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

2023-10-29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 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认单、结算单按季度结算等等。从而将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也予以规避。

(二)工程款纠纷 1. 工程款纠纷成因

工程款纠纷的数量在全公司的诉讼中也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分为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和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两类。

(1)工程款纠纷中,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约占85%左右。其中,40%以上的案件是业主资金断裂给付不足,导致我方同分包队伍之间因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的,在这之中又有80%是小规模分包队伍对我方的起诉。因为一般业主资金断裂给付不足,导致我方资金压力增大,未能及时付清工程款项时,合作时间长的分包队伍和一些规模大点的分包队伍为了继续合作,会选择了等待,而一些小规模的分包队伍由于自身资金紧张等原因,急于要回工程款,往往会选择起诉。另有约20%的案件是因为我方同对方在最终结算上未达成一致,导致部分工程款未按时支付,而结算的争议又未解决,最后分包队伍将我方告上法庭。其他约25%的案件是分包队伍本身经营不善,意图多要工程款弥补损失,而恶意将我方告上法庭。

但是,在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有50%以上工程款纠纷是因为我方选择的分包队伍将工程再分包(含转包),但对再分包单位的结算支付不到位,造成再分包单位对我项目部的起诉,也就是层层分包的工程款纠纷。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层层分包,导致在经营结算上不统一,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对结算结果不满意,造成起诉;二是有些分包单位与我项目部结算完卷钱走人,并未向实际施工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我方追讨工程款;三是分包队伍的信息渠道十分灵通,了解到我方同业主的结算和分包队伍同我方的结算不一致,反过来要求我方按照同业主标准进行结算,而我方不同意导致的纠纷。经粗略统计,大包项目所造成的纠纷约占到层层分包的工程款纠纷的将近一半,而且数额都比较大。大包项目由于实际上操作和后期跟踪的难度,也是案件统计中的一项难点。尤其遗留案件,因时间较长,很多单位法律人员也难以言清。这将是下一阶段集中收集的重点。

(2)工程款纠纷中,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约占15%左右,主要是起诉业主的,但标的额都很大。其中一些是纯粹的欠款没有争议的;还有一些是对工程拖延和材料成本上涨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是否补偿引起了争议,目前业主出于手续的复杂性和考虑审计的情况,不给调价,所以引起纠纷;第三是由于各种变更得不到业主认可导致的纠纷。

2.工程款纠纷应对和预防

按照风险点的不同,主要分结算无异议的、我方同分包单位的、我方同再分包单位的三种纠纷情况加以阐述。其余案件再单独阐述。

(1)结算无异议仅因延期支付所导致的纠纷处理同材料款纠纷,一方面要提前在合同中降低我方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尽量避免支付的延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应对,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在我方和分包单位的纠纷中,由于纠纷的双方就是当初合同订立时的双方,因此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和业务上的信任,纠纷的预防和应对往往可以通过最初缔约的合同下手,从权利义务的源头维护我方利益。我方同分包单位纠纷主要体现在工程量结算上,因此,首先在合同中,我方一定要明确价款支付的条件、依据,比如双方签认的工程量结算单;并将分期付款的依据也加以列明,比如工程按分部分项的计量结算单结算支付等。因为一旦没有出具结算单,那么工程款都不构成支付的条件,也就不涉及到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和利息问题,可以降低我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结算的方式和依据。明确双方怎样进行结算,以什么为依据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在结算上的扯皮,导致最后价款额度的纠纷。工程中,我方对分包单位的计量结算依据往往和业主对我们的计量依据不一致,甚至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都不一致,这也正是我们可以通过管理来提升利润的地方。所以分包合同一定要明确计量条款,防止分包单位用业主的计量条款扯皮。分包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只要我们约定好计量和结算方式,那约定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三,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量及其他的变更和相关人工、机械、材料调差的调整和计算。正是因为我们对分包单位和对业主的计量依据不一致,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比如机械,土方等发生变化后,分包单位的成本就会发生变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我方和分包单位具体的投入和产出也不一致。因此在合同中要对变更和相关调差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扯皮。

