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2023-09-16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1篇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2篇

1.1 行政公开的概念及历史背景

1.1.1 行政公开的概念

从政府转型到新服务型阶段开始, 对政治制度都是一种追求和完善。在行政公开的内涵角度, 能够从以下视角入手予以阐述, 第一从行政公开的主体来看待。在这一层面的实施基本构成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 这是基本构成。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委托行使行政权的公共组织, 当然也包括其它事业单位, 基本上融合了政府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村委会自治制度等这些组织, 同时所涉及的内容与行政机关的公开内容与有所不同。其次是公开的客体, 公开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 牵涉到行政的各个层面, 主要有行政组织在活动的运行程序和全过程需要得到民众知晓。最后是行政公开的对象, 公开对象主要是不确定的和确定的对象, 而这涉及例如政府情报的适当公开, 在确定对象层面主要是行政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任何性质的组织基本是可以公开的对象[1]。

1.1.2 行政公开的历史背景

从行政公开的历史背景来看, 它的发展也是较为源远流长的。首先来看, 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是相对来说在政治文明中发展较早的。这部法典是涉及行政公开中较早的法律条文, 它在一定程度上设定了关于出版的一些规定, 同时也对公众能够查看和翻阅公文书的程序。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随着政治文明和经济的发展, 一些国家行政原则以及程序法律法规开始进行实施并且制定。到20世纪50年代之后, 美国等一批国家在经历二战之后, 开始制定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并且使得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并推行了类似的法律条文, 1978年法国的《行政文书公开法》, 同时还有日本1991年发布的《行政信息公开标准》, 并在世纪之末又上升到了法律层次[2]。

1.2 行政公开的基本内容及理论意义

1.2.1 行政公开的基本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政治文明以及人民意愿也在不断发展, 行政公开是随着现代行政进步的表现, 也是法制文明的重要诉求之一。其在行政发展以及其行为程序方面包含的层次较为多样, 由若干具体法律以及制度层次构成。行政公开的构成制度基本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首先是关于情报公开制度和规定, 其次是关于会议发展以及其公开制度的内容。以上这些是政府所保存的档案相关文件的公布, 同时对政府行政程序和其他一些法律都规定有情报公开, 在政府会议方面要让群众知晓所开会议的过程和情况, 其他还有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教化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其他的公开制度等。

1.2.2 行政公开的现实理论意义

行政公开是当今文明发展必经的过程, 更是行政行为所完善的具有重要内涵的基本制度之一。行政公开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有益于提高政府工作和行为的透明度, 为我国深化改革、加速运行构建良好的氛围, 这也是其在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 也更好的完善我国在此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我们可以看到, 中国的行政公开在不断的向前进步, 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国家也正在不失时机的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这些制度的完善是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的保护和健全, 对于政府行政公开有着推动作用, 也可以更好的构建相对阳光的政府有着较为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评析

2.1 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经济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阶段, 我国紧跟时事变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进行探索和调整, 并且行政公开程度和法规也是评估一国或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的试金石, 在行政公开的立法层面, 我国也进行了许多尝试和改革。

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在积极的进行试点和调整, 在构成上略显散乱而且不够严谨, 在经历一段时间之后, 2007年4月国务院正式进行了公布, 这是对政府行为以及监督的进一步发展。2011年8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进行了补充, 颁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条例》的立法缺陷, 但还是没有上升到真正的法律层面, 需要对此不断地进行调整。

2.2 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

2.2.1 行政公开缺乏统一的立法程序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在早期的起步阶段, 会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建设, 而在经济达到了一定程度滞后, 就会在立法程序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和调整, 必然带来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的发展, 与民众关心最为密切的就是行政公开以及其他方面的立法。

由于长期中国历史处于封建统治下, 一些机构在行政公开方面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有着问题, 并且忽略了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 在行政公开立法程序政策层面上体系相对不够完整, 没有及时地促进行政信息的有效公开。与此同时我国当前政务公开的依据大多数是倡导性被动政策, 并且不是强制性的公开, 使得政府政务公开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作风仍旧没有得到改善。

2.2.2 行政公开的立法体系不到位

行政公开的立法体系不到位, 使得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比较狭窄, 我国应该从立法层面对这些加以具体明确认定, 对于某些除了保密的行政行为以外, 对其他的一切行政行为也没有及时公开, 使得行政机关在裁决的时候滥用裁量权, 同时某些机构还以“保密行为”作为否决行政公开的理由。在立法的体系和制度上, 没有实施法律的类型对行政公开进行确定, 也没有由立法机关等机构来去设计政府信息公开法, 这样就使得行政公开本身就存在值得怀疑的地方, 由此来看, 我国行政公开法制体系的构建基本处于空白停滞的状态。

