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

2024-06-28

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1篇

背景

当今世界,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历史和认识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在取得巨大发展成绩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环境压力很大。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如何保护好环境,是我们面临的最为艰巨的任务之一。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生态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问题突出,森林生态功能不足,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已在20多年里集中出现,环境问题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点,治理任务十分艰巨。未来5~15年,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进程中,环境资源形势将更加严峻。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大声呼吁: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把环保问题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可见我国政府对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10月8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明确提出“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目标。因此,提高全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投身环境保护事业已迫在眉睫。

意义

目前,我国在校中学生约有1400多万,这些高素质、高层次的祖国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心程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高低,将对今后我国各项环保政策的建立和实施起到重要的影响,也关系到能否肩负起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中学生环保社团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中学生生态环保社团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了中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了中学生的环境保护技能,培养了中学生的环境保护素质,为推动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中学生生态环保社团很好地带动和影响了全社会关心生态建设,关注环境保护,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积极投身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因此,中学生生态环保社团已经成为开展生态环保活动的重要力量,开展生态环保教育的重要

阵地,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渠道。组织好中学生生态环保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活动,发挥好中学生生态环保社团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至关重要。

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2篇

——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宣传展板

竞赛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背景

每一个生命的出现和成长都是来自不易的,因此他们享受美好阳光和自由生活的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动植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保存物种资源和生物种类的多样性, 本次特在校园举行动植物保护宣传活动。

二、活动意义及目的

为了进一步唤起同学们的环保意识,培养广大师生关爱家园、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的思想,特拟定以下活动方案: 活动目的:

1.培养学生收集并整理材料的能力。 2.培养学生动手实践和创新能力。

3.通过了解动植物知识,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公民觉悟。

4.通过活动实践,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增强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6.通过交流汇报,培养喜欢合作,乐与分享,积极进取的个性品质。 活动意义:

1.提高学生的保护动植物意识,使学生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及意义。让大家在参与的同时认识环保,从而更好的关注环保。

2.通过我们的活动,增强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关心我国的环境现状.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共建和谐社会。

三、活动主题

同在阳光下,共享大自然

5月份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暨“爱鸟周”活动月。

四、活动要求

各年级推选2块展板(电子版)于5月10日之前上报文化办。

参赛展板要求:规格 120毫米*2400毫米, 版面分辨率 300 用Photoshop图片处理。

要求内容真实可靠,有感染力。

五、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5月15日

六、活动奖项

本活动将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3篇

外交保护作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衍生而来的一项国家的重要权利, 在国际社会中一直广受各国的重视, 在2006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对外交保护下了的定义,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 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国际委员会根据外交保护的相关特征做出了描述, 虽然并没有完整而全面的定义外交保护的含义, 但是仍然是当前关于外交保护最权威的定义。

外交保护作为一国保护本国在外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运用之中还要遵循三个条件: 第一, 诉因是保护国公民受到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 也就是定义之中提到的“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 强调有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第二, 被保护者持续地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从一个人受到损害到其国籍国对该损害提出求偿有一个持续的期间, 受害人在该期间内持续地具有同一国籍国的国籍, 该国才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第三, 受害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一国对于其公民或无国籍或难民所受的损害, 在该受害人用尽一切当地救济之前, 不得提出国籍求偿。

当满足了上述的三项条件时, 一国才能启用外交保护制度。这三项外交保护的条件, 现在我们只讨论与本文最为密切相关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也是三项条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国采用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是被指称应该承担责任的责任国通常会采用的抗辩理由。不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 例如当地救济难以被有效的提供, 甚至不合理的被排除了, 或者当地救济根本不存在提供补救的可能; 被指称应负责的责任国直接或间接造成救济过程的不当拖延, 使受害者难以顺利得到救济; 受害人与被指称应负责国家之间在发生损害之时没有相关联系, 受害人明显的排除了寻求当地救济的可能性; 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自己声称放弃用尽当地救济。排除这几项例外, 当某一国家的国家权益遭受了直接损失的时候, 因为已经出现了国家责任, 因此可以直接要求国家损害赔偿而不需要再证明已用尽当地救济。排除以上这些情形, 如果一国要实行外交保护, 依据国际惯例都要求本国公民或法人已经用尽了当地救济。

