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

2024-03-16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在各种各样的并购模式中,最有价值的是和A股挂钩的并购。中国崛起、资本放量、网络主导,这是我对未来趋势的预测。”中国企业家博士俱乐部副主席、北京云乐智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运成说。

2008年,杨运成在博士论文《中国A股市场借壳上市研究》中首次提出了自己对“借壳上市”这一定义的理解。所谓“借壳上市”,是指借壳方通过并购重组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非上市公司资产注入壳公司的行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借壳上市的三个标准,即非上市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获取控制权,并获得了论文指导老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峰教授的认可。

为撰写该论文,杨运成曾研究或浏览了萨缪尔森《经济学》、明茨伯格《战略历程》、威斯通《接管、重组与公司治理》、何小峰《投资银行学》等与借壳上市相关的近百部著作,对美国的RT0、加拿大的CPC、澳大利亚的后门上市、香港的非常重大交易等相关模式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对当时已经发生的、符合该定义三个条件的153个案例进行了整理,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小组,与近百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深入洽谈。

杨运成介绍,从1993年宝安收购延中至今,A股市场借壳上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概念性炒作到战略性重组,已走完23个年头。若以借壳数量和交易规模、借壳股票价格波动及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监管部门并购重组政策演变为标准,可将借壳上市历程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93-1996)。此阶段以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为标志,仅有两起案例,且皆以失败告终,即珠海恒通借壳上海棱光(600629)、康恩贝借壳淅江凤凰(600656)。在该阶段,证监会在配股政策中对该类公司再融资进行了限制。

(二)炒作阶段(1997-2001)。在该阶段,由于发行方面额度制的限制、并购重组政策的适度宽松、网络科技股的概念追求以及新一轮牛市的到来,前后共有123起借壳上市案例,多以炒作为特征,如北京住总借壳琼民源(000931)、广东飞龙借壳成都联谊(600065)、北大青鸟借壳北京天桥(600657)等。在借壳模式上,此阶段已在协议基础上向资产置换和吸收合并过渡。从战略性重组观察,此阶段的经典案例非金融街借壳重庆华亚(000402)莫属。(三)调整阶段(2002-2005)。为抑制炒作,鼓励实质性重组,证监会于2001年底前后颁布了两份与借壳上市的有关文件,借壳上市随之进入调整阶段。此阶段,共有15起借壳上市案例,如苏宁环球借壳ST吉纸(000718)、华菱集团借壳南方建材(000906)等。在该阶段前后,有较多公司终止上市。

(四)规范发展阶段(2006-2012)。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并购重组的修改,特别是股权分置性改革完成后壳价值的显著提升,市场各方重组热情被再度点燃,规范性的、带有实质性资产注入的借壳上市案例也迅速增多,且以房地产、证券行业为市场热点。据不完全统计,此阶段约有60起案例,较典型的如云南城投借壳红河光明(600239)、海通证券借壳都市股份(600837)等。

(五)创新发展阶段(2013-至今)。在该阶段,尽管宏观经济环境不尽如人意,尽管股市动荡史无前例,尽管监管部门对借壳严加限制(从郭树清的“视同”到肖钢的“等同”和“强制退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依旧层出不穷,如神州信息借壳ST太光(000555)、绿地集团借壳金丰投资(600606)、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002027)等。为畸型“熊牛”增添了一道亮丽风景。

如萨缪尔森所言,供给与需求是经济分析的一大工具。欲知借壳上市的前世今生、精准捕捉壳公司价格的演变轨迹、科学制定借壳上市监管办法,就必须运用供给与需求之基础经济学模型。

在杨运成看来,从需求端而言,借壳上市的主要动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领域(23个重点方向),这些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应的巨大资本需求因受制于核准制发行制度,只能采取迂回上市路径,以应对产业内外部以及国际市场的竞争;

二是并购资产,特别是由金融资本驱动的跨境并购资产(详见资深并购专家王世渝所著《重组中国》),迫切需要借助中国资本市场实现产业整合和价值提升;

