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

2023-10-1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1篇

一、单选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A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的条件

B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C 有权拒绝经营着的强制交易行为D 有获得产品各项说明的要求E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搜查要求

2、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得进行

A 侮辱、诽谤 B 搜查消费者的身体C 搜查消费者携带的物品 D 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 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经营者

A 可给对方折扣B 给中间人佣金C 必须如实入帐

D 可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1、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 生活C 生产和生活D 个人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 必须B 不一定C 可以D 视具体情况

3、《消法》是()实施的

A 1993年10月31日B 1993年1月1日

C 1994年10月31日D 1994年1月1日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 生活消费B 商品C 服务D 商品和服务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 )的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 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 一倍B 二倍C 三倍D 五倍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 一次B 二次C 三次D 四次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 退回货款B 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 赔礼道歉D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 消费者协会B法院C 行业协会D 有关行政部门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 不属于B 属于C 部分属于D 部分不属于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 行政机关B 行业协会C 社会团体D 群众组织

13、《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项职能。

A 七项B 五项C 九项D 十项

1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要求赔偿。

A 生产者B 广告发布者C 经营者D 生产者广告发布者

15、解决消费纠纷可通过几条途径解决()。

A 2条B 5条C 7条D 9条

16、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的意见和要求。

A 生产者B 服务者C销售者D 消费者

17、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A 共同的职责B 各自的职责

C 一定的职责D 大致的职责

18、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受理,及时审理。

A 必须B 酌情C 可以D不予受理

1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 分立后企业B 合并后的企业C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其他的企业

20、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鉴定结论。

A 不能告知B 应当告知C可以告知D 酌情告知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 )行为的发生。

A.人身安全 C.人身财产安全B.财产安全 D.生活安全

22、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

A.行政监督 C.舆论监督 B.社会监督 D.司法监督

2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 )共同责任

A.工商局和消协 C.全社会B.政府与消协助 D.社会团体

24、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 )的监督。

A.政府 C.舆论 B.消费者 D.法院

二、多选题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 )

A.支付医疗费 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C.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D.抚养费

2、 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A.责令改正 C.没收非法所得 B.警告 D.批评教育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伤亡的,应当支付( )

A.丧葬费 B.死亡赔偿金 C.由死亡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D.医疗费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

A.履行约定 B.退回预会款

C.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D.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 )民事责任

A.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 B.退还货款

C.支付服务费 D.赔偿损失

6、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的原则

A.自愿 B.平等 C.公平 D.诚实信用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

A 人身B 财产安全C 名誉D 生命健康

8、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享有()的权利

A 知悉真实情况B 自主选择C 公平交易D 获得赔偿

9、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

A 比较B 鉴别C 挑选D 强迫交易

10、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A《消法》 B《产品质量法》 C《食品卫生法》 D《广告法》

11、消费的方式包括()。

A 购买内品B 使用商品C 接受服务D 提供服务

12、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

A 商品的购买者B 商品的使用者

C 服务的接受者D 因偶然原因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1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

A 姓名权B 荣誉权C 肖像权D 求偿权

14、《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包括()。

A 所有消费的人B 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C 公民个人D 进行生产消费的单位

15、“三包”具体包括()

A 包换B 包修C 包退D 包赔损失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A 组织B 协调C 督促D 检查

17、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A 交易行为B 商品质量C 服务质量D 服务态度

18、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

A 了解B 反映C 查询D 提出建议

19、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

A 通报B 警告C 揭露D 批评

20、消费者协会应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

A 分析B 调查C 调解D 行政处罚

21、消费者协会是对(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A.生产 B环境 C商品 D服务

22、消费者组织不得( )

A.从事商品经营 B进行营利性服务

C.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D开展宣传活动

答案:

23、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真实名称 B地址 C申诉 D价格

答案

24、解决争议的方式有( )

A.和解 B调解 C申诉 D仲裁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 ”,错误的在括号里划“×”)

1、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

2、经营者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消费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承担运输费用。( )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4、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5、消费者为生产和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消法》保护。( )

6、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

7、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

8、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

答案:( )

9、《消法》规定,格式合同可以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答案:( )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11、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可以不标明自已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答案:( )

1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13、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答案:( )

1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只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15、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的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

16、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

17、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向营业执照的原持有人要求赔偿。( )

18、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19、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

20、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

答案:( )

四、简答题

1、《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原则?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3、简答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几种形式?

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人权的行为?

五、案例

1、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2、消费者何某在广联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700元的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因显像管有问题,不能使用,何某到原购买地点要求退货,但此时广联百货商场因经营不善已被胜大百货公司兼并。何某即要求胜大百货公司对此事负责,胜大百货公司以广联的事与自已无关为由拒绝。该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3、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到商场要求退货该商场无理拒绝。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2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重庆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也呈现可喜的发展。不过,让人担忧的是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和谐因素,比如:

1、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甚至有部分不良商家大肆销售假冒或劣质食品、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网络欺诈手段层出不穷。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

3、网络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网络非法传销行为以高科技的名义对传统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伪装,经常以“远程网络教育”的名义或“帮你成为百万富翁”等煽情字样吸引公众,进行违法传销活动,流毒非浅,危害不小。

二、对电子商务市场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原因分析

有专家称,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使得电子商务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任何一方在交易中某个环节的否认或失范,均会导致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是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的直接原因。加之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维权取证难度较大,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此外,网络立法滞后,监管缺位也是电子商务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无法可依”是执法部门监管电子商务面临的最大问题;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大多数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导致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日益猖

獗。

三、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推动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法规条例。提高电子商务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信用服务、物流配送、纠纷处理等服务的规范水平。

2、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信用支撑体系。包括提供虚拟市场主体资格认证服务,解决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经营实体的身份对应问题,促进交易安全;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解决交易中产品信息真实性问题;提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网络传销等恶意违法行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帮助。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及时在网络上发布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3篇

3. 中国 银监会聘用外部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检查时,应与被委托机构签 订书面合同和__保密协议__。

