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20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农业保险的健康高效发展能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纽带,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通过开发区域产品和加强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内生动力有效结合和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服务创新,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现代农业关系國民经济发展全局。农村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必要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应是农户获得相当投保利益、保险公司获得一定利润回报、政府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需要在组织模式、保险公司和政府服务创新层面做出科学、合理、相容、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模式创新

1,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泛指我國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队。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社会基础是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具体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模式,简单组织起来的农民很难平等参与谈判,公司经常会把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导致公司一枝独大、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嵌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中介组织作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途径,不仅有利于构筑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的“公司+基地+组织+农户”新模式,而且有助于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解体、相应合作经济组织未能建立或有效运转存在的真空状态。合作经济制度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特定的生存空间。从企业规模看,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从产业领域看,主要分布于农业、商业服务和城市小工业;从要素密集程度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我國推行适度规模经营,而非國外大农场制度,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保险的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相关产业活动领域也主要是农业、商业和城市小工业,并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天然相容性,契合农业保险实际发展情况。

2、建立有机结合的双层合作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镇为单位,直接面向农村土地流转农户,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现一定范围的覆盖。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把面临相同农业风险的人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本质是互助共济。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基于乡土情结和血缘联系,农户之间交往频繁、守望相助,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互助共济本质要求相符合,与目前农村土地小规模流转情况’相适应。可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定面积之上(比如50亩)作为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会员资格,对会员在信贷支持、技术扶持和市场开拓采取诱致措施,提供签订保险合同、明确承保标的、收取保险费用、开展防灾防损、评定标的损失、支付保险赔偿和依法及时分保等系列化社会服务。以乡镇为单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不同村集体的合同纠纷,实现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第二层次,以特色产业或主导产业基地形成的农村经济地理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面向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服务,实现一定区域的覆盖。以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等于改变了农村土地分散化生产的组织资源环境,改变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发展环境,改变了农业差异性发展的基本空间环境,相当于组合形成了农业保险大客户,更加符合大数法则要求。

3、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必然取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投资增大,农民风险防范化解意识明显提升,农业保险客观需求日益增强。农村流转土地种植关系國计民生的粮食、油料作物为主,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得到大力支持。事实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政策“内容”。政府通过给予农业保险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支持,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较全面的风险保险,用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使之成为一个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农户只需交纳部分保险费用,就能取得政府净收入转移,实质是支农惠农政策创新。其次,商业性农业保险是必要条件。商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进入农业保险存在有利条件:外部发展环境更加符合保险大数法则;政府提供管理费用补贴有助于财务平衡;公司自主经营和农户自愿入保有效对接有利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其三,结合发展是必由之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对水果、牛奶、蔬菜等高营养品消费需求成倍增长,发展高附加值农业是必然趋势。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和商品牲畜饲养的农户,存在强烈风险忧虑和保险需求,并且拥有足够保费支付能力。出于人口大國和粮食安全考虑,商业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可能太广泛,只能作为辅助形式。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要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选择损失机会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二、保险公司创新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基本行不通,而政府的资助和补贴一方面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资金的配套效用,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功能也大大地被扭曲(谢家智,200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破除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关键是在组织创新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基础上,研发差异化产品、应用现代化技术,增强保险公司发展内生动力。

1、开发区域产品、扩展农业保险供给范围。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在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分离的均衡,而不存在混同的均衡。实践证明,只有客观反映当地的风险水平和紧密结合经济发展能力的保险产品,才能被农民接受,农业保险的发展才有客观存在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联片开发、区域经营,本身具有区域性,区域农业保险产品易于开发成功;农业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分布具有区域特征,利于农业保险区域产品试验;经济发展区域性、主体功能区建设区域性,宜于区域性产品应用。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使农业保险赔付与农业特定区域挂钩,区域产品创新设计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适应,农业风险区域属性和农业保险大数法则得以明显体现,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

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开发区域团体风险保险。我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但同一区域的农业风险单位具有明显“均质”特性,保险费率对所有农业保险投保人相对公平。以团体风险作为投保单位,农户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身份合一,保险对象产量与所在地区农作物平均产量挂钩,保险赔偿与整个投保地区农作物损失水平挂钩,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概率。

另一方面,开发巨灾风险再保险。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在促使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极大降低的同时,也使巨灾风险凸显为制约农业保险供给、抑制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巨灾风险再保险产品研发,有效提高技术性风险管理能力,遏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一次巨灾、全盘皆输”现象出现。

2、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将农业保险视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國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农业保险难以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定位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形式,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条件,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内在发展问题。把外在“推力”和内在“动力”结合起来,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联系起来,才是解决根本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1)加强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从國外农业保险理赔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一,充分依托和利用现代先进的卫星通信遥感技术在灾害损失测定方面的作用;第二,加快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创新。险监测、保险理赔处于整个农业保险发展链条两端,直接关系农业保险初始条件和发展结果。我國农业保险资料连续性不强,但农业信息和气象资料完整准确,现代信息网络和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健全完善,具有区域覆盖优势,与农村土地流转区域产品创新相适应。农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资源共享,区域创新特色与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有机互动,完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

(2)加强农作物保险区划技术创新。所谓农作物保险区划,是指以各地自然经济条件的相关性和农作物风险的同一性(也称同质性)为标志,按照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将不同地区加以组合分区。农作物保险区划的目的,在于从长期的观点、总体的观点出发,全面规划某一地区的农作物保险,为其普遍推行奠定科学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可考虑根据风险分散理论和农业气象学理论,依据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和地方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情况及农作物种类分布、水利条件,从区域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此基础上,建立多档次保险费率体系,使不同风险等级区域承担不同费率水平,实现农业风险责任与农业保险保费负担相一致,防止因农业风险不均质现象导致逆向选择。

