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范文

2023-09-18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1篇

一、宰客事件中行政不作为现象的表现

在宰客事件中,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表现在事前监管不到位、事中处置不及时和事后治标不治本。

(一) 监管不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中央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在清单内的, 行政机关该做、必须做且必须按照程序做。在清单外的, 行政机关不能做。以青岛大虾事件为例, 根据青岛市公布的《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1) , 青岛市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有权县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章第32条与33条规定, 工商部门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 且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但是工商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行政机关的如此监管不力的事实, 正是其不作为的表现。这种不作为现象, 在以往的宰客事件中也频频出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让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助长了餐馆宰客的气焰。

(二) 处置不及时

在青岛大虾事件中, 消费者在“被宰”的第一时间投诉, 但是公安、物价等部门都没有作出处理。公安机关的理由是没有执法权, 但是物价局的理由却是“当天时间太晚, 要等到明天处理。”而在物价局9月25日发布的《市物价局部署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公告中写到:“四是加强值守, 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做好节日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工作和应急检查处置工作, 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候畅通,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耐心解答群众咨询, 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对于宰客问题, 并非无人能管。物价、工商、旅游局等部门都各有各的管辖范围。如果涉及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就应介入。而现实操作中却存在“九龙治水事难成”的尴尬局面, 几家部门看似都在管, 却往往并不能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 反倒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懒政”思想在这种局面下表现的更为突出。这种思想不消除, 恐怕接到再多的投诉, 若不是事件被曝光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机关很难会快速主动作出处理。

(三) 运动式执法

在“宰客事件”在社交媒体曝光后, 青岛市北区物价局才对涉事店主作出拟罚款9万元, 责令其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在全市展开专项整治。但在事件曝光之后, 用选择性“严打”的方式来治理宰客问题, 效果令人质疑。以三亚、云南的旅游市场为例, 这些年来基本是媒体曝光、舆论发酵一次, 当地就“严打”一次, 一段时间后又反弹。行政机关这种“运动式执法”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行政机关并没有想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是治标不治本, 做表面文章, 风头一过就放松执法, 造成了宰客现象屡禁不止, 屡见不鲜。

二、治理行政不作为的策略

(一) 让公众参与行政问责

近年来, 我国行政问责立法不断完善, 问责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对治理行政不作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 许多民众和媒体也在指责某些地方党委、政府所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形同虚设, 成为“愚民”和应对“舆论”的重要手段, 官员问责后一段时间重新担任重要职务。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中, 问责是应对舆论的手段, 问责后, 相应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舆论普遍关注的时候集中力量监督检查, 等风头过去了, 一切照旧。行政问责意识有待提升, 问责文化难以形成。 (2) 要想真正发挥问责的作用, 真正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必须让公众参与进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而管理公共事务, 必然要对人民负责, 人民是最有权对行政工作开展监督的。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巨大进步, 能够让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中更加注重民意。通过公众参与行政问责, 来避免行政问责走过场, 能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持续关注和监督。比如在“青岛大虾事件”中, 物价局在接到诸多投诉后, 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公众就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启动问责制度, 快速积极解决问题。

(二) 集中执法权

行政机关职能的重叠、交叉不仅是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推诿、扯皮的重要根源, 而且也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或者无人负责的直接原因。对于宰客问题, 物价、工商、旅游等部门都有一定管理权, 但是出现问题却互相推脱。因此有必要集中执法权, 建立统一的旅游事务管理机构, 由物价、工商、旅游、公安等组成。在遇到投诉时, 及时协调处理, 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如在“青岛大虾事件”中, 我们看到警察并无处理的权力, 只有移交工商、物价部门。海南三亚针对类似情况, 设立了国内首支“旅游警察”队伍, 这样的举动, 出发点值得肯定的。但是“旅游警察”到底有多少执法权?属于以往警察固有权限范围的事情, “旅游警察”处理起来固然没问题, 但诸如景区内物价等非警察原固有权力, 或法律法规明确有其他管理部门的事情, 如何有效平移到“旅游警察”手中, 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地方相关部门的仔细研究、有效协调。否则, 其他事情还是各部门自行其是, 单独设“旅游警察”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也有越权行政之嫌。因此, 类似“旅游警察”的举动, 要么与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动合作, 要么立法赋予“旅游警察”更多的权力。如此, 才算是依法行政,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 保证快速及时处置纠纷。

(三) 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目前并没有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中,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的一种, 也会造成相对人的损害, 有必要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中。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制度, 全面落实依法执政要求。在“青岛大虾”案件中,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价局又岂敢轻易推诿?

