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17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项目预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和科技产出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预算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项目预算支出中的有关标准,应按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3、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采用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预算。平衡公式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计=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合计。

4、不可预见费。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调整。

5、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

应当说明原因。预算申报材料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预算编制人签字。预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6、项目预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项目,应当对子项目分别进行经费预算后汇总。

项目预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信息表、经费预算表、预算编制说明材料。

7、对预算编制说明材料的要求。

◆预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写预算说明书。

◆对出资证明的要求:除申请专项经费外,若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承诺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由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提供的经费,应提供承担单位的出资证明文件;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的,应当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配套资金应当由市县科技和其他部门承诺配套的证明;由其他渠道提供的捐助,应提供捐助方的出资证明文件。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落实情况及具体用途等等。

8、对合作承担单位参与完成项目的编制说明。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预算书,并在预算说明文本中详细说明所有项目合作单位及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合作单位名称、承担科研任务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与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项目经费的所有转拨单位,必须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中列示,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合作单位,违反规定转拨经费将会影响项目的财务验收。

二、预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1、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单台(套)20万元的须列入大型仪器共享。

购臵(试制)的单台(套)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时,除需在表中列出设备明细清单外,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购臵(试制)设备与承担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及组合配套后对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影响情况等。同时还需提供三家以上代理商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如项目研究但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80元/人次。

◆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经费来源: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高校专项经费除基本的支出使用外, 还用于学校特定的事务完成。专项经费用于特定的学校项目, 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 即专款专用。目前, 我国各个高校对于经费不足的情况往往只注重继续申报, 而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控制没有好的对策。

2 精细化管理和高校专项经费概述

针对我国高校专项经费现状, 提出精细化管理理念。精细化管理是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一种管理模式, 它要求在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对企业的生产与管理进行优化、细化, 其核心在于注重管理的关键点, 并不断制定科学的标准来规范各高校具体行为, 从而降低成本, 提高高校各项事务的处理效率。

高等学校的专项经费经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下发, 用于高校的特定工作与专项事务, 其中包括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科学技术经费以及实验室费用等, 这些事业来源于国家的自然基金、科技计划、支撑计划、重点实验室与学科建设计划等。

3 目前高校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模式过于粗放

3.1 专项申报不规范

目前, 高校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一些弊端, 而申报不规范是其首要解决的问题。申报专项时没有严格把关, 并且对专项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的论证不够充分, 对学校的实际情况不够了解, 并不能进一步地做出具体规划进行申报。另外, 对于项目的申报没有长远考虑, 并且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采购的某些仪器还会出现闲置的现象。有些高校过于重视资金的申报, 而如何有效使用则欠缺考虑, 并且在申报时会出现夸大项目所用经费的情况, 导致专项经费配置的操作性低, 使用率低, 从而导致专项资金的大量浪费。

3.2 预算编制不科学

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编制时, 大都由高校的学者、专家以及管理人员来判断并决定, 而往往没有相关的财务专业人员进行参与, 从而降低了专项经费申请的专业性与标准性。高校专项经费预算大多采用总额控制与划块管理的形式, 各专项间也是简单的经费分配, 这一过程中易造成经费不够或有剩余, 造成各专项间经费预算任意支配, 其编制的不科学性也会致使各部门间产生矛盾, 影响高校各项事务的进行。

3.3 专项经费管理缺乏约束性

由于高校相关人员对于专项经费预算合理性的忽视, 在进行预算支配中过于随意, 没有按照最初计划的预算来使用, 专项经费管理模式松散, 没有一个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 加上任意改变经费用途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而破坏了预算的严格性与专业性, 对高校专款专用的性质产生了负面影响。另外, 由于专项事务的进行缺乏有力监督, 造成专项资金的闲置与浪费, 有时还会出现突击花费的情况。由于专项资金年终余额的注销手续过于烦琐, 并且不存在监督, 导致常常有项目结束却不注销, 而剩余资金并不及时处理的情况, 完结项目的资金在学校的账户存留较久, 导致其专项账户过多, 从而增大管理的难度。

