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

2023-09-23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1篇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2篇

如何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监督、支持、促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时期上海促进科技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工作

早在2001年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将迎来新一轮修改。2020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还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科技创新设专章加以规定。

(二)加强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题视察、旁听庭审、提出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积极监督。市人大代表走进法庭,旁听谏言。通过旁听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起诉、近年来上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最大案件的庭审,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评议。通过典型案件的旁听评议,代表对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知识产权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并对这类犯罪的法律处理提出了建议。

二、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市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审判工作不堪重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对新技术发展的提速,世界大量高科技公司都逐步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上海作为中国对外贸易极为活跃的地区,各大世界著名品牌也逐步落户上海,随之而来的是急剧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在上海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二,科技发展、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技术复杂程度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特别是专利方面的司法审判难度越来越高。此外,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一大批前沿技术涌现,对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要求也不断提升,需要法官进行持续学习,不断对知识进行更新。

第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快,保障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及时跟踪。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由于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更新换代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快速。例如,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原则性规定由于较为粗略,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方面的需要。

第四,知識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其中以缺少知识产权评估和鉴定机构尤为典型,知识产权价值评鉴权威机构缺失,评鉴方法也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撑;由于生物、化学、集成电路等知识产权领域的高专业性,一般评鉴人员无法承担价值评估的任务。此外,知识产权法院中所设技术调查官一职的来源,以及能否“聘任”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充分。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接程序的不顺畅以及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之间的交流不顺畅等问题,尤其体现在行政调解的后续效力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任务分工模糊等方面。

三、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根据调研情况,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从地方立法层面看,除了加紧对现有的本市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外,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我国知识产权实体保护相关立法正日趋完善。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工作具备了初步条件。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使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又呈现实体法和程序法杂糅的特征,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审判程序创新,缺乏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通过代表议案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该项立法建议,强调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推动该立法项目的启动。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在管辖制度、诉讼证据制度、保全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等审判程序上根据其特有的审判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

作为上海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责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课题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以下几方面推动和督促工作:

一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主导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基础。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拓展知识产权成果孵化途径,吸引更多投资者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其次,发挥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事务的作用,丰富取证手段。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专利、商标、版权、贸易、海关等多领域的数据信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便利、规范。再次,政府应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鉴定等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使上海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转让、许可、交易的优选地。政府应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提供专家辅助,完善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等制度建构,缓解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帮助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走出“案多人少”的困境,鼓励上海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出精品、出新案”。

二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为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交流提供支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较于其他方面的司法保护而言,对国际交流的需求更大,政府需要在对外交流的保障方面对知识产权法官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快培养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提升参与国际交往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三是建议推动和督促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环节功能。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刑事侦查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各环节之间的工作关系和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大两者之间的信息化支持力度,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与司法信息的共享。针对行政机关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反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极大浪费了行政资源。应进一步明确对非诉调解协议的确认,建立相关的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作用。

四是建议以决定方式对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支持,打造上海特色品牌。要进一步明确展会主办方与组织者各自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建立相关的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电子商务法虽然对电商平台需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上海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排头兵,应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加强探索,着力打造具有上海特点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

五是建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度调研,以保障法律实施。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技术复杂性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针对新类型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可能还存在滞后,司法方面还缺乏相关审判经验,在案件中相关法律的落实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跟踪调研,深入研讨,保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3篇

近年来,随着高校专利数量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业法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及措施,使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鉴于此,本文就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及措施,希望能为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校进步发展提供一些有效参考依据。

高校作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发源地,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受到了高度关注,为维护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才队伍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期望以此降低高校自身面临的风险,使高校能够朝着良好的方向不断发展。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够理想,其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人才培养比较滞后、高校商标权等被侵害的法律救济有待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情况较严重等等,这些都影响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开展,难以实现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的目的,需要及时对其进行改进,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人才培养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在高中学习阶段很少开设有关法律基础的课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更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学生只有在进入大学之后,才能够接触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虽然许多高校都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但是教育范围局限在经济类及法学专业上,而理工科的学生缺乏获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途径,难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不足,使得高校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能力不足,很容易出现利益受损等不良情况。

(二)高校商标权等被侵害的法律救济有待提升

当前我国对高校商标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存在一定不足,虽然教育部发出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都无法直接引用到法律诉讼中,导致高校无法对自身的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同时,许多高校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得高校专利被侵害、被抢注的问题频繁出现,不仅给高校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影响到高校在社会中的声誉。

