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21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税务筹划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

3、铁路施工企业应用税务筹划的思考

4、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分析

5、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管理和税务筹划探析

6、“营改增”后管道安装行业税务筹划研究

7、关于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的思考

8、全面推开“营改增”及其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探析

9、新税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10、《税务筹划》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11、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细节问题与风险控制

12、企业税务筹划的途径及启示分析

13、“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思考

1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重要影响及税务筹划

15、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6、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探讨

17、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的税务筹划分析

18、税务筹划在集团企业中运用

19、汽车4S店涉税风险及税务筹划浅析

20、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与技巧

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税务筹划

22、校属企业的税务筹划分析

23、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探寻

24、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的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25、勘察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筹划探析

26、试论能源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评估及优化建议

27、企业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8、探究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29、“思政元素”嵌入《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学设计研究

30、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

31、《税务筹划》课程考核改革实践研究

32、混凝土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及方法探讨

33、在RCPE条件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相关建议

34、税改后制造企业税务筹划思路探究

35、PPP模式全生命周期下税务筹划问题研究

36、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优化思考

37、金融企业的税务风险及税务筹划问题研究

38、浅谈民营企业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39、企业合并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工作

40、浅析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41、“一带一路”倡议下江苏“走出去”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42、论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税务筹划问题

43、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的税务筹划

44、关于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税务筹划的探讨

45、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初探

46、新时期税改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47、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问题与解决方案

48、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应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49、国有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企业税务会计;税务风险;风险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23. 002

0      前    言

目前,由于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税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身管理体系机制不够完善、公司决策者能力不够、经验不足等原因,税务风险现已成为我国各大小型企业生存发展的内控风险。因此提高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并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管理者提出方案应对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一旦负责管理税务风险的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会威胁企业的发展,极易影响企业会计工作的开展,从而造成工作差错,形成税务风险。

1      企业税务概况

企业都希望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负。在税收政策和法规既定的情况下,如何减轻税负才是既安全又有效,多数企业经理人对此比较茫然。其实,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因企业的涉税业务经营而产生的,企业经营的各项决策和管理自然会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既然如此,企业税务管理就应当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是强化企业税务管理必要性的内在原因。

强化企业税务管理是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市场环境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税收征管部门的强化管理仅是依法治税问题的一面,纳税人自身的自律性管理则是更重要的一面。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宏观市场环境的形成,忽视了纳税人自身的自律管理是不行的。倡导强化企业税务管理是宏观税务管理的必要补充和延伸。如果企业都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依法纳税”,那么,不仅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显著增强,而且必然会推动税法的日益完善,税收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引导和调节功能也必然会增强。

2      企业中会计事务人员的职责

税务处理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税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是处理税务的支出,合理避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改变,及时制订应对方案,切实保障企业经济利益。因此,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和提升管理决策者的管理水平,对企业长久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国家征收企业税款,对企业来讲是一笔支出,是企业的经济链的一部分,是企业存在的职责所在。国家的发展依赖税收,是社会建设的一部分。所以,企业与国家之间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增强企业税收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必定要对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深入分析。

2.1   完善企业纳税机制

管理税务的企业会计人员主要职责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税款,合理控制企业账务支出,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2.2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缴税主体,在国家税收机制中,企业要依法缴税,财务人员也要相应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的职责。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可知,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税务部门开始独立出现,企业负责财务会计人员应在法律规定下,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并且合理纳税。税务会计人员为企业谋划纳税方案。这不仅对税务人员能力素质有一定要求,国家也对企业有更高的期待。企业要执行国家制度所规定的要求,企业税务人员发挥其作用,共同保障企业的权利。

3      税务风险管控因素的分析

3.1   税务风险管控的原因

税务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在依法纳税时,纳税会计人员依照正常税务管理方式以及方案对企业进行纳税管理。通常来说,企业纳税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在与税务会计人员采取专业手段和管理方法对企业进行纳税活动。并且税务人员会利用其他管控因素监管企业纳税。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一旦出现问题,对企业而言,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并且直接损害企业利益与诚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法进行纳税。若企业纳税部门不得力,在纳税管理方面有风险,未能正常进行纳税活动,将严重损伤企业利益。国家执法部门会依法进行惩罚,企业也将面临巨额罚款。因为我国税务法律有明确规定,将对偷税、漏税的企业会严厉惩罚。企业不仅要依法缴清税务,还会面临漏缴税费的5倍税务罚款。税务管理一旦有问题,不但对企业的信誉方面有重大影响,也会使企业诚信受损。所以,为避免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提高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对税务管理监控的能力,控制税务风险因素显得尤为重要。

