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

2023-09-20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4.采购的食品由食堂主管配好每天所需食品的品名、数量,并作好记录交予送货人,送货人必须按品名、数量按时送货到校。

5.食堂食品的验收采用食堂主管负责,炊事员协助验收的方式进行。

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6.食堂主管对每天食堂所需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杜绝变质、霉烂的食品进入食堂。同时记录食品的数量、价格,并有一名炊事员 证明签字。

7.食品验收中发现霉烂变质且价格高于市场的食品,应予以当场退货。

8.炊事员在拣菜、洗菜等过程中,自始自终把好质量关,不得将劣质菜冲入优质菜中,对于采购的霉烂变质的食品,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一、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三、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满足经营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食品原料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的确定

第三条采购方式的确定

1.对于用量大、消耗快、周转频繁的原材料,可选择供货商送货的方式。

2.使用频率低,不易集中采购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员采购。

3.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可由外地发货,按计划定期申购。

第四条供货商的确定

1.初选供货商。选择三家以上有代表性的供货商,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以便了解供货商的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价格、质量及其目前的供货状况。

2.试用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料。就同类商品找出两家同时供货,主要从质量、价格、服务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比较。

3.确定供货商。试用两个月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

厨师长、采购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以民主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

4.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供货商后,由总经理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供货商的更换与续用。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现供货商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期满前,由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是否更换和续用。

第三章采购定价管理

第五条对供货商所供物品进行定价。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每半月制定一次,零星物品的采购价格不定期进行变更。

第六条定价程序。由总经理同采购人员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与供货商讨价还价后予以确认,并由总经理、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告知库管、财务执行。

第七条价格管理原则。对于供货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制。不同的货品,其最高限价范围如下。

1.干杂、调料、粮油、等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7%。

2.鱼类、肉类、鲜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5%。

3.零星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6%。

4.低质易耗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平均数。

5.蔬菜平均在一元以下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13%。价格在一元以上的,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9%。

第八条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以及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月份,由于供货价格波动太大,其采购价格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审购程序

第九条零星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物品的申购应由所需部门定期报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申购单一式两份,并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上写明,限时购买。

第十条供货商送货的物品的申购程序

1.所需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人员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3.只有采购人员有权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五章采购数量的确定

第十一条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每日营业结束前,使用部门根据存货量、经营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确定次日的采购数量。

第十二条库存物品的采购数量

1.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素,

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确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六章原料采购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订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保证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原料须注意新鲜度。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烂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商贩的食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第十九条采购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实现),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尘、防蝇、防晒、防污染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入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无证货物不得采购,缺证或证照存在实质瑕疵不得入库。

2.入库必须按制度规定如实详细填写报表,报表应有相关负责人

签字。

3.入库食品、原料等必须分类分格放置,并加标注,彻底杜绝库内食品混淆不清、重叠、放置在地面等的现象。

4.入库、出库必须履行登记签字制度。

第二十六条先索证验货,后加工制作,再进入餐厅供餐销售,严禁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三无”产品混入,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专人专管,先进先用,随时抽查,每周定期检查两次,检查有无过期、变质、漏袋、掺杂异物以及感观性异常的食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厨房加工人员应及时反馈加工制作中出现的食品质量、卫生异常情形与问题。库管人员、采购人员得到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在质量安全问题中,食品安全是最为突出的,也是广大民众最为关心的一大民生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 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食品供应从匮乏到极大丰富,随之而来的却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成为我国甚至是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以及国家的形象。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从早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日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所有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要想解决危机,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则显得比较迫切,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基本问题

召回,即英语单词recall,原意是“收回”的意思。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之所以被召回是由于所出售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起源于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产品召回的定义是,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被要求从消费者处收回瑕疵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是以20世纪60年代前后,世界大规模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的展开为历史背景的,而又以美国汽车频出问题为契机,在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规定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后,加拿大也颁布了《危险产品法》等,韩国在《消费者基本法》中规定了产品召回的程序等,各国有关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都具有理论指导和现实实践意义。

由于食品安全跟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发展都息息相关,因而有关产品召回制度所受到的关注也就更多。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对食品召回的类型、级别、种类都有完善的程序规定。欧盟国家也制定了相关食品召回的法律。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制度从属于召回制度,当市场上的食品被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缺陷时,由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依法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采取补救措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有效的使市场上不安全的食品及时被收回,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消除缺陷食品所带来的健康风险,维持企业的商业信誉,保持公众信任。安全的食品应该包含四方面的要素:成分安全,功能安全,免疫安全和遗传安全。食品不具备这些因素即是不安全食品,就应该被召回。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安全食品包括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也包括包装不符合标准。无论哪一种,从根本上说都是指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是不安全食品。对于不安全食品,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义务对其召回。