(3)加强农作物保险再保险技术创新。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它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是现代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对传统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农业再保险有强烈的依赖。民政部曾在部分县试点救灾保险,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缺少再保险分散风险机制,实行几年后因无力维持逐渐停办。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激励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利用政策性保险扩大投保,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有机融合灾害风险与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准备金积累平滑增长与灾害损失赔偿支付突变性矛盾,解决农业灾害风险规模与保险资本总量缺口矛盾,开辟农业再保险技术创新科学途径。

三、政府服务创新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着农业保险应该走政策性发展之路;农业保险更接近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决定着发展农业保险应该市场多一些。政府直接介入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挤出效应”,市场提供又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推行政府诱导型运行机制,弥补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保险公司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播保险文化。保险文化传播滞后,导致农业保险意识淡薄。保险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商品经济与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又对保险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能动的促进作用。政府要会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借助农村土地流转农户接受新生事物优势,加强农业保险为社会防灾、减灾、刺激生产带来物质效应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化建设,加强规范、激励、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一系列价值和道德范畴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建设,加强规范农业保险交易、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维系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范畴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文化建设,培育团结互助的经营伦理和最大诚信的交易伦理,营造农业保险浓厚发展氛围。

财政补贴支持。财政补贴既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维持农业保险市场平衡为宜。优先选择关系國计民生、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或不可能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从保基本、合理补偿逐步向保收益、多重风险保险过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动态调整补贴范围,并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明确财政补贴对象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单个农户,农户负担控制在10%以内,产生减轻农民负担、共同防范化解风险、壮大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效果。对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和管理费用补贴采取反向操作政策:保费补贴从高比例开始,随着风险保障程度提高,比例要逐步降低;管理费用补贴从低比例开始,随着农业保险业务扩张,比例要逐渐提高,最终培植一个动态相对平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优惠政策扶持。首先,以险养险。准许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从事农业生产设备、农民人身安全、农村财产保险,财政拨款单位的交强险、政府性投资工程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次,信贷抵押。“农业保险可作为部分农业信贷担保物品的替代品,农业保险可将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损失转嫁到农业保险人,农业保险的发展可扩大农村低收入者的信贷供给”(Von Pischke,1999)。政府出面提供担保,将农业保险列为信贷抵押品,在信贷利率上给予优惠。最后,组建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从我國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分析,制约我國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是缺乏巨灾支持体系、财政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而三大支撑体系中,关键是财政支持体系,核心是巨灾风险支持体系。國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成立。巨灾风险基金筹集以國家财政为主、地方为辅,中央承担再保险业务经营最终亏损责任和财务支出。

法律制度保障。保险是一种制度化和契约化特征十分明显的现代金融产品,运行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对法律制度具有明显寄生性。得益于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保险定位,各國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均先行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确立基本法律依据。制定《农业保险法》要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流转,明确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农户、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各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本着國家大力扶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规定补贴范围、比例和方式,规定资金筹措、分摊和使用,规定监管机构、程序和内容,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的经营主体、组织方式和政府服务提供明确清晰的制度安排。

畅通进出通道。结合我國实际,为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可采取选择性政策,即对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主体,采取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办法,引导那些愿意涉足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进军中國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对开发城市保险业务并已呈过度竞争态势的保险公司逐渐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分散小农户条件下,理应加快保险市场开放进程,降低农业保险准入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条件下,随着保险主体增多,保险市场准入应当逐渐受到控制。目前,启动农业保险市场支持政策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大户投保热情较高,个别投资者极易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经营许可后却弱化农业保险业务。可强制规定无论是國内还是國外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后若干年不能退出,提供农业保险业务不能低于60%,确保农业保险供给市场稳定性。一个健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互为前提、动态调整的良性循环市场,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惩戒作用可以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忧患意识,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进一步改变和调整保险监管政策,利用优胜劣汰机制,疏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引导保险公司良性竞争,促进我國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张旭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整合农村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户增收的有力举措。近年来,下洼镇积极响应农村“三权”分置改革,扎实做好当地的土地流转和特色农业发展工作,创造了农业提产扩能、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多赢局面。但是,现实工作中仍存在流转程序不规范、经营成效不均衡等问题。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规范土地利用、强化服务保障、优化经营管理、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入手,在高效流转土地的基础上打造具有下洼特色的农业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特色农业;农村土地;农业合作社;下洼镇

规模经营背景下的特色农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典型模式,其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良性运转。过去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土地耕作模式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的土地需求,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耕种,发展片区化设计、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下洼镇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冬枣集散地,在坚持“群众自主、政府指导、市场运营”理念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以冬枣为主的水果种植产业优势,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下洼经验”。

一、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情况概述

(一)工作背景

下洼镇地处沾化区西部,总面积151.16平方公里,辖62个行政村,21000户,58326人。全镇境内地势平坦,土层深厚,土质适中。截至2019年底,下洼镇农用地总面积12.87万亩,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0.77万亩,冬枣园专项承包地面积2.1万亩。

近年来,下洼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冬枣产业发展中土地流转服务,加大土地政策扶持,优化农业基础设施配置,通过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耕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9777亩,涉及农户1830户。其中,流转入农户2977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3000亩,流转入其他经营主体3800亩。

