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范文

2023-09-19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1篇

一、相同的骗取行为是容易产生歧义的主要原因

毋庸置疑,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一定包含“欺骗”这个重要环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只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规定, 一定具有普通诈骗罪所包含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要素。但是,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成骗取贷款罪。不难发现, 两罪中的“诈骗”和“骗取”极难区分。同时,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中明确提到, “以转贷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自己高利转贷给他人”的, 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这里提到的“套取”又是一个极难认定的客观行为, 并没有指出其和“诈骗”以及“骗取”之间在客观上的区别。

笔者认为, 此三罪在“骗”的这个客观行为上并无区别。也就是说, 与贷款相关的这三个主要罪名在客观行为的“骗”上并没有不同之处。高利转贷罪虽名为“套取”, 其实质是为和“转贷牟利”的客观行为在文意上相搭配, 其本身并没有脱离“骗”的行为的本质。而贷款诈骗罪中之所以用到“诈骗”这个词, 是因为贷款诈骗罪除了强调客观的“骗”行为之外还要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诈骗罪主要要件。因此, 单从有“骗”这个行为就认定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还为时尚早, 其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其他客观行为以及其主观行为的内容来判定。

二、三罪之间的衔接关系

2006 年的《刑法修正案 ( 六) 》第一次将骗取贷款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 其宗旨是配合已有的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一道, 更有效的打击金融犯罪的行为。因此, 在理解这三罪的时候, 要有意识的明确三罪中嵌含的逻辑关系, 才能更好的把握三罪的界限。贷款类犯罪排列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因此其所保护的法益更重要的是金融管理秩序, 而非单纯的金融机构财产安全。因此, 在罪与罪的解释过程中, 应该注意对市场秩序保护的完整性, 条文之间的衔接具有逻辑, 否则单独的、割裂地看待条文, 会伤害刑事的严密性, 破坏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此三罪在内在逻辑上明显有相互配合的内在关联。骗取贷款罪在客观行为上少高利转贷罪一个方面; 而在主观意图上少贷款诈骗罪一个方面。但是, 事实上, 具有骗取贷款罪行为的案件, 其社会危害性并未小于贷款诈骗罪, 因为其造成的客观效果, 例如贷款无法追回造成严重损失等, 和贷款诈骗罪并无两样。因此, 刑法修正案 ( 六) 将该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内, 予以规定。同时,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一样, 都未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专款专用, 导致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失去控制, 损害金融市场安全与稳定。因此, 骗取贷款罪实为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部分”构成模式, 在实务认定过程中宜先考虑行为规定较全面的贷款诈骗罪以及高利转贷罪, 如未能逐步对应, 才应该考虑涉案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其认定逻辑并非先从骗取贷款罪入手, 不应现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不构成再试图推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因为骗取贷款罪在行为上只是其他二罪的“部分”, 三罪之间的逻辑关系明显, 不宜颠倒。

该观点也符合《刑法修正案 ( 六) 》在制定时的预期。增设骗取贷款罪, 一方面打击了司法实践中滥用银行贷款却以“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借口逃脱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方面也顺应了不以主观为要件区分金融犯罪与非罪界限的趋势。 (1)

因此, 区分三罪的关键在于如何分别区分别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以及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三、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贷款诈骗罪有五种具体的行为方式, 即: (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应该说, 该条的规定已经囊括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审贷要点。而骗取贷款进而将贷款用于不同于申请时陈述之目的的骗取行为, 其基本也为该条规定的这几点。上述说道, 骗取贷款罪的“骗取”和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在客观行为上并无差距。两罪的主要差距在于是否已“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中, 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骗取而来的贷款进行再投资, 但是其投资方向和使用方法与贷款合同签订时的内容不同。而贷款诈骗罪则并无利用贷款的主观意图, 所以贷款诈骗罪对的贷款的处置和骗取贷款罪不同。

实践中,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并不容易。大多时候, 司法机关可以证明行为人骗到贷款后并没有按照预期的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但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挥霍贷款资金、非法占有了贷款资金成为认定难点。根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的逻辑差别, 仅仅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原涉嫌贷款诈骗罪行为, 很有可能成为骗取贷款罪打击的对象。

