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

2023-09-24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1篇

居家养老中心简介

大丰市大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位于大丰市康平南路(大丰市老残联办公楼一楼)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配备5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性工作。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家政服务等一系列的养老服务形式。中心设有接待咨询室、数据管理室、老年人活动室、阅览室、精神关爱室、健身室、日间照料室等,主要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等服务,同时也提供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专项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养老、娱乐、保健、健身养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老人居住场所。服务中心本着“为老人献爱心,替子女尽孝心”的服务宗旨,秉着“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让老人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追求”的服务理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居家养老的老人真正得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医、老有所养”,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为户籍与居住地在我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目前,通过政府适当资助方式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对象为:

城区“三无”、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重度失能老人;

城区70周岁以上“三无”、低保、重度优抚对象及盐城市级以上劳模;

城区90周岁以上老人。

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由本人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审核,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自费老人要求提供服务的,可直接向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服务电话:0515-83516786

0515-83516796 地

址:大丰市康平南路93号(老残联一楼) 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服务环境:整齐

洁净

明亮

规范 服务语言:流利

谦和

文明

精炼 服务态度:诚信

大方

耐心

周到 服务程序:准确

敏捷

高效

有序 服务规范:明确

健全

标准

可行 功能介绍:

一、配餐室

配餐室是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提供营养、美味并适用于居家老年人用餐特点、餐饮服务的服务场所。

二、阅览室

阅览室是指以老年书籍刊物为基础,为村居民提供各类书籍,阅览、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多功能场所。

三、棋牌室

棋牌室提供有麻将、象棋、军旗、棋牌、扑克牌等休闲工具,老年人可以聚在一起愉快的聊天、玩、唱、讲等,满足老年朋友日常生活和交流的需要,具有为老年朋友提供休闲娱乐的功能场所。

四、健身室

配备了各种适合老人身体锻炼的健身器材、乒乓球等运动设备,老年人可以依照个人体能,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锻炼模式,既可以增强个人体质又可以放松休闲,让老人的生活更健康、更丰富。

五、日间照料室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2篇

21世纪的中国逐渐迈向老龄化时代, 而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 也是较早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由数量型向效益型转变, 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也呈现出人口基数大、增长率高、高年龄、空巢化等特点。我国传统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服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需要社会和政府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平台, 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虽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较多, 产业体系也较为完善, 但我国养老产业起步较晚, 发展周期较短, 普遍存在着服务质量差、专业服务水平低、服务功能单一、专业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限制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发展, 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养老市场需求快速扩大的需要。社会工作具有的地位和职能能在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提高养老机构的社会服务水平。

二、当前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工作的困境

(一) 社会认可度低

社会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 发展周期较短, 职业化发展效能不足, 社会认可度较低。社会中很多养老机构的负责人、服务人员以及老年人对社会工作了解较少, 甚至从未了解过什么是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介入到养老机构存在着“难接受”问题。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尚未认识到社会工作对自身发展的积极作用, 面向养老机构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部门机构尚未成立, 养老机构的社会工作由相关的工作人员及管理部门承担, 社会工作的价值没有全面体现出来。

(二) 本土化经验不足

目前, 我国各行政区的社会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 本土化经验不足。虽然在改革开放的40年历程中,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及社会实践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结果。但由于在具体实践过程中, 我国社会工作大量采用了西方的工作方法与指导理论, 导致我国社会工作模式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符, 社会工作模式与社会发展存在差距, 社会工作理论与工作方法没有紧密结合, 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具体的理论指导。作为从西方世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学科, 社会工作发展没有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缺乏本土化经验积累, 没有全面实现本土化蜕变, 社会工作领域中的很多理论和方法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没有找到符合中国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工作模式, 以至于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在养老机构中难以发挥其价值作用。

(三) 社会工作开展过程中资源支撑不足

有效的社会资源支撑是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 缺乏有效的社会资源支撑, 社会工作难以取得有效发展。社会资源支撑不足的问题成为限制我国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在养老机构中开展社会工作需要专业的资源支撑, 这些资源包括生活资料、家庭服务以及机构平台, 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机构实践过程中很难获得有效的资源支撑, 整合这些资源更是无从谈起。因此, 养老机构中的社会工作只停留在基础层面, 比如给予老年人心理支持、给养老机构发展提供建议、反馈老年人服务意见等, 很难在实践过程中取得实际进展。

