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交易范文

2023-09-22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1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 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例题1, 2018年9月1日, 甲公司购入上市公司乙公司股票1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 , 购入价格每股8元, 共800000元, 另支付交易费用300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甲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一)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二) 甲公司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803000元。会计处理将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的冲减, 税法不认可。甲公司在汇算清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应在利润额基础上,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 填列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收入类调整项目”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栏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反映,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2, 沿用例题1资料。2018年12月31日,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1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 , 每股价格上升至8.2元, 公允价值变动20 000元 (0.2×100000) 。

(一)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二) 甲公司税务处理

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甲公司在汇算清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应在利润额基础上,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填列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收入类调整项目”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栏目。

三、投资收益的涉税处理

(一) 持有收益的涉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不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 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税务处理上, 执行以下政策:

1.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现金股利, 不征收增值税。对连续持有上市公司 (居民企业) 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 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 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对持有其他债券获得的利息, 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对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处置收益的涉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以实际收到的价款 (不包括已计入应收项目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 减去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确认为处置损益。同时, 将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已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确认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增值税处理上, 企业转让金融商品,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 按盈亏相抵后的作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在所得税处理上, 金融商品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3, 沿用例题1、例题2资料。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1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 。2019年5月20日, 乙公司宣告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30元, 并于6月15日发放。2019年7月15日,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实际收到出售价款864 800元 (其中:股价总额868000元, 交易费用3200元) 。股票出售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乙上市公司股票——成本”账面余额800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乙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借方余额20 000元。备查簿记载购入乙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803000元, 其中交易费用3000元已做了纳税调整。

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1) 2019年5月20日, 确认应收肌利:0.30×100 000=30000 (元)

(2) 2019年6月15日, 收到乙公司派发的股利30000元:

(3) 2019年7月15日, 出售乙公司股票:

同时, 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 会计处理结果

(1) 将持有收益 (现金股利) 30000元, 计入2019年利润额。

(2) 将处置收益64800元 (44800+20000) 计入2019年利润额,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余额20000元冲减利润额, 处置环节, 利润额净增加44800元。

(四) 税务处理分析

(1) 对持有收益 (现金股利) 30000元, 不征收增值税。

因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 (2018年9月10日购入, 2019年7月15日出售) , 故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计入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处置上市公司乙公司股票, 卖价减去买价后的差额, 与本期金融商品买卖差额相加或相抵后, 计算缴纳增值税3667.92元。

(3) 处置乙公司股票实现的转让所得61800元 (864800-803000) ,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益64800元, 两者差异3000元 (因购买股票时交易费用所致) , 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 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余额20 000元冲减的利润额, 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持有期间及出售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税会差异,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密切关注交易性金融的涉税问题, 针对差异进行调整, 降低涉税风险。

摘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收益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需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将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差异及纳税调整、期末计量差异及纳税调整、投资收益的涉税处理等三方面内容对其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以期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帮助, 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金融资产,交易,收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S].2017.

[3]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2019.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2篇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概念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的是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二持有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的投资。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短期内通过出售等方式来获取利润, 比如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赚取差价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金融工具组合的一小部分, 能够实现统一管理;是一种被认可的套期金融工具。

二、交易金融资产处理过程中不同准则存在差异

(一) 对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 企业所获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初, 需按照当时公允价值将其确定为初始成本, 也就是投资的成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虽然对收益有冲减效果, 但是依然记在收益内容之中;在企业购买股票基金等时, 若购买价格中包含有还未发放的股利以及还未领取的利息, 这些都要计入应收的款项之中。

在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投资成本的确定上按照支付的方式进行区分, 若是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其投资的成本即购买资产时的价格;如果非现金方式进行投资, 其投资成本包含两个方面, 分别是公允价值以及购买中所支付的关税。

(二) 处理持有期间取得利息

在《准则》中明确规定, 作为投资方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 原公司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都是被记录在应收项目之中。《税法条例》中明文规定, 被投资的企业需要将投资者纳税所得款项纳入到总利润之中再行合理的分配;另外企业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为免税的收入类型。

(三) 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价

《准则》中对收益进行的明确的规定, 即在资产负债表日, 若公允价值比账面的余额数量更高, 那么其收益便为二者之间的差额。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的价值进行调高处理之后, 则借记为公允价值变动;相反若账面的余额数量高于公允价值, 那么表示投资者收益为负值即损失。将账面价值同时调低之后则借记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范畴。《税法条例》中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文的规定, 即其变动损益并非代指投资的损失和收益。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便增加, 也并非计算在企业进行投资的成本范畴之中, 所以无法在计算所得税之前进行去除;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减少, 则是代表着一种未曾实现的投资收益, 因此也无法放置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申报表的内容之中。

(四) 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准则》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这详细的规定, 即当企业出售该资产时当期投资损益便时通过交易所得金额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决定的, 并且将这一投资损益归入“银行存款”的内容中, 另外之前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会随之归入了投资收益账目之中。《税法条例》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中规定:当企业想处理或者转让该资产时, 其投资的成本可以进行扣除, 处理之后所得资产或者金额扣除的内容依据计税基础进行。由于企业将资产处理之后其公允价值损益已经归纳到了投资收益的内容之中, 不再对损失和收益产生影响, 所以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然而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对于损益有影响, 因此必须予以纳税调整。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

