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

2023-10-29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由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在理论基础和实际征管方面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发端于北欧国家的对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的二元个人所得税制就成为一种较为现实而理想的模式,在国际上正得到日益广泛的支持。我国近年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近似于二元所得税制,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远目标,但还需对具体制度安排进行恰当的设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二元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按照对资本所得、劳动所得这两大基本所得类型的不同处理,可将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和单一所得税制三种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是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以相同的累进税率课税;二元所得税制是对资本所得按较低的比例税率课税,而对劳动所得按累进税率课税;单一所得税制则是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按相同的比例税率课税。如果在个人所得税中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又区分更多的类型进行有差别的课税,则称为分类所得税。从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看,偏离综合课税的理想模式已成为近年来税制改革的主流。除了新千年以来俄罗斯和一些东欧国家实行的单一税制改革受到广泛关注,西方国家对发端于北欧四国的二元所得税制产生了更为浓厚的兴趣,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和意大利已经推行了接近典型二元税制的对资本所得课征最后预提税的制度。美、日、德等国也在研究本国推行二元税制改革的方案。欧洲的学者甚至主张将推广二元所得税作为欧盟范围内所得税协调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元所得税制进行深入的考察,以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提供借鉴。

一、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近一个世纪以来,综合所得税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按照著名的海格一西蒙斯综合所得的定义,综合所得指纳税人一年内消费能力的净增加,即当年的总消费加上个人资产存量的增加,具体主要包括各项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资本所得。传统观点认为,综合所得是衡量个人支付能力的理想指标,对综合所得课税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通过对具有相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按相同税率课税,并按适当的累进幅度对具有不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按不同税率课税,将很好地贯彻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原则。因此,对于追求公平目标,期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国家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但是,较近的研究发现,综合所得税制也有不少缺陷,这些缺陷是北欧国家推行的二元所得税制受到相当一批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推崇的重要原因。

首先,从综合所得税制的理论基础来看,如果公平应被视为生命周期内的公平而不是一段时期内的公平的话,综合所得税制事实上是不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的。具有相同综合收入现值的纳税人在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的偏好可能差别很大。一些纳税人会通过较多的储蓄(广义的储蓄包括对银行存单、股票等各种金融资产以及对房屋等耐用品的购买)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稳消费,但由于在综合课税模式下,储蓄形成的利息、股息等资本所得需缴纳所得税,与较少储蓄从而获得较少利息收入的纳税人相比,他们就会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

其次,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在那些公认的推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综合所得税制原则也并未得到完全的贯彻,偏离综合所得税制的情况大量存在。这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纳税人任何的财产增值作为资本利得都应归人综合所得。如果资产被出售了,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资本收益。但所有者持有而不出售其资产时,则必须应用估算价格,而这种估算很可能会发生偏差。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允许资本利得推迟纳税的情况,资本利得一般只有当资产被出售时才课税,这就显著偏离了综合课税原则。第二,按综合所得税制,利息收入是应税资本收入。但利息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实际利息;二是通货膨胀。用于补偿通货膨胀的资产收益部分是不应课税的,实际利息才反映真正应税的资本收益。但是各国的税法一般不对资产的收益进行通货膨胀调整,而是根据名义收益课税,因此利息收入的税收负担高于其他综合所得,这也是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课税原则相悖的。此外,还有其他种种针对特定的资本所得的税收优惠,比如对养老金储蓄账户内的收入推迟课税,对房主自住住宅的租金和资本利得收入免税等。同时,也存在过度课税的情况,比如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度下对股息的双重课税,等等。

不难发现,偏离综合所得课税原则的重要表现是对资本所得的大量税收优惠,这除了因为上文提到的征管上的困难外,在当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资本的国际流动显著增强的背景下,减轻对资本的课税,以对流动性较差的劳动的课税作为公共收入的更主要来源,已越来越成为很多国家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选择。

二、二元所得税制的优越性

鉴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遇到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推行二元所得税制已成为替代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一种现实选择。二元所得税制相当于分类所得税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基本特征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对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同时最大限度地拓宽税基,减少减免税。