另据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 骗取贷款罪需要满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后果。这与贷款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只看贷款数额的规定略有出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采取了贷款数额、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及多次骗取贷款等多项认定方法进行认定。因此, 骗取贷款罪在刑事后果的认定上多于贷款诈骗罪, 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原涉嫌贷款诈骗罪行为, 可以在骗取贷款罪的范围内审查其犯罪构成的符合性。

四、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之间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高利转贷罪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以高利转贷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高利转带给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其“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行为与骗取贷款罪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并无异同, 都涉及到“骗”的成分。从暂时的司法解释情况以及实践资料来看, 没有区别欺骗行为的严重程度, 只要涉及到骗的行为且直接影响事后发生的信贷危机, 则可以被认为是有事先骗取或套取行为, 且这样认定有刑法支持。

高利转贷罪中针对“高利”的认定会影响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如果仅有转贷行为, 但是并没有高利转贷他人, 根据刑法规定并不能就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 因此会涉及对该行为进行骗取贷款罪分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只有数额以及两次以上因高利转贷接受行政处罚的, 并没有对多高的利为高利做出解释。2015 年8 月6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将民间企业间借贷的行为予以规定, 不再限制企业间借贷、拆借行为, 但是其中第十四条依然对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的行为予以说明,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依然是刑法打击的范围。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精神,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 的利润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则可以看出, 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问题上的态度是保护年利率36% 的部分。因此, 在刑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 针对多少利息为“高利”的情况, 该司法解释或许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参照。针对转贷后产生的违法所得数额, 则是进一步细化追诉标准的工作安排。

另外一个针对高利转贷罪的棘手问题是: 高利转贷的目的是否要与申请银行贷款的时间相同? 是否要求高利转贷的行为人在起初申请贷款的时候就有转贷给他人的故意? 如果不要求高利转贷的目的和申请贷款的行为同时发生, 则如果行为人是申请结束之后才将贷款转借他人的, 就不产生在申请阶段的“骗取”行为, 其行为并不会涉嫌骗取贷款罪。实务的观点是取消这种同时性的要求, 即高利转贷的行为和目的并不要求和申请贷款是同一时间发生的。针对有意将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出来再转贷他人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将和骗取贷款罪发生法条竞合, 根据上述针对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的逻辑关系问题, 应该认定此行为为高利转贷罪, 并根据高利转贷的追诉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单位犯罪和三罪之间的关系

贷款诈骗罪的法条表述没有单位犯罪规定, 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表述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 由于单位主体的不同会影响三罪在贷款犯罪过程中的结构。目前, 较大金额的贷款业务都是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对外借出的, 自然人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贷款已很难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要求的追诉标准。然而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中对于单位犯罪的缺失着实造成了办案机关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的,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该条解释已经被诸多学者批评, 但是其多少能起到缓解贷款诈骗罪在实务中无法追究单位犯罪人的尴尬。同时, 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话, 单位犯罪情形的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在犯罪主体上能有衔接, 则上述逻辑分析能勉强说通, 也算是实务办案曲折迂回的无奈之举。

六、小结

综上所述, 由于贷款犯罪三罪在行为模式上都有欺骗的成分, 因此容易在认定的时候产生模糊。骗取贷款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 ( 六) 》新添加的罪名, 因此在逻辑排列上较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相对靠后, 构成要件相对简单,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出现构成要件缺失的情况下, 可以参照骗取贷款罪重新进行推理, 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最后, 在实务认定的时候要注意骗取贷款罪和二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 并谨慎针对单位犯罪认定贷款犯罪的响应罪名。

摘要:我国关于贷款类犯罪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主要集中在贷款犯罪手段行为的认定以及贷款犯罪间罪与罪的逻辑关系。本文切入点正是后者, 从贷款犯罪间罪与罪的关系入手, 浅谈我国刑法对于贷款金融领域的保护与构建。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贷款类犯罪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2] 张勇.存贷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3] 刘艳红, 施建辉.不动产贷款诈骗犯罪刑民交叉问题探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2篇