3.2   剖析造成税务风险的成因

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有很多原因造成企业税务管理控制上有风险。常见原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来自自身内部的风险原因,另一种是来自外界的风险原因。

3.2.1   内部风险原因

一般是因为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经验不足,能力不够,税务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以及各种不可控因素所引发内部风险。在这样的形势下,出现的税务危机将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造成困难。再深层次分析原因可见,税务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的缺乏、管理专业知识不足、管理意识薄弱也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与此同时,企业未能完善税务管理规定也是内部原因之一。

3.2.2   外部风险因素

企业税务管理操作不准确、未及时更新税务信息、企业运行环境氛围原因和企业制定的税务管理方案有问题,这些都会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加。因此,企业要深入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税务风险因素的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税务会计人员的能力,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4      提高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几大措施

4.1   建立企业风险管理评估机制

为增强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预测及管理,更好地控制预防税务问题,建立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尤其重要,需注意两个问题。

4.1.1   提高税务风险因素风险点的分析

分析稅务风险因素指的是利用科学管理控制手段,对企业税务管理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预估然后把风险排除。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控预测税务风险。比如在分析税务风险因素风险点时,使用专业的分线分析列举手法,对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找出风险预测机制中的税务风险因素,及时改进企业税务管理方案并为企业制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措施。

4.1.2   完善企业税务风险制度

企业的税务管理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运用税务管理机制,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划分等级。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组建专业风险管理团队,利用调查方法建立税务风险预测体系。

4.2   降低税务风险,营造良好的税务环境

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有税务运行的良好环境。因为只有营造出良好的税务环境才能更好地控制税务风险。通常来说,企业营造正常轻松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明确税务管理风险人物的核心工作。

4.2.1   有风险管理与控制意识

一个运行成功的企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就是风险管控能力,这就需要管理者拥有良好的风险管控意识,这样才可以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4.2.2   设置专业风险管理机制

专业的税务管理风险机制是保障企业环境良好运行的前提,保证企业经济效益。

4.2.3   广纳贤士,引进有能力的专业税务风险管理人才

企业运行良好的一个必要因素就是拥有得力的员工。因此,企业招聘有能力的人才将对企业的税务管理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管理机制的有序进行。

4.3   提高对税务管理风险的监测

在企业的运行中,少不了对税务风险的监控,也要预防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及时完成税务管理方式的转变。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提高企业团队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要想提高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预测能力,税务风险管理部门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分工,保证税务风险控制人员各尽其能。其次就要加深决策者对税务风险管理过程的把控能力。

4.4   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内外协调关系

切实保障企业税务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内外关系对监控企业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和企业内部因素相互制约,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税务人员报表造假情况,也可以加强税务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风险管控预防意识,以达到保障会计账务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企业管理决策者制定出对企业运行最优方案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协调:

(1)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的运行需要制度的制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企业税务风险监控管理中极其重要。税务管理人员先利用专业能力建立风险预防模块,再根据预测数据制定解决的措施,最后只需进行监测风险,即可达到全面减小税务风险的目的。

(2)增强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税务防范意识

定期对企业风险管理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使员工熟悉国家最新法规法律以及税务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制定风险防范的最优方案。

(3)保证税务风险部门与各部门间的关系,保证企业各部门之间互相支持,维持税务风险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结    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保证员工的专业能力对保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监控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还需处理好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氛围。这也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起着决定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若琳.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湖北经济学院,2019.

[2]曹杰灵.企业税务会计及税务风险管理路径构建分析[J].纳税,2019,13(9):20.

[3]王金兰.探究管理会计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经贸实践,2018(9):122.

[4]张征.管理会计在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探析[J].经贸实践,2018(3):265.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在现代企业集团管理中,税务管理系统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系统必不可少的一个子系统,其有效的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经营目标。我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水平近年稳步增长,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上分析和探讨了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管理 问题 措施

税务管理是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最主要的目标是降低税务成本,控制税务风险[1]。近年来我国企业集团在税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另外我国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同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持续完善,我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面对的不确定的因素不断增多,也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对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力的对策,真正提高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

一、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具体的管理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认为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所谓税收筹划管理主要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筹划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或者缓交税款的目的[2]。需要指出的,税务筹划能为企业减少税收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企业集团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因企业的决策者对其认识不到位,也缺乏足够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税收筹划管理水平还不适应企业集团的快速发展。同时,有些企业集团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到位,也亟待纠正。有些企业集团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过于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而非从集团整体出发,进行系统性筹划,会因非税因素而引发大量成本,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集团不但要考虑显性税收的影响,而且要考虑隐性税收的影响;不但要考虑税收成本,还要考虑非税成本的影响。

