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范文

2023-09-18

直销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XX 银行直销POS使用,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我行POS收单业务风险,根据《XX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销POS是指以XX 银行各分支机构为名申请办理的POS机,用于时间较短的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的专用POS机。

第三条 直销POS只能对借记卡进行刷卡交易,不能对信用卡进行刷卡交易。

第二章 直销POS绑定的账户使用

第四条 直销POS机收款时须通过“POS待划转款项”账户进行账务处理,该账户是指为直销POS绑定的后端结算账户,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时通过直销POS将款项清算到“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然后再进行内部划转。该账户只唯一对应一台直销POS机。

第五条 “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由各分支机构在“30010501 银联往来资金 — 银联POS业务往来”科目(业务代码408305)下开立。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开立“POS待划转款项”账户需填写《“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开户审批表》(见附件1),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开立。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直销POS机当日所收款项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系统清算到各分支机构“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各分支机构要根据POS刷卡回执单与系统内代理业务查询---商户交易明细清单进行核对。

第八条 核对无误后,各分支机构将款项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要根据客户填写《POS划款指令》(见附件2)进行划转,起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将款项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特种转账传票第一联作“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借方传票,需加盖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经会计经理审核签字后记账。入账后将《POS刷卡入账确认书》(见附件2)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将《POS划款指令》、《POS刷卡入账确认书》与POS回执单作入账附件;第二联作收款人账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回单给收款人。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POS刷卡回执单与系统内代理业务---商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核对交易金额,如有不符的,应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和电子银行部反映,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的划款记账必须按权限规定授权,款项划转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不得有余额,支行日间业务检查时应对该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该账户只能办理内部款项业务划转业务,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该账户只作为销售产品及临时性收款时使用的账户,仅限于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时使用。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妥善使用该账户,不得违规操作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POS机的申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须签订《XX 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壹份,由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并负由责人签字确认,将《“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开户审批表》、《XX 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一起提交个人金融业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经个人金融业务部审批同意后,可领取POS机使用。

第四章 直销POS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POS机刷卡时,要根据操作说明完成刷卡操作,并打印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回执单交客户,另一份客户签字回执单、《POS划款指令》、《POS入账通知书》由各分支机构作为入账附件交总行事后监督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当日刷卡回执单的合计金额应与当日POS机汇总结账金额一致,如出现回执单金额与POS机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逐笔核对。

第十八条

如有将POS回执单遗失的,出现的任何纠纷由各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回执单要特别注意防水,保证相关单据的清晰完整有效,各分支机构要建立《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登记表》(见附件3),每日对该账户内所有资金流向进行逐笔登记,以备今后调单查账使用。每日登记的合计数应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支行在领取POS机后对POS机负有保管责任,要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领取的POS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只限于销售我行相关金融产品业务及临时性收款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使用完POS机后,要及时交于保管人保管,并做好详细的交接登记(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临时出现故障(如出现无信号或暂时黑屏等现象)应及时与个人金融业务部反馈,申请联系维修,在未修好之前不得擅自强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POS机电池电量小于五分之一时不允许进行刷卡操作,以免数据丢失造成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期间发生POS机损坏或丢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直销POS机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使用的直销POS机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国银联POS 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直销管理范文第2篇

消费加盟级别:

1000-3000-6000-12000四个级别。 对碰奖(1:1):

分别拿小区业绩的9%-10%-11%-12% 周封顶对应为:1万-3万-6万-12万;

领导奖(代数奖):分别拿压缩的2-4-6-9代,第一代10%,第二代9%,8%,第四代7%,第五代6%,第六至九代都是5%。

级差奖:

新会员注册180后,开始每月责任消费300元,小组业绩20%级差奖 奖衔

当月个人小组销售业绩考核

级差

销售代表

240-1200 BV

(含) 8% 销售主管

1200-2400 BV

(含)12% 销售经理

2400-4800BV

(含)16% 销售总监

4800 BV 以上

20% 培育奖:

直销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XX 银行直销POS使用,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我行POS收单业务风险,根据《XX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销POS是指以XX 银行各分支机构为名申请办理的POS机,用于时间较短的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的专用POS机。