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注重现场工程计量的证据收集,比如台班签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计量单等等,从而作为支持我方实施结算的依据。

对于因自身经营不善意图从项目部获得弥补的分包单位,往往从合同条款上已经钻不出空子,而是采取恶意扯皮、闹事等方式索取,我方更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不留给对方扯皮的空间,并加强分包单位的选择及平时的工程计量和质量管理,防范于未然。

(3)我方同再分包单位的纠纷是两个法律上完全没有合同关系的主体间产生的,我方和再分包单位是通过层层分包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没有缔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的再分包虽然是违法的,但再分包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法院对其获得工程款的请求是支持的。因此再分包单位一旦起诉,我方也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首先,我方应当明令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其次,我方应当将该明令禁止条款写到合同中,尤其要约定出现再分包情况下分包单位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分包单位自觉遵守;第三,我方在现场管理中也要注意对层层分包的监督,在管理过程中注意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及时杜绝层层分包现象。在分包队伍的管理中,要强化对分包队伍的信用评价,并选择信用评价好的队伍;同时一定要约定质保金条款,并实施到位,把一部分工程款扣下来,待到时机成熟时再给付,可以作为未来工程款纠纷的缓冲。

在发生因层层分包所造成的工程款纠纷时,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首先冻结相关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或剩余尾款;其次要做好工程量的清算,理清分包关系和工程结算量;最后要确保工程款给付到实际施工人,不留隐患。

对层层分包的处理也是目前工程款纠纷中的难点,在下一阶段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3.简析大包项目工程款纠纷和我方同业主的工程款纠纷。 (1)大包项目是指我方名义中标,但不参与管理,由他方以我方名义成立项目部,从事施工建设。产生纠纷的原因:一方面项目部是由他方施工单位组建的,财务大权掌握在他方手里,但对方却可以用项目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而项目部从法律上讲又是我方的派出机构,所以我方要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现场监管,实际存在多少层分包不清楚,一旦真正施工人远远超过名义上的分包人,且都对我方提出工程款要求,则我方会卷入诸多的工程款纠纷。不过最近几年,尤其是2012年起,大包项目在公司范围内已经杜绝,在新建工程新发案件中也已绝迹。目前处理的大包项目工程款纠纷主要都是前些年的遗留问题。

(2)我方和业主发生的工程款纠纷数量极少,但都是金额较大的纠纷。既包括我方履行建设工程义务,却因为业主资金等问题,迟迟没有收到工程款,而将业主告上法庭。也包括我方因为工期顺延,材料成本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而对业主提起索赔,此类情况的争议点在于对材料调差的认可,目前所发生案件还在积极争取材料调差纳入工程造价并获得仲裁委的支持。还包括由于各种变更得不到业主认可而导致的纠纷。因我方同业主订立的合同往往很难有协商修改的空间,合同条款对我方的要求也显苛刻所以我方更需要在合同签订后加强对履行风险的提示和关注。一般建设合同都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在履行过程中能够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业主原因造成,那么因此产生超出订立合同时所预计的材料波动,仍然有可能转嫁回业主承担,这就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或和业主的信息往来中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寻找业主方过错并及时提出索赔。 (三)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

在案件中为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获得工伤赔偿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占到相当比例,主要是分包队伍甚至是再分包队伍雇佣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获得赔偿,从而引起的纠纷。还有少数是因为分包队伍人员在休息期间,在工地附近从事无关工作造成了自身人身损害,事后分包队伍对受损害人的赔偿不足,而且一般采取连哄带吓的方式,马虎了事,或者一拖再拖,逃避责任,由于受损害人无力负担医药费用,也拖不起,考虑我方支付能力和企业的性质,便将我方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告上法院,争取落实赔偿数额。

