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

2024-06-18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1篇

例:某外贸公司购进出口商品二批,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另一批为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特准退税的工艺品,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6万元。二批商品已经全部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已收到销货款45万美元,当天市场汇价1:8.3。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3%。试作会计分录:

一、购进出口商品时:

进项税额=510000+106000÷1.06×6%=516000元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6000 贷:银行存款 3616000

二、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100000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三、收到出口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0000×8.3)373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3735000

四、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31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100000

五、调整出口商品成本时:

调整金额=3000000×(17%-13%)=1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000

六、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出口退税额=3000000×13%+100000×6%=396000 借:应收出口退税 3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6000

七、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96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96000 ***这是税务局的标准分录,理论上是这样操作的,但实际上有些不同。如果完全按照这样记账的话,财务管理上会很混乱。*** ***以后的回贴完全是个人的理解,可能合理不合法,请各位同僚看的时候要加以自己的判断。***

[原创]第一部分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的会计准备工作。

2008-2-25 11:19 hummer111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首先要谈一点税务局的要求,外贸业务与内贸业务的核算一定要分开。不管业务如何变化,这个宗旨是不能变的。

其次,会计科目的设置。

1、“应收外汇账款”;一级科目,此科目复币记账,期末调汇。

2、“库存出口商品”;一级科目,此科目一般不需设置数量金额式,可以根据海关的《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比如纺织品出口就可以设置“库存出口商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3、“发出商品”或“生产成本”,我个人是选择“生成成本”,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出口商品的成本。

4、“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增值税”,二级科目,此科目下设三个三级科目,分别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

5、“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业务”,二级科目,复币记账。

6、“主营业务成本-出口业务”,二级科目。

最后,运编号的设置。一般外贸企业是根据运编号来核算收入和成本的,因此首先需要与储运部门沟通,运编号编制要规范、有序,不能随意。此外可以根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业务”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业务”新增运编号的科目属性或三级科目。

第二部分 外贸企业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从理论上讲,贸易应该就一种方式,就是买进货物然后出口销售货物。但是因为涉及到退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有所变化了。

一般贸易分为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没什么解释的,需要详细解释的是“代理业务”。这个“代理业务”是打了引号的,具体来说就是用自营方式操作的代理业务。

真正的代理业务和以自营方式操作的“代理业务”是有所区别的。真正的代理业务是被代理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外贸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取代理手续费,且出口退税是由被代理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而以自营方式操作的“代理业务”是外贸企业收汇后,被代理企业根据扣除代理手续费后的收汇金额开增值税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付款给被代理企业,同时由外贸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因此可以看到,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流程不同,所以导致了以后的会计记账也有所不同。自营业务是正常的流程,先采购,再出口,再收汇。“代理业务”的流程是先出口,再收汇,再采购。

通常来说,外贸公司的“代理业务”在收汇前是不会要求被代理企业开票并付款给被代理企业的,这样在资金上不安全。如果需要提前付款,那就相当于这笔业务需要外贸公司垫资了,需要另外结算垫资费用。

[原创]“代理业务”如何结算

2008-2-26 09:07 hummer111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外贸公司收汇后,被代理公司需开增值税票给外贸公司,这时需要确认按多少金额开票。 一般业务上是这样操作的:被代理公司和外贸公司有个结算汇率,结算汇率的公式如下: 结算汇率=当前的现汇买入价×1.17÷(1.17-退税率)

结算汇率的意义在于被代理公司一次性把货款和退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开票的含税金额已经包含了退税款。

***公式推导很简单,设1美元的结算汇率为X, 则:X÷1.17×退税率+当前现汇买入价=X 公式变形得到:X=当前现汇买入价×1.17÷(1.17-退税率)*** ***这个公式是针对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

[原创]“代理业务”采购金额的计算

2008-2-26 19:01 hummer111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例:A生产企业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已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已收到销货款45万美元,当天美元现汇买入价1:8.3。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3%。求A生产企业该开具多少发票给B外贸公司结算出口收入。

