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

2023-11-01

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1篇

一、企业内部审计与控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 内部审计与控制的出发点是一致, 都是为推动企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都是为提升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全面优化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效益。但在实践过程中, 企业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也是各具特点的。

(一) 企业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与发展实践中, 科学的内部审计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与发展中存在着的各类问题, 通过制定预防性措施和干预性方法, 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综合化的监督与检查, 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及时采用干预性措施。同时, 基于科学的内部审计, 还能够提升企业各个科室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引导他们认真履职, 严于律己, 及时改进工作方法, 切实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全面优化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方向, 综合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通过审计中发现出问题, 明确追究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偏, 对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既定的目标顺利推进也具有预防的作用。此外, 在企业经营与发展实践中, 通过科学的内部审计, 还能够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中, 一般都需要企业管理层确保该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规章制度来查询与监督企业经营与发展中的整体动态, 及时做出预见性的控制与防范策略, 从整体上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面保证企业健康的发展方向。

(二) 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与发展实践中, 科学的内部控制同样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方面, 以企业业务流程为着力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通过完善基础管理,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在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 业务部门是核心部门, 业务链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企业完善内部控制, 理应注重业务链条的内部控制入手, 结合企业的发展实际, 结合企业的业务量内容等来科学建构内部控制体系, 以便指导企业的各项业务, 保证企业各项业务都能够稳步运行。与此同时, 企业内部控制的对象是比较丰富的, 包含着人事物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内部控制, 能够约束企业工作人员, 有效激发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全面保证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安全, 真正提升企业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 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过程中, 科学的内部控制还能够优化人的素养, 提升人的素质。在市场经济浪潮中,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通过内部控制, 着力提升企业人员的整体素养, 全面落实培训方案, 切实提升企业人才的整体素材, 有助于推动企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此外, 现代企业在建构内控管理体系时, 往往都需要依托于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信息技术平台, 企业在进行内控管理过程中, 可以全面搜集与汇总企业的各类信息, 可以全面进行信息的研判与整合, 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各项问题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与控制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 需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作用, 同时更需要明确两者的关系, 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全面优化企业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 企业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具有非常大的关联性。

(一)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对于企业而言, 尤其是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而言, 企业内部审计往往要纳入到内部控制中的环境控制要素范围。如果将内部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内部审计则更加注重过程控制。内部控制可能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 涉及人财物等等诸多方面, 内部审计则是其中的一股重要分支, 或者称其为内部控制中的一种科学方法。由于内部审计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介入, 在审计过程中还能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因此, 在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 尤其是在企业风险的研判、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等过程中, 内部审计的实施, 能够全面提升内部控制的力度。

(二)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互为补充

在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是一种矛盾体, 两者互为补充, 互相完善。科学的内部审计, 离不开内部控制所产生的环境支持作用, 科学的内部控制, 也离不开内部审计这把利刃。在实践过程中, 只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真正做到互相补充与完善, 才能切实提升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实践过程中, 内部控制为内部审计提供了制度支撑和程序支持, 脱离了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将无从着手。相反, 内部审计为内部控制提供了改进的方向和建议,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内部控制的开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 应该注重运用科学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全面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关联性, 有效凸显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切实优化两者关系, 综合性提升企业的发展水平。

摘要:在市场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企业若想赢得生存与发展的先机, 就必须注重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 二者对完善企业管理,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全面分析企业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阐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 以便真正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 真正促进企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影响运用

参考文献

[1] 鄢小丽.浅析内部审计对现代企业发展的影响[J], 经济视野, 2014 (24) .

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2篇

一、 医患关系现状

近期出现杀医现象让社会震惊,也让医务界悲痛。据统计, 2012 年共有 7 位医生死于医患纠纷。 2012 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从 2008 年的 20.6 起增加到 27.3 起。这些数据显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恶性事件日益增加,由此导致的紧张医患关系和伤医事件,对医院和社会的影响凸显。如医生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学医,医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不当医生,甚至还有从风险高的科室转到风险低的科室,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让医患之间产生更多的不信任。

PPT 3 中的漫画形象的展示了医患关系的各种情况,它虽然不能全面的展示医患关系的所有情况,但它提示人们:中国式的医患关系是检查、花钱。其实这幅漫画展示了过度诊疗或者过度医疗现象,正常的医疗关系中应该进行适宜性的诊疗,在医生和患者应找到最优化的治疗方案,医患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二、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被动服从医生,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患者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这种主动和被动的医患关系,一旦治疗效果等方面有问题,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第二种是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要受到尊重,但是病员有疑问可寻求解释;第三种是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共同参与型的医患关系模式会让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应鼓励患者主动参与医疗安全。

三、误诊

医学是经验型的科学,处于不断的发展进步中,误诊在医学、医院的运行中一定会存在。武警总医院肿瘤生物治疗科主任纪小龙,研究收集了国内 200 种医学期刊上的标准误诊文献,汇集文献病例总数 548400 份,其中误诊病例总数 152934 份,文献报告的误诊率为 27.89% ,各间的误诊率波动在 24.5%-32.8% 之间,在不同等级医院间,误诊率有所差异。检索国外文献,有尸检误诊率报告均在 30% 左右。

PPT7 中的漫画显示了医生和病人关于误诊的思考方式截然不同:医生总是从医学方面去解释,而患者则从法律方面思考,要求赔偿,这也提示了医患之间沟通的困难。

四、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很多。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衣、食、住、行等问题的解决,人们对个人的健康越来越重视了,加上医学的进步和医学的设备的不断升级换代,有些肿瘤可以治愈,有些可以延长生存时间,患者对医学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第二是医生和患者的沟通不够,医生不重视与患者的沟通、不重视患者的意见,在沟通、病情的告知、知情选择方面沟通不够,一旦有不好的结局,容易产生医疗争议和恶性事件。第三是医院和医生不善或不重视与媒体沟通,加之媒体的工作者不是专业的医务工作者,立场容易与患者一致,因而媒体可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

五、医患关系的重点影响因素

医患关系的重点影响因素为:过度诊疗、适宜诊疗、放弃诊疗和优化诊疗。

(一)过度诊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 , 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与道德相违背,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对某种疾病的诊断超过了该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手段 , 即可以用简便的、一次性能够得到的诊断 , 却用了复杂昂贵和多次重复的诊断 , 亦即超越了学术界公认的可行适宜的诊断方法和手段。 2 .对某种疾病的治疗采用了多余的、无效的、甚至有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即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未能从疾病的实际出发 , 采用了超常规 , 也即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的多余过度的治疗 , 治疗不仅于疾病无益 , 且可能对身体有害。如扩大手术指征和手术范围、放宽放疗和化疗的标准、盲目地采用生物治疗等。

3 .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费用超过了一般标准 , 即医学界公认的诊断和治疗要求所形成的费用总额。

4 .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超越了该病人体力和财力的可支持度 , 虽然这种诊断和治疗符合学术界的公认要求 , 也应视为过度医疗。

5 、对属于正常生理范围的现象 , 或者虽有异常但可以通过自身调节很快得以恢复正常的现象进行医疗干预,也应视为过度医疗。如青春期甲亢做 甲状腺 手术。

6 、对某些死亡征兆已经很明显或死亡不可逆转的病人仍进行挽救生命的无效治疗。 产生过度诊疗的原因有以下五个: 1. 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 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差异。 3. 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4. 医生的道德水平。 5. 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二)适宜诊疗

医生和患者共同追求的应该是适宜诊疗。适宜的诊疗有 6 个要素 : 1. 在条件允许下疗效是最好的 ( 疗效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评定 , 不一定是当代医学水平最高的 ) ; 2. 安全 , 无伤害 , 或将伤害限定在最小的范围; 3. 痛苦小或无痛苦; 4. 便捷。便捷是医疗可普及度的重要条件,便捷应当和疗效联系起来; 5. 经济可承受性 , 即经济耗费最小; 6. 适度医疗要求的医疗 , 既不应过度 , 也不是不及。

(三)优化诊疗

从医学科学的允许度和病人的期待看 , 任何疾病的最优化医疗 , 应当包括三个层次方面的内容 : 首先是最优的诊治方案 , 主要目标是疗效最佳、最安全、痛苦最少、便捷和费用低五个要点。其中以疗效和安全最为重要,其次是最优秀的医疗服务。再次是在实际上取得了最好的近期和远期效果。方案的最佳疗效中只是一种预期效果。而最优化的医疗是不能以预期效果定论 , 还必须在实际上取得了的最佳效果。只有这三方面的结合 , 才能构成理想的最优化的医疗服务。

