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

2023-09-20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1篇

摘 要: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医疗损害和责任事故,也存在医院管理失误和医患沟通不良所引起的。相关研究的数据表明,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双方协商得到解决的,其次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在现实过程中,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相当较复杂的过程,往往伴随着高昂的司法成本。基于此,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相关讨论。

关键词: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问题

单就司法程序来说,因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并无二致。但由于种种其他原因造成了案件司法程序成本过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成本大

目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主要是集中在由医疗损害造成的案件上,相关研究数据表明该类诉讼平均结案时间是331天。从时间上看,从立案开始普通诉讼周期为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需3个月。很多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司法鉴定,又需30个工作日。所以,民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快也在120天以上。

二、由法律“二元化”交叉造成的浪费

这里的“二元化”主要是指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条文中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判断标准和侵权补偿标准上的二元化。现实情况中,就是由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的并存合法“双轨制”鉴定模式所造成的法律适用条文上的混乱。一直以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即所谓“老子鉴定儿子”的模式,一直饱受法学界争议。而且两者并行的鉴定制度又造成了“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还易造成鉴定结果缺乏公正性的问题。这也造成了诉讼双方的新争议和抗辩内容,不但造成了鉴定重复,更延长了整个审理周期。

三、诉讼门槛过低

这是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造成的,从平衡医患双方司法公平的角度上看,这一举措的确有效地解决了患者一方举证难的问题系。但是,直接将医疗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举证义务倒置给医方在显示情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司法举证难度下降了,医疗纠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就容易出现滥诉的情况,不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延长了法院对其他医疗案件的审理排期。

四、庭审环节效果有限

首先,由于现代医学的专业化过高,行业特殊性过强,所以法官往往对庭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医学知识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限于局限性认知的境地。其次,由于案件双方对医疗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而医学会鉴定机构往往又和医院是同一方,所以进入质证环节时,患方往往因处于不利地位而全力收集证据材料,再加上院方对诊治信息的掌握不对等,容易造成控方证据不被重视甚至不采用,更不利于患方接受法院仲裁结果,从而造成上诉、重审乃至上访等各种情况。

五、社会成本高昂

首先,按我国目前司法的解释,某些法律条文的意义是用模糊的语句表达出来,造成了人民法院工作繁重而复杂。其次,由于案件涉及法律和医学的专业知识,普通患者及家属很难兼顾,更无法独立的完成诉讼,所以必须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完成。而且,除律师费外,当事人还要承担鉴定费、诉讼费预缴等,这就使得当事人的经济诉讼成本更加沉重。

六、调解有效率低

首先,医院往往有着较大的社会资源,特别是三甲医院,一旦不肯做出让步,那么协商和解成功的成功率性就很低,调解结果的公平性更无法保证。此种情况下,患方必然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在协商时没有聘请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其次,如果醫患冲突非常严重时,往往会对赔偿金额的数目产生巨大的争议,从而造成长拖不决的状态,一旦矛盾激化,甚至会使事态快速升级。很多医院的恶性事件都是由医疗纠纷久拖不决而引发的。再次,调解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监管的缺失,也造成了效率低下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郭永松.医患纠纷调解之路[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2] 张泽洪.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3] 马新福,宋明.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责任编辑 陈 鹤]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2篇

当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存在着一些经济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理, 但由于当前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这些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因而经济公益诉讼的建立就变得尤为必要。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 使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可能时, 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社会经济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是公益诉讼的一种。

经济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1)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经济公益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惩戒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理的经济违法行为,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是私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个人、公司、企业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普通的诉讼方式起诉即可。如果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经济权益, 则需要通过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必须针对具体的经济违法行为提出, 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提起经济公益诉讼, 公益性较为明显。

(2) 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广。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都对提起诉讼的主体做出了具体的限制, 即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否则则无权提起诉讼。而在经济公益诉讼中, 即使与侵害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可以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 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或者社会组织, 也可以是某些行政机关,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国家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任何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个人、组织, 都能成为经济公益诉讼的被告。