对于该种纠纷,我方一定要继续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现场作业中的分包队伍劳务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管理,防范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我方合同管理人员要善于运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合同上加强对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可以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队伍的安全责任,采取罚金、安全施工保证金等方式督促分包队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使得分包队伍在不尽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就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另一方面,我方在人员管理中,一定要加大对分包队伍的监督,让他们和工人签订合同,从而确定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我方卷入工伤赔偿纠纷建立一道防火墙,在工伤发生之后,让分包队伍作为用工方来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工伤赔偿纠纷和为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获得工伤赔偿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分包队伍和受损害人之间的成立的,法律纠纷产生后,我方的解决思路一般是在抗辩中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免除我方的责任,或者让分包队伍自己去和受损害人沟通,解决。但是,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我方的答辩理由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种工伤赔偿纠纷有20%是对方得到了司法上的支持,法院将我方混为雇用单位,使得我方不得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事后我方可以将该赔偿责任转嫁到施工队伍来承担,但是一旦施工队伍早于纠纷判决之日撤场,结算支付完毕,该笔赔偿费用则很难全部或部分转嫁到施工队伍身上,最后只能由我方项目部承担。这部分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需要在纠纷处理和合同条款设置中加以防范,首先在纠纷处理中,负责人员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头脑,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经营结算人员暂停对涉案分包队伍的一切清算,避免出现分包队伍逃避责任时,我方无法对其主张追责的情形;第二,在合同条款设置中,为分包单位增加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比如约定如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定要等工伤纠纷处理完毕后,才可进行最终结算支付;或将返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时间约定为一切纠纷处理完毕后。

此外,由于农民工本身是在我方承建的工地上进行作业,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不熟悉施工行业的法官误认为是我方工作人员,这样即使受损害人的伤亡由施工队伍承担,但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也是我方避免不了的,因此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监督也要是我方管理中要重点关注的。

(四)侵权纠纷

此类纠纷包括财产损害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两种(也存在两种损害混合的情况)。

1、财产损害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方的一些施工行为(如爆破、挖掘、污染、运输等)造成了当地居民或其他方的财产损失,其中约有16%的案件是周围居民的房屋损坏。

预防此类纠纷就必须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对于各种施工行为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有全面和清楚的认识,然后事先做好相应的防护和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无法避免而发生的损害,要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分清责任,以便发生纠纷时我方能提出有力抗辩。至于施工过程中导致当地居民房屋损坏的纠纷,由于施工和损坏的因果关系非常难界定,当地居民也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目前的解决方式主要以协商为主,法院也倾向于调解。

2、人身损害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因为施工现场一些警示标志放置不科学,防护措施较少,导致当地居民误入施工场地造成人身损害;二是工程建设完毕,未验收,未通车,当地老百姓贪图近道,偷偷进入工程道路桥梁所引起的事故损害;三是当地居民擅自使用我方施工便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

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论是基于何种理由,均将我方项目部列入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很多损害是因为当事人擅自闯入施工现场或便道,或违反了我方的施工管理秩序造成的。但是由于某些场合,我方缺乏完善的阻挡硬件配备,无法有效阻止当地居民进入,从而导致对方有侥幸心理,进入施工场地而受到损害。因此,我方应当积极加强现场管理,首先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未开通的道路工程;其次,要保存好现场设有警示、禁入标志的证据,万一发生事故,可以作为我方抗辩事由。

(五)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也占有小部分比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多,主要是租赁台班的计算出现争议,以及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人出现争议,将我方纳入共同被告,争夺租赁费用。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是设备(部件)丢失或损毁,对方要求赔偿所致,主要争议点在于丢失的数量和磨损程度是否构成损毁。该种类案件中标的金额超过200万的重大案件只有一起。

要预防此类纠纷,我方在同对方缔结租赁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合法主体地位,确定对方是不是合格的出租人,比如对方是否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等等,我方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对方不是机械所有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给付租赁费,是要承担一定过失责任的。其次,我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租赁费计算和结算的依据,以台班进行结算的,一定要注意台班签字手续的齐全。第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使用折旧的承担,和发生意外(灾害)造成损毁的风险承担,避免发生意外后临时扯皮。同时应加强项目的机械设备管理,对于租赁的机械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等要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以避免出现损失。