二、用尽当地救济的内涵

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外交保护的前提, 我们有必要弄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 为什么在实行外交保护之前需要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究竟是程序上的要求还是实体法律的要求, 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定性也一直存在着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 第一, 程序法说。外国人在东道国遭受侵害这一事实单独就可以产生国家责任, 如果不用尽当地救济在程序上就会阻碍国际索赔的提起。第二, 实体法说。国家责任的形成, 不仅需要初步的侵害存在, 还需要东道国不予救济的事实。第三, 折中说。根据加害行为的性质来判断用尽当地救济的性质。如加害行为仅仅违反了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 那么无须用尽当地救济; 如加害行为只是违反东道国国内法, 那么只有东道国拒绝司法救济才会造成国家责任; 如若加害行为同时违反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以及东道国国内法, 那么国家责任与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笔者在三种论述中更支持第三种主张, 认为用尽当地救济的性质应该直接与加害行为相挂钩。如果加害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 就直接导致了东道国违反了国际义务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那么用尽当地救济只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但如若加害行为仅仅违背了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并未直接导致东道国国家责任的产生, 那么只有当东道国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救济时才存在国家责任, 此时用尽当地救济就属于实体法律的要求。

那么实体程序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救济又指的是什么? 在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草案》第14 条第2 款中对救济做出了这样的定义: “‘当地救济’指受损害的个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 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的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第14 条明确的提出了当地救济的救济是指通过法律救济而不是别的救济途径。只有利用法律途径采取的救济才能被归为到当地救济之中。

那么当事人利用法律途径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被认为是用尽了当地救济呢? 当然, 用尽当地救济中的“用尽”不能以字面的意思来理解, 认为只要运用了法律救济手段就可以被理解为用尽了, 理解用尽含义, 除了注意到“用”, 更应将重心放在“尽”之上, “尽”的含义可以理解为遭受侵害者请求法律救济后, 仅当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得到终局的裁判才能算作为用尽。“终局裁判”是指要求当事人不仅利用了各种可以利用的救济途径, 而且在每一救济途径中都达到了正常情况下应该到达的该救济途径所属体系的最高一层。而“无过错”则是要求终局裁判的获得是正常因素下的自然结果, 而并不是由于当事人故意导致的结果, 例如本可以上诉的被侵害人故意不上诉而获得的裁判就不能算作为终局裁判。只有满足了以上的两个大条件才有可能达到用尽当地救济。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面临的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起初存在的最直接的意义就是维护国家主权, 实践也证明用尽当地救济可以维护东道国的利益尤其是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防止发达国家对于他们的过度干涉, 减少国际冲突的发生, 除此之外, 这一原则还有助于维护外国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争议的解决。

虽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仅符合国际法的理论要求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却经常被回避, 难以得到实现, 而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面临重重困境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三个: 第一, 保护国对于东道国的不信任, 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不放心或是持有偏见。保护国通常出于保护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的考虑, 在还未用尽当地救济的时候就开始着手外交保护, 还有部分国家认为东道国对于当地救济原则适用不当, 指责东道国利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拖延救济进程, 而直接越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直接施以外交保护。这种不尊重东道国主权的行为是阻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实践的重要原因。

第二, 东道国对涉外纠纷的国内立法不完善, 难以发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优势并到达该原则的目标。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密切, 纠纷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起来, 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纠纷, 许多国家却没有及时制定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 或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只是形式上的规定不能实质上解决问题, 因此当出现了新问题而无法解决时, 某些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权威性的考虑, 采取利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暂时回避问题的解决, 这种做法不仅容易让国家失信于国际社会, 也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纠纷, 甚至也许会导致问题的激化。

第三, 国际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在前面列出的两种原因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被贯彻实行。而第三点原因则是直接排除了用尽当地救济的适用。在当代的国际经济往来中, 也有部分当事人开始选择用签订条约或合同的方式来回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应用, 例如有些东道国在于他国签订海外投资或引进投资条约时, 或者与外国的个人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 直接选择排除应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而采取明确规定仲裁的手段。这一倾向在我国也有明显的体现。自从1998 年之后, 我国签订了多个双边投资协定, 在这些协定之中却很少提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而是取而代之开始广泛的适用ICSID仲裁管辖的协定。这种选择体现了我国正在面向世界, 跟上了世界的潮流, 但是我们在面对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 不能非此即彼, 应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也应该充分重视作为外交保护的基本条件之一的用尽当地救济救济原则。

