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

2023-09-16

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死亡动物的处置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分析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弊端,提出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生猪保险;联动机制

兰溪市地处钱塘江上游,是衢江、兰江、婺江等三江汇流之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孕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兰溪人,滋养着百万亩大地。同时兰溪也是浙江省传统的养猪大市之一。据市畜牧局统计,2013年全市共有生猪养殖场(户)8 000余户,能繁母猪存栏4.3万头,生猪存栏28万头,年饲养量78万头。畜牧业的不断发展,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养殖户对死亡动物的随意处置,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更是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2013年3月9日,轰动全国的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刺激着人们的眼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部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死亡动物无害化管理和监管,严防漂浮死猪事件再次发生。3月27日,省政府下发浙政发明电[2013]5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传统养殖业的大力发展,2013年我市被农业部、省农业厅列入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试点县市之一,2014年10月,我市出台生猪保险全覆盖农业政策,同期,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落成并投入试运行。这是一项实事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一、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2012年我市在香溪、黄店两个乡镇进行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成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营运队,2013年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铺开。这种由营运人员上门收集死猪,并对主动联系、报送处理信息的养殖户给予每头不少于10元的补助的办法极大地改善了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采用化尸窖的办法处理死亡动物,将面上的污染转化为点上的污染,且目前这种化尸窖的选址与建立存在极大地困难,部分乡镇出现新建成的化尸窖被封堵覆盖现象。(2)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无法杜绝。自行处理死猪的规模场极易出现造假行为,而对于散养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养殖户并不愿意将死猪信息外漏,更不会主动联系营运队对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势必出现死猪随意丢弃现象。(3)每个乡镇(街道)需成立3~5人的营运队伍,由于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有效管理这些营运队伍也是一大难题。同时,政府还需对这些营运人员的劳动保障、工资福利、收集装备等进行完善,投入大。(4)这种敞开式的收集方式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并不能降低染疫动物疫病的扩散,反而助推了动物发生疫病的风险。

如何及时有力地处理死亡动物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畜牧业转型升级的翘板,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策部署的有效验证。

二、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兰溪市实际情况,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多部门共同研讨,我市启动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新机制。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兰溪市委、市政府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作为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多来,兰溪市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落实,倒排时间表,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就选址敏感落地难、环评要求高、地方财政基础薄弱等多种困难进行商讨,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及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兰溪市要求扩大生猪保险业务范围的复函》(浙农险办[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力推进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原则清晰,目标明确

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进行,通过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以及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建立生猪保险、防疫标识、收集处理、保险赔付关联制度,达到大小生猪保险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从源头解决死亡动物丢弃和漂浮死猪现象不再发生。按照相关文件政策 ,保险费由农户自交、市财政补助以及上级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按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生猪的无害化处理由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承保理赔工作由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承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开展有序,稳步推进

2014年9月底前,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落实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细则;10月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及生猪保险承保工作;11月份,启动生猪无害化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查漏补缺,逐步完善运作机制。

(四)明确责任,全民参与

1.为进一步深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进一步规范,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2.这种由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冷藏暂存设施(暂存量为一个月)、承保、养殖户报案、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理赔的联动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市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例会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保险基础信息的采集,承保收费,督促养殖场(户)建设配套冷藏设施,出现纠纷及时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养殖场(户)理赔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上报数量较大的或存有疑问的收集点,会同财政、保险等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有针对性地不定期抽查;公安局负责养殖场(户)涉嫌骗保行为及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补贴的查处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生猪保险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发改局负责政策性生猪保险的各项协调工作。

3.积极宣传,营造全民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宣传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的意义。(1)保险公司将全市所有生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系上安全带,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杠杠,让养殖户直接受益,使之形成“舍不得扔”的意识,激发养殖户将死亡动物自觉主动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解决病死动物随意丢弃问题,真正为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提供政策性保障。(2)每个规模养猪场各自建设冰库或购买冰柜,不仅省去了政府对暂存点建设的费用,而且将点对面的管理转化为点对点的管理,这种点对点的收集方式减少了动物疫病的传播,更能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3)保险公司的介入,其与市场化处理企业相互制约的利害关系,可以最真实的反映收集处理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了弄虚作假,这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

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是我市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体现,是探索构建新型农村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创新,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民创业增收致富和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彻底解决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根本性措施。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美丽兰溪”、“两美浙江”的建设工作,更是为和谐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责任编辑 陈丽敏]

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与中国金融部门兼业经营趋势得到加强,尤其是保险企业作为风险转移的单位,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也日益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文章从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角度展开阐述,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体系,使之在实践中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發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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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阳娟.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215-216.