在纠纷发生后,机械设备(部件)租赁管理人要加强法律意识,保存好台班记录和设备交接记录等凭据,作为保障我方权益的有力证据。

(六)临时用地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因临时用地后的土地复耕问题引起的。我方施工所临时占用的土地一般都选取没有过多农用价值,地理位置便宜的土地。复耕的需求也不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之后,复耕需要花费更多的物力人力,所以也往往采取给付补偿金或雇佣当地人组织复耕的方式解决。但当地人组织的复耕往往不达标准,给付补偿金也满不足了当地村民的需求,所以引起纠纷。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为预防此类纠纷,建议项目部放弃补偿金和雇人复耕的方式,转而考虑在与村民签订临时占地协议时,直接在协议中约定由被占用土地的村民自行恢复土地,费用由项目部在占用土地到期或村民自行复耕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并明确约定复耕的标准和复耕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其他种类法律纠纷,数量占比较小,在此不一一赘述。 以上研究成果旨在根据法律案件纠纷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并加以针对防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在一起的纠纷日益剧增,理性地构建其解决机制实为必要。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设计不可简单划一,应对交叉案件作出类型划分,适用不同程序,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化。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交叉案件 审理模式

问题的提出

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产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民事、行政案件很难存在交叉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却经常存在。

2004年9月,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李世俊提交的其与李德友的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申请材料,为李世俊颁发了德集用[2004]字第07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村村民李世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复决字[2005]6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李世刚不服,认为诉争土地上的房屋是自己向李德友购买,德州市政府不应为李世俊颁发土地使用证,于200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德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世俊的土地使用证。而在此前,李世刚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李德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确认李世俊和李德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以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民事案件没有审结为由,于2005年8月3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2006年6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德友与李世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德友将房屋卖于李世刚的行为自始无效。行政诉讼遂恢复审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告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经审查该登记行为程序不违法,就应该维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登记程序合法,现在房屋和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使用证在审理民事争议时是优势证据,必然对争议另一方不利,行政诉讼应该先行撤销,使民事争议回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民事审判确认权属后,再重新申请登记。上述两种意见都不主张中止行政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存在争议就撤销,有可能导致最终是正确的登记行为被撤销,本案土地争议来源于房屋买卖,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的前提和基础,应中止行政诉讼,先由民事审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解决民事争议,这也是合议庭的最终意见。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实践中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自身性质来选择不同的审判模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大致有两类:一类案件是由民事争议引起的,无论是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本质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最关心的也是民事审判结果;另一类案件的性质是行政争议在先,行政争议是核心和焦点,民事争议来源于行政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先行”,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一并解决,一并审理难处理的,应采用先行政后民事分案处理。

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活动中没有规定的问题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虽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分别按照各自的程序法规定审理案件,但在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交叉的客观现象,出现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也出现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情况。如何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则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条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对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思考

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大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并且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必然要涉及原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权益。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所谓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确认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却影响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这实际上就是前文所陈述的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解决的案件。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征求当事人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主动直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逾越,不应提倡。是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存在民事争议,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选择什么程序来解决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交叉的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不仅符合行政诉讼目的,而且还能体现诉讼经济,方便审理,符合判决的确定性、严肃性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等。笔者认为应当分开审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合法性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判决撤销,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无法对民事争议作出实体判决;若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同时解决民事争议,对民事争议在行政判决书中作出判决,这不仅违背行政诉讼的目的,而且容易造成程序混乱。若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并且民事争议的解决影响到行政争议的解决,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后再行恢复行政诉讼,作出行政裁判。若当事人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是对民事争议部分提出审查的请求,则应先中止行政诉讼,将民事争议部分移送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理的先后顺序。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即是先中止行政诉讼还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别处理。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时,人民法院就应对民事诉訟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存在因果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行”。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基于上述不同的原则、制度、程序,在审判实践中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模式都势必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问题。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时,民事与行政争议出现交叉后,法官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又明确表示不再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部分必须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部分必须移送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即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这样操作既保证了办案效率,同时又保证了办案质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完美结合,同时又避免了因认识上的不统一出现民事诉讼认定有效,而行政诉讼又予以撤销的现象。(作者单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 号),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就严格专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突出中国特色,加快构建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与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满足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需要,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严格专利保护,必须着眼于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助力深化改革;着眼于规范竞争、强化监管,推进依法治国;着眼于弘扬诚信、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强化协同推进。严格专利保护,必须构建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加快完善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大保护格局。