第三条 直销POS只能对借记卡进行刷卡交易,不能对信用卡进行刷卡交易。

第二章 直销POS绑定的账户使用

第四条 直销POS机收款时须通过“POS待划转款项”账户进行账务处理,该账户是指为直销POS绑定的后端结算账户,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时通过直销POS将款项清算到“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然后再进行内部划转。该账户只唯一对应一台直销POS机。

第五条 “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由各分支机构在“30010501 银联往来资金 — 银联POS业务往来”科目(业务代码408305)下开立。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开立“POS待划转款项”账户需填写《“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开户审批表》(见附件1),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开立。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直销POS机当日所收款项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系统清算到各分支机构“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各分支机构要根据POS刷卡回执单与系统内代理业务查询---商户交易明细清单进行核对。

第八条 核对无误后,各分支机构将款项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要根据客户填写《POS划款指令》(见附件2)进行划转,起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将款项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特种转账传票第一联作“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借方传票,需加盖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经会计经理审核签字后记账。入账后将《POS刷卡入账确认书》(见附件2)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将《POS划款指令》、《POS刷卡入账确认书》与POS回执单作入账附件;第二联作收款人账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回单给收款人。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POS刷卡回执单与系统内代理业务---商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核对交易金额,如有不符的,应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和电子银行部反映,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的划款记账必须按权限规定授权,款项划转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不得有余额,支行日间业务检查时应对该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该账户只能办理内部款项业务划转业务,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该账户只作为销售产品及临时性收款时使用的账户,仅限于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时使用。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妥善使用该账户,不得违规操作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POS机的申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须签订《XX 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壹份,由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并负由责人签字确认,将《“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开户审批表》、《XX 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一起提交个人金融业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经个人金融业务部审批同意后,可领取POS机使用。

第四章 直销POS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POS机刷卡时,要根据操作说明完成刷卡操作,并打印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回执单交客户,另一份客户签字回执单、《POS划款指令》、《POS入账通知书》由各分支机构作为入账附件交总行事后监督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当日刷卡回执单的合计金额应与当日POS机汇总结账金额一致,如出现回执单金额与POS机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逐笔核对。

第十八条

如有将POS回执单遗失的,出现的任何纠纷由各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回执单要特别注意防水,保证相关单据的清晰完整有效,各分支机构要建立《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登记表》(见附件3),每日对该账户内所有资金流向进行逐笔登记,以备今后调单查账使用。每日登记的合计数应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支行在领取POS机后对POS机负有保管责任,要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领取的POS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只限于销售我行相关金融产品业务及临时性收款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使用完POS机后,要及时交于保管人保管,并做好详细的交接登记(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临时出现故障(如出现无信号或暂时黑屏等现象)应及时与个人金融业务部反馈,申请联系维修,在未修好之前不得擅自强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POS机电池电量小于五分之一时不允许进行刷卡操作,以免数据丢失造成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期间发生POS机损坏或丢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直销POS机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使用的直销POS机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国银联POS 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直销管理范文第4篇

一、直销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理解认知落差。对直销的理解,对“多层次”、“团队计酬”的理解,企业界与政府管理部门出现了重大的认知落差。业界普遍以多年开展多层次经销的惯性思维,对政府法规以“单层次”限定直销的做法持不同意见。从立法开始,业界与管理部门便一直争论不休,出现了法律与现实“两张皮”的尴尬,存在着不少企业和从业人员从法制轨道上群体逃离或暗度陈仓的危机。

2 发展方向迷茫。在申请直销的众多企业中,至2007年3月底,商务部共核发19家企业直销许可证(内资5家、外资14家)。珍奥“获牌”不过2个月便被要求整改,并于2006年10月9日,以整改申报材料不实为由被商务部吊销直销许可证。站在牌照门槛外面的众多企业,除极少数可“获牌”外,绝大多数“获牌”无望。业界流行着这样的观点,即不获牌不合法但受制约少,获牌合法受制约多,反而伸展不开手脚。形成了“拿牌者忧、不拿牌者忧、政府忧、从业人员忧”的集体焦虑局面,令业界感到迷茫。