(四)放弃诊疗

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化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让患者参与治疗方案的选择和决策已经成为现代医学实践的共识。患者的意见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决定性意见。所以,在面对彻底丧失治疗机会的患者时,引导患者学会放弃,成为医生的一项重要任务。

主动选择放弃很困难;而帮助别人作出放弃的选择,更加困难。很不幸,职业特点决定医生要成为经常劝导别人作出放弃选择的人,这是医生的最艰难选择,表明了医学和医生在面对疾病情形下的无奈。

六、医学道德基本原则

医务工作者承担着管理者、沟通者、照顾者、代言者、保护者及教育者等多重角色。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需要有高深的专业素质、广博的人文素质。知情、同意、自由、不伤害、最优化,是国际社会认同的医学道德最基本原则。

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3篇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网络合作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选择。吸收能力是合作效率最关键的因素,也是研究产业网络合作发展趋势的重要切入点。目前对吸收能力的研究仅注重在单一企业的研究,忽视企业间关系而使其难以对合作效率进行深入认识。本文以企业间协作关系为基础,通过分析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对象、程度和方式的影响,将网络信任体系、企业合作意愿、企业间能力间匹配性三个维度引入企业间合作效率的研究,建立了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企业间合作模式。阐明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效率起着关键作用,揭示网络高效率合作内在机理。

【关键词】对偶吸收能力;合作关系;合作模型

一、引言

为适应市场变化企业间网络合作在全球范围快速兴起,速度、柔性化、整合和创新成为企业组织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其商务活动已经不只是在企业所设定的边界和范围内,而是扩大到企业间的网络范围。随着信息扩散速度的加快、外包的盛行、网络合作关系的日益密切,企业核心生产活动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产业网络合作是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联结起来的组织网络,产业网络合作的目的是:实现企业间信息共享、知识技术共享、品牌共享与系统共享,以获得“联结经济”效益。产业网络合作的作用可以规避企业间竞争的不确定性,如资源的相互依赖性,更有利于企业间信息沟通和控制收益。产业网络作为企业的社会资本,使企业可以获得双重竞争优势,既从网络团体和网络的管理中获得的团体优势,也可凭借网络内各企业所拥有的特定的能力共同组建而获得的(虚拟)公司优势。

产业网络内企业合作可以分为常规性合作与创新性合作两种:常规性合作是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合作,强调业务间协作,是价值链上构建的产物,企业受益于合作产生的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创新性合作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以知识创新为目标的合作,强调知识的融合,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创新获得超额利润。无论哪种合作,合作效率成为企业间网络关系选择中的最终目的。企业合作效率受企业间能力契合程度的影响,即企业的对偶吸收能力的影响。企业吸收能力与企业核心能力是同时期提出概念,但大量研究集中在企业核心能力上,随着企业间的网络合作在全球范围快速发展,研究已从单一企业扩展到企业间的研究,对偶吸收能力日益成为合作效率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本文将以吸收能力为切入点,揭示影响网络合作效率的关键因素,并为企业提供网络合作关系选择的方案。

二、关于对偶吸收能力文献研究

企业对吸收能力是指要考虑自身的因素,同时针对合作伙伴建立专属性吸收能力。企业识别、吸收、以及运用其他企业知识的能力建立在社会性互动、合作过程以及伙伴之间关系的基础之上,超额利润是由合作企业共同产生、共同分享的。1977年Pfeffer J,Salancik G.R.最早提到深入到企业间互动的角度研究影响吸收能力的维度,把吸收能力认为是交换的重复过程,并由此创造出关系租金。在合作组织间对偶关系研究上,Krapfel

J.R,Robert K,Salmond D,等(1991)指出合作伙伴现有的知识基础必须有所重叠,否则就没有吸收能力。Burt R.S.(1992)通过发展共同惯例提升资源再组合能力,可以有效地使组织识别与吸收彼此的知识,组织间通过关系与归属某个群体而增加的相似性等。Zahra J.George H.2002认为吸收能力应该在学习对偶的层次来进行衡量,他们提出并证明相对吸收能力的概念。综合文献研究表明,吸收能力中的关系维度是影响企业合作效率的最重的因素,对偶关系以互惠、互动为核心,使企业间的互动深度嵌入在网络合作中,对偶关系成为合作网络中的基础。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关系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合作对象的选择、合作程度的选择、企业间关系治理机制及合作方式的选择。

1.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对象选择的影响。网络合作中企业间合作对象的选择是基于对偶吸收能力大小,企业会优先选择对偶吸收能力大企业合作,以提升合作效率。基于对偶吸收能力企业选择合作对象核心要素是:兼容性和匹配性。兼容性包括技术兼容和文化兼容,技术的兼容性是指技术领域相似或衔接,企业文化的兼容性即企业文化内容和强度的兼容;匹配性包括知识和能力匹配,知识匹配即知识基础的重叠域大小,重叠域越大越对偶吸收能力越强,企业间越具有快速合作的潜力。企业间可以从通过知识基础三个方面内容来判断合作对象知识基础重叠域大小,即知识内容的默会性、知识结构的复杂性和知识成分的相似性。合作企业可通过分析知识基础的内容,对比存在的差异,增加知识基础重叠域提升对偶吸收能力。能力匹配是企业组织管理能力相似性,它包括二个方面组织管理措施和组织结构的相似。组织管理措施在企业一系经济活动中准则和杠杆,它能明确表达企业战略意愿、价值观以及企业发展的方向,同时规范和引导企业员工的行为。组织管理措施相似体现组织行为的相似,例如企业的补偿措施对部门以及业务单元的创新行为有很大的影响,补偿措施的相似使企业能够更加容易的吸收外部知识。组织结构是组织处理信息途径和决策体系的综合体现,是组织内部效率综合反应。企业间相似的组织结构会促进对外部知识的吸收,例如在处理隐性知识与复杂知识的交流中更为明显。

2.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程度的影响。网络内各企业间虽然在各自企业生产要素互不相同,但确能在价值链环节上具有部分比较优势,为了网络在市场竞争中“共同优胜”,避“共同劣汰”,企业间在产业链环节上展开合作,为了实现合作效率,网络合作企业都会有目的地增加对偶吸收入能力,以构建友好的共生网络的模式。对偶吸收能力影响企业间的合作程度,可以从合作的地位和依赖程度的两方面分析。(1)网络内企业间合作地位描述企业间合作过程中,讨价还价能力在控制到服从之间不同变化的程度。网络内企业间合作地位受企业的对偶吸收能力的影响,当网络中对偶吸收能力强时,合作双方地位相当,双方在合作程度就较为密切和长久。反之,一方就会在合作关系中的地位较高,而较高的地位则意味着具有较强的网络内部控制能力和讨价还价的能力,使该方从双方关系中获取比较多的利益,因而具有很强的网内制衡力量。合作地位的差异性过大一般来说会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但对于合作程度的紧密和长久并不是下相关的关系。例如,大企业在网络中地位较高,具有较大的网络制衡力量,在网络中与其它企业间的合作深度和周期都低于对偶吸收能力强的企业间的合作。(2)网络内企业间相互依赖程度受企业间专用性投资合作范围和深度影响,企业间专用性投资是指企业间在合作过程中互惠和支撑内在需求所投入的投资总量,包括增加企业间兼容和匹配所作的一切投资。合作一旦终止,专用性投资就将成为一种沉默成本,高昂的成本给投资大的一方将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网络合作过程中企业间为提升对偶吸收能力而投入大量专用性资本,增加了企业间的相互依赖,进一步促使企业合作中的信息交流,增进企业间人员的频繁往来,加强企业间合作程度。(3)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方式的影响。对偶吸收能力的大小决定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公平性,对偶吸收能力大的企业综合适应性程度高,合作时间越长和合作效率越高,对偶吸收能力的综合适应性决定企业间合作方式。企业对偶吸收能力综合适应性程度越高的企业间就更容易选择紧密的合作方式,通常会选择以产权管理为主的结构。典型的有企业集团形式,网络中的企业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之间是以产权为主的管理。处于主导地位的寡头企业通过参股的方式来协调整个网络内的经济活动,网络内可以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相互伤害。而对偶吸收能力综合适应性程度越小的企业间就更容易选择松散的合作方式,通常会选择以契约管理为主的网络合作方式。网络中企业之间主要是以契约为主的管理形成,较为松散的企业合作方式,是最接近市场的组织形式,包括传统与非传统契约形式。对偶吸收能力的大小是相对概念,网络中企业间合作方式有行业协会、卡特尔、价格同盟、共同投资、互惠贸易协定、协调委员会、合作生产、分包制和战略性联盟等形式,合作企业会根据彼此的对偶吸收能力大小选择相应的合作方式。综上所述网络中企业间合作模式的选择主要涉及到的合作对象、程度和方式等三个方面均与对偶吸收能力相关。