注重突出重点。严格专利保护,必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增强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性,提高专利保护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专利保护,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专利保护。

(三)工作目标

到2020 年,严格专利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效率和水平全面提升,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专利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全面深化,专利保护与发明水平、专利质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的信任度、满意度大幅提高,专利维权能力显著提升,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严格专利保护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

(四)全面加强专利执法监管

积极履行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完善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管规则,协调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融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兼顾重点监管与一般监管,提升监管成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创新专利执法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网络方式与现场抽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科学判断各地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发生率与执法维权需求度,为合理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确定执法办案力度提供充分依据。加强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针对专利侵权假冒高风险企业与高风险商品,深化信息调查,强化风险研判,及时采取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措施。选择相关领域先行突破,加快推进各领域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创新。

深化线上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经营者入网审核、日常经营各环节的专利维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强化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加强对侵权假冒的预警监测和事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掌握专利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提升线上案件办理效率和线上转线下案件协作水平。针对线上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积极开展线下调查,依法进行快速处理。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执法监管,促进国内监管与跨境监管的结合。

(五)大力整治侵权假冒行為

强化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调度,增强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推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升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效果,防止和打击创新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信心。加强技术手段运用,拓展专项行动类型与方式。坚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依法延伸打击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积极打击为侵权假冒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对认定侵权成立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对使用或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依法深挖生产源头,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简化立案、送达与处理的手续和方式。简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手续,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的网上公告方式,方便案件送达。试行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审理作出处理决定。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的案件,可试行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证据充分的假冒专利案件,试行当场做出停止假冒行为的决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推行格式化处理决定书。

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跨地级市的案件可提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的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纠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集中、快速办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案件。市级、县级知识产权局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具体规则适用问题,原则上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时答复,有关方面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

(七)有效推进调查取证工作

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手段。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的同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对拒绝配合的被调查人员和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对法律、法规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实施查封、扣押、封存、暂扣等措施的,应依法充分行使。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案件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切实提升侵权判定水平

切实提高专利侵权判定水平。建立健全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推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中心与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有效开展疑难案件的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加大专利侵权判定及相关证据规则的推广施行力度,提高侵权判定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对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的原创性发明,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积极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合理适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

(九)全面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全系统执法能力的整体提升。全面强化专利执法监管能力,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创新执法培训方式,建立网络培训研讨模式。深化培训内容,调整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培大纲与培训教材体系。开展分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判定培训,加快培养精通特定领域案件的专业性执法人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加强执法办案骨干的培养和使用,选择执法办案骨干参与全系统的执法督导、政策研究及跨区域疑难案件分析。支持从事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执法办案骨干参加各类高层次法律研修。

(十)有效加强执法协作调度

深化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执法案件与办案人员调度工作,确保跨区域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的渠道畅通。深化“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联合专利执法和协作执法。

建立专利违法线索通报通告机制。通过执法信息化系统汇总通告、分发各地专利违法线索,畅通跨区域案件信息交换渠道,协同查处重大案件。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全省专利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地市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假冒专利案件信息以线上方式推送至辖区内其他地市知识产权局,以方便其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并为统一组织查处提供可靠信息。

(十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全面的执法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覆盖立案、处理、结案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强化执法办案质量奖惩机制。加快建立指导案例制度。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评查并发布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发挥典型案例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示范作用。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做到专利执法案卷基本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建立完整的电子执法档案库,加快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利执法案件回访机制,对于近年已经结案的侵权假冒案件,组织案件回访,跟踪案件处理效果。公开处理重要案件,探索以互联网方式对专利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对于典型专利侵权案件开展示范口头审理活动。

(十二)强化绩效考核与责任制

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坚决排除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干预,防范地方保护主义,警惕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预防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深化执法督导巡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督导、巡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及承担专项执法任务的市局执法工作情况,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各地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强化案件督办机制,提高案件督办效率,对不当拖延、推诿扯皮等行为要坚决问责。通过巡查督导,确保执法责任制和纠错问责制的全面落实。