(三)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情况比较严重

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缺乏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导致高校面临着较严重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首先,部分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常常以个人名义对高校专利进行专利权的申请,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高校的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其次,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细化,无法将其有效实施,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较大难度。同时,高校未能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导致许多重要资料被带出学校,部分科研人员私自对高校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使得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问题越加严重。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与措施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高校需要将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内容加入到《法律基础》等课程中,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掌握知识产权的相關内容,还可以单独开设一些知识产权课程,为研究生、本科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基于这些要求,为实现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教育体系:①充分把握好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课堂教学,以此保证教学效率及教学质量。②根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其他要求来进行教材的编制,确保教材具有良好的适用性,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有利支持。③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教学,将教学内容制成PPT课件,以此促进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④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可靠的人力支持。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置有关知识产权的双学士学位,以此调动人员积极性,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更多支持。

(二)加强知识产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为实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需要充分了解教师等校内人员和各级机构的校徽及校标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需要及时对相关行为进行禁止,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受益人、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有利于高校发展的行为,需要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其次,高校级社会对校标等无形资产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开展,这就需要做好相关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些无形资产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最后,对于一些已经抢先注册的名称标识类知识产权,高校必须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比如向社会进行公告声明,在自身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其科技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内容也更加复杂,不同的主体之间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难以维护各方的切身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科技进步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明确了政府为高校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提供资助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存在较严重的原则化情况,这就需要深入分析政府资助科技项目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的行为目标、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等等,进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高校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具备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使不同主体的利益配置更加合理,从而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对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为促进《科技进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界定,并确定责任追究制,根据部门提供的规范指引进行实践操作。

(四)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

目前高校拥有的专利越来越多,但是专利的实施存在较多问题,这就需要利用高校自身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企业来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外界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便于为专利的实施转让提高可靠的服务,避免出现因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高校专利实施转让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过程,对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既要熟悉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也要具备良好的谈判沟通能力,便于与企业人员及专利的发明人员进行顺畅的交流和沟通。其次,需要积极做好专利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专利权的维权工作,对专利权产生的纠纷进行正确处理,为学校师生提供可靠的咨询服务及一些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对于高校专利的实施转让来讲,必须要安排专业的人员来进行,以此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使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加科学有效。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做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以此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其能够以积极的状态参与到科技创新中,进而为我国科技强国建设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为实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需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完善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通过各种策略和措施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能力,为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体育学院)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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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 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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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彬教授认为,最近的将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关税贸易总协定可能会成为主要战场

由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93年底达成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种协议,这样就把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此次协议中拟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因此,可以预见,将来关贸总协定(GATT)可能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能达到成立目的,目前尚言之过早。

2.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仍然存在

美国法律界对于GATT达成协议后,美国是否能再使用301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大部 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并非完全站在法理的立场, 而是站在务实的立场,他们认为特别301条款效力宏大,美国政府和企业对它的效果非常满 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301条款也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会依然存在。 3.保护电脑软件应探索新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已暴露出不少破绽,许多软件也无法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件,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也非全然可行。因此,许多学者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产业界也正在千方百计想办法,以其他方式寻求保护,预计美国将会在年底前提出有关研究报告。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会更加接近

近几年来,海峡两岸修正法律及制定新法,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还是根据与美国方面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两岸专利法为保护农化品、药品、植物新品种、回溯保护等等问题;著作权法则为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租赁权、软件保护等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经过国际上的压力及自己内部的修正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会更加接近;又因为法院的判决需与国际上的判例符合,则更进一步促成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互相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无形中,把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距离拉近,使两者更能相容,更接近国际上的水平。

5.美国的产业界更加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他们大都了解这几年中国大陆立法的努力,也了解大陆已建立了知 识产权的专业法庭。他们诉求的重点是在法律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电脑软件等著作权产品侵 害问题的解决。大陆方面法律界人士要求美国产业界不要以政治手段施加压力,而应通过正 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美国产业界采取的方向将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美国政府的压 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政府或私人的厂商。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的美国厂商,希望建立有效的判例,并试验大陆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在判决中获得类似美国法院的结果。第一批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美国的产业界正在关注着大陆的司法制度。