(二)税务风险管控不到位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集团在税务风险管控方面的措施不到位,这样就会导致企业企业集团对于比较重大的税务风险不能及时进行识别和控制,非常不利于企业集团的税务安全。企业集团的税务风险管控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某些企业集团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部门和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风险管控制度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其次,部分企业集团在税务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以及参与,这样就造成了税务风险管控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制度的脱节,影响了税务风险管控制作用的发挥。第三,很多企业集团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没有配套的激励制度,导致很多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而使得税务风险管控制度难以真正深入贯彻实施。

(三)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

虽然我国大部分的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都加强了信息化建设,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比较落后。具体来说,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的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对涉税会计的科目进行良好的核算,但是对于纳税申报、纳税数据统计以及其他涉税业务的管理活动却不能进行有效处理,因此不得不以人工的方式来完成。以人工的方式来完成于纳税申报、纳税数据统计以及其他涉税业务的管理活动不仅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而且还会给企业集团带来更多的税务风险。因此,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是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创新,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集团的良好健康发展。

(一)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

通过提高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负水平。具体说来,企业集团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集团要真正重视税收筹划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承担税收筹划的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税务部门的沟通,获取准确的有效信息,并注意加强对外的咨询,做好税务的筹划工作;其次,企业集团要通过一定的宣传和教育手段使管理层的人员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在企业集团的投资、融资以及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多征询税务部门的意见;最后,企业集团在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加强税务的筹划,提高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效益,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税务风险,而且大部分的税务风险是由于投资、采购、销售以及生产等环节的决策和经营没有深入考虑税务问题而引起的,为此我们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3]。首先,企业集团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管控工作,亲自督促并参与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其次,企业集团要通过精挑细选来组建一支强大额税务风险管控队伍,保证每一名队员都能够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最后,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其内容的全面性,将企业集团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并购重组等多项业务内容全面包含在内,同时还要注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务管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能主动配合和参与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必须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将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相关理念、方法、制度以及具体流程进行总结和提升,努力建立健全企业集团的税务信息系统。首先,将企业集团的一切基础税务信息全部纳入到税务信息系统中来,实现税务情况的多维度统计和分析。其次,企业集团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纳税指标评估体系,通过这个体系可以迅速地计算和评估相关子企业和子部门的负税率和纳税情况。最后,要努力构建一个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集团内部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并向基层的企业和员工及时发布相关的税收刊物,同时向员工及时发布有关税收的最新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意识和税务管理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管理要的目标是降低税务成本和控制税务风险,在企业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具体的管理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我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能力有待提高、税务风险管控不到位以及税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等方面。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创新,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能力,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税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集团的良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顾美霞.当前大环境下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19:215+223.

[2]罗真,何雪梅,李春.集团企业税务标准化管理研究——以广投集团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4,32:233-235.

[3]林艳红,王琳,王伟楠,周雪飞.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问题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3:223-224.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为加大房地产行业调控,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房地产所得税的管理规定。但是房地产企业本身的建设周期较长,并且前期投资金额较高,开办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开办费,本身就比较特别,前者的开办费是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筹建期的截止时间应如何界定。文章就针对房地产新规则下的开(筹)办费用,进行举例并结合多年实际经验,进一步说明房地产企业在新准则下该如何进行开办费处理。

关键词:筹建期;亏损年度

一、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一般企业筹建期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是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而房地产企业往往从拿地开始至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期间一至两年是没有任何收入,把开业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显然是不行的,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也未曾对开办费用做出明确规定。

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主要两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根据分析,以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比较可行,因为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就可开工建设,也具备开始运营的条件了。同时,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应该以打钻为截止,因为打钻时四证齐全。而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因为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之前,很多企业把原本需要划分为当前损益的费用划到了长期待摊费用中去,尽管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企业自身的亏损资金,但是这样也使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了过多的税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制约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税务收益,不太合理,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开办费的具体范围,我们可以通过资本与费用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可以划分到开办费中的支出

1. 进行筹建的工作人员开支资金及人员培训费(薪酬、差旅费、董事会费)。

2. 企业登记的费用(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 筹集资金需缴纳的手续费用,和除了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外的利益和收益等。

4. 其他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资本化)

1. 采购、建设企业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中需要用到的运输资金、安装资金、员工工资。

2. 投资人员可以参与到筹建企业的出差费用、接待费用等的核算中来。

3. 以培训职工为目的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支出。

4. 投资人员为了投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筹措资金利息不能划分为开办费,统一由投资人员进行支付。

5. 一切不以人民币为形式的存款额外费用都应该由投资人员支付。

三、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固定资产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开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可见,开办费在转入损益前,是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的。