增值税含税开票金额=450000×8.3×1.17÷(1.17-0.13)=450000×9.3375=4201875元。 B外贸企业收到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3.5万元(45万×8.3)。 出口退税金额为466875元(4201875元÷1.17×0.13)。 总计收入为4201875元。与A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正好持平。 因此9.3375这个结算汇率是B外贸公司的盈亏平衡点。 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结算肯定要低于9.3375这个汇率。

在代理业务谈判中,一般都会扣除0.10元至0.50元作为外贸公司的利润。具体扣除多少则要与生产企业谈判后确定。

---------------------------- 承上例,B外贸公司与A生产企业确定以9.0875结算。则增值税含税开票金额=450000×9.0875=4089375元。

B外贸公司收到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3.5万元(45万×8.3)。 出口退税金额为454375元(4089375元÷1.17×0.13)。 总计收入为4189375元。

B外贸公司的利润为100000元(4189375-4089375)。

***外贸公司在该业务中垫付了出口退税款,按目前国家税务局的退税速度,从申报退税到退税款入帐需要2-3个月。而从收汇到申报退税需要1个月左右,因此外贸企业垫付了3-4个月的出口退税款。按3个月计算,当前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为6.57%。则外贸公司的垫税成本为7463.11元(454375×6.57%÷4)。*** ***如果外贸公司规模比较大,每月进出口的结算量超过1000万美元的话,可以和银行协商,售汇的时候给予优惠几十个基点。如果优惠40个基点,则45万美元售汇时可以按8.3040结算,多收入人民币1800元。这个利润是外贸公司的额外利润。***

[原创]人民币汇率剧烈变动下的“代理业务”结算

2008-2-27 17:42 hummer111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最近几年及以后几年会持续升值,因此在这种大的政策环境下,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汇率,因此在结算过程中又产生了变化。

现在我在操作中,就直接按比例扣除代理手续费。 承上例:如果B外贸公司收取2%的代理手续费。

则A生产企业的开票金额=450000×(1-2%)×8.3×1.17÷(1.17-0.13)=450000×98%×9.3375=4117837.50元。 B外贸公司收到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3.5万元(45万×8.3)。 出口退税金额为457537.50元(4117837.50元÷1.17×0.13)。 总计收入为4192537.50元。

B外贸公司的利润为74700元(4192537.50-4117837.50)或(450000×2%×8.3)。

[原创]第二部分的总结

2008-2-28 17:35 hummer1114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快速返回 真正的专业外贸公司其中的“代理业务”比重是很大的。 原因一:安全。

做“代理业务”都是收汇后再付款给国内的生产企业,资金上非常安全。只要外贸公司的资金许可,“代理业务”是多多益善。

原因二:便于外贸企业占用资金。

如果被代理方是远期信用证结算的话,那太好了。外贸公司拿到远期信用证就可以去做打包贷款或者交单后做出口押汇。等远期信用证结汇后再付款给被代理企业。期间的贷款资金被外贸公司占用做自有业务。

如果被代理企业需要提前付款,可以,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结算。外贸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是美元利率,与人民币利率相差一个级别。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为6.57%(6个月)。美元贷款利率为3.?%(待查,明天向银行要,呵呵。)相差整整一个级别。 原因三:利于外贸企业用最短时间做大规模。

银行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都是根据业务量来衡量的。而且,规模大的企业便于获得地方上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个50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的生产企业做5000万美元销售比较困难,但是一个50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的外贸企业做5000万美元销售却相对容易得多。 -------------------------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也愿意用“代理业务”来操作出口业务。 原因一:结算速度快。

只要收汇,就能拿到货款。而且包含了退税款。避免了生产企业因为免抵退的政策占用资金。 原因二:方便。

化出口贸易为国内贸易,避免了对出口业务人材的要求。而且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是蛮复杂的。参考CPA教材里的出口退税相关章节,公式多、专业术语又长又难记。 原因三:融资方便。

