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

2024-06-24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局(委),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部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 附件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doc 农政发〔2012〕3号.CEB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

“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

“延农(农药)立〔2012〕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第十八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准确填写产品样品相关信息并附照片,以及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四条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分别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听证笔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 “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

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送达回证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额等,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情况、申请执行内容,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一条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受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移送依据。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四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

(六)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

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

(七)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八)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

(十五)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六)备考表。

第四十六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九条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一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号 当 事

人个人姓名电话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电话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 内容

告知事项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执法机关 (印章) 年月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是否当场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立〔〕号

案件来源受案时间 案

当事人个人姓名电话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电话 简要 案情

受案人签名:

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日 备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问:我们是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 页) 笔录纸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页共 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当事人:

检查(勘验)机关:

检查(勘验)人员: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 页) 笔录纸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页共 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五: 抽样取证凭证 当事人: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因你(单位)涉嫌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物品名称 商

标 生产单位 许可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规格 抽样数量 样本基数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六: 产品确认通知书

本机关

日在

发现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商标 生产单位 许可号

生产日期(批号) 规格

请你单位于

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若非你单位生产,请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七: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异地保存于。

序号物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数量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八: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本机关对

年月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九: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查封(扣押)决定书 封(扣)〔〕号

因你(单位)涉嫌

,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查封(扣押)日。在查封(扣押)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序号财物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数量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执法机关: 当事人: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解封(扣)〔〕号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自年月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序号财物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数量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二: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当 事

人个人姓名 性别年龄电话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电话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调查 结论 及

处理意见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三: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你(单位) 的行为, 违反了,

依照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于年月日之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照之规定依法处理。)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四: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告〔〕号

: 经调查,你(单位)

你(单位)违反了

依据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电话: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五: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告〔〕号

: 经调查,你(单位)

你(单位)违反了

依据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电话: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六: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本机关定于

年月日时分在

对你(单位)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委托的具体权限,并经你(单位)签名或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如申请回避的,请于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电话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七: 听证笔录

时 间: 年月 日 时分至 时 分 地 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记录: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第1页共页)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第页共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八: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案由

听证主持人 听 证 员 书 记 员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笔录)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听证人员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九:

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当 事

人个人姓名 性别年龄电话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电话 陈述 申辩 或 听证 情况

处理意见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本机关认为:

××××××(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

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一: 送达回证 案由 受送达人 送达单位

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 方式收到日期收件人 签名 备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二: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时间:

地点:

处理物品及处理方式: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三: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当事人

立案时间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四: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送达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缴纳罚(没)款元。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催告期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电话: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五: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执〔〕号 申请人:(执法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被申请人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号),并已于年 月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本机关书面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 此致

(执法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催告书等其它有关材料 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十六: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案件移送函 移〔〕号 :

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2篇

一、判断(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3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1、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

12、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他们共同管辖。( × )

13、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十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 )

14、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 )

15、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 )

二、选择(有一至多个答案正确,正确答案填写在括号内,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 B C)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

内提出。( A )

A. 3 B. 5 C. 10 D. 1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 B C D )。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B C D)。 A.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B.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C.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B )。 A.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B.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D.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6、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 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C )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天,即视为送达。( B )

A.30 B.60 C.15 D.90

8、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C )

A.1 B.2 C.3 D.6

9、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 C D )。 A.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B.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严实。 C.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D.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C D )。 A.案件处理意见书上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可不填。

B.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D.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三、案例(每题10分,共40分) 案例

1、 [案例概述]

2005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贾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

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5年1月,贾某从外地调进“优838”杂交水稻90公斤,“农大138”杂交玉米种子135公斤,“单玉31”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贾某经营的3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书》,告知了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3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或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基于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贾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于包装物外或放于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结性,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置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

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标签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适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由于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贾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案例

2、 [案例概述]

2000年9月,某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市肥料生产企业的登记状况进行普查中,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复混肥。由于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说明了查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到省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办证,某市农业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肥料未经登记的事实,并收集到了该公司的销售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农业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在排除了该公司在2000年6月23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销售收入后,对2000年6月23日以后销售收入的证据进行了查实。此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发送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