而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中附录第五十条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不同。

1. 开办费用已经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了,新的规定中开办费可以直接划分到管理费用一栏中。。也就是说计算开办费用需要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后,再进行当前损益的结算,不需要进行摊销处置了。

2. 根据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开办费并不在其中,这也就是说开办费的信息不用公开了。

3. 针对开办费的核对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新规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含了筹办人员的工作酬金、办公费用、培训费用、出差费用等,还有一些不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的借款等。

实施新准则后,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

四、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时间段内,出现的任何与筹办活动有联系的接待费用,都能够按照费用的60%的比例纳入企业筹办费中,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进行扣除;还有一些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可以全部纳入企业筹办费中,同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扣除。”此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不太一样。因为房地产前期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占很大比重,不能扣除会加大企业负担。基于此,15号公告才如此说明。15号文的出台使业务招待费不受营业收入的限制而按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但是企业的广告费用以及宣传费用应该集中处理,且這类费用都能够在年度费用中除去,等到企业正常运营后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除。

(二)开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年度,为了更好的核算企业年度亏损,就需要在生产经营以前,不能把筹办期间的花费纳入本期的亏损。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在新的税法规定中,开办费没有纳入长期待摊费用中,企业能够在经营一年后进行全部扣除,当然也能够进行长期待摊费用扣除,只要已经选好了,就不能轻易变更。

综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开办费不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这样就符合了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一年后全部扣除。

(三)关于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事宜

1. 根据企业的不同时期特点及要求有针对性的看待

(1)針对筹建年度的纳税进行相应改革,因为单独的筹建年度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收益的,所以企业财务支出的开办费就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受损,更为糟糕的是税收相关规定中开办费不能划分到企业亏损中。综上所述,在单独的筹建年度申请上报纳税是,一定要在计算完企业亏损的前提下完成纳税核算。

(2)针对单独的经营年度开办费的纳税规定如下:如果只有单独的经营年度,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摊销这段时间内的开办费,这时原来的开办费已经划分到筹建期间的损益行列中,这样一来,不管是一次性的摊销还是分期摊销,核算的那年会计利润总和将不会体现出税收摊销额,所以申请上报纳税时需要以摊销开办费为依据核算,一直到把全部的摊销费用用完。

(3)针对开办费和企业经营活动并存的年度的纳税规定如下: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上面的相关处理方法做出调整,处理每年支出的开办费和摊销开办费之外,其他的开办费没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4)假如我们在筹办期间被认定的所得税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那么怎样才能确保在此期间开办费的自身亏损不划分为本年度的亏损中呢?比方说,企业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开办费需要划分为长期待摊销费用,在企业进行运行时的3年时间内进行摊销,然后填写申请报表,新开的企业在开办费上的损失不能划分到企业的年度亏损中。其中最关键的是保证应纳税所得额为零,那些划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需为零,相应的所得税也为零。另外,如果运用会计准则的话,开办费就划分为管理费用中,可以归为企业的亏损,这种方法下计算出的利润为负数,申请上报表中的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才行,这时调增应税所得额=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依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

2. 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12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到2014年5月,账簿显示,2013 年发生开办费2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广告宣传费30万,2014年1~5月为3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广告宣传费40万,均无收入,发生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设计费10万计入开办费。2014年6月发生自行筹措款的利息支出8万,该企业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

(1)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 超过部分不可以以后年度扣除,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3)购建固定资产设计费应为资本化,不计入开办费。

因此,2014年一次性扣除的开办费=200+300-(10+20)*(1-60%)-8-10=470万。

五、结论

面对复杂的涉税环境,纳税成为房地产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应及时了解最新的财税资讯,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策划,未雨绸缪,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2]蔡少优.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指南(第2版)[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利弊;机遇;如何应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家经济也在飞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仅次于美国之后。税收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来源支柱,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也对于个人税收以及企业税收不断进行着合理的改革。最近,由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保费再次改革,自2019年1月1日起,员工社保费用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和收缴,这对于一些微小型企业来讲是不敢面对的,而对于一些合法合规的企业来讲则是一种保护。近期,“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对企业影响”已成为社会当前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面对这次税务改革,对于企业来讲,充满着风险和利弊;如果企业在面对这次改革中,能够从容应对,这也许是一次超前的进步,更是企业良好发展一次境遇;对于一些微小型企业,应多考虑如何去面对这次改革。

1社保费改革对于企业的利弊发展:

2018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次改革后,标志着社保费用直接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这也标志着企业税收将大大增加,很好的杜绝了一些不良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对于部分企业来讲,这些都是他们所愿意面对的。但这次改革又是一把双刃剑,充满着利弊两面。