4. 在同城的同一家银行的 ATM 上取款__不收 __手续费。

5. 在监管部门推动金融机构强化消费者保护并大力推动金融知识宣传 教育的同时,应充分关注并推动媒体积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__正面引导__,避 免用负面信息片面误导社会舆论,与监管部门工作方向形成抵触和对立,削弱整体 工作成效。

6. 在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有权按照代收代付协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 取____代理手续费___。

7.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的___预期收益率____,是银行根据投 资标的的既往表现和未来市场判断所评估的参考收益率,并不等于承诺收益率。 8. 信用卡透支取现单日一般不超过___2000___元。

9. 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___保密义务____。

10.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 应接受___中国银监会___ 的监督指导。

二、单项选择题(共 20 题,每题 1 分, 合计 20 分,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1.( D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落实消 费者保护工作的窗口。A.构建坚实的法制基础B.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C.制定系统、 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D.消

1 费者投诉的应诉受理

2. 以下哪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费 未免除。 ( A )A.ATM 机跨行取款和汇款手续费。B.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C.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 更换工本费。D.通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3. 银行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 和财务信息不被银行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 播的权利是指( D 。 )A.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知情权D.隐私权 ( D 4. 办理保 管箱业务时,以下哪一项不是客户可享有的权利: )A. 了解开办网点保管箱业务 的箱型规格、租金、押金及其它相关服务价格B. 转租他人C. 选择身份识别方式D. 选择所租保管箱的箱型及租期

5. 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应属于( B )A.特大 服务突发事件(Ⅰ级)B.重大服务突发事件(Ⅱ级)C.较大服务突发事件(Ⅲ级) D.其他

6. 发卡机构有权在消费者申办银行卡时进行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留存消费者 的( C 。 )A.身份证原件B.消费倾向C.身份信息资料D.资信状况

7. 客户在银行办 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银行向客户收取了住房他项产权登记费和商业用房他项产权 登记费共计 430 元,银行违反了( D )的规定。A.不得借贷搭售B.不得以贷转存 C.不得以贷收费D.不得转嫁成本

8.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 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 B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A.1 B.3 C.6 D.12 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充分发挥( C )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A.营业部 B.风险管理部 C.法律合规部 D.2 计财部

10. 银行接到大规模投诉, 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 ( A )报告。A.监管机构 B.上级行 C.银行业协会 D.客服中心

11. 各银行营业网 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团队, A ( )为本机构服务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A.网点负责人 B.管理行行长 C.运营主管 D.大堂经理

12. 银行应根据( C )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A.稳健性 B.重要性 C.审慎性 D.灵活性

13. 消费者个人( D )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银行指定渠道 办理变更手续,确保双方信息沟通顺畅。A.兴趣爱好 B.消费习惯 C.收入水平 D. 账单地址 14. 记账式国债主要存在(B )风险A.流动性 B. 市场 C.系统 D.信用

15. 以下贵金属业务中,采用保证金方式交易的是( D )A. 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B. 熊 猫金银币C. 银行纸黄金D. 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 TD 16.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 ( A )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A.本行统一 B.行业统一 C.各分行统一 D.各 支行统一

17. 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说法,错 误的是( C )A. 鉴定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B. 鉴 定后需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C. 服务可收取一定费用D. 鉴定后需加盖鉴定人名章 18.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_B_,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查询、冻结 B.冻结、扣划 C.查询、冻结、扣划 D.查询、扣划 19. 风险评级为五 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D )万元人民币A.5 B.10 C.15 D.2020. 消费者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A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3 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A.死亡 B.重大疾病 C.生存 D.住院医疗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 合计 20 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支付机构有( ABCD )情形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A、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B、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C、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D、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2、在坚持审 慎的风险监管同时,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 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 ABD )。A、安全B、稳定C、高速发展D、持续发展

3、 银行给网上银行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包括韵拢?ABC )方面。A.牢记银行门户网站的 网址,选择安全登录方式。B.确保登录网上银行的电脑安全可靠。C.以“不易被猜中” 的原则设置网银相关密码。D.不向除银行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透露网银证书保护密 码、登录密码及账户密码等消费者自设密码。

4、以下哪项是基金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 ABCD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C、依 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为了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不要将借记卡与( CD )一起存放。A、手机B、 钥匙C、密码D、身份证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 BCD 。 )A、明 确理财产品流程B、成本可算C、风险可控D、信息充分披露

7、商业银行和保险公 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 专管员进行( ACD )教育。A、法律法规B、财务结算C、业务知识培训D、职业 道德

8、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哪

4 些文件、资 :( ABCD )料A、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的申请报告B、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C、电子银行业务发 展规划D、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

9、根据期限长短不同,贷款可分为(ABC)A、 短期贷款B、中期贷款C、长期贷款D、超长期贷款

四、判断题,每题 1 分,合计 15 分,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1. 银行作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其受理 交易委托的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 错 )为准,银行应确保交易成 功,并对产品的考试及答案业绩承担保证责任。

2. 银行为消费者提供的免费服务项 目涉及代收水费、电费、气费、学费、话费、交通罚款以及同城同行存取款、转账 等,基本满足了百姓日常的金融消费需求。( 对 )

3. 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对 )

4. 提升银行业服务规范化水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预防为先” 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避免服务用语不规范、服务流程不科学造成消费者误解和 矛盾,减少投诉和纠纷的发生。( 对 )

5.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 2 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 2 家,应坚持审慎经营, 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错 )

6.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 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 适度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错 )

5 7. 对于异地跨行取 款,一般情况下,银行是收取 2 元的跨行取款手续费,还会收取一定比 ( 对 ) 例的异地取款手续费。

8. 对于代收付出现的错漏,消费者应向银行主张相关权利。 错 ) ( 9. 在消费者投诉受理中,监管机构可以受理“一次投诉”和“二次投诉” , 即消费者既可以 (错)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也可以先向监管机构投诉。 10. 有 下列情形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农户生产经 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错 ) (

11. 消费者办理国际速汇业务时,须妥善保管监控号码或密码等核心信息,不得 泄露给收汇 。( 错人 )

12. 双币卡在境外丢失,持卡人急需用款,在向发卡银行 挂失的同时,可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由于属 救济,需向国际银行卡组织和委托付款银行 (支付一定的费用。 对 )

13. 商业银 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 )

14. 商 业银行可以将客户理财相关信息向合作的信托公司透露,便于信托公司向客户推荐 相 (关信托产品。 错 )

15. 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人民币结算业务、 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等十大类,其中免费服务项目占 比约百分之一。(错 )

五、简答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合计 30 分,不答或 答错均不得分)

1、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造成客户损失时,应当如何 处理及赔偿?

