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范文

2023-09-17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1-2]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1-2]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2篇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县(市)运管所、处直属所:为保证2009年春节旅客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现将《吉安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吉安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春节道路客运市场监管,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道路客运市场为目标,采

取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引导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促进道路客运协调、和谐、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严厉打击黑车私运、非法营运、打击客运市场的黑恶势力,坚决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活动,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基本好转;规范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对客运市场环境基本满意;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车辆得到基本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非法客运站点得到取缔,道路客运市场环境得到优化;严格执法,积极探索,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以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交警支队、运管处成立了全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运管处处长廖建洲任组长,市交警支队陈和平副支队长、市运管处曾庆发副处长任副组长,市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特勤大队大队长、市运管处稽查科科长、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各运管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运管处稽查科,由王建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1—2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全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设立联系电话:

8215907。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也要成立相应

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除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小客车、轿车(含商务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无营运证照及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

(二)坚决查处不按核定站点和线路经营、乱班、乱线、欺行霸市、垄断经营、不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三)取缔未经许可、允许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停放、揽客的非法停车场所。

(四)全面整治驻点营运、定点往返、不打表计程的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客运市场的黑恶势力。

(六)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营运车辆“保护伞”的有关人员。

(七)对出租车配座与客运班线争抢客源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分工及职责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工作有计划、任务有落实、检查有行动、案件有移交,共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1、公安交警部门:重点负责打击从事或保护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打击道路客运领域强买强卖强占客源、欺行霸市及出租车配座与客运班线争抢客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无牌、无证、报废客车和农用

车等非客运车辆载客以及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重点是路面巡查和监控。

2、交通运管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违规营运的客运车辆,取缔非法站点,对非法营运车辆、非法站点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重点是加强源头管理。

六、实施程序

1、检查程序。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春运期间各抽调1部车辆、3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分别由交警中队长、运管稽查股长轮流带队在辖区主要路段巡查。凡是没有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照、客运许可证明或者超员的载客车辆一律开具扣车手续,控制司机,统一扣回指定停车场。

2、处理程序。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各抽调2名业务精通人员统一指定地点集中办公。非法车辆扣回后,“三无”车辆或超员车辆,先到交警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如果没有营运手续的,再到运管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非“三无”车辆直接到运管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司机或者车主在接受处理,缴交罚款后凭缴款收据到原集中办公地点开具交警、运管两单位加盖公章的放行单,停车场凭放单放行查扣车辆。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7日至1月10日)

1、印发通知,部署春运期间打击黑车专项行动。

2、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获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

3、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打击黑车的实施意见(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于2008年元月15日前报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11日至2月2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同时加强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月25日至3月1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将相关文字材料报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组织开展的打击黑车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黑除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的重要工作来抓。依据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大车站周边、市区重点地带、城乡结合部、省际卡口和重点路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讲清法规政策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重要性,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黑车”、自觉抵制“黑车”的良好氛围。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3篇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2004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2003年、2004年、以及2005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4篇

周一到周五,

业务为每天早上8:35天历会

每周六上午9;00开总结大会

(七)考勤制度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1、 出勤: 时间调整时由办公室统一公布通知。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2、打卡(签到):全体员工统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打卡(签到)。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本人亲自打卡(签名),不得代打卡(签名),否则双方均以违纪处罚。

3、 迟到:上班8:30以后算迟到。以5分钟为计算单位,不足时为5分钟,按每计算单位五元扣减工资。15分钟后视为旷工。

4、早退:每天下午18:00前无故离岗者为早退。按旷工处理。

5、请假:员工若早上有事不能直接到公司,应在前一日由本人亲自(非特殊情况,不准无故代请假)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在当日上午8:30前用适当方法向主管部门经理请假,部门负责人将未到人员的情况在当日上午8:30前报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处理。请假未满一天者,以工作时间计算,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6、旷工:按正常工资的两倍核算扣旷工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积6天,予以除名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5篇

道路运输经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沧州XX运输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第一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

