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营销范文

2023-09-20

海外营销范文第1篇

但在这形势大好情况下,却隐藏着令人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即:居高不下的海外坏账率。

2005年,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仅为0.25%—

0.5%。中国进出口总额2004年达到11547.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5933.6亿美元,按照5%的坏账率推算的话,中国每年因为出口产生的海外坏账约有3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00亿元。迄今为止,至少有1000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相比于1000亿美元的巨额欠款,2004年爆出的长虹与APEX约4.7亿美元的欠款案只是冰山一角。商务部下属另一家机构对中国1000家外贸企业的调查显示,

68%的企业曾因贸易对方信用缺失而遭受损失,其中损害最严重的就是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拖欠货款和合同违约。同时,另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延迟收付”的比例超过50%,远远高于美国、欧洲和亚太其他国家。此外,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表明, 中国企业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账款比例超过65%,如果以欧美企业应收账款超过5至6个月的合理期限作为坏账处理的标准,中国企业的海外呆坏账将成倍增加。

海外高坏账率的根源

目前,中国正值入世后过渡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了国门,但出口贸易额增加的同时,海外欠款数额也在逐年递升。并且,海外欠款已呈现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的趋势,而拖欠货款的国家,也由以前的发达国家向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扩大。

究其原因,与其说由于海外企业缺乏信用度、信息不透明导致了我国千亿的海外欠款,不如从我们的企业自身找问题。据调查,中国企业至少有一半欠款来自海外华人公司,多发生在5至50人的“超小公司”。他们对中国国情认识更清,相比于其他人,他们更易测算拖欠款项的风险与收益。罗兰贝格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认为,这是因为中国企业尚未积累到应对海外市场的足够经验,向海外扩张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战略重点,一些投资决策带有浓厚的机会主义色彩。日本和韩国的很多大企业在尝试国际化时都表现出了内部规范性和外部的一致性,同时有出众的产品和生产方式,而中国却少有企业具备这些优势。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信息不对称,对对方的信用程度缺乏了解,且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中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只有1l%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监管体系,而这11%当中又有93%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大家都明白信用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多公司却往往忽略了对对方的信用调查。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商海中搏击,缺乏信用监控体系常常是发生海外欠账的导火线。

其次,国内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海外欠账的风险和成本。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着好大喜功的心态,往往认为能把订单签下来就是做成生意了,殊不知,在风云变化的国际贸易中,签订单只是第一步,真正存在风险的却是货款的到位与否。为争取市场份额,中国企业大多依靠价格策略,或在结算方式、付款条件、货款追收等方面过度迁就客户,把得到订单视为经营成功的标志,而忽略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许多中国企业担心催款会影响订单,不断的妥协,延迟应收账款的收回。美国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37天,而中国企业的回收期平均为90-120天,是欧美企业的4—5倍;美国企业追账成功率至少在6O% 以上,而中国企业仅为18.9%。

第三,结算方式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拖欠贷款的“天然屏障”。中国的出口企业以前一直以L/C(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这种基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非常安全,但要求加收国外进口商5%的手续费。因此,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开始要求使用O/A(记账)或D/A(承兑交单)方式。这两种结算方式现在已经占总贸易量的80%左右。使用O/A或D/A作为商业信用,虽然节省了进口商的融资成本,却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此外,仍有诸多因素造成了如此庞大的海外呆账。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部分管理人员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把原本盈利的企业做亏、做垮,继而用转移到海外资产中的小部分把原有企业买下,降低败露的风险,独吞腐败收益。此类利用海外应收账款手段侵吞企业资产的事件不胜枚举。

对策建议

企业一旦遭遇海外欠账,将面临众多的难题和难堪,更为严重的是,海外欠账的发生有可能使企业走向衰败。因此,如何预防海外欠账的发生是企业必须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

(一)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采用安全迅速的收汇方式。公司有关部门, 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 建立国外客户档案。对于新客户,要了解其经营规模、资金构成、信用情况, 选择资信好、实力强的客户作为发展业务的对象。在结汇方式的选择上, 应尽量选择即期信用证方式, 并选择信用好的银行作开证行, 以保证安全收汇。在安排出口合同前, 采取各种办法, 详细了解生产厂的财产、信誉和偿债能力等, 做到心中有数。要选择管理水平高、资信好、偿债能力强的生产厂。工厂带款提货, 从根本上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必须赊销的, 严格赊销手续, 让购货方对其所欠货款予以确认, 规定还款期限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二)鼓励催收呆坏账, 提取坏账准备金。对以前形成的呆坏账, 应组织业务、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调查、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对于长期拖欠不能收回的, 应力争有关部门的批准, 作坏账核销, 彻底甩掉历史包袱;对尚有希望收回的, 应划定时限, 制定奖励措施, 尽可能收回。在出口商品收购资金供应上, 应将出口收汇回笼资金与供应收购资金相结合, 督促业务部门重视收汇工作。对业务部门出口完成情况的考核, 应以实际收汇数(银行结汇数) 为准, 即收汇后, 才算完成出口任务,督促业务人员迅速安全收汇, 防止新的呆坏账的产生, 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外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除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操作外, 企业内部也要建立健全规范和保证业务运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可实行内部分部门核算, 将盈亏、费用和资金等指标分解到各业务部门, 每月核算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部门设立资金往来账簿,一切资金收付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 有齐备的签批手续。在资金分配上, 优先分配给资金使用合理的部门, 促使各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合理运筹资金, 而且通过业务部门又催收其有关生产厂的欠款, 把资金占用指标乃至效益指标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岗位补贴挂钩, 调动每个人抓管理、重效益的积极性。