3 行为欠缺规范。直销进入中国,是在激情中起步,在混乱中高涨,在无序中前进,随着国家的管控。转为在压力中消退,在规范中转型,在理性中复苏。目前。直销市场存在着诸多不规范行为,许多企业名为直销实则传销,采取“多层次”经销方式;退一步按照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的界定和规范,也不难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订单的取消、产品的退货、推销员的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等,英美等国给予了7天、14天等自由决定时间的制度设计,给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以自由选择的机会,保障各方权益。我国直销市场特别是传销,则不乏诱骗、胁迫等现象,直接伤害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诚信。

4 产品价位虚高。为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对销售人员的高额回报,企业的普遍做法是抬高产品价位。高价位能够实现的原因有三:一是现行物价法规定,企业产品普遍实行自主定价;二是直销产品在性能上普遍存在独特性,通过企业及直销人员的“煞亲”式推荐,容易使人相信;三是有的产品在商场无法找到相同或近似产品作价格比较。因此,有的产品价格高出市场同类同质(近质)产品两三倍以上,有的价差达十倍以上。

5 虚夸宣传严重。直销人员为实现个人回报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夸大甚至虚假的手法,招揽消费者或发展下线。一是推介产品性能,从保健、美容等方面打动人心,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二是从机会上宣讲加入的百般好处,激发致富欲望。三是从分配制度上比较别的公司,使加入人员具有排他性。推销人员往往利用亲情、友情等感情因素增进信任,对发展对象施以温情照顾、体贴关怀和人格尊重,使新进成员感受到家的温馨和知心般的尊重,彻底突破心理防线,进而集中进行培训(洗脑),从思想上、观念上影响人、控制人,使其成员由最初的发财愿望变成对所谓“事业的追求”,从而达到稳固壮大团队,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

(二)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规范直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着“三个冲突”和“一个不强”:

1 与直销联盟定义的冲突。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仅限定在单层次经销方式,而世界直销联盟定义的直销包括单层次也包括多层次。

2 与传统直销概念的冲突。多年来,不少企业直接设立直销部或门市,政府核发证照中有对直销的认定。仅重庆市工商局核发执照中企业名称含“直销”的就有269户,全部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销售,经营范围中含“直销”的有19户,只有5户为《直销管理条例》定义上的直销。这种名义相同实际相差甚远的概念同时出现在我们的监管执法中,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律和管理制度设计的一大漏洞。

3 与业界基本认同的冲突。直销业界普遍认为多层次是直销的精髓。离开了多层次,直销就有名无实失去活力,变成传统意义上的经销模式。多层次被定义为传销加以禁止,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自律、市场不理性和监管跟不上。法律对多层次的强行禁止,让业界感觉是不得已而为之。给企业、从业人员留下了等市场理性、监管到位后传销就会“解禁”的想象空间,导致企业、部分传销人员誓死不愿“离场”。

4 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如获牌企业采用定薪按月发放工资奖金、增加虚拟人员降低个人收入比例等形式,规避报酬“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限制;企业将多层次计酬做技术化处理。制度上、帐目上甚至是台面上的一切,都改为公司直接面对员工发放报酬,规避了“通过对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计酬而产生多层次的中间环节。此外,部分企业见获牌无望纷纷放弃申牌,转而以传统经营方式申办登记,但有的暗地开展直销或传销活动,给监管增加了难度。这些暴露出法律制定的概念化和理想化倾向,反映出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三)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监管停留表面。目前,工商、公安部门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多停留在被动性监管层面,有人举报才介入调查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客观上难监管。由于直销或传销本身大多无店铺经营,经销人员众多分散,加之,因大多数企业未获国家批准,不敢堂而皇之公然进行,纷纷转入“地下活动”、网上操作,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办法隐蔽进行,让执法人员难以发现,让监管难以深入,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二是主观上难监管。由于管理体制上目前采用属地管辖原则,让打击传销工作很难开展。传销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受到各方面的保护,外地查到后,案件向企业所在地移交,在多方周旋下,常常是不了了之。久而久之,职能部门失去了监管积极性,导致监管表面化。

2 监管信息不畅。值销、传销企业具有跨地域、游动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目前,知情人士举报和媒体报道(包括互联网信息)是执法部门监管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由于管理部门林立和各自为政,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的信息,地方部门之间的信息相互间缺乏互联互通,且监管信息稀少和滞后。从互联网上的直销网站、反传销联盟网站等观察,业界搭建了不少信息平台,但与政府部门之间也缺乏互联互通。