总之, 治理行政不作为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立法、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协调推进, 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更需要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不仅在旅游市场, 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出现的“懒政”“惰政”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必须坚持不懈的治理。

摘要:宰客行为一直存在, 原因之一是行政机关不作为。以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 行政不作为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治理行政不作为要从公众参与、集中执法和国家赔偿角度着手, 系统协调的推进。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权力清单,宰客,青岛

参考文献

[1] 青岛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EB/OL].http://202.110.193.23:8000/qlqd/subitem_xzjd.action?citycode=370200&subitemid=cdbfdf11-b447-444d-af5d-5b3471775368, 2015-10-10.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2篇

行政行为既已作出, 其撤销必定会对各方当事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对相对人来说既可能是有益的, 也可能是不利的; 既可能是直接的, 也可能是间接的。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以下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 一)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第一, 对直接相对人实质利益的损害。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往往会造成相对人直接的财产损失。如行政给付的撤销, 会使相对人丧失取得一定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资格。相应的物质利益便不再享有。又如行政许可的撤销, 也会使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丧失资格, 甚至造成财产损失。2008 年湖南“潘赤民诉湘潭市水务局案”中, 相对人在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下, 正常投资生产, 之后却收到水务局撤销许可的决定, 要求其“停止作业, 自行撤除”。若此, 相对人将会损失前期几十万的投资。

第二, 对直接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周佑勇教授对信赖保护原则定义是: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应当确保该行为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没有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以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 一般原则上, 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先前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行为。”①这项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 条有所体现。行政主体如撤销符合信赖保护要件的行政行为, 势必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 可能是不利的, 也可能没有影响。授益行政行为主要是赋予直接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因此其撤销更多的是对直接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较小, 但并非绝对没有。

( 二)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由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侵犯相对人权益或对相对人的不利益的行为, 因此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直接相对人往往是有利的。以行政处罚为例, 行政处罚的撤销会使直接相对人免遭行政处罚, 使相关权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违法的行政处罚会侵犯相对人的名誉权, 行政处罚的撤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恢复相对人的名誉。

当然, 并不是所有的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都对直接相对人有利, 也有不利益的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 会造成直接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和信赖利益的损害。其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但却被另一个对相对人更为不利的合法行政行为取代。使得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其二, 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例如, 某甲所盖的一房屋被相关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 限期拆除, 甲就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这一行政行为拆除了该建筑。后行政机关发现这一行政决定属违法, 又撤销了这一决定, 可甲的房屋已经拆除, 根本无法恢复原状, 甲的利益此时就受到了侵害。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往往是不利的。例如: 撤销对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 对周围居民来说受到污染的损害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救济, 等于漠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行政作为撤销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 行政作为既已作出, 便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因此, 在撤销行政行为时, 需要权衡利弊, 谨慎撤销, 避免撤销的随意性和自由性。

在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时需要权衡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撤销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利益。一般而言, 只要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当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就不得撤销瑕疵的授益行政行为, 除非不撤销会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于负担行政行为, 撤销自由原则为各国立法和判例所承认。但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要受到禁止为不利变更的限制。如前文所述, 当撤销某一有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而以另一更为不利的行为代之, 或者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时,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仍应受到保护。因此, 应以撤销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为原则, 不撤销为例外, 进行有效的限制, 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在注重实体正义构建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程序正义的维护, 只有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正义。规范和完善职权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 建立完善、严格的规则, 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完善和努力, 对撤销行为进行严密的规制, 对于维护法律权威、政府公信力,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对人的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摘要:按照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其中以积极的动作或动作系列表现的是行政作为。行政作为的撤销对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有益的, 又可能是不利的。因此, 对行政主体撤销行政作为应当加以限制, 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的安定性。