三、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模式研究

网络合作的内在本质特征是一种合作竞争型准市场组织,它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效率性是这种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但达成有效存在着许多的障碍:合作中失去自主经营权;合作双方地位的差异;企业间利益的不一致或合作的利益对某一方不显著。网络合作机制的建立必需改变原来的以权力构建企业制度、以价格构建市场秩序的理念,建立以吸收能力构建合作竞争型准市场组织制度。

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模式是以社会互惠理论为依据,以网络信任体系、企业网络合作意愿为网络合作基础,以构建完整稳定的价值网络为目的,核心是根据企业间对偶吸收入能力大小作为标准,构建高效率的网络合作模式。合作模式从三个维度进行构建:首先要有良好网络信任基础作为外部环境;其次要根据对产业链和企业战略发展意图判断企业合作的意愿;最后要以企业间对偶吸收能力大小,从兼容性和匹配性识别合作对象,从相互地位和依赖性判断合作程度,从综合适应性决定合作方式。网络信任体系、企业合作意愿、企业间能力间匹配性对网络合作绩效和产业网络稳定发展产生综合影响。如图1。

图1

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企业间合作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偶吸收能力体现了双方知识基础、组织管理措施以及组织结构等方面的相似性。可以用适应性有效地解释企业间学习,以相似性分析知识溢出和转移,以歧异性研究企业间合作创新,通过对企业间的互动行为解释网络内两个个体间关系的紧密程度,并对合作效率进行有效分析。对偶吸收能力成为分析网络合作效率解释网络合作目的的最佳视角。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模式弱点在于,对偶吸收能力本质上是企业自身吸收能力与企业间对偶关系的函数,一旦脱离合作网络与组织间关系,就退化为企业内部的能力而丧失其意义,因此,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模式依赖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文章通过分析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对象、程度和方式的影响,阐明对偶吸收能力对合作效率起着关键作用,揭示网络高效率合作内在机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的网络合作模式是组织在知识与结构基础上的相互识别、获取、有效利用资源的合作模式,是一种基于互动双方合作关系的分工互惠模式,是一种弱化组织界限嵌入在组织间共生模式。文章提出建立基于对偶吸收能力网络合作模式,为企业间合作提供选择思路,促进企业间稳定合作关系,提升企业网络合作效率。

参 考 文 献

[1]Pfeffer J,Salancik G.R.Organization design:the case for a coalitional

model of organizations[J].Organizational Dynamics.1977(6):15~29

[2]Burt R.S.Structure hole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M].Cam

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12~16

[3]Krapfel J.R,Robert K,Salmond D,et al A strategic approach to manag

ing buyer-seller relationships[J].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1991(25):22~37

[4]Zahra,S.A.&George.G Absorptive capacity:A review.reconceptu

alization.and extension[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2,27(2),185~203

[5]江若尘.大企业利益相关者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141,148

[6]罗珉,何长见.组织间关系:界面规则与治理机制[J].中国工业经济.2006(5):87~95

[7]贾根良.网络组织超越市场与企业两分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4):13~19

[8]李新春.企业联盟与网[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40

[9]曾楚宏,林丹明.论企业边界的两重性[J].中国工业经济.2005(10):73~80

[10]陈宏军.企业间关系的类型及选择[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8(5)

项目基金:省科技厅项目:河南产业网络中人才资源有效合作研究(项目编号:112400450315)。

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4篇

摘要: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对供应链企业以及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它能规避机会主义风险,降低企业间的交易费用,促进企业间的合作愿望,提高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信任的前因包括声誉、沟通等方面,不同情境下信任的内涵也不相同,对供应链企业的影响也不同。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信任;前因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产品生命周期和交货提前期越来越短、产品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膨胀、全球竞争加剧等。这些不确定性和由此带来的风险对企业参与竞争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内部资源整合已经难以应对这种局面,同时原有的企业管理思想也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竞争形势的需要,于是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应运而生。Ohmae&Associates的创始人、总经理大前研一认为:“公司刚认识到一个国家早已接受的事实,那就是在这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充满危机,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单独前行”。由于供应链管理强调核心企业与最适合的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因而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Balt指出,只要存在风险和不完全买方信息,信任问题就至关重要。由于供应链是一个复杂系统,参与各方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而且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又具有不确定性,高度的风险使得供应链各环节的衔接与协调既非常重要又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信任这种润滑剂来保证供应链的正常运转。换言之,信任在供应链管理中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毋庸讳言,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对于供应链管理极为重要,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是失败的,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成员企业间缺乏信任,存在权利上的不对称等,这些与供应链管理的思想是相悖的。

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相互信任能够增加协同性,并减少双方的心理和经济方面的损失,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绩效,这些论述在已有的研究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是一种关系型社会,许多企业间的买卖关系经历着信任危机,往往直接导致供应链的低效率甚至合作伙伴关系的破裂,从而使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危机感,不利于供应链整体绩效的优化。因此,进一步明确供应链企业间合作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供应链企业间信任关系是我国供应链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

二、信任的定义及维度

对信任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Georg Simmel,他认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信任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心理学家们采用实验和量表等实证研究方法,试图从人格、态度、动机、认知、人际关系等个人的心理实践着手,解释信任的发生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学者们开始重点关注信任问题的经济学意义。然而,经济学对信任的研究比较分散,往往是在论述一个具体经济问题的时候运用到信任的概念,以信任作为自变量来研究信任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但缺乏对信任形成机制的研究。管理学领域中的信任研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有效润滑剂,因此,对信任的系统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从社会学的视野来看,信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是与社会结构、文化规范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而心理学只关注发生在微观主体之间即人际间的信任,与组织间的信任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概念和方法值得借鉴。

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问题本质上是组织间信任问题,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企业间联盟治理和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组织信任。目前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对于信任的定义尚缺乏一致的理解,学者们根据研究需要,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信任进行界定。Anderson等认为:“信任是对另一个公司将采取对本公司有利的行为,且不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事情的一种预期”。Ganesan将信任定义为:“对交易伙伴有信心而依赖该交易伙伴的意愿”。Mayer等认为信任是基于另一方将采取对施信方有益行为的预期,一方所持有向对方暴露脆弱点的意愿,取代了对另一方行为的管理和控制。Chow等将信任定义为:“对某人或某物的可依赖性与忠诚的期望水平或确定性程度”。Sako对信任的理解是:“信任是一方所持有的关于交易伙伴将采取双方都可以接受行为的预期,包括任何一方都不会利用其他成员的脆弱性的预期”。这种预期减少了可能的行为,因此减少了因为交易伙伴的行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Pavlou将组织间信任定义为:“组织成员集体评估组织所有的一种主观信念,组织的人员将会根据他们确信的期望完成可能的交易,他们有能力却放弃控制另一方”。Cannon等从社会心理学和营销学角度将信任定义为:“对于信任对象可感知的可信赖性以及仁慈”。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信任是“由一个企业所持有的当对方面对机会主义行为选择的时候不会利用自己的脆弱性的预期”。从上述有关信任的定义可以总结出信任具有以下特点:施信的主体具有某种脆弱性,信任是一种预期,对方的不确定性行为以及机会主义行为是信任存在的条件。

学术界对于信任的不同定义导致了不同的信任维度划分,信任的维度经历了从单维度到多维度的演变。以往的大多数研究采取单维度测量的方式,近年来,随着对信任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对信任维度的划分更趋向于多维度,Ebert对信任的维度的划分作出了详细的归纳。在信任的维度中,认知信任/情感信任、仁慈/可靠性、能力/善意、可靠性/可预测性等几种二维划分方式比较具有代表性;而三维划分方式也比较常见,例如,Mayer等将信任维度划分为能力/仁慈/忠诚信任;Dyer等将信任维度划分为可靠性/公平/善意信任。上述各种信任维度可能在不同的研究中出现不同的组合,此外,还有其他的信任维度,如合同型信任、制度信任等。通过细分信任维度,信任测量的更高准确性得以实现。