作为全国农业产业强镇,下洼镇特色农业发展势头强劲,规模化、集约化趋势不断加快,土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加,土地潜能不断释放。尤其是近两年出现了由小块流转向片区规模流转的发展新变化,许多种植大户不再局限于本区域的土地资源,跨村、跨镇、跨县土地流转行为日益常见,过去土地经营中的区域界限逐渐淡化。为此,下洼镇以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加快土地流转满足冬枣产业发展需求,为当地特色农业提供发展新势能。

(二)具体做法

1. 坚持土地流转与特色种植结合

下洼镇通过“土地流转+特色种植”的模式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为下洼镇冬枣产业提供了种植优势。在家庭承包的土地耕作模式下,虽然冬枣种植面积广泛,但呈碎片化种植状态,农户自产自销,收入较低、难以形成品牌优势。通过土地流转,调整聚集土地资源,组成成片规模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在坚持冬枣标准化种植的基础上,建立冬枣深加工中心、生态旅游园区、冬枣大棚科技园区等规模片区,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冬枣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2. 注重发挥农业合作社带动作用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据自愿、民主原则成立的合作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是农村生产组织形式的新时代创新。下洼镇积极出台政策、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合作社,改变过去“一家一户”的冬枣种植模式,倡导农民联合生产并获得“保底+分红”的复合性收入,解决过去家庭承包模式下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销路不畅等问题,打造冬枣稳产增值、农民创收致富、产业行稳致远的可靠路径。

3. 加强农业种植系统化風险风控

一方面,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在土地流转前,严格审查土地流入方的资格能力证明、流入申请书等材料;在土地流转中,采取“先交费、后耕种”的交易模式,规范土地流转定价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与广度。结合当地冬枣种植特点,在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同时,征得涉农保险公司大力支持,推出更为广泛的险种和保额选择,确保土地流入方有足够的自然灾害风险抵御能力,推动农、保双赢。

二、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影响分析

(一)流转成效

1. 促进农业提产扩能

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某些从事非农产业农户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愿经营土地的现实问题,满足了部分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思维的能人大户集约经营土地的迫切需求,实现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释放特色农业发展潜力,优化农村分工分业。同时,规模经营主体批量采购农资设备,推广机械化耕作、标准化种植,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如下洼镇“小村外家庭农场”流转土地200亩,通过统一经营管理实现种植冬枣产量与品质的双提升。

2.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2019年山东省派下洼镇乡村振兴服务队与大下洼村党支部共同领办了沾化区生源冬枣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打造占地300亩的高标准冬枣示范园。合作社大力推行“五统一加一自主”的管理机制,并与滨农科技、京博农业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先后引进了12项冬枣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村集体当年实现增收5万元,真正趟出了一条“党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冬枣产业可持续发展新路子,今年计划增加土地流转面积200亩,吸收农户20户。

3.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一方面,各农业合作社严格遵循兼顾枣农收益和集体增收发展原则,以每斤高于市场均价0.5元至1元的价格,收购社员管理、采摘的品质达标冬枣,以“怡致园”品牌在线上线下统一销售。社员真正实现生产成本降低、冬枣品质提升、销售价格提高和股权利益分红等多方面受益,尝到了规模化经营的甜头。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后,部分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可就近到流转大户、村办企业就职,大幅提升工资性收入。以每户转移就业一人来推算,每户年均增加工资性收入3万元以上。

(二)现存问题

1. 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出让方常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人,而受让方多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本地区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二者交易时,出于亲属朋友关系或本地风俗习惯往往通过私下口头协商达成转让合意,不仅没有中间方的参与,也时有发生不签署正式书面合同的问题,导致流转费用难以兑现引发纠纷,为流转后土地管理使用埋下隐患。

2. 准入机制不健全

建立完备的市场准入机制,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是保障农户权益的有力举措。当前下洼镇尚未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虽在流转中对资格能力和财务证明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但未对流入方的信用报告、农技水平、发展潜力进行详细考察,给农户带来潜在的财产风险。比如,某些流入方出现财务问题后把经济损失转嫁农户,经营失败后绝尘而去,致使土地撂荒,浪费农业资源。

3. 流转期限不长久

通过分析近几年下洼镇各村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大多集中于6年以下,甚至有的流转合同采取年签的方式,流转期限相对较短。从土地流出方角度来看,他们不仅担心转出土地后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还忧虑土地升值或被征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土地流入方角度来看,市场变化和政策走向的不确定性使他们畏首畏尾,因而选择短期流转降低风险隐患。总体来看,土地的短期流转严重制约下洼镇冬枣产业的发展速度。

4. 经营成效不均衡

在二轮土地承包总体期限的约束下,有些土地流入方在考虑长远发展规划时顾虑重重,担忧租期结束后没有后续保障,不愿意花费高成本优化生产环境,90%以上从事冬枣种植和初级加工,精深加工产品短缺,产业能力在低水平徘徊。部分农业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详尽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空壳子、虚架子”的经营问题。

三、下洼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改进建议

(一)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1.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加快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要通过政策宣讲、参观体验等多元化途径,刷新群众的落后观念,认识到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的重要性和闪光点。在宣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返乡创业大学生、乡贤人才、种植大户等人员的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驱动,整体推进本地特色农业发展。

2. 因地制宜,落实政策

要积极响应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号召,结合下洼镇土地利用现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工作方案,在政策上鼓励倡导,在经济上奖赏扶持,充分带动流转承包大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明晰土地权属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流转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可抵押贷款,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村,推动冬枣种植产业化发展。对于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给予物质奖赏和政策优惠支持。

