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

2024-07-28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政府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相关法律体系和机构建设尚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权责不够明确;在整体上偏重于应急,缺少有效的预防体系;社会参与不足则相对加重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负担;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应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应急管理向公共安全管理模式的整体转换,加强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和机构的完善,不断明确政府公共安全职能,理顺权责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治理,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最终构筑起严密高效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政府职能;应急管理;社会参与;标准化

从2008年年初的雪灾到“5•12”汶川大地震,从河北蔚县矿难、山西襄汾泥石流、多起袭警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柑橘蛆虫事件,诸多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能力,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中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但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重要问题和缺陷。

1.我国政府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

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是指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承担和具有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和功能,是政府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基本活动方向之一,也是政府建立此类行政组织、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政府公共安全职能是否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衡量:是否有一套能够有效整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否具有一个整合的、行动高效的管理部门体系和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之公共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这直接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我国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我们已有《戒严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有许多公共安全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恐怖活动和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的基本法律尚未提上制定日程,法律法规的部门管理特点严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很难适应应对大规模和复杂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公共危机。另外,我国多数公共安全管理立法还缺乏程序性内容,权利救济法律条款也不够完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其次,我国尚缺乏常设性的、专门的、权威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我国目前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性管理体系,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随着公共安全事件的综合性和跨地域性日趋明显,危机处理中所涉部门越来越多,仅仅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成立一个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来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现代化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

最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安全责任之界定不甚明确。这与公共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分散的部门管理体制相关联,并直接导致了在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时的责任模糊。当复合型事件或者边缘性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容易相互扯皮,影响应急管理的有效性。有的法律虽规定了政府防灾的责任,但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尤其是在涉及防灾救灾经费的来源、政府间费用的分担、救灾款项的分配、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时,现有的法律难以发挥作用,结果很难界定各级政府所具有的管理责任。①

2.偏重于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由于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政府往往忙于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而不是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事实上,公共安全管理远不限于应急处理,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其过程不再仅仅关注于应对阶段,而是关注于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等一系列过程,并成为政府日常职能履行的一部分。而当前我们还处在以应急处理为核心的应急管理初级阶段,虽然我们制定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专项、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但是由于一些预案疏于演练和人员培训,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有些预案常常是毫无用处,甚至很大一部分应急预案只是从其他地方或部门照抄照搬过来的,根本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应急固然重要,但应急处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举措,偏重于应急处理只会使政府的工作处于消极被动、穷于应付的境地,既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失,也会影响政府形象,相反,防患于未然才是最为理想的举措。

3.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不足

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典型特征,加上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先天不足,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普遍较低。这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环节比较简单,参与规模较小,参与方式比较单一。社会的参与主要集中在应急处理阶段,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阶段参与较少,主要采用捐款捐物的方式来对事发地方的人民群众进行支援。即使在应急处理阶段的参与也主要是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等有限的几个老牌组织给予现场援助,与非政府组织的总数量相比,参与比例偏低。此外,几乎没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日常管理活动。

二是社会参与比较被动,主动性不够,大部分的社会参与是政府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动员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行政命令占据主导地位。当发生大规模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多数情况下的社会参与是通过中央政府到省级地方政府,再由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直至到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层级布置任务,对某些单位和个人来说是不得不完成的“政治任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不足,不但加重了政府自身的负担,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核心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果。

4.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

公共安全管理技术在管理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的公共安全管理技术还比较低。在决策上,经验决策占据了主导地位,运筹学、规划学、对策学、系统分析等决策技术和方法使用不够,一些决策停留在“拍脑袋”、开“碰头会”的水平上。公共安全管理的非专职化也使得决策和管理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另外,我国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搜集、传送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使得政府存在过分依赖行政系统内部信息搜集、传送、处理机制的问题,缺乏外部信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组织很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安全信息进行“裁剪”,出现谎报、瞒报现象,信息被严重扭曲。在硬件设施上,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网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风险监测、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发布管理信息、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等管理活动。此外,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水平比较低。虽然防火、防震、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具有比较健全的技术标准,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应急救援标准。较低的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和某些标准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应急处理的速度,影响了应急处理的效果。

二、公共安全管理的国际经验

相对于我国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无论是在政府公共安全职能定位上,还是在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创新与发展以及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上,都积累了大量的成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各层级政府公共安全职能定位

通过健全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来明确各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能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尤以美国为典型。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②1934年通过了《洪水控制法》;1950年通过的《灾难救济法》首次授权总统可以宣布灾难状态,授权联邦政府对受灾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援助;1968年的《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1988年的《罗伯特•斯塔福灾难救援与紧急事态援助法》规定了紧急事态的宣布程序和各级政府间的救援程序;2002年通过了《国土安全法》,直接创设了国土安全部。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先后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应对预案》和《国家应对预案》。美国各州政府也都制定了很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加利福尼亚紧急事态服务法》等。总之,美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权限,先后制定了上百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国家安全法》和《斯塔福法》为核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以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为核心的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体系。

各层级政府和部门公共安全职责得到明确划分,保证了各级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有章可循,各负其责,使得公共安全管理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防止了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又避免了大规模的临时性政治动员所产生的无序和混乱。

2.构建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

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一般都有一个以一级政府首脑为最高领导者和指挥者的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全危险”、“全部门”和“全过程”的管理。通过这一机构的协调,整合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来达到有效化解公共安全风险、高效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目的。美国建立的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总统可以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讨论公共安全形势,也可以组成高层工作班子帮助总统作出最适当的决定。高层工作班子通常由副总统、国务卿、总统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国防部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中央情报局长、财政部长等组成。俄罗斯形成了以总统为核心主体、以负责国家安全战略的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中枢的危机管理权力机构,任何重大的危机管理方案与行动都必须由总统来敲定。在日本,首相为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省、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各省厅、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使得西方公共安全管理运用整体的力量达到无缝隙管理的目的,造就了一批专业化的公共安全管理队伍,对于积累和发展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奠定了基础。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再局限于紧急事态的应对,不但将预防突出出来,而且也同样重视事后的恢复,使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更加接近于安全目的本身,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3.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在西方,人道主义和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安全管理的若干阶段甚至全过程。例如,美国红十字会在《国家应对预案》中承担了许多重要责任,其“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③。美国的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联邦紧急事态应急预案中承担固定责任。再如,新西兰的红十字会在《新西兰全国民防预案》中承担了多方面责任,与救世军同为全国民防福利预案编制委员会的成员。