作者简介:高瞻(1979-),女,山西祁县人,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级,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

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致力于研究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机遇,以及如何更为有效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自2005年,中国人保公司创先性的开启互联网保险后,互联网保险逐渐进入一个膨胀式发展的阶段,但是在此中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的提出,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这既是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新机遇,也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新挑战。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保险 产品结构升级 市场监管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僅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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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基于美国保险业的破产数据和文献资料,分析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破产概况和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影响,剖析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考察了美国的保险监管对破产保险公司的管理处置措施,最后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破产;破产原因;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2008年9月,与中国有着深厚渊源的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mationalGroup,AIG)向美国政府申请破产保护事件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2014年6月正德人寿保险公司对抗保监会监管事件被媒体曝光,正德人寿的偿付危机被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公众对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注。据保监会的监管数据显示,正德人寿2014年第一季度末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信泰人寿2013年年末偿付能力为-185.96%,自2014年3月起已被停止开展新业务;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保监会2014年3月发监管函要求暂停增设分支机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保监会的监管函要求自2014年4月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人保健康、国泰人寿、合众人寿、幸福人寿2013年年末的偿付能力分别为116%、120%、124%、133%,均不足150%,已接近监管整顿红线。一系列监管数据折射出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尤为显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研究保险公司破产对经济的影响路径,寻找有效的破产监管措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影响

美国的保险业如同其科学技术一样发达,保险市场成熟而且规模庞大,保费收入占世界保险市场份额的35%,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业注重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创新,鼓励市场竞争,追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美国约有6000家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保险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结果。美国保险评级机构A.M.Best在2011年5月份发布了一份关于美国1977年以来破产保险公司研究结果,其样本来自于拥有贝氏评级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保费收入覆盖了美国保费规模的98%,因此该样本能够反映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全貌。1977年至2010年的33年间,拥有A.M. Best评级的5021家保险公司中有713家破产,其中既有财产意外险公司也有人寿健康险公司,而且这713家都是独立的保险公司而非保险集团。仅1975-1990年的15年间就有140家人寿健康险公司破产;1982-2012年的30年间每年平均有22家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型保险公司破产还很少发生,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Reserve Insurance Company、Mission In-surance Company、Transit Casualty Company等大型财产意外险公司相继破产;一向经营稳定的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的破产更是格外引人关注:BaldwinUnited是1983年破产的第一个大型寿险公司,1991年之后,Executive Life Insurance Company、Mutual Benefit Life Insurance Company、Confedera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等几家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陆续破产,寿险公司的破产数量和严重性史无前例。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数量大幅减少,但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记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当年有12家保险公司破产,2009年有13家保险公司破产,当时AIG这个全球顶级保险集团申请破产保护事件尤其令世界瞩目注目。这个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1919年创立于上海的百年老店似乎濒临破产,然而AIG的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意外险、人寿健康险与退休金业务、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四大领域,在全球拥有7400万客户,雇员人数超过11万人。AIG这个保险巨头的规模已经大到不能让它破产。如同AIG在其分析中指出的,“AIG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从政府代理机构、公司、到证券用户。AIG的失败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果AIG破产,世界很多地区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难以评估,不仅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划,还有可能产生社会恐慌,并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万般无奈地承认:“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正是出于对AIG保险集团破产后果的担忧,美国政府最后决定出资救助AIG,使金融系统免受更大的冲击。

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在微观层面,不仅使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更主要的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影响已失去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的年金和养老计划。美国国家生命与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2009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保险公司破产使人寿、年金和健康险的投保人面临着保险利益降低、赔款延迟支付、更换永久性保险条款和增加成本等问题。在人寿和长期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越大,死亡和身患疾病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自然保费就越高,如果更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面临更高的保费,而此时大多数被保险人往往缺乏相应的支付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健康状况的改变可能会使他们无论支付多少保费都无法再购得保险,投保人甚至可能失去保险保障。