6.对新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积极

目前,美国产业界和学术界最常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不外乎生物工程、软件保 护、技术转移等。前两个课题与最热门的科技关系密切。例如,医学、药学、遗传工程、通讯网络、资讯产业、电子计算机等。除了因为这些科技高新且复杂外,也是获利机会最大的项目。因此,政府及产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关生物工程的专利和电脑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造成相当困扰。又因为竞争激烈,再加上利益所在,各方人马无不全力以赴,并希望通过技术转移回收研究、开发经费。目前,除了产业界外,政府的实验室,大学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问题都非常重视,也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效果。将来,任何国家或私人企业,若能充分掌握高科技知识产权的计划、制造、管理、运用和转移,则无异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权柄,可以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及兴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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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

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

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

WT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

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 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Haley教授认为,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日益强调其在全球的经济利益。为此,美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如何在海外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提到了一个非常优先的地位,并且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Haley教授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有领土性的,即便是由条约所确定的国际 规则也赖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就意味着国家强制。要保证对专利以及其它的知 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国家强制机制必须是灵活的、有效的、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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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强制的方法究竟是刑事制裁还是民事救济和禁止性补救亦或任何形式的行政控制或上述方式的任何形式的结合,国家应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对人身加以强制来保障法律的遵守。这意味着国家应有能力识别并制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惩罚。 Halev教授还认为,在上述应满足的先决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识别侵权,在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以及其他一些单从侵权物品的表面形态即能证明在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识别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即便如此,国家还应能够获得有关信息并对侵权物品的所有主要销售市场实行监督。在专利侵权中,特别是在涉及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中,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具备广泛的调查权利以确认其侵权,例如,应有权进入工厂,搜查办公室,没收有关记录和档案等。因此,任何知识产权要想有效地执行,需要政府有广泛的资源来控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要求有相应的新的管理和监督资源,或者将现存的资源从一个管理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能力。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职业队伍,它是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也决非易事,司法系统要有效地运转,法官就必须享有为实施法律规则所必须之地位和控制权。同时,也必须保障法官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总之,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要求国家政治上应服从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或者一个由不受政治影响的公务员为主导的司法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四.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教授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关贸 总协定中尚未解决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也是中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空白。平行进口指的是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 识产权此前已在本国受到了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存在的条件是商品在一国的零售价高于在另 一国的批发价,两者的价格差有可能导致平行进口。对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应按照商标权、 专利权和版权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受商标保护的商品,通常规则是拥有同一商标的相同商品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在 美国,这一规则是由Weilceramics案所确立的,它规定只要所销的是有真正标识的真正商 品,即使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也是允许进口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以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实质和外观上的差异。如在SHIELD肥皂案和PERUGING巧克力案中,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不同的,因而法院禁止 平行进口,其出发点是基于商标的属地性原则;不允许平行进口的另一例外情况,是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例如,ROLEX手表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在美国和瑞士的商标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公司拥有,因而平行进口是被禁止的。欧洲国家和日本所采纳的原则与美国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允许作为欧洲内部商品自由流动出现的平行进口,而日 本则无条件地允许真正商品的平行进口。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欧洲、日本和美国均建立在属地性原则基础上,但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美国和日本严格地运用属地性原则,以防止专利商品平行进口。美国还保留着这样的法律,去某国销售的专利商品,如果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则永远不允许输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而欧洲国家之间则存在着不受专利权限制的商品自由流动。

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根据限定国家的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未经授权而进口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到首次销售理论和进口权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的判决中仅给予在美国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制品以首次销售以保护,根据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进口到美国时则构成侵权。

中国目前很少有关平行进口的国内立法实践,这是因为中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因 而,目前行平进口所获得的差价,还不能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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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来说,目前保护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理论性的。

五.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

日本2008年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其中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27870件和9255件,较上年均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11.7%和29.0%。

欧洲专利局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在专利申请技术领域,2008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最为活跃的领域为医学技术领域,占总量的11.6%。有机化学(同比增长1.4%)增幅较缓,生物和遗传工程(同比下降0.9%)增幅略有下降。医药领域虽然对专利的依存度高,但是专利申请量和获得授权的数量并不多。2008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量居前十家公司:IBM(4,186件)、三星(3,515件)、佳能(2,114件)、微软(2,030件)、英特尔(1,776件)、松下(1,745件)、东芝(1,609件)、富士通(1,494件)、索尼(1,485件)和惠普(1,424件)。专利授权量居前10位的企业中,美国公司只有4个,日本公司则占5个。前十名中没有一家是医药企业。