一些营利性的企业也被纳入到公共安全管理之中。最为典型的做法是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并将未来的灾害救助转移到保险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另外,开展私人警察服务,通过大型信息通讯技术公司开发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等,都体现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同时,西方所谓的“有准备的社区”或“有恢复能力的社区”则将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延伸到了公民个人及其自治体。

西方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社会力量广泛纳入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之中,使公共安全责任由政府、第三部门和社区公众分担,不但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培养了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激活第三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应对危机,避免了危机发生时的混乱参与和不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参与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4.注重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上,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注重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及其改进和提高,“从应急救援文件的制订到应急设备、应急机构和应急的准备、应急救援的可行性程序等都有相应的标准”④。美国国土安全部2004年制定的《国家事故管理系统》,不仅为美国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有效管理事故建立起制度机制,同时也为应急救援管理提供了一个模板。此外,美国还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标准,如《应急活动计划》、《紧急通道的维护和运行》等。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与应急救援技术、产品、管理相对应的标准,如应急照明、声音系统、便携式呼吸器、应急通风设备的要求,等等。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危险管理国家标准》和《加拿大应急预案国家标准》。日本制定了包括《业务持续性计划指南》、《风险管理体系指南》、《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危机管理手册》和《企业地震对策指南》等30多项较为完善的指南和标准。⑤标准化为公共安全管理的减灾、准备、应对、恢复等各个环节的检查评估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衡量尺度,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改进管理水平。标准化还为有序应对、科学决策、迅速行动、有效资源的有效供给提供了指南,使得毫无公共安全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也能够有效地处理而不是不知所措,同时也为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公共安全培训提供了方便。

另外,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还通过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及通讯网络系统等,实现了公共安全管理技术的体系集成与辅助决策支持,大大提高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加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和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们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塑我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和体制。

1.要尽快实现我国公共安全应对模式的整体转换,即从应急管理向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转变

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管理有很大不同,与应急管理的被动应付相比,前者在理念上更加积极主动,强调对风险和事件的主动、科学的管理,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管理将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控制和处理阶段,也即应对阶段,虽然应急管理也有灾难前的准备和灾后的恢复,但它与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准备和恢复是完全不同的。应急管理中的准备和预防是为应对服务的,恢复是对灾难后造成后果的即时性、被动性的活动,也就是说是应对活动的自然延伸;而公共安全管理中所说的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是建立在防灾、减灾思想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能够预防的就阻止、不能预防的就减轻其影响和损失。⑥所以说,应急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公共安全来说,仅有应急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应急管理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基本上没有多大作用,对于事后进行科学的恢复和重建的指导意义也不是很大。科学的态度和管理方法是必须根据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原理、机制和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不管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哪个阶段都力求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消除其危险或者减少其损害。

我国要达到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还有相当的距离。必须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研究,健全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种机制。加强预防体系建设应该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2.科学、明确地定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能

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安全法》,从总体上规范公共安全管理,用法律确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责。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灾害减除责任的同时,明确划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共安全的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

二是建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国家层面上可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基础,设立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在地方层次上设立对应机构,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实施全过程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减除和风险管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评估事态,发布预警,对潜在的和现实的紧急事态和灾难进行快速、有效和全面的应对,提供灾难援助,支持长期的重建行动,执行综合协调部门的协调任务和其他命令,负责人员培训和对民众进行公共安全宣传教育等。

三是建立以一级政府首脑为领导者的综合协调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指挥。综合协调部门可以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成员主要包括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武警部队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分析总结公共安全管理的阶段性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等。

3.创新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多元化的合作治理

一是要加强同非营利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对于一些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我们完全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让它们署名应急预案和成为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使它们加入到体制内来,承担一部分正式的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其他的一些志愿者组织,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制度化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同它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二是要充分利用社区群众自治组织。要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减灾防灾工作,积极排查公共安全危险源,降低公共安全风险,提高社区的抗灾防灾能力;及时调解利益矛盾,化解风险,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要同私人部门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制定《灾害保险法》,将公共安全的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积极与它们开展专项合作,建设“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提高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水平。

4.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一要尽快制定《公共安全管理指南》,提供标准化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和活动方案,指出公共安全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准备措施、管理活动和步骤、管理的质量以及如何制定应急预案、救援的优先次序、怎么进行恢复,等等。

二要建立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类似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标准指南、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急准备/管理和BCM标准,以重点应对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系统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建设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以技术促进各种资源整合和各部门的协同行动。

四要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及通讯网络系统等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精确监测。

注释

①滕五晓:《公共安全管理中地方政府的责任及其作用》,《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②③夏保成:《西方公共安全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12、88页。

④金磊:《公共安全应急技术与管理对策》,《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⑤王金玉、李忠强:《值得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国际标准化发展动向》,《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年第3期。

⑥战俊红、张晓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第252页。

责任编辑:浩 淼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共服务;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对策

随着服务型社会建设的提出与实施,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各行业发展新的价值走向与重要机遇。高校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阵地,应该积极投入到建设服务型社会的大潮中去。作为高校的重要部门,高校档案馆更应该发挥其公共服务的功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也得到不断提升,并得到了学界的关注,但是从公共服务视角来研讨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问题却显得不足。在实践进行中,很多高校从公共服务视角推进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探索得不多。因此,从公共服务视角探索高校档案馆信息化的建设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公共服务与高校档案馆信息化的关系

为社会、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我国高校发展的坚定选择,这为高校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新的价值走向和发展契机。高校档案馆作为高校的重要部门,其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师生。

1.公共服务是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从传统的纸质化办公到现代的电子化办公,高校档案馆的公共服务方式也逐渐由机械化转为智能化,它从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上给高校档案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更彻底地发挥档案的价值。同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于档案的需求更加丰富多元,高校档案馆的公共服务智能也能进一步拓宽。2016年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中就强调要着力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其中,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包含了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助力数字经济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档案信息服务,这些都说明了公共服务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2.高校档案信息化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十三五”规划中指出: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建设电子档案等。可以看出,高校档案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离不开信息化建设。首先,档案信息化建设能够拓宽公共服務渠道。在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下,公众可以通过网页、APP、微信等多种渠道享受档案服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极大地丰富了服务场景。其次,档案信息化建设还能够丰富服务方式。传统高校档案馆提供的公共服务较为单一,通常包含档案信息的提供和展示,在信息化服务体系下,能够实现如VR展览、个性化档案推送等各种服务,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因此,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与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公共服务是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的之一和发展趋势,而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离不开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二者缺一不可。