答:

1、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 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6

2、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 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 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3、因银行自 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 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 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 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2、简述代收代付业务中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答:在代 收代付业务中,银行仅作为受托方执行委托单位的收付指令,银行仅对指令执行的 准确与否负责,而不对收付指令的对与否负责。因此,消费者向银行的权利主张仅 限于一般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对账服务等;对于代收付出现的错漏,消费者 应首先向委托单位进行查询、主张相关权利,银行配合提供相关查询;确属银行执 行收付指令错漏的,银行应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纠正。

3、什么是信用卡套现?信用卡 套现有什么危害?

答:信用卡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 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用 卡套现的危害:

1、套现污染了社会风气;

2、套现是诈骗、洗钱案件滋生的土壤;

3、 套现形成了发卡行的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4篇

说课稿

潘星彤

2013-6-13

《维护消费者权益》说课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要进行说课的课题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将从教材处理、教法选择、学法指导、教学设计、教学反思五个大的方面来说。

一、 教材处理

1、 说教材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教材第八课第二框题的内容。本课依据的课程标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本课旨在帮助学生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帮助学生掌握一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有效方法。本课讲述的社会经济权利——消费者权益,是公民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其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发展和切身利益。从内容上讲,它是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的拓展和延伸,同时又为下单元“我们崇尚公平和正义”做了铺垫,在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条件下,引导学生了解上述权利,依法维权,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学生的成长和适应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 说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知道一些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增强消费时的自我保护能力;掌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过程与方法:通过课堂情景设置,如智慧比拼、小品表演等形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和分析能力、归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结合个人生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课堂教学,初步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勇于依法维权。

3、 说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维护权益的途径

确立依据:思品课的最终目的在于“导行”,本课学习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引导学生懂得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学生本身也是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行为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加之一些社会现象的误导,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问题,因此,在消费过程中需要炼就一双“慧眼”,为了更好的让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让学生了解维权的方法和途径。

教学难点: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确立依据: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圈主要在家庭和学校,有过一些消费的感受和体验,但由于未成年学生自己的阅历有限,社会经验不足,学生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因此在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以实际行动增强维权意识便成为本课的难点。法律赋予我们消费者权利,我们自身也需要具有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法选择

本课主要以学生的探究活动和教师的点拨指导为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采用自主探究法、漫画启示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观小品谈启示等方法,通过“展示材料—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归纳结论”,并运用多种方式创设情境,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并针对设计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集体和分组讨论,在全班和组内采取学生抢答的形式,促使学生在学习中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学法指导

1、说学情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使用劣质产品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有的造成财产损失;有的服用变质食品致人失去生命。更多的是遭遇不公平交易,花大价钱买了假货或劣质产品,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学生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缺乏防范意识,受到侵害的学生很少考虑要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因此学生有必要通过学习,掌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意识,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说学法

这节课在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方面主要采取两个方法:自主探究法、总结反思法。课前给予学生一定的时间,自主预习本课时的内容,自主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根据自己发现的问题在小组内进行探讨交流。同时,教师给予学生两个能够概括本课时内容的问题,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最后,由学生来总结本节课的收获和存在的问题。

四、教学设计

1、说教学过程

我将本课时的教学过程分为导入,自主研学,授新课,课堂反思,小结五个部分。 第一,导入部分。第一环节回顾旧知,设置了两个问题。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和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概括了第八课第一课时的主要内容,并和第二课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紧密相连。既能看出学生对上一课时内容的掌握,又能为本节课的内容作铺垫。第二环节导入新知,课下了解到学生对贴近生活的案例较感兴趣,于是采用了最近香飘飘奶茶的侵权案例进行新知导入,激发学生思维的兴奋点和参与热情,并让学生迅速进入课堂状态。

第二,自主研学部分,通过教师给予的引导性问题,强调自主研学的方法,学生自主预习。有利于学生了解本课时的内容,锻炼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和分析能力。

第三,授新课部分,由五个活动组成。 活动一:观察思考、请你支招。 通过三个贴近生活的环环相扣的问题,使学生认识到影响消费的因素有广告宣传、熟人推荐、街头流行等,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觉,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由于学生比较紧张,思考问题不够积极,临时加了唱歌这一环节,教师选择哼唱那英的《雾里看花》中的几句,一来与教材内容产生共鸣,二来希望能够缓解学生的紧张情绪。 活动二:情景激疑。

首先通过分析思考教材94页的漫画,使学生认识到商家打折的动机是想把积压的陈旧商品推销出去;想借此机会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想用先提价后打折的手段利用人们爱占便宜的心理销售商品„„我们作为消费者应学会根据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产地、主要成分、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判断是否是真货,再根据自己是否需要和经济能力来决定是否购买?让学生初步感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重要性。

其次,通过分析杨某父子的案例,既巩固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又引出炼就一双“慧眼”还需要我们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通过这一活动培养了学生的归纳能力。 活动三:智慧比拼。

这一环节设置了四个有关消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竞赛题目。采用以小组为单位抢答的形式进行,在学生回答的不完整的情况下,组内成员可继续进行补充其他组员可进行抢答;整个知识竞赛进行完毕,可进行各小组间的互评。对于学生不清楚的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教师予以点拨。

通过知识竞赛,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把学生的知识和经验作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课堂中生成的知识对学生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同时能帮助学生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拓展,让学生在生活实际中锻炼自己的消费能力,既能保护自身和家庭的权益,又能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本课的教学目标。

但课堂上的气氛不够活跃、效果不够理想。学生对于这几个问题有较模糊的认识,在抢答时不够勇敢不自信。在学生分析问题过程中,学生回答不到位时,需要老师一步步引导,而不是生拉硬扯到正确的答案上,要学会耐心引导、启发。我在教学机智、调控能力方面还不够灵活,在以后教学中,要多留心观察,多学习,多进步。