3. 搭建平台,政府参与

与一般商品交易相比,土地流转的程序更为繁琐。对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农民来说,无论是流转前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还是流转中的谈判交易、鉴证登记,都很难独立完成。因而,融合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是解决土地流转程序性问题的有力举措。镇政府可以在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中心平台做好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依托惠农资金鼓励辖区内的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独立的市场化运作。与此同时,镇政府要全程参与并做好监督管理,通过培训人员、指导签约、备案审查等工作,确保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構建服务保障制度

1. 建立土地流转后全方位管理机制

为实现土地流转后的生产力变革,有效满足各方主体的流转诉求,在土地流转后仍要坚持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具体来讲,一是要持续关注土地流入方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土地利用后的产出收益;二是要持续关注土地流出方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三是要持续关注流转平台的工作水准和使用频次;四是要不断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五是要聚焦特色、科学布局,充分释放流转土地的体量优势,打造“复合型、品牌化”的特色冬枣产业。

2.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

由于农业弱质性的存在,冬枣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面对来自自然灾害的风险,也要承受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因而,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构建完备的风控机制。对于自然风险,要通过技术革新、农机具升级、农业设施改造,做好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防控工作;对于市场风险,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适度发展理念,依据自身经济实力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对于陷入资金困境的土地流入方要及时给予信贷和税收支持,落实惠农、支农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土地流转和特色农业发展中的风险隐患。

3.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根据下洼镇农经站2021年工作计划,要对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以来,我镇存在的交易价格大幅偏离评估值、合同期限明显过短或过长的土地流转合同开展规范和清理工作。并以此次工作为契机,集中进行土地流转纠纷化解。探索建立村两委、镇农经站、司法所共同参与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及时、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调解原则,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合同违约、土地流转欺诈、村干部违规操作等各类问题进行稳妥处置。

(三)创新经营管理体系

1. 坚持市场导向合理定价

一方面,要构筑以自主协商为核心的定价模式。允许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指导下,由交易双方依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地理位置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从而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达成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流转目的。另一方面,要建立土地价格科学评估机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土地现状,创建一个科学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并在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对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予以明确,为土地流转提供专业指导和信息支持。

2. 明确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各类有用地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把关员”,是避免土地流转后农户权益受损的有效举措。因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资质的审核,要求其提供经验资质、资金技术、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详细资料。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后行为的管控,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欠费、违背合约不规范用地及农户失信单方解除合同等问题,要限制其之后参与土地流转。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为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3. 扶持特色农业高效发展

一是要加大资金支持,对于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质量而暂时遭遇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关注跟进,并与财政部门和银行进行对接,帮助其多渠道融资度过难关。二是要出台更多惠农政策,鼓励辖区农民开办农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并且注重挖掘农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带头人,发挥好“聚点拢线成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要注重农业科技的普及运用,大力推进智慧浇灌、有机种植、无人机飞防等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运用,提高本地农业发展的智慧化水平。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1. 加速无业农民转移就业

农民土地依赖性高、经济来源单一化是导致下洼镇土地流转期限相对较短的重要因素,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加快辖区内无业农民的转移就业。一方面,镇农经站、人力资源保障所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充分调查土地流转后无业农民的就业意向,在此基础上与本地职业院校、工厂企业对接,通过开设技能培训班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实操技术。另一方面,要注重科技信息的运用,建立“互联网+产业”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加强 “直播卖货”等新技术、新设备的教育教学,培养“有知识、讲科学、明市场”的新型职业农民。

2. 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生存、生活的可靠支撑,只有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才能为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扫除后顾之忧。一方面,下洼镇政府要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解决农民流转土地后的教育、医疗等问题。探索建立“土地换社保金”的模式,准许农民把空闲土地典质给政府换取社保金。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引导农民根据个人收入状况购买合适的商业医疗险和养老险,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保护实力。

3. 增强农民参与流转活力

为提高下洼镇土地流转效率推动特色农业发展,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活力。一方面,要发挥宣传手册、电视广播的传播影响力,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政策的意义价值和发展前景,使农民真正了解并认可土地流转工作。二是要聘请行业专家开办教育讲座,详细讲授有机农业、规模种植等农业新科技,强化农民群体的现代农业知识储备。此外,要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普及惠民助农政策,在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带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杜明义.乡村振兴战略下民族地区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模式——以甘孜州为例[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20(03):4.

[2]秦磊.山东省邹平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9.

[3]林小全.邹平市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9.

[4]朱敏霞.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2020(07):94.

[5]张泽众.召陵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6]崔文佳.莱州市H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7]付森鹏.枣庄市市中区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20.

[8]刘振海.山东省利津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D]. 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9.

[9]徐莉梅.网格化治理理论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治理问题研究——以山东省M市S镇为例[D].沈陽:辽宁大学,2019.

(作者单位: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人民政府)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三权分置格局下,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土地流转水平越来越高,但在流转过程中也乱象频出。主要问题包括三权分置格局下制度出现漏洞、基层政府失当行为阻碍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不力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尽快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土地政策宣传;政府应当搭建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土地价格标准合理定价制度,做好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以确保农村土地流转高效、有序。

关 键 词:三权分置;土地流转;政府监管

“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土地问题则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其不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推进也产生了一些外部效应。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首次以“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方式提出该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由此形成了三权分置的格局。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诸多农业用地被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现象也越发突出;而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改变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分散、细碎化状况,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有序、高效的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使土地集中化,既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生产效率、土地资源利用率,也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土地流转虽然在全国各地不断开展,但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监管。因此,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对政府在土地流转监管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换言之,在将土地经营权推向市场和加快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政府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加强监管,以确保土地高效有序地流转,即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农村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