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食以安为先,食品召回作为一种事前积极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在缺陷食品造成损害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秩序。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高食品质量、提升监管水平。实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警示生产商、销售商注重食品质量,减少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从而达到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的目的。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如食品下架、收回等方式迫使缺陷食品退出食品市场;通过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来引导消费者,警示企业,从而可以使企业认识到违反食品召回的严重后果,自觉树立食品质量意识,遵守相关规定,达到营造良好食品市场氛围目标。(三)满足人们日渐提高的生活水平。随着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就会更加挑剔食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纵观世界各国,越是发达的国家其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越健全,反之,贫困地区的人们对食品安全关注则较少,这正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这一制度也满足了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安全放心的食品使企业的形象良好,对于问题食品及时召回也能提高企业的形象,所谓亡羊补牢,也能得到消费者的谅解,同时在全球市场赢得良好声誉,提升国际竞争力,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就会损害企业的良好形象,降低其竞争力。

二、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于食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我国直到2007年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而这只是一个比较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直到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才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能更好协调、部署各部门、各地区的食品召回活动,但这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有关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召回的种类、检测标准等都有待制定完善。

(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

各国实践表明,某种食品是否需要召回,要对其进行评估,面对日益发展的社会,造成食品存在危险的手段、方法越来越多,以前的许多标准已经不能有效防止缺陷食品对人们造成的危害了。现阶段,我国仍存在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倾向。其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品标准设定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实施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尽管我国目前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有5000多个,但这些食品标准大多数都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也由于这些标准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而各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三)食品召回实施成本高

一些食品一经销售就会被消费掉,如一些鸡蛋、牛奶日常生活常吃之物,而且消费者人数非常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食品存在缺陷需要实行召回,根据召回规定,他们要制定召回计划。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就是巨额的召回费用。对于还没有卖出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采取将食品下架、回收这样一些方便易行的方式,但是问题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对于消费者手中的问题食品,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具体操作,而且也很难在消费者手中收回。一般消费者不会因较小金额的食品存在问题而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去讨回说法,况且购买东西的票据有可能已经丢失,他们一般也无法进行退货。让消费者主动去执行食品召回,成本很大,执行也就更加困难了。

(四)召回程序不明确

召回程序对于召回的效果有很大影响,因此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其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如美国在食品召回分级上建立了三级召回,并且这些召回都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召回网站,将召回信息公开、透明化,同时也对监督方面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我国《召回规定》虽然也专章规定了食品召回程序各方面的内容,但是总体而言比较粗疏,施行难度较大。信息的发布等方面规定不够全面。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1 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企业应该选择什么渠道和时机发布召回食品的信息。

三、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位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原因在于,在采取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很难实现各部门监管职责间的“无缝隙衔接”。尽管《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规范,但是要使各部门更好地配合、协调,共同完成食品召回工作,由国务院来规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才能更好地实现食品召回工作,仅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其次,制定食品召回法定程序。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食品召回计划、启动、实施、完成评价、法律后果等内容制定一套完善的程序,使各部门明确各自的义务与责任,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加大对不主动召回食品并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的惩罚力度,进而督促召回主体主动召回,实现对不安全食品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建立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召回管理的方向。完善的标准体系是实施食品召回的重要依据。虽然我国已经有国家安全标准,但是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要对产品标准进行细化,要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对食品质量要求的变化来不断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省制定适应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食品让人们放心,才能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在世界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

(三)加强企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

我国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这两种。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避免政府过早介入导致的执法资源浪费,同时责令召回又可以避免企业不主动召回,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无论哪种召回方式,企业都是重要的主体。很多企业在发现产品出现问题后,为了自己经济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采取各种措施掩盖自己的过错而延误了召回时间,造成更加大的损失。因此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很必要,必须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并根据企业诚信水平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向社会公众公布其诚信信息,督促企业,进而促进内在激励机制的转化。

(四)建立食品召回责任险制度

食品召回责任险是指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召回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很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这会导致许多企业宁愿一直拖延时间,采取各种措施隐瞒危险,也不愿意实施食品召回。向保险人转移食品召回风险不失为一好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保险补偿方面的先进做法,设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机制。在非因企业故意将缺陷食品投放入市场而实施召回的情况下,将食品召回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弥补由此带来的利润损失和花费,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这样也可以减轻政府在召回方面的压力,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将食品召回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企业设立时必须参加责任保险,这样一旦发生食品风险,不会因企业的资金短缺而阻碍食品召回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有其进步之处,但是以《食品安全法》为出发点的后续制度建设也必须经历漫长的制度积累。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合作,不断推动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竟民,闫果花,郭丹,陈涛.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机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28卷第5期.

[2]杨华,曾帆.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2011年第26卷第1期.

[3]王宗莉.浅析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年3月刊.