二、从公共服务视角审视目前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高校档案馆作为一所高校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部门,其信息化建设应积极为提升学校服务师生、服务社会而努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与社会需求脱节、信息安全遭受威胁、服务意识匮乏等方面不足的地方,影响了其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

1.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公共服务需求脱节。目前,我国高校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注重的还是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即数字档案建设、线上归档等等,其基础设施和系统软件的搭建也是为了管理工作服务的,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拓展空间较少,如用户反馈体系、用户数据库体系的搭建都较为薄弱。尽管近年来不少高校档案馆通过信息化建设拓展公共服务智能,但社会知晓率低,档案馆网站的信息量和服务不接地气,公共服务能力难以发挥。目前高校的档案利用服务还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公众的档案需求,严重制约了高校档案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资源价值。

2.信息安全遭受威胁。档案具有保密性特点,尤其是高校档案馆涉及大量学生个人信息、科研资料等,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更要注重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遭受威胁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首先就是信息安全意识的淡薄。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档案公共服务现状来看,对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较低。多所高校官网存在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情况,这些高校在公示受助学生信息时,未对其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做出必要处理。针对此情况,教育部已发出通知要求高校对于公式内容中的敏感信息要进行删除,但部分高校官网仍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信息安全意识的淡薄,极易造成公众个人利益的损失,这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的公信力,不利于高校档案公共服务的开展。其次,高校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较弱。高校档案馆进行公共服务,势必要将互联网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仅限于校内网络,这也给高校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2017年5月,因Windows漏洞而导致的勒索蠕虫病毒在全球范围内爆发,高校成为重灾区,大量毕业生个人信息泄露、科研材料加密。而在公共服务中,高校面向的对象更为广阔,面临的网络状况也更加复杂,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保障信息安全,就成为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急于解决的问题。

3.缺乏服务意识。高校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要能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与社会大众,这也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素养。但是目前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中,档案人员的信息化素养与公共服务的要求存在落差。对于档案工作来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就能够满足,而公共服务作为档案工作的拓展对信息素养要求更高,它不仅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能够顺畅地处理工作,还要能够支撑起服务体系来,如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开展个性化档案服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进行档案服务的实时分析等等。

三、适应公共服务发展的要求,提升高校档案馆信息化的建设水平

针对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共服务与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性,高校应该主动将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置于公共服务视角进行构思与发展,从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理念、内容、方式、主体和保障考核等方面注入公共服务的要求,力求档案馆信息化与公共服务互动共赢发展,全面提升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水平。

1.需求导向,增强信息化建设的针对性。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工作,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技术为基础搭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促进档案公共服务与档案信息化的无障碍链接。首先,要积极引入先进信息技术并推进其与公共服务的融合,在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信息化的基础上,探索技术与公共服务融合下的各个公共服务细分领域,如档案个性化服务、档案智能索引等等。其次,要以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搭建现代化档案共享平台并进行一体化管理,体现系统优势。最后,在信息化建设时注重服务渠道的拓宽,完善线上和线下档案服务工作的信息同步和融合,进行全渠道的档案服务,微信、微博、移动APP、网页端同步提供服务,根据各渠道的特性制订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完善整体的档案服务体系。

2.注重信息安全,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为保证档案的保密性原则,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要提升信息安全意识。针对公共服务下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威胁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明确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的责任划分,及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大范围信息安全事件要预先防护,弥补漏洞。二是在軟硬件方面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弥补系统漏洞,定时查杀病毒,对于个人移动存储设备连接档案存储硬件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还要做好档案备份工作,防止文件丢失。三是要做好硬件的防护工作,地震多发区要注重硬件的抗震性能,南方地区则要做好硬件设备的防潮工作,以防文件损坏、丢失。

3.提升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第一,要抓住高校档案馆公共服务的重点,以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核心,让档案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第二,要平衡档案保密性与时效性的关系。一般来说,档案保密性与时间成反比,且保密性随着时间的推进递减。对此,档案管理人员要充分了解到高校档案馆保密的时效性,以此为依据充分发挥其价值,让更多丰富的档案内容为公众所用。第三,要树立竞争意识,充分适应档案管理工作逐渐市场化的趋势,开发更适应人民和社会需求的档案服务。第四,要创新管理方式,高校档案馆管理方式创新,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创新,更要从信息化建设的理念上进行融合创新。采取扁平化管理的方式,简化档案收集、归档、查阅、共享的流程,它同时还较好地解决了等级式管理的“层次重叠、冗员多、组织机构运转效率低下”等弊端,加快了信息流的速率,提高了决策效率。

总之,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长期工程,需要学校、档案部门、广大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协作,更需要从不同视角去探索与实践。高校转型发展下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的大力开展为其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了诸多的新机遇、新思路。目前重要的是,高校应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发展的新常态,将公共服务的要求融于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理念、主体、内容、方式和考核保障之中,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中不断改革创新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力求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与信息化建设形成一种互动共赢的发展态势。当然,将公共服务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其他要求一起结合来研究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应该能够有更多的对策构思,理应成为高校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编辑:郭裕嘉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我国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近年来全国工读学校的数目一改以往逐年下降的特点,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工读学校开始呈现出“去工读化”和“再工读化”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法律的滞后,尤其是法律性质定位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工读教育改革的关键。矛盾且混乱的现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进行反思。工读教育的第一属性,必须在教育和司法上有所抉择。重构后的专门学校保留原工读学校的特殊教育职能,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而工读学校则保留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关键词]工读教育 法律性质 性质重构

从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诞生至今,我国的工读教育历经了一个甲子的变迁。在短暂的辉煌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工读教育便开始步人衰败的轨道。这一点突出反映在工读学校总数锐减以及学校生源的急剧萎缩上,即便是几代工读教育人的努力也难掩其颓败之势。然而这两组数据近几年却有了吊诡的变化:一方面学生人数较少招生依旧困难;另一方面学校总数不降反升。对现实困境的再认识和解读,正是我们对工读教育性质定位反思的缘起。