1.1利:员工是企业得以更好发展的依靠,如果员工认真努力的工作,那么企业的发展也会变的蒸蒸日上,因此保障员工权利以及将更大的责任交给员工,这在我看来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正如当今时代的华为公司,则就是这种发展理念,他们很好的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捆绑”在一起,充分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企业与员工间的关系由雇佣转为合作。而这只是针对于一些合法合规的企业。因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改革,是有利于这些企业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石。我们只有将员工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企业才可以带领员工发家致富,企业的红利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提升。同时,社保政策的落地改革,是对这些企业的一种保护和帮助。妥善处理好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微妙关系,在这次改革中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以及失去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这是员工所应考虑道的,也是企业所应着想的,因此这次改革提前的规避了一些人口老龄化给我们社会所带来的负担。

1.2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有部分中小型企业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寻找法律的空子,从而牟取暴利。而这只是一些微小型企业来讲的,长期以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或以短期临时为由漏缴社保,在此次改革后将会被追查补缴或给予曝光。同时,在此次改革中也明确指出,员工工资总额应全部缴纳社保费用,这也许会使得部分中小型企业大面积下调员工工资,从而致使微小型企业关停。因此,这次改革,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型企业因资金亏空或盈利负增长,而导致企业关停。同时,对于一些技术型人才企业,他们所领取的则是高薪工资,因此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保负担也想对较大,如果社保费用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那么无论是从经济还是科技都对我们是一种质的亏损。

2社保费用改革后企业所面临的机遇:

社保费用的改革,或许会导致部分中微小型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境遇,但如果可以积极面对,也在促使着部分企业面临更多的机遇,从而得以更好的发展。

2.1首先,改革后政策的实行,可大量减少国有企业在员工退休或就医开支上的资金周转,杜绝员工将企业当做疗养院的错误思想。有利于企业提高企业自身内部的基础建设以及技术支柱,推动企业的正常发展以及合理运行。或许在此次改革后,部分企业或许会有更多空缺资金,这部分资金不仅可以满足企业内部需求,同时也可以弥补因工资降低引起的员工心情不稳定,提供相应的福利政策,尽可能的满足员工的自身需求,尽可能减少员工与企业间的矛盾激化。

2.2再者,此次改革有利于企业开发人力资源,扩大自身内部的人力资源体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高企业自身形象,这将有利于其產品的更好销售,从某方面来讲极大的扩大了市场需求。当企业面临更多的人力资源时,其可选择的空间也会随之增大,极大的扩宽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力,以及企业所面对的人才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宽。

2.3最后,此次改革是企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效进行的一次重要举措。生命健康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只有我们这个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才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社保的全面改革将有利于企业积极完善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使员工更好的工作。大多数企业都在寻找投资方去投资他们公司,但却忽略了他们的员工则是最好的投资方。只要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解放出来,这将比任何一个投资方的投资力度都重大。这则是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由雇佣转为合作,一方面积极响应了社保的改革,另一方面极大的促进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

3对于社保改革企业应如何积极应对:

面对此次社保改革,对于一些不合格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面临风险的企业,应该找一下方法积极去解决,避免此次社保改革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破坏力”。因此,对于一些违规的微小型企业应积极去面对未来所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这也成为当务之急,各个企业都应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可以规避更多的费用,避免出现企业经济负荷。在我看来,企业应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分批操作。所谓分批操作则是指企业在自身承受范围内,适度增加部分员工,从而减少工资额度,降低投保费用。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会降低部分员工工资以保全大我,可能会引起部分员工的不满从而致使企业内部矛盾激化。因此,企业可从其他方面对员工进行适度补贴,如:适行员工控股制。即能保证员工利益完整,又能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岂不两全其美。

3.2合理改变自身经营模式。将部分产品由线下服务改为线上服务,但前提是保证产品质量不变,避免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产品口碑。再者,可采用VIP经营模式,从而提高每个员工的可调度性以及其自身价值。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可以进行全程机器人服务操作,进行无人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人的利用率。这些也都将大大减少企业的投保费用。

3.3对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则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的部署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以及运营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了企业在人事方面的压力,从而致使企业留取人才为高精尖人才,降低投保费用。同时,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资源共享,通过网络学习来调控人才学习的活动经费,减少活动开支。但同时,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也应考虑到企业自身内部的营销策略,避免因发展不均而出现木桶短板效应,导致企业内部的发展偏离原有轨道。因此,我们更多得考虑则是将这项技术应用在企业优势的一面,从而保证其价值的存在意义,更大的发挥其作用。

3.4部分企业可进行企业转型。企业转型是个较为全面的过程,它抛弃了传统的管理经营模式,保全企业的正常发展。但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并不适合企业转型,仍应从调整企业自身需求来着手,从而减少企业的损耗