(四)出口信用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是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将国家外卖、外交等政策融入保险中,为本国出口企业提供收回保障、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促进企业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国际经济活动的开展。它是目前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行之有效的促进本国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该保险对出口企业的促进作用很大,最重要的作用是它可以有效减少企业收汇风险。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可将不确定的风险以交保险费的形式固定化,这样有利于成本核算,又能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补偿。

海外营销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投资风险;保护制度

海外直接投资是一国资本输出的重要形式,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近几年来海外直接投资活动才渐渐活跃。由于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欠缺,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风险中险象环生,成功的固然存在,但落败的不在少数。健全相关法律机制,为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驾护航迫在眉睫。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我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予以规制,并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实现其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本办法的出台也说明我国的海外投资法规经过多年冷却和空置后,终于又在海外投资热潮下复苏,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打开了新篇章。

1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我国现今的定位仍是大型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与别国间的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我国改革开放战略和“十一五”计划“走出去”战略的引导下,我国的海外投资展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整体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11.6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中国5 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906.3亿美元。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 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

1 179.1亿美元。根据商务部合作司2008年9月的简明统计,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341.6亿美元,其中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85亿美元,占24.9%;非金融业256.6亿美元,占75.1%,同比增长22.9%。从行業分布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占投资,大约占总额的33%,批发零售业大约占18.8%;从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

中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已经遍布世界各地。然而在众多投资当中,遭遇不测的也不在少数,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厄瓜多尔遭遇“间接征收”;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西班牙阿尔切事件,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有调查显示,在2005年,60%~70%海外兼并是失败的,因为有3/4的公司在兼并后股票价格下降了20%以上。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在中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中,30%是亏损的,甚至有40%破产,而只有30%实现盈利。

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中国经济对海外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为了获得更加稳定的海外市场、技术和产品供给,中国必须通过海外投资更深入地融入全球分工和供给体系。在海外投资渴求发展的现状下,我国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政策和法律,使得我国投资者面临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研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自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之始,风险也就诞生了。海外投资风险,主要可分为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主要来自于市场,投资领域,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主体自身管理体制问题等,任何保险机构和担保机制都无法对此做出回应。非商业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两种风险是海外投资所要面临的特殊风险,在国内投资中一般不会遇到,因此,这也是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机制的主要防范对象。

2.1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这里应当注意“人为”,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非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的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故。

2.1.1 传统意义上的政治风险

①国有化(征收),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国有化法令或征收征用等方式取得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的行为。

②战乱险,即战争与内乱风险,是指一国爆发战争或发生内部骚乱,如民族或宗教派别冲突、革命等使局势动荡而产生的风险。

③汇兑险,也称限制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妨碍、迟延资本和收益换成自由货币并转移出境的情况,这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实现收益。

④违约险,通常发生在特许协议中,是指即东道国政府违约,而使投资者无法或无法及时求助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

各国以及MIGA等国际机构等均对这四种传统的政治风险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然而,随着经济以及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发展,许多威胁海外直接投资新型政治风险却脱离在保护制度之外,成为现今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危害。

2.1.2 新型政治风险

①间接征收。其特点是征收措施的多样性和隐蔽性。间接征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并且它通常通过形形色色的政府管理措施和行业政策施体现出来。有些措施并不会一次摧毁外国投资企业,但却会造成致命打击,通常体现为制定更改公共管理政策,如定向税收增加,即为了将外国投资者排挤出某一行业而对该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征收高额税款。这种风险的具体内容十分模糊,往往由东道国的外事部门界定,使用起来非常灵活,目前也无法投保。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间接征收或实际征收,没有征收法令,却构成征收效果。对以间接征收的界定目前在国际上尚未达成一致认识,国际惯例也尚未形成。因此,对受到间接征收的企业进行保护就存在一定困难。

②民众性暴乱掩盖下的贸易保护。这种风险较为少见,但是仍然存在。从表面上来看,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是由民众暴乱造成的,如打、砸、抢,而本质却是由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以及由于劳动权益问题引发的政治暴力风险,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政治暴力等等。

③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是20世纪末期开始逐渐为害各国的,它影响了投资环境的安全性,稳定性,不仅威胁国际安定,更使得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并且,恐怖主义带给海外直接投资的危害带有不确定性,侵权责任人不可能站出来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企业无处索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也没有统一的弥补规则。

2.2 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的法律体制问题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传统的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一国法制的不健全、法律执行效率低下或者是东道国法律与外国投资者母国法律的冲突造成的。随着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成熟,减少了法律混乱,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的情况;随着世界融合的加深,各国法律制度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冲突越来越少,减少了海外投资者因母国与东道国法律冲突而带来的风险。

3 构建与完善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3.1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有对保护的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或投资项目等的明确详细限定,体系周密,从对投资的鼓励、引导、监督管理、保护和损失处理等各个方面着手,并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配套而行。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尚未达到这种水平,但是从法律法规到制度机构设置上仍有一定基础,我们应当善加利用。

3.1.1 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对我国现存的海外投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可作如下分类。

①国家关于海外投资宏观政策: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②海外投资项目核准:2004年,发改委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③海外投资企业设立: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及其于2005年颁布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解读。此外,还有商务部、港澳办在200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5年,商務部,外汇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最新也较全面的有,2009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④海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同时,还有外汇局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⑤海外投资配套政策和制度:2006年,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的一年,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外汇局、海关,税务联合颁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7年商务部、外交部联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2007年版,对我国海外投资予以引导,在此之前还相继出台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等一系列指导目录。

⑥海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财政部,外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年联合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⑦海外投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2004年发改委,进出口银行发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5年发改委,中国信保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中国开发银行,中国信保,联合发布的《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3.1.2 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制度

从制度保障上看,早在2001年我国就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政府全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的唯一审批和承保机构。他承保的投资保险主要项目有: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该公司承保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