三是转型升级中的传统产业,如银行业(共3387家)、保险公司(135家)、信托业(约68家)、证券公司(111家)、公募基金(95家)、金融租赁(26家)、私募基金(约18000家)、地产公司(约80000家),也有巨大的借壳上市需求。

除此之外,即便是已达世界第一的13个过剩产业,包括煤炭(36.6亿吨)、生铁(6.6亿吨)、粗钢(7.2亿吨)、电解铝(1988万吨)、平板玻璃(7.1亿重量箱)、水泥(21.8亿吨)、化肥(6840万吨)、化纤(7939万吨)、工程机械(590亿美元)、家电(1085亿美元)、汽车(1927万辆)、手机(14.6亿部)、电子产品(1875亿美元),也有部分借壳上市需求。

从制度层面而言,毫无疑问是带有浓重管制色彩的股票发行制度,即从1993-1995年的额度管理、1996-2000年的指标管理、2001-2004年的通道制和2005年至今的保荐制,尤其中间还经历了9次令市场各方备受煎熬的IP0暂停。

历任证监会主席一边高喊市场化,一边又必须面对的“新型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在区区20多年间,经历了8次大的牛、熊转换,尤其是去年千股涨停、千股跌停、千股停牌的历史奇观。

在杨运成看来,不成熟市场乃是处于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渐进式改革中的经济体制,而该体制,又受制于既要坚守马列、又要创新求是,既要改革开放、又要继承发展,既要和平崛起、又要安全应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注册制没有很快且真正推行,只要支撑股票发行制度的众多因素不会很快灭失,借壳上市在一定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或可能性。

在对并购投资的监管方面,以《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刑法》为基本监管依据,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老“国九条”)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为基本监管框架,中国证监会一直把市场化、规范化、常态化作为监管导向,试图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创新发展之路。

其中对借壳上市,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支持重组。据牛牛金融研究中心细心梳理,从2008年至今年1季度,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共审核了1010个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中无条件、有条件通过937个,通过率90%;在937个已通过重组事项中,符合借壳上市定义的有154个,占全部通过数的16.44%。

杨运成统计,自中国证券市场设立至今,已有纯借壳案例300个以上,约占上市公司总数10%以上。此丰硕成果,当直接归功于几近完善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驱逐劣币。在支持重组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经营不善、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等上市公司,实行越来越严历的退市制度,包括ST、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强制退市等。近期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被强制退市的*ST博元(600656,原浙江凤凰,上交所第一家异地上市公司)便是明证。若加上早期,即2001年实行退市制度后已退市的78家(含央企整合退市,纯退市的约50家),每年平均退市约3家,退市比例约占整个上市公司的0.1%。与配套融资从2011年25%提升到2015年100%、暂停上市后有恢复上市可能、终止上市后甚至可重新上市等退市政策有关,此类退市公司大多成为资产重组和资本追逐的对象。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2.3  从企业理论看产权市场配置要素资源的高效性

2.3.1 产权市场降低交易费用制度不断创新。近几年来,产权市场在不断完善制度基础上,在发展要素市场、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要素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几乎涉及要素资源的各个领域,各种权利要素进场交易规模不断增加,如排污权和碳交易、技术产权和知识产权、文化和体育产权、水权和林权、矿业权和海洋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保护权、农村产权和公共资源,等等。

笔者在第一个论述中(从交易费用理论看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场所>的合理性)引入了集团下属的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的药品采购权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案例,并通过交易费用理论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为了进一步分析要素进场交易的市场机理,笔者试图通过企业理论对国有企业的采购权(包括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等进入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案例进行分析。近几年来,笔者对黑龙江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国企大宗物资采购进场交易新模式进行了了解,发现这些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化配置降低了采购成本,减少了国有资产隐形流失。福建省的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在政府及国资部门积极支持下,在国有经营权进场交易方面做得较好,特别是在国有经营权及派生的要素租赁权、要素收益权等方面取得实际操作经验,使国有权益要素在市场公开流转中保值增值,同样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2.3.2 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带来的相关问题。国企采购权是权利要素,不是物权类的产权和股权及实物类资产,这是要素区别于产权的重要特征和市场属性。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场交易,但并没有规定国企的权利要素应当进场交易。同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进场交易规定。那么,国企权利要素进场交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是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定还是国有企业为了防止腐败的主动作为?还是交易机构为了增加交易规模的主动作为?以下尝试运用企业理论分析提出的问题。