一、缘起:工读教育困境的反思

(一)工读教育现状考察

工读教育的画面经常落寞地出现在各种媒体报道之中,一群被标签化的孩子,一类被边缘化的学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工读教育正悄然经历着一场变化。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2015年),我们尝试解读这种变化发生的深层缘由。从教育部公布的工读教育相关统计数据中,我们主要观察到三组数据的变化,就此进一步分析。

第一,工读学校数量稳定呈上升趋势。与之前急剧萎缩的态势相比,近些年全国工读学校数目大体稳定,并呈现上升趋势。对新增工读学校的考察,成为观察工读教育发展变化的重要线索。十年间,以2015年较前一年的增加最为明显,共新建7所工读学校,具体云南、广东、湖南三省各新建1所,贵州省新建4所。历年来各省之中又以贵州省的增势最为令人瞩目:2006年贵州省共有3所工读学校,2007年新增1所,随后至2012年一直保持为4所的数量。2013年继续新增加2所,2014年新增1所,2015年新增4所,2016年新增加3所。也就是说2006—2016年贵州新增共计11所,合计为14所,并一跃成为全国工读学校数目最多的省份。为什么贵州工读教育会有如此巨大的增速呢?这与其省内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状况有关,数据显示,贵州省仅在校中小学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就有约240万人,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近年来,贵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身份来看,未成年人占刑事罪犯的9.3%,而且呈现上升趋势。最为直接的政策关联是从2014年开始贵州省政府实施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育新工程”,该项政策要求“通过专门教育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各市(州)分别建设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专门学校。

第二,工读学校学生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学生人数总体随着学校数目波动减少,但是近几年出现了随着学校数量增加,学生人数反而降低的吊诡现象。这一现象的唯一解释是原有工读学校人数不仅减少,而且减少的数量超过了新建学校的增加人数。原有工读学校总人数减少,却仍然不断有工读学校新建。从教育市场原本简单的“学生一学校”的供求链条中,无法解释这一反差现象。事实上原有工讀学校减少的大多是自愿入学的学生群体,而大部分新建工读学校中新增的则是强制入学的学生群体。新设的工读学校,教育对象主要是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的流浪儿童、或者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我们得以观察到,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同以往的趋势,工读学校的新设不仅来源于教育对象的自发需求,更是源自预防犯罪、防卫思想的政策性需求。

第三,工读学校专职教师人数持续增加。结合同时期学生人数减少的状况来看,总体上工读教育的“师生比”持续升高。在我们的原有认知之中,由于工读教育的特殊性质要求学校有较高的师生比,工读学校不仅招生难,招聘师资也难。然而从数据上看,师资的总数并不存在问题。比起招聘师资难,更大的困难应该在于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这是整个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建设问题。因此,工读教育有关师资方面的困难,并不在于编制少的问题,而在于政府对于学校师资人才培养的持续关注和加大投入。

另外,我国各地工读学校办学规模并不一致,办学水平差异也比较大。除了教育数据中的公立学校之外,还有一些民办的工读学校或专门学校,甚至有某些私人机构非法开设的“网戒学校”“纠偏学校”。这些民办学校或者私立学校以一种纯粹市场化的模式运作,它们的兴起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特殊教育需求的存在。然而,除了相关普通的民办学校的规定之外,教育部目前对于此类民办工读教育尚无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一领域鱼龙混杂、监管乏力,只能期待未来的政府能够有更多作为。

(二)工读学校困境分析

工读教育的困境由来已久,招生困难、规模小、经费紧缺、优质师资欠缺、理论研究匮乏、法律法规缺位……几十年前就被谈及的困境至今依旧是困境,然而时过境迁,我们对于工读教育困境的认知需要与时俱进。

第一,法律缺位,亟待立法。一直以来,专家一致认同工读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就在于立法上的空白。工读学校存续了六十多年之后,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零星法条规定外,还在生效的仍是20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两个全国性文件。工读教育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四十年前的政策性文件早已严重滞后。

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事实上工读教育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从入学方式来看最初为强制性入学,1999年后改为自愿入学,近年来在一些新建工读学校中又重新出现强制性入学的趋势。招生范围既包括自愿入学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也包括强制入学的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而且从实际招生人数上来看甚至以后者为主。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些强制性的教育模式已经具有收容教养的属性,与工读学校本身的义务教育定位是有所冲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虚置、工读教育的法律定性模糊、工读学校的招生和管理没有法律保障,这些都是只能寄希望于立法才能破解的问题。

第二,工读学校招生依旧困难。招生和就业是任何一所学校的生命线,工读学校也不例外。人们普遍认同,工读教育招生的困境来源于“特殊”学生身份的“标签”效应。在自愿入学的机制下,在对其教育质量缺乏信任的情况下,没有家长和学生愿意“自投罗网”。于是,工读学校集体改名“去工读化”标签,生源从校内工读扩大到校外辅导,近三十年来工读教育改革围绕的核心问题其实始终是生源问题。

尽管工读学校的生源困境并没有多少好转,然而针对厌学、网络成瘾等各类不良行为的民办矫正学校却在野蛮生长。或许我们更需要转换视角,考察那些同样是择差,同样有着标签负面影响,甚至没有合法资质的矫正学校,它们是如何在夹缝中生存?随到随学的灵活培训形式,广泛(甚至夸大)的宣传,完全的“记录消灭”,以及针对家长的各式公关,使得它们成为无奈家长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原有的体制之下,标签效应根本无法彻底根除,招生困难也是工读教育的办学常态。在坦然了这些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重视工读教育,加大政府投人,提高工读教学质量,扩大招生宣传,等等。

第三,工读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缺乏。教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它不仅体现了一所学校的社会认同,更体现了其存在的意义。工读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普通学校的升学率、就业率、以及普通学校的质量评价标准完全无法对其适用,然而一个适合的评价标准却未能在该体系内建立。评估体系的存在意义在于,它既是一种用于考核、进行评价的监督体系,同时也体现人们对于该类教育标准内容及形式的期待。它首先建立在对工读教育的性质、目的有清晰定位的基础上,然而从现状的调查来看,现实中的工读教育其法律性质尚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