(3) 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由于被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经济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往往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给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经济公益诉讼更重视违法行为实施前的预防。与传统的诉讼方式不同的是, 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并不要求实际发生损害结果, 如果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合理判断出经济违法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在我国实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一) 经济法的可诉性

经济冲突的尖锐化导致经济法的可诉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经济矛盾的出现带有明显的反社会性特征, 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当经济矛盾累积到一定的程度, 一旦爆发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是不可逆的。由于经济矛盾后果的严重性, 对于经济冲突既不能由当事人和解, 也不适合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只能提起诉讼。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经济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经济法纠纷的是非而使经济法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也就是说, 在国家调节领域所发生的法律纠纷, 纠纷主体应当有权将之诉求司法解决。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属性, 是一种应然性, 但传统的三大诉讼理念对创建新型的诉讼机制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要突破传统理念的束缚, 解决法律纠纷, 承认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的可诉性为司法权的强大并足以和其他国家权力并列存在提供了更大可能。经济公益诉讼的可诉性程度越高, 受案范围越广, 司法权越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二)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 建立法治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便是有法可依, 然而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还存在漏洞, 尤其是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以至于现实生活中许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经济违法行为, 没有受到应有的司法审判。这些经济违法类案件涉及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从性质上来看不同于行政纠纷或者民事纠纷, 不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而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提起公益诉讼, 使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从我国当前的诉讼情况来看, 如果私人利益受到经济违法行为的侵害,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经济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损害事实不好判断, 也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对于受损害的权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经济法保护的许多权利义务无法在程序上落实。经济法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的价值追求, 如果得不到诉讼制度的切实保障, 经济法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一部新兴的部门法, 其规定还不完善。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权利义务做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 但是仅有实体法的规定, 诉权并没有得到诉讼制度的保障。由于经济法的可诉性存在缺陷, 以至于许多经济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以弥补现有的缺陷, 更好的解决经济冲突。

(三)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1)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诉讼民主, 贯彻法治精神。法律的生命, 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灵魂, 在于程序。经济法规定了许多实体的经济权利义务, 但如果得不到诉讼制度的落实, 其规定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当前, 部分经济法的规定得不到程序法保障的现象, 给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如果不能及时的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 则可能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

(2)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 近年来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外贸企业等日益增多, 随着经济市场现状的日益复杂, 这些跨国公司、外贸企业侵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及时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 有效的救济途径, 才会对我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建立法治社会, 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基础, 不仅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实体法体系, 还要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落实。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3)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有些经济纠纷涉及可持续发展问题, 比如环境受侵害案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能否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法律方面的具体落实。

三、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近年来,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较少, 当前在经济公益诉讼领域的经验还很不足。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止和处罚经济违法行为。其性质和目的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与民事和行政诉讼有很大的差别。通过考察国外经济公益诉讼等相关规定, 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

传统的诉讼法理论恪守“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原则, 对于经济类案件, 主要是保护私人 (包括个人或者组织) 的经济利益, 导致经济公益诉讼的提起十分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传统的诉讼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特定的原告身份是区分不同诉讼形式的重要依据, 经济公益诉讼的一大特点应该是任何个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都应是允许的。这就需要诉讼制度突破传统理论的制约, 重新审视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现实生活中许多经济违法行为,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有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如果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那么这种侵害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将愈演愈烈。比如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环境受侵害的案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受害人并不具体, 根据当前的诉讼制度, 具体的个人难以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环境污染行为可能更加猖獗。因此, 经济公益诉讼的设计必须突破传统诉讼制度的束缚, 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