二元所得税制可以克服前述综合所得税制的不少缺陷,其优越性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二元所得税制下,对资本所得以较低税率课税,可以缓解综合所得税制下对资本所得课税引起的对高储蓄纳税人的歧视,推动生命周期意义上横向公平的实现。对资本所得适用税率的降低还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能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引起的因课税而出现负的实际资产收益的问题。第二,二元所得税制下,在拓宽对资本所得课税范围的基础上对各种资本所得按相同的比例税率课税,可以为各种资本投资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避免不同资本所得税收负担不同引起的对人们资产组合选择的扭曲。同时,由于免税的资本所得项目大大减少,事实上将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纳税,增进税收的公平。第三,由于获取资本所得的纳税人以高收入者居多,他们有很强的税收筹划能力,因此对资本所得进行累进课税的空间是有限的。二元所得税制正视了这一实际情况,对资本所得以较低的比例税率课征最后预提税,征收方法简便,避税机会少,纳税人也不再有避税的强烈愿望,从而可大大降低税收的征收和遵从费用,也会促进税收收入的上升。第四,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的另一个优越性在于可以降低本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收和外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对资本所得从源课税负担的差异,从而使本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减少本国资本外流。最后,二元所得税制下,因为劳动所得课税和资本所得课税相对独立,有可能在保持劳动所得课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资本所得课税制度进行调整,有利于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实行资本收益税制协调。一些经济学家指出,向二元所得税制的转化是一个协调欧盟公司所得税的良好的

起点。

三、二元所得税制设计的几个具体问题

由于二元所得税制可以克服综合所得税制的不少缺陷,因此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一种所得税制度。但二元所得税制的设计也面临着一些比较独特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对资本收益的优惠待遇可能引发税收套利和投资扭曲,纳税人可能会设法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但推行二元所得税制的国家通常使适用于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率的最低边际税率水平与适用于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的水平一致(这一税率一般同时也是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这样可防止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收套利问题。对于大部分综合所得项目,归类为劳动所得或资本所得是比较容易的。资本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入以及资本利得;劳动所得则包括工资、薪金、实物福利、养老金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项目。然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的经营所得兼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特征,如何将其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是二元所得税制在推行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一般地,资本所得针对经营资产存量按税法规定的相应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估算得到,其余所得则视为劳动所得。但这一方法未能考虑经济租金、风险补偿等许多个体差异的因素,因而充满争议。

资本损失如何处理是二元所得税制的另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设计问题。其解决方法有二:一种是直接将资本损失在劳动所得中抵扣,因为劳动所得的税基下降了,这种做法将降低对劳动所得课税的累进程度;另一种是将资本损失以税收抵免方式补偿,这种做法不影响对劳动所得课税的累进程度。二元所得税制下,如选择与个人资本所得税率相同的公司所得税率,并允许公司所得税在个人环节全额归集抵免,则不但可使公司分配利润的重复课税完全消除,税制也是十分简化的。但如在个人层面不允许抵免公司所得税,相当于采取古典的公司所得税制,则仍可能扭曲公司的融资和分配决策。

北欧四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实行二元所得税制,目前这几个国家的所得税制基本符合二元税制的主要特征,具体参见下表。

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模式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典型的分类课税模式,将个人的全部所得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费用扣除标准。其优点是税制简单,计算方便。但是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来源结构不同,税负差别很大,明显不公平;同时,由于存在不少避税机会,实际税收征收水平大大低于法定税负水平,该税种筹集财政收入的潜力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结合前文关于二元所得税制的分析,从促进税收公平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出发,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不应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我们已经论证,通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来实现税收公平的目标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在税收征管手段相对完备的美国,理想意义上的综合所得税制也从未实行过。由于大量复杂的减免税规定,其个人所得税制按综合所得课税的特征已经越来越模糊,距离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相同税收的目标渐行渐远。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地区差异显著,而且个人信用制度正在完善中,现金交易普遍,个人收入大量隐性化,这些都为综合所得税制的推行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这种状况不可能有根本改变,因此,在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现实的。如果强行推行,则要么代价过于高昂,要么由于不能对所有纳税人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导致新的不公平。

2006底,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扩大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迈进的基础,但据媒体报道,截止到2007年3月底,仅有不足二成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了纳税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在我国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困难。

第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适合我国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按财政部官员的具体阐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不难发现,我国正在考虑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与北欧国家正在实行的二元所得税制十分接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它作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具有更多的优越性。首先,综合所得税制推行成本过高的局限性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包括名义上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不得不减轻对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本要素收益的课税,我国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将综合所得税制作为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不如旗帜鲜明地实行二元所得税。在扩大课税范围的情况下按较低的税率对资本所得课税,由于避税和资本外逃的动机将大大减小,实际对资本所得的课税反而会增加。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降低对劳动所得的课税。因此,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二元所得税制反而更加公平。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措施