决 定

为切实做好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企业交通安全相关工作,成员组成如下: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XXX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XXX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员:XXX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计:XXX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臵、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五、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六、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领导组例会每月一次,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月二次。

2、安全领导组会议由安全领导组组长负责召集,驾驶员安全学习由安全部负责召集。

3、安全领导组成员,驾驶员安全例会无特殊情况必须全员参加。

4、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必须由本人签到,有别人代签每次罚款20元(罚代签人),安全领导组成员和驾驶员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

5、年终根据参加学习的情况给予奖励,并用为年终评选安全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5、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八、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

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臵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4、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臵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臵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九、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十、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臵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臵,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臵。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十一、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转载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臵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沧州XX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管理范文第6篇

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全体员工的安全工作职责。

2.8.2 安全会议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驾驶员安全会议(活动)原则上每周一次,每月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应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2.8.3 安全事故分析会议制度

针对企业或外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2.8.4 安全生产公告制度

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违章情况进行公告。 2.8.5 安全考核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安全考核。

2.8.6 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企业安全考核要求和运输重要季节的需要,适时组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活动。 2.8.7 奖惩激励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惩处。 2.8.8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8.9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企业应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人员制定及长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 2.8.10 行车日志制度

加强对车辆的运行管理,按班次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内容。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专人负责管理。

2.8.11 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出车前要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带病上岗,并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情况及时告知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2.8.12 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保险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日志档案、事故档案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2.9 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的管理 2.9.1 营运车辆的管理

2.9.1.1 企业营运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9.1.2 营运客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纪录仪、GPS等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并向上级报告。

2.9.1.3 营运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2.9.1.4 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 2.9.1.5 营运车辆按核定的载人数载运旅客,不得出现超员行为。 2.9.1.6 企业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营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2.9.2 营运驾驶员的管理

2.9.2.1 营运驾驶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9.2.2 企业要设立营运驾驶员聘用制用条件,审查驾驶员的资质,经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技能考试和安全意识考核合格并取得企业车辆驾驶资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对新聘用的驾驶员要确定试用期。驾驶员的聘用,需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审核对被聘用的驾驶员安全经历和测试安全意识。 2.9.2.3 企业应当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记录在案。

2.9.2.4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调离和辞退机制,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调离或予以辞退,。

2.9.2.5 企业应对驾驶员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其形式包括初次进入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情况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

2.9.2.6 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

2.9.2.7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 2.10 行车记录设备

企业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承包车主)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2.10.1 汽车行驶记录仪管理

企业应配备信息管理员,负责行车记录仪信息采集、下载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车辆行驶予以跟踪监督,建立车辆行驶电了档案台账。 2.10.2 汽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管理

2.10.2.11 使用GPS系统的车辆必须建立互联网车辆监控服务平台,24小时有专人监控,。 2.10.2.2 企业要对车辆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11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自评) 2.11.1 安全生产状况自评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企业安全状况自评,使上级有关部门掌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便于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自评工作中要做到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2.11.2 安全生产状况自评结果的划分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自评)标准》,通过自评,将自评结果划分为**(得分90分以上)B级(得分80~89分)、C级(得分70~79分)、D级(得分70分以下)四个等级。D级为评估不合格,需要整改达到C级以上才能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2.11.3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自评标准(附件一)

2.12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考核办法 2.12.1 行车事故的定义

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均称行车事故。2.12.2 行车事故的处理 2.12.2.1 行车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办妥保险委托手续,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或委托当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2.12.2.2 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管机构报告;接到特大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提交时间不得超过7天。 2.12.2.3 行车事故等级、责任、损失以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为准;不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行车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准;轻微、一般事故也可由企业行车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认定后5天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有关部门认定材料的复印件送当地运管部门。

2.12.2.4 行车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按“安全年资的扣除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整理归档。重、特大行车事故还应提交综合性结案报告。 2.12.2.5 企业应建立行车事故风险金和行车事故互助金制度,用于垫付事故处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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