(四)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匮乏

在养老机构中开展社会工作主要表现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匮乏方面, 首先是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我国近年的社会工作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 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水平及较高素质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但由于养老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养老机构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 很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养老机构中任职, 而目前的养老机构也缺乏面向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具体岗位设置。由此, 养老机构很难吸纳具有专业技能水平的社会工作者。虽然养老机构的专业养护人员对老年人服务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但总体素质偏低, 很难掌握先进的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技巧, 理论素养方面有所缺失。其次是养老机构缺乏完善的社会工作团队支持,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要有督导、中级社工、助理社工的支持, 三者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才能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从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社会工作发展现状来看, 养老机构中的社工人员数量较少, 中级社工、助理社工更是严重匮乏, 基本上没有完善的团队组织形态。再加上缺乏专业机构的监督辅导, 养老机构中的社会工作缺乏有效的规划, 管理部门很难对养老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进行管理评估, 无法有效提升社会工作质量。

(五) 养老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面临选择两难

在社会工作理论研究中, 社会工作者始终代表着老年群体的利益, 社会工作者具有的价值观必须反映老年人的具体需求。而现实情况是, 社会工作者又是养老机构中的一员, 当老年人利益与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社会工作者经常面临选择的两难境地。例如, 在有关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中, 积极倡导老年人自立自强, 不能给予老年人过多的利益保护, 有时社会工作者会引导老年人做一些有益尝试, 尝试进行自我照顾, 时常会引起老年人家属的误会, 认为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照顾不周, 经常会引发冲突和矛盾。这些都是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三、养老机构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对策

(一) 在养老机构中开展嵌入式社会工作服务

“嵌入”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嵌入到养老机构中, 在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过程中, 将自身所学的理论、技能融入到养老服务过程中, 在坚持普遍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一般性的社会关系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改变传统的养老服务制, 帮助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嵌入式社会工作服务是在传统的养老机构服务模式中通过引进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专业技能水平的社会工作者, 引进先进的社会工作服务理念、知识、技能、技巧, 采取与养老机构服务情景适应的嵌入式策略, 不断引导养老机构改变服务方式, 从而创新传统的养老服务体制, 使社会工作者进入到养老机构服务模式内部, 辅助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二) 加强对养老机构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研究

加强对养老机构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研究, 也就是促使社会机构与养老机构有效融合, 实现本土化发展。由于社会工作是由西方国家引进的, 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缺乏相关的经验支持和理论指导。由于西方国家的制度与文化与我国家有较大差异, 完全模仿西方国家的养老服务模式是不可取的。因此应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 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 让其在我国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在推进本土化探索过程中, 要加强高校与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合作。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养老机构建立社会工作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岗位, 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 是极为不容易的。因此, 加强养老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对接, 是推进养老社会服务发展的最有效的策略。一方面能为社会工作专业积极推广宣传, 加强公众对社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另一方面, 社会工作专业实习生在相关养老机构实习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 促进自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高自身养老服务工作能力。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 只有全面深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对接与合作, 才能使更多人了解社会工作专业, 使社会工作在养老机构服务中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

(三) 促进社会工作者向管理者角色转变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趋势来看, 养老产业发展模式由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组成, 这不仅推动了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也促进养老机构社会工作者向管理者角色转变。这种管理者角色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 是一种以社会工作全面参与的服务管理, 由社会工作者全面整合资源, 提高养老机构发展效益。

综上所述, 社会工作全面介入到养老服务中对提高我国养老产业发展质量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不仅能强化养老服务效率, 也能加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探索, 实现社会工作与养老服务的双向、协同发展。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老年人数量快速增多, 我国社会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倾向。如何在社会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成为政府决策层最关心的问题。在养老机构中开展社会工作, 不仅能全面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也能引领我国社会养老产业发展。但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效果并不明显, 存在着社会认可度低、本土化经验不足、社会工作人员缺乏等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现状, 可以通过采取嵌入式服务、加强本土化理论探索以及使得社会工作者向管理者转变等方法, 逐渐推动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关键词:养老机构,社会工作,困境,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永红.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 2019 (01) :163-164.