信任是供应链企业防范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和对抗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并不是成员企业单纯而盲目的利他行为的体现,善意或情感型信任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即使成员企业具有一定利己倾向,经过利益的计算也有可能最终会选择互惠行为,也会带来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现实中,单向信任导致的结果是施信方因为暴露自身的弱点处于被动地位,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事实上,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大多来源于契约的限制或利益的计算以及双方行为的可预测性。施信企业就对方的可信度建立评价机制,这种机制

主要基于能力、声誉、规模、创新性以及与自身的契合度等指标的判断,并且在双方进一步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延续评价和利益计算,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这种互动关系的产物。大量的研究探讨了供应链的这种互动关系,揭示了信息共享、相互依赖性、专有资产投资与信任以及供应链绩效等问题的重要性及其相互关系。此外,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还受到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影响。早期的供应链联盟以企业家的关系网为纽带建立的企业间信任,在合作的初始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企业的自利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靠这种松散的信任关系预防成员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并维持高效合作显然不够。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对供应链企业间信任关系来说显得日益重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来降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企业行为的可预测性,可以促进供应链企业间的长期合作。

三、信任的结果和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组织关系学学者们就注意到相互信任是成员间关系质量和绩效表现的重要影响因素。Ebert通过对1966—2006年的800多篇高水平文献进行综述,发现其中45%的文献是关于p-p的研究(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27%是关于O-O的研究(即组织之间,主要是虚拟企业及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问题),26%是关于P-O的研究(即组织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同时发现虚拟企业和合作经营的兴起不仅暗示了组织文化和组织员工间的信任问题,而且揭示了信任机制的重要性——作为控制的补充,对于合同制的B-B关系(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模式)能使之更有效率。信任被认为是影响商业表现的关键因素,是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它促使更为开放的沟通和信息共享。信任也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复杂性,增加可预测性和策略弹性,减少投机行为,是等级权力控制的替代,并且为非正式合作和合作创新奠定了基础。信任在供应链协调管理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众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支持。

近年来,从国外关于企业组织间信任的实证研究来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了信任的作用,使得信任的结果变量非常多。总体而言,信任的结果变量有:保持交易伙伴的协调一致、信息共享、合作关系的建立和持续、声誉、相互满意、减少控制、规避机会主义、长期目标的实现、共同价值观的建立、沟通水平的提高、承诺以及增加信心。上述信任的结果变量虽然各异,但是其对供应链企业间合作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机会主义风险,降低企业间的交易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机会主义的存在是信任存在的前提之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供应链节点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长期合作博弈可以使企业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从而减弱合作中各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使得他们相互之间的信息由割裂与封闭变成了互通与共享,通过供应链的整体优化促成节点企业的帕累托改进成为供应链中所有成员企业追求的目标。所有这一切必然带来交易费用的节约。信任可以降低企业间的交易费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交易费用的节约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信息搜寻费用的节约;交易谈判费用的节约;契约履行费用的节约;交易变更费用的节约。

2、减少冲突,促进企业间的合作愿望

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中比较关注的,也很重要的一点是:伙伴间的冲突可能导致较高的费用以及伙伴关系的较早破裂。而信任能够帮助化解这种冲突,因为信任自己的合作伙伴更可能使得自己在解释对方意味不明行为的时候采取一种对合作关系稳定性有利的理解方式。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都已经表明信任能促进企业间的合作愿望,在营销渠道理论中,一个公司信任其供应商就将更加忠诚于且愿意维持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Anderson等的研究发现:一旦建立了信任,企业将会发现协调一致的、共同的努力将带来超过仅仅以自身的最大利益出发所能达到的收益。Morgan等也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信任度越高,组织之间越趋向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信任对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都是至关重要的,信任能够使组织之间互换有价值的信息,投入时间和资源去理解业务,获得超出个体所能实现的结果,从而提高生产与服务的柔性,在不可预测事件发生时提高对方的责任感,努力谋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所带来绩效的提高使得成员企业更倾向于留在合作关系中,增强了合作意愿。

3、降低不确定性,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

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消费者需求的日趋多样化与个性化增加了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同时企业还需面对合作伙伴行为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揭示了信息在降低企业面临不确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信任是企业分享信息的重要原因之一,及时而有意义的信息分享,能够有效地降低系统的不确定性。

通过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可以降低合作伙伴行为的不确定性,还可以很好地应对需求的不确定性。信任促进企业间的信息分享,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及时和准确,同时也更有意义,保证了成员企业交货的时间和质量,大大降低了“牛鞭效应”,提高了供应链的反应能力。同时,高水平的信任关系还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与摩擦、谈判与协商,进而减少处理矛盾与摩擦的时间消耗。信任还意味着超越合同之外的灵活性,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和危机时的应变力,可以减少企业在应付突发事件和危机中的相互推诿,促进了企业间的融合,提高了供应链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4、规避关系终止和寻求替代的成本

在关系营销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一个终止的团队将寻找可替代的关系,因此产生转移成本,这些成本主要是由专用资产投资产生。这个假设在供应链管理中也是完全适用的。在企业合作关系或者战略联盟的研究文献中常涉及专用资产投资的概念,其指的是企业为了某一特定的合作关系或联盟所进行的实物、技术、人力或管理方面的投资。这种投资可能具有一定的锁定效应,在企业退出或转向其他的合作关系时,这些资本很难进行再利用,如果转移成本太大就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现有关系中。除了转移成本之外,还有寻求替代关系所要付出的搜索成本、协商成本等。如果成员企业间能相互信任、合作无间,就不会出现关系的较早破裂,也就可以规避这部分成本。事实上,很多研究都表明信任能够促进合作企业间的专用资产投资,信任与专用资产投资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加强关系。

四、信任的前因

无论是从供应链管理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信任的成因都显得极为重要。目前,供应链企业信任问题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前因性研究和机制性研究。前者是在不同的背景下探寻影响信任的具体因素,后者是分析信任建立的过程和基础。信任的前因性研究和基于过程观点的信

任机制研究都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金玉芳等对于信任的前因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将信任的前因分为3个方面:受信方特征(包括诚实、专业技术、能力、善意、声誉和规模等)、施信方特征(包括顾客的满意、施信者的倾向等)以及双方的互动特征(包括沟通、合作、共同的价值观、感知到的供应商的投入、承诺、双方交往经历、对问题和冲突的解决等)。目前关于供应链企业间信任的前因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受信方特征以及双方的互动特征两个方面,关注施信方特征这一前因的研究比较少。已有研究成果中关于信任的前因内涵阐述比较丰富,如:意向、过去的行为、关系、社会关系、相似性、信息共享、能力、合同、正式合约的减少、可靠性、减少依赖、可预测性、共同的价值观、声誉、合作、专用资产投资、满意等。由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信任概念具有双重性。以顾客满意为例,信任既是满意的前因变量,又是满意的结果变量,这在企业组织间信任的实证研究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从已有文献来看,学者们大多根据自己研究背景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前因变量,缺乏一般的研究模型。在信任的前因性研究中被广泛提及的变量主要有声誉、共同的价值观、沟通等。

Doney等研究认为供应商的声誉与客户对供应商的信任感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供应商的声誉是买卖关系中影响客户信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比较容易获得信任,因为声誉是一种标签,企业的声誉好说明在过去的一段时期中,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好的表现,这可以增加合作企业的信心,从而建立起相互间的信任。声誉好意味着该企业投入了资源去维护自己的声誉,是在诚信经营,合作企业基于信任将采取恰当的行为。

共同的价值观强调合作企业间要具有共同的信念,在行为和目标上有着较高的协调一致性,在应对环境变化的时候能够采取不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有时为了双方的利益和系统目标的实现能做出妥协。当双方拥有共同的价值观时,就更容易理解彼此的意愿和行为,对外在的状况和事件能够采取相近的理解,不容易发生冲突。与共同的价值观异曲同工的前因变量是相似性,邱海雄等在实证模型中采用这一概念,相似性指的是组织文化和行为、目标与政策的相似程度。