2.2.3 人们在行政公开方面意识薄弱

相关的法律机关以及政府机构在宣传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到位, 如今虽然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得到很大的发展, 但公民的法律意识却很薄弱, 当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不知道怎么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就使得民众参政没有得到保障, 公民也没有办法去了解和熟悉政府信息以及对政府进行适当合法监督。

3 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与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作为全球范围内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 伴随近年来经济和政治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迅速带动, 我国法律体系以及政府转变职能也在进行积极改革。在这里研究中国行政公开在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 来看看与其他地区以及政府在此方面的制度借鉴和参考。

3.1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历史背景及立法规定

3.1.1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历史背景

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公开制度发展也是相对较早的, 并且对其他国家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从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开始计算, 到目前为止已有41年的发展时间, 在这几十年间发展也有较多的波澜, 行政制度一直在向前发展。但是这中间需要经过政府和社会之间的选择, 同时还会涉及到组织内部三权错综纷繁关系的博弈情况。时间发展到二十世纪中叶之后, 在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以及出台下, 对其他地区更是产生了较大的振动。美国在行政公开制度方面有着较早的建树, 发展也是比较早的, 并且在关于此方面的几部法律是以下几种, 首先是1966年颁布的涉及情报的法律《情报自由法》, 这是对信息情报领域的完善。其次是1972年颁布施行的对政府文档查阅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这是对政府文档信息制定的体系完善。在这样的体系下, 这几部法律对行政公开层面作了相对完善、成体系的设定。通过这些博弈和一系列的立法和修正案, 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备的行政信息公开框架体系, 较好地保障了美国国民的知情权[5]。

3.1.2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行政公开制度方面, 以美国为发展模板的“集中专门立法模式”, 除了上述的那些立法规定之外, 它的形式是由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然后在此基础上基于国情实施有效于相当范围内的行政信息的体系, 在这个阶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也有相当的说明。

3.2 我国与美国在处理行政公开案件的方式

3.2.1 我国在处理行政公开案件的方式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构建和探索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所发展, 并且对其研究也相对较为更好, 并且也在此方面使用了较为多的不成文的尝试。这个方面上施行的是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 也就是社区性质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随后, 在近几年一些地市以及省级机关、国家职能部门根据情况适时促进了政务公开和相关制度的探讨与试点, 在此情况下各地先后出台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规章与法规[12]。

3.2.2 美国在处理行政公开案件的方式

美国上述行政公开立法更为完整, 在处理以下规则的公开案件中, 政府机关在《联邦公报》上登载, 公众通过查阅《联邦公报》可以获得相关政府文件。联邦公报中公布的文件大多是规范性的, 除了在联邦注册局注册外, 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积极开放, 主要是通过开发出售信息和出版物系统, 政府文件。不需要注册, 不必主动开放, 也能够根据各方的要求进行开放, 这是美国行政机关以最多开放的方式使用的系统。

3.3 我国对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借鉴

结合中国行政信息披露的早期尝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展情况, 中国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的未来路径应该是参照美国的立法模式, 由国家立法机关实行政府信息披露法。基于对美国和中国行政体系的比较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美国的行政公开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慢慢发展并最终健全完善起来的, 并且其行政公开制度的构建也是一步步在进行完善和更新, 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公开的原则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这样基于先进国家的行政公开效率, 可以使得制度建设效率提升, 并且也能够遵循原来制度发展的初衷, 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一定程度上制度值得我们的借鉴和学习[12]。

4 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思考

我国也应在目前的基础上形成我国的政府行政公开的体系和内容, 并且完善相关的制度, 进一步健全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应根据国情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4.1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由于长期中国历史处于封建统治下, 我国也在一直致力于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的发展。因此, 着眼于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完善构建政策相对健全的体系, 有效地促进行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相比之下, 政府服务和职能转变在新形势下也在改变发展理念, 并且在政府层面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4.2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

同时在加强行政公开制度体系建设的立法方面中, 有必要制定制定一部统一、系统的关于此项制度的行政规范和程序法典。在立法的层次上, 以高规格待遇使立法机关更好的完善修订, 更为科学合理的进行立法, 合法监督行政公开程序。

4.3 完备行政公开的立法体系

完善行政公开的体系, 转变相应的政府服务方式。对于行政公开的发展采取特色的业务促进, 同时改进服务管理系统的调整, 共同促进行政公开的快速发展阶段, 对于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方面继续保持相关的优势, 在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的基础上, 加强两者的匹配程度, 增深行政公开的管理和把控。