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是从土地用途的角度对农村土地(简称农地)所作的规定。此概念更接近于“农用土地”,即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建设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村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在概念和范围层面上均有所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是指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土地,这是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作的规定。

(二)土地流转

国内学界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土地流转。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征收征用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相对应地,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1]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分析农村土地流转。

具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收的方式进行流转,即政府征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途径。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很显然,在三权分置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三权分置

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传统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传统的两权分置的格局已被打破。在实践过程中,所有权逐渐与承包经营权分离,最终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型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如下图1所示,土地产权分为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户承包经营权。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向农户发包土地,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在农户之间流转。两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使得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农户实际上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农户自主经营”的生产模式。

如下图2所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经营权逐渐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的主体限于集体和农户之间,土地承包权与集体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因此其性质应该是成员权。[3]从这个角度看,土地承包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保障性等特点。土地承包权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一种资格更为贴切。土地承包权是农户承包土地的一种资格,是进一步享有经营权的一个渠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财产性、让与性和要式性等特点。[4]集体发包土地,农户承包土地,农户再将土地流转给新的土地經营者并获得收益,集体对农地经营者进行监督,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农地经营者经营”的模式。

在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中,农户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户直接拥有土地经营的基本权利,考虑到了我国农民数量众多的基本国情;同时,三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安排,为发展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的多样化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满足了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要求,已成为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6]

二、三权分置格局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三权分置格局下的制度漏洞

20世纪末,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开展了关于三权分置的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经验证明:三权分置解决了两权分置时期形成的土地条块化和家庭自耕模式影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⒈涉及土地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格局下,因法律对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因此并不能明确土地经营者的权利范围以及能够得到哪些法律保障。地方政府在处理现实中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时也无法律依据。原因在于土地经营权并未得到法律确认,也没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更没有明确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⒉土地权属不明。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制度,但集体这一概念比较模糊,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主体不明确,甚至各集体组织为了土地利益而产生了土地纠纷。除此之外,在现实中农村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导致很多农村在分离、合并过程中关于土地的权属产生了争议,例如“一地数包”、权利证明出现冲突等。“一地数包”主要是在家庭承包土地时因行政区划变更而造成的。关于权利记载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土地账簿是在承包初期制作的,且土地权利记载不清晰,地名叫法也不一致、不准确,因此权利记载出现了冲突。[7]早期的土地账簿大部分是手写记载,这也给部分不法分子随意篡改信息留下了空间。当然,现实中也不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漏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承包土地私下流转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

⒊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近几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农村土地流转。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及指导意见,但是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究其根源在于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 当然,相关运作机制滞后也是原因之一。在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村土地都是农民之间进行自主流转,在这种无序的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签订流转合同、口头流转或者签订合同不规范、不履行流转登记备案手续、流转收益无保障等现象,这已成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巨大隐患。

(二)基层政府失当行为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⒈政府越位。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基层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者。基层政府本应该是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和农民利益的保护者,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的公共利益性质开始逐步弱化。基于基层政府的双重身份,其监管要有度,倘若政府不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管理,市场秩序必然紊乱;反之,政府若监管过度甚至越位监管,那么土地流转市场将会成为政府谋取私利的工具。近几年来,某些基层政府为了突出政绩,追求土地流转绩效指标,往往不顾农户利益而强行单方面进行土地流转。此种行为完全违背了农户自愿流转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如前文所述,农村土地流转利益主体不明确,间接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陷入了困境。基层政府在流转利益分配方面严重越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

⒉政府错位。根据布坎南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虽然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而建立的,但在现实中却并非总是代表公共利益,当政府在“公共人”和“经纪人”这两个角色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会运用所掌握的公权力来更改行为与规则,[8]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现实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向农户集中征收土地时,给予农户的补偿远远低于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受让单位的价格,由此形成了明显的价格差。显然,基层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增加了财政收入,但与此同时,农户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换言之,一些基层政府通过征收土地的方式已成为土地的垄断者和农民利益的损害者。

⒊政府缺位。为了确保农村土地可以依法、自愿、有效地流转,政府要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缺乏有效监管,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一种人情行为阶段,书面合同订立条款不全面,合同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责任、利益不明确,使农民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9]

政府对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在土地流转后,不能做到及时有效跟进,使得土地用途发生了改变,一些耕地或者被用作建设用地,或者被荒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一些基层政府越权批地、未批先征、未批先用、零报整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低价向企业供地以吸引投资等,违法行为极其严重。[10]由于对政府上述行为缺乏约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现象;而对土地流转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又进一步侵害了农户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不力

⒈流转价格不统一、不合理。我国规制土地流转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2005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土地流转的最低和最高价格,虽然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但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标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价格、标准和流转手续等都不了解,使得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流转的混乱。[11]

⒉缺乏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虽然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在进一步扩大, 各种流转政策、程序、原则等大量出台,但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户难以充分地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严重阻碍了農村土地流转的进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尚未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服务咨询中心和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要转的转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等现象的出现。当农民有意愿流转土地时,却不知道将土地流转给谁,怎样流转,流转程序和流转价格如何确定;此时基层政府又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没有及时建立土地流转咨询服务组织, 导致农民只能通过舆论来了解土地流转进程并实施流转,然而这些舆论大多都是对政策的曲解,并带有强烈的传统意识。[12]

三、三权分置格局下农村土地流转政府监管的建议

(一)做好事前监管

⒈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设。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土地权益。农民非常清楚土地流转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而他们不会放弃相关的土地权益。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产权明晰,否则,就无法进行土地产权交易,农民也就无法受益。