在宏观层面,保险公司破产将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市场的恐慌,对保险业和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一旦投保人预期保险公司将要破产,为了避免陷入漫长的破产程序,投保人即使知道能够收回部分未到期保费或现金价值,仍可能选择退保,这将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退保潮②,使整个保险行业产生经营风险。保险作为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补充社会保障和促进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众多领域,因此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产生传染效应,影响波及经济金融领域。

保险公司破产还将增加监管机构的负担,同时管理破产保险公司的代价也是非常昂贵的。ManinF Grace. Robert W Klein, Richard D Phillips (2003)的研究指出,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经营性质,保险公司破产的成本远远高于同等规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Hall, BrianJ (2000)对保险公司破产数据研究结果显示:1986-1994年美国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处理财产和意外险公司破产的平均净成本是该保险公司破产前资产的1.22倍;而James,Christopher (1991)的分析表明,银行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的平均破产成本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3倍;Kaufmann,George G(2001)的分析报告显示,银行在1995年至2001年间的平均破产成本约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2倍。Hall,Brian J (2000)对历史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保险公司真正变得无偿付能力或者发生财务危机之前,保险监管部门较早地进行监管干预可以显著地减少破产成本。文中指出: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几家较大保险公司的破产导致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破产成本记录,而未来保险公司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能会导致比之前更高的破产成本。随着保险集团日益国际化和业务多元化,保险公司破产所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因此及早发现可能破产的保险公司,对于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效力、降低破产成本、减少社会经济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二、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概述

美国学者对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代表性的研究结果有:美国众议员John Dingell(1990)经过1988-1989年长达1 8个月时间所做的著名调查报告《失败的承诺:保险公司破产调查》,对Mission、Integrity、Transit三家重大保险公司破产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定价不足、准备金不足、机构及业务快速扩张、过度依赖外包及代理、误用再保险业务、欺诈及关联交易、投资失败等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美国保险公司评级机构A.M.Best每年发布的分析报告,公布破产的保险公司数目、年度评级变化转移概率、基于静态池方法计算的保险业累积破产比率,分析破产公司数量和外部经济环境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触发事件等,所采用的数据为在A.M.Best评级的保险公司。根据A.M.Best1999年对美国1969-1998年参与评级的683家破产的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引起这些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准备金不足(34%)、迅速扩张(20%)、欺诈(10%)、高估资产(9%)、巨灾损失(8%)、核心业务巨变(7%)、关联方受损(6%)等,其他原因有再保险公司破产、业务外包、虚假报表、投资失败等。

Sharma,Paul(2002)在报告中对21家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案例研究,认为破产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管理者的决策、股东或其他外部控制者的问题。保险公司管理者的问题如缺乏能力、在他们专业领域以外的操作,缺少全局观念,目标相互冲突,不恰当的组织决策,由公司管理决策问题产生的中间问题等,这些潜在的内部缺陷导致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从而导致不适当的风险决策。因股东和其他保险人的损失导致的不良财务结果使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内部或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Sharma报告指出,存在潜在管理问题的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因此更有可能破产。