一、煽动恐怖活动罪的相关解读

( 一) 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历史渊源

2002 年各国领袖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吁请所有国家在法律上禁止煽动恐怖活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将煽动恐怖活动罪纳入刑罚体系, 两大法系国家一致认为煽动具有刑罚的可惩罚性。因此, 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把煽动恐怖活动的行为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201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 草案) 》经国务院第17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规定了煽动、资助以及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恐怖活动的, 也属于恐怖活动。另外, 2014 年3 月3 新疆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也为煽动恐怖活动罪的设立提供了依据。2015 年8 月29 日在刑法修正案 ( 九) 中, 在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规定了煽动恐怖活动罪, 煽动恐怖活动罪终得以入刑。我们应趁风扬帆, 对煽动恐怖活动入罪展开深入研究, 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制深入研究, 具体解读煽动恐怖活动罪, 对我国刑法类似罪名展开辨析, 为我国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 煽动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综合国外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煽动恐怖活动罪是指向公众散发信息或使公众知悉该信息, 意图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 无论行为是否直接鼓吹恐怖主义犯罪, 均可造成一个或多个可能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之危险。在犯罪学上有一难解现象, 即在相同社会条件下,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 统计数据表明一些社会条件与犯罪率有直接关系, 如经济下滑往往导致犯罪率上升。恐怖犯罪也是同样, 面临恐怖主义煽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 但有效的煽动在总体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的数量。煽动恐怖活动罪中要注意的是煽动这一概念,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劝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鼓动他人去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煽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可以是直接煽动, 也可以是间接煽动; 可以公开煽动, 也秘密煽动; 既可以采取语言, 也可以采取文字的形式。 (2)

( 三) 煽动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研究煽动恐怖活动罪, 就得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相应分析。 ( 1) 犯罪客观方面: 即煽动他人进行恐怖活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恐怖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影响此罪的定罪, 另外为了避免煽动的释义被滥用, 一般都规定煽动须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能入罪。 ( 2) 犯罪客体: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较为明显, 指的是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个体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 3) 主观方面: 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就煽动恐怖活动是煽动他人实施恐怖主义的行为。 ( 4)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组织和个人为该罪的主体。其中个体构成本罪主体要件为常态。

二、与类似罪名的辨析

( 一) 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辨析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主观的故意, 采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方式, 危害到国家安全, 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客观方面不同,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恐怖活动罪非常类似,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对象既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 也包括特定的单个人, 而煽动恐怖活动罪的煽动对象只能是不特定多数人。但需要注意的是, 本罪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 刑法出于对国家统一的特殊保护, 而将其单独入罪。

( 二) 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别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采取犯罪的故意, 以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之间仇恨、歧视, 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与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区别在于: ( 1) 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为各民族的平等与民族间和睦关系, 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个体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 2) 客观方面不同: 煽动恐怖活动罪与其客观方面不同, 煽动民族仇恨是指对民族历史及某些现实现象进行过分渲染以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掀起民族仇恨。煽动民族歧视是指利用民族差异, 公开煽动其他民族对之进行排斥等行为, 损害民族平等; ( 3)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以煽动民族间仇恨、歧视为目的, 而煽动恐怖活动罪是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为目的。

( 三) 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的主观用语言、动作等方式方法, 传授某种犯罪技能给他人的行为。本罪与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区别体现在: ( 1) 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而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个体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 2) 客观方面不同: 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传授手段并没有限制。而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煽动只能是公开的, 而且重点在与恐怖思想的传播煽动, 而不在于犯罪方法; ( 3)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 而煽动恐怖活动罪是必须是起于煽动暴恐的故意。