3 监管知识缺乏。县及县以下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担负着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主要职责,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兼职,并且大都没经过专业性培训,可以说对直销和传销是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认识不深、研究不透,因而被业界戏称为:“打的人不懂,懂的人不打”。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宣传上,在教育、规劝、遣散、取证等各个环节。缺乏深入的洞悉和透彻的分析,难以启发民众。难以说服传销人员,特别是针对传销人员的

反调查和近乎教徒般的执着,难以从思想深处影响和改变对方。

4 监管手段不力。国务院两个条例颁布后,大多数未获牌企业经营转入隐蔽,几乎不再用文字或图形方式公布公司分配制度。改用口述方式,有的公司将制度发布在互联网上,一般人没有密码也进不去,密码只有相当级别的人员(既得利益者)才准获取,至于公司的销售网络更是公司的绝密。而凭监管部门现在的管理手段想看到“庐山真面目”谈何容易,一旦介入调查,大多也只能作个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点口头证人证言,难以获取直接的书证和物证。

5 责任难以落实。无论是直销掺和传销,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传销,大多推行层级式管理,以“五级三阶制[A、B、C、D、E五级,业务员(C、D、E)、主任(B)、经理(A)三阶]”居多,执法部门查处时,大多只能接触到低层级的业务员。业务员层级在网络中处于贡献地位,属于受害者。从法律上衡量,从情理上理解,都只能采取规劝、遣散办法。而对从中获利巨大的A、B高级人员,本应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一般都难以溯及。结果是应负法律责任者逃之夭夭,又达不到教育不够负法律责任者的目的。

(四)、社会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认同分歧。从直销和传销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开始,法律界、政府界、业界、群众对其概念和涵义的理解一直模糊和存在分歧,政府部门从早期对传销的旁观到正式颁发牌照到全面禁止再到与直销区别对待,政策的频繁变化让民众难以准确理解和接受。同时,业界大势进行利己式宣传客观上也起到了混淆视听的作用,一些企业邀请知名人士参加活动,花巨资请主流媒体做宣传,或通过助学、扶贫等公益活动,极力打造正面形象,宣扬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外,不少网络、电视、报刊等传媒在宣传上也常常混淆概念。

2 传销冲击严重。国家实行严管措施后,禁止传销好比截断河流,开放直销好比开流引渠,现实的问题是截断的河水太多,引渠的口子太小,绝大多数企业被挡在了门外,他们是转型难、拿牌难、停业难。不少企业不得不采取两种走向:一是研究法规的疏漏。既不踩法律红线,也不按法规经营,进入所谓“灰色地带”:二是置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继续从事多层次经销。从广西来宾、贵州贵阳到全国各地,传销热再次席卷全国。让执法部门打不胜打、防不胜防。

当前,业界已经出现“六化”发展趋势:即无物化(只有理念没有实物)、温情化(亲情式感召和管理)、年轻化(参与者大多为年轻无业人员)、异地化(一般只发展异地人员)、流动化(无固定居所和场地,以租用房屋为主,随时变换地点)、对立化(设置专门课程讲解如何规避法律,如何对付工商、公安部门的检查和询问,以暴力攻击执法人员,煽动群众闹事等)。这些新动向,已经或正在诱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引起监管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直销市场的对策

(一)厘清对直销的认识

1 正确区分直销和传销。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1990年,美国雅芳日化公司率先进入中国大陆市场,2005年,雅芳公司获准试点,这是《直销管理条例》意义上直销的真正开始。

“直销”(Direct selling)即“直接销售”的意思,也叫无店铺经营或无店铺销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直销”定义为:“以面对面的方式在固定的零售店铺之外的地方(个人住地、工作场所或其它地方)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严格区分“直销”和“传销”,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范直销必须从源头抓起,以活动为载体,加大社会层面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规范直销进社区”、“防范传销讲座”、“创建无传销社区”等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全社会进行教育,使各界对传销与直销、传销与保险、直销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销售有统一的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直销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民众自觉抵制传销、认同直销的社会氛围。