2.3.3 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的市场机理。通过了解,国企采购权进场交易一般没有政府层面的强制性规定,更多的是产权交易机构为了增加市场交易规模的主动作为。即取得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国企大力支持下,将其内部的采购权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这仅是交易方式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数国企采购生产资料等物品的惯用方法仍是按照《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采购,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引入卖方等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鲜有将采购权进入产权市场进行的案例。所以,必须搞清楚采购权进入产权市场的机理。

依据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观点,市场交易还是企业交易关键是看其交易费用的高低,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情形:(1)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協调成本,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2)当企业交易费用等于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和市场可以相互替代;(3)当企业的交易费用高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时,企业将被市场所替代。按照企业理论,当国有企业内部采购权需要进入产权市场的时候,说明企业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已经高于市场交易的边际交易成本。进一步分析认为,国企采购发生的交易费用高于市场采购费用,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有几个原因起作用:一是国企委托代理制度弊端起作用,代理人发生了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内部人进行暗箱操作获得不当利益,扭曲了采购品的市场真实价格;二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失灵,给代理人侵占国有权益提供了制度漏洞;三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不规范,甚至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以上三个方面简要概括了国企采购费用高于市场采购费用的市场机理。

2.3.4 国有要素进场交易制度的优势逐步显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要素的功能日益彰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要素效率高于企业配置(场外交易)要素效率。市场之所以比企业内部配置效率高,主要原因是市场能够给交易主体提供充分的竞争。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和配置功能;二是市场引进新技术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特别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新智能等新技术被市场充分运用后,有效降低了采购方(买方)和供应方(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三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费用较低。产权市场的交易场所、交易规则、风险防范和有效监管等制度体系,都能够较好地满足国企权益要素进场需要;四是交易费用较低的市场能够给国企要素进场交易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五是国企是国家经济的中坚部分,有进场交易自觉性。竞争性国有企业是以营利存在的,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以公开公平存在的,当出现国企内部采购费用高于市场公开采购费用时,国企应当将内部的采购权放到产权交易机构(市场平台)上进行充分竞争后完成采购活动,最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六是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并减少国有权益流失。综合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理论,显然,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对于国资监管部门来说,通过产权市场监督国有企业代理人,不但能够实现有效监管,而且能够降低监督成本,也能够调动代理人经营受托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并有效降低代理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鉴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行为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有益探索,也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制度创新。从国企采购权的进场交易案例,可以进一步推论,国有企业(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各类自然资源监管机构、国有金融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资产经营租赁权、大宗生产要素采购权、涉诉权、罚没资产、自然资源保护权等,都可以进入产权市场并通过充分竞争取得降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2.3.5 国企要素进场交易应关注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需要科学的计量,以科学准确计量后的交易费用为基准,选择是否进场交易;二是国企改革与市场规范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国企内部改革需要不断深化,要提高市场配置要素的自觉性,逐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三是国企要素进场的制度创新应当减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并及时将国企要素等市场化配置行为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比如,可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增加国企要素进场交易的内容,致使国企及产权市场同时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和保护。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发实施的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实物资产进入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就是国家层面支持鼓励国企产权和要素进场交易的行政规章,可以据此规范国企要素进场交易行为;四是需要更深入研究国企要素进场的市场机理。产权市场应取得国企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助,组织行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力量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科学分析,可以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对国企要素进场交易前后的交易费用进行比较,通过科学计量并积累数据,为今后与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要素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为建立科学经济的市场模型打下基础;五是将国企要素进场交易的制度创新推广到非国企等其他实体经济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吸引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进场交易,为其做好各类服务。

总之,从企业理论分析国有企业要素市场化配置有重要意义,能够发现产权市场制度创新的亮点,也为维护国企要素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政府加强监管等方面提供新方法。