活动四:小品表演。

课前将小品的剧本不断完善后交给班长,采取民主的形式选择适合小品中角色的学生,由学生自主的理解和表演,将贴近学生生活的侵权事件形象生动的再现课堂,给予学生最直观的感受,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经过谈启示、辩观点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认识到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要树立维权意识,掌握维权途径。课堂上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刚开始两个表演小品的学生有些紧张忘词,但都很快的调整好状态,自如的发挥,引得其他学生连连大笑,并很快的能在教师的引导下进入谈启示、辨析小品中的观点的环节,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小品中最后一位同学“就为六块钱打官司,也太不值得了吧”的观点,有了一定的争议,通过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教师总结,让学生明白维权不分大小,要懂得姑息就是纵容的道理,增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通过一位同学六块钱的官司不值得打,可以采取请求消协调解等其他合理的途径来解决侵权事件的观点,借此让学生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活动五:感悟升华。

让同学们结合本节课所学内容,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谱写宣传标语。深化认识,升华主题,并借此锻炼、培养学生的学以致用及语言表达等能力。在课堂上,由于时间的限制,没有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活动空间,给学生一个展示自己才华和发表见解的舞台。

第四,课堂反思。

由学生来谈收获,提问题。一方面用来了解学生对本节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归纳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小结。

在今后的生活中,大家要将我们学习的内容运用到我们实际生活中去,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做维权小标兵。以此进行总结,提出希望,升华主题。

2、说板书

本节课的板书采用框架结构。课题、目题、知识点一目了然。主板与副板相辅相成,便于学生掌握本节课的内容。

五、教学反思

(一)通过课堂教学,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教学过程流畅。有几个突出亮点:

1、设计思路清晰,知识能在学生的活动中生成,活动一环紧扣一环,教学流程顺畅。

2、采取知识竞赛、小品表演、设计宣传语等形式,把各种各样的活动贯穿在教学过程中,既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热情,活跃课堂气氛,同时将本节课的内容化难为易,也起到了升华主题的效果。

3、板书设计合理。

(二)不足之处:

1、时间掌控不够,在活动三和活动四上用了较多的时间,课堂反思和小结的时间不够。

2、对于维权途径,教师讲的过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5篇

一、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重要消费群体, 消费对象等等都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与此同时,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各类不同的消费欺诈, 消费者获取信息缺失, 霸王条框, 不合理费用征收等等都表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消费者权益没有真正的落实到消费者身上, 给与切实的帮助和保护。因此,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经济和时代的迫切要求。

(一)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宗旨所在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最重要的政府工作是建设国家法律制度,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为了对人民负责, 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国法律的设定, 必须要建立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上, 这不仅是国家的职责, 也是法律存在的基本依托。“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这一意识形态话语所表征的就是我国法律的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该法,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对象最多、最广,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质量、欺诈斗争长期存在。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最重要的是理念与时俱进。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必须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相应的变化, 要求法律的制定上更加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 着重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改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信息获得程度不对口的情况。同时, 为了适应新的消费形式的出现, 对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及其组织都有新的具体的要求规定。

(二)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网购消费所需

随着网络的普及, 网购走进千家万户。但网购消费者在消费者保护上的需要与我们一般所理解和使用的消费者保护法有一定的差别, 这些差别所造成的问题也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网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由于网购的消费者与商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联络, 商家通过网页等等渠道进行商品的介绍描述等等, 同时付款也基于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等渠道, 因此消费者并不能够直观的看到商品, 仅仅通过网页描述也很难对商品的真伪进行判断。虽然电子商务网站开放其他用户对于商品的评价机制, 但是相对的, 各类刷单组织也层出不穷, 导致消费者能够直接依靠的辨别商品好坏的渠道也显得并不可靠。而目前消保委与国家共同设立的网购投诉热线12351也无法起到十分有效地效果, 这源自于对于网络店铺, 网络商家的监管还处于一个较为淡薄的状态, 更加系统, 完整的消费者保护法还没有出台。

(三)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群体所系

首先,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本身就处在一个不对等不公平的状态下, 商家清楚地了解其所售卖商品的来源, 品质如何, 对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售卖情况, 市场价格, 市场水平都有很详细的了解。加之长期从事商品销售的工作, 使其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也有着很熟悉的了解。因此无论从商品本身的角度还是从与商家之间心理战的角度来说, 在买卖的过程中, 消费者是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的。其次, 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 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 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 对于消费者来说, 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 经营者在进行合同的制定时理所当然的会设置较为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并且在向消费者介绍时完全避免相关的部分, 使得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 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第三, 经营者的自利倾向。经营者在商品的买卖过程中始终是具有自利倾向的, 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 可能会通过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来满足自身的私欲。通过各种造假, 虚构事实, 改变商品的价格, 标签等等恶劣手段, 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治于不顾, 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和坑害。使得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受到经济上, 精神上甚至肉体上的伤害。而由于消费者势单力薄, 经营者大多财力雄厚又有大批的人力支持, 使得已经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试图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受到了阻碍。消费者由于受到日常生活的约束, 并不能够牺牲自身的正常生活同商家打持久战, 因此可能会选择损失一定自己应得的赔偿而换取速战速决地解决与商家之间的纠纷。这就使得经营者可能会通过骚扰, 拖延等方式故意不给于消费者合理的解决方式。使得行业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难以进行。因此修改消费者保护法是势在必行。

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步性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多方面对旧法做出了更正。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加大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两条内容作为第27, 28条, 增加内容规定了通过网络, 电视, 电话等新型渠道进行销售的商家, 必须将其经营地址, 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向消费者做详细的提供, 并且需要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有效。并且具体规定了通过网络, 电视, 电话等渠道进行销售的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内退货, 同时对已售出的商品质量提供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给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面的便捷和利益但是网购活动存在恶意竞争, 图货不符等乱象, 需要对其加强规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两条法条明确和加强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使消费者有了“后悔权”, 让消费者真正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而且有助于督促商家在开展活动时说实话, 说真话, 自觉杜绝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二) 惩罚违法经营者的力度加大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法经营者的不法经营, 给予了更加严厉的打击。一方面,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减少违法经营的出现, 给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的经营者敲响警钟, 另一方面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的维护。这一方面的改进能够杜绝前文所提及的经营者为了能够是消费者尽快撤回或者减少赔偿要求而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 消费者举证责任减轻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 发生纠纷的, 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鉴证机构的专业性的相互质疑, 解决不正规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果上会出现不专业的情况, 同时也解决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后顾之忧, 能够放心购买, 在遇到问题时也能够有所保障。同时商家也可以避免遇到无理的顾客时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投入到产品的品质上。