(二)修改完善法律架构。应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有利于直销企业规范遵守,二是有利于职能部门规范监管,三是有利于市场秩序规范运行。目前企业进入直销市场的门槛太高,一大批企业被挡在了门外,这明显不利于直销业的发展和对传销的打击。只有边堵边疏、疏堵结合,市场才会畅通有序。工商部门应着手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准备工作,或推动《直销法》的立法进程,加强立法调研,按照降低准入门槛,提高监管要求,增强操作性的原则,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市场动态调研。摸清直销及传销市场行情及发展动向,是搞好规范监管的基础。目前。直销市场的混乱和传销的再次盛行,无不警示着立法、监管与市场实际的脱节,暴露出监管的滞后。呼唤专业性甚至是专家性的执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工商部门必须加大对直销和传销市场的调研,收集企业信息,了解市场动态,摸清运作规则甚至是潜规则,深入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为监管、引导、打击等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信息。

(四)畅通监管执法信息。首先应实现工商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建立直销监管模块,公布直销企业名单、保证金使用、直销员培训、各地工商部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动向等,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监管信息。其次是工商机关同直销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基层工商部门面对的主要是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推行备案登记管理,对直销服务网点、直销人员经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直销企业,必要时要求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还要畅通与公安、商务部门的信息渠道,建立日常信息定期通报及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制度,沟通联系提高联合监管效率。

(五)引领直销发展走向。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从原来的专司打击为主,到监管与打击并举,引领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任务无疑更加繁重。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准入审查,从源头上筑起治理防范屏障,这是监管工作的着力点,也是必然趋势。根据世界直销业的普遍发展规律,行业理性、产品微利、质量独特、管理规范是大的发展方向。在当前直销市场相当混乱、传销市场“风起云涌”的环境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监督引导直销企业及直销人员依法规范经销行为,让理性、法制的光芒照耀整个直销行业。

(六)严厉打击震慑违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

确保直销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根据传销的发展苗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形成合力。应建立政府统一组织,工商、公安到办案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而又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二是扩大案源。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发现案源,通过设立举报奖,为举报人保密,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等,保障并激励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从监管中发现案源,透过店铺合法经营的外衣捕捉隐蔽传销的行动轨迹,透过非正常性的人员聚集发现传销的蛛丝马迹,透过网络信息的筛选过滤掌握网络传销的运行方式。此外,针对传销的隐蔽性和对监管执法的严密防范,可采取“线人”等方式,深入传销组织内部了解传销案情。三是彻底打击。目前多数地区对传销采取“劝散”、“驱逐”式打击办法,执法的成本不低。执法的效率不高。根据传销网络化的特点,应尽快建立全国联动机制,一个地方发现案件,应及时上报并通报相关地区,形成全国范围的联合执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刑事惩戒的作用,直接震慑违法行为,让违法企业和人员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让直销企业不敢贸然越轨从事传销活动。

(七)抓住关键规范监管。基层工商部门对直销的监管应牢牢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1 加强网点监管。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仅限于展示商品性能价格、提供退换货及其他服务。工商部门除在网点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外,应重点对其展示商品的品种、质量、商品说明、店堂广告(包括印刷品广告、光碟类广告等)内容以及应当报备、披露、公示的信息是否公示等进行检查和督促。从源头上规范和治理,防止夸大宣传和信息发布,防止过分渲染“财富效应”诱发违法行为产生。

2 加强直销员监管。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组织的直销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商机关应积极介入,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培训行为、培训员资质、培训内容、时间、考试内容及结果等进行审查,并审查培训员、直销员证件。对直销员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工商机关应探索建立直销员行为监管体系。首先,依托12315执法网络。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直销员轻微问题告诫制、重大问题曝光制;其次,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监督直销员对退换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直销员退出机制,对违反法规的直销员适用出局机制,并公示督促相关直销企业不得录用。

3 加强计酬监管。《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员报酬不超过销售产品收入的30%,但直销企业为了推进业务开展,大都又离不开高回报扩大和巩固团队,这势必将导致一些直销企业改变报酬策略,采取变相措施提高直销员报酬。工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直销企业财务资料,将直销员收入严格限定在销售产品收入30%以内,监测产品质量,监控产品价格,防范变相提高佣金比例。