在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目标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北欧等实行二元所得税制的国家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当对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来源进行重新梳理,适当地将其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类。对于经营所得,可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先按经营资产价值和一定的平均收益率,确定资本所得水平,以其余额作为劳动所得。其次,应当制定适当的劳动所得税率和资本所得税率水平。为了便于推行,资本所得税率可沿用目前的20%,而劳动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则应在现有基础上有所下降。一方面,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名义税率过高;另一方面,资本所得税基扩大将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这也为劳动所得税负的减轻提供了可能。在劳动所得税负减轻的条件下,可沿用当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做法,免予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实际费用开支等方面的差异,从而避免为了公平目标而使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且难以操作。第三,应当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其中扩大对资本所得课税的范围是当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当务之急。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的60%以上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这是社会各界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批评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症结所在。但是,我国当前资本所得贡献的个人所得税过少、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过低的状况并不能简单归因于逃避税和税收征管不到位,更重要的原因是当前高收入阶层收入的主体已经从根本上脱离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范围。对处于社会收入分配层次顶端的富豪来说,资本利得,也就是个人拥有的财产的增值收入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只列了与资本利得相近的“财产转让所得”这个税目。这就意味着未兑现的资本利得或财产增值是无需纳税的。而就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溢价收入至今仍然免税。至于利息、股息这两类资本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也只将银行存款利息和持有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纳入课税范围,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分红型保险收益等多种创新型金融产品的收益则被排除在外。显然,谙熟金融市场投资之道或者有能力聘请金融理财师的高收入者,可以很容易地通过购买创新型金融产品避开对个人投资所得的课税。

因此,应当早日将资本利得(鉴于征管方面的原因,近期仍只能考虑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基金、信托、分红型保险收益等多种尚未课税的资本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这不仅可以为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控合理而且切实有效的途径。

责任编辑:冯媛媛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各类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 增值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税务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着企业的费用承担和未来发展趋势。增值税是企业营业税的一种, 是一种国家对企业征收的重要税种, 并且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实现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就成了企业当前进行应对税制改革情形下重要的应对措施。只有通过不断的筹划思考才能够对现如今税制改革背景下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有着更为深刻的了解, 才能够真正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谋福利, 促进税务改革的顺利进行。

2 当前新税制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产生的主要问题

2.1 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较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类企业也随之不断发展。但伴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企业的税务负担也在不断加重, 增值税作为当前企业税务交纳的主要税种, 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为了能够适应不同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务的不断变化, 企业也相应做出了一系列筹划工作。但在增值税筹划的过程当中, 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 企业无法做出正确的方向评估, 导致增值税筹划风险也不断增加,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为增值税务所能够做出的措施调整, 由于增值税纳税的筹划风险逐渐增大, 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的过程当中所承担的税务负担也逐渐增加, 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 只有对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有着正确的预测, 才能够符合当前新税制改革对于企业增值纳税筹划的要求。

2.2 税率变动造成的影响较大

当前随着新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在法律方面新版增值税法案对企业也造成着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由于税率的变动, 原本的企业增值税征收法案已经不能够满足于企业的增值税的征收, 新增值税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了分类, 并运用不同的税率标准。而对于企业而言, 如何充分利用这一特点来实现对新增值税法的适应就变得十分重要。税率的变动, 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税率征收规则, 企业短时间内不能够对新税法进行迅速适应,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的制定, 另一方面, 企业作为增值税的主要承担着, 税率的变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企业税负承担的总体水平, 对企业经营活动策略的制定方面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 税率变动对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制定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

3 如何顺应新税制背景对增值税正确地纳税筹划

3.1 利用不同的纳税对象征收规则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作为当前企业最主要的缴纳税种, 对企业的费用承担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当前改革潮流的兴起, 在税制改革方面也不断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进行着新型的税制改革。对于企业而言, 只有不断适应改革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 才能够真正发挥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因此, 这就要求企业真正对增值税征收有着深刻的了解, 能够利用不同的纳税对象征收规则的灵活地对纳税进行统筹规划, 通过利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掌握增值税纳税的内部客观规律, 真正做到优质纳税的同时又能够真正满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减轻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负担。只有对企业纳税进行统筹兼顾, 才能够真正在按时缴税的同时又能够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3.2 灵活调整营销策略进行增值税纳税统筹