各国有关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变化:

欧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强硬规定将危及贫穷国家获取药品 。在与印度、哥伦比亚、秘鲁及一些东南亚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官员多次建议应让药品制造商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获取应得利益,并认为在授权进行仿制药生产之前,上述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应被长期阻止使用专利药品的相关数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在秘鲁和哥伦比亚,此类专利可申请最高11年的“数据排他期”。与此同时,在与印度及东南亚10国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委员会同样加入了类似处于“数据排他期”的知识产权内容,但并未明确期限。

Ⅱ.国内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

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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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3.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我们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贽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

(1)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2)配套立法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没有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没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来看,我国的立法注重保护成果和给予激励与奖励,却缺失了相应的辅佐制度。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看,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3)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2.微观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1)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科技创新成果,没有成果,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2)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研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3)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我们的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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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1.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使中央和地方分级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功能逐步强化。

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2.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询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我国亟需进行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这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压力的要求,更是内在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十分突显。目前,我国的技术发展阶段正从以仿制和引进技术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相结合;部分行业的产品结构从低端向中高端转移,企业和产业发展面临激烈的知识产权挑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假冒、侵权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因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加入WTO和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要求。更是我国实现经济体制转轨,激励创新,提高企业、产业和地区竞争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3.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看,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

(1)我国在美、欧、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逆势保持较快增长。2009年我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611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60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7.0%;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发明专利申请891件,比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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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15.6%。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美、欧、日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分别下降12.9%,10.2%和l0.9%。

(2)PCT专利申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公布的初步统计数据,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为155 900件,同比下降4.5%。2009年我国共受理PCT专利申请8 000件,比上年增长31.6%,3年即实现翻番。在2009年拥有200件以上申请的国家中,我国的增长速度最快。

(3)国内专利申请更是迅猛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大都保持在20%以上,10年翻了三番。1999年,国内申请量首度跨上10万件台阶;2002年超过20万件,翻了一番;2006年超过40万件,翻了两番;2009年超过80万件,实现第三个翻番目标。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14 573件,比上年的289 838件增长8.5%。全球经济严寒使国外来华申请量同比下降10.9%,而国内专利申请量却春意洋洋,同比增长达到22.4%,不仅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且与上年22.3%的增速相比,增幅反而略有加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2009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8万件,同比增长41.2%。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同比增长40.4%,累计专利授权总量突破300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其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了2001年的7.6倍多和12.1倍多。较之200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17.7%,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增长40.4%。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到2005年7月21日,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用时20年零4个月;从2005年7月21日到2010年3月31日,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零8个月。

(4)商标数馈增长保持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22.25万件,累计注册量为427.8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40.4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审查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为世界第一。2009年,国家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83.05万件,同比增长18.96%,超过历史最高水平(2006年76.63万件)6.42万件。

另一方面,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量仅维持小幅增长甚至下滑,如2009年美同和德国等围家的闷际专利申请公布量出现近5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尤其美国已经降至2005年的最低水平;2009年欧洲专利局(E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4 542件,比上年的146 561件下降8.2%;日本特许厅(J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48 596件,比上年的391 002件下降了10.8%;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63 465件,比上年的167 904件下降了2.6%。

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四、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概括起来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根本之道,是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生存之道,更是保护我国知识财产,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是我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迅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前提。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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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下四种意识:一是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把专利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运用专利进攻与防御战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品牌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进一步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品牌。四是树立全方位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重点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国内企业被跨国公司打击、限制、制裁的事件上,而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并能使人们的创造性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优化舆论环境。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二是要优化政策环境。专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专利活动、规范专利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要优化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行政两条途径,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四是要优化服务环境。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

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美、日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与竞争态势。二是客观分析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三是把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到地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去。四是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如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中医药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工作,并在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后,尽快将其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五是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指导基层单位采取“突围”和“包围”、自创和并购等各种策略,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二是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与此同时,实行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并对国家根本利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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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严重威胁的动向,研究对策,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制定特惠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着力解决产业技术空心化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合理分享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移;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5篇