3.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于专项经费的使用, 大多数高校缺乏整体管理意识, 并且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关财务人员在专项经费的核算方面并没有充当重要的监督角色, 而是进行简单的记账工作。对于内部审计工作, 大多处于报销票据以及资金是否超出预算等简单层面上, 并且对事前的检查与监督工作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同时, 由于审计范围过于狭窄, 加上使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审计结果不足等, 最终导致各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发挥监督的作用。

4 高校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细化方式

4.1 成立专项管理部门

针对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弊端, 各高校应成立专项管理部门, 针对专项的立项申报、执行、结项结转以及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监督。专项管理部门可以相应组织成立财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 对单位申报的专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安排。另外, 专项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库, 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录入, 并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排列, 有利于管理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高校应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严谨性、科学性以及重要性的意识, 专项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时应组织使用单位, 专家以及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编制, 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合理的安排。不断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式与范围, 与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相结合, 按照实际需求进行专项预算。

4.3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高校财务部门应对专项经费实施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 实行项目责任制, 落实到个人, 不断强化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财务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的核算管理, 严格按照预算实际支出实施。同时, 专项管理部门应向各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有详细的了解, 并即时录入信息库, 从而方便相关人员对资金的合理安排与使用。项目完结时, 专项管理部门通过监督相关负责人来对项目创办完整的手续, 监督其对剩余资金的及时清理, 并注销账户, 降低高校由于账户过多而影响各项事务开展的情况。

4.4 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高校的审计部门应不断开展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中包含预算审计、执行审计以及纠偏审计, 专项业务在事务进行前的预算工作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 应不断落实监督工作, 将监督环节放在首位, 对审计时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与调整, 从而实现专项资金的合理化使用。

5 结语

各个高校的专项经费预算管理需要不断精细化, 其与高校各项事务的顺利开展息息相关, 高校要建立健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对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应遵循科学化原则, 不断进行科学化编制, 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水平。

摘要:目前, 财政对于高校的资金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 资金结构也在不断地变化。对高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外, 也对高校专项经费预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 现阶段的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阻碍了各高校的发展,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目前高校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高校专项经费,资金管理,发展

参考文献

[1] 丁丽.加强高校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建议[J].财务与会计, 2015 (12) .

[2] 蒋春凤, 孙彩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探析[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 (1) .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 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 1 —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㈠ 对申报的项目/课题,由专项办根据专项设计方案对项目/课题申请材料(建议书)进行初审。

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课题,专项办分领域交由专业处,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专项办根据修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务会研究,决策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成果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研究任务;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课题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对立项专项中本拟上课题提出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并会同条财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实施方案论证,并将结果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出计划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㈠ 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招投标按《青海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㈡ 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课题,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㈢ 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课题,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 2 — ㈣ 多家单位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对同一项目/课题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二条 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㈠ 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㈡ 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课题的目标一致;

㈢ 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㈣ 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㈤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合同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㈥ 通过项目/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专项办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设计方案建议,参与项目/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课题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㈠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㈡ 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㈢ 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㈣ 与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㈤ 与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企业作为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课题,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 3 —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请渠道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制进行管理。依次由各业务部门、专项办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㈠ 省科技厅(甲方)的责任是:

1、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

2、组织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3、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 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课题;

2、保证项目/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课题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课题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课题,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调整、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行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业务部门,并 — 4 — 报条财处作为下达经费的依据条件,同时报专项办备案。各业务部门根据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完成项目执行信息报表上报专项办。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可在下一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㈠ 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㈡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㈢ 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㈣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㈤ 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㈥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专项办,专项办会同各业务部门报厅务会研究,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各业务部门和专项办,专项办负责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 5 —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验收自评价报告,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报请专项办同意后,会同专项办组织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专项办报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省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㈠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课题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 — 6 — 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终期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在专项中全部课题完成验收后,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价报告报专项办,专项办报请厅务会同意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课题验收三年内,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完成单位有义务协助此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评价。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的自查报告