4小结

面对这次社会保险费的全面改革,这无论是对哪一个企业来讲都充满着无限的机遇,更是拥有着无限的考验,也许会有很多中小型企业会在风雨飘摇中存活,更有甚者可能会灭亡。但对于一些合法合规的企业来讲,社保改革则是一次好的保护与帮助。社保改革已成为社会发展定向,企业是要积极面对,顺势发展,才能缓解这次改革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同时,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来制定相应政策,从而缓解企业所面临的压力。我相信,只要企业积极面对,定会斩破风浪,风雨之后总会有彩虹,更多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家们定会在此次改革后得到洗礼升华,从而展现自己超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华社 2018-7-20

〔2〕潘和林,税保统一征收利大于弊,社会保障能力会不断提升 2018-8-31

〔3〕唐守信,对于不同群体的社保缴纳者而言,此次改革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聚贤人力资源 2018-8-14

税务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一、关于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范围界定问题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关于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的界定,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确定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范围,不仅涉及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问题,也是涉走私洗钱罪定罪处罚的一个基本前提。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获利说

该观点认为,走私犯罪所得应为走私人通过走私犯罪所获得的非法利润。走私的无论是普通货物、物品还是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均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走私犯罪的成本,而不是走私犯罪所得,在认定犯罪所得时应扣除这部分犯罪成本。

主要理由:首先,从概念角度来看,犯罪所得不应包含成本,因成本是违法行为人原有财产,非因违法行为获得。其次,多项司法解释认定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走私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亦应作相同认定。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又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再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将走私货物、物品与违法所得做了分开、并列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有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第23条规定,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复次,走私犯罪行为人取得走私的货物可能完全是合法的,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等环节上。即便是不得进口的货物、物品乃至违禁品,亦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虽然对其应当没收,但与违法所得之没收分属不同性质的涉案财物的没收,不能混为一谈。最后,从社会效果看,与货值相比,生产经营活动或商业行为中的走私偷逃税款通常都较小,在判处罚金和追缴偷逃税款的情况下,再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可能引发企业破产、员工下岗等隐患,也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总额说

该观点认为,走私犯罪所得应为实施走私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不扣除走私犯罪成本,包括走私货物本身(无论禁限类或普通类)、走私货物变现价款、走私劳务所得等,以及上述直接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

主要理由:首先,为实施上游犯罪而投入的成本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即使是涉税走私,尽管货物本身允许进口,但由于行为人是通过违法手段走私入境,货物的取得不具合法性,属于通过上游犯罪直接产生的财产,系广义犯罪所得范畴。其次,按照《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第24条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进出口完税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均包含走私犯罪成本,即走私货物本身价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将走私货物即成品油作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系与上述第24条的观点一脉相承。再次,从处理结果分析,如果违法所得仅指走私犯罪获利部分或者偷逃税款,会造成刑事处罚轻于行政处罚的不均衡、不公正现象。最后,将体现犯罪成本在内的所得财物纳入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更能实现洗钱罪的立法初衷。否则,仅将洗钱罪对象限定于增值部分的利益,作为成本的资金仍然可以在持续不断的犯罪中循环流转,恐难以达到设立洗钱罪切断上游犯罪的目的。

(三)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所得应以偷逃税款认定;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货物、物品本身属于走私犯罪所得;对于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若行为人走私的货物在行政许可或者配额的数量之内,犯罪所得应为偷逃的应缴税款,若在行政许可或者配额的数量之外,则犯罪所得应为货物本身。

主要理由:首先,涉税走私犯罪中的普通货物、物品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获得,一般存在合法权属关系,将这些货物、物品作为走私犯罪对象是因走私行为人在获得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偷逃了应缴税款,应缴的税款因走私而未缴,实质是应减少的未减少,未减少的部分即为获利,故偷逃税款可视为走私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其次,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因行为人无法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获得,一般不存在实质的合法权属关系,走私行为人只能通过夹藏走私、绕关走私等方式获得,所以货物本身就是走私犯罪所得。再次,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超出行政许可或者配额的部分,即具有国家不允许进口的性质,对此部分应当直接全部视为走私犯罪所得。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逻辑,也各有其合理和不足之处。有论者指出,从执法实践来看,将获利作为犯罪所得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实际获利难以查清的情况普遍存在,实际获利与投入成本通常混杂于同一批货物、资金中,二者之间界限模糊,甚至大量犯罪可能就“亏本”,整体利益没有实际增值。相反,将走私货物、物品全部作为犯罪所得,取证较为简便,可操作性强,但又会大大增加对违法所得追缴没收的执行难度。并且,对于低报价格类走私,偷逃税款仅占货物价值的一小部分,据此将整个货物的价值认定为犯罪所得,明显有违比例原则,易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情况下,根据比例原则,将偷逃税款对应的走私货物、物品认定为犯罪所得更为合理。