规范直销是一项任务艰巨、专业性强、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工作,考验我们的执法能力,挑战我们的执法智慧。但是只要我们理清思路,采取防控并举、标本同治的办法,就一定能够引导并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管理范文第5篇

(1)产品价格贵,消费者难以接受。虽然直销省去了传统流通渠道的中间环节,但现实生活中直销产品的价格没有一家比市面上同等产品价格便宜。因为产品贵,而消费者不愿意主动购买,不愿重复消费,持续消费,更谈不上永远消费,应该说传统直销最大的弊病就在这里。

(2)直销商要赚到钱就要不断的推销。世界上95%的人不喜欢推销,而99%的人不喜欢被人推销。这是直销的“销”字致命的缺点。直销商在向顾客推销产品或事业机会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有防备心理,先放一堵墙,以免受伤害 。即使买了产品也是给面子而已。以后多找他几次,就开始躲着你。有人问:不销售哪来业绩啊?人的天性不喜欢推销,但人的天性喜欢消费。产品要卖出去不一定要推销啊。

(3)必须送货。直销商不但是高级推销员,而且还是高级送货员、收款员,更是消防队队长(团队成员出问题了要去“救火”)。当有一个很好的顾客牙膏用完了,要求送一支牙膏给他,那送还是不送呢?不送吧,会丢失一个很好的顾客。送吧,花车费不说,还要花时间,花精力。这些送货的时间和精力可以用来做多少更有价值的事情啊。而且有时候把产品销售给老朋友的时候还不好意思开口要钱,出现了欠款,待账的问题。

(4)容易囤货,产生削价竞争。囤货虽然不是公司和直销商的本意,可是有些领导人会误导直销商囤货。而直销商为了冲业绩,冲奖衔,就会囤货。如A公司的直销商为了冲奖衔,把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货囤在家里。所以很多直销商在此受伤不浅啊。

(5)业绩压力。业绩压力有好有不好。好处是迫使直销商努力工作,但是直销的很多弊端也是由业绩压力产生的。在直销的环境里,很多人都很开心,但那是忙得很开心。做直销的目的是为了有钱有闲,可是在业绩的压力下,压得直销商并不能闲。直销商为了完成业绩,用正当的途径完成不了,就会用很多不好的方法去完成,直销的问题也由此产生。

所以要选择直销的5顶黄金标准标准

第一,形式要新,要和时代接轨,和信息网络时代接轨,我对那些传统的直销公司, 兴趣不大, 因为这个时代发展下去,如果没有和网络相结合的事业,都很难做 起来,做不过别人,比别人慢,自然就要被淘汰, 第二,公司要有实力,有背景,是国际大公司,我可不想去找一家乱七八糟的公司 来做,做不了几年,又倒了,然后又去选择新的公司和事业,这样下去何时是个头 呀,我是希望长期经营下去 , 没有太多时间让我去浪费了,

第三,产品要多,丰富,不能单一,因为单一的公司,就会失去一大群潜在的客户 ,还有就是产品价格不能贵,但是质量要好,我对一些传统的直销公司,比如安 利,如新等,那些高价的商品,一点兴趣也没有,我本来就是一个精打细算过日子 的人,连我自已都觉得贵的产品,我还如何去介绍给别人,

第四,就是可以赚到钱,我是个很理智的人,我不会头脑发热去做一件事,我要找 的,就是可以让我赚到更多的钱,去让我的家人过上好日子,但是如果这家司的奖金制度不好,赚不到钱的话,我是不会去做的, 说白了,和任何一家公司都是合作的关系,不希望搞得象有些公司那样,什么全球的直销就是它最好,不做它,就不会做任何公司,这样的精神崇拜,是不理智的。

第五,就是要是先机,我不会去做一家,已经有很多人做了,或者进入大陆很长时间的公司,因为了解几年的销售,深深的知道,先机的重要性,如果是有很多人都在做,你再去做,那一定竞争很大,市场也快要满了, 而且相对于你的市场空间就小很多了,这样的我也没有兴趣,相对来说,我喜欢走在大多数人的前面。

直销管理范文第6篇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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