银行贷款还需要审查,外贸公司垫资那是非常方便的。 原因四:公开透明。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2篇

本次研究的案例为一家总资产50多亿的大型化工企业,主要产品为聚甲醛(年产量4万吨)、己二酸(年产量15万吨)及相关化工产品,下设两个基本生产部门:聚甲醛分厂、己二酸分厂;三个辅助生产部门:热电站、聚甲醛公辅、己二酸公辅;三个辅助车间:动力车间、仪表车间、质检车间;相关业务部门:供应部、设备部、销售部等。成本核算方式采用分步结转法,每个月的1日上午由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盘点。在盘点工作的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针对出现的主要问题,在现有的环境下进行论证和改进。

一、因盘点时间引起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方案

由于考虑到以自然月为统计期间的数据更贴近生产的实际情况,所以盘点时间定在每个月的1日上午8点,分厂盘点数据为每个月最后一天的24点、次月1日8点的即时数据及24点至次日8点的生产统计数据。盘点工作持续半天至一天的时间,次日各分厂上报盘点表。经营财务部把各部门的几十张盘点表按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逐项核对,结合供应部和销售部的数据,完成整个盘点工作供、产、销与财务数据的闭合。

每月4日上报财务报表,仅有一天的时间进行账务处理,很难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由于外购管网输送的甲醇、苯等主要原材料及对外供应的蒸汽、解吸气等仪表数据都是结算到26日,所以每个月还要进行成本及收入的暂估。由于产成品库的数据也盘点到月末24点,销售出库的产品无法开具发票,也造成了大量产品的发出未结。数据取到月末24点虽然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但是实际操作当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

综合考虑以上问题,可以将盘点时间调整至每月26日上午8点,盘点取数规则和内容不变。对于经营管理部来说,成本会计有充足的时间与各部门盘点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各盘点单位上报数据的准确性,也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有处理的时间;对于供应部来说,盘点时间与对外结算时间一致,也减少了相关原材料的暂估及外供产品收入的暂估;对于销售业务来说,保障了分厂库房产成品盘点与销售部产品出库的对账时间,也使销售发票能及时开具、入账,有效地减少了发出未结。虽然盘点日期提前,但是盘点周期也是足月,并且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报表数据影响不大。

二、数据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各部门数据不一致问题及相关处理方案

由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盘点,主要是成本会计参与,由于财务人员对生产过程参与较少,所以在整合盘点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各部门提供数据不一致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分析,找出错误数据,或在正常误差下选择相对比较准确的数据。如主要原材料纯苯,聚甲醛和己二酸生产都需要使用,以己二酸生产为主,所以主要储罐设置在己二酸,聚甲醛分厂设置临时储罐。当聚甲醛生产需要使用纯苯时,则通过管道将纯苯输送至临时储罐,两个分厂都有仪表数据,但月末盘点时,己二酸出库的纯苯数量跟聚甲醛领用的纯苯数量经常不一致。还有一些数据站在经营财务的角度根本无法核实,如全厂的水、电量分配,辅助生产单位的高、低压蒸汽、循环水、各种仪表空气、氮气、冷冻水等半成品的分配等。因此,由经营财务部牵头组织盘点,数据的可靠性很难得到保障。

为解决数据可靠性的问题,可以改为由生产技术部牵头,各生产部门数据审核一致后报送至经营财务部,在此基础上再整合供应部、销售部及财务账面数据,使盘点数据更加精准。生产单位每天都会给生产技术部上报生产日报,并且生产技术部可以通过中控室来获取各个时间段全厂的所有生产数据,通过比对,能准确的发现各分厂盘点表存在的问题,所以经生产技术部审核通过的生产数据才是最具可靠性的。

