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23-09-17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2011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民办幼儿园校车,由司机杨海军驾驶,搭载幼儿及教师63人(车辆限载9人),在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前,与向西行驶的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场死亡5人(校车司机1人、幼儿4人)。目前,经市人民医院专家组、正宁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全力抢救,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15人(幼儿教师1人、幼儿14人),死亡累计人数达到21人。

主播: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这是在之前的新闻说事中我们所报道的甘肃校车事件,当这件事发生时,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在事故中遇难的娃娃们,为他们的不幸而感到惋惜。但是,今天,校车安全问题同样受到社会强烈关注。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为避免校车事故频频发生,保障校车安全应从何入手?

解说:

中国政府网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主播: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高中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解说:

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播: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于条例问题的采访。(问句由主播播,回答由解说者播)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

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必须迅速启动。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应明确规定农村学校撤并的基本程序。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对这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片花:您现在收听的是新闻说事,《校车追踪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继续收听。

主播:

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校车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推出意味着中国校车开始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校车享有的“优先权”是否真正有效,“优先权”是否会被滥用又值得我们深思。

解说:

日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优先权”:校车在停靠时,其他社会车辆要停车避让,或者是缓慢通过;遇到交通拥堵时,校车优先通行。但是,校车“特权”写在了法条上,变为现实却不易。在海口,校车停靠、邻近车辆却不停驶的乱象时有发生,在一些较拥堵的路段,社会车辆频频抢在校车前强行通过。校车不仅享受不到优先通行权,反而还要被迫让其他社会车辆优先通行。同样,在上海市某小学,10多辆校车在路口等待通行,交通协管员指挥5辆校车优先通行后,迫于路况压力,又中断了剩余校车的通行,放行社会车辆。学生下车时,邻近机动车也不停车等待,照样疾驰而过。

主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刚刚实施,就遇到这样尴尬的局面,无疑是一个警讯。它提醒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校车的“特权”,立法之后,执法须尽快跟上,而执法保障校车的“特权”,没有什么捷径,无非需要交通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校车“特权”的行为,严惩不贷。这方面,酒驾的治理就是个成功的先例。

解说:

酒驾从一开始的泛滥,到如今被有力的遏制,固然有“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但更关键的,则是交通执法部门空前的执法力度——经常见到各个重要路段的不定期盘查,执法力度长期不懈,执法过程媒体曝光……这些举措人们有目共睹。所以,只有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社会车辆随意侵犯校车“特权”,通过雷厉风行的执法保障,校车才能确立起不可侵犯的地位,从而保证学生安全。对此,期待交通执法部门快行动,如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出现法律的空当期,这将是一种失职。还值得注意的是,校车的“特权”也理应在合法前提下,对于校车交通违法问题,同样应当严查。校车的特殊性,加之法律的额外赋权,一些校车管理和运营者可能因此将学生当作筹码,有恃无恐,藐视交通法律。对此违法行为,同样不可容忍,校车绝不存在什么“法外特权”,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校车守法运营,才是对学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主播: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已经从单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发展为牵涉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校车的出现,为孩子们的上学、放学,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行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从全国来看,与校车有关的交通安全事故却不断增多,这暴露出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给我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规范校车的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控,刻不容缓。

解说: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

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主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11月9日我园组织全体教师以及司机学习了《校车安全条例》,我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认识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这个工作方针,并把安全放在幼儿园工作首位狠抓落实。进一步落实了幼儿园校车安全,强化我园的安全工作,增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意识,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保证幼儿快乐健康成长。会后,我们老师利用上学、放学时间向家长发放《校车安全管理条件》。要求每一位家长都能向亲戚、邻里等进行宣传。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如发现违规车辆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还发放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强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我们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了学生的交通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 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 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 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洋)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1、

2、 成立学校行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老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老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老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 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 违规与事故处理

(1)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 无照驾驶。

② 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 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 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 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 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 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 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 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 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 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 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 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 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 司机的职责

(1)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 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 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 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 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 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玾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下),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 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 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 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 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 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 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 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考核、评级奖励。

9、 驾驶员守则

(1)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 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 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 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 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已承担。

(6) 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 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 ,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 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 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

据才,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 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 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 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对家长态度要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到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1、校车安全管理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幼儿无关的活动。

3、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

(3)最近 3 年内无一安全事故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切实做到一人一座,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7、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8、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9、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10、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乘坐正规校车。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11、每季度要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

11、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2、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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