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设计为三类:第一, 个人。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 这有助于社会大众同经济违法行为做斗争, 广泛的参与到维护社会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第二, 社会团体。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 社会团体在特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允许社会团体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提起经济公益诉讼, 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经济利益, 同时节约司法成本。第三, 国家机关, 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危害公共利益的诉讼无特定原告或无人起诉时,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作为国家与社会公益的代表提起诉讼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 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组织

由于缺少对经济调节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段的弱化, 妨害着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对于经济法而言, 经济审判及其运作既是经济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层面, 也是经济法功能释放的基本渠道。在新形势下设立独立的经济审判组织作为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一些内容, 是中国经济审判符合社会发展、理论和实践的需求的正确选择。对于传统诉讼理论下撤销经济审判庭似乎没有带来太多的不便, 而在新的诉讼制度下, 由民事审判庭来审理经济公益诉讼变得不合理。经济冲突的特殊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经济审判庭设立和存在的必要性。不同性质的纠纷决定了不同诉讼法的分立。经济纠纷往往同时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方面的不同性质。如果仍旧依照目前这样审理分离的方式, 不仅耗时较长, 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还会浪费司法资源。设立独立的经济审判庭能够更好地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冲突, 巩固和发展我国法律发展的成果。要充分发挥经济审判庭的职能, 就必须科学界定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 具体应包括反垄断案、反倾销案、反不正当竞争案、消费者权益案、产品质量案、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国有资产流失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以及社会保障案等。

(三) 制定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

根据当前的诉讼制度,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则难以提起诉讼。因此, 必须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 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种制度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做保障。因此, 借鉴美国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我国应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 经济法同民法、行政法一样都属于实体法, 民法、行政法都有相应的程序法, 那么与经济法对应的应该是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 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应着重规定经济公益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并不能解决, 这就需要新的司法救济途径, 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 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内外有关经验, 要想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要从放宽原告资格, 设立专门审判组织以及制定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几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经济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 孟霞.和谐社会视野下中国特色经济公益诉讼论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7 (23) .

[2] 胡学军.经济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探析[J].企业经济, 2007 (9) .

[3] 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J].法学论坛, 2000 (15) .

[4] 郑翔.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J].财经理论与实际, 2001 (22) .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 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 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 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

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 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 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 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 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深层的制度性根源, 公司运作采取的资本多数决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根源。第三, 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 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

二、公司僵局非诉讼救济的必要性

(一) 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公司僵局的非诉讼救济能有效降低各方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 从而既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有助于避免损耗社会财富。具体而言, 非诉讼救济所降低的成本主要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通过事前预防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能够从根本上避免成本。司法在解决当事人间纠纷方面是一种事后救济方式, 在纠纷已经发生后, 司法机关才会因纠纷当事人的要求而介入并处理纠纷。若能够有效做好事前预防措施, 便可以有效节省当事人和社会因应对纠纷所付出的成本, 能够从根本上帮助当事人事先预防纠纷的发生。

第二, 通过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法院在纠纷解决的手段上有限, 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法院则只能依据法院判决。无论法院采取何种方式来应对, 对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而言, 都将承受较高的成本。而非诉讼救济, 没有司法救济解决那么多的限制, 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比如,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公司股东、董事等人员在公司中的职务地位的方式来打破当前的僵局状态。这样, 便可在解决公司僵局的同时, 又避免因解散公司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破坏。

(二) 弥补司法救济结果的僵化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司法裁判中应对公司僵局的唯一专门途径是公司司法解散。司法解散是对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 最为彻底, 后果最为严重。虽然有些公司事实上发生了公司僵局, 但公司本身可能还处于盈利阶段, 若此时一方当事人以公司僵局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所能做出的选择只有两种:一是认定公司僵局不成立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认定公司僵局成立而解散公司。但无论法院作出哪种判决, 都无法有效解决当事人此时所面临的困境。