二、聚焦:工读学校定性的反思

工读教育的困境往往会被人们最后归结到立法缺失这一点上,而立法的首要问题便是对其性质定位要统一认识。我国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主要体现在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当中。最早的明确规定出现在1987年《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工读学校被界定为对有违法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二十多年后,在2013年《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中工读学校的定性依然遵照了之前的提法。工读学校性质的表述没有任何改变,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学校的性质不仅仅体现在文件的书面表述中,同时也体现在招生对象、入学方式、主管部门等其他方面。作为一类特殊教育,我国的工读教育不仅具有教育属性,同时兼具了一定意义的司法属性。从其诞生发展至今,总体上呈现出两种属性相互博弈、逐渐分离的特征。

(一)工读教育低调的双重属性

在工读教育的正式文件中,工读学校一直被定位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对其的定义有意无意之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属性的表述。而在法学家的眼中,工读学校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的少年矫正机构之一,是一种性质类似于少年保护处分的措施。从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招生对象、强制性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介入程度,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教育属性之外,早期的工读教育一直暗藏着司法的烙印。

虽然之前有过几个关于工读学校的全国性专门文件,但是直到1987年才在国务院38号文件《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首次规定了工读学校的性质,并系统规定了学校的任务、办学指导思想、招生对象等。工读教育的与众不同,尤其体现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之中:首先,公安局拥有入学审批权,与教育局一道成为工读生入学必经的审批机关;其次,在经过审批后应该入学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有督促人学的责任;最后,从领导管理方面看,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尽管由教育部门领导管理,但公安部门仍是主要协助机关,同时它还是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重要成员之一。

总之,教育与司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在这一时期的工读教育中,“低调”地得到结合。其中,教育属性被认为是工读学校的本质属性,同时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工读教育与司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工读学校司法属性的消逝

经历了短暂的辉煌后,工读生源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日趋减少,整个工读教育系统陷入了生存的困境。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不得不改革求变,纷纷淡化工读痕迹。这场变革最为直接的原因是来自于招生困境之下人们对“司法标签”的归咎,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法治环境的提升。尽管本质属性的表述没有变化,但其附属的司法属性却逐渐消逝。

1994年5月,原国家教委决定工读学校可以挂两块牌子,对内是工读学校,对外改名为普通学校。至此,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纷纷步入了“去工读化”之列,而“去工读化”一定意义也就是“去司法化”。在随后的改革博弈之中,司法属性进一步逐渐被剥离,其分水岭为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主要体现在招生对象的改变、入学强制性的丧失、公安机关的淡出等方面。该法涉及工读教育共有两个条文(第35条和第36条)。尽管条文不多,但是对工读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前一条将入学方式变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原来“强制性入學”变为“三愿意原则”(个人、家长、学校均同意)。后一条主要对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及学生平等待遇问题进行相应规定。除了教育、矫治外,还要对这部分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司法标签明显变淡。

从工读学校的生源来看,原有的司法痕迹也愈发淡了。在强制性入学政策取消后,工读学校的招生尤为艰难,学校不得不逐步调整招生策略,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大多数的工读学校里,真正意义上的工读生只占少数。相对更多的是所谓的托管生,即因为行为习惯等问题,由工读学校进行“托管”教育的学生。

(三)教育与司法的分流

近十年来,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新趋势,虽然学生总数下降,但是工读学校的总数却在总体上升。经考察,我们发现这些新建的学校大多具有强制性为主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等特点。对比之下,新的工读学校似乎又回到了1999年以前,这无疑与现有的法律规范是相冲突和矛盾的。这一趋势为什么会出现,它们的出现又带来了哪些改变?

简单来说,出现的原因在于“现实决定于需求”。以新增工读学校的大省——贵州省为例,其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庞大的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群体、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留守儿童中家庭教育的缺失,在现有未成年人矫正体系的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下,许多需要得到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游离在社会上。这正是贵州省近年来大力兴办工读教育,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原因。

工读学校新趋势的出现,实际上加速了教育与司法属性的分流。工读学校强制入学方式自其出现始就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少年司法领域内的学者都更为赞成自愿和强制并举的方式。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开篇第2条即明确工读学校是指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但是在随后的第16条中规定了自愿和公安机关强制入学的两种模式。第17条进一步规定……经过确定应当进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学校查找其下落并敦促其入学。大部分新增工读学校属于此类,仍然标榜特殊的义务教育定性,但是字里行间已经增添了不少司法的色彩。

更为特殊的一类新型“工读学校”,则以上海的新春学校(嘉定区工读学校)、新疆工读学校、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为代表。前两所学校都属于特殊的工读教育,主要以轻微犯罪的流浪儿童为对象,司法机关的介入明显加强。海口未成年法制教育中心其实也是以学校的形式运作,但从归属上已经脱离了教育机关的主管范畴,改由海口市司法局主管,是一种过渡性的教育矫治机构,甚至被认为是不同于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机构的第三种机构。其招生对象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种,实践中则以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强制送人校的为主,包括不满14周岁的少年,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因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因初次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不良行为,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进行少教、不够刑事处罚的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从属性上看,它的司法属性甚至已经超越了教育属性,更大意义上成为了一家具有保护处分意义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

三、重构:工读教育的分流

在工读教育的新近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带有超前性的工读学校开始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陆续兴建。这些新型工读学校的出现,使得工读教育定性不清的弊端得到一定的暴露,并引发了对现有工读学校定性的思考。迄今为止,工读教育几乎所有的改革努力都是围绕“去标签效应”进行的,但是这些改革努力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假如不对工读教育进行真正性质上的彻底的重构,那么,工读教育制度的改革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重构后的专门学校计划保留在教育体系之内,去除对工读生的矫正教育部分,真正去司法标签,定性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而工读学校将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工读教育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一)专门学校

我们正身处于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重构后的专门学校将以教育多元化为目标。作为一类特殊意义的义务教育,与之前不同的是其彻底的“去工读”性。它将继续沿用以往“三自愿”的入学原则,主要招收的对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这种改革思路是尊重多元化的教育理念下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现实可行性。