其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某市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能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对其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给予处罚,本质上是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限制其自由、损害其权益,违反了法的确定性和公开性原则,会损害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原则上均坚持在适用新法会对人民不利时,法不溯及既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在我国,有关处罚的规定一律不得溯及既往,这也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复混肥的行为在该规章发布之前就已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0年6月23日前的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属违法,故某市农业局在某肥业有限公司拒不补办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对某肥业有限公司6月23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

3、 [案例概述]

2002年9月13日,某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镇有一挂牌“兽药店”无证经营兽药。经初步调查,该店主陈某自2001年底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向兽药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并当场口头告知:

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2、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

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字样必须涂掉。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镇检查,发现该店仍在经营兽药,门外“兽药店”3个字样也未涂掉,执法人员随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县农牧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于10月20日向陈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停业;

2、没收兽药;

3、罚款1,000元。

11月3日,陈某以县农牧局未告知他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农牧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农牧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了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的保障问题。

法律规定,要求组织听证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农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剥夺。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这些告知事项都已经印制在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执法人员只要按照规定使用和填写就能够达到告知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但是,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不重视上述程序要求,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方面简化一些无碍大局,因而自作主张,省略上述法定程序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本案中,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了责令停业、没收兽药、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应当在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陈某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某县的农牧局却省略了向被处罚人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程序,没有告知陈某有要求听证权。而这一程序恰恰关系到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和被处罚人陈某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行使。因此,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其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然,在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农业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如无新的事实,新处罚决定可与原处罚决定内容一样)。如本案中的某县农牧局可以重新向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在陈某要求组织听证时,依法组织听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但重新进行程序毕竟要耗费不必要的人、财、物力,同时处罚决定被撤销也不利于树立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因此农业行政机关一定要注重在

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有关程序权利,避免事后“亡羊补牢”。

案例

4、 [案例概述]

某县农业局在对县某植保站农药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有50千克70%甲基硫菌磷可湿性粉剂,其标签模糊不清。执法人员当即抽样,并送到法定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中甲基硫菌磷的含量仅为10%,按标签上的推荐用量使用,无防治效果。该农药门市部已销售20千克,每千克售价15元。

某县农业局依法对该农药门市部处罚如下: (1)没收该门市部未销售的30千克该产品。 (2)没收该门市部违法所得3000元。

(3)对该门市部处罚款3000元。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经营劣质农药的案件。该县农业局对该农药门市部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因该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已失去使用效能,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假劣农药的处罚规定,河南省某县农业局对该案的处罚是正确的。

那么,什么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泥?

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是指按照该产品办理农药登记时批准的用药量和施药方法,用于所登记的作物和防治对象,使用结果与该产品登记时的防治效果有很大的差距,或基本上无防治效果的产品。

一种农药产品使用时表现为失去使用效能,有以下4种情况:

(1)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远远低于标明值,按标明值的推荐用量使用,防效极差,甚至无效。

(2)产品除有效成分以外的其他主要技术指标严重不合格。如可湿性粉剂产品的悬浮率低,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悬浮;乳油产品的乳液稳定性差,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乳化,形成浮油或沉淀,致使产品中的农药有效成分不能均匀散到施用作物上。

(3)一种产品在一地区长期使用,该地的防治对象已对该药产生抗性。如一些地区长期使用50%甲基对硫磷乳油防治棉花棉铃虫,致使棉花棉铃虫对其产生很大抗性,如按正常的方法使用,很可能表现为产品失去使用效能。

(4)过期,丧失防治效能的。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3篇

大棚作物的无线远程检测系统的应用。可全天候实时、定时采集棚内作物生长发育状态、病虫害活动的高清图片,棚内作物的大小也 清晰可见。其单路摄像,可进行焦距调节监控,达到近距离可以观测到植物叶面、茎干蚜虫等害虫。一般距离可以看到病虫害的发生状况、植物叶面等生长情况。远距离可观察作物整体长势状况。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千百里外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实时监控,被称为测报人员的“听诊器”“千里眼”。

环境监测系统是智能大棚种植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棚内空气温湿度、土壤温湿度、CO

2、光照度等因素,对棚内农作物生长起着关键性作用。通过环境监测系统,可以帮助用户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监测整个棚内农作物生长情况,全天候无线网络传输,自动上传作物生长信息,可以及时快速的获取棚内环境变化。从而方便用户及时进行调控,保证适宜植物生长的环境。