关键词:行政作为,限制,撤销

参考文献

[1] [德]毛雷尔著,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2]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3]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3篇

一、仲裁机构作为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合理性问题

虽然笔者查阅了世界主流国家法律现状, 似乎没有把仲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的, 也无查明外国法错误后果的规定, 但是, 笔者认为, 这并不妨碍仲裁机构成为责任主体的合理性, 只是如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已。从仲裁机构的性质上看, 它与法院同属审判机构, 只是前者协议产生、后者国家指定而; 从法律体系上看, 我国一般商事仲裁规定, 如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相对于涉外仲裁也该如此, 只需要把查明外国法错误纳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范围, 就可以完善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 笔者认为, 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二中, 有必要对涉外仲裁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如此而来, 从法理、法律体系上就能完美解释清楚。

二、行政机关作为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合理性问题

“我国行政机关依据人大所制定的法律而实施的特定的国家活动———行政管理, 任何国家的管理都在于它的组织活动”, 而我国司法机关则负责通过实际案件, 解释我国法律。简而言之, 行政机关在于“管理”, 司法机关在于“解释”。根据上述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分析, 二分法的查明责任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 外国法理应被认定为“法律”。行政机关, 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最重要的执行机构, 把“法律的查明”赋予给它, 笔者认为, 存在行政干涉司法的嫌疑, 违背国家对行政权限制、保护私权利的基本原则。

再者, 假设行政机关“合理”地成为责任主体, 其是否有能力履行这个责任这也是一个问题。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形下, 可能需要适用外国法: 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外婚姻结婚条件的审查 ( 第21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审查 ( 第26 条) 、涉外收养机关对收养条件的审查 ( 第28 条) 。”排除协议离婚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合意选择外国法的适用外, 在其他情况下, 行政机关理应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确定外国法的真实性; 来判定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所认为的外国法内容不一样时, 应该以哪方为标准; 进一步来说, 如果以行政机关为标准, 当事人可否上诉或者如行政法上规定的复议, 这些从法理和法律体系上谈都是巨大的纰漏。

总而言之, 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 由于其管理身份和法律上的不完善, 往往很难以裁判者身份保障实体和程序的正义, 至少, 这样规定需要一套健全的制度和相配套的人力物力支持, 其结果由于违反法理往往适得其反。因此, 在目前情况下, 把行政机关的查明责任统一划归给法院是相当合理的。

三、小结

综上, 通过详细剖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的规定, 在明晰我国是“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二元论”的查明责任前提下, 结合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理的基础理论、运用法律体系分析得出应该把仲裁机构查明外国法错误纳入涉外仲裁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范围; 在当事人不选择的情形下, 责任主体缩小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正案、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其中难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通过剖析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和行政机关性质, 提出应保留仲裁机构、删除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二分法,责任主体,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2] 孙建.对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探讨[J].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06:112-120.

[3] 刘琼.论外国法查明规则在我国的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 2007.

[6] 李莹雪.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J].时代金融, 2013, 17:82-83.

[7] 宋晓.外国法:“事实”与“法律”之辨[J].环球法律评论, 2010, 01:14-21.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4篇

清单及整改措施

二、针对问题的具体改进措施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后果,这不仅影响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学生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端正认识、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促使自己不断进步,成为师生满意、家长满意学校满意的好老师,具体来讲,我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坚持理想,坚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信念

思想上清醒、坚定;思想信念不动摇,理论要强,切实加强教育理论学习,约束自己,认真整改,继续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先进而纯洁的现代教育观。彻底改变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树立起新型教师的旗帜。

2、转变作风,积极工作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教育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严格要求,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教育、为师生服务。

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一是从实践中学,向其他同事学习,学习他们先进方法和思想;二是勤于从书上学,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业精于勤,信服于人;三是向挫折和教训学,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以致完善自我,丰富人生。

4、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

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各种情况,努力为学生解答各种问题,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在传播知识和对学生的教育方面更要耐心细致。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廉洁从政,切实纠正干部职工“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全面提升学校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主题教育活动为抓手,通过自己“查”、 领导“点”、 同事“帮”、群众“提”、 组织“找”等多途径全方位深入查找问题,切实查找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全校广大干部政治更清醒、政令更畅通、精神更集中、作风更务实、措施更有力、工作更有效。