[2] 牛小溪.老年社会工作与社区养老相融合研究[J].才智, 2018 (34) :24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3篇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营销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 对建立、发展、完善与目标顾客的交换关系的营销方案进行的分析、设计、实施与控制。营销管理是企业规划和实施营销理念、制定市场营销组合, 为满足目标顾客需求和企业利益而创造交换机会的动态、系统的管理过程。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旺盛, 养老服务机构产生的数量不断增长, 养老服务机构面临市场质量要求以外, 还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因此,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营销管理, 善于抓住市场机会, 善于分析用户需求, 优化营销管理模式, 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客户满意度, 也就是说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营销管理, 有助于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截至2017年, 西安市统计局对西安市城区449名55周岁以上老人养老方式的调查报告显示, 有55.8%的人选择家庭养老, 同时社区 (居家) 养老、机构养老的比例分别占到22.7%、18.7%。现代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更多的老年人选择养老服务机构, 但是调研中发现, 不少老人认为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堪忧, 更不用说营销管理。

三、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体系构建路径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精准营销系统, 采用多元化的营销手段与方式, 打造专业的养老服务营销团队等措施来构建营销管理体系。

(一) 建立精准营销系统

养老服务机构营销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 通过大数据分析后, 建立消费者数据库, 精准、细分市场, 进行精准广告与投放传播, 提供个性化的养老产品和服务, 实行“一对一”沟通服务, 构建消费正增值体系,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精准营销系统, 具体见图3-1。

(二) 多元化的营销手段与方式

在新时代, 养老服务机构需要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营销手段与方式, 注重应用交易营销, 以求获得新客户;重视关系营销, 注重客户体验, 注重长远的合作关系, 提升养老客户及其家属的满意度;加强价值营销, 深入挖掘养老服务需求者的用户价值, 注重养老服务机构的品牌价值, 以获取更多的品牌价值;坚持与时俱进, 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营销手段, 建立网络化的营销管理中心,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水平、效能和效益。

(三) 打造专业的养老服务营销团队

任何营销制度与政策, 最终都靠营销团队来完成。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打造专业的养老服务营销团队, 打造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 加强营销管理, 确定工作目标, 分解工作任务, 建立激励机制, 激发营销人员的工作激情, 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销售人员工作有效率、工作有力度, 能够有效地抓住市场机会, 调动客户热情和积极性,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

结论

总而言之, 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加强营销管理体系, 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人员和优质的养老服务项目, 注重用户体验, 构建精准营销系统, 综合应用多类营销手段和方式, 提升养老用户的满意度, 从而为自身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 塑造养老服务行业类的品牌, 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 各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供给, 但是社会对于养老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 但是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较多问题。养老服务机构构建营销管理体系, 有有利于实现质量管理, 实行精准营销,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打造养老服务行业品牌。本文首先阐述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后尝试探索养老服务机构的营销管理体系构建路径。

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市场营销,营销管理,营销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曹英琪.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 2017 (24) :195-196.

[2] 高春兰, 赵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民政, 2018 (6) :48-49

[3] 杨煜东.浅析企业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计划[J].经营管理者, 2012 (5) :146-146.

[4] 李新秀.天津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质量调查研究[D].2017.

[5] 刘舒钰.浅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精准营销[J].中国民商, 2017 (12) :90-90+92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4篇

(一) 临床科室季度检查使用10个表格

1) 季度质量检查医疗组工作流程

2) 1.门诊病历评分表

3) 2.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

4) 3.处方质量评价表

5) 4.医疗质量季度检查“质量管理”评分表

6) 5.医疗质量季度检查“业务学习与科研”评分表

7) 6.医疗质量检查“核心制度执行情况”分评分表

8) 7.医疗质量季度检查“三基”考核评分表

9) 8.医疗质量检查“诊疗质量”评分表

10) 9.护理质量检查评分表

11) 10.院感质量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二) 医技科室季度检查使用8个表格

1) 季度质量检查医技组工作流程

2) 4.医疗质量季度检查“质量管理”评分表

3) 5.医疗质量季度检查“业务学习与科研”评分表

4) 7.医疗质量季度检查“三基”考核评分表

5) 9.护理质量检查评分表

6) 10.院感质量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7) 11.医疗质量季度检查“本专业制度,设备管理与维修”评分表

8) 12.医疗质量季度检查“相关核心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评分表

9) 13.医疗质量季度检查“业务文书质量”评分表

(三) 季度检查评分汇总表

1) 14.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季度检查评分汇总表

(一)

2) 15.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季度检查评分汇总表

(二)

二、 月检查用表

1) 16.门诊质量管理制度工作评分表

2) 17.急诊科质量监控制度工作评分表

3) 18.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评分表

4) 19.麻醉科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评分表

5) 20.放射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工作评分表

6) 21.检验科质量控制制度工作评分表

7) 22.输血科感染控制制度工作评分表

三、 日常抽查用表

1)

23、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质量日常抽查用表

四、 病历专审

(一) 日常检查(每份必查)