专门学校的重构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基础。工读学校改称专门学校,最早来自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修订。立法者的初衷是社会对工读学校存在偏见,对就读于这类学校的未成年人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立法者采取了较为中性和温和的名称,改称这类学校为专门学校。这是继1994年开始全国各地工读学校更名之后,“去工读化”改革浪潮在法律上的进一步体现。从现实情况分析,大部分工读学校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设置,遵循三自愿原则进行招生,在属性上隶属各地教育系统。工读学校的生源大多呈现“复合式”的特点,以上海彭顺工读学校为例,分为工读教育部(工读生)、托管教育部(普通学生)和对外服务部(校外帮教生)。由于实际中工读生的占比非常小,改革后的专门学校即在原来的基础上,彻底去除工读教育部分并非难事。

作为义务教育的专门学校,重构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警惕的风险。首先,要理性认识“新标签”的负面影响。专门学校在完全剥离了司法的“工读”标签后,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类特殊义务教育。这种教育首先是自愿选择的、不具备惩罚性的。按照这一设计,是不是就能因此完全摆脱招生困境呢?专门教育的意义在于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为那些不适应普通教育模式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的教育。但是专门学校是一种“择差性”学校,虽然去除了“司法”烙印,却仍然有“差生”的標签。按照家长和学生的普遍心理,除非万不得已,或者巨大的吸引力来平衡这种标签,否则仍然会排斥在此类学校就读。因此对于专门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我们首先应该保持理性期待。

其次,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从现有的情况看,工读学校采用普通义务教育的学制和教材,有些教学内容类似专业的职业教育,甚至一些工读学校和职业学校合作办学连名称也直接改为某某职业中学。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更加灵活多元、更具个性化特色。它既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个性化教育为目标,以未成年人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丰富并提高教育的培养层次。

最后,要避免办学主体单一化,以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发展为目标。专门学校的办学基础在于教育的多元化理念,它不仅是内容、形式的多元化,同时也应该是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要充分重视对现有教育市场中“矫正”学校的监管,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鼓励并规范民办专门学校市场。在专门教育市场中只有引入适度的竞争,才能提高教育发展的活力;加强有效的监管,才能引导竞争有序进行。同时,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培训类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

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学校,更加灵活多元地拥有自己的特色。它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可以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正如工读学校刘燕校长所说,它可以是一种陪伴式教育,为一些未成年人提供学校保护甚至部分家庭保护的成分,提供个性化教育来修复他们在成长中心理受损的部分,调整他们的外在行为,建立或完善他们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和积极的自我评价体系,提高他们学习和生存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提高培养层次、向社会延伸服务。

(二)工读学校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类风险聚集引发公共安全焦虑,加之一些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性管控措施的废除,中国的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主义、功能主义。①实践中工读教育的教育属性与司法属性逐渐分离,重构中的工读学校,将不再被视为义务教育的范畴,而是彻底向司法转向。将以保护处分理念,结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综合设计。多年以来,为了顺应义务教育的性质,工读教育的改革一直以弱化司法色彩为核心。一方面,这起到了抑制教育中负面标签的效果,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司法实践中的收容和矫正需求却因此被长期忽略,这一内在需求正是“强制性”工读学校重新出现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有的少年矫正机构大致包括工读学校、少年教养所、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的关系并未厘清。刑法中的收容教养,指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没有就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的内容、程序、执行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理性中的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中,应该分级分层次,计划包括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工读学校的改革出路,应该在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内进行重构。完善收容教养法律体系,明确矫治方案,是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要求。收容教养的核心在于“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工读学校将被设计作为一种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要警惕机构收容处遇的弊端。早年被机构收容的经历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为各国研究者所重视。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下,机构收容应该慎之又慎。具体来说,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最小干预原则。严格限制收容教养对象的范围,只保留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扩大到轻微或者严重违法的那部分未成年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没有其他能够实施适当教养的条件。

其次,程序保障原则。尽管工读教育属于半开放式的处遇,但它仍然对人身自由有所限制,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处遇。因此要求法律层级的立法明确,并由法院以裁决的形式作出。对于是否有其他合适的收容教养条件,要进行重点审查,并且只有在穷尽了其他的可能之后才能适用。

最后,适当性原则。适当性首先体现在收容的时间上,由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裁定,并且受到最长收容时间的限制。此外,区别于旧的少年教养所,根据对象不同工读学校的收容方式可以选择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在教育内容上不拘泥于职业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内容,在形式也可以选择不同时间的培训项目形式,以适应不同对象的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

结语

几十年来,工读教育一直处于困境的洪流之中。最终要走出困境,未来的改革必须要有新思路。教育和司法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属性,第一属性该如何选择?现实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正是在两种性质需求的潜在作用下,如今全国的工读学校进一步走向分流,一部分保持特殊教育的性质,而另一部分则从教育转向司法靠拢。作为教育部门的专门学校與作为收容教养机构的工读学校,必须在性质上有所分离才能有所发展。厘清这些之后,我们期待着多元化理念下的专门教育以及保护处分含义下的工读教育的共同发展。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2011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公共安全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社会公众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境,它包括人身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内容。而公共安全体系就是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意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的生存与发展环境的、确保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整套体制机制,它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制、应急管理体制等内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公共安全事故多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对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公共安全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抑制公共安全问题的发生,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给广大公众带来的损失;有利于树立政府形象,巩固执政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安全需要,突出“民生”二字,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一、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目前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当前,我国虽已建立了公共安全体系,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我国公共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制,公共安全管理体制运转不顺畅。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体上,我国当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机构都是部门性质的,都是针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例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缺乏一个综合的、具有实权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也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而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仍没有法律,并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第三,缺乏专门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工作结束仍回原部门,这些人员虽具有一定领域的专业技能,但一些突发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兼备多个领域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新领域、新形式、新种类的公共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如网络信息安全、手机信息安全等,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并且呈现出了多样化、新型化和个性化的趋势,而我国当前的公共安全体系,无论在体系内容设计上,还是在资金投入上,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资比例较高的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每万名职工所拥有的政府安全监管员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比例约为1.5人,英国则达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规划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个独立的话题,从产品属性上来看,公共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是一项公用事业。公共安全既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理应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而当前我国政府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往往注重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忽视了公共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没有把公共安全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对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经济指标。

4.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来看,大多从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被动工作,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分析社会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去总结经验教训,只是将其作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从市场来看,许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巨额经济利益时都铤而走险,为了利益忽视了安全,从而酿成严重的后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伤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从社会来看,大多数群众都认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并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狭窄的公共安全层面。