(一) 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在企业发行交易性金融负债时, 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到“货币资金”或者“银行存款”的项目之中;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便计入“投资收益”的项目之中, 公允价值贷记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或者本金”的科目之中。由于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实质上就是进行交易活动的金融项目, 另外由于是投资者处于近期的经济效益的考虑所以必须是通过短期融资形成的债券类型。因为当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为权益性质时, 那么所形成的也必然不是负债。对于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所获得的款项均借记为“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等项目, 金融交易活动产生的费用则借记在“财务费用”的项目之中, 公允价值贷记科目不变。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将金融活动中的支付费用归入到投资企业的收益科目中, 这种计量方式和投资收益的定义相违背, 在数额上和投资收益去除投资损失之后的净收益相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质是筹集资金而非投入资金, 所以在初始计量时将其归入财务费用的范畴更为合理。

(2) 后续计量。在初始计量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资产负债表日 (结账日期) , 利息的计算需要分别参照两个指标, 分别是债券的面值数额和股票票面的利率等, 均借记在投资企业的“收益”科目范畴之中, 贷记则归入到“必须支付的利息”科目之中。其次, 资产结算日期如果负债的公允价值出现变化, 则贷记或者借记“负债-公允价值浮动”的项目之中;借记或者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项目内容之中。但是依据交易性金融负债中债券的特性分析, 结算日期时所计算的所有利息均应该借记“财务费用”的科目之中, 贷记“必须支付的利息”科目之中。

(3) 处置和兑付计量。交易性金融负债在进行处置、兑付操作时, 依据其账面的价值数额分别借记“必修支付利息”科目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中;而依据具体支付的金额数量则贷记在“货币存款”和“银行存款”的科目之中。期末结转借记、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之中, 或者“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之中。通过对上述的科目和依据进行分析发现, 在交易性金融负债进行处置操作或者兑换操作时, 所有和“投资收益”相关的科目均归纳入“财务费用”的科目之中。

(二) 所得税处理

(1) 初始计量。依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整个活动中所有产生的交易费用都应该计入当期的收益或损失之中;但是《税法条例》中却将交易活动的产生的费用计入到了金融负债的成本之中。两个标准下所造成的差异性使得负债的计税基础明显低于账面价值, 而这种差异是我们之前所说的可以进行抵扣的暂时性差额。

(2) 后续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结账日期同样需要依据债券的面值、票面的实际利率等指标来计算必须支付的利息, 并随之将利息计入当期的收益/损失中。但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 所有的利息都必须在支付的税前予以去除。两个准则中对于利息确认时间的规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使得计税基础明显小于必须支付利息的账面价值, 而所形成的差额称之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额。同时在结账日期, 如果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出现浮动变化, 那么则应该将差额计入当期的损失和收益之中, 与此同时应该及时地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然而在《税法条例》中负债公允值变动损益将不会在所得税范畴中, 同时公允价值的浮动也不会对计税基础产生任何影响。而两种准则势必会造成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产生了差异, 而这种差异即前文所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额或者应纳税暂时性差额, 应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确认。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 分析研究两种股票投资的不同之处

(1) 通过对比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了解到, 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具体表现在:在对其进行交易费用处理时, 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当将初始确认划分成交易型金融资产时, 其他会计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中, 并且将借方计入的是投资收益科目;在对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划分时, 将其他会计费用没有直接计入入账金额栏目中, 并且没有借记科目;

(2) 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方面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具体表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被初始确认划分后, 记账过程中, 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将日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并将其归属于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初始确认划分后, 在记账过程中, 在资本公积科目中, 将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并将其归属于所有者权益。二者的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有明显的差异。

(3) 金融资产在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方面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具体表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被初始确认划分后, 会计人员对会计账目进行核算过程中, 当账面价值于计税基础二者之间有所不同时, 将在所得税费用科目记录二者差异之间存在的递延所得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初始确认划分后, 会计人员对账目核算时, 当发现账面价值于计税基础二者之间有所不同时, 将在资本公积栏目记录二者差异之间存在的递延所得税;

(4)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的处理方面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具体表现在:在当期损益中记录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不需要进行其他会计处理;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 表明该企业地出现了金融减值现象, 并且要将其计入计提减值准备中, 作为本企业的金融损失, 此外, 这项资产还会在以后会计处理中计入所有者权益栏目, 不能进行损益转回处理。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企业正常运行的状态下, 股票投资的持有期间没有跨年度时, 表明任何一种划分方式都不会对企业的投资和收益等带来影响, 但是如果出现跨年度现象时, 任何一种划分方式都会对企业的投资和收益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结语