三、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艰巨性

冰冻三尺, 非一日之寒。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 “新权利”、“新责任”得到广泛认知, 但实施中依旧难点多多, 亟待寻找破解方法。

(一)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但中消协研究表明, 消费者信息被无端泄漏, 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众多难点。

(二)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保障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 但一些远程购物经营者, 擅自设置“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条件, 使消费者享受“后悔权”的权益大打折扣。

(三)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对欺诈行为予以三倍赔偿, 而且还设置了最低赔偿额, 但在消费过程中, 很难得到兑现。

(四)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责任, 增设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但在实践中,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证、安全权令人担忧、格式合同晦涩难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收费不透明等现象依然存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对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进步性和艰巨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要性,进步性,艰巨性

参考文献

[1] 文诚公, 孔咪咪.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 >的得与失为视角, 2013 (8) .

[2] 夏静.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修改[J].现代妇女 (下旬) , 2014 (11)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系统性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0年7月21日,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1](以下简称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又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彻底改变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体系,其影响涉及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几乎每一个方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这部法案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平稳复苏实际效果如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又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进一步探索金融体制改革之路,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案的主要内容

美国本轮金融监管改革凸显两大支柱:一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FSOC主要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合并了货币监理暑和存款机构监理暑,委员由10个投票权成员组成,一届任期6年,包括财政部、美联储、审计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金融局、国家信用联邦管理委员会等9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以及1名由总统任命的具有保险业务专长的独立委员组成,任期同样为6年。在讨论秘密监管信息时,还可邀请5名无投票权的咨询委员参加。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识别威胁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查找监管上的漏洞,维护市场秩序;应对危及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各种紧急情况等。在委员会2/3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强行予以限制或者拆分。

2.建立规范有序的清算与破产机制,谨防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构建了更加严密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法案第六章“银行、储贷控股公司以及存款机构监管改进法案”第904条,明确了美国主要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受到美联储和其他联邦或州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在事后处置方面,为避免类似雷曼和美国国际集团的危机重演,扩大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清算职能,给予FDIC“清算授权”(resolution authority),在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会严重危害到美国经济的情况下,FDIC有权利用这一机制对该机构进行接管、拆分或清算,建立一套安全有序的金融破产清算机制(即“葬礼计划”),以便在经营失败时可以根据计划快速有序地关闭金融机构,降低对金融市场的风险。[2]

3.引入“沃尔克规则”。“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由奥巴马政府的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提出,在2010年1月获奥巴马签署批准,主要内容是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即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3]

在法案第619条中,为了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该规则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在银行并购时,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全部负债的10%,该交易还需事先得到存款保险机构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的批准,且这些成员未从交易中获利,籍以控制金融机构的交易风险。

4.改革金融衍生品监管。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的衍生产品和资产化证券等产品监管: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实行场内交易;银行需要将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独立的子公司(银行自身可保留常规的外汇、利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公司明确限定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保存和职业操守规范等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其目的是将发行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捆绑在一起,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5.提高对银行、存款机构以及银行或存款机构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与对控股公司的存款机构子公司的许可活动一致,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良好,加强银行与其关联机构交易的限制,废除与金融子公司交易的豁免,限制适用于衍生交易、回购协议、反回购协议、证券借贷交易的信贷风险,陷入困境银行的转型限制,资本要求等。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法案通过后18个月内,即2012年1月前实施新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与商业银行保持同等水平,大型银行控股公司不得将信托优先证券作为一级资本。

6.加强支付、结算、清算监督。法案第804条对支付、清算、结算活动及其金融基础设施(Financial Market Utilities,简称FMUs)“系统重要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作出了明确指引,在程序上,对“系统重要性”的认定和撤销均要求FSOC不少于2/3的委员同意,其中必须包含委员会主席的赞成票;在认定标准上,FSOC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金融基础设施交易活动或支付、清算、结算活动的总金额;对交易对方的影响范围;与其他金融基础设施或支付、清算、结算活动的关联性;该金融基础设施的破产或经营失败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更广泛层面金融体系的影响;其他FSOC认为合理的因素。按照法案第八章的规定,美联储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标准,包括:资本金、保证金和抵押品要求;参与方与对方违约风险控制;清算和结算的时间要求等。加强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以及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工具的流动性监管。

7.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由美国财政部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管保险业、协调国际保险事务以及与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协商联邦保险问题。监管除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农作物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行业,涵盖传统社区消费者、少数民族和中低收入者有机会获得并负担得起的保险(医疗保险除外),管理恐怖主义事件保险,与有关国家(包括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协调具有国际性的保险事务等。

8.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由于信用评级行为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也存在利益冲突,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信用评级办公室,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保护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者及公众利益。信用评级办公室将配备专门的稽查力量,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年检,并将重要发现及处置结果进行公示。有权要求评级机构制定更完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披露的常规内容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对准备跳槽至客户方的评级公司职员要实施离职审查,以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度。对违规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由SEC作出,对于严重违规或出现多次重大评级失误的评级机构,SEC有权撤销其注册资格。

(二)消费者(1)金融保护

1.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一理念贯穿于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之中。法案规定在美联储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其唯一使命是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其任务包括:制定管理金融产品的新标准,排除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重点监控按揭房贷,审查不透明的贷款条例;限制银行向借款人乱收费;要求放贷机构用简明语言描述信用卡费用计算方式和房贷产品真实成本等。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下设专门的办公室,用以协调每个具有消费者金融保护权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消费者保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设立消费者教育办公室,加强消费者教育;设立全国消费者投诉热线,为消费者在第一时间举报违规行为提供方便等。[4]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及时采取行动,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交易,无需国会批准即可直接采取有效措施。