5.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重处理,轻防范。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大多抱着侥幸心理,对问题的发生疏于防范,都是等着问题出现后才匆忙采取措施处理,如2008年南方突发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上轻于防范,重在治理。

6.责任追究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在对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上都追究了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都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撤职的情况出现,但责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别处“东山再起”。这些官员究竟是否应该重新“复出”,我们不作具体分析,但这却反映出我们的问责制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义乌模式”和“柯桥经验”,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分级管理体制等,综合起来看,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制定一部统一的跨越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现阶段,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往往覆盖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单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捉襟见肘,制定一部涵盖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势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对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公共安全体系的内容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管理主体上,尽快成立统一的、常设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职要由专门的公共安全专业人才担任,要通晓各个领域。对此,我们建议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开办公共安全管理专业,培养专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职可由某一具体领域的专家担任,这样形成的既综合又专业的“T”字型领导者集体,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2.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公共安全专项基金,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投入,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实现公共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从投入标准来看,至少应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根据GDP的增长速度适当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需要。

3.建立公共安全规划机制,编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把公共安全提升到战略地位。公共安全既是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又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将公共安全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也要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在以后的“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都要详细规定公共安全规划。为把公共安全提升到国家重大战略地位,我们还应当编制国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详细说明我国公共安全的现状、以后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等。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塑造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当前,我们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我国公共安全教育落后,大多都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性教育,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对此,我们不仅要培养专业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还要在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培训,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在培训方式上,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要分批分段组织他们到各大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接受课堂培训,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识;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政府应积极通过社会宣传、社会演习、定期不定期的公共安全讲座等方法,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在培训内容上,力争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领域,如食品、药品、自然灾害等。

5.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机制,防范与治理并重。以往,我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一贯态度是“轻防范、重治理”,事前不认真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日后的问题处理上,效果事倍功半。为此,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到事前监督检查上,尽量杜绝人为的公共安全事故,尽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做到重防范;事后,采取科学措施,制定科学的处理方案,做到重治理。

6.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虽说已是事后处理,但对于减少部分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让他们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日后的问责提供依据。其次,从制度和技术上进行改进,扎实落实问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出现什么问题就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建立责任连带制度,即不仅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对徇私枉法、姑息养奸、收受贿赂的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并追究违法违规重新起用责任者的领导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问责或问责过轻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第四,建立问责监督机制。要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监督到位,不仅要建立政府机构内部监督举报机制,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监督机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力量,使广大公民都参与进来,真正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政府官员问责标准体制与制度设计相容性研究》(10YJA810035)

作者:张创新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张立新)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天然气以其清洁、高效等优点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普及开来。伴随着城市燃气管网覆盖面积增加,燃气闸井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燃气闸井作为管网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燃气闸井输配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便会在闸井封闭空间内部形成可燃气体云,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研究燃气闸井管道泄漏封闭空间扩散特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燃气闸井;泄漏;监测点;质量分数

引言

管道泄露是天然气管道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隐患,管道泄露后可燃气扩散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发生燃烧或爆炸,造成经济损失并危害公共安全。高压燃气管道通常包括贯穿省、地区或连接城市的长输管道,以及分布在市区外围的城镇燃气管道,具有距离长,管网监测难度大等特点。其时具有不可控性、频发性、随机性和较大的危险性。及时发现管道泄露并准确定位位置可控制危害的产生。

1城市燃气管泄漏的主要危害

天然氣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元素,在城市燃气管网运行模式不断完善化的背景环境下,城市天然气泄漏问题已经逐渐得以解决和改善,有效避免了由于泄露问题造成的安全隐患。但是城市燃气管泄漏的主要危害问题需要人民群众加强重视和了解,要以较强的安全意识促进完善城市燃气管安全管理工作,从而充分避免燃气管泄漏问题的出现。针对城市燃气管泄漏的主要危害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燃气管网泄漏的危害在于容易出现扩散式燃烧问题。众所周知,天然气是可燃性较强的气体,在与空气接触之后,即使很小的火源也会造成较强的燃烧危害。主要以扩散式的燃烧形式为主,这便会造成较大的燃烧范围,形成较强的社会危害问题。第二,燃气管泄漏的危害可能会造成喷射式火焰情况发生。城市天然气管道网多是以管道的形式为主,如果天然气管道出现一定的裂口问题,将会造成大量的天然气喷射情况,极容易造成喷射式的火焰问题出现,这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人员及财产安全问题出现。第三,城市燃气管网泄漏的情况,可能会造成较强的爆炸问题出现。天然气作为可燃性较强的气体,当其迅速与空气进行混合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明显的火点,将会造成严重的爆炸问题,对社会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一旦城市燃气管网出现泄漏问题,将会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后果。

2燃气闸井管道泄漏封闭空间扩散特性

针对埋地燃气管道泄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在泄漏发生后气体的扩散行为及泄漏方式、土壤条件等因素对扩散的影响方面。以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为对象,聚焦管道的迎风坡和背风坡位置,利用LTV软件对甲烷气体的扩散进行数值模拟,计算结果表明,甲烷气体具有高速、面广的扩散特征。在搭建的实验坑内距地表的位置设置泄漏源,获得稳态下天然气浓度场。尽管燃气管道泄漏扩散的研究较多,但主要关注燃气泄漏后在大气或土壤单一泄漏环境中的扩散行为,对泄漏发生后燃气通过土壤进入空气区域这一连续过程的研究尚未见报道。对于埋地燃气管道泄漏扩散的规律,数值模拟已被证明是适用于此研究的可靠方法。通过研究验证了应用数值模拟方法来研究气体管道泄漏扩散规律的结果是可信的。取了四分之一模型对埋地燃气管道泄漏扩散进行模拟,探究管道压力、泄漏孔位置和尺寸等对天然气在土壤内扩散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基于数值模拟方法,采用软件对隧道内埋地高压燃气管道泄漏后在土壤和空气区域内的连续扩散过程展开研究。

3燃气闸井管道泄漏安全管理

3.1全面落实城市燃气管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能够充分地做好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就需要全面地落实城市燃气管道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度,一旦出现了安全问题,就可以根据责任制度准确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能够对工作人员起到高度的约束作用,让其努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减少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其次,需要做好风险管理的工作,在项目开展之前先全面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且提前寻找出安全风险的解决策略,为每一个风险都安排负责人,在开展项目之后,负责人需要时刻追踪风险,以确保能够高效地管理风险,减少安全事故。