Roger Massey, David Hart, James Widdows (2003)基于美国1969-1998年间640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和欧洲的资料,研究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文章指出,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是多样的,可以归结为内部运营和外部环境两方面。主要的破产原因有:巨灾损失、快速扩张、业务外包、再保险失败、未预料的索赔、资本金不足、对外欺诈或管理疏忽、定价过低、信息管理失败与发布错误、公司整体竞争力低下、投资失败和盲目扩张至新领域。文章认为这些原因是互相交织和影响的。Darrel Leadbetter, Suela Dlbra,(2008)对1960年到2005年间加拿大35家非寿险公司破产案例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960-1994年的保险公司破产的首要原因为定价和准备金不足(28%),其次为国外母公司破产(24%)、增长过快(16%)、对外欺诈(12%),之后比较显著的原因是高估资产(8%)、再保险失败(4%)、子公司破产(4%)和巨灾损失(4%)。1995-2005年间的破产案例中,定价和准备金不足占40%,国外母公司破产40%,增长过快占20%。对美国、欧洲和亚洲地区案例的研究表明,定价过低和准备金不足是破产的首要原因。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Cummins (1991), Kazenski, Scoles, and Feldhaus(1995),Grace and Hotchkiss (1995)的研究都指出,保险公司的财务业绩与经济因素显著相关。这些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经济、就业条件,保险公司在债券、股票、房地产市场上的投资,以及市场竞争。Browne and Hoyt (1995)使用1970-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破产与保险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破产保险公司的频数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以市场中保险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市场竞争的加剧不仅使整个保险市场的利润降低,也增加了破产保险公司的数量。Browne,Carson and Hoyt (1999)基于1972-1994年的季度数据,对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与公司的特征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与长期利率的增长、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呈正相关,与房地产收益率呈负向相关关系。结论证实,经济和市场变量是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预测因子。J Da-vid Cummins, Richard D Phillips(2009)对1969-2008年美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历史进行了详尽研究,对财产意外险保险公司和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文章通过一张详细的保险公司破产风险图指出,保险公司面临相同的外部总体经济环境的波动,如利率的变化、股市波动、通货膨胀和失业率的增加、金融危机等,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财务困难,但对保险公司影响越来越大的是本地化事件,包括承保周期、不利的索赔成本趋势、房地产灾难、死亡高峰、未预期的长寿率。这些事件虽然影响所有保险公司,但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会因此破产。破产仍然是由内部原因引起的,包括管理不善、无效的治理、老板的错误决策等。

上述文献都认为,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交织造成的,保险公司内部的原因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直接根本原因,而外部触发事件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中,保险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金融环境破产则是外部影响因素。由于内部原因的作用,保险公司已经出现了问题,最终才会在外部触发原因的作用下导致破产。AIG的破产保护事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从外部事件看,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影响了AIG的经营效益,因AIG旗下的投资银行AIG-FP (AIG Financial Products)从事高杠杆、高风险的场外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交易,并出售高级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保险产品,为抵押债务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提供信用担保保险。当建筑公司过度建房和消费者过度借贷导致了次债泡沫破裂时,CDO价格崩盘,CDS的持有者向AIG要求补偿,导致整个AIG集团最终陷入流动性危机(Andrew Ross Sorkin,2009)。但从AIG公司内部原因看,AIG旗下的四大业务领域中,保险业务占比最大,寿险和财产险业务各占43%左右,金融服务业务占AIG的8%左右,资产管理业务占5%。财产险和寿险业务是AIG的核心业务,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真正拖垮AIG的是其金融服务业务。Bill Saporito(2009)认为:虽然CDS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单,但AIG销售的CDS合约保险单,承担了超过其承保能力数倍的风险,累积了数倍于其偿还能力的债务,因此从根本上看,AIG的内部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是其濒于破产的主要问题,正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所阐述的,“AIG利用了管理系统的巨大漏洞”,AIG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险和金融监管。AIG FP也没有像传统的保险公司那样,备用资产或者抵押物用来补偿潜在的损失,AIG承担了其能力范围之外的风险。

三、美国保险监管的破产处置原则

美国保险监管的格局是由《麦克卡兰·费古森法案》做出划分的。法案表述了联邦和州政府在保险监管中各自的角色:要求两级政府合作,联邦政府在议会认为的重大和一般性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而州政府负责在其他领域充分保护公众利益。此法案推动了保险行业形成一个完善的跨州和跨地区的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破产处置领域,保险公司注册州起主要作用,公司业务所在州也有相应的一些权力。尽管NAIC鼓励各州统一进行协调,但每个州都有解释其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讲,监管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的社会成本,这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防止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破产;二是保护、恢复、重组或者清算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首先寻求保护和整顿保险公司以保持保单的有效性,避免对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的不利影响;如果整顿的尝试无效,监管机构最终可能被迫清算公司。在预防性的监管行动为时已晚并且保险公司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正式的诉讼行动将展开。