四、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现实意义

我们的项目调研对象武汉, 历史上曾经建立了8 家总领事馆、12 家领事馆或代办领事机构, 武汉的汉口曾被称为“东方的芝加哥”, 面对曾经享有的这份国际盛名, 武汉市自2006 年11 月就公布了要建立中部首个总领馆区的消息, 并努力推进这个计划的实现。从1988 年10 月法国在武汉成立首家总领事馆, 到美国2008 年, 韩国2010 年相继在武汉开馆, 直至最新开馆的英国领事馆也正式成立, 武汉截止到2015 年总共有四家总领事馆入驻, 这毫无疑问的是中部地区第一, 也是领馆区计划建立迈出的一大步。

领馆的建立无疑标志着当地对外交流的深入, 不仅可以提升当地的国际地位, 促进当地与国外的文化、人员交流, 还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 在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 还能拉动周边的经济发展, 甚至推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 提升武汉乃至整个中部地区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入驻武汉, 武汉在迎来新的机会的同时, 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也是中国其他城市面临的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涉外纠纷该如何处理。在以往的经验之中, 外国企业, 尤其是外国公民面对纠纷时, 由于语言文化等原因首先会选择向使领馆寻求外交保护, 而不是寻求当地救济, 虽然这种做法是违背外交保护的基本原则的, 但是当地政府为了维系对外关系的友好, 往往会选择迅速而直接的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外国企业或公民遇到的困难, 而不是让外国企业或公民先寻求当地救济。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通过展现当地政府积极解决纠纷的姿态来赢得外国使领馆的信任, 比起历经繁琐的法律救济程序耗时较短更能迅速的解决外国法人和公民的问题, 但是这种做法忽略了外交保护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没有明确承诺了放弃用尽当地救济的适用的环境下, 长期保持这样的做法, 相当于将外国法人和公民排除在了当地的司法管辖之外, 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这种做法更是有损中国主权的行为, 在正常的应该适用用尽当地救济的环境下, 仍应该在按照国际法的要求来对外国企业和公民进行救济。

因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意义并不仅仅是维护国家主权权威这一点,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将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与当地链接起来的一项原则, 它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首先,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有利于推进当地法律文化的进步, 提升软实力。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要求当地需要有处理涉外纠纷的完善法律体系, 不能为外国企业和公民提供可能的救济途径, 外国企业和公民也理所当然的不需要用尽当地救济就可以直接寻求外交保护。近年来, 武汉的对外开放的程度在不断的加深, 如果没有良好的处理纠纷的法律体系, 将失去入驻武汉的外国企业和公民的信任, 或被非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 这些都毫无疑问将会限制武汉的发展。为了给身处武汉的外国企业及公民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为武汉吸引更多的投资及人才, 促进武汉经济的健康发展, 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的救济体系, 这不仅包括外交保护, 更包含了国内原有的法律救济体系。

面对这样的现实环境, 武汉的立法部门就有必要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出更符合当地特征的地方法规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涉外纠纷。武汉的司法部门以及武汉的律所也有必要对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 例如建立专门的涉外案件处理部门, 聘用精通外语的工作人员, 提高办案效率。

在这样的互相促进之下, 武汉的整体法律环境也会提升一个层次, 由内而外的成为国际性的大都市。

其次,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能增加外国企业和公民的信任度。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能够实现是建立在外国企业和公民对东道国法律体制的信任, 以及东道国对外国企业和公民一视同仁的态度这两个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正常情况之下, 外国企业或公民不愿意寻求当地救济, 而是更倾向于通过保护国使领馆寻求外交保护, 这可以间接表明外国企业或公民对于当地的法律救济的不了解或不信任。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和生活必然就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 这也是外国企业和公民的义务, 他们不能以此作为回避利用当地救济的理由。但是如果外国企业或公民不信任当地的救济手段, 就会阻碍我们解决纠纷, 进而恶性循环的导致外国企业或公民对于当地法律救济的不信任。而解决这个难题的根本办法是解除外国企业或公民对于当地法律救济的偏见, 正如前文提到的, 不断完善法律救济途径, 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当外国企业或公民因为遇到纠纷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救济程序中, 切实体会到我国在法律救济中的一视同仁, 才能真正赢得他们的信任。

