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

2024-02-28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1篇

细则规定,在2010年在南京市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市民,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在2010年卖掉南京市区唯一住房并再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改善型需求市民,也能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买保障性住房的市民,享受1%的购房补贴。(南京市区是指江南八区及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不包括高淳、溧水)

细则还对这三类人群的定义、证明和申领房补的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细则规定必须是在2010买房的,才有可能申领房补(期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房和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此外,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流程申领房补,过期将作废。

第一类人群: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含买卖契约已鉴证的商品房),购买的必须是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二类人群:改善型购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有住房并重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新旧房屋的交易手续。申领流程: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三类人群:购买保障性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1%

认定原则:经相关部门批准购买的并在本内办理房屋登记或合同鉴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及城镇拆迁产权调换房。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酒店式公寓受政策沉重打击

记者注意到,昨天的购房补贴细则再次把酒店式公寓踢出门外。更关键的是,根据近日南京市规划局颁布的《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等新规,2010年1月1日起,酒店式公寓被剔除出普通住宅的行列,这就使得原本只按普通住宅缴纳契税和营业税的酒店式公寓受到沉重打击。据悉,目前购买酒店式公寓,商业办公性质的要缴3%的契税,没有购房补贴;住宅性质的要缴1%的契税,也没有购房补贴。而且在营业税方面,酒店式公寓不足5年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宅按差额征),就算满5年也要按差额缴营业税(普通住宅免征)。

根据相关部门人士的说法,酒店式公寓因为居住功能不全面,常被用来投资,因此要予以打击。

记者盘点了目前南京市面上的酒店式公寓(见右表),发现数量还不少,尤其是主城区。(来源:龙虎网) 到哪里领

房产局窗口领证

《细则》明确规定,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南京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补贴的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南京市房产局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相关证明是这样开的

《细则》中规定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有“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以及“单身证明”。其中,“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是到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申请人必须填写“自住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或者“改善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明确个人拥有住房情况。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2篇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

甲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补贴方): 身份证号(护照):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护照): 配偶工作单位:

丙方(乙方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丁方(人才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丙方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协议;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属于《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述的高端人才,获得相应人才资格时间为 年 月,自 年 月于温州市区参加工作。

第三条 乙方属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座落于 。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时间为 年 月。

第四条 购房补贴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按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为乙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即 元(大写: ),第2-5年中,每年向乙方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即 元(大写 ),由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协议和在职证明于每年 月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购房补贴。

第六条 甲方因财政等问题无法按时发放购房补贴的,在下一财政发放时,应一次性补发所欠的上购房补贴款(不计利息)。

第七条 对乙方申请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乙方同意以有限产权的方式办理共有产权,该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及房产继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 乙方获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累计工作满10年(乙方如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应同时符合“于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由本

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甲方、丁方(丁方向甲方出具乙方实际服务年限的书面证明)审查核准后,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由于劳动协议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丙方应当自乙方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本协议中止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中止时,乙方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不满10年的,应按实际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关系退还购房补贴。

实际服务年限为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年限。

应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如乙方为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其应服务年限为同时满足“自获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在温州创业、工作满10年”和“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满5年”两个时间条件的最低年限。

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应服务年限*12)]*实际服务月数。

乙方应在本协议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

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在乙方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止后,乙方再次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可再次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核准后,甲、乙、丁方以及乙方的新用人单位应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先补齐乙方已可领取的补贴金额,剩余金额再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发放。中止期不计入实际服

务年限。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由甲方进行管理,丙方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乙方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换算成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金额领取,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丁方自查实之日起,终止发放购房补贴,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二)乙方(或配偶)违反相关规定,在温州市区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

(三)乙方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撤销人才资格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甲方因乙方存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协议的,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丙方。乙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如丙方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应负退还购房补贴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四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送房屋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乙方配偶: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3篇

则》的通知

冀政办[2005]24号【文号】

【颁布单位】河 北省人民政府

2005-9-20 【颁布日期】

2005-9-20 【实施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

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1998年12月15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15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

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1998年12月15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

(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4篇

有意购房者请于20年月日至月日前往市区路号大厦大厅领取《申请购房补贴登记表》。也可直接在下载表格填写后发送到

联系电话:小姐

联系人:小姐

主持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联系人:汪先生

先生先生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邮编: 王先生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5篇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制

注: 1. 请用蓝黑签字笔填写。

2.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①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复印件;

②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 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③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政府购房补贴政策范文第6篇

2012-09-11 17:34

优质小学学位一位难求,各校入读条件不同需细了解

对于一些购房者来说,买房最关注的或许是地段、交通和购物配套,特别是一些暂时还没有孩子的小夫妻,更多考虑的是价格的实惠和上班地点的远近,案例二中的沈小姐就是个典型例子。但事实上,多数家庭在5年内都会有孩子,有了孩子就会面临上学的问题,而在目前教育资源紧张和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能让孩子入读一所好学校还是很难得的。

购买学区房早准备是关键

部分家长认为,想要入读重点小学只要缴纳一定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很多大家看好的省一级、市一级重点小学已经人满为患,例如桂江小学,小学一年级已经增设到12个班,这就使得不少学校没法通过缴纳赞助费的形式入读。因此,如果较为重视孩子读书问题的家长一定要及早未雨绸缪了。

桂城某楼盘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学片区划分和很多因素有关,教育局会根据每年学生的容量来调整每一年的片区划分,而每个楼盘新建时都会由开发商去跟当地政府洽谈对口的中小学。有的品牌开发商实力强,楼盘定位高档,往往该楼盘就可以在头几年被划分到较为优质的学校。

当然也有些楼盘因为地段较偏,周边楼盘配套不多,在开发时就规划要新建小学,这个落实周期可能会比较长。“买品牌楼盘的好处就在这里体现出来了,业主往往可以享受到较好的教育资源。但不管怎么说,由于每一年的变数较大,需要购房者多向开发商和当地居委会多关心咨询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说。

小区学位划分要核实

市民在看房时,销售人员都会介绍说,该楼盘周边有多少间优质学校可以入读,但事实上按每年公立小学片区划分,每个楼盘只有一间对口的小学,个别楼盘可以在两间就近学校内选择。

记者翻看今年的禅城、桂城小学片区划分,发现每一年的小学片区划分都有所不同,不一定是临近某个学校的楼盘就一定能入读该学校,如桂城的南海中心小学是大家都很看好的学校,但该校今年的片区划分只有怡翠花园、 颐景园、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网 论坛)、万科金御华府、怡翠馨园、碧海湾、海逸城市花园、金穗花园、万科金域蓝湾、利海尖东半岛、保利星座、中海万锦东苑等12个楼盘,而就在其附近的御景城市花园和鹿璟村就被划归到了花苑小学。而与南师附小相隔不远的怡翠玫瑰园和怡翠世嘉则被划分到了桂园小学,而就在怡翠玫瑰园马路对面的怡翠宏璟则被划到了绿景小学。

购房入户政策要了解

购房入户与学位片区划分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外籍户口居民,在孩子上学的前一两年一定要了解清楚佛山购房入户政策。

根据了解,佛山现行的购房入户政策是: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这包括第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第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第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另外,佛山又在去年年初降低了佛山人才引入的入户标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都可以优先入户。

据石湾镇街道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片区小学入读优先安排户口和房产一致的孩子,如果有房产但户口尚未进入、或是有户口但尚未购房的,则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安排,每一年教育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调配这部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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