结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制定是一国处理各项事物的公共管理基础, 行政信息公开是大多数人民普遍的追求目标。除此之外, 在当今社会, 发达的网络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渠道, 但是目前我国政府机构的网上建设力度明显不够, 没有将网络技术发挥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中, 所以要扩大网上信息的公开范围, 逐步实现行政信息的公开化, 使公民更好的了解和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之, 我国相关的立法制度以及管理仍不够完善, 其立法初衷在实践中存在种种弊端, 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进步。

摘要:行政信息公开是当前各国人民普遍追求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当今时代, 中国社会现已经进入到了深化改革和转型时期,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 政府没有将网络技术发挥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中, 所以政府要扩大网上信息以及政策行为的公开频度, 以便逐步实现行政信息的公开化, 使得民主满足人民的意愿, 使公民更好的了解行政信息, 从而更为有效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进一步促进政府以及公共组织的监管, 努力促进新型社会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行政公开,完善制度,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立法

参考文献

[1] 梅燕京.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分析[J].中国市场, 2015, (46) :154-155.

[2] 吕艳滨.日本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J].人民司法, 2015, (15) :14-17.

[3] 骆绪刚.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5.

[4] 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J].中国行政管理, 2015, (06) :29-33+45.

[5] 后向东.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J].中国行政管理, 2015, (01) :27-33.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会计管理作为规范经济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会计事业的发展直接受到信息制度公开程度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作用除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财务数据之外,还为社会经济的决策者提供政策制定上的原始参考意见。加强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符合多方面的发展要求,并需要制度上加以保证。本文主要是阐述信息公开化的理论依据以及实现会计信息公开化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会计信息 公开化 制度 途径

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开透明,尤其是对于盈利性的企业,他们的企业信息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我们要强化企业的信息公开意识,全面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可见会计信息的公开对于企业以及投资者的作用是很大的,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的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相对于其他先进国家起步较晚,会计管理者的思想意识没有认识到会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尤其是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对于会计信息公开的意识更加薄弱。

(一)企业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认识还不高

我国的企业现在大部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公开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他们认为企业的会计信息公开之后就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所做的信息公开监管也不同,导致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对于信息公开不够重视。

(二)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层次性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我国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企业性质我国法律没有做出科学的层次,比如对于上市企业与中小企业我们应该加以区别,因为中小企业的性质决定它的信息披露不可能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也没有必要达到。在现实中中小企业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监管他们往往制作虚假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企业会计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企业是以盈利为主要的考核企业发展,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信息公开的主要是企业的财务盈利信息,对于其他影响企业形象的因素进行隐瞒等,不能对于企业的财务进行全面公开;现在企业的公开信息主要是面向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他们只重视其特定的人群,常常忽视其他弱小的利害关系人,而且他们进行信息公开的途径还只存在企业报表等形式,没有对信息公开进行深层次的深入。

二、建立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已经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出现了冲突,对此加强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会计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的支持,而企业的发展首先就是要加强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以财务的科学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建立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动机,有利于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而企业的资产投资者也必须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会计信息公开就成为他们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会计信息资源的公开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情况、盈利水平以及经营风险等,能够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科学的财务数据,为企业的管理者在制定企业发展决策时提供参考。

三、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途径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社会、企业的作用是很大的,如何完善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努力实现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一)加强关于会计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法规的建设

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需要有健全法律法规的保护,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必然需要我国法律加以保护,而且我们要全面完善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各方面的内容。一般地说,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有:企业选用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企业变更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企业会计数据等,就股份上市公司而言,会计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股票发行时的招股说明书等。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会计工作离不开会计师,因此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也是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需要,会计师作为信息报表的制定者,他们的职业操作对于信息公开有着密切的联系。

会计信息公开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制度。会计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因为会计报表的核实是一种专业性强的业务,并非各投资者都能进行。同时各投资者分别对同一会计报表进行性质相同的审查,无疑是缺乏效率的。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公证业务,也可以提高业务效率,真正起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国家和社会各界“不花钱的经济警察”的作用。

(三)公共财政信息的披露

在一定意义上,公共财政信息的披露是会计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支结果等相关众人之事的问题,都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并通报公众知晓,增加财政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国民会计教育,大力发展投资咨询机构

要保证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得以正常有效地运行,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基础会计教育,全面提高投资者的会计业务水平,以达到投资者能识别和使用信息的要求。由于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和会计信息内容的复杂性,使得一般投资者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的行为也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各种投资咨询的中介机构就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新丽.有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24).

