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2023-09-18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实施。 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9.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性和紧迫性 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 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5.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去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管理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且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7《特别规定》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8.瓦斯突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是煤矿安 全生产的世界性难题。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1.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4.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7.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8.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4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

3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一级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3.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察。

34.2007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

35.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3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37.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3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40.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4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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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都市盛通智能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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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8.1 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秘密

◇ 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 ◇ 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

◇ 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的秘密事项。

◆ 国家秘密的密级

◇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使国家政治、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全局性、战略性

◇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较大范围

◇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损害—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失—局部性

◆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1.违反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秘密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

◇ 定密不当行为

1.定密不当包括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2.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

3.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会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

1.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

2.发现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和保存客户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对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密消息予以删除,致使涉密信息继续扩散。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3.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犯罪行为

◇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2.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 渎职的犯罪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3.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战时有此行为会受到从重处罚); 4.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机密(战时有此行为会受到从重处罚)。

◆ 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

◇ 《保密法》

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保密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查处泄密违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以及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等,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策略、产品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保护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侵犯个人隐私信息行为

1.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资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2.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3.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4.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就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5.对在业务活动中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健康体检报告等行为

◆ 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犯罪行为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3.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4.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5.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情节严重的;

6.人民警察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8.2 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 破坏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造成危害;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到损害;

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 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 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利用网络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5.利用网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

6.利用网络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利用网络偷窥、偷拍、窃听、散步他人隐私;

8.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利用互联网实施以上四类所列行为以外的违法/犯罪行为

◆ 相关法律

◇ 《刑法》

◇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8.3 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案例

◇ 电子签名第一案

◆ 相关法律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六条,对保密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明确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高机构是国家保密局。 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规定:

▽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中国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进行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二、主要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想及部门规章

1.综合类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

水利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1988.1.1)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1988.10.28)

乡镇露天矿爆破安全规程(1989.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8.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3.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88.728)

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9如.4.20)

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1990.6.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3.22)

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

电网高度管理条例(1993.2.1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8.4)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8.11)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1994.11.14)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1g94.12.4)

矿山安全员管理办法(1994.12.4)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12.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5.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1995.10.1)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

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1.7)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4.2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

国有在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2000.9.2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条例(2001.1.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2,化学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1.6)

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1996.9.23)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

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9.11)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

3.三同时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1990.10.8)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管理办法(1998.2.5)

4.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5.23)

最高人民检查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3.25)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如.3.3)

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1990.3.2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3.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7.2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9.22)

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3.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的通知(1993.9.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7.18)

5.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1.2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1990.1.18)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4.5)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1991.6.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6.培训、考核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1987.2.2)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1990.10.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1.30)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8)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996.2.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7.12)

7.劳动防护用品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63.9.18)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2.9.29)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7.2.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1.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1989.5.29)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1989.12.22)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1992.2.2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6.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

8.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7.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987.1.1)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990.6.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12.3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3.21)

气瓶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规则(1991.7.1)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别条文的通知(1992.1.6)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3.3.27)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1993.9.29)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11.28)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993.1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1994.4.16)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4.5.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1994.6.20)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1995.6.2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7.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1.15)

做好改革期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通知(1998.8.1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10.1)

9. 消防管理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3.3.2)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0.1.1)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2)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0.8.24)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1991.5.25)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10.1)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2.11.1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15)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5.2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12.9)

10.劳动卫生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4.3.19)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1986.2.27)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1988.8.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4.20)

职业病报告办法(1989.1.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1989.7.29)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4.3)

辐射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1.4.26)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1991.9.5)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1991.8.5)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1.26)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1.1)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10.29)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

11.检测检验机构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1988.10.5)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1988.10.14)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1990.5.16)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5.6.2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1996.12.2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1996.12.23)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1997.10.30)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单位资格认证许可与管理规则(1998.2.5)

12.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2001.12.31)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12.3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1986.7.15)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1988.1.18)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1991.8.1)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新密市岳村镇赵寨小学

2012年9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工作文件精神,确保在校学生安全,让教师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树立依法执教与高标意识,预防教育违法事件的发生,使我普法教育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此我校特开展教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二、比赛时间:

2012年9月20日下午课外活动

三、比赛地点及监考、阅卷安排:

多媒体教室,由学校统一命题,校长,教导主任监考,改卷

四、参赛对象: 全体教师

五、题型及内容: 题型:单项选择题。 内容:法律、法规知识。

六、奖励办法:

1、比赛分语文、数学、综合三个教研组,各组按总分计算排名,每组前三名进入学校的知识竞赛体系,最后经过学校的最后评选决出学校的前三名。

七、几点要求:

1、各教研组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对教师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努力增强师生们的法律素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体师生法律意识、道德素质的提高,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2、在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开展系列教育活动。(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2)、在课堂教学中全面渗透法制教育。按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3)、组织专题培训。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培训。(4)、开展影视教育和读书活动。

八、竞赛组织机构:

组 长:赵嫣(校长) 副组长:郑海央(副校长)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倡导社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个人防护能力,增强群体抵御生产事故水平;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控制与减少工伤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大庆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希广街道武装部部长、街道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解传宝街道安监站负责

郭永庆街道安监站科员

沙德仁、张继海、周世旭、石玉福、袁俊瀛、唐敏(街道安全生产督导员)

以及辖区30人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街道成立“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人由解传宝担任,联系电话:84367107 ;13084156549。

三、方法及措施

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以企业为主,结合自身单位实际,从单位全面建设出发,立足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以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空间为轴心向外辐射,进行安全隐患梳理、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形成所有员工都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空间,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街道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进行座谈交流、典型介绍、总结鼓励。

(一)开展“三不伤害”部署

街道将在08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部署“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下发活动方案,吹响在辖区单位开展“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的号角。

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三不伤害”劳动竞赛活动意见,并进行全员动员和部署。

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企业员工上下齐心步调一致,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橱窗等各种舆论工具,宣讲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重大意义,让“三不伤害”在每个职工及家属的脑海里扎根。

(二)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

辖区各单位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告知每个员工从事该行业及岗位的危险因素。高危行业及岗位,必须重点培训,强制告知。制做“三不伤害保证书”,以班组或车间等形式,与每位员工签订,把“三不伤害”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中。

(三)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

要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人翁作用,在员工中开展以“三不伤害”为内容的“诸葛亮”会、讨论分析会,学习岗位安全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知、会、用;分析自己的岗位、设备、环境的危险点,有哪些因素可能造成自我伤害或被别人所伤害。还可通过回忆以往自己的工作岗位曾发生过的各类事故,同时针对工作岗位的危险点,制订岗位“三不伤害”防护卡,使自己所在岗位,使用的设备、工具、材料及他人的设备、工具都不能伤害自己,也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伤害他人。

(四)制订“三不伤害”奖惩措施

各单位要制定“三不伤害”长期运行机制,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等,定期开展全员隐患排查,畅通员工信息反馈渠道,调动员工的参与性积极性。对员工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尽快采纳;对举报重大隐患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避免事故,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给予重奖。鼓励员工为企业为单位安全发展献计献策。在生产过程中,人人都能从“我”做起,做到“我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那么源于“我”的事故就会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进一步得到落实,也为降低伤亡事故频率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

广大员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依靠力量。只有广大员工都行动起来,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个人操作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相互联保,才能实现班组乃至整个企业无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奠定基础。

附:“三不伤害”活动的涵义及其特点

“三不伤害”活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为中心内容的安全自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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