三、我国煽动恐怖活动入罪的必要性

( 一) 煽动恐怖活动入罪是面对当前反恐形势的必然选择

进入信息时代后, 大量不良信息冲击着舆论。为了更好的煽动恐怖主义, 许多恐怖组织都建立了本组织的网站, 于此同时, 这些网站的内容也在迅速增加。一些学者将互联网称为恐怖主义的大学, 在网上恐怖分子可以学习许多恐怖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和方法, 同时大肆宣扬仇恨, 煽动恐暴。在2004 年的马德里爆炸案中基地组织煽动工作的成效得到充分体现, 这场恐怖袭击造成191 人死亡, 1800 人受伤,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发生的人员伤亡最惨重的恐怖袭击。 (3) 尽管爆炸带有基地组织印记, 但西班牙政府调查发现, 制造爆炸的嫌疑犯们与基地组织没有直接关系, 也未从基地组织得到资金和后勤支持, 他们只是受到基地组织的煽动。马德里爆炸案表明, 通过煽动, 恐怖组织可以大大拓展实力。当前虽然恐怖组织策划和实施袭击的能力明显削弱, 但恐怖组织通过煽动恐怖主义依然保持相当影响。煽动恐怖主义行为对恐怖主义实行行为具有推动作用,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 设立煽动恐怖活动罪是我国打击恐怖犯罪的必然选择。

( 二) 煽动恐怖活动入罪是完善我国刑法反恐体系的要求

我国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犯罪散见于我国刑法分则之中, 具体包括 ( 1) 恐怖主义行为罪。这是指为了达到某种政治或其他目的, 恐怖主义组织或者个体实施的具体暴恐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 2) 恐怖主义组织罪。即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 3) 恐怖主义关联罪。这是指与暴力恐怖犯罪相关的上游或下游犯罪。显然, 我国的反恐刑法体系并不完善, 煽动恐怖活动入罪能够弥补我国刑法在反恐中的空白, 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反恐体系。

( 三) 煽动恐怖活动入罪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针对煽动恐怖主义的1624 号决议指出: 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其他国家煽动、协助或参加暴力恐怖行为, 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煽动恐怖主义行径对世界及整个人类构成严重的威胁, 危及世界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 破坏全球的稳定和繁荣。因此, 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各国严厉打击煽动恐怖活动的行为。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煽动恐怖主义活动罪, 我国作为反对恐怖主义的重要国家, 应积极完善反恐刑法体系, 响应号召设立煽动恐怖活动罪, 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摘要: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规定了煽动恐怖活动罪, 为我国的反恐立法体系的完善起了重大作用。近年来, 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犯罪愈演愈烈, 从破获的恐怖犯罪案件显示, 煽动恐怖活动是恐怖犯罪发生的重大因素。遏制煽动恐怖活动, 成为防止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有效手段。因此, 对煽动恐怖活动开展研究有着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对煽动恐怖活动的具体解读、类似罪名对比出发, 对煽动恐怖活动罪进行相应研究。

关键词:恐怖活动,煽动,入罪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45-47.

[2] 赵永琛.区域反恐约章汇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32.

[3] 孙昂.国际反恐前沿[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2013:198-238.

[4] 杜邈.恐怖主义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24-27.

[5] 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73-79.

[6] 赵秉志.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200-206, 969-988.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3篇

[摘 要]《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学术界视为非法经营的兜底条款,其表述的开放性在提高法的运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却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过度扩张,从而违背了立法初衷,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议。文章肯定了兜底条款的必要性。对兜底条款的界定做了分析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参考。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限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这使非法经营罪的含义无限扩张,司法实践中亦不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无规律扩张适用,使其渐渐背离了“法的明确性”的规定,也背离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因此,这项条款在学术界颇受争议。

一、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争议

目前,对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学界有三种观点:(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与国外的立法一样坚决予以取缔;(2)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各经济领域的改革仍就在进行,特殊时期,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不可没,应该保留;(3)在特殊的过渡时期,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依然予以保留,但应对其加强限制,不能让其无限扩张。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是这一兜底条款存在的客观背景

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时期,经济领域的改革仍就在进行。随着这一激烈的社会变革,市场规则的建立就出现了滞后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是采取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量的市场规则是由国家供给,并非由内部自发形成,所以它们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市场主体的认同。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类型的失范行为,《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對现实要求的不得已的回应,通过设立高度概括、抽象的刑法规范形成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罪名,使《刑法》能从容应对繁杂的失范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提供了一个是“一劳永逸”的罪刑条款。这一条款为国家在必要时介入经济领域行使刑罚权开了一扇合法的窗。