三、盘点工作由于管理缺位引起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以前的盘点表设计、分类相对简单,随着财务核算的不断细化和审计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盘点工作也需要不断的改进。聚甲醛生产工艺比较复杂,由甲醇经过化学反应生成甲醛,由甲醛生成三聚甲醛,再由三聚甲醛生成聚甲醛,由于指标不同,聚甲醛分为K90、K90-1、次品、混合料、金属料、落地料、大粒料等。以前核算聚甲醛只是按照合格品和废品核算,所以盘点表也设计得相对简单。各分厂的产成品也只是统计数量,没有对位置进行体现。热电站的动力煤在盘点表上也仅仅是原煤、洗块、洗末的划分,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存放位置。销售部的盘点表分为省外库、发出未结、在途和已开票数量几部分组成,与分厂产成品库的数据没有闭合,不能直观的发现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盘点表的设计及相关盘点工作进行一定的完善。如盘点表产成品种类的细化,聚甲醛产品按照不同的品级分别填列在盘点表内。各分厂产成品及动力煤盘点加设位置分布示意图,明确标注各种产品的不同存放位置。销售部产成品厂内出库、厂外库发货、本期开票数量、发出未结、在途等的统计数设计在一张盘点表中,结合分厂产成品库及财务数据,做到产成品数据的闭合。

化工企业成本核算复杂,由辅助生产成本开始,按半成品将成本分摊到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中,制造费用按比例分配到基本生产成本中,再按工序将基本生产各环节的半成品逐步结转至最终的产成品,根据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出库存商品的平均成本,最后转至营业成本。在这整套的核算流程中,越靠近前期的核算对后期核算的影响越大。如果盘点数据存在问题,核算到最后出现偏差,则整个核算过程就要重新进行,足见盘点工作对整个成本核算的重要性。

摘要:化工企业成本核算一般包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费用等,本文以一家总资产50多亿元的大型化工企业为案例,分析了化工企业盘点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化工企业,盘点流程,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1] 胡朝阳.大数据与企业会计业务流程重构探析[J].财会通讯,2018(07).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3篇

二、范围: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客供品、包装物料)均按此规定作业。

三、定义:不良品与报废品区别

不良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可进行返修或可降级使用并出货的产品。

报废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无法进行返修或返修后无法达到品质要求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产品。

四、作业内容:

1. 报废品处理标准

1.1各相关部门将不合格品标识后送至不合格品区,由品保部门判断是否要返工处理。 1.2由制造部门返工后交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返工后所剩余的无用品列为报废处理。

1.3报废品处理标准也可以参考内部文件QP20 《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产品报废申请单》也见此文件。 2 报废品类型

2.1 不良品库形成的各类型需报废产品;(超出三个月客户返回产品)由仓库部、质保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

2.2客退品:品质部在接到客户退回的不良品时,由品质工程师进行判定,能修复且客户又要 求补回的,则修复后直接开单检验并入库,对不能修复客退品应分类清理做报废处理。

2.3 包装物料;因市场原因需更换内容、外形、颜色等原因形成的报废;由销售部为主和仓库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2.4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生产部门为仓库部、质保部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

3.报废处理流程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组织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鉴定、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跟踪领导审批签字、形成有效单据后转到仓储部门。仓库根据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内容,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并录入报废内容后将有效《产品报废申请单》原件转交给财务部相关岗位审核单据;

3.2 质保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3.3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48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 。

4. 报废品控制

4.1 仓储部接获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产品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4篇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9:00 阅读(3059) 标签: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注销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附:海南机动车回收企业信息

名称: 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往海榆中线5公里西侧

电话:68662909

汽车也有退休时 报废车辆处理指南手册

2013-06-27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责任编辑:刘愿

众所周知,汽车和所有物品一样,都有其使用年限和寿命,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后总会“退休”或者被喜新厌旧的车主们替换掉。那么,有关汽车的报废和旧车牌如何处理也是不少消费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有点“伤感”但也难以避免的话题。