市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月,原属省垂直管理单位,2009年*月下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现有干部职工**人。

一、专项经费方面

(一)各类专项资金2009年办案补助,2010年中央补助、两网建设经费、专项整治经费、专项补助、政风行风建设经费,2011年专项整治经费、房屋维修、三统一补助、其他补助经费均已拨付到位,资金实施方案已经落实,完成了各项培训、抽验、工作开展等。2010年全局共进行监督检查**次,检查涉药经营、使用单位**家次,查处案件*起,案件总值*万元。协助市药检所完成监督抽验*批次,完成药品快速鉴别检验*批次。2011年举办餐饮、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班7期,对全县*户餐饮从业单位,*家药品经营单位,*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共进行监督检查*人(次),检查涉药经营、使用单位*家(次),查处案件*起,案件总值*万元。完成药品快速鉴别检验*批次。出动执法监督人员*人次,检查餐饮单位*户次,发出监督意见书*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份。无资金截留或挪作它用。核算规范合理,费用归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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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草)

为保证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果,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学院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1、专项经费遵循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财务处为每个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单独建账,在总额控制下,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事项。

2、专项经费遵循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每个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确定经费拨付数额与时间,对于结项方案进行验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

3、专项经费遵循严格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从严控制一般性经费的使用,确保专项经费重点用到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项目中。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费用

2、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小型低值仪器设备;

3、购置项目建设需要的教学软件;

4、项目建设的图书资料费、材料复印费;

5、参加各类项目建设研讨会会务费、差旅费;

6、项目建设教师短期进修培训费;

7、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费、咨询费;

8、项目建设评估验收费;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

1、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表,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

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事项,报销时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系部主任签字,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专项经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四、专项经费的下拨批次

为了更加合理的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学院将采取分批下拨的方法,专项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项目立项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批在项目建设中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情况拨给;第三批经费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专项经费拨给批次比例如下:

经费批次及金额:第一批:3000元

第二批:57000元 第三批:40000元

五、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2、专项经费一般不能用于购买硬件等设备,如确需购买小型设备(低于500元)须提前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意后按学院购买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3、项目需要外出调研、参加会议等,需经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出差费用报销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专项建设负责人所在系部要加强对各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5、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系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的情况,决定是否拨给下一批次的经费。

6、项目建设完成后,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处结算(审计),结算(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六、附则

1、项目建设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没使用完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学院整体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处发〔2007〕75号

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一、项目经费使用程序:

1. 报销人必须先整理好相关票据,将车票等小票据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并填写票据金额及张数,各类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写明事由,票据需项目负责人签名,经指导老师签字后,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盖教务处章,然后到财务处报帐。

2. 购办公用品、购书、购实验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须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的发票(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票面未标明,必须附电脑小票、购物清单或提货单。

3、短交及差旅费:填写乘车人、报销人姓名,报销时间、乘车日期(填起止时间、天数)、事由、乘车起止地点、附件张数;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时间或天数;开会须附会议通知、考察需附申请考察报告及名单。

4. 各种小票粘贴单、差旅费报帐单均可到群共享中下载、打印。 5. 需借款者,将借款单上的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签名,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盖教务处章,然后到财务处借款。 6. 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是财务人员用于记录经费使用情况的帐本,他人不得在经费本上填写;项目结题时需交教务处核对决算。

7、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据予以退回,票据上必须填写购物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时间、盖销售单位公章;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保证票据要素齐全。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文具费、仪器设备租借费、论文打印费;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购置费;心理测量的被试费;市内调研或购买耗材的短交费;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发表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申请费等。

三、凡项目经费购买的资产(如:移动硬盘、录音笔、图书等)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四、创新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超过拨给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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