3.1.3 我国现存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国际法保障制度

从国际法及国际相关制度上看,我国参加了众多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公约、机构、组织。到2008年,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近10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中国还对外签订了一定数量带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协议。这些都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待遇,保护措施等提供了国际法支持。并且早在1988年我国就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还在1992年7月1日加入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自从中国加入WTO,中国也可以享受WTO中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此外,一些国际惯例,如外交保护等也被运用起来。

3.2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

国际上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主要可分为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两种形式。国际保护形式,是指通过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议,国际或区际组织规约,国际或区际投资保护专本门机构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目前较发达的国际保护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协定,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WTO的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WTO的ICSID(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国内保护形式是指母国以及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和相关政策对海外投资者予以保护的形式,这种保护制度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是母国对其向海外的直接投资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而东道国的保护通常体现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或者优惠待遇上。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建立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基础上的,我国已加入该公约。MIGA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在某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取得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开展适合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为推进这个目标,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力。其主要业务是包括投资担保和与投资相关的咨询,以投资担保为主,并且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此外,美国还建立起以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基础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与东道国之间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前提对本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

3.3 我国现存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主要缺陷

我国尚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为企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业,近几年来汽车工业表现尤为突出。随着海外投资活动的增加,海外投资失败频现,甚至出现了投资血本无归的情况,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的弊病也暴露出来。

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尚未体系化,并且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缺陷在于:

①立法缺失,条文散乱,可操作性差,利用率低。从立法上看,不是散见于各部门法规之中就是效力位阶较低,我国仅在1985年制定了一部投资保险法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这也是目前我国国内惟一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

②保护机构单薄,混乱,有待重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正在积极发展,然而,现下我国却难以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从海外直接投资的审核监督,政策实施,到风险保护仍是一种模糊状态,直到今天,2001年成立的由政府全资拥有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是我国唯一一家海外投资承保机构,同时又是海外投资投保审批机构,这种既扮演着监察者又扮演着被监察者的混合模式,显然会导致牵制制度的虚置。

③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我国对于MIGA等海外投资保护机构的规则仍没有充分运用起来,浪费了国际资源。

3.4 构建与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纵使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其蓬勃的发展趋势锐不可挡,这是一个开端,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来保护,我国虽然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但是在海外投资不断发展,国际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断丰富的条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便利和可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保护首先应当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制度,积极利用已有的国际法律、制度、理论,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保驾护航。经过综合研究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笔者现对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3.4.1 国内法方面主要把握资本输出制度

即海外直接投资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以及保险和担保制度,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应当对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的主体资格,投资条件,监督管理方式和机构,鼓励政策的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职责的分配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一种导向,便于其依法投资,也便于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分工负责,紧密衔接,周全应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种种风险,最终彻底改革我国海外投资法立法缺失,条文散乱的弊病。

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有引导海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的职责,同时,还对如何实现海外投资企业享有的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分工不明以及海外投资服务缺乏的情况是一大进步。目前,我国海外投资服务机制还未建立,仅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投资指南”,这样的指南不具有持续可用性,往往仅适用于指南出台的近几年,因此,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利于我国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海外投资风险。这个系统定期收集并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国内外政策以及其他情况咨询服务,将成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指南。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我国没有规定是否以与被投资国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承保的前提,承保投向与我国不存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得国家的投资,将不利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我国已经同100多个国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并且这个数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开放的扩大还在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双边保护模式。现在,我国唯一的海外投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种一体兼两职的模式并不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想状态。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德国所采取的海外投资的管理、审批与保险相对分离的体制模式。此外,我国对“合格投资”以及“合格投资者”界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只对企业投资者承保,对于“合格投资”的界定较为成熟的应属美国,同时MIGA也采取了类似的界定,这值得我国借鉴,将投资者、东道国、母国三位一体的联系起来考虑,这样有利于减少海外投资带来的风险。

3.4.2 国际法方面对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上对于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主要在积极利用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法制度上。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在一直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合作范围。同时,我国应积极利用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以及国际公约来为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服务,积极利用公约所赋予的成员国的权利,如要求东道国给予国民待遇,利用MIGA担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用ICSID解决投资争议等,使国际法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用。

此外,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过渡时期,善加利用一些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制度,将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护有很大帮助。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外交保护制度,联合国在2006年发布了《外交保护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对母国对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公司形式外交保护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在海外投资中存在“卡沃尔条款”这样的规则,和某些对使用条件不一致的看法,但是外交保护仍不失为在合约和法律失效时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外交保护是一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受到侵害时,若在当地得不到救济,其本国可以进行干预,对其加以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索赔。外交保护的行使将一国国民的利益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通过将私人争端上升到国际关系的高度,通过和平的国际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这有利于迅速有效的解決投资争议,弥补损失,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4 结 语

海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是随着海外直接投资及其保护制度的发展一起发展的。海外直接投资发展到今天,不仅涉及更多更全面的投资领域,其保护制度也来越完善,海外直接投资的传统风险在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之下可以被屏蔽,但是新的风险却永远防不胜防。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处在资本输入国的地位,近年来,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十分积极。但是,目前我国仍处在海外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海外投资的各项保护制度还有待完善,应当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考虑国内法律制度与机构设置的融洽性,考虑法律运行的效率性,根据不断发展的实践,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杨文升,孙强.防范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 牛国良.中国资源型企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

[4] 倪婷.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构建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5] 文杰.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若干思考[J].律师世界,2003,(1).

[6] 孙振.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外交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7] 周忠海.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8] 顾海波,唐殿彩.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初探[J].国际经贸探索,2008,(12).

[9] 石俭平,徐维余.间接征收——中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新问题[J].上海企业,2008,(6).

[10] 余劲松.公司的外交保护[J].政法论坛,2008,(1).