建立随机抽查与公开制度。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按规定确立随机抽查的比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痕迹可查、行为可溯、责任可追。

强化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执法维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立办案力度、水平及效率等重要指标的合理分值,引导各地切实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加强执法绩效管理,根据执法办案实际与绩效考核情况,强化对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办案支持,加大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激勵。

三、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

(十三)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作用,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在快速维权需求程度高的技术领域先行突破,运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机制,加快推动将快速保护的专利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与发明扩展,从审批授权环节向无效确权环节延伸。积极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强集聚产业线上快速维权工作。拓展工作范围,建立快速出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机制。

(十四)促进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共享

建立专利审查信息与专利执法办案信息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信息在专利审查管理与专利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参考作用。将维权成功率高、专利稳定性强的权利人信息定期反馈给专利审查、专利复审部门,作为快速审查、确权的重要参考信息之一。适时将专利授权、确权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主体,以提高侵权判定的效率。将专利授权、确权中发现的诚信度高的专利权人纳入诚信激励名单,将诚信缺失的专利申请人纳入诚信惩戒名单。

加强专利授权、确权、维权信息交流。推进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公布公告、登记备案、产品标注、执法办案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专利标识,实现专利标识电子化管理,构建专利执法与专利审查良性互动的技术条件。建立授权、确权、维权信息定期交流与专题交流机制,协同提升专利授权与专利执法的质量与效率。

(十五)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

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建立专利审查员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专利侵权案件处理的机制。加强审查、复审人员与执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对授权、确权、维权中常见法律与技术问题认定的协调性。建立专利确权与专利侵权办案的联动机制,加快侵权案件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处理速度,缩短侵权案件办理期限。

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与社会反响,针对相关专利执法案件,建立从无效到行政调处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组织执法、审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权利稳定性、侵权判定、案件处理等快速开展分析判断,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有效发挥服务机构在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中的作用。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调处与专利代理服务、法律服务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执法办案中发现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问题反馈至相关服务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听取相关服务机构意见。推进提升专利中介服务质量,通过专利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授权、确权、维权质量的提升。

四、推进行政、司法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跨部门

执法协作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

发挥行政执法在快捷调处纠纷、及时制止侵权方面的优势,推进民事保护在专利侵权赔偿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的相融互补。

推进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支持对专利纠纷进行诉前、诉中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针对专利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积极开展强制执行申请工作,推进强制执行“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决定工作。

(十七)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依法做好案件的相互移送,严禁以罚代刑。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公安联络室,推进调查取证协作工作和协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联合通报表扬知识产权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涉嫌假冒专利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认真配合检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专利犯罪的监督工作。认真配合对涉及专利侵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十八)强化专利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提高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重视程度。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应听取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情况汇报,审核答辩法律文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

加强专利行政应诉典型案例研讨。加强专利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持续提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十九)积极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积极推进跨部门执法办案协作。充分发挥各级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进在新技术领域形成跨部门保护合力。加大植物新品种育种方法专利保护协作力度。推进完善进出口环节专利保护协作,配合建立进出口环节专利侵权判定机制,协同推进强化专利权边境保护工作,带动对生产源头、销售环节专利侵权行为的治理。建立健全展会专利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建立对注有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的报备机制,在重点展会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站。

推动拓展跨部门执法合作范围。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对高新技术快速发展、民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促进保障作用,加快建立相关的信息沟通、风险研判、办案协作等机制,将专利保护与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更密切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治理各类侵权假冒行为的协同性。

五、加强维权援助平台建设,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

(二十)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

畅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与通信终端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流程,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答复、移交、反馈与跟踪,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严格实行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确保举报投诉件件有落实。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强化维权援助中心公益服务功能。拓展维权援助中心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与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推动加大对维权援助条件建設的支持力度。提升维权服务质量,通过制定针对性强的维权方案,帮助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提升维权效果。

(二十一)加强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服务

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拓展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完善网络、专题指导、信息监测、侵权判定、快速维权等措施,从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和维权等方面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人才引进、人才发展。建立创新创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和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反映的维权问题。