目前, 我国三十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中, 有十三项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计量方式, 其中又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所运用的公允价值最为充分。交易性金融将公允价值引入其中, 使其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企业收益税额以及交易所需费用等方面。这几个方面产生了差异, 可明确反映出, 在公允价值会计算法基础下, 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且比较具有代表性。因而, 要想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并正确解读资产负债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 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税务处理办法。企业要想获得经济效益、发挥自身经济价值, 必然要重视交易性金融资产, 它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 也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实现企业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 企业应当积极研究市场投资方向及方法, 并根据自身资金条件, 学会采用多种投资方式, 并将其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有效结合, 为企业管理奠定有效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近年来国内的经济快速而稳健的向前发展, 在此前提下证券市场一改金融危机时期的低迷状态, 呈现出一派生机蓬勃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时期, 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方法也更加的多元化, 不再仅依赖传统的生产和经营, 很多企业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权等的投资方式寻找新的经济效益增长方式。本文分别对交易性金融在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下的处理方式、负债和所得税的处理方式等进行分析研究, 希望能够和证券金融市场的同仁们共同探讨进步。

关键词:金融资产,税务,会计,交易

参考文献

[1] 刘智英, 刘东辉.债权性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 2015 (20) .

[2] 刘莉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解析[J].财会研究, 2014 (12) .

[3] 赵姗如浅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25) .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交易管理中的准则制定也在不断地发生转变,通过经济发展交易准则的转变,从而找到适合在当前形势下经济发展的交易准则管理应用标准。但是在实际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准则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可能会对某种特定的交易事项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加强对其影响分析,从而在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将影响因素处理好。文章针对新收入准则对特定交易收入影响展开了分析,首先进行了新收入准则概述,其次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给予了分析,再次针对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在文中针对新收入准则对特定交易收入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待定交易;收入影响

在市场经济运行背景下,企业发展中要明确的一项准则就是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对其收入准则管理的要素进行分析,这样才能通过分析有效的找准适合企业收入管理的标准。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背景下的收入准则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全面的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就应该加强对收入准则的转变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分析,这样才能在分析过程中,全面的找准适合企业交易收入管理的策略选择和决策应用。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对新收入准则变化对交易管理带来的影响研究具有现实性意义。
一、新收入准则概述

新收入准则是2014年提出的收入管理准则制定标准,并且在实际的收入准则制定管理中,需要进行专门的准则管理变革。此次的收入准则管理变革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统一数据模型的确认,并且在实际确认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将收入管理的确定要进行专门的政策实施管控。其次是对收入管理中的风险报酬要素进行转移,并且在实际转移过程中,要注重对转移中的权益与义务管理。最后是在实际准则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准则实施的特定交易事项影响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在分析中,全面有效的将相关的管理工作实施好,并且保障准则的实施能够为收入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新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交易中的交易管理也日趋复杂,在面对这种情况下的市场管理中,相关的会计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实行的工作事项也变得越来越多,因此需要从客观角度出发,进行专门的交易准则管理实施,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详细的将实际问题处理作为准则制定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取执行。

201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同定义了新会计准则,即《美国会计准则汇编第606号——来源客户合同的收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源于客户的合同收入》。在这两项准则发布实施后,我国的会计管理协会,也按照我国的收入交易管理需求,制定了专门点的会计管理新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准则的管理和部署实施,确定在我国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准则。
三、新收入准则与传统收入准则的对比

按照我国现有的会计收入管理准则要求,將现有的收入费用管理进行专门的修订,并且在修订过程中确定了收入管理的费用资产化管理。并且在新会计收入准则的实施中,要求权利和义务相转移,这样才能在转移过程中,实现整个收入管理的程序控制。在我国现行的收入准则管理应用中,按照风险和报酬要素的实施,将整个收入管理的确定要素分为五部分,首先是企业将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进行专门的要素管理转移;其次是企业要保留原有的管理权,并且要保障管理权的实施能够对商品进行控制;再次是相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入到企业的管理中;其次是收入管理的金额可能会高于金额成本计量;最后是相关的成本管理要实现可靠性的计量迁移,这样才能在迁移过程中,实现成本的风险回收报酬。

而在传统的收入准则管理中,对其管理要素的控制和新收入准则对比,具有明显的差别。差别的表述在特定交易收入管理要素,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由于需要收入管控要素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其管理要素进行专门的企业交易影响税金支付管理。只有在交易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将企业交易经营管理进行专门的薪酬管理计划制定。
四、新收入准则对特定交易事项的收入影响表现

(一)可变对价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可变动价格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企业管理的价值要素进行专门的计量对价管理。但是在交易对价的管理中,要将可变动价格作为基本的管理要素实施进行专门的计量等价管理。同时在新收入准则的管理中,需要对其管理进行专门的资产负债日,同时在会计可变价格准则的对价实施过程中,其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影响较大。同时在可变价格的管理中,由于存在现金折扣和销售等不确定因素。同时在可变动价格的影响中,要明确的处理好变动价格的影响因素,这要取决于会计准则的实施中要注重对交易的客户管理要素进行估计,这样通过估计就能够及时的将可变对价影响进行分析。例如,在市场交易中有一笔100万的交易影响,将其进行现金折扣和净收入管理确认,通过确认后,将其所有的数据测算进行专门的客户付款期限进行概率研究。具体的概率数据测算如表1所示。