2.在美国证监会内部设立投资者(2)咨询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该机构负责制定证券投资者抗风险压力优化测试规则,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与执行能力,调整与化解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承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加强对证券产品购买者的利益保护,扩大退休投资计划类证券产品的市场。

3.强化股东对公司决策、公司治理和高管薪酬的影响力。法案规定股东享有“代理参与”(proxy access)权,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保委员;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高管薪酬拥有无约束投票权(non-binding vote),包括工资、奖金、奖励、福利、离职金、递延补偿、“黄金降落伞利益”(golden parachute benefits)及出售证券的任何其他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SEC有权强行中止上市公司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SEC有权予以追缴。具体操作办法由SEC负责制定详细规则。以上对高管薪酬的限制措施,意在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过高风险。

4.赋予消费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诉讼权利。对信用评级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评级失误,只要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被恶意误导,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案的分析评价与实施现状

(一)理论突破

如果说该法案体现了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一是会计准则和资本充足率为主的外部监管;二是市场约束,即金融机构要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三是公司治理[5](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没有公司治理),那么,整部法案至少体现了如下三大理论突破:

第一是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本轮金融危机的出现及其给世界带来的经济地震,人们从中深刻认识到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模式的不足,并开始重视审视金融系统脆弱性以及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方面的研究,监管改革方向转为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辅以微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双管齐下。法案特别突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核心位置,赋予中央银行承担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控职能。凸显央委的监管职责,监管重心从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监管趋势之一。

第二是引入“沃尔克规则”。混业经营模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两个突出问题:在存款保险体制下,银行可用低成本的存款作为高风险、高杠杆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来源,相当于存款保险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补贴,由此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一旦投资银行业务出现失误,直接危及的是存款、汇款、支付清算等基础性商业银行业务,最终可能动摇金融体系基础。“沃尔克规则”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从事自营交易以及负债规模的限制,正是认识到大而混业的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的风险过大,单靠市场竞争无法优胜劣汰或者成本巨大。纵观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历史,一直遵循的是“放松-管制-再放松-再管制”模式,就某种意义上而言,“沃尔克规则”是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恢复,也对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混业经营模式的调整。

第三是限制高管薪酬。传统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是其劳动所得,应由市场决定,而不宜纳入监管内容。美国在金融危机后持续增强对高管薪酬监管,实施“退回政策”(claw back policy),即对高管薪酬进行追溯机制,无论是业绩或个人行为出现差错,将追缴回之前已发放的部分薪酬;增强薪酬披露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如高管续签费用,解聘费用,延期支付的奖金等亦需要完整披露等。对金融业公司治理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逐渐提升股东的地位,赋予股东无约束投票权,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就高管薪酬水平投票,若出现大比例的否决,薪酬委员须考虑大部分股东的意志。金融业高管薪酬结构比例也与其他行业趋同,减少短期年度激励,转变为以长期激励为主。应该说,改革金融行业高管薪酬制度,既有利于减少金融从业者过度投机行为,又有利于减少金融巨头高管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二)实践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美、欧银行、证券、保险集团采取混业经营模式,逐渐走向综合化和巨型化的道路,但是这种巨型集团“过于巨大以至于不能破产”的问题愈显突出,直至2007年8月的次贷危机,继而引发全球性金融海啸时,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破产、投资银行转型等,美国政府的放任行为引起民众的极大不满和政治上的恐慌,这才痛下决心实施监管改革。在整部法案中,美国对大规模而复杂的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巨型金融机构量身定作考虑监管体制设计,强调从金融系统稳定角度考虑对巨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通过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强化国际危机的应对能力;二是引入“沃尔克规则”,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交易行为,控制银行高风险业务比例和负债规模,防止银行过度混的经营业风险,严格控制超大型金融集团的产生。在金融自由化发展进程中,大、巨型金融机构凭借其规模优势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其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垄断经营权力牟取超高额薪酬。在金融危机爆发时,政府迫于这些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的威慑地位实行援助,甚至在向政府寻求援助救济的同时,高管依旧能够领取高额薪酬,引起社会普遍不满。在这种群情激愤的背景下,“沃尔克规则”的适时出台成为奥巴马挽回政治人气的改革手段。该规则否定了巨型银行集团的存续条件,其引入必将改变美国的金融产业结构。

(三)实施现状

法案颁布之初,举世瞩目,人们均对它寄予厚望,立法者的改革决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其实施却远不如立法者期待的顺利。2011年7月21日,法案实施一周年之际,美国国会当天就此专门举行听证会,对法案的进展和效果进行“检验”。总体来看,尽管法案在过去一年多来为美国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做了不少铺垫工作,美国证监会被授权制定了大量的实施细则,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在自身监管领域和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中都取得了进展,有助于维持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等。但法案的实际成效非常有限,据监管机构统计,该法案需要制定的配套细则多达243项,但一年过去后,真正完成的细则不到50项[6]。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美国政府新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旨在帮助消费者避开金融机构隐性收费和欺骗性借贷等金融欺诈行为。奥巴马2011年7月18日在白宫宣布,提名前俄亥俄州司法部长理查德•科德雷出任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一职[7]。金融保护局虽然在2011年7月21日正式运作,但理查德•科德雷尚未通过国会任命。根据规定,如果局长职务没有得到确认,该机构就不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或实施新的监管规定。共和党已要求将该机构的管理改为委员会制度,试图在该机构掺入共和党人选,以限制其监管权力。由此可见,不仅法案细则制定工作进展缓慢,执行机构的正常运作也存在问题,法案在开局之年的实施并不能令人满意。[8]