(二)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使得兜底条款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成文法虽能保持法的稳定性,但其局限性也因此而出,毕竟,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有限。就刑法来说,成文刑法典使罪刑法定化,将罪刑如数规定在法典内,让刑法成为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但刑法典并不能将犯罪的行为方式统统囊括,在这瞬息万变的世界,即便经常修改刑法也赶不上社会变化的速度。因此,怎样克服成文刑法之局限性又能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至关重要问题。从立法上看,主要有规定类推制度和设立兜底条款两种途径。然而,罪行法定原则使规定类型制度成为不可能,因此,设立具有高度涵盖性的兜底条款成了必然选择。

二、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不当扩张的限定

前文论述了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如何来应对兜底条款的局限性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正确解读“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严限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刻不容缓,规范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必须把握该罪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和扩充非法经营罪的内容。

1.行政违法性

非法经营罪中的“法”和“国家规定”应该作限制性解释,国家规定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一切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都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范围。

2.确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指向

就字面理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以外的非法经营行为。但这么理解,涵盖面太大,根本还是无法把握。笔者认为,遵循体系解释的原则,可以确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指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笔者认为,只有那些以牟利为目的,侵害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经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兜底条款应当指向这些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以外的,以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经营许可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至此,将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限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以外的,以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3.确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应考虑的因素

非法经营罪是一种贪利型经济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衡量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根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因此犯罪数额是“情节严重”的内容之一。对数额的考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除犯罪数额标准外,“情节严重”还应包括其他内容。从实践看,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非法经营行为的首要分子;(2)多次

进行非法经营,屡次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而不悔改的;(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非法经营的,影响恶劣的;(4)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民意反映强烈的;(5)非法经营行为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6)非法经营行为引起较大范围内市场混乱的等。

(二)禁绝司法解释,避免兜底性条款对罪刑法定主义阵脚的冲击

由于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因此,通过司法解释对兜底性条款不断充实,易于形成事后法,从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刑罚规范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国民在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可以在刑法框架内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但事后法的存在,使人们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丧失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导致人们无法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常常处于守法与违法的恐慌中。另外,司法实践中出现司法解释主体多元化,也违背了司法解释原初意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解释活动中却出现的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如公安部、烟草专卖局都可以将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其解释方式也呈现出随意性,如解释、批复、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科学性值得推敲。因此,鉴于兜底性条款的特殊性,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最好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加以补充,从而避免因对兜底性条款的司法解释影响罪刑法定主义的践行。

(三)遵循刑法谦抑的精神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即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规制时,才能行使刑罚权。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已经明确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某一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是否需要被当做犯罪处理却值得深思。尤其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一些经营行为,虽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似乎有点矫枉过正。如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决定,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便完全可以达到打击、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没有必要由国家发动刑罚权。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扩张也应该遵循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做到入罪合情合理。

[参考文献]

[1]1999 年12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 条增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的条款后,原《刑法》第225 条第3 项变为第4 项.

[2]马克昌.经济犯罪学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院,2006,(6).

[4]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刘志芳(1986—),女,广西桂林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4篇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2、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

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4、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5、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7、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8、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9、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0、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11、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12、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13、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1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1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16、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罪

17、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18、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19、3万元

20、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21、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23、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24、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25、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26、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

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27、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29、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0、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31、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2、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3、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34、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5、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3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37、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8、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9、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0、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

41、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42、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43、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44、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45、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6、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8、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9、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50、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51、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52、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53、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5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55、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5篇

1、 网络谣言的特点: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2、 网络谣言性质: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3、 网络谣言危害: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大而言之,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

4、 公民个人面对谣言时的正确做法:首先,理智求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坚决

抵制并劝阻他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道德觉悟,遵守法律法规。丰富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言行后果做出正确判断,做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5、 网络部门的正确做法:互联网界必须坚持职业操守,严格行业自律,履行媒体职责;