由表1中的数据得知发生收入确认的要素是95.3万,与现实付款人的付款信息都不相符,并且在实际收入的管理中,由于收款确认的条件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的信息税收管理计量。同时在计量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财务人员管理中的职业管理进行专门的估计。这样才能在估计中及时的实现审计人员的管理要素对接。还需要采用专门的策略实施将整个的税务差异管理进行调整。

(二)融资成分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的修订中存在差异,因此这些差异会表现在融资成分上,企业的管理者在其实际管理中,要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后的需支付金额进行专门的交易价格确定,只有确定了交易价格,这样才能全面的将相关的交易管理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关系进行差额计算。并且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生产管理日期进行专门的控制权管理实施,这样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效的找准支付款项管理和合同处理中的融资成分。简单的说就是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中,将收入的融资成分给予了重新的确定。在新准则的规定中,明确的指出了合同期限内的付款确认收入如果超过1年,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判断合同收款中的确认时间和合同款项管理之间的差异,这样才能在差异化管理中,全面的将市场管理利率进行测算。这样才能在测算中,有效的掌握好融资影响成分构成中的管理要素。例如,在某合同的约定管理中,对整个交易事项进行专门的定价管理,确定定价管理为200万,在合同的约定中,规定在12个月内将付款环境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实现付款管理的要素管理实施。具体的融资管理影响要素如图1所示:

由图1中的数据显示可以看出,在总价为200万的合同签订中,其需要的确定收入金额为185.94万,剩余14.06万作为专门的融资管理收益计算,并且在收益计算的管理中,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要和现行的融资汇率收入管理,并且在其实际管理中,需要进行专门的收入管理准则应用调整和制定。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审计环境下,要想全面的提升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能力,就应该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加强对新收入准则的适用环境展开研究,这样才能通过研究,找准新收入准则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对特定交易事项的收入影响,并且能够对其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的分析。通过研究发现,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其对特定交易事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可变对价的影响,二是对融资成分的影响。只有在实际准则的应用实施过程中,能够将以上两点准则影响处理好,这样才能保障准则的实施发挥出其应有的管控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J].商业会计,2017(15).

[2]彭远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探讨[J].当代经济,2016(34).

[3]陈文绮.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J].国际商务财会,2016(11).

[4]贾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收入确认新进展[J].财会通讯,2015(07).

[5]王霞.國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评析与前瞻——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和收入准则为例[J].会计研究,2014(04).

[6]盛靖芝,查蕾.FASB收入准则的修订动向[J].财会月刊,2016(23).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4篇

摘 要: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企业集团已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成为主角。企业集团这种经济形式的出现改变了原来某个单体企业容易出现的管理低下,资金短缺等问题,使单一企业能在集团护航下成长,并能促使企业集团本身实现规模效应,更好地发展。但企业集团这种经济形式的出现,也带来了很多弊端,尤其是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目前国内关联交易的危害案件层出不穷,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来控制单一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来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达到少交税及企业集团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本文从企业集团及其内部关联交易概述入手,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具体形式进行简单介绍,根据关联交易中有可能遇到的不正当行为,提出了规范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企业集团  关联交易  治理

1 企业集团及其内部关联交易概述

在大多数国家,企业集团基本上以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的形式出现。譬如目前笔者供职的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外资企业集团下属的工厂,该集团总部在美国,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商,致力于快板和量产高科技印刷电路板、背板组装和机电解决方案,同时也是一家全球高频射频、微波元件和组装的设计者和制造商。集团全球有29家工厂,约25000名员工。集团所属29家工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母公司通过生产、销售、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强大优势,来控制下属企业按照集团的经营目标进行经营活动。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以上列举的集团公司的29家工厂由于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及重大影响就属于关联方,工厂之间就形成关联方关系。在企业集团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或劳务等行为就形成了内部关联交易。

2 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具体形式

2.1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四种形式

(1)有形资产所有权的受让与出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用于日常运作办公场所、用具、必要的运营设备以及存货资产等有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以及品牌信誉、客户资料、销售渠道等。

(3)融通资金。比如关联公司的资金池业务。

(4)提供和接受劳务,包括市场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2.2 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不正当行为

提起“关联交易”,大家立马就有“谈虎色变”之态。这或许也是在每年汇算清缴时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方信息及关联交易事项给“震慑”了。都担心哪天被税务机关找上门,让企业解释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真可能是“越描越黑”!如下是笔者认为的三种关联交易的不正当行为:

(1)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定价的盲目性。企业集团总部从节约谈判成本的目的出发,故企业关联方之间在购销环节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但在实际关联交易过程中,由于国家没有对关联交易定价做出明文规定,所以集团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考虑,往往关联交易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极不规范,价格定价很随意,与市场价格差异也很大。比如: 由于不同纳税主体在不同地方或区域,有税收优惠税率,集团关联企业会根据自身利益出发,筹划将集团下属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将集团下属盈利的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的企业,从而使企业集团达到转移利润,减少缴纳国家税金的目的,完成集团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2)企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无偿占用。由于集团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很多集团上市公司考虑低成本融资及自身利益出发,采用集团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及购销等关联交易方式来长期无偿占用资金,这严重侵害了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随着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占用的情况愈发严重,这样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涉税风险。