(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无形财富。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技术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主体,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工作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 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工作是推动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据核心地位, 战略作用不可替代, 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重要依托和坚强保障。

(二)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主动的需要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依法保护企业技术、产品等创新研发成果, 降低生产成本, 增加产品吸引力, 使企业赢得市场主动权, 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从而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知识经济时代, 技术竞争和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明显,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多少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优势, 打造自主品牌的重要基础, 所以, 必须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帮助企业获得核心竞争能力的需要

企业依法获得的发明专利、著作版权、注册商标、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特有品牌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是企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战略性生产要素、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 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甚至形成垄断优势, 可以极大的提升企业的资产价值。因此, 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手段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转化等环节加强保护和利用, 使其特有的优势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四)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成为我国企业突破国外企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封锁, 获得市场主动权, 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要发展世界贸易, 就要积极提升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重视专利技术的认证保护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利用和转化, 依托独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并依法参与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五)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

企业只有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 才能彻底摆脱依靠模仿、引进技术为主的被动局面, 通过拥有核心技术, 实现由“制造”逐步向“智造”、“创造”的过渡, 提升产业层次结构。所以,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并实施依法保护工作, 是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调整产业机构, 实现转型升级, 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问题, 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性发展的有力抓手。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一) 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概念不清, 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

比较而言,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普通民众和企业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法定程序等问题知之甚少。企业甚至为了最求眼前利益不愿投入人力财力进行技术的自主创新研发, 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模仿、盗版和假冒, 侵权行为给企业发展带来法律风险。个别企业不注重集体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核心研发人员将关键技术进行剽窃、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被别人恶意抢注后实际拥有者成为被告。

(二)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

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案件呈多发趋势与大多数企业, 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关。部分企业对科研人员缺乏必要的奖励和制约机制, 甚至不签署保密协议, 一旦出现人为原因导致企业核心技术被窃取、商业机密被泄露等知识产权别侵害事件, 企业就会因为缺乏有效证据、缺乏判断能力、缺乏依法维权本领而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因缺少专人管理和经费投入, 使已注册的专利和商标等因不及时缴费、续展等原因而导致知识产权失效, 损失竞争优势。

(三) 法律惩处侵权行为力度不强, 法律维权耗时长成本高

当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 侵权者的经济赔偿金额远远低于侵权行为收益所得, 或者收益远大于风险时, 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很多企业发现知识产权被侵害而严重影响自身经济发展甚至造成巨大利益损失时, 也会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往往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裁定难, 甚至会出现赢了官司仍然输了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情况, 使企业对依法维权失去应有的信心。企业依法维权难也打击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四) 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欠缺, 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匮乏

知识产权工作一般由专利、版权、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交叉管理, 容易出现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效率低、管理、不到位现象, 甚至出现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而不知道到哪投诉问题, 容易延误最佳维权时机和错过证据搜集、案件调处的最佳时机。执法部门容易忽视对县乡村的检查, 出现监管真空和打击不力问题, 大量抄袭、复制、假冒产品的出现, 对一些知名品牌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企业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队伍也相对匮乏, 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需完善, 立法过程仍需加强管理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上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作用, 对侵权行为给予有效打击, 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新科技新产品不断出现, 知识产权类别越来越多, 侵权行为手段也越来越复杂, 知识产权立法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立法过程中企业经营者、企业科研人员、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与范围还不够广泛, 立法过程透明度还需加强。

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 企业要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积极参与法治化社会建设, 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自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明确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 尊重知识产权, 诚信经营管理,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坚决不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鼓励技术创新, 及时合法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 要及时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

有法可依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从国家层面要注意与世界接轨, 及时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正完善, 要充分考虑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 为企业提供和谐、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级地方立法机构也应该结合当地实际, 尽快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尤其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保护创新成果。

(三) 优化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管理能力

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机构改革整体规划, 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改革, 整合优化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 明确责任主体, 增加人员编制, 重点解决好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问题。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好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法院、公安等社会各界的合力作用。建立侵权案件联动联办机制, 扫除知识产权异地办案的地域障碍。

(四)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

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涉及专业广、技术指标复杂, 给法律保护和司法鉴定带来巨大的技术性挑战。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的审判法庭, 增强专业化人员配备, 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定期组织产权相关专业从业人员、法律专家学者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训, 提高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知识产权成果鉴定确认专家人才库, 为司法鉴定提供权威意见建议。