海外营销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空姐;走私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模式日新月异。海外代购迅猛发展,成为人们青睐的新型购物方式。海外代购极大的使人们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商品,商品的流通速度已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平。在“空姐代购案”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代购的合法性,但是空姐代购案让人们困惑不已:海外代购是走私?事实上,海外代购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完善,有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案例,并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揭示海外代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立法建议,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提供参考。

一、海外代购定义

“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市场的供给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但是由于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自行购买,这就促进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互联网发达的网络系统和购物网站的出现,以及物流的便捷,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海外代购产品质量上乘,种类丰富,价格低廉,受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的追捧,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二、海外代购定性之疑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我国海外代购案件第一案——离职空姐走私案。2010年至2011年8月间,离职空姐李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并通过韩国三星公司工程师褚子乔向其提供的韩国免税店账号购买化妆品,然后由李某和其男友石某以客带货的方式将化妆品放入行李箱携带入境。李某将其携带入境的化妆品在网店上出售,涉案逃税金额高达1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李某,石某,褚子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出来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海外代购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纷纷对李某表示同情。

民众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法律知识,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外代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有什么关系?李某又是如何触犯法律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非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通过偷逃关税,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出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监管制度。从民众对“空姐代购案”的反应来看,显然广大群众没有认识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空姐代购案”中,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根据李某随身携带行李中的化妆品不属于“自用”,因为其明显超过“自用”的“合理数量”,且没有缴纳关税,逃税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李某作为一名前空姐,却辩称其不知携带化妆品入境需缴纳关税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

四、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海外代购不等于走私。空姐代购案宣判后,许多人将海外代购与走私划上等号,认为所有的海外代购都是走私,一时间海外代购市场受到极大冲击。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海外代购不是走私。

五、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1.加强海关监管

从走私行为屡次发生可以看出,我国的海关通关监管存在着漏洞。加强海关监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我国海关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避免海关税收流失,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

2.完善海外代购经营准入立法

应该进一步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准入制度,以便于系统的规范代购者经营行为,强化海外代购者的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从代购商处买到假货却无处维权,必须利用国家强制力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以达到维护整个经济持续稳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海外代购的交易安全,必须加强国家监管,来规范网络交付平台。

3.制定专门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海外代购的专门立法,代购只能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进行交易,而传统的海关通关程序过于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应当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海外代购商品专门的入关方式,鼓励国际商品交易。同时,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方式,让消费者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引导海外代购行业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凯.经济观察“空姐代购”游走在法律边缘[N].济南日报,2012-09-11(A09).

[2]赵秉志,王东阳.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特征及其惩治[J].南都学坛,2006,3:77.

[3]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6:33.

[4]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J].法商研究,2001

作者简介:

王倩雯(1993~),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海外营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马航370事件;保护机制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6

2014年3月8日凌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号为MH370的波音客机航班,在飞往北京途中,与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失去联系。航班失联发生后,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等多国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参与搜寻MH370航班客机,但截至2015年1月28日,各方目前仍未找到失蹤客机的具体位置。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2》和《附件13》的有关规定,马来西亚民航局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宣布MH370 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 239 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全部遇难。

伴随日益加深的全球化进程,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正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赴境外的公民数量呈现大幅增长。如何保护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逐渐成为中国海外安全利益保护亟待解决的现实命题。“马航370事件”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马航370事件”为视角,通过对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结合中国的相关法律与实践,分析“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及其不足,并就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

“马航370事件”凸显出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之必要,然而现实则是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概念的定位仍然不够明晰,亟需厘清和界定,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同样需要重新审视。

(一)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与依据

1.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界定。国际航空法对航空安全尚未形成统一定义,而界定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概念必须首先阐释航空安全的含义,它决定着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狭义上,航空安全是指防止飞机运行中航空事故的发生;广义上,航空安全蕴含政治、战略和法律层面的意义,包含预防性、救济性和惩罚性措施,并不仅仅限于飞行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将航空安全界定为“免于人身损害风险和航空器及其财产损失的状态”①。而对中国公民而言,“我国现行的境外公民保护机制仍是以保护境外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主要特征”。结合国际民航组织的定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指海外中国公民在国际航空活动中享有免于人身损害、航空器及其财产损失的权益;在航空器及其人员遭受损失的情形下,相关机构和人员有权获得赔偿的权益。

2.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依据。首先,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国际社会保障航空安全的现实要求。纵观国际社会航空安全管理的实践,保护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是各国航空运输管理的重要职责。美国联邦层面的航空管理主要由联邦航空管理局负责,而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则是由国家安全运输委员会负责,同时后者还负责制定飞行安全建议,积极推动国际合作。“9·11”事件发生后,“国会设立了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与联邦航空管理局共同合作协调努力确保航空安全”。在欧盟,欧洲航空安全局主要承担航空安全的管理工作,并与成员国的航空安全局进行协调合作推动欧盟区域内航空安全的保障。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专门性国际航空组织制定了国际航空安全所遵循的一般标准,努力推动航空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由此可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实践业已证明:航空安全的保障是国际航空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要求中国保护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国际法的人本化, 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它预示着国际法发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彰显了国际法关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理念和价值,这也表明“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强化了加强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依据”。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组成部分,因而保护海外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顺应了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要求。

第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符合国际航空法的内在目标。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由国际社会订立的一系列国际航空条约组成的。具体而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航空立法的基础性文件,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航空运输的安全发展,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亦是公约的内在目标。《东京条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国际条约,“这三项公约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在内容上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基本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体系”。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乘客索赔和求偿等问题,《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指出,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保护航空安全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承运人会依公约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从事后出发对承运人强化公民航空安全保护所提出的要求。这些国际法规则的实施表明了保护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已然成为国际航空法所要实现的内在目标之一。