综上所述, 在对外交往愈加频繁的当代,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地位依旧十分重要, 这一原则不仅是外交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更是有着推动外国企业和公民与当地交流, 增强外国企业与公民对东道国的信任, 推动当地软实力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

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外交保护中的基本原则, 是外交保护启用的基本条件之一。因为它的内涵要求当事人仅当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得到终局的裁判才能理解为当地救济已用尽, 使得许多保护国和当事人怀疑这项原则的适当性, 而且在面临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的情况,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某些领域被排除适用, 但是该原则在对外交流之中却起着桥梁的作用, 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它不仅可以促进东道国的发展, 更能有效的解决外国企业和公民的纠纷。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纠纷,适用

参考文献

[1] 赵建文主编.国际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2] 李英, 于迪著.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与救济[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

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4篇

(1)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共同富裕、保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边疆安全的迫切要求。.

(2)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必然要求。(3)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客观需要。

(4)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是适应世界范围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总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一项振兴中华的宏伟任务,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深远意义是难以估量的。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上来,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

意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是确保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胜利实现的重大部署,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边疆和巩固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持久的推动力量;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状况,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政治意义。

一、 西部大开发可以全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四个现代化就是中国最大的政治。

二、 西部大开发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 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最 终达到各地区经济普遍繁荣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它必将有力地 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新世纪的蓬勃发展,

三、 西部大开发可以促进全国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经济决定政治。 经济发展、 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助于良好政治局面的形成。 西部大开发作 为推动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可以促进全国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四、 西部大开发可以全面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 夺取和巩固政权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 。

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5篇

2、哪些机构能够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服务,或者哪些单位具备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资格?

答:持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具备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资格,业主单位应该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比较规范的格式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等。

4、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要为所委托的咨询机构提供哪些支持性材料?

答:所谓水资源论证,就是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排)水合理、合法性进行论证,就像可行性研究论证一样,论证的结果要么可行,要么不可行。因此,业主单位需要向咨询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概况、取水方案、用水方案、排水方案等基本材料,咨询单位是对已有的初步的取水方案、用水方案和排水方案进行分析论证,而不是对取水方案、用水方案和排水方案进行设计。

5、业主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业主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与咨询单位签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服务协议或委托书;为咨询机构提供水资源论证所需的支持性素材;负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响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和审批。

6、水资源论证咨询机构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合同书或委托书,完成建设项目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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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范文第6篇

自去年县级班子换届以来,我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谋求城乡共同和谐发展,切实保护耕地,采取多种措施坚决制止、严格控制各种乱占耕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一、 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方面,以完善制度为着力点,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通过下发《关于批转贯彻落实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责任,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县、乡镇、村居、组、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二是完善预防机制。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执法监管网络,将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全面调整、充实、壮大县、乡两级执法队伍,并在全县270个村(居)委会各聘请一名村(居)干部担任村级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同时开通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及时监督和举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三是规范建房管理。县国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县政府转发了《关于印发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按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

1 件,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程序。

四是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健全了《吉水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划分了巡查区域和等级,明确了巡查责任,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五是实施造地工程。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近年来,我县完成了白水土岭、乌江大勇等土地开发项目,共新增耕地 3162亩,确保了我县耕地占补平衡。

另一方面,以“双违”整治为突破口,严厉打击乱占耕地行为

一是强力开展县城“双违”清理整治。针对县城“双违”建筑蔓延的不利局面,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到位后,铁心硬手整治“双违”建筑,“双违”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立案查处了文水村十二组、文水村一组、水南背周某等3起非法买卖土地(耕地)案件,追究相关犯罪人员法律责任5人;对参与“双违”的17名公职人员(其中科级干部7名)实行了“三停”(即停职、停薪、停岗);已组织大规模集中强拆行动3次,拆除“双违”建筑7000余M;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原有规划监察大队为基础,通过整合职能,强化力量,重新组建城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人员由过去的10多人增加至90人,加强日常监管,对顶风违法违规建设的“双违”建筑,发现一起强拆一起,县城“双违”建筑的水电供应均已切断,目前县城“双违”建筑已全部停工。部分“双违”建筑已主动申报,正在接受处理。