拥有智能控制系统的农业大棚则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智能控制系统;通过棚内感知层对作物生长环境中的信息参数进行无线传输上传,智能比对参数设置值,系统分析对比运算,自动进入模型控制卷帘、风机、生物补光等环境控制设备,智能化控制设施农业各项设备启闭,调控大棚内环境达到适宜植物生长的范围。“如果温度低了,自控系统将开启空调,自动给其加温;如果温度高了,自控系统将开启风机,通过通风自动给其降温;不需要阳光时,自动打开遮阳网。病虫害做为影响农作物生长的重要因素,在设施内可以通过杀菌灯和频振诱控技术进行智能无害化防治。

二氧化碳含量作为直接影响作物光合作用的重要环境因子。系统可智能化调整,预设二氧化碳浓度、阈值范围参数。将二氧化碳浓度,实时采集值与当前浓度阈值进行对比,如果小于所设二氧化碳浓度阈值,系统则自动打开二氧化碳气罐进行精准补给;如果大于所设二氧化碳浓度阈值,则自动打开风机进行适量排放。

佳多智能大棚系统中墒情监测、智能滴灌对不同作物的种类,生长阶段、生长环境、气候土壤条件实施智能化精细灌溉施肥。将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与灌溉水一起均匀准确地输送到作物根部土壤。大幅度地提高了肥料的利用率,可减少50%的肥料用量,水量也只有传统浇灌的30%-40%。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4篇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全国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沿海跨海区、内陆跨流域(黄河、长江、珠江)和其他内陆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 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按职能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流域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流域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指导本辖区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第五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向相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作,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渔业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涉嫌渔业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渔业船舶,扣押涉嫌违规渔船或物品,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见附件一,下称协查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协查函填写说明见附件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八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船舶证书或资料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取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的,协办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港口、渔业船舶进行排查,如发现涉嫌违法渔业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扣押、调查。

(三)协助查找当事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四)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送达当事人。

(六)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程序按协查函或有关机构的要求开展。

第九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一般性渔业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

内函复协查结果。对涉外、安全、暴力抗拒执法等突发、紧急或严重渔业违法案件,应根据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协查进展情况。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并将协商结果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反映,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办。在协查过程中,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办单位和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未结案前,有关渔业管理机构应暂停办理涉案渔业船舶和当事人渔业管理证书的换发、年审、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协作办案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每年1月底前,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黄河、长江、珠江流域以外的内陆各省(区、市)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直接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主办单位简称)渔协查[20 ]第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由:

┌────────┬───────────────────────────────┐│

││

││

│├────────┼───────────────────────────────┤│

协查类型

│(1)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

│ (2)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

││

│(3)查找当事人。

││

│ (4)补充调查取证。

││

│(5)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6)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7)其他(自行填写)。

│├────────┼───────────────────────────────┤│

协查对象

│(1)渔业船舶情况:

││

││

│(2)当事人情况:

││

││

│(3)其他:

││

│├────────┼───────────────────────────────┤│

基本案情

│├────────┼───────────────────────────────┤│已查获证据或已作│(1)

││

出的

│(2)

││

处罚决定

│„

││

││

││

│(附证据

份,包括:

)│├────────┼───────────────────────────────┤│

协查要求

│└────────┴───────────────────────────────┘

请对上述协查要求予以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于

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函一式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二○

附件二: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填写说明

一、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要求写单位全称。

二、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三、协查类型:按实际需要在相应选项上打“√”。不在选项中的在“其他”栏中自行填写。

四、协查对象:

(一)当事渔业船舶:应尽量包括船名号(如是双拖作业则包含对船船名号),船籍港,功率数,船体材料,船型,作业类型等。

(二)当事人:应尽量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住址,船主,船长相关情况等。

(三)其他: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填写具体内容。

五、基本案情:应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嫌违法渔业船舶船名号,船籍港,作业类型,违法事实和情节等。

六、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纸质材料应注明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所列举的证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份数。

七、协查要求: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提出。

发布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

农业行政执法考试范文第6篇

主要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上一篇:年新农村建设总结范文下一篇:女性消费心理探讨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