(3)企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减少交税。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关联交易企业之间常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将税负高的单一企业转移到税负低的关联企业,将盈利的单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的关联企业,从而使企业集团税负降低,减少缴纳国家税金,这种现象在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3 规范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措施

由于集團企业的特别动机,造成关联交易时常发生不当行为,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治理关联交易问题:

3.1 加强公司立法规范企业集团关联交易

(1)加强对集团企业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些上市集团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刻意对股东及中小投资者隐瞒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或者拒绝披露相关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投资者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会产生误判,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此,笔者建议针对以上情况,上市公司主管部门需要对上市集团公司的不真实披露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而且需要问责集团企业负责人,并对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做警示之用。

(2)构建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集团中加以有效实施的时候,能够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改善,并且促使企业质量有效提升,对企业的专业化运作加强,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的特点,对于董事会制衡机制的强化也具有有利影响,对投资者的权益加以保护,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升,督促企业能够更加规范运作。

(3)明确中介审计机构在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中承担的重要责任。目前在市场上,由于企业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种类繁多,如偶发性重大交易、非公允交易等,而中介审计机构代表着公正性及独立性,审计人员需要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来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出具一份真实可靠的报告显得格外重要,从这种意义上说,中介审计机构在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性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及承担着重要责任,审计人员如果出具不实的关联交易信息报告,将会给投资者造成误判,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实时关注集团关联企业的状态。集团企业出于多元化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在合适的时机会收购新企业,新企业就变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基于此,国家需要进行动态化管理集团关联企业,以防集团企业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信息,目前国家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每年报送关联企业报告表,内容包含管辖企业有多少关联方企业,关联交易类型及金额以及转移定价报告等都需要进行披露。

3.2 规制企业集团关联交易

(1)规范并完善关联交易披露制度。关联购销交易应披露定价的方法,如果确实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应披露有关依据;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应披露适用的利率说明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有差别;对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作价依据,资产评估价值或成交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说明理由。目前,我国集团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是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集团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以防止集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隐瞒关联交易真相,从而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某些资本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

(2)采用适合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的定价方法。根据国家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集团企业应该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可比性分析。每家企业集团都有不同的行业特点,定价方法会受到各种环境或产业因素的影响,故集团企业在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上谨慎选择一种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转让定价方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市场上的常用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或其他符合交易原则的方法。集团关联企业无论选择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到当地税局进行备案。目前企业每年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需要包含转让定价的报告,报告中包含很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体现了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视,鉴于此,集团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确认,采用适合自身的定价方法,以避免由于定价方法不合理又无法合理解释,而造成被税局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3)完善国家税收规定,规范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

目前集团关联交易最突出的问题是集团企业出于自身考虑,利用税法由于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企业税率有优惠、有高低的现状,即不同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税率,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方法,將集团下属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将集团下属盈利的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的企业,从而使企业集团税负降低,以达到减少缴纳税金,达成集团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以上集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渠道,税收的减少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需要在税收领域来规范集团关联交易行为,做到对企业集团的税收“应收尽收”,以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由于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方式在税务层面不好控制,目前企业集团基本上都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来避税,笔者认为针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需要由企业集团自行举证其关联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并需要提供合理的支持文件做备案,如果企业举证不合理或不真实,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集团进行纳税调整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息,这样的做法才能遏制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负的行为,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保证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问题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管理得好,它将大大提升企业集团的活力,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同时也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我们也要认识到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不正当或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市场上也屡见不鲜,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及健全,将会逐步减少或避免集团企业不规范或违法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促使政府部门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罗蔼艳.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防范初探[J].中国市场,2019(32).

刘艳.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其规范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8(29).

牛云鹤.试析集团公司关联交易[J].经济研究导刊,2015(10).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5篇

一、关联方交易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重要性

关联方交易, 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担保; (五) 提供资金 (贷款或股权投资) ; (六) 租赁; (七) 代理;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许可协议; (十)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以上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 是现代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情况。国内外理论界普遍认为关联方交易的性质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范畴, 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 它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 也不属于企业内部交易。与一般的市场行为一样, 关联方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 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方交易。但它又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 其特殊性在于交易过程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关联方关系。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 交易双方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 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 这种交易是交易双方在相互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 是一种公平、公允的交易。而关联方交易由于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联方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 可能不按照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而是运用手中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 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交易的基础上。关联方交易的客观性与不可避免性并不代表其具有当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关联方交易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 通常情况下, 关联方交易能使参与双方受益, 促进经济发展壮大;但非正常的关联方交易, 由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非合理的基础之上, 又会带来问题。特别是带有特定目的的操纵, 容易使关联方交易沦为某些人的工具, 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由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企业并购审计中, 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 尤其是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则是正确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方面。