二、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自洗钱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

对于自洗钱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观点较为一致,认为应当堅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起到“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洗钱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合法化。洗钱罪保护的法益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对前置犯罪的追诉和处罚。故走私行为人实施的后续行为,应当不纯粹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已经超出传统赃物罪的特征。二是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之前洗钱罪“明知”术语,但对该罪的主观目的却有明确规定,即为了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前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践中,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国家对洗钱行为的管制办法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几种典型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买卖走私货物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有部分论者主张,走私货物可以作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走私入境的货物属于犯罪所得,通过买卖走私货物,将实物转换为现金,使得承载上游犯罪所得这一财产性利益的载体发生实质性变化,造成所得财物与走私犯罪之间信息缺失,模糊二者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效果。正因如此,刑法第191条规定,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有价证券的,属于洗钱罪行为方式之一。而无论是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还是购买走私货物,都可以理解为将财产转换为现金,从而此类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

也有部分论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收购、销售走私货物行为虽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但如果并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不构成洗钱罪。走私人向购私人销售走私货物,但并未在表面上使走私货物、走私收益合法化,在一般人看来,购私人取得货物仍属于走私货物,走私人取得的收益仍属非法所得,未起到掩饰、隐瞒走私货物来源和性质的作用,客观上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危害的表现也不典型,因此,走私人和购私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洗钱罪,对行为人仍以走私犯罪定罪处罚更为合适。不过,如果走私人将走私货物在商场上当作合法货物进行出售,就属于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掩饰走私货物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

(二)非法跨境支付走私货款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走私犯罪本身具有典型的跨境特征,这就决定了走私犯罪往往伴随发生货款的跨境支付问题。而在非法跨境支付走私货款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问题上,也存在不同意见。

不少论者在列举走私犯罪的典型洗钱行为方式时,将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汇兑、进出口抵扣外汇、个人非贸易项下分拆汇兑资金等方式进行的跨境非法支付列入其中,认为通过“地下钱庄”特殊途径等方式将走私货款进行非法跨境转移支付,实质上对走私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起到了掩饰、隐瞒的作用,增加了对走私资金和违法所得司法查处的难度,在符合对上游走私犯罪主观认知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作为洗钱行为予以打击。

少数论者认为,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单纯支付走私货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一样,均属于赃物罪,与上游犯罪密不可分,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因此,行为人构成洗钱罪,必须是在上游犯罪成立之后。而跨境支付或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环,走私犯罪尚未完结,当然不存在洗钱罪的问题。二是在走私犯罪中非法收付行为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走私货物的货款,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很显然,“走私货物的货款”不等同于“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过,对于多次走私的,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支付、收取货款的同时,将既往走私犯罪所得进行跨境转移的,可以构成洗钱罪。

(三)走私犯罪中的“对敲支付”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所谓走私犯罪中的“对敲支付”,实质是指对本应跨境支付的走私货款,通过国内、国外两边存在的不同商业活动所发生的等量货款支付需求,以“对冲”的方式完成贸易结算平衡,回避资金的实际跨国流动,让货物实现跨境转移,而资金始终仅在两国国内完成结算。实践中,不少走私犯罪案件都存在利用“对敲支付”完成走私货款结算的情况。

研讨会上,有来自一线实务部门的论者提出了两则“对敲支付”的实际案例:第一个案例中,走私人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因大量差额货款需要向境外支付,便根据国外发货人指令,将差额货款支付给国内商人。经查,这些国内商人都与国外发货人有贸易往来,收到走私人支付的货款后,认定货款为国外发货人与自己之间的贸易货款,遂将该笔货款转为国外发货人所需的货物向国外发货,国外发货人则用收到的货物冲抵走私人未支付的差额货款,从而实现“对敲支付”。第二个案例中,国内玉石商人在境外以现金大量采购玉石原料,通过入境口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入境。“地下钱庄”操作人身处境外,收取国内玉石商人一定费用,一方面协助走私人完成玉石原料运输进境的物流和清关,另一方面协助走私人完成玉石原料货款的跨境支付。“地下钱庄”安排其成员在国内利用国内银行账户收取走私玉石原料货款,利用在境外当地经商的中国商人向国内汇款的需求,以“对冲”方式在境内实现走私资金的“对敲支付”。论者认为,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证据显示国内商人仅在收到货款后按照订货要求向国外发货人供货,主观上并不了解走私相关情况,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图,则难以认定构成洗钱罪。证据能够证明国外发货人应当知道部分差额货款未通过正常付汇渠道支付的,可以认定其明知“对敲支付”的货款系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所参与实施的“对敲支付”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第二个案例中,地下钱庄操作人通过“对敲支付”方式已在国内走私人和国外发货人之间实现了走私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因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且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并实际产生了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效果,应可构成洗钱罪。