虽然经过法案的重拳出击和政府的励精图治,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经济正在逐步恢复,但经济危机并未过去,股市依旧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美国民众于2011年9月17日发起了“占领华尔街”(occupy wall street)的和平示威活动,抗议者驻扎在华尔街附近的祖科蒂公园,每天都在华尔街金融机构外举标语、喊口号,抗议华尔街无止境的“贪婪”,指责政府救助少数金融机构而使多数人陷入经济困境。11月17日,抗议者们冲击封锁华尔街主要道路,试图阻止交易员进入纽约证券交易所,阻挠金融高管的出行。“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导火索是失业问题,直接原因是华尔街的贪婪和腐败,间接原因在政府管理方面,美国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政府对华尔街金融的监管不到位,金融行业充斥着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少数金融大鳄窃取巨额利益,贫富严重不均,这些抗议活动表达了美国民众对金融系统现状的强烈不满,对政府采取措施速度和力度的失望,而通过自力示威途径给政府施压,凸显了民众对经济恢复的不安和少数人占有社会大多数财富的躁动失衡心理。“占领华尔街”运动从纽约向全美各地扩散[9]。从“占领华尔街”发展到了“占领校园”活动。活动组织者还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包括布拉格、法兰克福、多伦多、澳大利亚墨尔本和爱尔兰科克,组织支持活动,亚洲的日本、韩国也都分别举行了各自规模不同的“占领活动”。

三、法案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虽然法案的实施暂时不太顺利,效果也不甚理想,但是法案的内容确是本轮金融危机给经济造成重创后的产物,经济危机中爆发出来的一些问题在我国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2011年11月14日公布了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果报告——《中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和《中国金融部门评估报告》[10]。IMF指出,中国的金融部门面临着几个近期风险:快速的信贷扩张导致贷款质量恶化;影子银行和表外活动导致银行脱媒现象加剧;房价下跌;全球经济形势不明朗。中期脆弱性也在增加,可能会妨害金融体系为支持未来经济增长而进行的必要调整。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应该说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继续下去,为应对其将带来的进一步的风险,法案关于金融监管的诸多内容和思路更加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一)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实现最优型监管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孰优孰劣,理论界素有争论。与其联邦政治体制相适应,美国采用的是“双线多头”监管体制,法案对监管机构的指引实际上是向着综合经营的模式发展。目前除英、德、日等,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一行三会”式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英美等国家采取混业监管模式不同,我国采取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分业多边监管机构模式的有效前提受到挑战,具体表现在:第一,新型金融机构对监管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分别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职责,但业务涵盖存储信贷、证券营销、保险理财的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后,这种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极大挑战。由于各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目标不同,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公司在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可能会发生重叠监督和监管冲突,甚至会选择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第二,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其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在母国接受的混业监管与中国分业监管不相适应。第三,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不相匹配,尚需妥善处理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第四,三大监管机构本身监管力度不一,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无法避免存在一定的监管重叠,造成监管的“漏洞”与“黑洞”。“一行三会”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很难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五,金融监管制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不相适应。对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既要充分肯定,又要对它形成一定约束。要更好地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责,全面客观披露监管人信息,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制约制衡监管权力和中央银行权力。在金融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和消费者权利保护三者之间,应该形成一种权力制衡,以保障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第六,债券市场多头监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以来,已累计发行了十二大类、存量面值约20万亿元的债券。债券市场目前在产品品种、管理体制、标准要求等诸多方面,存在多元化、多重性。一方面债券市场发展有极大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上长期不统一,那么更大规模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必然蕴藏较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因此,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统一和监管审核的统一,对于防范金融风险非常重要也非常迫切。第七,金融监管职责与消费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现在金融监管当局由于机构职责定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亟需修改完善、传统的监管思维定势等原因,重视维护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利益,而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模式及其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取决于其历史和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11]中国的最优金融体系既不应是英美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也不应是德日“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而是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作用的金融体系。纯粹的分业监管与综合监管各有利弊,我们更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型”监管体制。一是在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审慎开放试点逐步拓展混合经营和混合监管,选取上海或者深圳作为试点,探索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即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系统性协调监管;二是继续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管理职能,促进进一步做好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三是可借鉴尝试设立由中央银行、“三会”和财政部等组成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人员配备可由中央银行、“三会”和财政部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士组成,该机构的行政设置应在三会之上,能够统筹三会,该委员会应有权对涉及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票决机制,明确问责制;四是在中央银行内设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增加重要金融机构和专家的代表,设立跨部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建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转换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五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建立全面便捷的内部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加强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六是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改革现行的三会联席机制,尝试建立统一的金融(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加强金融机构治理,适当控制规模和业务范围

1.“大而不倒”问题。在我国,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使得“大而不倒”问题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为此,我国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适度控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资产结构中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避免业务过度扩张,减少非主业的大额固定资本支出和境外并购对自有资本的消耗。第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适当降低分红比率,逐步实现以内源融资为主的银行资本金补充模式。第三,明确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合理持股比例,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国有出资人监督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合力,继续加强对大型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加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应在国务院下设独立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加紧完善专职股权董事制度、监事会、纪委、监察局等内部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长期效益为目标的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和考核体制。第五,建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并购重整制度。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关乎国家金融稳定,也应当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当特殊情况出现,其作为公司应有权寻求并购重整机制,以减缓其对社会的震荡。

同时,还应当重视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出现风险后如何退出和风险处置的问题,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理念和措施,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风险处置机制和程序,使各类金融机构真正做到风险自担、退出有序。

2.风险监管问题。我国历来重视监管,监管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较多,严格监管的理念和模式在本次经济危机中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我国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2011年1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首份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报告,认为中国的信贷、房地产、汇率和债务问题若单独来看,都还处于可承受的范围内,但这些问题一旦一起发作,将令国内大型银行面临系统性风险[12]。虽然该论断乍听危然,但是我国确实相对忽视对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薪酬制度的监管,也没有美国关于金融机构的“最低风险管理要求”的系统全面规定。我国的监管手段也略显简单,现场监管趋于形式过场化。如何在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对机构有效的风险监管,以及系统性风险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共享,确是我国亟需妥善解决的监管技术问题。随着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盛行,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的边界也将变得越来越模糊,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监管法案,在对机构市场经营进行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加强风险性监管,并做好合规性、风险性监管和法律监管的统筹协调。