3.2危险区域预警分析

燃气闸井内管道中输送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其爆炸极限以体积分数计通常为5%~15%,相应的质量分数是3%~9%。由于Fluent中默认甲烷的数值单位为质量分数,因此取甲烷3%的质量分数为爆炸下限。当泄漏孔1以5m·s-1速度持续泄漏监测点2的响应时间为3s,监测点3的响应时间为4s,除监测点1位置外,其余监测点在泄漏后30s内大部分位于危险爆炸范围之外,且30s内监测点2处甲烷质量分数波动明显,这是由于监测点2位于泄漏孔1附近,泄漏孔1泄漏时喷射出的气流以较高速度持续扩散带动周围空气与甲烷气体掺混,造成监测点1处的值波动。当泄漏孔1以10m·s-1速度持续泄漏时,监测点2的响应时间为2s,监测点3响应时间为3s,在2~20s内各监测点甲烷质量分数逐步进入爆炸范围之内。

3.3设计责任制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方案

针对城市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管理策略进行全面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设计责任制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方案,将具体工作进行责任划分,使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承担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从而促进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效果。对此,相关单位可以将燃气管网进行区域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区域划分情况,实行责任制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模式。这种责任制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方案的运用,可以全面改善以往燃气管网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定问题和不足因素,从而促进实现科学化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模式的发展。

3.4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施工,对建筑工程主要组成部位、主要施工环节及相关技术复杂施艺工序中的质量检查工作人员等应定期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检查。各工程隐蔽设施工程质量控制实施要点,需及时报现场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始进行下面一道工序隐蔽施工。沟槽底部安装应结实平整、不得直接遗留碎石、砖块、垃圾。对所有需要直接穿越或通过我国跨域内的高速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其他需要铺设在各种金属焊接套管内的其他金属焊接及其焊接环向套管连接处的焊缝,必须定期对其进行100%的红外线发射线焊接激光灯和照相焊接强度测定检验。建筑设计师的级别须保证完全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标准相关要求。

结束语

城市燃气泄漏处置是较为复杂的,我们虽然对其处置要点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探讨,但是任何一个处置现场都不是理论推演,只有不断地通过学习与实践,总结前人的经验,才能对今后的灭火与救援工作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少东.城市燃气运输管网在施工及管理中关键要素研究[J].运输经理世界,2020(16):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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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波.燃气加气站压力管道的检验监督[J].化工管理,2020(36):36-37.

[4]张振亚.建筑燃气管道的设计与施工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20,18(24):65-66.

[5]樊斌,万群峰.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及应用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20,40(23):3-5.

学生公共安全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公共卫生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文明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的形势下受到高度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公共卫生疾病不断,如传染性疾病、SARS、食物中毒等,不仅伤害公众的身体健康,而且搅得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至关重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此分析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发展现状,并重点探讨了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问题;有效措施

公共卫生疾病包括艾滋病、SARS、结核病、乙肝、计划免疫等内容,与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既有机遇又有挑战:一方面现代文明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给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因素也制约着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能力[1]。本文就此在分析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有效途径。

1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发展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来说更是如此。随着我国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素质逐渐提高,加上医疗设备及技术不断进步等,这些给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对疾病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烟酒等有害健康的物品更多地走进生活,且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给我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带来挑战。目前我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制度是保障,是一切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卫生疾病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落实到位,且对新出现的一些疾病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

1.2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医疗相关知识、法律知识、应急能力等,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我国从事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部分人员存在工作责任感不强、业务能力不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疾病事件能力弱等问题,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质量不是很高。要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工作人员综合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质量。

1.3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疾病事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公共卫生疾病持续不断,先是各种感染性疾病,后来是艾滋病、SARS、H1N1,到现在的H7N9等。面对这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理和管理能力明显不足,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疾病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疾病。

总之,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给我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工作带来机遇,另一方面也充满挑战。

2 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有效措施

2.1 重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加大财力、人力和物力投入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不仅关系到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国家社会服务职能的直接体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重要性,重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编写科学、合理的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方案,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投入。一方面,国家要帮助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医疗设备及技术,并组织编制公共卫生疾病防控规范和指导,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提供法律典范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职能,责权分明,认真按照相关标准履行职责,提高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水平[3]。

2.2 加强协作,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不仅仅是疾病防控中心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它与社会大众的生活紧密相连,需要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以财政支持和技术指导。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疾病防控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站、街道办事处等)认真履行责任。三是一些社会组织,如中华预防医学会,积极响应并参与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建设,如医疗知识宣讲会、感染疾病预防讲座等,加大公共卫生疾病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同时食品等与健康相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创新,开发并售卖绿色食品,减少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四是公众自觉参与建设,并履行自身的监督权利。

此外,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内容,要切实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疾病[4]。此外,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优秀的疾病防控技术和方法,并结合我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实际情况制定特色、合理的融公共卫生疾病发现、处理、预防、控制于一体的服务体系。

2.3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体系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交流,各自为政,公共卫生疾病防控总体工作情况不是很理想;同时很多乡村地区还未建立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疾病防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协作,构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的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体系[5]。此外,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疾病监控系统,卫生部等职能部门定期请专家进行疫情分析及提出处理方案,同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系统,做好完全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沉着应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加强社保、医疗体制改革,为百姓办实事。

2.4 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宣传

首先,国家要组织编制公共卫生疾病防控技术规范和指导,并下发到各公共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导学习。其次,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舆论工具加强健康相关知识宣传,如生活习惯、运动习惯、常见疾病特性及预防措施等,切实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帮助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形成全民运动、全民健康教育模式。最后,要根据我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提高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水平。总之,要解放思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强宣传,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此外,要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其综合素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3 结语

公共卫生疾病防控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点,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加强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能有效地减少疾病的侵扰,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何景忠,谷寒峰.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中突发疾病控制策略[J].中国保健营养,2013(4):2171-2172

[2]康煜.浅析公共卫生疾病与卫生防御[J].中国保健营养,2013(2):992-993

[3]漆莉,贾庆良,孙军等.疾病控制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22):2443-2445

[4]源柏定,栾玉明,刘馨桦等.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4):339-341

[5]刘尊科.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工作初探[J].大家健康,2013(9):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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