作者简介:李海燕(1975-),女,河北省石家庄人,中级职称,本科,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责任编辑:陈岑)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4篇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五、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表附后)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

经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县政府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六、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5篇

在信息传播技术发达的时代, 社会的信息传播迅速、便捷, 民众的信息意识强, 若政府部门面对突发性事件时, 信息不透明、不公开, 遮遮掩掩, 会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从而引起谣言传播, 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确保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及清晰度, 这也是政府部门和媒体应给予民众的承诺。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保障是实现规范环境信息公开传播的最佳路径。鉴于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时,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建全现状, 本文针对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 探讨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步缓慢与法律制约的缺失

突发事件, 指己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它的发生有突然性, 事件的发生出乎人们意料之外, 或者在人们的预料中, 己经预测到事情将会发生, 但仍对其发展过程及将要产生的结果无法确定, 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素。突发公共事件针对的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事件, 或者, 即便对事件的发生有所预料, 但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乃至最终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此种事件对社会影响大, 对生活、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巨大, 往往无法估量, 会引起社会舆论重视, 民众反响强烈, 受到广泛关注, 在事件发展过程中, 与事件密切相关的人员财产损失状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会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相关信息的公开尤为重要。世界范围内, 各发达国家对重大信息均形成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仍较为欠缺, 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

在我国, 关于政府部门针对突发事件下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的研究发展缓慢, 起步也较晚, 研究尚不成熟, 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在2003年, 产生了“非典”事件, “非典”病毒最早于广东发现, 发现时间为2003年的年初, 但公布时间己到2003年的3月。政府部门当时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避免民众恐慌, 严密封锁相关信息, 未及时向民众公布真实、详尽的信息, 以至于不知情的民众未能及时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 导致了疫情的扩散。同时, 也丧失了控制“非典”疫情漫延的最佳时机, 以至于造成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疫情性漫延。从这例重大事件中, 可以看到政府在信息共享及传播途径, 传播范围方面未构建有效机制, 也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此加以规范、制约。“非典”事件的产生, 于一夜之间, 暴露了我国信息未完善公开、传播制度的癖端, 政府部门陷入尴尬之中,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也引起法律学术界的重视。血的代价使全社会均热切关注信息公开问题, 这次“非典”突发事件的产生, 使得政府部门深刻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认识到相关信息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认识到构筑信息公开、共享体系的重要性, 从而开始逐渐制定政策, 采取一系列信息公开措施, 积极、主动应对防范社会风险, 保障民生。同时, 我国法学界也由此掀起关于规范政府部门、促进信息公开的思考。但是, 我国相关法律及规范针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仍存在缺失, 相关制度体系及措施也不到位。

三、法律规范保障构筑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 虽然规定政府部门具有义务公开某些信息。但具执行过程中各地标准不一, 实际效果不佳, 有损法律的严肃统一。因此应制定相关细则规定, 针对突发事件, 及时公布民众关注的相关信息。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 及时将处理措施、事件的演变发展情况及人员财产的伤亡损失变化情况公布于众, 媒体也应制定相关法律细则, 对事件及时予以追踪报导之外, 并对报导的深度广度及对民众引导的角度进行细化规范。其中, 政府部门的责任最为重大, 因为作为影响民众生活重大的突发事件, 其信息的公布状况以及披露程度, 在某种程度上, 对成功处置突发事件构成关键性的要素。而且作为政府部门, 其有途径掌控大量涉及重大事件的信息, 享有公共资源。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 大量涉及相关信息, 因此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以便政府部门有法可依, 有据可循, 依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第一时间将掌握的信息予以公布。制定一套完备的体系制度,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政府部门行为, 完善相关人员职责,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隐瞒真实信息, 因此而导致突发事件恶化者, 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增加, 甚至酿成社会危机者, 予以刑事制裁。

总之, 建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对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道、公开, 增加可视度、透明度, 降低不可知性, 防范不稳定因素, 引导并调动民众力量, 应对突发事件, 减少损失。

摘要:近年来, 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不仅危及生命, 且给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突发事件具有危害程度高、突发性强的特点, 需要相关部门反应灵敏, 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控制灾情, 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是, 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时, 存在信息管理不规范, 信息公开意识薄弱、选择性公开、传递迟缓等特点,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缺位, 相关部门职责不甚明晰, 缺乏统一管理, 协调配合不到位;产生突发事件时, 信息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环境信息管理的法律规范缺失, 在某种程度上, 导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影响。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改进面对突发事件时, 信息不透明的现状。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6篇