众所周知, 增值税作为一种基础的企业税务交纳税种, 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流转环节进行征税, 而对于企业而言, 营销作为十分重要的流转过程, 在企业运行过程当中也是最为基础的经营活动。为了顺应新税制改革的时代特点, 必须紧紧把握增值税的具体特征, 真正做到从根本出发对增值税负的承担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对于企业而言, 更需要灵活调整营销策略来对增值税的缴纳进行统筹规划, 这样的一种解决方法, 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做到从增值税产生的主要环节来对其进行控制, 从而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只有这样, 才能够真正从基础上对企业增值税有着更为明确的理解, 才能够保证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顺应新税制改革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的形势, 真正做出促进企业发展的决策。

4 结语

对于当前企业发展而言, 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税负问题。企业的纳税不仅关系到企业整体经济业务的负担情况, 影响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企业的整体运行负担, 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税收制度的调整。当前, 随着国家新税制的不断出台与应用, 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也纳入了企业当前经济业务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 对于当前企业增值税的征收规划而言, 新税制的实行就成了当前企业税制改革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

摘要:现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 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逐渐加深, 因此各大企业之间所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增值税作为当前企业承担税负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影响着企业费用的承担以及未来经济业务的发展走向,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当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本篇文章就是从新税制改革实行的角度出发, 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思考来研究。

关键词:新税制,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肖远菊.酒店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筹划策略——以大型酒店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 2016 (4) .

[2] 曹红.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及风险初探[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3 (17) .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问题分析

(一) 征收模式单一

我国现有个税征收模式呈现单一化趋势, 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信息不流畅, 条块化分割严重, 只是通过银行系统对员工的显性收入实行个税征收工作, 这些只能对行政单位以及财务制度规范的企业进行约束, 导致了个税征收沦为工资税的尴尬局面。而经营者或个人常常不履行个税申报义务, 这造成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约束力下降, 从而让税收部门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征缴个税, 结果就是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对于高收入群体却束手无措, 阻碍了税收公平。

(二) 税源的管控可操作性不足

税源管控阶段, 使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 只有做好该阶段的有效管理, 既能够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为了能够获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的税源信息, 有关部门展开了调查摸底工作, 虽然能够打开一定的税源。但是这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管控能力有限, 只能通过“调查摸底”这种费时费力而又有一定难度的模式对高收入者进行约束。拖累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 让税源管理工作暴露出了弊端, 呈现出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可操作性不足的局面。

(三) 统一的税收标准难以实现区域公平

我国现行的税收标准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模式, 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的整体收入环境, 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因素等也没有进行系统的考量。不能有效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构成, 在生活支出方便存在着区域性差异。如暖气费的存在等。另外在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 收入结构具有一定的差异, 另外还有保有资产以及负债资产等也没有参与计算,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纳税的区域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问题的改革建议

(一) 执行综合征收模式或预缴纳模式

为了能够达到良好的征收效果, 需要结合实际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一套个税综合征收体系。其中, 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进行信息共享, 打通金融领域的信息壁垒, 实现对个人收入进行综合比对。并对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有收入“打包”在一起实行综合征收模式。从而打破分类征收过程的弊端, 从而让个税征收工作够真正地起到的一定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可以建立预缴费模式, 通过将年度申报转变为月度申报的模式, 并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如预扣预缴环节可以办理申请退税, 从而让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得到政策性减免。

(二) 加大税源管控力度

税源管控是进行增加税收的主要方向之一, 而高收入群体作为纳税的主力, 应当被重点关注。因此在实际的税源监管方面, 税务局应当对高收入群体进行有效的识别。如可以和工商局进行联合执法, 利用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摸底调查。从而建立起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将高收入群体的所得来源进行综合分析, 获得详尽的来源信息。同时, 和一些有巨大的影响力的支付企业进行信息共享, 如银行、微信以及支付宝等, 彻底打破信息壁垒, 实现精准的税源管控策略, 从而能够有效地完成相应的信息系统的建设, 锁定高收入群体, 进而能够掌握高收入者税源。

(三) 结合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

为了能够更好地让税制适应当前工作, 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因此在保留分类税制情况下, 实行综合税制。能够将两者之间的优点进行充分融合, 既保留了分类税制中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等, 体现了原有税制的优点。同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综合税制按照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从而将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充分发挥出了税制工作的优势, 完成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设计, 保障了税收公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进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过程中, 首先要解决征收模式单一, 税源管控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通过执行综合征收模式或预缴纳模式, 并加大税源管控力度, 还要结合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各自的优势, 实现公平合理的税制改革。

摘要:国民收入构成日趋复杂, 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却数年来难以有所实质性变化,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居民的收入, 使人民的消费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呈现出内需紧缩的状态, 非常不利于经济快速增长。因此, 为了能够有效地摆脱这一局面, 需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公平合理, 从而能有效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金融,税制

参考文献

[1] 刘璐.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比较及我国的税制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 2016 (20) .