[4]王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吴宏举,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J].法治,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张曼(1988-),山东临沂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样)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用、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原辅材料一般应在24小时内冷藏运输至工厂,保证新鲜、卫生、安全。

(二)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臵。

(三)企业产成品应尽量冷藏保管、运输,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合放臵。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含有猪肉及其制品、酒等清真禁忌成分。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四)生产厂区禁止吸烟、喝酒等。

(五)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必须经更衣、洗手和消毒杀菌后,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禁忌物。

(七)工作完毕下班前,必须将机器、器皿、场地等清 2 洗干净,摆放整齐。

(八)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生产。

五、销售经营

(一)在销售经营过程中,经营清真食品的网点,应与生产、经营禁忌饮食的网点隔开一定距离,严禁并放。

(二)销售清真食品应悬挂清真标识的牌匾。

六、附则

(一)由少数民族监督员对本企业贯彻民族政策,执行民族法规情况和企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以至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郫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制)

清真食品简介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以饮食惟良、必慎必择、严格卫生、讲究营养和注重保健而自成体系,是世界饮食文化宝库中的瑰宝。如今清真食品已形成了较大的覆盖面,并以其独特的风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和饮食习惯,其中清真食品是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10个少数民族的生活特需品,中国56个民族有十个全民信仰伊斯兰,还有部分其他民族归信的穆斯林,如:汉穆斯林,藏族穆斯林,傣族穆斯林,白族穆斯林,苗族穆斯林等,总人口接近2500万,占我国总人口的2%,涉及人口2100多万人。据统计,2003年全世界穆斯林人口超过13亿,估计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5到1/4,即每5个人中就有一个穆斯林,而且穆斯林人口正在以每年2.9%的增长速率增长,大于世界总人口每年2.3%的增长速率;穆斯林分布在100多个国家,有57个国家穆斯林占多数;除了生活在穆斯林国家的,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为4亿。随着我国入世几年的发展,已和世界许多国家建立商业贸易关系,所以在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4 清真是伊斯兰教在中国流行的专用名称。

“清真”一词含有幽静高洁之意。宋元时代,伊斯兰教在中国尚无固定的译名。穆斯林文人根据该教崇尚清洁、信奉真主之义等特点,多选用清真、清净一类词译称伊斯兰教?或该教的礼拜寺。如元至元年(1341)杭州礼堂重建时称为“清真寺”,宋绍兴(1131-1162)年间在泉州修建的礼寺称为:清净寺”,传说始建于唐代的长安(今陕西西安)的西大寺和东大寺曾分别称为“清真寺”和“清修寺”等。元代后期逐渐演变为清真二字合称伊斯兰教,这可从咸阳王赛典赤·瞻思丁奏改清教寺为清真寺一事中得到印证。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题金陆礼拜寺《百字赞》中有“教名清真”一语,说明清真在当时已成为伊斯兰教的一种通用名称。明末清初,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净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被称为清真的来由;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译着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学》、《清真指南》、《清真释疑》等。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称该教为“清真教”,该教的礼拜堂为“清真寺”,该教所办的学校为“清真小学”、“清真学堂”,按照该教教义要求制造的食品为“清真食品”,出售清真食品和饮料的地方为“清真餐馆”、“清真茶馆”。

清真饮食规定

清真饮食规定禁食的动物:

1、吃不干净食物的动物。如猪、狗、猫、鼠、蛇等。

2、有爪不反刍的食肉猛兽。如狮、豺、狼、豹……等。这些猛兽吃死、腐烂之动物,故是细菌、病毒携带者。

3、食尸体的凶禽。如老鹰、猫头鹰等。

4、乌龟、鳖、蚌、螺、鳝等常生活在水底泥沙中,带大量细菌、微生物。

清真饮食规定的可食动物:

1、反刍及吃草的畜类:牛、羊、驼、獐、鹿、兔等。

2、吃谷类的禽类:鸡、鸭、鹅、鸽、雁、麻雀等。

3、有鳞、有尾、有须的水中动物:鱼、虾等。这些动物必须是健康、鲜活的,死的不吃。因为动物血液中易含毒,所以,即使是以上动物的血,也不吃。

常见的部分清真食品:

清真牛肉:牛是专在绿色无污染草场喂养,经卫生检查,经由严格培训的阿訇、寺师傅用清洁、卫生的专用工具宰牲的,所以是真正的绿色食品。牛肉脂肪适中,高蛋白,含14种人体所需的氨基酸。

牛奶:牛奶每100g含钙120毫克,含钙量高,又易吸收,是补钙的理想食品。但要注意,空腹喝牛奶不好;晚上睡前喝牛奶,补钙效果最好。

6 清真羊肉:羊的饲养、屠宰同牛一样所以清真羊肉也是真正绿色食品。在我国,南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各民族,基本多食牛肉,羊肉只有冬季天冷才吃。而在北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各民族,则以吃羊肉居多。

鸡:黑色、黄色羽毛之鸡补益作用佳。但需注意:阉鸡转嘀者、母鸡抱窝者不能食;外感发热未清者忌食;疟疾、痢疾、疳积、黄疸、肝火、肝阳上亢所致头痛、头晕、目赤、烦燥、便秘者忌食;不宜过量。

鸡蛋、鸭蛋最佳处是维生素A含量极高。每100克含1380国际单位。但需注意:鸭蛋性凉,脾胃寒冷所致的冷痛、泄泻者忌食。

鱼:鱼体内有一种重要营养物质,经常吃鱼会活化大脑神经细胞,改善大脑机能,提高判断力,减少失误。所以鱼是男、女、老、少人人需要的健脑食品。

虾:虾有补肾壮阳、补虚增乳、托毒的功能。但要注意:水田、沟渠中之虾不能食。

食品厂规章制度范文第6篇

1、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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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购货合同,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2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食品经营销售区应按照食品性质进行分类,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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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4、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5、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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