目前各州对保险公司的破产管理基于以下两个示范法中的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人整顿清算示范法> (Insurers 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Model Act) (NAIC,2003)和国家法律统一委员会的《统一保险公司清算法案》(Uniform Insurers Liquida-tion Act)(NAIC,2003)。美国各州均有保险监管机构——州保险监管部,负责监控在本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当保险监督官认为某公司财务陷入困境时,他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权益。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监督官可以采取一些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指导命令、停业命令、整顿命令和清算命令。在指导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特定纠正步骤,在进行某些交易前要经过监督官许可。通常情况下,指导命令对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没有影响。在停业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州内部分或所有业务。在监督官认为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对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有利的情况下,监督官可以要求州法院签发整顿命令。在整顿命令下,监督官转换为公司的整顿人,他被授予管理公司的权力,整顿的目的是避免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投保人大量退保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法院的监督下,监督官对其认为合适的行为有广泛的自由权。一旦问题解决,控制权转交回保险公司;如果监督官认为问题无法解决并且保险公司的继续运营有损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监督官可以请求州法院签发清算命令。清算命令发出后,监督官转换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接管者去管理清算过程。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阶段,保障基金是为了避免保单持有人由于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严重财务损失和索赔拖延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保障基金在州法院签发破产命令后,替代破产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负有给付义务,但是,只有某些索赔能够得到给付并且保障基金对每次支付和每项保单都设有限额。通常情况下,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小于对保单持有人的支付,之间的差额通过该州内财务状况良好的会员公司分摊而来。保险保障基金依靠分摊和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支付被保险人的索赔。财产意外险公司破产监管可以用图1展示。

四、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是1997年以后成立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尚不完善,资产负债正处于成长阶段,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实体经济表现欠佳、经济问题不断涌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情况更为严重。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鉴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巨大,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当务之急,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可能造成问题的决策进行动态控制,从而减少保险企业做出破产风险的决策。目前我国保险监督处在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转变中,保监会正大力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在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之后又从细节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落实。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所掌握,这些公共信息将对降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十分有益。

保险公司破产管理的相关信息缺乏也可能造成监管者自身权利的寻租,因此提高保险监管透明度并完善问责制对提高破产处置效率十分重要。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在州财政困难时期的监管实践表明,有效的监管能减少破产成本,这就凸显出监管透明度的必要性。当下我国保险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监管体系中保监会一家独大,保险基金也由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这就意味着保监会身兼多职,既是监管者,又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其雇员公正执法的态度值得忧虑。因此建立评估破产监管绩效的财务数据系统十分必要。

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在于减低保险破产的风险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的社会成本,限制破产成本的幅度。宽松的监管将导致市场过度竞争,保险公司将压低保费以低保费优势占据市场,容易引发公司破产;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将产生较高的成本,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提高,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努力寻求降低破产成本和减少监管成本之间的最佳均衡点。

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本次两会的重头戏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金融监管部门改革方案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任首任中国银保监党委书记、主席。
破解混业监管难题

机构改革之后,监管体制由传统的“一行三会”架构变为“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稳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现阶段,庞大、复杂的混业经营局面已成,重回分业经营时代几无可能。因此,分业监管并不完全适应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现实,合并银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系有助于适应综合经营趋势。在分业监管框架中,无论哪个部门都无法独立解决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性问题,资金链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市场,从各自的角度来看,似乎都是合规的、可控的,但全局来看却又风险重重。现实倒逼下,防控金融风险,消除监管盲点,防止监管套利,避免风险的交叉感染,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逻辑。

银保监的统一监管,可以充分化解混业监管难题,解决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套利、监管缺乏穿透性以及“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等问题。

解决监管盲区

之前我国银行及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始终是以行业进行监管划分,这种形式下将会出现若银行涉及保险类业务,两个部门需要同时参与监管,这时,需要两个部门就充分协调对接,其中的对接成本会很高,周期也会很长;另外,随着金融市场的迭代升级,一些新的金融形态,将会出现没有机构监管的情况,如果两个监管主体出现监管协调不当,很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一委一行两会”将最大限度地解决金融市场监管盲区问题。