四、关于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第156条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的关系问题

(一)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与洗钱罪的关系

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主要的争议点在于间接走私行为是否符合洗钱行为特征从而同时构成洗钱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间接走私和洗钱罪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在主体层面,间接走私只能是直接走私人的对家,洗钱罪的主体则可以是直接走私人本人;二是在主观罪过层面,间接走私主观上需要明知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而洗钱罪在他洗钱的情形下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他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走私人是直接走私还是间接走私则无要求;三是在客观行为层面,洗钱罪的客观行为种类要多于间接走私。虽然存在这些区别,但两种犯罪在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对象等方面也存在同质化的特点。刑法以拟制的方式将原本是走私下游环节的间接走私行为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但在本质上,间接走私更为接近作为走私犯罪下游犯罪的洗钱罪。收购走私货物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洗钱罪。只是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对于一手购私按照走私罪定罪处罚,不再以洗钱罪处理。

在主张以上观点的基础上,有论者进一步提出,当二手购私者从间接走私(即一手购私)者处收购走私货物时,由于一手购私者构成走私罪(间接走私),故该货物仍然属于走私犯罪所得,二手购私者如果主观上明知系走私货物,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难以证明主观明知系走私货物的,则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二手购私者再行销售走私货物,对于后续三手购私者而言,该货物变成洗钱犯罪所得。由于洗钱罪本身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也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三手购私者主观上明知的,对其也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为少数论者所主张,认为直接购私行为并非当然同时构成洗钱罪,判断此问题,主要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作为走私对象的走私货物、物品能否视作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在涉税走私中,由于走私货物、物品本身不属于犯罪所得范畴,故仅直接购私的,并不构成洗钱罪。二是行为人在直接购私的同时是否存在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在直接购私行为过程中,购私者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物品并提供用于购私的资金账户,该行为没有发生资金洗白的“化学变化”,在实质上亦未影响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故一般情况下的直接购私行为并不同时构成洗钱罪。

实践中,目前尚未有对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间接走私行为实际适用洗钱罪予以追诉的案例。对此类行为,实践中通常依据刑法第155条的特别规定,认定为间接走私,以走私罪予以论处。

(二)刑法第156条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的关系

对于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的关系问题,研讨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主要以在走私的事前、事中是否存在“通谋”为标准区分认定走私共犯和洗钱罪。具体而言,对于事前或者事中与走私分子进行通谋,在走私过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56条认定为走私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未进行通谋,但明知其走私,在走私犯罪行为既遂之后,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或实施其他帮助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的,则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第二种观点为多数论者所主张,认为区分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确需首先考察行为人与走私分子在走私的事前、事中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在事前、事中不存在“通谋”,只是在走私完成后为走私人提供资金账户或实施其他帮助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当然不构成走私共犯,而只能考虑以洗钱罪论处。但是,对事前、事中与走私分子存在“通谋”的,也还应具体考察双方“通谋”的实际内容,根据“通谋”内容的性质来确定构成走私共犯还是洗钱罪。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在他人走私前或走私中只是“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也与走私人进行了“通谋”,但通谋的内容并非参与走私的谋划、分工协作或商量走私盈利的分配等,只是就提供洗钱帮助进行沟通商议的,仍应以认定为洗钱罪为宜。

还有论者进一步对“通谋”和“明知”两个关联密切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剖析,认为“通谋”是主动的、积极的行为概念,各行为人基于相互沟通、共同谋划所形成的共同故意内容,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积极推动犯罪結果的实现;而“明知”则相反,是相对被动、消极的行为概念,只能是“知”,不存在相互沟通、参与谋划、主动配合等情形,其主要表现可以较通俗地概括为“我知你为何,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这种形态。因此,区分走私共犯与洗钱罪,有必要着重考察行为人与走私人就走私行为存在实质“通谋”,还是仅是对走私行为存在“明知”。

从执法实践看,对于在走私事前或者走私过程中即与走私分子进行沟通商议,但只是以提供账户或协助跨境支付等方式专门处理走私资金问题,并不参与具体走私各环节活动的行为人,各地实务部门已有不少按照洗钱罪而非走私共犯立案追诉的案例,似有更倾向于采用前述第二种观点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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