与司法救济不同, 非诉讼救济在解决公司僵局的选择上有着更大的弹性, 即在非诉讼救济中, 结果既可能是解散公司, 也可能是其他一系列别的选择, 诸如股东股权转让、公司管理人员变动、公司架构重新设计等等。因此, 与司法救济的僵化相比, 非诉讼救济有着灵活性的优势,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路径, 有着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可能性来尽量减少当事人之间为解决公司僵局所付出的代价。

三、公司僵局非诉讼救济的具体方式

(一) 公司章程的事先防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 对于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都是较为重要的, 因此股东们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所认识。

第一, 表决权的适度改造。公司之所以形成僵局,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表决制度设计不合理。完善公司的表决制度, 使之形成对立制衡的制度, 是我们当前的重要工作, 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 限制表决权行使。公司的表决权设定一般是由股权决定表决权,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 可能形成表决权的对抗平衡, 这个时候就可能会使得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陷入僵局。为解决这一问题, 并且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可以实行限制表决权制度。另一方面, 表决权回避制度。对于和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其代理人都应当回避, 不参与表决的投票。这一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某些有厉害关系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公司的权益。当然当其表决对公司有利无害时就没必要限制其表决。所以这个制度设计时需要具体化, 按照公司的情况将制度设计好。

第二、完善僵局处理条款的规定。章程中对表决制度等制度的事前详细规定, 是为防止僵局的发生, 当僵局不幸真的发生时, 那么这些制度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就需要在章程中加入专门的僵局处理条款, 对僵局出现以后的处理方法做出预先规定, 僵局一旦出现, 就可以按照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把僵局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僵局处理条款应当规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只有综合考虑到各方情况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二) 协议股权转让

通过股权转让来解决公司僵局有着诸多优势。最主要的一点, 在于可避免因公司解散而带来的诸多弊端。若公司因僵局而被解散, 则不仅公司股东会受到影响, 而且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也会受到相应的不当影响。因此, 因公司僵局而解散公司始终是处理公司僵局最后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

对于公司固定转让其股权是自由的。对于转让的方式可以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股东对内转让公司股份是完全自由的, 因为只是减少了一个股东, 并没有增加其他新股东, 没有新人的加入, 公司的稳定性便没有被破坏, 公司的人和性是封闭的, 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对外转让就有一些限制。由于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份, 破坏了公司的人和性, 为了维持公司的和谐协作, 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在程序上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书面通知比较方便, 会让其他股东对此了解情况, 但是不会产生阻碍活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三) 调解的运用

对当事人而言采取调解方式来避免公司的终结成本更为低廉, 尤其是当公司的运营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努力时。比如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 而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技术时, 通过调解来避免公司的终结, 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 是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益的选择。

在处理公司僵局的纠纷中, 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 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 而在于疏导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情绪, 倡导纠纷各方当事人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 找到各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在这一观念下, 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 自己即便不是赢家, 至少也不会是输家, 因为调解结果是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 各方当事人往往都在调解的过程中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让步。调解所体现的这一观念有助于纠纷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的缓和, 并有助于修补因冲突而受到影响的相互关系。

摘要: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难以正常运作, 损害各方的利益。若要通过司法救济存在着许多弊端, 如司法救济成本较高和司法救济结果过于僵硬等等, 因而通过非诉讼救济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非诉讼救济能够避免司法途径的弊端, 从而增强对纷繁复杂的实践纠纷应对的能力。

关键词:公司僵局,非诉救济,股权转让

参考文献

[1] 徐凯.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D].宁波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14.2.