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银行、保险等机构出现合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市场变化,监管机构面临着交叉监管的难题。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入股银行,将自己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而且合业经营的业务形态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国家把银保监管系统合并成“一委一行两会”,将在监管交叉业务方面有新的规范,统一银行与保险行业的监管标准。

统一监管之后,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央行统筹职能得以增强

在此之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与美国类似,设立有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我国也尝试了备忘录制度,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并建立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美国监管配套的协调机制有备忘录制度、伞形监管、非正式接触和根据需要合作等。但由于这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其决策效力远未达到当初的设想。所以美国的非正式协调机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我国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考察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之后,我国强调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配合,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有所上升,更加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英国,在其“双峰”监管框架下,英格兰银行总体负责维护系统性安全和进行监管协调,包括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金融行为局(FCA)则独立于英国央行,负责消费者保护、市场正常运转和金融机构行为监管。我国在目前政府机构职能整合中,正在尝试逐步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地位有所提升,更加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填补了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空白。但是,当前机构整合与传统意义上的“双峰”监管仍具有较大的不同,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职能进行整合,这与我国金融结构上间接融资占主导有很大关系。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综合化、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将变得更加重要。

本次机构改革,将原银监会、保监会的政策制定权调整到中国人民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分离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职能的作用,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控股机构、系统重要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具有一定的监管权。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会更多在统筹规划、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综合统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的功能下。
从严监管政策仍将持续强化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说明了从分业监管到功能监管的变化。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功能监管能够消除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又能减少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套利”,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間的沟通协调,推动同一类业务不同行业资本监管标准的协调一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主要是消除规避监管指标套利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两类。

具体到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影响,对银行业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规模、影响力均较大。预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针对银行的从严监管政策将得以持续强化。随着监管政策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等监管套利高发领域将面临继续调整。

此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开端,是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立的新的组织架构,向统一金融监管框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预计新的监管架构将围绕统一宏观审慎监管和强化行为监管持续优化,将主要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提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保险业务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房地产业作为不动产内容之一具有流动性较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的性质,比较符合保险资金稳健投资的特点,可以成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之一。本文将通过对房地产发展空间的分析,研究保险资金应以何种物业类型进入到房地产市场,才能使自身获得最大收益,并探究在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的过程中又将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方法。

关键词: 保险资金 投资渠道 房地产 物业类型 风险防范 房地产泡沫

一、投资于房地产的必要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其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在《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动产”被定义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动产投资”,则指保险公司为获取投资回报,运用保险资金,通过认购不动产金融产品或以物权、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行为。因为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而房地产业是不动产中性质较为稳定的一项,最为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特点。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细则有望于近期出台,届时保险资金将不允许投资居民住宅、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房地产等项目。但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炒房等行为,而对于其投资范围做出的适当限制。

(一)投资渠道窄且收益率偏低

吴定富曾表示,“在中国目前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在承保这块的利润比较低的情况下,要使企业做大做强,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对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防范风险、做大做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国外统计资料也显示,只有当保险公司的资金年收益率在7%以上时,其经营才能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的投资收益率还未到此水平,2009年度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41%,同比提高4.5个百分点。仅凭债券、基金、股票、存款为主的匮乏的投资渠道很难到达,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收益一般为10%,但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率在5%上下,虽然安全但收益相对偏低。而地产的平均投资收益率约在8%左右,其安全性和收益率保险公司来说吸引力很大相对于4%的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投资地产后,收益将翻番。

(二)拓宽渠道——房地产业

按照保监会公布数据,截止2009年底,中国保险业的总投资额为2.69万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国外通行的保险业在房地产的投资比例——限额占总投资额的15%,进行计算,并假设30%的资金流入海外市场,进入全国楼市的保险资金大约可达2825亿元。因此,保险资金的去向吸引了房地产市场的目光。而且,我们知道保险资金的投资在于追求长期性、稳定性、累计性、负债性。而房地产业的流动性较低,短期内不易变现,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稳健投资的特点。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分析

2009年度胡润百富榜中,前十名中,房地产富豪有8位。房地产富豪卷土重来,无疑与当前中央政府的政策紧密相关,08年10月下旬国家和上海市出台有关完善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措施后,市场反应比较积极,交易量有所回升。与金融危机前的政府严厉的房地产业调控措施形成鲜明的对比。