土地确权登记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是国家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维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三权分置格局下,我国基层政府要分别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确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的基本手段,土地确权登记对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就必须在正确理解三权分置内涵的基础上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土地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前提。这样,农民才可以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来判定自己可以承包土地的范围,也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进入确权登记程序。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既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也要确认土地的位置、面积等,简而言之,就是实现确权确地和权与物的无缝对接。根据土地承包方式的不同,登记可以分为家庭联产承包登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两种形式。

⒉健全流转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制度。在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下,农户可以对承包土地进行转包、出租。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农户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是否签订了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理、合法,是否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登记,以及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落实,等等。[13]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⑴流转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址等;⑵流转客体,包括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等;⑶流转价格、支付方式;⑷转让期限以及起止时间;⑸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⑹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供土地流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⒊加大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以加强引导。国家调整土地流转政策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此,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政策要旨,当好宣传员,将相关政策传达给农户。同时,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听取农户反馈的意见并及时为其解惑答疑,使农户切实领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内涵。在农户全面了解土地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引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以提高土地流转规范程度,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有序。

(二)做好事中监管

⒈搭建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目前,因网络技术在农村并未得到普及,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畅,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成本高、纠纷多。因此,需要建立为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中介机构可以收集有关土地流转的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然后通过网络传递和发布相关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的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给经营大户,改变以往散户间土地流转的状况,构建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的土地流转格局。

⒉确立土地价格标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目前,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与流转双方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定价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要求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价格调节市场供求,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我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大部分土地都是农户之间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定价。而如上文所述,农民掌握市场信息有限,极易在交易过程中遭受较大损失,得不到农地流转带来的收益。因此,各地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易于操作的定价机制, 为当地土地流转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参考标准,并及时跟踪监测土地市场流转价格,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14]

⒊做好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档案管理是保障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档案整理归档。设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部门,在土地流转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包括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产权、土地使用状况、流转价格、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等。二是档案保管。土地流转档案保管需设置相应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核对检查。

(三)为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做好服务,加强事后监管

⒈为失地农户做好服务。土地流转后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失地农户的生存问题。对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失地农民提供保障。一是应当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在提高失地农民从业能力的同时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二是政府应采取对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给予经济补助的方式帮助其进城落户,支持和帮助农户自主创业。

失地农户不仅包括能够重新学习技能再就业的人群,还包括一些基于年龄和身体素质等原因无法再就业的人群。后一类人群主要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土地流转获得的收益并不能完全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在土地逐渐弱化其保障功能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后一类群体做好特殊保障工作,解决其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同时提高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为其减少后顾之忧。

⒉为土地受让方做好服务。政府应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到大型土地经营者手中,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在大型农业生产经营者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交通,二是农业用水,三是技术,四是农产品销路。政府应当对流转后土地集中经营地区的周边道路进行维修和扩建,以有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运作;政府可以进一步修建水渠和小型水库,以便利农业储水,保障农业生产用水;政府科技部门应该为大型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支持,譬如灌溉知识、种植技术、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禽畜防疫、良种改造等。规模化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销路,因此,政府应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为规模化种植提供指导,为农产品找到销售渠道,避免因农产品供需失衡造成经济损失。此举能够消除土地受让方的后顾之忧,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⒊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户相对于受让“大户”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在土地流转之后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出现的纠纷中,大多是由于当初订立合同时土地出让方对于某些条款理解不当,或者当时流转标的土地界线不明,失地补偿未能给付到位等原因引起的。[15]对此,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建立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与转让仲裁机构,积极探寻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及时调解纠纷。我国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主要有当事人平等协商、村委会或基层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方式。[16]因此,应当充分认识不同救济方式的利弊所在,扬长避短,建立多种救济方式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立体化的土地流转纠纷救济体系。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政府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者,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使农村土地得到有序、规范、合理流转。

【参考文献】

[1]李长健,梁菊.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综述与展望[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2).

[2][5]徐博.“三权分离”新型农地产权制度[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5.

[3]戴成,陈小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J].人民论坛,2012,(01).

[4]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2015,(03).

[6]王小映.“三權分置”产权结构下的土地登记[J].农村经济,2016,(06).

[7]李树祥.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的分析[J].农村经济,2015,(05).

[8][15]马东,杜辉.土地流转全程中政府行为与角色的重塑与改进[J].广东土地科学,2014,(06).

[9]林亮景.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中基层政府角色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04).

[10]陆红.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1]周陶,范轶玲.我国农地流转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2,(06).

[12]卢偐玲.农村土地流转中基层政府行为分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05).

[13]贺东航,肖文.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政府监管制度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02).

[14]冯兆卿.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职责分析[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Z]第51条.

(责任编辑:高 静)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安徽省宿松县作为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大县,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具体包括土地法律问题、流转机制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供给方式问题,这些问题也在该省的其他县市有所体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安徽省宿松县为例,分析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宿松乃至全省提供一些实证研究的探究例证。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实证研究;安徽宿松县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重要引擎,为改变以往的粗放式和不平衡的城镇化发展现状,新型城镇化应运而生。而在国家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亟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由此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是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宿松县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安徽省宿松县是皖鄂赣三省八县交界处的农业大县、国家商品粮基地,被列为省直管县试点县。宿松县在农业方面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绩,也能为其他县市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截至2014年6月,宿松县土地市场化流转面积达到40万亩,农业合作社多达400余家,家庭农场达到700家,专业的种粮大户已达500余户。据不完全统计,宿松县耕地流转面积达18.6万亩,占宿松县耕地面积的29%。具体宿松县耕地流转形式及流转对象统计如表1所示。2010年,宿松县仅土地流转面积就达11.6万亩,占宿松县土地总面积的16%。截至“十一五”期末,宿松县粮食产量达到34.39万吨,已被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已有35个,基地认证面积已达55万亩。