[2] 刘晓春.公司僵局的预防与非诉讼解决路径[J].金融法苑, 2011 (82) .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4篇

由于新型工艺以及新型材料的广泛使用, 使得我们国家建筑企业在发展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如今我们国家的建筑经济管理的资金建设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不过还是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就是包括:

(1) 因为我们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工期比较长, 并且需要建筑企业持续增加资金投入力度, 这样可以使得建筑工程能够顺利地完成。所以建筑企业需要持续增强资金筹集能力, 要是建筑企业资金力度较差, 就会使得建筑施工出现脱节的问题。因为和我们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有着一定的联系, 所以我们国家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筹集建设资金的时候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样就很难有效地管理建设资金。

(2) 我们国家大多数的施工企业因为想要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所以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话似乎, 会出现随意增加建筑数量以及建筑规模的情况。所以较大的建筑施工会给建筑施工项目造成更大的经济压力。并且大多数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比较容易忽视自己的发展情况, 这样在进行建筑经济管理的时候, 资金建设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 我们国家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因为存在比较多的限制因素, 普通的建筑经济管理形式会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并且建筑企业没有及时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所以在进行建筑经济管理的时候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建筑资金管理质量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发展, 有关的建筑企业在进行施工的时候比较容易出现浪费以及重复建设情况, 这样会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工作效率, 而且会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2 提升建筑经济管理的资金建设时效性的方法

2.1 设置合理的施工方案, 正确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在开展建筑施工的时候, 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到施工现场开展实地考察, 充分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而且需要掌握所存在各种影响因素, 接着就是需要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更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需要涉及施工程序、施工措施以及施工工艺, 企业人员需要充分联系所存在的各种意见, 经过比较之后设计出成本更低、安全系数更高、可行性更高的施工方案, 这样可以确保工程建设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

2.2 企业筛选建议的时候选择公开招标措施

一般情况下, 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较多的各项目以及工程, 在进行项目建设的时候会涉及较多的建筑材料以及较多的建筑资金, 要是建设时效性比较差就会出现较多的问题。所以需要借助公开招标的措施来选择分包工程的责任人和材料负责人员, 公开招标需要严格地进行管理以及控制, 确保评标的公平以及公正。等到招标结束之后, 分包商和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研究, 进而产生更加可靠的意见。

2.3 施工企业需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来设置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计划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掌握自己的实际情况, 计算好相应的成本, 设置出成本控制计划书。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借助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计划来正确配置资金, 接着就是按照各个施工环境来增强对于成本的控制, 确保能够正确地使用资金, 而且需要参考施工计划来进行使用。不仅如此, 在进行施工的时候, 需要评价各个时期的经济效益, 要是施工情况和计划存在一定的差异, 就需要及时地调整计划, 防止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 而且可以显著降低施工成本。

2.4 增强对于建筑施工过程成本的控制

建筑施工需要高度重视成本管理, 为了确保工程能够按照计划来开展, 就需要节约成本, 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时候需要高度重视建设质量, 而且需要在规定的施工周期来完成施工, 如此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建筑成本, 这样可以节省更多的资金。建筑经济管理在进行完善的时候需要增强对于建筑施工各个细节的控制, 一般情况下, 需要正确设置施工人员岗位, 正确筛选是歌词阿里, 而且需要治理好施工环境。这些和建筑施工质量有着紧密的联系, 而且需要持续提升施工效率, 这样可以显著提升经济管理资金建设的时效性。

2.5 施工人员需要持续提升个人意识

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时候, 会出现比较多的问题, 要想有效地改善建筑经济管理的资金建设, 就需要持续提升施工人员的成本控制意识以及风险管理意识, 借助专业培训的形式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掌握成本控制知识以及风险管理知识。如今建筑行业越来越灵活, 建筑企业也会面临比较多的风险, 要是管理意识较差就会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对于企业人员的经济管理培训以及风险管理培训。

3 结语

要想显著提升经济管理资金建设的时效性, 就需要增强对于各个细节的管理和控制, 使得建筑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并且需要及时地进行宣传和普及, 避免产生其安全事故。

摘要:由于时代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人们幸福指数持续提升。生命水平在提升的时候我们国家工程建筑质量的需求也在持续提升。由于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建筑工程在发展的时候会面临比较严峻的挑战, 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机遇。所以需要持续地改善建筑经济管理工作, 这样可以显著提升资金建设的时效性, 这样可以给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本文详细地分析了我们国家经济管理的实际情况, 这样在进行经济管理类工作的时候需要高度重视资金建设的时效性, 这样在进行建筑管理的时候可以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建筑经济管理,资金建设,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刘菲.如何完善建筑经济管理中的资金建设时效性[J].中国市场, 2018 (10) .