沟通一般被理解为合作双方正式或非正式的、及时而有意义的信息分享。沟通,特别是及时的沟通,能够帮助企业之间解决争端、协同认知与预期,从而促进信任的建立。Denize等通过分析355个样本,详细考察了信息的特征、信息传递的特征、信息的层次、信息交换准则等和信任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保证信息质量的信息交换准则与信任水平有着最为显著的影响。信息交换准则强调的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的认知。因此,在建立信任关系的时候应注意所交换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切实为对方所需,大容量无意义的信息只能增加对方的信息处理成本,甚至可能降低对方的信任度。

除上述信任的前因要素外,在“买方一供应商”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哈尔希认为战略联盟或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并非企业间的关系,而是某些人之间的关系,谁在联盟中对另一家公司,谁的想法就会被理解为公司的想法。因此,有学者主张将窗口人员(销售人员、代表)间的信任关系纳入企业组织间信任关系的研究范畴,潘文安等研究表明个人信任对合作绩效有影响,且其直接影响大于通过关系承诺产生的间接影响。此外,Sako等通过一项对日本和美国的跨文化调研发现,日本供应商的信任形成比美国复杂,信任水平更高。Dyer等的研究部分支持了上述结论,并且提出信任程度因国别而有所不同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制度环境有所不同。目前对于信任的研究开始趋向于制度、文化思路,学者们认为制度因素也是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前因,文化对信任的建立过程和信任水平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虽然国外对于信任问题的研究已经著述颇丰,但不一定适应中国情境,以我国供应链企业为样本进行信任的前因性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

五、结论与展望

在对供应链企业间信任研究综述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已有的关于信任的研究有以下特点:①以信任作为自变量研究信任的作用和结果的文献居多,主要从买卖关系当中的买方视角寻找信任的前因,一些从战略联盟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角度出发的关于信任的研究则较为笼统,缺乏对于特定买卖双方信任的比较研究。②大部分研究是着眼于信任的单一层面,且以组织间信任的层面居多,研究组织间的人际信任的很少。③大部分研究着眼于信任前因的几个方面,声誉、沟通、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获得普遍的认同,而制度环境、人际信任、专用资产投资和依赖关系等因素逐渐被选择性地纳入信任研究的框架中。④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信任的研究多侧重于人际间信任、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信任,而专门针对企业间信任的研究较少,尤其是以中国内地企业为样本的经验研究非常缺乏,而信任研究展现出跨文化的特征,信任内涵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性,因此,具体情境下的信任研究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情境下有关供应链企业间信任产生的前因和发挥作用的研究较为缺乏。结合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深入考察信任的前因及作用机制有助于丰富供应链管理及信任理论的研究,并能为建立有效的供应链信任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5篇

摘要: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学校设定与治理各项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在对其展开理论层面研究的同时,还需要回归到学校体育工作的真实环境内,掌握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内在意蕴与潜在性本质,研究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另外,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一个载体,也应体现制定与实施人员的价值诉求。因此,研究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与价值预期,对提升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认知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学校体育;内部规范;法治;形式;价值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学校开展体育教育工作的基础,确定了学校内部参与体育教育、体育学习人员应遵守的行为,主要包含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体育课规章制度、课外体育活动规章制度、学校体育竞赛规章制度、体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等多个方面,在学校与师生之间创建稳定性的联系框架,为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提供理性秩序。在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功用、价值方面开展理论层面探讨时,还需要回归到学校体育教育的环境内,全面把握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内在意蕴,寻找采用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1]。学校体育工作的展开是以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约束进行有序的调节,既要能反映管理人员的意志,又要能全面反映学校权利主体的意志。学校中从事体育工作的权利主体、被管理人员的意志都应由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进行平等约束。正因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关系主体权利的确定与权力的束缚,所以展现了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另外,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重要的载体之一,也能够很好地体现制定人员与实施人员的价值诉求。

1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

法治的内核在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与文化根基。考察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则必须以是否具有历史的权利逻辑、现实的程序规范及程序本质和特定的文化渊源作为审视的条件。法治品格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包括法律、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作为法治品格的范畴,参照法治品格的界定范畴,其主要包含文化、形式、历史3个方面的内容,注重体育规范制定以及施行需要具备理性意识,做到合理、严谨与规范,顺应权利发展的大趋势。

1.1文化层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和施行有丰富的理性意识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而是学校的广大成员争取成为体育学习主人的一个漫长过程,是学校师生为了获得体育教育的权利,而将成果加以固化。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出现充分表明了学校师生主体意识上的觉醒,是不断求索的产物。在国外,特别是在学校获得了自治权之后,便慢慢开启了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创建的先河。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为学校的广大师生全面认识到自身才是学校的主体后,通过采用权利维护的多种形式,不断去争取体育教育的权利,这才逐渐创建起来。

在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发展期,学校的广大师生全面认识到他们才是学校的主人,而学校是拥有独立人格的内部成员也拥有独立地位,应参与到学校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与过程中。正是因为主体意识的觉醒,他们才逐渐承担组织学校体育活动的工作[2]。实际上,这一主体的意识和法治都源自公民意识的觉醒,符合社会法治的发展趋势。

学校的创办人员以及利益相关者,不管是制定或者是推行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人,都应坚持运用科学的理念,将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重要砝码。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产生是由学校内部所有成员或专门的共同体成员参与后形成的成果,将学校内部的话语权给予师生,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全面反映特定范围内的共同理念,特别是当师生能掌握学校体育工作治理的方向,就一定能限制权力获得者不去滥用权力。

探索国内外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已经贯穿在整个发展历程中。人们的权利理念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呈现新气象。学校的师生明白所获得权利的正当性后,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探寻并使用已有的权利,敢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也应该承担因做错事而出现的一系列责任。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学校的全体师生,在经过协商之后所获得的一致性的法律文件。通过彼此间开展对话协商,有效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在理性促成下形成共识,达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实现全体师生的共同利益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内部体育条例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通过自愿、平等、制约等措施,减少学校体育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提升全体师生的正面效益与理性。在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施行的过程中,尊重作为应该享受到权利的教师、学生利益上的诉求,减少强制性规范,使得任意性与自发性的条款占据大多数,全面做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制定者与实施者、被规范对象间的协调,培养公平正义的、民主自由的学校体育文化,彰显良好的制度优势。

1.2形式层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合理性、严谨与规范

1.2.1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形式上的合理性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部的各要素组成和排列,将影响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系统性与效力性的发挥。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内部结构虽然复杂,但是表述清晰,确保主体能全面把握条例的精髓,呈现长期的稳定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部结构的稳定性,让主体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从静态上呈现出可预见性,确保目标能最终实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形式上的合理性评价,只涉及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表现方式、使用方式、活动方法等方面,包含了内部要求与外部表现形式2个方面。

1.2.1.1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形式合理性的内部诉求

法律的形式化充分表明法律权威的基本原则,形式主义是法律的首要特点,这正是法治原则的印证。从这里来看,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学校体育工作法治的印证与实现,是学校内部体育工作实现法治化的内部诉求。法治对法律从形式上的要求,逐渐延伸至学校法治对内部“软法”形式上的要求[3],呈现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获得普遍性、至上性与确定性的认可。至上性要求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部治理规范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地位,具备能规制并裁决内部其他规则和师生行为的基本力量,从更深层的意义上来讲,要求学校内部从事体育工作全部人员的权利与自由行为的内容与限度,通过限制性、规范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权力进行全面规范,采用形式化条文式语言来约束权力。从整体上来讲,学校体育工作的权利和权力都应受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规范、引导与制约,确保师生对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合理依赖,保证相关部门对违反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从规范性与形式主义的视角来讲,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包括对规范对象的认可、命令与禁止的标准与规则;但是对这一对象从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范围来讲,是非常明确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在较大的范围内调节相互交往的力量。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从宏观层面把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运转能力,这是确保学校的普遍性得到确认。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自身的普遍性,从本质上是以智慧与理性作为基础,采用抽象学校体育工作内的关系,对学校体育工作内部的治理结构、师生关系的多样化行为展开全面有效的总结。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普遍性程度,和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者的理论素养紧密结合在一起,合理性程度的依赖性是在制定人员抽象学校关系、内部结构的水平与能力基础上,提出科学的见解。确定性往往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另一形式的内部合理性诉求,使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调整机制做到稳定性与客观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治的信心源于法律内部的自主性与确定性。学校体育内部条例程序与内容上的稳定性,为学校内部所有成员提供可以参考的具体标准,师生对可能会出现的多种效果、未来的体育学习等,提出符合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行为预见,为在学校内外涉及到学校成员的行为、后果做出提前的判断,在出现争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具体规定,来做出相应的处理。人们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相关的行为模式内按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来选取适合个人利益的行为,理性开展学校内外的体育活动。