(二)“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实施

“马航370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启动了应急预案,由外交部负责,联合其他部委采取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笔者拟从预防、救援和纠纷解决三个角度对“马航370事件”下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护的相关机制进行分析。

1.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预防机制。预防机制强调国家应当向境外公民提供所在国的安全信息,帮助海外公民预防潜在的安全威胁,保护公民的海外安全利益,这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进行。国际法上,领事保护是保护海外公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职能之一便是“预防海外国民遭受侵害,主要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安全评估,对国民出国注意事项予以提醒和引导,防患于未然”。领事保护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更强调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机制。“马航370事件”发生以后,我国驻外使领馆于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小组,协助高层沟通、遇难家属的咨询等活动。但事故发生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并没有获悉任何关于该航班潜在的安全威胁信息,也就无法向该航班的乘客发出安全预警,“马航370事件”中领事保护的预防机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2.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救援机制。“马航370航班”失事以后,中国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国内层面,利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机制,外交部组织多次召开部级联席会议,要求有关国家全力进行搜救,派出船只和飞机赴相关区域协助搜救,同时做好乘客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向公众通报有关工作进展。国际层面,中国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主要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确立下一步搜寻工作的范围和目标,制定搜救计划,避免重复性搜救工作,充分做到搜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在该事件中,考虑到中国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损失惨重,此次搜寻对中国海上联合搜救能力提出更为严峻的考验。

3.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马航370事件”的日趋升温,事故纠纷问题也随之产生。按照国际法上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分类,国际航空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可以采取外交和法律方式予以解决。外交方式上,中国和马来西亚就此达成过协议。“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相互协商。”②由此推断,谈判和协商仍会是中马两国处理“马航370事件”的主要方式。就法律方式而言,“在洛克比空难中,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利比亚承担国家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利比亚以国家身份实施了‘恐怖主义行动’,必然导致利比亚承担国家责任”。如果调查最终认定马来西亚政府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中国可利用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的形式对马来西亚实施制裁。另外,两国的争端亦可寻求国际民航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仲裁,或者建议国际民航组织就两国的航空纠纷进行斡旋和调停。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并合理参照国际惯例,为保护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乘客家属能够采取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完成赔偿程序。而且马来西亚政府已经表示,如各位家属已经做好准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可立即启动赔偿程序。

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和不足

“马航370事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目前应急保护机制依旧存在着不足,并且亟需要完善。

(一)中國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现状

“由于航空活动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对航空活动的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这时我国的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而言亦是如此。审视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须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1.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国内法层面。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直重视航空立法工作,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并由国务院的民航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的民航规章以及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民航法律体系。

《民用航空法》第1条就首先强调了航空安全的重要价值,这应视为保障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原则性法律依据;第五章规定了航空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七章空中航行部分则指出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第十一章阐述了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外国航空器应当担负起保障中国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责任;第十五章则是关于危害航空器犯罪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主要是维护航空安全的框架性规定,保障航空安全的具体措施则通过一系列航空安全法规和规章体现出来。 航空管理行政法规是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民用航空法》的重要补充。在公民航空安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强调了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对中国公民的航空安全应负有保护责任;《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措施,但仅涉及国内航空安全事故,境外航空事故范围仅限于中国承运人在国外的飞行事故,国外承运人在境外发生的航空事故不在此列。

在规章方面,国家民航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航空管制的行政规章,航空安全是中心议题之一,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细化了空难事件中承运人的赔偿数额,为遇难者及其家属的索赔提供法律支持。除此以外,民航总局仍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其中,航空安全的内容居于重要地位。

2.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国际法层面。作为正在发展中的航空大国,我国正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航空法律规则,合理运用国际航空法维护我国航空利益。一方面,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航空条约,并将国际条约适用于国内航空立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中国加入该条约表明了中国保护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决心和立场。鉴于国际社会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活动日益增加,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中国作为缔约国积极参与打击各种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同时倡导和促进相关国际条约的订立,共同保障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与此同时,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已经就如何适用国际航空条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除了中国声明的保留条款,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航空法出现冲突,中国会优先适用国际航空法的规定。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工作也是同样适用,充分表明了我国一贯利用国际航空规则维护公民境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坚定立场。

另一方面,中国是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在内的诸多国际航空组织的会员国,以主动姿态推动国际和区域航空合作。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中国长期以来努力与其他成员国展开多种形式的国际航空安全合作,扩大中国在维护国际航空安全方面的影响力。201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终大会通过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弥补了之前航空保安公约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并将今年新出现的航空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定罪,同时还将联合国反恐公约体系中的许多既有的法律制度也移植到公约和议定书案文中,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了国际航空刑法”。这是我国主动参与航空保安国际立法的新举措,展示了中国努力承担保障国际航空安全的国家责任,同时为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障予以有利的国际法支持。

(二)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1.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護机制的立法缺失。“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迄今从未进行过修订,一些条款内容均已经过时。”其中,本法对航空安全保障的规定较为笼统,作为公民航空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它缺乏对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国际航空安全事件中的紧急应对机制具有临时性,很难得到长期贯彻执行,长期性公民海外航空安全保护机制的构建迫使应对措施要更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当今国际航空运输形势可谓瞬息万变,《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安全之规定并没有充分反映国际航空安全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立法未能做到与时俱进。

伴随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中国国际航空运输近年来得以迅猛发展,国际航空纠纷日趋增多,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理应并行不悖。但是,航空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亦集中于国内航空安全的保障工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规章等依然较为缺乏。随着对外开放战略持续深层次扩展,未来我国出境公民的人数还将会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呼声会更为强烈,专门保障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2.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预防机制不够健全。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及时获取可能威胁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信息,这意味着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是其中的核心一环。“中国关于领事保护和海外安全的信息主要通过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网站发布。领事信息的内容也不够丰富, 即便有预警信息, 也不够明确。”“马航370事件”中发生了乘客利用假护照登记事件,然而马方并未向中方通报该消息,这就导致中方使领馆无法及时通知海外中国公民航班潜在的安全隐患信息,这反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间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不够充分,彰显了亚太地区多国间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建立的迫切性。