[2] 徐天福.有效完善建筑经济管理中资金建设的时效性[J].纳税, 2018 (3) .

[3] 李荣.如何完善建筑经济管理中的资金建设时效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17 (10) .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5篇

我国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举证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前提下, 由医院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及自身的医疗过错承担证伪责任。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及后果

虽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患者的弱势地位但也有缺陷。

首先, 医学作为一门高度技术化、复杂化的科学, 仍处于发展阶段。一些药物和治疗方法的副作用和风险至今仍处于不明的状态, 对于一些疑难杂症, 目前的诊疗方法本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医院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 其次, 每个人的体质千差万别, 即使是一项已获得认可的治疗方式也难以确保对每一个患者都不会产生副作用, 苛求医院提前发现每位患者罕见的身体特征以决定疗法是不现实的; 再次, 治疗不仅产生于理论, 更来源于实践。每一个医生都可能在实际诊疗中形成自己的操作方式, 但由于医院需要对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使得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手法很可能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第四, 医疗行为具有时效性, 在保证及时治疗的前提下, 若需要在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之前论证救治中所有行为的合理必要性非常困难, 这使得医院在及时救治与规避风险间面临两难; 最后, 部分患者可能会为了实现其个人利益, 故意隐瞒、歪曲其病状、不配合治疗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由于举证责任在医方, 使得医方对此难以证实。

在上述的由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而可能导致医院方难以规避其面临的风险的背景下, 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 导致防御性医疗的出现。所谓“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防御性医疗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积极性防御医疗”, 即医生大量增加检查内容以及检查科目。这虽然可以确保实现患者的最优治疗方法, 但也会导致大量不必要的检查, 既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 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其二是“消极防御性医疗”, 即如果治疗存在巨大的风险, 医生宁可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 避免高风险性治疗。这虽然避免了医生由于采取高风险治疗方法导致医疗纠纷的危险, 但一方面,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威胁, 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医学的创新, 使得医学永远停留在保守中而止步不前。

第二, 导致牵扯医院的过多精力。首先, 由于医院需要在可能面临的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使得在诊疗过程医方不得不对每一个诊疗步骤都进行详尽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自证清白。过度的自我保护可能导致医生用在患者身上的时间和精力的缩短, 这并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其次, 举证责任倒置将导致医院在诉讼中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众所周知, 我国当前的医疗面临医生少、患者多的供不应求的局面,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势必使得医院方将更多精力迁移至治疗以外, 导致看病紧张的局面雪上加霜。

第三,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患者的举证压力, 可能导致患者过度维权的事件的增多, 从而使医患矛盾加剧。近年来医患间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增加, 医患矛盾激化。这一趋势的产生同举证责任倒置后部分居心不良的患者对该规则加以不当的利用不无关系。

三、完善建议

本文认为, 对于医疗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从医疗事故的成因角度加以探讨。对于可能由医生过错、也可能由上文提及的医疗自身特点导致的医疗纠纷, 应适当减轻医生举证负担; 对于仅可能由医生导致的纠纷, 则延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患者权益。《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事故分为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分析。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 可区分为严重的医疗技术事故和一般的医疗技术事故加以分析。