3.高管薪酬问题。根据德勤2011年6月发布的《2010-2011中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金融行业、地产行业高管的薪酬水平依然遥遥领先,分别占据2010中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前十榜中的5席和3席。金融保险行业的高管薪酬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差甚大,为农林牧副渔业高管薪酬水平的9-10倍[13]。虽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但金融高管超高薪问题突出存在,加剧了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必要未雨绸缪,借鉴美国的高管薪酬改革制度,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数额与发放办法上,改短期激励机制为长期激励机制。同时,赋予对上市金融机构有投票权的股东更充分的约束权,降低、减少高管过高的不合理的薪酬,赋予股东更完备的选择权,在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改组金融机构薪酬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强化独立性与外部性,聘请机构外部的独立人员为薪酬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

4.信用评级问题。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在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大公国际、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和上海新世纪等,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够健全,本土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在国际上不被承认,且自2006年起,美国评级机构就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由于国际评级机构的控制,国内评级机构话语权严重缺失,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时的价值被低估,信用等级受到不利影响。为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成本,提高资产估值,发展壮大本土信用评级机构迫在眉睫,应参照“法案”,在证监会内设立负责信用评级公司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规则,引导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危机从本质上来说是信用危机和监管缺失,金融市场的发展依赖于监管体制的完善,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应当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确保独立客观评级,完善市场监管。

(三)加强监管方法和规则调整,实现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动力,不能因为危机就畏惧甚至停止创新。可取的态度应是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辅以配套金融监管,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协调与平衡。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和完善市场规则,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预警,针对新型金融衍生产品,坚持基础资产、衍生过程、衍生环节权限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我国理财业务成为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新来源之一,为避免出现问题后风险最终仍需银行承担,建议制定和修订法人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章制度,对理财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进行明确规定;三是高度关注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等新型融资安排,通过修改《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将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纳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范畴,避免重蹈美国金融危机覆辙,将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避免其只顾圈钱不重效益;四是适当引入“沃尔克规则”,以便于有效隔离银行自营交易中的风险;五是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同时加强对存款保险的监管和调控。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重视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

在日趋紧密交织的国际金融联系中,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消除因监管差异而造成的监管套利,防范因金融机构关联度过大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扩散,是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应借鉴美国对关联控股公司监管经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或者进一步修改现行《公司法》,规范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引导,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与他国的监管合作,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建立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跨国金融集团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201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周年,在WTO要求我国日益放开金融服务领域的背景下,国外大型金融机构逐步进驻我国开展金融服务,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各项活动,贯彻走出去战略,学习借鉴成功的监管经验和失败的监管教训,以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目前尚没有金融产品消费者特别保护制度,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消费设置特殊性法律规则,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职责不尽一致,金融消费纠纷一般不在消协的受理范围内,金融消费者也无法向消协寻求有效保护。实践中出现一些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故意隐瞒风险、设计复杂条款迷惑消费者的案例。对此,第一,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有必要借鉴“法案”规定,设置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包括官方和半官方的机构,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享受的更加完备、透明的金融服务。令人欣慰的是,有少数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保监会将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协调监管政策,研究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和措施,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引导保险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将首开我国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先河,先在保险业进行试点运行,择机应在证券业、银行业均设立相应机构,不断探索全面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路径,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在信息披露上,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特别是上市金融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风险、经营收益和成本、高管薪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透明、结构简单、回购便捷的金融产品,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在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方面,借鉴“法案”的要求,我国也应以单行法形式或者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详细规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销售等运作过程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处罚力度,强化违反信息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责任方式应当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保证金融消费者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辅之以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和附加资本金上,在推进发展资产证券化方面也可借鉴“法案”要求风险留存的做法,增强对消费者金融利益的保护。另外,大型银行被要求附加资本金政策,是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金融监管部门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大型银行破产以后再度出现让纳税人“埋单”的风险,该举措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有助于防止重蹈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倒闭的覆辙,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争夺在国际金融秩序重建中的话语权,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地位。

第四,在法律完善上,应尽快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金融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侵犯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制定保险业、信托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监管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从国际看,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将长期化,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中国需要深化金融改革以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冲击波。我们必须坚持以更广阔的视野,冷静观察,沉着应对,既注意总结我国金融监管的经验,也注意学习借鉴他国经验,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统筹国内国际金融两个大局,不断增强中国金融的硬实力和软实力,把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及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积极创造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注释:

(1)在美国,传统上的消费者保护包括金融消费者,监管法案也没有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做出区分,而是把一般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来进行保护。但是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将金融消费者排除在外的,故笔者认为在借鉴引用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的相关内容时,应特别予以说明和强调。

(2)在整部法案中,消费者(consumer)与投资者(investor)并存,且法案未予定义并明确区分。从整部法案看,两个词所代表的含义应该相同,都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虽然购买证券、股票等金融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但应认为,金融消费者与传统的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投资者在投资的背后一般享有重大事项的投票权,能够依据公司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只是购买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服务,而不享有投票权等公司法上的重要权益,故其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

参考文献:

[1]法案原文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Dodd%E2%80%93Frank_Wall_Street_Reform_and_Consumer_Protection_Act.

[2]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影响和借鉴[J].金融发展评论,2010-09-25.

[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530202.html fromTaglist于2011年11月访问.

[4]内蒙古保监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及启示[N].中国保险报,2010-6-23.

[5]谢平.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对中国的借鉴[J].金融发展评论,2010(10):25.

[6]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7/22/c_121707025.html.

[7]新华网http://news.eastday.com/w/20110719/u1a6004094.html.

[8]阳建,蒋旭峰.实际成效有限,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面临考验[N].新华每日电讯,2011-07-23.

[9]凤凰网资讯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wallstreet/.

[10]IMF.中国金融体系脆弱性逐渐增加[N].经济参考报,2011-11-16.

[11]史际春,杜航.如何优化金融监管以我国金融业的集中抑或分业监管为中心[J].江淮论坛,2010(5):96-97.

[12]金融界[DB/OL].http://finance.jrj.com.cn/2011/11/16023711565286.shtml.

[13]哈佛商业评论http://www.hroot.com/contents/6/250960.html..

(责任编辑 吴兴国)

作者简介:曹守晔(1959-),男,河南新乡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学、国际商法学;张钱(1982-),女,湖北武汉人,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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