二、整改时间、整改对象及整改目标

自11月29日至12月28日,开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阶段。整改对象为学校教职员工。

三、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主要原因:有的班子成员因日常工作繁杂,不能坚持长期学习;有的对上级精神和要求理解的还不够全面、系统,学习偏重实用,急用先学,不用后学,甚至不学;有的没有把学习、思考、实践和推动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自身分管工作深入钻研不够,对问题研究不深、不透,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不够。 2.在工作纪律上,少数干部自律意识不强、会风不严,不按时上班和值班,开会不专心听、走过场,会后对会议精神贯彻走样、“变形”。主要原因:少数党员干部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律意识淡薄,工作纪律松弛,对己要求不严、自律不强,不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有的干部对会议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开会就是学习、传达,做“传声筒”,或者有些会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会场打瞌睡,稀里糊涂走过场,对会议精神领会不够,会后对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走样、打折扣。

3.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上,极少数干部宗旨意识、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工作效率还有待提高。主要原因:党员干部有时忙于公务的时间多,以落实工作,应付工作为主,用于个人学习提升的时间不足,缺乏紧迫感、责任心不够强,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效率还须提高,服务意识还须加强。

4.创新能力不足,按部就班,工作观念还有待开拓创新。主要原因:极少数干部习惯于用老办法的思维方式来做工作,对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发展的新思路、要达到的新目标任务认识不清,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层次思考,拿不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不善于总结别人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缺乏针对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因“思维盲点”或思维惰性、害怕承担创新风险,而找不到或不敢实施有效的解决办法,工作上中规中矩多于锐意创新。

四、整改目标、措施及时限 整改目标:懒于学习,学用脱节

1、理论学习缺少饥渴感,理论水平停留在一般化,满足于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水平,思想解放不够,服务林区教育缺乏开拓性,不敢闯、不敢试,拿不出实招,对党性修养和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时学用脱节。

2、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彻底,班子成员个人自学存在应付式、被动性现象,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缺乏深入学习、精准掌握、科学运用。

3、学习与实践结合不够,调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实际工作措施。

整改措施:

1.学习常态化。根据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认真落实,使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步入正规化、制度化轨道,学以致用,将学习和工作有机结合,不断革新,真正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2.创新学习形式,不拘一格灵活学。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领学相结合、讨论交流与专题辅导、观看影像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整改时限:2015年12月11日。 (责任领导:王永桥)

整改目标:满足现状,缺少担当

1、对为官从政的品德要求认识不清,工作中缺少务实的风气、担当的勇气和创新的锐气,缺乏干事创业激情。有的满足于当“太平官”、做“太平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进取之心、缺少发展冲劲。

2、安于现状,盲目乐观,满足于“步子不大天天走,成绩不大年年有”。

3、抓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能力水平不高,敢打硬仗的担当精神和善于攻坚克难的战斗力不强。

4、工作落实不严,缺乏创新,工作调研走形式,缺乏创新、创业激情, 面子排场观念浓厚,节约意识差,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有所淡化。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发展思路的审视,加强学习与借鉴,结合自身优势资源找准切入点,抓实对接点,加速学校跨越发展;完善学校下一步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细化工作举措,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实际,为强有力的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2.认真研究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集思广益,征求班子、中层领导和骨干教师意见,营造浓厚的实干氛围。并进行全方位强力宣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用到干事创业上来,充分提高其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智慧和特长,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执行能力。

整改时限:2015年12月24日。 (责任领导:刘小丽)

整改目标:碍于情面,敷衍塞责

1、用权不严,人情倾向重,谋事主观,缺乏论证,服务师生不到位,缺少与教职工的沟通交流

2、 眼界不宽,缺乏信心,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缺乏竞争意识。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得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党员、教师特别是学校领导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

整改措施:

一是落实廉政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体系,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事项、重要时段的监督,注重源头防范,坚决防止以权谋利,清廉务实,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残联工作环境;二是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身边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权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办事流程,促进权力依法、公开、规范运行。