另外,海外华人华侨和我国公民境外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国外重要的社会力量,他们不仅在当地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力,而且能够利用个人和团体的影响力为使领馆及时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所在国航空安全信息。因此,单纯依赖领事保护的预防机制难以应付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的复杂情势,构建政府、社团、公民紧密结合的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3.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国际联合救援机制陷入困境。失事客机的搜救工作动员了26个国家开展联合搜寻活动,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参与了马航客机的搜寻和救援,未来我国还将参与事故调查的国际合作,但是中国将以何种机制开展一系列国际合作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就现实而言,国际法依据是《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12》和《附件13》,应对国际性的搜寻和救援、事故调查等相对应的国内法尚未成形,而这与保障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休戚相关,长期而言,国内法的缺失会对未来我国参与国际合作造成一定的局限。

另外,国际联合搜救工作的深入进行,意味着海上搜救工作将会在未来长时间继续下去,各国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搜救工作成本持续增加,这种长期不间断搜寻工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值得考虑的。与此同时,各国在搜救资源方面应该如何合理分配?搜寻和打捞方面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国际社会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对联合搜救工作进行管理?如果国际社会无法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国际联合搜救可能会陷入困境。

4.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局限。中国在外交政策中一直主张用谈判和协商的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但出于维护中马两国长期友好关系的考虑,“赢得航空争端的诉求可能不如保持双方政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而且,马来西政府宣布成立由其领导的国际调查组对“马航370事件”进行调查,由于尚未查明马政府是否与该事件有关,国家调查组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都存在疑问,这会对空难调查产生一定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由此凸现。在乘客家属索赔上,“《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已大大低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如果中国乘客家属在国内法院提起对马航的赔偿诉讼,那么很可能实际获得的与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存在一定差距,遇难家属的求偿权益则难以维护。

三、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尚处于初步阶段,“马航370事件”凸显该机制依然面临持续的考验和风险。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航空安全形势,我国应当充分考察国际社会保护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实践,并且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富有成效的措施保护公民的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为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笔者建议拟从强化立法、健全预防机制、加强国际救援合作机制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运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强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立法

“洛克比空难”事件促使美国国会立即推动相关的航空立法工作,制定了《航空安全法》和《机场调查和技术法案》。“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美国考虑到更为迫切的航空安保形势,又通过了《航空和安全运输法》。”这表明,在美国,航空安全正作为独立分支从航空管理法律中分离,突出强调航空安全立法的独特作用。此次“马航370事件”将严峻的海外航空安全工作形势展现在公众面前,对政府应对航空安全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立法实为首要任务。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快《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工作,突出海外航空安全的重要位置,反映当今国际航空安全形势的新发展。新修改的《民用航空法》要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航空安全的内容,考虑到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和联系,该法应针对国内航空安全和国外航空安全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展现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要地位。另外,在空难事件赔偿上,我国《民用航空法》应当紧跟《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这会为可能出现在国内的空难索赔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考虑制定航空安全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法》,结合现有的航空安全管理体制和法规规章,新法应整合目前航空安全的法规和规章,从航空安全的定义、管理体制、保护机制等多个视角作出详细规定,保护机制则应体现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在预防、救援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中,以公约的《附件12》和《附件13》为基础,我国应对如何开展国际性搜寻和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制定可行的统一指导准则,规范参与这些行动的方式方法,实现国际救援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在未来应对类似“马航370事件”的国际航空事故时,行动更为有效、救援更为迅速,这样海外中国公民的航空安全利益损失则会更小。另外,以美国的《空难家庭援助法案》为例,我国应尝试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空难家庭援助法》,“马航370事件”中大量中国乘客失踪,乘客家属安抚和援助的系统性工作迫在眉睫,例如建立家属援助的专门网站,及时为空难家属提供法律支持,解答家属的法律困惑等。这就要求《空难家庭援助法》应当具体化、细节化,进而富有可操作性。

第三,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出版了《2014年-2016年全球航空安全计划》文件,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一项高级别政策、规划和实施文件,全球航空安全计划的目的在于促使成员国更为高效地管理空中交通的增长,同时努力提升航空安全③。对我国而言,该计划同样具有积极意义,中国应以此为蓝本,结合我国目前的航空安全形势,加快制定中国短期和长期的航空安全保护计划,这包含安全管理体系、国家安全框架、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则应成为核心内容之一。

(二)构建全方位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

公民海外航空安全预防机制要求设立地区间国家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推进政府与海外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的紧密合作,构建一种全方位的海外航空安全预防体系。在“MH370事件”中,亞太多国展开地区联合搜救的初步尝试,作为推动亚太航空安全合作的平台,亚太航空安全组的作用不容忽视。该机构的任务之一是确保成员国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亚太地区的民用航空安全④。以此为平台,中国应联合其他亚太国家开展航空安全的深度合作,对潜在的航空安全威胁提供预警,构建航空安全数据收集、分析和共享框架,建立航班安全信息收集和分享机制⑤。具体的实施方式需要由各国航空安全管理部门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确定。

另外,我国还应加强与华人华侨和海外社会团体的密切联系。一方面,与之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定期工作会晤机制,实施驻外使领馆与当地民间社团关于海外航空安全信息的共享,确保信息来源的通畅和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性,为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另一方面,国际航空事故的调查和纠纷解决通常较国内会耗时更长、成本更高,而且由于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差异较大,法律传统也不尽相同,航空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熟悉当地航空法律的海外华人华侨和民间社会团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为航空事故遇难乘客的家属争取合理赔偿,这对保障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国际救援合作机制