2.4  从制度变迁理论看产权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从诺斯教授的基本论点延伸,不难看出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因是交易费用在起作用。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认为是一种交易费用低的制度对另一种交易费用高的制度的替代;同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一个市场制度的变迁其基本动因也是交易费用低的制度替代了交易费用高的制度。

2006年,笔者依据制度变迁理论并结合产权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等问题曾经有过论述:“产权交易制度变迁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是一个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不可能迅速到位。”历史的事实表明,我国产权市场经历的三个阶段是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低收益制度被更高收益制度替代的过程。但是,这个制度变迁过程不但漫长,而且当前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仍然处于较低层次,不适应产权市场规范和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对于制度变迁有着不同动因,并产生不同“制度偏好”的结果。在第一阶段,主要特点是规范的市场制度尚未建立。自发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先行者建立交易机构的主要动因是逐利,相应的交易制度也是围绕自身经济利益。此时的产权市场,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同属于市场的逐利者,相互争利不可避免,这样的市场制度必然提高了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所以,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很快陷入“有场无市”的窘境。在第二阶段,主要特点是规范产权市场的制度已经在少数省市运行。少数省市政府介入制度市场建设的动因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减少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新的交易制度运行以后,就显示出超越自发的交易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产权交易市场出现运行较好的态势。应当指出,此阶段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变迁的动因虽然从单纯逐利开始转向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但由于只是少数省市实行,应当说,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制度建设初始阶段。在第三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明确了产权和产权交易内涵,提出了建立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大政方针。因此,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都迅速建立和完善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允许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等资本市场的初级业务。毫无疑问,这时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变迁的动因,已上升到将它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层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维持社会稳定,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建立集中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进入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与此同时,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也在不断规范的道路上迅速前行,产权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显现,进场交易的大量国有产权在市场价格的引导下实现了自身价值(引自任胜利《国家级产权交易法规仍需等待》,《上海国资》2006年第5期)。此文发表后的2009年,产权行业期盼已久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施行,结束了产权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文章发表距今已有12年之久,其中的许多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文章对产权市场制度层级变化和对产权市场制度变迁方向都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今天推进产权市场立法进程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清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利和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根本法。其中,第54条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制度作了简单规定,但是,距离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特别是产权市场的制度创新来说远远不够。近年来,产权市场被党中央22号文件赋予国有资本形态转换的历史重任,产权和要素流转服务的水平不断提高,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功能不断凸显,特别是要素资源等市场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产权市场推动实体经济融资规模迅速上升,这些都需要产权行业争取国家支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推进国家尽快建立适应各类性质产权、要素、资本等进入产权市场配置的国家层面的交易法,这也是充分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加快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过程的根本大计。当前,产权行业可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制度差异分析方法,对产权市场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在产权市场制度变迁道路上实现制度创新。

3  从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產权市场发展的建议

经过40年发展的产权市场非常需要深入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通过市场理论指导市场实践,只有如此,才能对产权市场的过去有一个科学总结,才能对产权市场的现在有一个科学评价,才能对产权市场的未来有一个科学展望。

3.1  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今天看来,产权市场的艰难探索过程之所以如此漫长,发展道路之所以如此曲折,除了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等原因以外,产权市场注重发展实践而忽视理论研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建议产权市场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建成一个高水平研究型智库的投入收益可能会大大超过投入低效率交易平台的收益),逐步建设适应产权市场需求的研究机构,培养内部人才和引进外部人才相结合,充实研究队伍,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拿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为国家支持产权市场出台政策提供基本依据,为加快产权市场立法进程提供理论依据。

3.2  加快完善产权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可以作为产权市场顶层设计的基础理论。当前,产权行业应当对产权市场出现的制度创新进行前瞻性研究,对产权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节点,对产权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及时提出具有指导全局的顶层设计,据此指导市场建设和市场实践。

(作者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原总裁)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1 新古典理论中的“制度空缺”