[2] 叶玲静.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路径之选择——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考虑[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7 (4) .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是我国整体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我国财政收入水平提升、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据此, 我们有必要对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研究。

2 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构建的要点问题

第一, 自行申报制度的推广问题。从理论上来讲, 通过推广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征税人员的工作压力, 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转。但从现状实际来看, 我国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数量在1亿人以上, 若将其全部纳入到自行申报制度体系当中, 虽然会实现申报流程的有效精简, 但同时也会对申报审批程序提出很大挑战。同时, 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者在社会岗位、纳税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多样新, 也会引发自行申报数量与质量相冲突的弊端问题。因此,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期间实现自行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行, 仍然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不可控性。

第二, 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问题。将数据处理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数据库技术、平台管理技术等现代化数据信息技术应用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当中, 可有效提升税收数据的准确性, 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但从当前来看, 虽然大部分企业单位已经具备了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 符合征税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条件要求, 但仍有少部分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缺乏相应的计算机设备配置。所以, 个税征管领域当中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虽具备一定可行性和必然性, 但仍无法实现有效的全面落实。

3 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构建的实施策略

3.1 积极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工作模式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 相关人员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过程当中, 必须要严格执行“自行申报制度”, 即要求纳税者自主进行核对、填写、缴纳等纳税活动。这样一来, 一方面可有效实现所得税纳税流程的简化, 以此避免传统上门纳税模式造成的纳税者时间浪费、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过大等问题;另一方面, 也可进一步提升纳税者对于税务征管制度标准、纳税活动流程的认知主动性, 激发纳税者形成高水平的纳税意识。

但同时, 实施出创新化的征税工作模式, 并不代表传统税收工作制度的作废。从当前来看, 基于不同纳税者群体在文化水平、思想素质等方面的差异, “自行申报制度”很难达成全面化的普及应用。因此, 相关人员应以宣传鼓励为主, 引导更多的纳税者加入到自愿填报纳税信息、自主学习纳税知识的行列中来, 以此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的优化提升。

3.2 明确设置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体对象

从当前来看,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主体对象的选择上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 主体对象应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相契合。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客观背景下, 我国主要采用以源泉扣缴为主体、以自行申报为补充的个税征管方式。此时, 由于个人所得税大多以薪资、奖金等个人收入为主要来源, 其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较为便利可行。所以, 应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体设置为个人, 而非家庭单位。

其次, 主体对象应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行性相契合。将个人设置为个税征管的主体对象, 另一大原因就是税务部门征税行为的可行性问题。由于我国具有人口基数众多、人口流动性强等特点, 若将家庭这一单位作为税收主体, 相关人员在实际的征税过程当中, 很可能会因家庭成员关系复杂、人员信息难以核查等情况, 导致家庭实际收支难以确认, 进而造成相应的工作阻碍。而将个人作为税收主体, 其实际的收支情况都可通过工资表、岗位记录等依据反映出来, 具有较高水平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从而保证相关人员征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3.3 做好现代信息数据处理技术的有效应用

在传统工作当中, 受到应用技术、征税方法等方面的限制, 征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对收税行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产生了极大影响, 并可能导致偷税、逃税等负面纳税行为的发生。对此,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 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工具等多个方面入手, 积极融入“大数据时代”当中, 实现个税征管机制的创新构建。

具体来讲, 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可在网络环境中建立起相应的征税信息管理平台, 并与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达成通信联结, 进而实现纳税者涉税信息的实时、动态采集。同时, 还可将不同的个税征管算法录入到管理平台程序当中, 进一步实现实际征税额的自动化分析整理, 切实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现代化、高效化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须要在对象设置、技术应用、模式完善等方面做出创新发展。此时, 相关人员应对传统个税征收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工作压力大、申报流程复杂等问题做出分析, 并据此采取出应用信息技术、创新自主申报模式等有效手段, 进而实现征税人员、纳税者双方的行为便利性, 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质量提升做出保障。