在搜救资源分配、商业搜寻和打捞出资的责任承担、搜救工作的协调管理等方面,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就此达成一致。随着搜寻工作的无限期延长,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未来联合搜救行动的工作效率,国际救援合作机制的加强显得尤为紧迫。首先,中国联合各方一道组建联合搜救协调中心,统一管理各国的救援行动,合理分配救援资源;其次,长期来讲,搜救工作应交由专业的商业搜寻团队负责,各国就出资分配方面尽快达成一致,这有助于提高搜寻效率。在此次搜救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将搜救工作公开招标化,委托专业水下搜索公司开展水下搜索工作,采用更先进和富有效率的设备加快搜救速度,以求尽快找到失事客机。公开竞标搜救工作是加快搜救工作的积极尝试,更对我国以后面对类似事件时有效开展搜救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国内专业化搜索公司参与投标工作,中国公司的参与会使得中国更直接地参与失事客机的搜救工作,展示我国保护海外公民航空安全利益的决心和意志。第三,鉴于在航空安全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组织应为国际救援行动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四,亚太国家应以“马航370事件”为契机,充分利用亚太地区的航空资源发挥亚太航空安全组的作用,进而实现亚太区域间航空安全领域的深度合作。

(四)合理运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马航370事件”不仅是一项国际航空法律纠纷,更引发了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外交纠纷,中国应坚持谈判和协商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纠纷处理方式,促成争端得到合理解决。一方面,在谈判和协商中,我国应以保护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为核心,利用强大的综合国力和与日俱增的国际地位增加谈判中的筹码,敦促马来西亚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国乘客家属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法律上,中国应尝试将两国的航空纠纷提交国际民航组织进行仲裁,或者寻求第三国成立独立仲裁庭,就此次飞机事故中马来西亚政府及马航公司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法律和外交方式均宣告失败,中国应对马来西亚采取国家制裁等相关的报复性措施,以维护中国遇难公民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飞机宣布失事后,乘客家属应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要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立刻启动赔偿程序,充分利用公约规定的赔偿规则实行双梯度制度,获得合理赔偿。如果事故确实与飞机产品缺陷有关,中国乘客家属还可以向波音公司提起诉讼,但是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形象等各方面因素,国际航空公司往往会通过调解解决,而且赔偿数额也相对较高。

四、结语

“马航370事件”是对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重大考验。尽管我国采取了富有成效的紧急应对措施,但该事件也突显出缺乏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长期机制的建设已成为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的短板。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的保护机制要求强化国内保障性立法,緊跟国际航空法在维护航空安全方面的最新进展;同时应摆脱单纯依赖领事保护的模式,而转向全方位预防机制的构建;国际救援合作要共同发挥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并寻求地区性合作作为航空安全保障的新方向;应合理利用国际法的外交和法律手段解决国家间的航空纠纷,以保障乘客家属求偿利益的实现。“马航370事件”既是检验我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实践的平台,也是改善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契机,这将对我国未来海外安全利益保护的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注释:

① 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Determination of a

Definition of Aviation Safety, ANWP/7699, 2001, para.2.2.

② 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Relating to Civil Air Transportation, Article 17.

③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Acknowledging Progress

Achieved on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HLSC 2010 and Status of Global Aviation Safety Plan (GASP) Objectives, HLSC/15WP/1, 2015, para.1.4.

④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para.1.1.

⑤Se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Regional Aviation Safety GroupAsia/Pacific, HLSC/15WP/17, 2015, Appendix B RASGAPAC Aviation Safety Priorities and Targets, para. 4.

[参考文献]

[1]马来西亚民航局.马来西亚民航局局长宣布 MH370 失事声明稿[EB/OL](20150129)[20150210]. http://www.dca.gov.my/MH370/Announcement%20on%20MH370%20%20Mandarin%20Ver.pdf.

[2]Huang Jiefang. Aviation Safety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ICAO's Mechanisms and Practices[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9: 4.

[3]单海玲.我国境外公民保护机制的新思维[J].法商研究, 2011(5):6773.

[4]Miranda Anger. International Aviation Safety: an Examination of the U.S., EU, and the Developing World[J]. 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 2007(72):141167.

[5]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2007(1):89103.

[6]王秀梅.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J].现代法学,2010(4):120129.

[7]梁西,曾令良.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192.

[8]孔小霞.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9599.

[9]外交部.黄惠康大使举办“使馆应急小组在行动”媒体吹风会[EB/OL].(20140309)[20150210].http:// www.fmprc.gov.cn/ce/cemy/chn/sgxw/t1135428.htm.

[10]外交部.外交部长王毅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应对马航客机事件[EB/OL].(20140308)[20150210]. http://w

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 2251/t1135330.shtml.

[11]杨万柳.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视角[M].杨惠,郝秀辉.航空法评论: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82290.

[12]黄涧秋.国际航空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

[13]杨惠,郝秀辉.航空法学原理与实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35.

[14]郝秀辉.海峡两岸航空法之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2.

[15]邢爱芬.海外中国公民领事保护立法初探[J].国际论坛.2011(4):4449.

[16]Paul Stephen Dempsey. Flights of Fancy and Fights of Fury Arbitration and Adjudication of 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Aviation[J]. 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4(32):231305.

[17]杨万柳.关于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M]∥杨惠,郝秀辉.航空法评论: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30.

[18]Nancy Jean Strantz. Aviation Security and Pan Am Flight 103: What Have We Learned?[J].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 1990(56):413489.