严重的医疗技术事故指重大医疗过失引起的足以引起损害的事故, 以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显而易见地违反公认的医疗规范为决定因素, 即《侵权责任法》57 条规定的“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事故。例如将手术工具遗漏在患者体内就是所谓的严重的医疗事故。对于这种医疗事故, 由于该种事故的出现显然是由于医生自身的行为导致, 故这一问题的举证应分为两部分。首先由患者对存在重大的医疗过失即医生的显然严重违背诊疗义务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举证, 接着医院当然地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承担举证责任, 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一般的医疗技术事故, 即《侵权责任法》54 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故。由于该类情况中医疗行为的偶然性, 病患个人的特殊体质或主观因素等都成为影响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避免前述的医院方负担过重和患者过度维权的情况, 不实行举证责任导致, 而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但为保护患者权益, 对患者的举证责任实行减轻。首先, 患者的举证只需达到“表见证明”标准即可。表见证明指, 若“在生活经验法则上表现一定之原因, 而且通常都朝着一定的方向演变”, 即得直接地推定“过失”、“有因果关系”之要件事实存在。原告患者只需提出医疗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证据, 并使法官可大致推定二者存在因果或医疗中存在过错行为即可, 而不需要对因果和过错的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医院方若要自证清白, 则需要提出相关反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及无过错。这一证明方式同原先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在于: 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医院承担结果证明责任, 若其无法证明无因果、无过错或仅能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就要承担败诉结果; 而表见证明的结果证明责任在患者一方, 虽然医院仍需证明无因果、无过错, 但仅须提出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反证即可, 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由患者承担败诉结果。其次, 为避免患者面临无法获取证据困境而处于弱势, 可强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 条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运用, 将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出示具体证据的行为相分离, 患者可在举证期间要求医院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证据。若医院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向患者交出其所需要的证据, 则使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病历、诊疗记录等由医院所保存的可能对患者有利的证据, 宜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医院必须提供。对于医院实施毁损证据等妨碍证明行为的, 应依据《民诉司法解释》113条的规定严加惩处。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 继续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是因为上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是由医疗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 而医疗伦理损害由医疗人员未尽义务导致, 二者并不相同, 故应实行倒置以规范医院管理、维护患者利益。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 继续沿用由医院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制度。这是因为这一问题本质上产品质量纠纷, 应依据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而非医疗纠纷法规予以规制。

综上, 在医疗纠纷中,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以及医疗技术损害中的严重技术事故沿用原有的制度, 但对于一般医疗技术事故不再采用举证倒置, 而改为采用举证减轻, 以此避免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自身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 但由于医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医院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压力, 进而导致防御性医疗、医患矛盾加剧等问题的出现。对一般医疗技术事故的举证方式由举证责任倒置转为采用举证责任减轻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减轻

参考文献

[1] 王琼书, 王方.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看防御性医疗[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16 (3) :189.

[2] 倪磊.关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治与社会, 2015 (2) :76.

[3] 张新宝, 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97 (4) :112.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范文第6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公司基本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始建于2005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以生产和销售溶剂油、蜡油等为主的石油化工企业,公司现有20万吨/年沥青装置一套,10万吨/年针状石油焦装置一套,10万吨/年污水处理装置一套,10吨、6吨蒸汽锅炉各一套,脱硫除尘装置一套。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6亿元,员工115人,各类技术人员12人,

公司现储存原料油能力5万多吨,主要产品有燃料油、针状石油焦、溶剂油、轻蜡油、重蜡油、渣油、70#、90#道路沥青、油浆、船舶燃料油等产品。

过去一年的各项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基本达到预期目的。期间公司努力克服了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及央行银根紧缩带来的影响,沉着应对市场的变化。充分发挥强有力的资金优势,加工、贸易并举,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全年加工燃料油

万吨,与2010年同期相比

%,采购各类油品

万吨,与2010年同期相比

%,销售各类油品

万吨,与2010年同期相比

%。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销售收入8亿元,利税2000万元,利润1200万元。