1.2.1.2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形式合理性的外部表现方式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在形式方面合理性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形式合理性的外部表现特点,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最科学的表现形式,包含条文规范、具体而完整的体系、合理结构等多个方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形式的外部表现并不一定最科学,但是一定要符合学校体育传统,在这一基本前提下,使用最科学的方法与技术,达到和谐统一[4]。外部表现方式具体表现在2个方面。

一方面,文本语言要规范、明确。语言是形成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最主要的元素,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涵上的重要载体。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成文是重要的表现,所以,语言成为有效表达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功能。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文本组织依托特定语言,也就是采用教育语言与法律术语,表达学校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的合理诉求。

另一方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结构的严密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一个有机整体,包含学校体育工作治理的结构与组织、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容间具备相对独立性,又因为各条例彼此间的关联性使其能成为一个有效体系。协调好的学校工作应呈现一定的结构,确保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能很好地得到调控,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呈现科学性、完整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文本所展现的规则,不仅是实体性的具体内容,也有一些程序性内容;不仅是权利的规定,也应该对义务有明确的阐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逻辑结果后应该做到先后有序,实现条文之间的有效呼应。

1.2.2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严谨

法治应该包括2个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已经创建的法律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另一方面,大众广泛认可的法律实际上又表明是制定的好法律。法律自身与法律至上性的好法治基础,实际上也是对法治形式提出的具体要求。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在形式上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部要素的外部表达。

从本质上来讲,制度应与主体的价值相符,并能全面反映制度规制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但是从形式上来说,法治本质上能表明制度的成长与发挥效能的确定性以及程序方面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使人们确认从制度创建开始到全面发挥规范性的效能,在整个链条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应该遵守先期抑制或者是在一些可预见性的逻辑内,比如公布、一般性、明确、稳定性、不要求不能实现的事情等[5],并且制度的设计能把一些抽象的设定以及具体性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规范,逐渐转化成能调整对象的一些具体行为,并为具体的权利主体设定严格的程序,保证行为人自身行为的可预见性。

学校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法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为学校体育治理的总要求,是全部学校体育制度的内部规范的整体,是学校开展体育工作的重要制度性依据。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规范性内容,能保证学校这一法人运转的具体元素有机联系起来,在体育条例制定以及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完成学校确定的体育工作目标。

1.2.3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规范

研究各个国家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可以发现并非毫无规则与秩序,而是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部联系紧密的有序整体。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采用逻辑上的明确、严格的规定将学校法人组织体的本质属性与要求逐渐外化,采用和谐、完整的逻辑整体结构,来表现构成基础的社会关系,表达学校体育工作组成元素在学校制度指引下,相互之间关联的一致性。因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呈现出的这一协调性与严整性,使主体与规范对象能做到有章可循,按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来做事情。这一规范本身的和谐与严密,是和要求法治形式规则体系的严整性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形式,既表现在学校体育工作自身的严谨与完善,还体现在能真正提供行为人的预见,选择具体程序,保证行为在程序的指导下能实现具体目标。虽然在利益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但是可以通过具体的程序来实现有效的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提供了能够供人们进行选择的行为路径与判别标准,让人们采用公开的方式来做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的权力,根据确定的具体要求去寻求问题解决的对策。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形式与程序性规则,展现了程序可以采用理性的、可预测的决定,来保持某一关系上的稳定性、行为上的规范性、进程上的连续性[6]。

1.3历史层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符合权利发展的历程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出现,确保了开展体育研究的自由性与独立性,并逐渐成为一项制度,将条例当作是学校自治的重要形式。从这里可以发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出现实际上是学校师生不断追求自由权利解放的结果。可以这样认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在特定物质条件下师生为获得权利而进行不断斗争的产物,和社会上人的权利意识是全面结合在一起的,受法治所显现的权力和权利保障的制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实际上,人类的价值体系是更关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也需要以政府赋予其足够的权力才能获得一定的地位。只有通过法律的认可,才能确保在学校体育工作中获得的权利,确定学校师生应获得的权利与义务。这时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学校的创办者,为了保护体育教学的顺利开展,按照全体师生制定的未来发展目标,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意志的一致性,实现协同遵守、约束内部成员的规范性制度。学校投资人本身的契约自由创建,以及义务、平等、责任、自由意志等方面的理念从制度层面得到了尊重,这实际上是社会权利持续发展的产物,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兴起正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的权利的认定和维护,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外部力量的排斥,干涉时代社会的特征的权利之中。

在学校教育领域内,特别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应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并且接受法的统治。有的国家一些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就是由法来直接授权或者规定的。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法治进程中,学校在创建并完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整个过程中,应该全面认识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学校自治和法治的重要意义,并逐渐在确定符合学校自身的、富有特点的章程,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体育办学活动,全面理顺清楚学校内外的多种社会关系,保证学校在新的时代能焕发新的活力。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校内部体育规范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紧密联系在一块的。在学校体育领域内的“善法之治”的重要前提是,逐渐推动彼此的交融,实现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有机融合。

2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价值预期

“价值”这一概念是基于对能满足人需要的外部关系而产生的。价值是针对主客体相对关系而言的,是个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与动机。在价值关系内,人作为价值主体,外部事物就可以认定为是价值客体。从关系的范畴出发,价值包括了事物对个人需要的不断满足,人对事物的绝对性超越指向。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价值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学校的“软法”的制度形式。对学校的主体意义来讲产生重要影响。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作为是制度的一种形态,并是主体的制定人员实现价值加工的重要载体,是价值主体要求的现实化。在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的每一个阶段,学校的物质生活条件、学校成员的诉求、指定人员的主观愿望实际上都会或多或少地浸润到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也或多或少展现了主体对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不断追求。

2.1为体育发展营造好的环境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具有独立性的人格利益,具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参照法律的规定与章程的具体规定,可以开展从事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基本权利。学校可以和自然人一样,在内部的管理方面具有自治的权利,并且不受别人的干预。学校自治的宗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独立开展多种内部治理与社会互动,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外部主体的干预进行排斥。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理解自治的科学思路,认为自治实际上和他治有着明显的差异,不是通过外人来制定团体的内部条例,而是通过团体内成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条例。在自治情境内所确定的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以“软法”的形式来创建自主性的学校体育工作治理结构,在确保学校内部权利行使的情况下,全面理顺调整并进一步规范内部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学校章程的内容与形式,都应该保证学校具备代表性的权力组织确定学校基本制度,以及设定组织结构本身的自由;确保学校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关于学校内部的体育事务,以及横向教育事务方面的权利,任命或者是解聘学校内部从事体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自由;也可以确定学校法人按照个人的意思而不是行政权力者的意志来开展日常的体育活动[4]。这样的话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就可以在指定的法律框架内,采用学校内部多种力量的有机互动,来进行自我生成的创造性的“自发性程序”,让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全面展现出开放性的结构,呈现出一定的民主性与弹性,并可以自由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实现学校内部成员的自觉遵守,并提升其对制度的忠诚度。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保障自由权、限定自由的“度”来确保实现的。为了学校师生能正常开展体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很好地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对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2.2维护体育教育活动正常开展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维护并确保学校教育活动能正常开展,需要发挥几大基本职能:1)切实发挥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对规范师生行为的作用。这可确保学校内外的多种关系的稳定性,而不至于出现混乱。2)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要明确保证学校内部体育工作的稳定性,确保学校内的每一级组织机构在职能的分配上,既科学又明确,在合力的向度方面呈现出一致性,规避出现职能的交叉或遗漏的情形。其他的权力组织内的权力重点必须做到与法律实际相符,有固定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法律的秩序已认定与规定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基本的利益,并给予或者承认一些权利,自由以及特权的最终生效都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3)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对学校体育教学行为做到连续性。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一般表述长时间的发展目标,将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具体内容能围绕这一目标来展开。4)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不能因为人为原因而将条例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出现人们行为在选择上出现稳定性基点,进而没有办法去自觉执行[7]。5)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程序需要固定并且突出一定的实效性。程序是为了确保行为,根据所规定的顺序来操作,尤其是规范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并在人与人之间出现纠纷的话,能科学寻找纠纷救济的有效路径,全面缓解冲突,确保矛盾在学校内部能获得全面的解决,而不会出现扩大化倾向。