但是,在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的大力推进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1)集体产权的不明晰性导致了农民土地没有清晰的处置权;(2)流转机构宣传力度不够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3)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后,存在着土地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因此,要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平稳有序地进展,就需要正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二、土地流转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地法律问题

其一,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推动了社会农业生产的进行。然而,当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后,集体产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合法性,然而现行的土地产权的所属却仅仅停留在“集体”,“集体”概念的模糊性与广义性最终导致了土地的实际主权不明晰,农民与土地间的权属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般耕地的承包期限都为30年,这就导致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由于不能确保获得长期土地,因而不愿进行大规模投入,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足的利用。其二,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370条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土地处分权中绝大部分权利。但是作为土地处分权中重要权利的土地抵押权,农民却无法享用,这就限制了农民规模投资、融资入股的合作机会。同时,宿松县国土局并未颁布提供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服务、灾后保障的具体细则,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收益较低、农业合作社抗灾能力差、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在本次对宿松县碧岭抽样调查的200户农民中,①关于农民对土地相关法律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56%的调查对象不了解,27%的调查对象了解一部分,17%的调查对象了解。

也即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农民的利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层面保护农民的财产利益,也成为一项颇为棘手的难题。

(二)流转机制有缺陷

宿松县政府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宣传力度过低,导致真正“有效”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过少。在本次对农民关于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调查中的结果表明,仅有18.3%的农民觉得中介机构能帮助到自己,剩下的农民或要么觉得身边缺少这样的机构,要么虽然知道这样的机构存在,自己却从来没有了解过。由此造成一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土地信息,使规模偏小、效益低下成为了当前宿松县土地流转主要特点之一。一方面,具有保守思想的小农生产者不愿与种粮大户谈判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农户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希望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也不愿费时费力地挨家挨户与农民商议,导致了“有地无需求”“有需求无地”的尴尬局面。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宣传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土地流转规模小、进程慢,且土地流转规范性低下。

(三)土地流转后财政问题

在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经营土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财政收入,这也是国家审计署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土地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宿松县的这一部分问题:其一,土地流转后存在三大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协调、财政收支矛盾大的问题,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宿松县政府更多的是将财政收入投入到二、三产业的发展上,宿松县流转的土地面积共计18.6万亩,其中有80.6%的土地转向了规模经营。土地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偏低,导致宿松县农业没有进行产业的转移和升级,与当地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有一定脱节,同时资金的投入比例不协调也导致了政府财政收支矛盾大,政府融资困难的情况。其二,土地财政的利用缺乏一定的公平原则,新型城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且提高农用土地的生产力,从而更好地发展县域的二、三产业。然而,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过程中,宿松县的土地财政却没有得到强势利用。宿松县拥有68.8万农村人口,42.9万劳动力,然而通过合作社、当地企业招聘的方式,只实现了2.1万多人的就业,就业率仅为3.05%。城郊地区的农民在被征收土地后一定的财产性补偿,同时在当地就业或者是进城务工,都可以得到一份稳定的收入,而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就容易造成与城郊农民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四)土地出让方式单一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划分出了城乡两种建设用地,出现了两套不尽相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土地需要先由政府收购,再通过挂靠在国土局名下进行出售。这就容易造成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划不合理,以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同时在本次宿松县的抽样调查中,有83.3%的农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没有全面的认识,甚至不了解,这就容易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三、加快土地流转进程的政策建议

(一)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

其一,通过确权到人的方式,逐渐恢复农民的主体地位。根据数据可以看出,宿松县的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同时流转的土地规模在不断变大。在笔者看来,只有保证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才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符合了十八大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新要求。通过淡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农民对实际地权的所有,使模糊的土地产权界限变得明晰,也使土地的产权由“集体”确实落实到农民个体的身上,使农民明白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补全现有土地所有权残缺的现状。同时,突破现行的土地承包30年的期限,使农民对于土地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消除土地受让方对于土地使用的犹豫,从而使有限的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足的利用,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有序发展。其二,通过恢复抵押权以增进农民收益。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承认了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继承性,但却限制了土地抵押这一权利。既然现行的法律允许土地经营流转权的转让,土地抵押作为一种更快、更广的土地流转方式,理应不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限制抵押后的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以抵押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通过允许抵押人以租赁的方式、在原土地上劳作的方式减少抵押人破产的风险,从而达到既推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又保护农民基本生存的目的,也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实现了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土地“进退机制”使需要土地的农民得到相应的土地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也使有土地但需外出务工的人员以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及时出纳土地,实现“双赢”战略,同时,也要给予那些有意搁置、撂荒土地农民一定的物质处罚,来促进我县土地流转进程。

(二)针对流转机制的建议

其一,宿松县政府积极领导、组织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与种粮大户、农业企业合作交流,以促使现代一体化农业科技园的建立。政府可以给予农户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并可以通过给予科技园一定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快速发展,促使“企业—农民”模式的现代化农业进程的推进。如以“区域合作,产销一体,以贸带农,以工促农,三产互动”为思路建立的洲头乡万亩现代农产品示范园,历时三年,现已建成万亩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葡萄、草莓等优质水果、绿色蔬菜和花卉苗木生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愈加明显。由此可见,宿松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建立,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宿舍县土地流转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对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增益作用。其二,中介积极参与,逐步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土地的使用权的市场化的程度代表了一个地区的农业发展状况,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又能极大的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构就成为了重要的一环。随着宿松县政府的大力推进,2013年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已突破百余家。但正如上文所言,土地中介机构并未“深入人心”,由于农民对中介的不了解,常常会出现“有地无需求”的困难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政府积极引导,率先在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洲头乡积极宣传中介组织的职能,及时收集农民的各类土地流转信息,并及时给有流出土地意愿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市场土地价格行情等相应的咨询与服务,积极地帮助农民朋友与农产品供应社签订有效合同,使农民朋友逐渐地改善自身签订合约时的不利地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三)针对土地财政的建议