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传播,努力争做负责任、讲诚信、有担当的新媒体。

6、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做法:制定和完善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厉惩处违法不良行为;权威部门应及时辟谣,澄清事实。

7、 价值判断:

(1) 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只要我不信,不传播就行。

错误。这是缺乏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表现。谣言危害社会诚信,损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每个公民应在做到自我约束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制止他人,积极举报的职责。

(2)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错误。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对谣言的盲信盲从是不理智的表现,也是在助长违法。谣言止于智者,正确的做法应当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行为,做一个负责任的理性公民。

(3)有人认为,禁止传播谣言,就是禁止言论自由。

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超越法律道德许可的范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借言论自由而诋毁、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无视法律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两者不可等同论之。

关于倡议书的结构:

1、 倡议对象:即向谁提出倡议,应当说对象不同倡议不同。

2、 倡议的缘由:即为什么提倡议,如必要性、目的等

3、 倡议内容:即具体要求,怎样做。这是倡议的核心部分。

青少年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倡议书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今天,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病毒”,不仅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危及网络事业健康发展,而且致使我国青少年是非判断、道德品质以及审美情趣、文化心态等受到严重冲击。为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环境,引导广大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糟粕”,增强自身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以上是倡议的原因,包括目的、危害等理由)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特向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这是倡议对象)郑重倡议:(以下是具体要求)

一、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文明上网,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道德正义感,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让网络谣言失去滋生的土壤。

三、加强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约束,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逐步树立成熟阳光的网络公民心态。

四、主动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去,积极揭露和举报网络谣言,力争消灭谣言产生的温床,坚决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糟粕,携手营造一个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为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酒后驾驶

1: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特征?

①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 2:如何评价酒后驾驶行为?

①酒后驾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珍爱他人的生命,思想道德素质较低,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既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②酒后驾驶行为时一种违法行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③作为司机应该增强生命健康意识,绝不酒后驾驶,作为公民要、既要可定、尊重、悦钠、珍爱自己的生命又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要积极举报酒后驾驶行为,同酒后驾驶违法者作斗争。

3: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原因+意义)

原因: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②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体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③酒后驾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破坏社会秩序。

意义:①有利于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和谐交通秩序②有利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④有利

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⑤有利于提高人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4:酒后驾驶行为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

5:请你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谋划策。

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依法行驶的安全意识;全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范围;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于违法驾驶行为要敢于举报等。

6、酒后驾车,伤及无辜,甚至致人死命,血案触目惊心!目前,依法严治“酒驾”已成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请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严治“酒驾”的认识。

(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严厉制裁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我们在珍惜、保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治“酒驾”,构建和谐的交通秩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打击酒驾”“醉驾入罪”这些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③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

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8、请你为预防酒后驾驶设计两条宣传标语。

答: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你拒绝酒后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图一时侥幸,赌一生幸福。文明行车守规则,酒驾处罚不打折。拒绝酒驾,平安回家。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

驾车绝非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后驾车贪杯一时,酿成祸端悔恨终生

9、为自己生命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请你向广大司机朋友提出倡议:

答:①与开车的朋友聚会时,坚决不劝酒,并劝阻开车人喝酒;

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③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典型价值判断例题

1、生命的长短用时间来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来计算

判断:正确

理由: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对社会的奉献。

2、很多学生认为,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实在是没有必要。 判断:错误

理由: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需要时刻加以珍惜和保护。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可以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保护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应增自觉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上学路上,小均婉言拒绝小东约他旷课去网吧玩游戏的请求。

判断:正确

理由:中学生应该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抵制不良诱惑。

4、放学路上,小红的手机被人抢走,她没有硬拼,而是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民警将歹徒抓获。

判断:正确

理由: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

小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用了合理的方法与不法行为斗争,值得学习。

5、只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携手为孩子编织一张安全保护网,就能让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判断:错误

理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法律赋予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的共同责任,要收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青少年加强自我保护。

6、放学路上,看见同学骑车不抓扶手,骑“英雄”车,你也加入骑“英雄”车行列。 判断:错误

医疗事故罪范文第6篇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

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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