2.3公平分配体育教育资源

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在学校进行体育办学的过程中,重点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才出现的,解决学生间人与人的不平衡问题,特别是学校内部的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分配学校教育的权力、机会、条件、经费等教育资源,实现学校教育资源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全面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来真正做到公正与公平。从一般意义层面来讲,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公平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自身具备公平性,也就是说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和学校内部的运作方式以及利益等,都是通过机制的协调而做出的科学反映;另一方面,学校内部体育规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获得学校内主体的认可,进而实现合法性的有机协调,并能做到全面的反映[8]。学校内部体育规范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有机分配来获得学校内学生的主体性认知,进而有机协调其合法性,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能得到认可。具体来讲,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公平价值是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内在属性,因为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人员、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功能、客体以及制度形成等,都应采用公平的理念来有效协调彼此间的利益,做到不出现纠纷。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学校内部体育规范不仅是学校设定和治理各项体育制度的基础,还是一个重要的载体,应该体现制定和执行人员的价值诉求;因此,研究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与价值预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重点表现在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制定和施行有丰富的理性意识,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合理性、严谨与规范,以及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符合权利发展的历程;而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价值预期重点体现在为体育发展营造好的环境,维护体育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公平分配体育教育资源等方面。掌握学校内部体育规范的法治品格与价值预期,对更好地贯彻、执行学校内部体育规范,将发挥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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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信任关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信任;专业化分工; 家族企业;治理机制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一)信任与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特性

关于信任的概念,众说纷纭,既有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的理解,也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如甘比塔从微观的角度认为信任是一个人的主观意愿,即信任者在多大程度上有理由相信被信任者的动机会引导他或她去按照信任者的利益行动(Willamson,2001)。福山则从宏观上认为信任是一种建立在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上的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信任度(福山,1998)。而国内学者李新春则从中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或治理机制,可以部分地代替法律等强制性约束制度,并指出对一个企业而言信任不是一项独立的资源,将它理解为一种制度环境或制度要素更为合理(李新春,2003)。所谓狭义上的信任就是指个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表现为一种主观意愿;广义上则不仅可以指人际信任,还应包含制度信任,即人们表现出来的对制度环境或某项制度安排的信任。从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信任可以被理解为从绝对不信任到绝对信任的一个连续流。这种连续流可以是个体层面的也可以是社会层面的,而且,二者可以相互影响,也可以相互分离。比如说福山就认为我国是一个低社会信任度和高个人信任度的国家。同时,信任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愿望、社会现象,而且可以将信任看作影响一个国家企业治理效率、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或者就将其认为是一种治理机制。在本文的分析中,笔者更倾向于将信任看作是影响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福山从宏观的角度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信任体系,这种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简单地认为我国是低社会信任度的国家值得商榷。如果观察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就不难发现我国的信任结构是不能简单地用低信任度来描述的。因为,在家族或延伸的合作团体中存在着极高的信任。相比之下,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区分较适合于我国的信任结构,但这两个概念是不清晰的。[1]相对于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而言,我国是存在内外有别的特殊信任。我国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或者说,特殊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与家庭、家族相联系的。对于家庭、家族或家族化成员(自己人)表现出高度信任,而对于非家族(化)成员(外人) 则表现出很低的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被李新春定义为家族主义信任。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信任原则。

我国家族企业的信任正是建立在这种家族主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最亲密成员之间的信任是一种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因而,家族企业内部大量主要岗位都由他们占据。而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族人”、“外人”则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原则,由亲到疏,信任程度也不断下降。但是,要强调的是对于家族企业内非至亲的信任不是本能的、潜意识的充分信任,而是一个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或者说是一种“准家族化” 、“关系网络化”的过程。最初的信任仍然是建立在自然信任分类的基础上的,自然信任分类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关系特征来识别,如家族化差序结构与信任的基本对应关系。然后,通过相互之间的接触、声誉、口碑不断积累对彼此的信任信息,在实践中不断排除不值得信任的人而逐渐重用值得信任之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特别重要,即“至亲”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信任的行为,家族企业主(家长)可以容忍,并可能给予他多次机会改过,这种本能的信任相当强烈;而“族人”虽然在信任的起点上比“外人”要高,但是最终和“外人”一样,即使信任程度能够不断积累,不断提高,但最终都难以达到与“至亲”相同的信任(这种趋势随着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家族意识越来越淡薄的情况下愈加明显),而且,这种信任是不够稳定的,它必须借助一些附加的抵押(这种抵押可以是隐性的情感契约,也可以是显性的物质或报酬抵押)。由于这种信任的脆弱性,一旦出现不信任行为,这些人的信任度将迅速下降,甚至被逐出家族企业。这个过程如下图所示:

(二)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

我国家族企业普遍的特殊性信任在李新春看来就是家族主义信任。这种信任特性的形成与我国长期来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家族主义传统密切相关。但是,这种信任体系显然是难以无限拓展的。一方面家庭、家族成员有限,另一方面,由于不断与外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实践检验信任需要成本。因此,家族信任只能是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

因而,这种信任特性就成了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中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变量。在企业的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拥有一个彼此充分信任,目标高度一致的团队是关键。家庭由于其天然的经济组织及家长权威、家庭成员之间心领神会等特性使其成为最好的企业创业组织形式。显然,家族信任是我国(也是世界上)家族企业成为企业创业初期的基本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信任开始受到其固有的半封闭特性的限制,逐渐影响到企业的效率。然而,家族企业主一方面仍然要牢牢控制住企业,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当调整其信任结构来适当提高企业效率。于是,家族企业主尝试着通过让信任起点较高的“族人”进入企业,并通过重复接触,对经得起信任检验的人委以较重要的任务,扩展信任半径,提高企业的适应性。此时,企业也开始考虑融入外部财务资本问题,但由于外部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也难以对家族企业产生信任,因而此时家族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少,即使有,也主要是进入企业的“族人”所带来的借款,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借款具有“抵押物”的性质。①

家族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族人”进入企业也不能满足企业扩张对专业化人力资本的需要。此时,家族企业主又将其视角转向其“社交圈子”,因为这一部分“外人”相对于那些没有任何接触的“外人”而言,他们的信任起点又要稍高。尤其,通过“圈子”内成员之间相互传递的信息和口碑,再加上“圈子”内的集体惩罚和声誉效应,“圈子”内的人或“圈子”内的人介绍的人成为家族企业扩充其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的第三重备选择集。但此时,信任中的情感成分已经不高,更多地注重理性的算计信任(Williamson)。这些与家族企业主“圈子”相关的“外人”进入家族企业,一方面仍然会带有一些“抵押物”,如“圈子”内的友谊、声誉以及承诺等;另一方面,与算计信任相关的正式契约也逐渐普遍起来。此时,家族企业的治理出现了关系治理和正式契约治理并存的局面。家族企业治理向现代企业治理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家族企业主的社交圈子是有限的,但也具有一定的延伸性,如通过朋友的朋友而延伸。但随着“圈子”的扩大,基于情感等非理性的信任成分会不断下降,而代之以基于理性算计的正式契约的制度性信任(也即西方的普遍信任)。当家族企业主已经大量向“圈子”外或者说信任起点非常低的“外人”开始融入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时,基于制度信任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就得以建立起来了。当然,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作为“外人”的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本的投资者的积极谈判是非常重要的促进力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家族主义信任对我国家族企业不同时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家族主义信任本身并不是故步自封的,也不是一个完全静止的概念,它是一个具有适应性的动态的概念。它是低普遍社会信任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是连接高普遍社会信任的桥梁。因而,我们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泛家族化信任、网络信任②和普遍信任四种形式,前面三种都可以称为家族主义信任。[2]在这个家族主义信任拓展的连续流的四个阶段上,家族企业主将相机地选择治理机制。

二、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成长不仅仅是规模的扩大,而更多的是表现为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能够持续裂变出新的部门和岗位。建立在专门知识和技能基础上的分工可以带来“合作剩余”,它是要素所有者凭借集体协作获得的超过各自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不仅包括一般的企业剩余,还包括全部的要素准租金,由“协作力”和“集体力”产生的效益。[3]