1) 24.归档病历评定标准

(二) 月检查

1) 25.出院病历检查结果反馈表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5篇

一、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是关键

妇幼健康服务的职责包括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孕产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从出生到更年期的全过程保健服务。其中孕产保健是连接儿童保健和妇女保健的桥梁,在妇幼机构专科中具有主导性的专科优势。标准化建设需立足强化了区域健康指导的功能,做好辖区信息收集管理,通过月报和季报、年报等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安排,强化高危孕产妇管理、妇幼卫生监测和重大公共卫生统计等工作职能,通过分级检查督导、开展基层技术指导等,将标准化建设落实到责任分工上,从机构分工到人员分工,逐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职责。

在具体方式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要定架构定职能、定责定岗,通过细化专科建设,将妇幼健康服务的四大部职能分散到各个业务条线。同时,需开展专科建设研讨,通过征集专科发展意见、专科建设规划,集思广益,鼓励现有团队夺标打擂,争取专科筹建资格,设定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通过一系列专科建设考核指标,扎实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地生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才梯队建设,提高人才层次水平和凝聚力向心力。开展定期培训会,在培训会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保证组织内部的良性运行。明确组织内部各成员的职责,促进高效运行。

二、补齐软硬件短板,保证妇幼健康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瓶颈问题是环境硬件不足和人才软件缺失,业务用房不足难以满足专科发展要求。技术人员匮乏,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健康需求。面对趋于饱和的健康需求压力和服务承载能力,这些软硬件不足,严重制约了标准化建设进程。技术水平低、待遇低、人才的寻找难度大、留住人才难是一些基层妇幼机构面临的发展短板。

卫技人员不足的问题,关键在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培养难度大,儿科、妇产科技术人才供给有限,成长周期长。短时间内,因为资质、经验的原因,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劳动供给,缓解业务压力,不利于推进标准化专科建设。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可以探索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的储备人才的育才发展之路,开通引才绿色通道,与高校、医学院校、临床基地、规陪基地联手,开展人才定制式的培养模式,在四大部制专科发展上,从复合型人才和专科型人才入手,培养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形成牢固的人才梯队和人力资源基础,再按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为各类人才设计个性化培养方案,使医学人才各有所长、各有所专,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探索新型的绩效考核标准,增强薪酬激励,突破收入限制,通过合理的收入结构,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人才建设引进等基础性工作,保证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在硬件条件上,需要做好规划和增量预测,为专科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资源支持。

三、需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在制度层面做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扫清障碍,对照国家卫健委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将不适应新时期新要求的制度和规范,进行广泛梳理清理,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废止。上升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框架和制度边界,及时补充完善制度规范。依法依规,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聘用、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管理、收入分配制度等,业务上进一步严格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等,制定各项医疗保健规章制度和各学科主要疾病的诊疗及抢救常规。加强规范化管理,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药事委员会、院感委员会等,对医疗质量、医药管理、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和医护质量管理、院内感染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督促与检查,保证医疗行为的规范化和安全性。在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过程中,专科架构的设置与各专业委员的设置是相辅相成的,各专业委员会通过业务指导,强化各专科亚专科按照妇幼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完成妇幼群体保健的职能定位,持续改进妇幼群体保健工作质量。制度规范为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工作依据和具体要求,使标准化始终处于一个正确的发展轨道,通过标准化改造,进而形成全省或区域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协作网络、转诊网络。依托业务纽带,将妇幼健康信息、公共卫生、群体健康等业务工作,进行有效地对接和整合,进而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院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走上更加有序发展的道路。

结束语:

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专科发展的重要命题,做好岗位设计和职责划分是基础,突破场地和人员等瓶颈限制是关键,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是保障,只有将专科亚专科建设摆放在这三个维度中去衡量,才能做好医院整体架构的标准化布局和规范化管控,为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和服务能力建设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摘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功能定位越来越完善,群众对妇幼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不断成熟发展的同时,妇幼保健机构也面临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改革要求。本文旨在探讨妇幼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相关问题,为妇幼健康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进程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余仕荣,胡灿彬.推行“四部制”模式打造妇幼服务品牌[J].中国农村卫生,2017,(09).

[2] 芮婷婷.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现状研究与思考[J].中国妇幼保健,2016,(3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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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养老机构两个《办

法》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社会报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

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

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

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

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

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

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

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

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

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

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

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服务人员配比问题,国外一般都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协议等因素明确规定比例,国内也有个别省份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在最初的立法过程中,参照地方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我们曾经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配比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半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其他老年人的配比。但是后来取消了。主要考虑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养老机构千差万别,从全国层面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问题可以由地

方结合实际情况去解决。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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