[19]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 ATSB seeks specialist services for MH370

Search[EB/OL].(20140610)[20141001].http://www.atsb.gov.au/newsroom/2014/atsbseeksspecialistservicesformh370search.aspx.

(责任编辑王婷婷)

海外营销范文第5篇

随着亚洲货币地位的提升,我国通过有效配置,不仅要投资于美元、欧元,更应该投资于亚洲货币,形成一种美元、欧元、人民币的鼎足之势。

这种局面令人想起1800年前的三国时期,刘备向诸葛亮请教汉末局势变幻的那段历史。当时,诸葛亮从天时、地利、人和三个角度,综合分析了刘备所处的环境:曹操占有“天时”,孙权占有“地利”,刘备则占有“人和”。

所以,诸葛亮说,刘备应“内修政理”,对外应“结好孙权”,争取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正是这著名的“隆中对”,不但帮助刘备取得了四川,雄踞一方,还在赤壁之战中打败了强敌曹操,终使魏、蜀、吴形成三国鼎足之势。也许,这在今日的金融和经济世界里仍有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局势是美国占有“天时”,欧洲占有“地利”,那么中国就应该做到“人和”,对内革新政治,发展经济,对外搞好国际关系,这样才能形成现代世界的三足鼎立之势。那么,中国要“人和”,要具有与欧、美分庭抗礼的实力,就自然应将其发展本位和重点放在亚洲,而这发展的本位也将决定中国必须将其投资重点放在亚洲。

我国可以考虑以其庞大的外汇储备建立以人民币或亚洲货币为主的亚洲基金,并将这笔基金主要投资在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债券上。当然,要管理这样大规模的基金,必须注重债信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研究。

著名国际金融机构高盛、摩根士丹利与瑞士银行在这方面就有很好的经验。我国可以向它们学习,让金融精英们一起合作,从各种角度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评估亚洲各国的债信度,决定对各国的投资比重。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未来中国也会出现一些类似于慕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的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进行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

然后,我国还可以再拿出同样的数目,直接投资于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印尼、越南、泰国等国家的大型亚洲企业,或者用于收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企业,如能源,矿产资源等企业。

投资亚洲企业对我国来说绝对有益无害。因为许多亚洲的知名企业早已经吸取了西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且通过实践,取其精华,发展出了一套适用于亚洲的管理方式。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学到的。

我国应该吸取近代史中的教训。1865年至1895年间,面对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我国开始推行“洋务运动”改革,日本则开始进行“明治维新”改革。然而最终通过改革而独立富强的,却是日本,主要原因就是当时日本能够善用管理经验。而那时虽然中国购买了大批军舰,表面上好象成为军事大国,但是却不能掌握管理经验,结果导致惨败,主权尽失。

所以,今天的中国应该将这4000亿人民币的起始投资,相当于中国8%的外汇储备,放在亚洲国家。按照这样的方式,再逐步调整外汇储备的投资比重。在脱钩初期,仍是以美元为主,但以后美元的比重可能会慢慢降低,欧元、亚洲货币和其它贵重金属的比重则会慢慢增加,这样不仅可以分散风险,同时还能让亚洲货币,特别是人民币,成为能够与美元、欧元平起平坐的国际货币。

长远来看,通过经济上的和平崛起,我国绝对能够媲美美国、日本在亚洲的经济影响力,而且这种影响力是以柔为主,刚柔并济的。我国要让亚洲其它国家看到,如何通过一篮子的货币政策,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以公平竞争为贸易、投资原则的情况下,继续保持本身的价格优势。

我国还要让亚洲看到,中国最终实行的具有公信度的浮动汇率,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也能对其它国家起到促进作用。只有这样,我国才能真正做到“人和”。

当年诸葛亮通过“隆中对”令三国鼎立,相信我国的领导人也具有这种能力。二战以后的过去几十年里,只有美国能够同时在美、欧、亚三洲扮演好举足轻重的经济角色。通过人民币的调整,我国政府正在演绎现代的“隆中对”,通过一种毫无政治色彩的、祥和的、公信度很高的大国影响力,让亚洲乃至美洲、欧洲的各国接受中国。

海外营销范文第6篇

不管是超市或百货公司还是美妆店,只要店里有TAX REFUND的服务,你在付钱时,提出要TAX REFUND,店家会开退税证明单给你。你去5家消费,就会有5张退税证明单,你去10家消费,就会有10张退税证明单。

出境时不需另买机场税。只需要写入境卡,飞机上空服员会发。现在只要入境单,不要出境单。

到机场前

1.将退税单上的退税品,统一集中在一个行李箱、行李袋、或纸箱中。

2.如购买“空气气压瓶”保养品(如雅漾喷雾),要分不同行李箱放置,只许每件行李中有1件。

到机场航空公司报到柜台,划位

3.完成正常报到划位手续,行李称重,拿到登机证

4.告知地勤某一箱托运行李 要办理海关退税,地勤人员会帮你贴好条形码,还你。

5.其余托运行李 送输送带,过X光检查后 完成

前往退税海关区

6.拿著装有退税品的 行李箱(袋).纸箱,到D区或者J区 退税海关窗口

7.海关看退税单,要求开箱看物品,(常询问 空气气压瓶有几件,只允许一箱放1件)

8.海关盖了退税单,确认你要退税的每份单据都有盖章。把装有退税品的行李,直接从身边的托运输送带送走(不用再奔回 航空公司柜台拖运) 确认你的行李有通过X光的检查后再离开。

进关办退税

9.拿护照.登机证按照一般进关程序入关

10.到28号登机门附近退税柜台,把退税海关盖好章的单据全部送上

11.拿到退税:可以选择退美金或韩币,若要退其他币种,先告知小姐,否则直接退韩币。

如果是纸箱 搬运过程 很容易摔来摔去,要小心 那些液体瓶子摔破爆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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