[摘 要]推行行政公开工作,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经验,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行政公开的同时要加快行政公开立法,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关键词]行政法;政府;行政公开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154

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行政公开的实质是政府对自己与公民关系的性质所做的认知和定位。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行政公开法律,将行政公开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我国推行行政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实的客观需要。

1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行政运行模式与国际要求相差甚远,必须进行自我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行政公开,把有关政策法规对外公开,把政府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需要。历史和现实证明,仅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是不够的。只有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治理腐败。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政府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因此,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行政公开并接受群众检验,才能知道群众对我们所做的一切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才能使决策和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只有通过行政公开,把底交给群众,让群众心中有数。群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取得了哪些成果,就会理解、信任和支持政府工作。这样,就能顺民意、抚民怨、得民心;有利于我们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形成政通人和的局面,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2.1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生态环境中,推进行政公开应该真正认同、内化并且付诸实施以下行政理念。

第一,人民政府应该是“服务行政”。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在权威行政中,“官”“民”之间保持明确界限,而且沟通不畅,行政服务带有恩赐性或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在服务行政中,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透明性。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契约的角度真正认同、内化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第二,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赐。既然行政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人民,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行政公开就绝不是基于自己“道德”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对人民群众而言,了解与自己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关的行政信息、资料就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它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行政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公正的前提。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公开与行政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矛盾,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会妨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其实不然,政府行政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公开、透明性是达到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前提。

2.2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公开

加强对行政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有利于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推进行政公开工作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重点问题。要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围绕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二是抓重点部门。抓好计划、经贸、人事、教育、城建、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和政府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内容的行政公开。三是抓关键环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世”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审批、收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审批透明度。四是抓好基础工作。要抓好乡镇及站、所、办的政务公开,这既是目前行政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行政公开工作的重点。五是抓制度规范。各地方要根据行政公开工作的实践,积极吸取外国、外地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些相应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努力使行政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六是抓监督机制。针对行政公开问题,加大监督打击力度,保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给老百姓一个明白。七是把行政公开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行政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2.3 加快立法,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快行政公开立法。行政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要保证公民知政权、知情权的落实,就必须对政府部门公开行政信息的要求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高度。

制定我国《行政公开法》,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政公开的实施机关。我国行政公开实施机关除了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实际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国有大公司,如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企业。因为这些国有大公司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与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担负一定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它的一些活动理应向公众公开。

第二,行政公开方式。行政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主要有旁听、报道与传播、刊载、查阅四种方式。“旁听”是指行政机关举行的各种会议应允许公民或组织前往听取。“报道与转播”是指报纸、杂志、电视、电话或其他方式媒体可依照各自视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报道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并且可以将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现场予以实况转播。“刊载”是将行政机关决策、决定的事项、文件、资料、信息情报等内容在报纸刊物上登载或以其他形式公开。“查阅”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资料允许公民、组织查阅。

第三,行政公开内容。行政公开包括行政主体公开、行政程序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应该公开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各职能机关的办公地点及内部职责的再分工;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方式,以及步骤、程序等;行政主体议事活动的结果,包括行政机关在各种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决定、命令、文件,各种行政机关会议纪录,行政决策、决定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结果。

第四,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公开程序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向社会公开其议事活动及结果的程序;一种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有关情报的程序。

第五,行政公开范围。应对哪些事项可以公开、哪些事项不能公开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公开法》中的行政公开范围做出规定时必须坚持行政事项公开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一般来说,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行政公开立法应规定不予公开。

第六,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行政公开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在行政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措施。为保证行政公开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要设计操作性强的程序和方便灵活的手段。要设计出公民简便、快捷地获取相关政府资讯的程序、渠道、工具以及知政权受到侵害和妨碍时的救济途径。

2.4 电子信息化在政府行政公开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社会经济、政府管理的变革。构建电子化政府对实现行政公开化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在网上参与行政决策、电子投票、民意调查,达到行政活动透明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政府可凭借互联网强大的技术支持,为公民提供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一切公共领域的知识和信息,政府开发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迅速、简便、周到的服务。

我国“政府上网工程”早已启动,但是许多政府网站内容及功能远没有发挥功效。善用科技,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行政公开化是我国各级政府努力的方向。政府上网仅仅是一种行政技术的改进,要在新的行政环境中达到行政公开化的目标,必须实现正确的行政理念、深入持久地行政公开化工作、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网络技术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167-168.

[2] 吴建依.论行政公开原则[J].北京:中国法学,2000(3).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彭向刚.行政与法[J].吉林大学行政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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