我国家族企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是家族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越来越难以预测,企业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明显增强,客观上对企业家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企业家个体来说,其企业家能力不是一个恒量,也许能够跟随环境的变化和后天的积累更加提高,但也有可能是对外部迅速变化的环境越来越把握不住,企业家能力迅速下降。我国家族企业的创业者(企业家)绝大多数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因而其企业家能力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内部分工也不得不深化,如家族企业的创业初期,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分工,企业主往往集经理、会计、营销人员于一体,属于典型的个体企业。但是,在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再神通广大的企业家都难以集所有的事情于一身。

因而,无论是应对外部的不确定性,还是做好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工作,家族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实现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早期的分工几乎没有考虑专业化要求,主要是建立在经验、热情和默契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在超越家族范围之外搜寻和引入具备专门知识的外部人力资本作为代理人成为迫切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营销、技术、财务甚至是总经理的岗位让给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外人”也成为必须。因为,只有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才能为家族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保障家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相应地,家族成员则可能因为自身缺乏相应的能力或相关的培训而不得不让出相关的岗位。可见,家族企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Berle和Means(1932)所指出的“两权分离”的过程,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也就成了家族企业治理不可回避的问题。

但是,我国家族企业对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往往是消极的。因为,虽然引入外部人力资本可能会给家族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能够保障外部代理人按照家族企业主的意愿行事,为家族企业主的效用最大化而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家族企业构建完整有效的治理机制,而构建复杂的治理机制,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激励,还要让家族成员退出原有的岗位,都给家族企业主带来了现实的成本。显然,只有预期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收益大于家族企业付出的现实成本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家族企业主才可能引入外部专业代理人。

所以,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是特别强烈时,家族企业将不会引入外部专业代理人,采用家族伦理治理(古典治理)模式;而当专业化分工要求比较高时,家族企业主仍然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治理成本之后进行选择,而且选择的次序也是按照治理成本由小到大的顺序,结合前文中家族主义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影响,家族企业主对代理人的选择顺序是族人——圈内人——外人。而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则相应是泛家族治理——网络式治理③——现代式治理。

三、信任、专业化分工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一个综合性描述框架

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5)所强调的资产专用性是关系契约形成的重要变量一样,笔者认为,信任也是形成关系契约非常重要的变量,这一点在家族企业治理机制演变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说,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演变就是由基于高度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向基于普遍社会信任、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转变的过程。其中,信任形式的转变是基础。本文在周立新[4]将信任分为家族信任(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信任,即基于血缘、亲缘、姻缘基础之上的信任)、泛家族信任(基于地缘、业缘、学缘基础之上的信任)和社会信任(靠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普遍主义信任)三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网络式信任。这种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由于它不同于泛家族信任先将信任对象“准家族化”之后给予普遍的情感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主动降低情感信任而辅以正式契约的制度信任,并且它是由特殊信任向社会普遍信任过渡的重要中间形式,因而有独立成类的必要性。信任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信任度越高,包含代理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显然,信任不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唯一重要的变量。家族企业主对治理机制的选择是在权衡交易成本节约和企业效率提高两者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影响企业效率(或者说家族企业主效用)的一个关键变量是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外部不确定性越大,企业规模越大,专业化分工(主要指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就越高。同时,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企业的效率越高。因而,专业化分工也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

那么,信任和专业化分工是彼此孤立地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对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中,它们相互影响并最后共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选择。通常而言,信任度越低,即使外部环境迫切要求企业实施专业化分工,家族企业主也会因为担心外部人不可信任而不愿意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同样,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越高则越要求较高的社会普遍信任,因为,如果不存在较高的普遍社会信任,则道德风险盛行,代理成本高昂,进而影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因而,信任和专业化分工相互影响,并最终分别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和企业效率进而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我们用以下综合性描述框架来分析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的选择模式:

1-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低时,创业者往往会用基于血缘关系的高度家族信任予以替代社会信任,以家族企业的形式作为主要的创业形式。原因在于,家族信任尤其是至亲间的信任是自发和相互的,而且由于家族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彼此的习性非常了解。成员之间的默契和充分信任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代理成本等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家族成员在“共患难”的情况下,这种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非常突出。另一方面,当专业化分工程度也很低的情况下(如传统产业的小规模家族企业),家族内部成员足以应付企业内部的各种活动,家族企业主“能人”的角色发挥得淋漓尽致,也进一步树立了家族企业主的权威。此时,集“企业家”、“核心签约人”、“家长”三重身份于一身的家族企业主本身就是效率的代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很低,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古典式治理机制由于其低交易成本和高效率成为家族企业最佳的治理机制。当然,随着专业化分工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家族企业主“能人”的作用明显减弱,但如果由于没有引进外部专业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低于基于家族信任而节约的交易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则古典式治理机制仍然是家族企业的最佳治理机制选择。

2-当普遍社会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时,家族主义信任会向“族人”及“族人”之外的人拓展,在这一阶段,基于地缘、友缘、学缘基础的外人会通过家族企业主实行的“养亲”、“姻亲”、“干亲”、“盟亲”等方式“准家族化”。[5]通过引入身份和情感等抵押品使被“准家族化”的外人的可信度大幅度提高。显然,这种带有抵押品的情感信任仍然是一种非制度信任,由于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各种正式的契约,也不会有太多的监督,此时的交易成本仍然较低。当专业化分工程度要求不高时,通过引入“准家族化”的外人,一方面能够满足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使家族企业保持较高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家族企业主能够安心地从繁多的事务中摆脱出来,享受闲暇等带来的其他效用。此时,通过权衡交易成本、家族企业主自身效用,这一阶段的家族企业会选择泛家族式治理机制。目前,我国有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较多地采用这种治理机制。

3-正如前文分析中所指出的网络式信任是从泛家族信任中独立出来的一样,网络式治理机制与泛家族治理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同的是,网络式治理机制是在普遍信任程度为中等,但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家族企业为适应这种外部环境而采用网络化集群发展模式后,网络内部的家族企业所采用的治理模式。其根本特征在于集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和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治理于一身。当普遍信任为中等程度信任,且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时,家族企业主通过“准家族化”的外部人数量是有限的,并难以满足高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此时,家族主义信任会进一步拓展,家族企业主个人社交圈子中的外人大量通过“朋友的朋友介绍”的方式进入网络内部各家族企业。一方面,由于这些外人是带着“朋友的情面、保障”的抵押进入家族企业而信任程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家族企业主对这些外人采用基于情感信任的关系契约治理;另一方面,毕竟社交圈子的扩大使得总体情感信任程度大幅下降,为了防范风险,家族企业主不得不部分地实施基于制度信任的正式契约。于是,家族企业主通过这种适中的交易成本来满足高度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获得较高的企业效率。

4-当社会普遍信任程度非常高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表现为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并且在这种信任条件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职业经理人)市场等迅速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非人格化交易的机制。由于这些完备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形成,家族企业主可以大胆地引入“外人”,并辅以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使家族企业以适中的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即使是在专业化分工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主也可以通过引入“外人”,在不降低企业效率的情况下充分享受闲暇等带来的效用。因而,在社会普遍信任程度很高的情况下,现代式企业治理机制是家族企业的理想选择。☆

注 释:

①对于这一过程的分析,几乎被所有研究家族企业的学者所忽视,也许他们认为家族企业的研究对于“族人”进入企业这一过程应该是给定的或假定的。但本文认为“族人”与“外人” 除了在信任起点上有区别外,对家族企业主来说没有其他方面的差异,利他主义更多的只是发生在“至亲”之间。因而,本文认为分析这一过程对理解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完整的演进过程是必要的。

② 网络信任是笔者从周立新(2006)教授的“泛家族信任”中剥离出的一种非“准家族化”的对于 “圈内人”的信任形式,是一种集情感信任和算计信任于一身的信任。

③ 网络式治理是笔者从“泛家族治理机制”中延伸出来的与“网络信任”对应的一种家族企业治理机制形式,所谓网络式治理机制,就是处于家族企业网络内部的特定企业利用网络内部的信息共享、集体惩罚等自发机制来防范引入外部(网络内部)专业化人力资本(主要指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及外部(网络内部)投资者所提供财务资本被家族企业主盘剥的道德风险的治理机制。与同市场、科层平行的混合治理形式的“网络治理”不同,“网络式治理”强调的是家族企业网络中单个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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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Specialized Division and the Choice of the Family

Enterprise Governance Mechanisms

Ding JianjunChen Chiping2

Key words:Trust ,Specialized Division , Family Enterprise, Governance Mechanism

[ 收稿日期: 2007-9-11 责任编辑:张友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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