构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网络。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实现工作站对创新创业人才的点对点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人才开展专题宣传,提高创新创业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引导创新创业人才通过12330 平台及时获得维权援助服务。深化维权中心对接创新创业人才活动,制定专门维权援助方案,提供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二十二)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工作范围

深化重大活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对冬奥会、园博会等影响较大的活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风险评估,方便举报投诉,维护良好活动秩序,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拓宽维权调查渠道。发挥维权援助中心在开展专利保护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广泛听取权利人、创新主体、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各地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情况、维权需求及执法效果进行深入调查、综合研判,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以增强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维权工作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引导企业及时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引导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定期提供创新程度高、市场反响好的专利产品名单;及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围绕专利产品名单,通过互联网检索与市场暗访等方式,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并引导企业及时维权。

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机制。以大型境外展会为突破口,推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工作的联动机制,发挥现有维权援助体系对境外展会维权的支撑作用。选择对我国重点产业发展影响较大、专利密集度较高的境外知名展会开展现场维权服务。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共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

(二十三)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和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信息的公示工作,拓展公开范围与内容,严格落实公示标准。对专利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行为。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有关专利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明确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充分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有效使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专利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共享。加快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监管惩戒手段,加大对不良信用记录较多者实施严格限制和联合惩戒的力度,推进强化针对侵权假冒的惩戒手段。

(二十四)健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规则,调动各类社会团体与机构的积极性,发挥社会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加大权利人、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社会参与度。

引导建立专利维权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的专利维权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专利保护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维权服务。

(二十五)充分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的作用

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发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在侵权判定咨询、调查侵权假冒行为中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吸纳研发机构、高校、服务机构、创新人才集聚区、产业园区等进入重点联系机制;鼓励企业加入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创新型企业加入专利保護重点联系机制,听取企业诉求,畅通企业专利保护通道。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参与专利保护社会治理的主动性,提升执法主体加强专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

七、积极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深化执法保护领域国际合作

(二十六)积极拓展执法交流合作

积极拓展多双边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主要贸易伙伴国、金砖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执法信息交流、人员交流与执法协作,加强执法人才培养合作,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合作,加大相互借鉴、相互支持力度,协同解决各方重点关切问题。在符合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中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同样的便利,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外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

(二十七)有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主动运用多双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外方发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依规则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必要时,支持在多边贸易机制中启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国际规则积极维护我国权益。指导、支持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二十八)推进完善执法国际规则

推进完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推进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支持专业性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增强参与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八、加强保障

(二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协同加强严格专利保护的制度建设。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及时修改完善部门规章,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及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积极探索建立严格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推进完善制度,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针对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规定必要的行政调查取证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为各级政府履行专利保护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推进合理划分行政与司法的职责,为形成严格保护专利权的合力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推进加快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制定。

(三十)加强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专利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各级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确保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依法推进专利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利用系统内外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健全执法指导与执法咨询机制,建立执法咨询专家库。

(三十一)改善条件保障

提升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与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维权工作信息化网络。

加强执法条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打击侵权假冒的基本需求,确保有效履行职责。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利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确保案件口头审理室基本条件,积极为执法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专利法律状态查询设备和执法现场视音频记录仪。执法人员应严肃执法着装,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十二)营造舆论环境

创新舆论营造方式。针对创新资源集中的区域与单位,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维权的各类途径,引导有关各方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最新研究成果,争取各方对加强专利执法监管的支持。创新对外宣传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多语种对外宣传,加大海外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政府网站、12330 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充分运用新媒体方式,提升舆论营造效果。

深化实例报道。加强对维权成功案例的报道,曝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典型案件,开展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专题报道执法维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经验与事迹,进一步增强创新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营造严格专利保护的舆论氛围。

(三十三)明确工作路径

推动全面展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依照工作职责,细化措施,积极行动,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取得工作成效。鼓励先行先试。指导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与单位,选择严格专利保护的某一方面,发挥优势,先行突破。强化支持引导。采取综合措施,对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突出的地方与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向全国推广经验,科学引导严格专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在全国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局面的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节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委托及授权 起诉 参与诉讼 执行 结案

委托及授权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民事案件代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合同。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一般代理的范围:

(1)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

庭,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3)代为申请执行

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起反诉或者上诉。

起诉

收集证据 确定诉请 准备起诉材料 立案

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所需的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

证据的组织。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交案件受理费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参与诉讼

出庭前的准备

l. 熟悉案情2. 归纳争议焦点

3. 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4. 准备自由辩论:辩论大纲

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庭后工作

执行

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主要工作:

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参与执行异议听证、收转执行财产等。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2.申请执行的立案

(二) 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

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

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

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结案归档

民事代理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

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三、提出仲裁申请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不予执行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预先订立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自愿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履行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有效的仲裁条款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2、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1)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 ;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一、劳动仲裁受案的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二、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时效

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以前的60天延长至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

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效力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肖某咨询:

1、是否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

2、若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要赔偿5万元吗?

律师解答:

1、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但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肖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如肖某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肖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肖某是从路过的厢式货车上购买的产品,无法说明提供者,所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关某,女

代理人:刘 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甲,男

代理人:黄律师

原审被告:陈乙,男,系与申诉人是夫妻关系。

申诉人关某与被申诉人陈甲、原审被告陈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06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07年9 月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决定指定再审。

一、一审判决

原判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给关某造成的伤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关某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陈某没有义务。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可以要求返还。关某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分院住院六天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251.83元,关某应予以返还。陈乙是代领取赔偿款,并非不当得利的主体,陈甲要求退还全部赔偿款及陈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关某返还陈甲赔偿款6251.83元。

二、检察院抗诉理由

温州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因此形成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甲主张达成调解协议前对医疗费用完全不知情,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错误。

三、申诉人诉称

申诉人关某诉称,

一、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没有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否定的情况下,片面认定本案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向所杨某、候某(参与调解交警)所作调查笔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定案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

四、被申诉人辩称

被申诉人陈甲辩称,申诉人关某明知大部分的医疗费是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的费用,但隐瞒了该事实,构成欺诈行为,依法该部分的赔偿应当予以撤销,故原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且原审判决生效后已达成执行和解,因此,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在再审期间,被申诉人陈甲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求撤销2006年5月17日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约定,并只要求申诉人关某返还部分赔偿的约定。

五、再审法院判决:

撤销06年5月17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

六、判决理由:

再审中法院认为,

一、调解协议中赔偿项目医疗费用是包括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卵巢畸形瘤”的费用,陈甲当时是否知道该事实?从其他资料上又无法查明,而且该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的一致性,原审以走访的方式依职权对杨某、沈某(两人系参与调解的交警)所作调查笔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申诉人关某明知大部分医疗费是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的费用,而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使陈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予以赔偿。申诉人关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申诉人陈甲要求撤销该协议中有关该项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卵巢畸形瘤”发作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治疗范围。

2、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动用公权力调查,是否违反证据原规则。

[案情评析]

一、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卵巢畸形瘤”发作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治疗范围。

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即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全部和部分的区分,全部的因果关系就是损伤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和引起的,比如当事人的骨折、流血等病情。部分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原本存在某些疾病,而交通损害行为,当事人使得该病症加重或者诱发了病症,换言之,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原有疾病就不会发作或者加重。是否由肇事者赔偿伤者诱发或加重的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交通损伤行为与诱发的或者加重的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因为疾病产生的机理属于医学专业知识,作为原告,可以要求医院在诊断病情时就各种并发症与行为是否有关系作出结论,或者申请鉴定,被告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也可以申请鉴定。根据司法解释,对治疗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疑义的,由被告方举证。就本案而言,被申诉人陈甲如对申诉人关某的医疗费有异议的话,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以走访的方式调查事实,是否正确。

本案法院以核实案情为由主动介入调查取证(调取本案关键证据,再审判决理由“

一、”中所述)的做法值得探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式有两种: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

2、与诉讼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例如:回避、诉讼中止等。对于这类情形,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诉讼程序将无法推进,依其性质决定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二)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收集。本案不具有上述情形,法院做法不具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审判中立的原则。

三、法院判决申诉人构成欺诈,撤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合同纠纷中主合同关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的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认为双方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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