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对策

(一) 对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

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 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 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 我们应采用各种方法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关联方的有关资料。我们除了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外, 还要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目标企业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2、了解、评价目标企业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了解目标企业与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的交易性质和范围、审阅有关存借款的询证函和贷款或担保记录, 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所发生的交易;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 这有助于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使我们能够识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目标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 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 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8、识别关联方还应特别关注与企业或大股东有着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及自然人, 虽然严格来讲这些法人及自然人不是会计准则中确定的关联方, 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必须考虑的。还有些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方交易获得利益或输出利益后在当期通过出售关联方股权的方式使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也应警惕。

(二) 对目标企业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尤其是对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 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入手:1、严格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审计。所谓合规性审计, 就是审计关联方交易运作规则、交易合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一般规范。2、严格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审计。所谓合理性审计, 是指对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3、严格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审计。所谓真实性审计, 是对关联企业已入账的交易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计。4、严格关联方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审计。所谓完整性审计, 是指严格审查财会人员是否在规定期间内,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地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我们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 应特别注重关联方交易的实质, 即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结合实践, 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审计。首先是关联方之间反常购销业务审计, 如通过毫无必要经手的关联企业高价购入材料、低价售出产品, 或进行虚假销售等事项等。某公司将长期积压无市场的产品“卖”给其子公司, 根本未收到资金, 而只是通过做账增加销售收人, 以粉饰本部的经营业绩。其次是不合常规的投资及收益事项、反常的资金借贷、不合理的劳务费、咨询费及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事项。如有些企业为粉饰业绩, 常常让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支付给自己高额的投资回报, 以虚增利润。再次是从交易价格上判断并依据交易的发生频率、时间及交易金额是否巨大入手识别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也可从利润表的结构比率分析及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规分析来识别关联方交易, 进而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粉饰会计报表的问题。要特别注意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或其他报告中做出真实披露。在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方面有无充分、恰当的披露, 若有隐瞒和误导, 则该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

(三) 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 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租赁、资金借贷业务。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企业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 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 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

(四) 对目标企业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

1、审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租赁业务, 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 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2、审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 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 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 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4、审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5、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 披露是否完整。

(五) 要再次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

我们在根据企业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 还需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 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

我们通过各种程序及方法对关联方及交易, 特别是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目的是还企业以真实的面目, 以期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做出正确评价, 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对策的论述, 以期对目标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做出正确评价, 进而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正确判断。

关键词:企业并购,关联方交易,审计对策

参考文献

[1] 施元冲.会计与税法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比较及纳税调整[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5 (5) ;

企业资产交易范文第6篇

石化企业试水碳交易尝到甜头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寿生介绍,在国内市场,碳交易也在积极实践中。我国已在7个省市开展了碳交易试点工作,2000多家企业被纳入碳交易市场中,其中包括146家石化和化工企业。以上海碳交易试点为例,就有17个行业的191家企业被纳入上海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涉及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上海焦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公司以及巴斯夫、拜耳等45家知名石化和化工企业。

“碳排放交易明年将正式启动,但这不是国家的贸然决定。因为我们在‘十二五’期间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郭伟强调。

据了解,中石化在央企中是以制度化进行碳交易管理的先行者。

2013年11月26日,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公司参加了上海环交所第一单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同年11月28日,燕山石化参加北京碳交易开市当天的首笔碳交易。

据统计,中石化下属26家试点企业在2013和2014年两个履约期内,累计碳交易量389万吨,交易额达到1.4亿元,占同期国内碳市场交易规模的8%。

2014年5月,他们在国内石化行业中首家颁布了《中国石化碳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在碳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与分工,有力地推进了中石化的碳资产管理工作。

中石化集团领导也高度重视。尽管明年才开始启动碳交易市场,但集团董事长王玉普在2016年集团节能环保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突出碳资产管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对公司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碳交易运作,努力实现碳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加强对全国统一碳市场规则的跟踪研究。

“中石油、中海油等重点企业也积极开展碳排放家底盘查、能力建设等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一些科研院所和石化企业还积极跟踪国际技术前沿,大力开展碳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攻关,努力推进CO2捕集、驱油和埋存先导性工程示范,吉林油田、中原油田、陕西延长油田分别建成了10万~50万吨/年规模的CCS-EOR项目,为今后碳资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探索了新的途径。”李寿长会长强调。

“三大国家石油公司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积极布局国际国内市场。目前,仅中石化一家就入股了两家排放权交易所。中石油国际旗下的伦敦分公司组建了一个国际化的碳交易团队,还在国内参与了深圳碳交易开市的首笔交易。另外,国内石化企业参与碳交易还有几个特点。一个意识先行。他们看到有国外企业在CDM市场的‘卖碳’中尝到甜头之后,也想积极地参与。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欧盟市场早在2005年就启动了,在中国这一天早晚也会来到。其次,中石化、中石油及其他央企的参与,不光局限于试点,更多地是为了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做准备。而做为集团公司,他们在制度建立、标准制订、数据收集等方面都具有优势。”郭伟指出。