(一)房地产行业近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1~12月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2009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6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12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103.66,比11月份提高0.88点。

其中,由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家经济刺激政策尤其是宽松的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预期等因素的影响下,今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表现远好于预期,出现了投资加快、销售增加、价格快速上涨和资金来源充裕等新情况。

(二)投资房地产的原因

1.刚性需求的存在

刚性需求,是指商品供求关系中受价格影响较小的需求,房产也属于其中之一,不论价格的高低,人们的需求都存在,而且都是必需的。房子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必须品,房子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对于中国人而言,拥有自己的房子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只要可以,都愿意花费巨资购买房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规模也逐渐减小由原本的四世同堂变为一个个小家庭,因此其对于房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无论城市居民对住宅面积、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因素无一不对房地产需求构成强有力的支撑,促使其价格提高。

2.土地资源稀缺

根据最新一轮的土地变更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总面积为18.2574亿亩。在2008年度,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了29.0万亩。2008年度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量比上年度下降了50%。我国房地产需求旺盛,使得土地资源消耗急剧上升。土地资源的稀缺,就势必使得土地成本增大。而现在随着建筑材料、人工成本的暴涨、资金成本以及各类税费的增加也同样使得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

3.通货膨胀

根据国外资料显示,房价随CPI的增加而增加。美国在第二次石油危机期间,通货膨胀形势最为严峻,CPI 上升了13%,与此同时房价却未大幅度下跌,仍然保持增速为正。在通货膨胀背景下,租金随通货膨胀率而上升,且租金波动幅度要小于房价,这对房价形成支撑作用,租金持续在一个高水平上,房价就难以下降。

相比较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历程,其总体发展水平还处于产业的成长阶段。而且,很多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价格的拐点大都存在于其城市化率达到65%以上,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讲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结构进入转型期,居民购买力和购买意向增强,都为房地产行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因此,在房产业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的空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国民的消费水平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下,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必然是势不可挡。 综上所述,投资房地产是可行,可以获取一定利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物业类型

房产的交易形式主要有: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房屋租赁;房产互换;房产抵押。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1~12月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2.1%。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43.9%;办公楼销售面积增长30.8%;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24.2%。去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同比增长75.5%。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增长80.0%,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分别增长66.9%和45.5%。

(一)居民住宅

住宅是目前比例最高的物业类型 ,住宅项目随城市扩张升值潜力很大。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迅速发展过程中 ,而且中国人对拥有自己的房子的思想远重于外国人。但由于住宅市场波动太大,涨得迅速跌也容易,而保险资金更要求“保险”,存在不稳定性,现在居民住宅资金存在过剩现象,保险资金再度介入,可能会导致其价格再度高涨,这不是政府所希望的,因此投资于此的可能性不大。

(二)商业物业

商业地产的回报率虽不如居民住宅,但出于收益性和安全性的考虑,目前投资于商业物业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国内开发企业自持物业比例很小 ,其重点在于滚动开发和现金流,这正好给了保险机构投资者一个很好的投资空间和投资时点。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与即将召开的上海世博会都将带来许多商机。2008年北京的住宅成交量下降了近50%,而商业物业成交量则几乎翻倍;而高力国际最新发布的“2010年房地产市场展望”报告也指出,今年随着世博会的召开,上海市零售物业市场将迎来大量新增供应,约为78万平方米,为去年供应水平的两倍。其中,大部分供应将随传统商业区的升级而涌现,如虹口区的四川北路和卢湾区的打浦桥商圈,约占新增供应总量的60%,传统核心商圈和新兴商圈的新增供应分别占20%左右。

(三)廉租房

房价的不断上涨,让廉租房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2008年中国廉租住房建设共投入354亿元,是2007年投入资金的3.7倍。其中,实物廉租房建设投入286亿元,发放租赁补贴68亿元。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可以有效地缓解房价的不断上涨,更符合政策关于出台紧缩房地产开发资金链的措施,而且现在,中国低收入人口的比例较高,对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巨大。保险资金投资廉租房领域的资金成本和收益都会比较确定。