整改时限:2015年12月25日。 (责任领导:王林成)

三、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活动领导小组主要加强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跟进具体整改工作;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履行责任,带头整改落实,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活动取得实效。

2、真抓实干,承诺践诺。按照整改活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四明确一承诺”,即:整改落实项目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落实责任明确,公开承诺整改成效。

行政不作为范文第6篇

全体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在政通路小学学习了《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的文件,我的感触颇深。

一、“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二、开展“治庸治懒治散”,重点要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在治庸方面,克服平庸作风,重点解决理想信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漂浮,被动应付;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机关管理混乱,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不完善,导致干部碌碌无为;干部业务素质差,不讲标准、不讲效率,对部门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因循守旧等问题。在治懒方面,克服懒惰作风,重点解决没有工作激情,精神状态差;不积极履行职责,只讲待遇、不讲奉献,缺乏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思想僵化,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等问题。在治散方面,克服散漫作风,重点解决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漠视规章制度,损害集体荣誉;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群众满意度低等问题。

三、作为领导干部的我们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从思想上提高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学习,让自己从思想上自觉远离“慵懒散”的坏毛病。

《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学习体会

在小学礼堂召开我区学校(幼儿园)主任培训班结业典礼暨全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大会。教体局党委副书记传达了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动员大会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关于对8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武汉不容庸懒散”一文的批示精神,并要求全局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我认真学习了全文,在学习过程中,充分认识了“庸、懒、散”行为及其的危害性。“庸”的行为主要是指对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不能坚决贯彻落实,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对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职责认识不清,难以胜任领导职务,所在部门、单位和具体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等行为。“懒”的行为主要是指机关人员没有工作责任心,精神状态差,不积极履行职责,置各级党政组织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敷衍塞责的行为。“散”的行为:主要是指机关和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不强,自由散漫,对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或乱作为,以及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这一学年里,作为“一人双岗”的我始终以“一人双岗促均衡,均衡教育促发展”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着质量、品牌、服务,从教育管理、教学教研、社团活动等方面,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元化的城乡交流活动,积极探索城乡交流的方法和途径,在互动交流、相互切磋中,达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加快双方教师专业化成长的步伐,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发展的共赢。

一、管理教学双管齐下 全面铺开重点工作

1、管理理念碰撞 明晰工作思路

要真正以“一人双岗“为载体,达到城乡共赢的局面,就一定要以“城乡领导管理理念融通”为前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才能实现共赢发展。在学年初,我校校长孙倩就与罗沟小学校长徐书合签署了《城乡交流促发展协议书》《结为体育友好学校协议书》,这为教师教学交流、团队共建等方面活动的开展,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其间,两校领导班子抓住一切有利时机,交流办学理念,共谋城乡发展之路。2011年,为助力我局“六名工程“推进年,2月份,我校借孙倩校长汇报访英感受之际,邀请罗沟小学领导班子一起召开了《“一人双岗”共谋发展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两校优势互补的方向和共同提升的实施步骤。同时,在多次“一人双岗”工作推进会后,我校领导高度重视“一人双岗”工作,多次与罗沟小学班子成员通电话、互访等方式,结合签订的共同体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进行了具体的协商,通过“体育特色”、“课程资源”、“中英校际联线”等方面的系列活动,营造例会同开、学科共研、学生互促的局面,从而建立有效地城乡发展共同体。