其一,资金调整,一、二产业共发展。为了加快宿松县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建议提高生产效率及技术,可以借鉴佐坝乡碧岭村的先进经验,将优质土地集中流转给当地的种粮大户、产业能手,用最少的土地实现最大产值。多余的土地可以考虑市中心距离的极差距离及收益后,积极流转以成为第二产业以及公共建设用地。在考虑土地增值效益后,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将剩余的钱款归入土地财政。其次,积极申请省级、国家级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家补偿及财政收入进一步对现代农业进行建设。其二,落实公平,财政合理补贴,宿松偏远地区的农民很难实现土地升值甚至是保值。建议将对这些农民增加一部分的土地财政补贴。在此次调查中,仅有11%的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较土地流转前有了很大改善,还有28%的农民觉得自己在土地流转后的生活没有改观,甚至不如以前了(4.5%)。通过交谈发现,这28%的农民多数不能及时从“农民”向“工人”角色过渡,导致生活并未发生改观。政府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或其他岗位的培训或介绍,在大力推进宿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始终不忘“以人为本”的核心。

(四)针对突破土地单一供给方式的建议

在目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一般通过“招拍挂”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在宿松县东北新城拓展区和集镇重点区域,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两类建设用地市场以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原因,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最大化,以致为日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为此,我们也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只有突破国有土地的单一供给的方式,重新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独进入市场,使在农民手中固化的土地变为流动的资本。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建设土地银行,也使农地使用权在抵押市场更加多样化地转移,从而改变宿松县城乡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党委及政府只需要引导和完善土地金融市场,使资本超良性态势发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筹措出大量的资金,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更快增加农民的收益,积极完成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使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忠伟.安徽省土地财政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0:1.

[2] 甘敏.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109.

[3] 倪燕翎.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问题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11.

[责任编辑 李 可]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1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约束问题

1.1 土地产权制度约束

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改革的基础, 其能够保证土地改革的稳定。从实际执行情况上看, 土地流转制度对土地产权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所有权权力内容的不完全性。在我国,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 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 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并不符合实际所有权, 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一定影响[1]。

第二, 所有权主体虚构。在土地流转制度规定方面, 我国《宪法》虽有涉及, 但不够具体, 如, 《宪法》中规定, 农村地区除了法律上规定国家所有的, 其余都属于集体所有。由于法律规定不清, 造成农村土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人人有权, 农民无权”状况, 易造成土地流失。

第三, 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明确。在法律角度讲, 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行政合同, 另一种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法从政府与农民签订的行政合同角度出发, 认为行政合同代替了原来的行政命令;民事合同说法则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相当于企业承包合同。由于两种说法的不同, 造成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够清楚, 易使农地合同失去其本来的重大作用[2]。

1.2 农户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意识约束

从整体上看, 虽然大多的农户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管理权, 但是由于个别农户的知识水平限制, 土地经营能力和劳动能力有限, 导致土地收入过低, 而相对知识水平较高的农户, 能够通过土地获取更多的利润, 因此部分农户愿意保留土地管理权的情况下转移出土地的使用权, 这样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在实际的实行中, 很多农户没有按制度执行, 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 分析原因, 主要由于制度因素割裂了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是组织内进行转让, 而外来户并没有加入土地流转的市场中, 因此造成了大量土地的浪费。其次部分土地的边缘收益低于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 农户劳动所得收益有所降低, 远不如出城打工赚的钱多, 因此部分农户会放弃耕种。此外失业风险同样影响了土地的流转, 土地是外出务工农民的“失业保险”, 一旦农民事业或短时间内找不到工作, 其能够回到农村继续耕种, 因此大部分农户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意转让经营权。

2 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策略

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的问题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制度约束效应, 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 必须对以上问题有所了解, 立足于现实情况, 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改善措施, 完善相关泛绿法规, 不但保证土地的权利, 还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 让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解决。基于此, 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 首先政府要结合实际请的情况, 分析土地流转制度中的问题, 并采用相应的促进措施, 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和土地的权利, 其次, 要把握好土地流转制度工作的核心和方向, 选择适合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模式和路径。如, 发展家庭农村、“公司+农户”等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建设。

结束语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意识约束等方面。对此, 当前及今后未来工作中应当认清现实情况, 并针对制度问题加以完善, 以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制度约束因素, 完善土地改革的相关制度, 建立全新的土地改革和土地流转制度, 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转型奠定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 农村劳动力转移不断加快, 农业产业化经营迅猛发展, 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 土地的约束条例中有许多因素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当前土地流转的现状, 结合土地产权相关制度深入研究了土地流转制度中约束的问题, 并提出一些发展方向, 以期为今后的相关制度调整和安排提供借鉴。

关键词:制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改革

参考文献

[1] 李恒.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约束及促进路径[J].经济学动态, 2015, 11 (06) :87-92.

土地流转课程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22年2月15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4.5亩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每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750元/亩,合计3375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

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

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

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

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

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

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

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

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

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

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

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承包方)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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