二、*******主要生产工艺情况

公司于2005年4月,开始建设10万吨/年针状石油焦项目,于2006年4月份建成并投入试运营。该装置是利用催化油浆和渣油、燃料油按一定比例调

1 和后用泵送至装置缓冲罐,用进料泵送至原料加热炉,炉出口物料经脱水后循环进入加热炉,炉出口温度达到360-380°C左右。分别进入六台焦化釜,釜底加温,釜内物料发生裂解,缩合反应,分别生成干气、含溶剂油、燃料油、蜡油组份的混合油和石油焦,其中气体、混合油经冷凝槽、油气分离器、瓦斯冷却器后分离出混合油组份进入旋转分离器分离出水和焦粉进入混合油贮罐,气体部分经瓦斯分离出水和焦粉进入气柜,作为加热炉和焦化釜的燃料。混合油经冷却后进入旋转分离器进行混合油贮藏,六台焦化釜间歇操作,焦化釜内温度达到700°C左右进行除焦。混合油从混合油罐用泵送至加热炉内加温到200°C左右进入闪蒸塔,塔顶分离出溶剂油,其它重质油经加热炉继续加温到420°C进入减压蒸馏塔,分离出燃料油、轻蜡油、重蜡油、塔底重蜡油。其产品可以作为催化装置和焦化装置的原料。

当前我国针状石油焦依赖进口。主要用于生产电炉炼钢用的高功率(HP)和超高功率(UHP)石墨电极,在原子反应堆中用做高能中子减速材料,也用于火箭技术中。针状石油焦具有再经过煅烧、浸渍和石墨化后可制成碳素制品。碳素制品在工业、国防、医疗、航天和特种民用工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

针对国内生产该产品较少的现状,我公司与国内各大院校对以上产品上加大了研发生产,填补了我市空白,也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是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此,市科技局为了鼓励和支持高科技科研项目的开发,并在2007奖励给我公司70000元的科研经费。

三、*******经营情况

*******生产所需原料渣油、油浆、焦化蜡油、进口原料油来自东营市内周边石化企业(******、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富海石化公司、******、******、青岛安邦石化公司)和国内各进口贸易公司(青岛亚宇经贸公司、青岛瑞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上海南郊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陆地公司)。几年来该公司共购进进口原料油3万吨左右,购进渣油、油浆、焦化蜡油5万吨左右。

2 该公司所生产的蜡油、种质燃料油产品,主要销往******、寿光联盟石化公司、广饶正和集团、淄博汇凯丰石化公司,用作催化装置和焦化装置的原料。

针状石油焦产品主要销往济南众成公司、河南漯河煅后焦化厂、******等碳素企业。

2006年至2011年底,*******共加工原料油93383.15吨,销售收入26462.32万元,实现利税1630万元。

五、*******近几年来取得的成绩

*******公司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公司按照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拼搏进取,守法经营,先后获得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诚信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优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企业”、“企业信用等级AAA”称号。2011年顺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自觉维护好油区秩序,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共同为开发黄河三角洲化工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今年投资

预计投资500万元,在原来办公区及宿舍区,建设一幢新办公大楼和一幢新宿舍楼,改善职工住房和办公条件;投资200万元对罐区进行改造。

下一步打算

公司自2005年建成以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利税逐年增加,公司继续本着稳战稳打的策略,利用3~5年时间,不断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与品牌质量,以现有主业为基础,加工与贸易并举,在内部完善的管理体制保障下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逐步增加,从而将*******做大做强。

加大安全与环保投入力度,严查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稳定。

发展存在问题

企业现正处在发展期,员工的经验和能力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自身具备能力、并且认同企业价值观和文化的人才,是企业迫切需要的。因此企业将团结一批有思想、有能力、有抱负的年轻员工,建立一支充满智慧、勇于创新、团结实干、追求卓越的团队,这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也是企业保持生机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但现在招工困难,同时用工成本也不断加大。

同时银行融资难、成本增加也使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受到制约。 由于公司地处黄河生态经济区,继续扩大规模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上级领导给予指正。

东营市*******

上一篇:小学疫情线上教学总结范文下一篇:中药实习个人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