摘要:本文首先从自行申报制度推广、数据信息技术应用两个方面入手, 简要分析了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构建的要点问题;其后, 围绕积极创新工作模式、明确设置主体对象、做好信息技术应用四个角度, 重点提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构建的可行策略。

关键词: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

参考文献

[1] 史晓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构建及改革——基于新一轮税制改革背景下[J].当代经济, 2017 (32) .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款划的意义和必要性

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收益, 都会偷偷地或是无意识的去采用各种方式减轻自己的税收, 但是这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于是就想到了采用纳税筹划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负担,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在采用纳税筹划的时候, 有些人却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的积极作用, 反而将其当作投机取巧的方式。因此, 为了确保纳税筹划能够取得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同时也能维护国家的利益, 就要积极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等, 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 对于他们的逃税、偷税行为要严厉的进行惩罚。很多人对于纳税筹划的意义不了解, 以为纳税筹划就是利用投机取巧的办法进行减税, 因此要向纳税人讲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让他们知道纳税筹划主要就是对税收方案进行详细比较, 然后重弄中选择一个纳税较轻的方案,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们的现金流出或是能够减少本期现金流出, 有利于纳税认维护自己的利益, 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收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 筹划思路

首先, 纳税人要制定合理的避税计划, 要对当下的税法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 对自己近期的收入进行预计然后做出安排, 然后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额以及付款方式变化降低自己名义上的收入额, 从而降低自己的税率档次, 最终实现降低税负或是免除掉税负。其次, 就是要采取合理的避税策略。要想通过纳税筹划合理的减轻自己的税收, 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 例如提高每个职工的福利, 降低他们名义上的收入;将员工的收入弄得均衡点, 每个月都是在税制的临界值附近;只要能够扣除费用的事情都可以进行, 可以利用发票方式减轻税收;合理的利用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是需要仔细进行规划的, 不可能直接进行, 不然很容易达不到减税的效果, 还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二) 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我国对于工资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而这种税率方式使得人们的收入越高, 那税率也就会更高, 人们就会有很重的税收负担。很多人为了减少自己的负担会采用各种方式减税, 其中有的方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很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 让人们能够合理地减税, 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 减少逃税、避税现象的发生。合理的纳税筹划法有很多, 例如均衡收入法, 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在一定的时期内总额是固定的, 那么就可以将这些收入平摊, 减少每个月的税收或是没有税收。保持每个月收入的平衡, 可以让纳税人的负担减轻, 不然大起大落的, 纳税人一会要纳很多税, 一会不用纳税, 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还可以利用职工的福利进行筹划, 公司企业尽量的提高员工的福利, 减少收入, 也可以有效地减轻税收。

(三) 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可以利用利息、股息、红利等方式对税收进行筹划, 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存款采用教育基金或是其他的免税基金的方式存进这些金融机构中, 当扣税的时候只是按照收入进行扣的, 有效地减轻了税收负担, 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还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避免出现因为个人收入不稳定导致税收不稳定, 进而影响到生活和子女教育费用。至于因为偶然所得而产生的税收, 也可以采用合理的纳税筹划, 由于税率都是固定的, 可以将收入捐赠部分以此减掉自己的收入, 减少纳税的基数, 最终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三、结语

采用纳税筹划的方式, 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 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同时也能够让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得以完善, 既能够让人们减少税收, 也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还能维护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如果人们的税收负担过重, 不仅对其生活产生影响, 时间长了很容易产生矛盾, 导致社会不稳定, 容易出现违法的现象。但是在当下的税收法律中, 还没有办法改变这种现象, 采用的还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越高, 税收也是越高的,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有效减少税收, 就可以先采用纳税筹划的方式, 合理合法的进行避税或是节税。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地提高, 人们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变得更加的多样化, 更多的人都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相对的, 我国的财政收入也因为人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加逐渐地上升。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就要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越来越多的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了高度重视, 尤其是随着我国的税制改革的提出, 如何让纳税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减少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的收益, 就是当下需要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刁洁.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J].中国外资, 2012 (5) .

个人所得税制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资源+收益”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二)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三、改革步骤建议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同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第二步,远期目标。以统一税制为目的,把农业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提高农业收入增值税率,最终实现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完全统一。

作者简介:姜鼐,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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