(四)养老实体

自2000年起,中国已经迈入快速老龄化阶段。养老实体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成员的压力,因此这一市场的发展也引起了机构的广泛关注。泰康人寿的“养老社区投资梦”于2009年3月26日宣告成立,此项目投入40亿元用于北京郊区养老社区的建设。可以说,此项目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造福社会。

四、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财富的增长充满偶然性

富豪们由于对自己财富未来缺乏明确的预期,导致其发生一些短期的投资行为,促使其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金融等热钱所青睐的行业,从而导致房价大幅上涨,这其实不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此时,保险资金的直接介入可能会进一步导致房价上涨或烂尾的情况。为防止此情况进一步恶化,可以通过股权投资这一间接方式进行投资。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其他方式切入房地产市场。中国人寿(601628)于1月以24.08%的股权入主远洋地产,提前布局房地产市场;中国平安(601318)也已经通过旗下平安信托与金地、绿城等大型房企业分别签订信托投资协议,承诺对上述房产企业的项目设计股权信托计划,共同投资优质项目以及城市综合体项目。这一方式同时也可以解决保监会对于进入方式的限制。

(二)法律不健全

对于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如之前上海楼市出现了供应严重不足的情况,很多开发商手里无房可卖,导致了上海房价近期急速飙升,但是其实质却是很多商家故意不出售房产,为了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期再出售;以及市场中出现的投机炒作房地产导致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使得金融风险也不断加大,容易造成很浓厚的投机氛围。如果这种行为也逐渐发展,随着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为了抑制“潜规则”的诱导,走向其资金运用的规范化,专业化。我认为,政府应尽快做出明确规定,推出专门的政策来引导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尽快规范房地产市场,倾向于低风险并能带来稳定收益的项目。

(三)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

房地产泡沫的判定并无定论,主要可以参考这些特点: 1.整个经济是否过热。2.投资增长率。3.商品房的空置情况。参考起源于80年代日本房地产泡沫经济。此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是由于房地产的升值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形成恶性循环。这种价格的高速增长,直到1991年终于达到了难以持续的阶段。1991年在大都市圈里,地价开始下落。此时,人们对于房地产的需求降低,以投资房产从中获利想法也逐渐削弱,致使过度膨胀的泡沫,当房地产泡沫大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破裂,而一旦破裂又必然会给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但日本房地产泡沫产生于国家城市化进程完成之后,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迅速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农村人口像城市转移。同时,城市居民对住宅面积、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因素无一不对房地产需求构成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即刚性需求的客观存在。而且我国房产的价格远低于日本当时的房产价格。因此,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泡沫程度并非很大。

虽然,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的泡沫并不是很大,只是个别城市比较厉害。比如说投资比较集中地区,其换手率很大,就会对市场造成危害,同时,周边地区在其影响下也会盲目跟风,提高房价,导致市场会严重高估其价值。我们应从长远来看,由于房地产领域流动性低,只有在现在做好预防准备,控制其泡沫增长才能使这个市场稳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对于房地产业的投资控制在 10%以内。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整投资比例;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使金融监管措施赶上金融创新;同时及时向公众提供确切的有关房价的信息,让公众对此更理性,而不是盲目投资使泡沫膨胀。这样,房地产这一投资途径才会更好的服务于保险投资。

五、总结

房地产市场存在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如果房产发生贬值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而广大投保人则成了其最终的受害者。出于对广大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目前,由于市场整体上需求大于供给,以及人们的投资保值心理等因素都在推动房价的不断上涨,也给予保险资金的投入增加信心。但我们也要明确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应该是个长期过程,其周期较长,过程较为复杂,短期内投资于房产可能还会面临许多风险,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引导及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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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冰,蔡宗琦.千亿险资觊觎楼市保险巨头整装待发,中国证券报,2009

[4]龙斌.从迪拜泡沫破裂看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广州日报,2009

[5]张建丽.中国房地产业泡沫濒临破灭是危机or转机,证券时报 ,2008

[6]顾建发.上海房地产业周期波动分析,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8

[7]王金明,高铁梅.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问题的探讨,经济论坛,2004

[8]陈圣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细则即将出台禁投居民住宅,经济参考报,2010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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