(五)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于收益, 就会使侵权行为多发频发。因此, 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 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现有法律, 出台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明确对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责任人实施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条件和处罚标准。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强化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摘要: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趋势, 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新常态, 加强企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保护发明者的荣誉感、自豪感,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但随之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 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企业知识权被侵害的案例也明显增多, 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扰乱了市场法治秩序。面对新问题新考验, 广泛宣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瞄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拿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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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范文第6篇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美国与约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亚(2005年1月)、秘鲁(2009年2月)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如欧盟与摩洛哥签订的FTA,也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主要内容。“TRIPS-Plus”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中,并随着FTA的签订进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

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形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不必立即执行TR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有一定的时间来发展国内经济,以达到执行TRIPS协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实际上在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满前,不但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对TRIPS协定履行项下义务,而且还要对行“TRIPS-Plus”履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依TRIPS过渡期所带来的差别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TRIPS-Plus”协定使后TRIPS时代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变得更加困难,在WTO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协定以缓解国内危机。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在WTO这个多边体制中受制于发展中国家,于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大量含有TRIPS-Plus标准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方法维护其本国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些“TRIPS-Plus”协定不但让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如传统知识、民间艺术、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受到了限制,进而还导致了WTO多边体制下关于上述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三)争端解决

违反“TRIPS-Plus”协定义务能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从“TRIPS-Plus”协定的规定中找到依据。以美智FTA为例,其22章关于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缔约双方发生争端时按如下程序解决:(1)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应在60日内(若客体为易腐烂物品则在15日内)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议;(2)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将争端提交根据FTA第7条第8款成立的技术壁垒委员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开始进行斡旋或调停;(3)如果委员会的调停运动在30日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委员会没有召集的情况下缔约方协商75日内仍无结果,则缔约双方均可书面请求成立仲裁小组,FTA对仲裁小组成员的资格、如何选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4)依据FTA的规定,经过仲裁小组审查可提出技术建议,并在120日内做出初裁报告,包含根据第22章第10条第6款查明的事实,违约方的认定及在缔约方请求时做出的建议;(5)在初裁报告做出后30日内,仲裁组还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单个专家意见终裁报告。终裁报告在缔约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予以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围内暂停其在FTA所承诺的优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协定第22章第21条还规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及1975年《美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仲裁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根据WTO DSU第1条第1款的规定,WTO DSU适用于《建立WTO协定》以及其中的多边贸易和诸边贸易协议,这条对DSU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明确,显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当双方都同为WTO成员时,如果围绕“TRIPS-Plus”产生的异议或分歧,在相关事项与TRIPS协定内容重合时,缔约方可以申请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而如果在围绕“TRIPS-Plus”协定中特定的事项有争端时,就需要根据特定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就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我国应对“TRIPS-Plus”协定的对策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张其优势领域权利范围的一种体现,极大地压缩了TRIPS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由选择空间,TRIPS-Plus标准偏离了TRIPS协定者的原本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要对TRIPS-Plus这种标准进行抵制,并极力争取到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充分结合传统资源和现代知识产权。据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标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和利用不占优势,因此,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按照TRIPS协定的相关条例对国内知识产权法进行完善和修订,但是,提高TRIPS相关的标准并不是条约中的义务。为了避免“TRIPS-Plus”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加强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的能力,通过区域合作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标准,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争取得到更充分的时间。

第二,将我国传统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力争在国际资源保护规则制定上得到更多话语权。在TRIPS实行之后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许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WTO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题。我们应当利用WTO等多边体制,团结一致,把我国在传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充分展现和运用,并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国际资源制定的话语权,并谋求在多边体制下享受“过渡期”等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权衡得失,慎重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喜欢采用“捆绑”的谋略迫使发展中国家签订含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比如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等。我国在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贸易谈判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在进行此类谈判之前要对全国性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规划,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谨慎把关。

结语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各国为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协定作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未来制度发展的起点。TRIPS协定本身具有的弹性条款与局限性及其与其它国际组织间存在的冲突,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新的国际保护制度形式,是发达国家利用TRIPS弹性条款的结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实质上却不具备合法性,在各方面条件或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方面的权利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非公平现象与TRIPS协定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做出相关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优秀合理的建议或方案,同时,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能够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上的话语霸权,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沿着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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