二是全力开展道路沿线农民建房清理整治。认真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吉泰走廊建设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的整治措施;成立吉泰城镇走廊道路沿线建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印发关于整治吉泰城镇走廊道路沿线农民

2 2乱建房事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1]17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吉泰城镇走廊道路沿线建房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1]175号),全面开展105国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农民建房的整治工作,采取逐户调查、宗宗过筛的办法全面排查。对顶风违法违规建设的实施强拆,先后在文峰、金滩、乌江、醪桥等乡镇拆除违法用地建筑1500余M。目前,我县吉泰城镇走廊道路沿线农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已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合力开展乱占耕地建房清理整治。加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法院、林业等部门以及各乡镇的合作,对涉嫌犯罪的乱占耕地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用地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依法立案查处了阜田镇李某非法占耕地建大米加工厂等案件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部门联合文峰、醪桥、双村、阜田、乌江等乡镇组织人员雇请机械及时制止和拆除了多起农民非法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重大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及城区、国道两侧乱占滥建行为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现场制止和拆除,起到了极大的震慑效果。

二、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的主要原因

尽管我县采取了各种措施严厉打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但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

一是村级规划滞后。尽管农村居住条件有了长足进步,但村级规划工作严重滞后。由于缺乏规划,村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强,只要满足自身需求,不管是道路两旁的公用地还是耕地,想建房就建,导致建房布局不合理,散乱无序,既不美观又浪费土地,人地矛盾更加尖锐。

二是受峡江水利枢纽库区控制影响严重。一方面,受峡江水

2利枢纽水淹区范围限制,自2004年省政府下达了冻结相关区域建房审批文件以来,我县涉及11个乡镇的农民新建、改建住房申请受到制约,得不到审批,造成一些住房困难户、危房住户不惜通过违法手段强行施工。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面积指标不得不把村庄周围的耕地全部划成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内建设预留地少,有些农户住房的确困难,但又无地可批,造成乱占耕地建房。

三是受耕地指标限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落实,新一轮的农村建房热潮已到来,但有些村庄宅基地十分紧缺,只能用耕地,而上级下达给我县每年的耕地指标远远不够解决全县农民建房用地需求,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四是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国土部门垂直管理以后,乡镇一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缺乏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怕得罪人而不敢挑担子,对土地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加之乡镇未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农民建房违法行为基本上是由乡镇国土所负责监管,而乡镇国土所执法人员力量薄弱,一般每个乡所只有2-3名工作人员,又缺乏巡查所需的交通工具,由于辖区面积大,交通条件受限制,乡(镇)每巡查一遍少则一周,多则半月,执法人员往往顾此失彼,疲于奔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县将通过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制订一套管理办法加强农民建房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一) 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整治,严惩违法行为

以县城“双违”整治取得的明显效果为切入口,要求各乡镇参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集中清理整治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规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乡镇的整治方案和处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务必使全县的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停建,接受处理。同时,我县将对违法用地现象严重地区,选择一批在全县有一定影响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和复耕,从而达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二)切实加快乡村布点规划进度,配备规划管理队伍 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适度规模,分步实施”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集聚、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县住建局牵头对各乡镇乡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乡(镇)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充实规划建设队伍力量。

(三)制定吉水县农民建房管理规定,完善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依照《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吉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切实加大农民建房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八个禁止”,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在审查和报批农民建房用地工作中,必须坚持“三到场”和“五公开”的原则,严把审查审核关,对工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强化乡镇监管责任 由各乡镇抽调规划、国土、林业等站所工作人员,成立乡镇

5 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监管职责,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强化各村(居)委书记、主任职责,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法建房行为的发生。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依法查处。县政府将农民建房监管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对乡(镇)政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耕地保有量面积减少的或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坚决按照15号令和有关规定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坚持贯彻“一户一宅”制,大力推进“空心村”整治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分解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同时,充分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空心村”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拆旧建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鼓励农民集中连片建房,切实做到节约用地,合理保护耕地。

(六)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土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和工作配合机制。由国土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和乱占滥用土地行为。充分发挥县规划建设监察队伍90人的强大队伍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力拓展执法手段,整合执法力量,有效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七)合理有效疏导峡江水利枢纽库淹区农民建房,缓解用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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