中石油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核证合规部经理吕本庆对正在进行的碳交易试点进行了分析。首先,它是在国内7个省市,包括四个直辖市以及湖北、广东和深圳特区展开的,覆盖人口达2.6亿人,能耗指标8.3亿吨标准煤,GDP14万亿元,分别占到全国的19%、27%、23%。可见试点的代表性非常之强。

其次,为了做好试点,7个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文件。不同的市场出台的政策不同,法律、法规的力度也不一样,尤其是涉及到碳市场中人人都关心的罚责。而且各省市还确定了这7个市场中抓大放小的原则。大宗石化及化工企业的排放量都比较大,是交易的重点。

碳排放权交易是把双刃剑

有业内人士指出,碳交易市场在明年正式启动后,规模会发展到8000~1万家。碳交易将是一把双刃剑。石化和化工企业身处其中,既有难得的机遇,也是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

“在7个试点省市中,配额的分配主要基于历史法和基准线法相结合的方式。试点是从2013年开始,大致参考了2013年以前3年的数据,结合了当时的经济状况,做出配额发放的。不同地区在配额发放的政策上也不相同。有的区域是将一年排放量核算后的指标一次性发放,有的地区是分两次发放;上海比较极端,一下给了三年的指标。当然给得越多,对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市场来说是好事,对市场实施今后的节能改造减排项目将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吕本庆表示。

他同时谈到,“国家给各地方发改委还留了一个政策的活口,就是针对试点的配额,各省在国家要求之外,还可以再行增加。因此在天津市场上,天津市就把大港油田也纳入进来了。”吕本庆说。

据吕本庆介绍,试点中交易的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配发给企业的碳排放额度,即配额;二是其他企业的减排量。如果企业服务的项目够多够大,可能就能成为CCS(全称?)那样的减排项目,而能耗减排项目在交易市场上会受到政策的欢迎和鼓励。

据了解,有的地方政府对配额进行了拍卖。除了北京、重庆、天津以外,其他四个省市都做了一些拍卖,这也成为调节市场价格和引导市场的措施。

“从2013年底开始交易的曲线看,总体上是前高后低的趋势,目前已趋于平稳。”吕本庆强调。

“用一句话来形容,这是‘大势所趋’,谁也阻挡不住。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企业能用好,就是机遇,能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运用,就是风险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以排放总量还是以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对石油和化工企业的生产都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石油化工业内有一句行话,‘玩的是设备,拼的是能耗’,以后可能还要加上‘拼的是碳排放’。”中石油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核证合规部经理吕本庆强调说。

吕本庆提醒说,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被纳入试点的企业对碳交易的认识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了解交易的价值。

限额目标给出来之后,企业如果减少排放,就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若超排,就得认罚或到市场上去购买额度。因此这种买卖可以被做为减排做得好的企业的经营性收益,变成一种有价值的资产。但过去人们总认为这个资产没有价值,因此各试点市场上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不管是以交易量还是以交易额度来衡量的,都是如此。

二是不去进行登录。

“我们交易所目前负责天津市碳交易登记簿的托管。但我从登记簿中看到企业里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不登录。在纳入控排的企业中,有将近60%的企业帐户的管理人员从来没有登录过登记簿,也不去查看企业的状态,没有将核发的配额去做登记系统转移等操作。”吕本庆说。

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有参与交易。

据了解,目前有85%的企业没有过真正的交易。只有少部分企业参与了市场交易,有的只是做了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交易。

“国家有规定,所有的碳交易都要进厂完成,这是为了防范风险和虚假交易。而大部分企业只把大量的碳排放配额结余到下一年,没有真正地把这部分资产当作钱来经营和运用。例如在天津市场,有的企业可以拿到数百万吨甚至近千万吨的配额,但没有去交易。其实你如果按照天津市20元/吨的市价去折一下,也相当于几亿元的资产呢。因此我郑重地提醒企业,一定要真正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相关活动,把碳资产的价值体现出来。政府给了你一个信用额度,你却把好几亿元的资产白白放在那里不用,而去银行借贷筹款。这不是一个企业对待资产的明智态度。”吕本庆强调说。

碳交易要怎么做准备?

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伟表示,对于石化行业来说,我们只有一年的时间了,碳交易就要来了,应该怎么来积极地准备呢?我想给大家三个建议。

一要摸清家底。企业要知道自己在未来的市场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了解现在排放的水平如何,一个集团的排放总量如何?在细分版块如何以及每个厂的排放情况如何。只有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处的位置,才能在明年市场真正启动起来以后,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现在国家已经把分配指标的任务下放到各个省市区,各省今年都要上报历史数据。今年下半年,一些做得好的省已经先行上报数据了。国家的碳排放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发改委来分配,但你如果连自己的数据都不掌握,怎么去跟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话呢?”郭伟谈到。

二要搞好两类统筹。一是要搞清楚企业的碳排放水平;二是了解你的碳资产数量。过去国家为了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会采取拉闸限电的措施。但未来国家不拉闸限电了,还让你生产,只是给你排放指标,指标就是资产。资产只有让他流动才能活起来。