2、多渠道促交流 夯实教学教研。

为了进一步促进课堂教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引领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两校领导班子想方设法,结合两校教师课余时间的有效利用,同时,又能克服路程上的困难,开通了网上语文、数学qq群,让两校教师在课余时间进行了网上教研活动。快捷的现代化手段,不但节省了两校教师路途奔波的时间,充实了教师的课余时间,拉近了、架起了两校教师无缝沟通的桥梁,也为今后的交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均衡教育不是“削峰填谷”,而应是“扬峰填谷”。本着使城乡教师在专业发展上能更快速成长,我校“一人双岗”干部充分发挥了“一人双岗”学科引领作用,在今年3月份进行了“语文精读课”展示。课堂的公开,为年轻教师指引了方向,快速提升课堂教学能力,倾力打造我校名师推进工程。紧接着,我校张蕾老师来到罗沟小学,进行了数学“基于标准的教学”优质展示课。经过展示、研讨,以活动的形式,促进了我校年轻骨干教师的快速成长,同时,也为城乡两校教师学习交流提供了平台,为两校教师提升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效率提供了帮助,一个人、一个学校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我校利用“双岗”扩大教师交流途径,为老师们的成长搭建多元平台,促使教师专业化成长,以团队的力量打造名师,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最终达到双校教育教学质量同提升的宗旨。今年4月份,我校骨干教师参加了侯寨乡“睿●峰名师工作室”研讨活动。经过课程展示、同行研讨、专家引领,强力提升了我校教师的业务水平,推进了学科建设工作的发展。

二、特色裂变倍增 凸显发展亮点

1、以球带动体育特色纵发展

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共同体,我校充分发挥传统体育学校的优势,以“体育特色”为抓手,充分激活城乡共同体的优势资源,使之裂变、倍增。在这一学年,我校启动了两校“城乡体育联谊,共建双赢平台”活动,校长签署了《结为体育友好学校协议书》,并赠送了20个足球、排球及足球门、篮球架、健身攀爬架等体育器材。在硬件上,我校全力支持,软实力上,我们也想尽办法。我校刘凯老师多次为罗沟小学学生进行了排球指导、选拔苗子,两校学生同训练,同竞技,8月份,我们城乡两校学生还要一起参加河南省中小学排球锦标赛。体育特色优质资源的裂变、倍增,促进了我校体育特色的优质发展,也为打造更多“名教师”“名学生”提供了动力,有力推动了城乡两校体育特色的共赢。

2、以读共促教学深挖掘

我校与罗沟小学开展了《城乡共研阅读之法 共赏阅读之花》、课外阅读课展示等系列研讨活动,及《弟子规》诵读、书法比赛系列活动,以此来推进两校语文学科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我校先后邀请丁保先老师、王钢、晓玲叮当、商晓娜等到校为城乡两校学生进行讲座,激发了孩子们的阅读兴趣,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校少先队员们精心从学校的“红领巾书屋”中挑选了150册“手拉手”爱心图书赠送了罗沟小学,我校的“扬帆文学社”与罗沟小学多次进行交流活动,以点促面,多方位促进城乡交流。

3、中英校际连线

我校借助中英校际连线优势资源,培养世界公民,为城乡两校学生开启了更广阔的天地。一学年来,我校学生与罗沟小学学生成为笔友,进行英语书信交往。去年,圣诞节前夕,我校还邀请罗沟小学学生及家长参加“圣诞节大联欢”活动。今年,罗沟小学的学生走入我校,和未曾谋面的好朋友同上英语课。我们还让罗沟小学的孩子“两级跳”,不仅来到我校的英语课堂中,还让他们与我校的孩子一起通过网络与英国小朋友交流,让农村的孩子看到精彩的世界,树立远大的理想,真正扎实培养世界公民。

三、节日文化、团队活动助力素质发展

1、节日文化促交流

一学年来,我校结合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日、清明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开展了“城乡孩子手拉手共同庆祝建队日”、“缅怀先烈 祭奠英灵”等活动,城乡学生还一起参加了省会“红领巾心向党”庆“六一”主题队会活动,受到了省市领导的亲切慰问。我校以城乡学生共享辐射为目的,打造特色校园,培养特色学生,发展学生个性,为城乡学生多方位自主交往、健康成长搭建舞台。

2、团队活动共成长。

一学年来,我校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一人双岗”干部进行各项团队活动的顺利开展:城乡学生参观郑州日报社、在金水河源共植友谊树、趣味运动同参与、同享科普大讲堂等,加强了两校学生之间的凝聚力,增进了两校学生之间的友谊,开阔了眼界丰富了学识,使得“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学校”成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才是真正“办群众满意的教育”。

今年我的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彻底远离“庸、懒、散”行为还有一定距离,还需不断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严格要求自己,及时查找自身的不足,自觉整改,为创设蓬勃向上、生动发展的局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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