◆ 什么样的汽车该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而根据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民用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当然,3个周期不年审检测的话也会被强制报废。

从上面的车辆报废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最常用的私家车只要油耗、排污等方面表现正常,并且检验合格就能一直使用。但如果无法通过检验,又不想被收回号牌的话,就得尽快交警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Tips: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 如何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 报废材料及流程

车主办理车辆废旧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登记证;3)车辆牌照;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具体申报过程如下:

(一)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Tips: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5篇

一、事件经过

2012年8月1日下午15:30左右,XX在生活区6#楼培训教室进行新员工进场三级教育培训,授课中接听到一个举报电话,内容是现场生产区中午有人利用翻斗车在钢筋场装载满废钢筋后运至海边垃圾场与当地回收废铁的商贩进行非法交易,举报人同时表示已报警。警务室人员随即打电话给XX,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状况,协助警务室调查取证。

8月2日上午11:10左右,XX在机关办公楼又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内容是有人正在钢筋场用叉车向小型翻斗车中装废钢筋短料,和8月1日情形一样,同时表示已报警。警务室人员打电话给XX表示现在已出警调查此事。先不要打草惊蛇,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确保人赃并获。陈化青安排现场生产区保安密切关注这辆小型翻斗车行驶动向。12:20左右该小型翻斗车上面覆盖模板驶出生产区大门,XX与两名保安远距离跟随在其后,警务室人员早已在海边垃圾场布控,把正在交易的XX当场抓获。

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犯罪全过程。2012年8月1日中午12点左右,XX打电话给那个收废铁商贩的人问其在不在海边垃圾场,自己有废钢筋要出售,双方达成共识后,XX四处观察发现钢筋场没有人就驾驶小型翻斗车去了钢筋场,伙同木工车间叉车司机XX开始盗窃,装满一车后,XX开车到海边垃圾场与商贩交易,然后又回到钢筋场再装满一车废钢筋短料前往海边垃圾场,两次非法获得1200元(警务室评估价)。XX由于第一天得到甜头后,决定第二天再盗窃废钢筋去卖钱,结果XX刚到海边垃圾场准备交易就被警务室人员抓住。

二、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照上述确查的信息,对本事件的责任划分如下:

1、 XX,综合队员工,因贪图便宜盗窃公司财产,盗窃数额较大,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 XX,木工车间叉车司机,贪图便宜盗窃公司财产,盗窃数额较大,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现已外逃)。

3、 综合队所辖个别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盗窃行为。因此,综合队对此事件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4、 核岛一队所辖个别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盗窃行为。因此,综合队对此事件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综上,对本事件的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警务室上报台山市公安局对王自力拘留27日(8.2-8.28),项目部对其停工调查(8.29-9.9),根据台山项目部《治安处罚条例》第4.2.6.2条规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XX发{2007}115号》第15条规定:对XX处罚1000元,扣除2012年度一次性奖金,项目部对XX记大过处分。综合队、核岛一队负管理责任,对年度精神文明考核扣除全分并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说明

项目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遵照相关规定对上述事件开展了深入调查及处理工作,项目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项目部再次重申对违法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1. 按照规定对违反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当即停工并从严处理。 2. 对蓄意闹事、寻衅和煽动滋事、酒后滋事的员工,一律从严处理并清退出场。

3. 对管理责任所在单位照章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4. 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企业公文处理流程范文第6篇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第二十七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3、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离岗;

(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停止作业;

(四)责令停航;

(五)责令改航;

(六)责令离港;

(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八)禁止进港、离港;

(九)强制卸载;

(十)拆除动力装置;

(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十二)强制拆(清)除;

(十三)强制拖离(航);

(十四)强制打捞;

(十五)强制设置标志; (十六)抽样取证;

(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作出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的海事行政强制决定的;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需依法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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