第三是要做好制度、人才和信息三个保障。

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不但制度要先行,人才也要跟上,要有人来负责这项工作。否则未来地方政府在分配指标的时候,企业争取和不争取的差异会很大。

信息保障也非常重要。

信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你获取的市场情况、政策信息。二是与碳排放相关的大量数据的收集。那么多的数据如何去管理,未来还要去交易,并与市场挂钩。这其中有多少是你要用的资产,有多少你需要对冲风险?还有多少是可以去卖的?光靠人工的统计,可能无法满足。未来肯定需要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如在现有的ERP系统中加一个模块。这一点非常重要。

吕本庆谈到,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碳交易市场启动,石油和化工企业的碳排放管控体系也亟待建立。碳排放管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节能或环保,或者节能加环保。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核心是节能、减量化,实旨内容还涉及到质量、经营和法律。所以企业取得合理的配额非常重要。这是从试点市场的经验得出来的。

“作为石油和化工企业,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质量。大家都知道,生产国V和国Ⅳ四标准的汽油,对于企业的能耗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石油炼化企业而言,来料是劣质油、高含硫原油,和来料是低硫油和轻质油的加工能耗就完全不同。所以这就需要企业去跟制订碳排放配额政策的地方政府部门积极争取。”吕本庆强调。

另外,碳排放配额在试点中的发放是偏松的,也失于偏松。这与碳价下行不无关系。目前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碳交易市场相关政策制订上“可能要从严”。但并不是鞭打快牛,可能会根据一个合理的碳效给一个配额。你的能效高、碳排放效率高,就占便宜,你就能获得更多的资产价值。否则你就要偿付。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副司长蒋兆理指出,2017年我们将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涉及包括石化、化工、建材等8个主要行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约7000~1万家,总排放占全国化石能源燃烧碳排放总量的50%左右,2020年再根据市场运行的情况逐步扩大规模。

“碳市场就是给参与碳交易的企业设定排放上限,有的企业可能在排放上限以内,通过节能减排产生富余的配额;而对另一些企业来说,由于他产销两旺,可能会难以减排。这时候,有富余配额的企业可以拿到市场上出售,超额排放的企业可以购买配额,这样就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减排成本。另一方面,随着碳市场的建立,碳价信号发出,会鼓励一些如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蒋兆理强调。

碳交易市场明年启动,“无价无市”状况即将打破。

蒋兆理谈到:“目前,我们一方面在全国31个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历史碳排放的盘查,下一步要对这些企业按照全国统一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另外,我们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条例,我们相信明年这个条例出台会对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我们正在筹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明年在三个方面工作基本就绪的情况下,全国碳交易市场就可以启动了。”

(附)碳排放交易的前世今生

“全球碳交易的实践,来自于石化行业的BP公司,他们很多年前就很重视此事,并率先推动英国以及欧盟建立了碳交易体系,最终向全球推广。”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伟告诉记者。

为什么这样一家以石油开采和炼化为主的企业会如此重视碳排放交易?这还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有一件大事,即《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其时欧洲是想采用碳税的方式向石油和化工企业征税,但是遭到了一些石油化工公司的反对,包括西方一些大的石油公司,都不承认全球气候变暖与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有关。

但在1997年BP公司第一个站出来,公开承认化石能源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变暖,并提出了自己的减排目标,即2010年相比1990年减少碳排放10%。

据郭伟介绍,BP从1998年就开始尝试对集团内部实行碳交易体制(BPETS),该交易体制于1998年开始示范,2000年所有下属机构都参与进来,到2001年以达到减排目标而结束。

BP实施这次内部碳交易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为将来加入EUETS(全称)进行实战演习。所以牵涉到的交易为模拟交易,没有资金的往来。

实验阶段的减排目标是一刀切地每年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降低1%的排放。但第一年(2000年)的结果由于目标过低,效果不是很理想,平均交易价格为7.6美元/吨,成交量为270万吨,占总配额的3.5%。

第二年,他们吸取上年教训,把减排目标直接提到了10%,并且由按年分配配额改成按季度分配配额,使得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大大上升,2001年交易量为450万吨,交易价格为40美元/吨。

通过内部碳交易体系的实施与推动,BP提前7年达到了减排10%的目标,公司具体的措施包括减少天然气燃烧和空排、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能源使用效率等。通过这些手段,BP创造了6.5亿美元惊人收益,并由此尝到了甜头。

“BP的成功证明环保生产和企业盈利并不冲突,两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而市场化的手段能有效推动环境目标的实现。”郭伟表示。

其实,BP在1998年于公司内部开始实施碳交易体系试点的同时,就开始积极游说英国政府开展类似工作。经过四年游说,英国政府终于在2002年推出全国的碳交易体系,BP也被纳入,其集团内部的碳交易体系由此正式结束。

此外,BP还联合能源行业的其他一些大企业,在英国进行推动的同时,积极游说英国政府推动欧盟层面开展碳交易体系设计;历经三年的持续努力,2005年,欧盟碳交易试点体系正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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