新古典理论的传统偏好一种一般竞争均衡现象的模型。这种模型假定所考察的理论世界中只存在两类人——消费者和生产者。消费者消费商品并提供劳动以便在给定的预算和时间内越熟悉和最大化其效用。他们最大化行为的结果有需求的对应或函数来概括。而生产者被假定为通过将投入转化为产出来最大化利润。他们最大化行为的结果由供给的对应或函数来概括。因此在封闭这个模型时就有一个问题产生, 因为此时我们需要一种协调两类行为人决策的机制。这反应了新古典理论传统的一个不足, 其中仅有的社会或经济制度就是所有行为人在里头根据给定参数孤立行动的竞争性市场。这就是新古典一搬均衡理论的框架中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那就是“制度空缺”。

当我们意识到看似无害的虚拟的拍卖人的存在对新古典模型结果的影响时, 我们就会发现新古典模型运作所必需的假定其实是为使赋予模型的制度结构足以达到其目的——实现一种分散的竞争性均衡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假设。因此, 如果我们以更少限制的方式来封闭这个模型, 那么经济学就能够更为自由地研究更多类型的经济环境——包含非凸性、非连续性赫外部性的经济。于是理论的任务就将是去解释产生于一种特定环境中的制度安排的种类, 或者是指导我们设计出在任何给定的环境中能达到“令人满意的”配置状态的制度。

2“交易分析”工具的尝试及其困境

2.1 新制度经济学的尝试

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的制度分析逐渐成了当代经济学的一种主流意识, 影响并逐渐渗透了新古典主流学派和当代各主要学派的理论思想。纵观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 韦森认为有三个潜流:第一个潜流就是以科斯、诺思、威廉姆森、张五常、巴泽尔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 这一学派的整个理论框架是建立在科斯所提出的“交易费用”这个核心概念基础上的。

针对为什么在新古典框架中有“制度空缺”现象, 诺思的解释是:因为在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中假定了市场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为零, 并假定市场体系在一个非常理想的环境中运作的, 作为现实市场运行约束的惯例和制度在理论上就变得可有可无了。科斯关于“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理论的提出, 在某种程度上使主流经济学家从一般均衡的数理推理迷梦中惊醒, 改变了人们对现实经济世界的看法, 使当代理论经济学更进一步接近反映社会现实。但是在到底什么是交易费用以及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等问题上, 他们还不能有清楚的界定, 因此很多学者认为, “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 因此“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分析就是缺乏基础的“形而上”的理论。

2.2 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的尝试

20世纪60年代之后经济学家们围绕交易费用概念和科斯定理的广泛讨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崛起, 自然不能不引起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广泛注意和自我反思。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阿罗等一批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对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费用可能的位置进行研究。他们致力于在“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均衡中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概念, 从而形成了韦森把他们命名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的交易费用分析”。这一流派的理论探讨所要致力的方向就是考察在惯序经济一种引入“货币”这个变量后“交易费用”对“一般均衡”的影响。他们力图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容下“交易费用”, 并把“科斯世界”和“新古典世界”融合起来, 通过顶尖的数理模型技术分析和建模技术来创造一个能映照真实世界的失真较少或扭曲较小的理论镜像。

3 面向经济学的一种新制度分析方法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运用博弈论来进行制度分析的方法逐渐发展。把经济过程比作为一个博弈的思想, 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年代, 他认为“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中, 每一个体都有他自己运动的规律, 这与立法机关给他们强加设定的规则完全不一样。”把经济过程比作为一个博弈, 经济学家其实就是把一种制度当做成类似于博弈局中的一个参与人、博弈规则或是一个博弈结果。

3.1 非静态团队问题

静态的团队问题所考虑的是被称为团队成员的一组n个行为人, 他们共同以团队的结果为目标。换言之, 他们的问题是协调他们的决策或行动以最大化团队的目标函数。但是, 若他们的偏好有差异, 那么这样的团队就不是一个静态的团队, 而这一问题将不再是团队问题, 而是根据沟通与承诺的成本高低转变成一个n人的合作或非合作博弈问题。这个问题由于队成员所在世界中的不确定性而显得复杂, 队成员也因此不知道所存在的自然状态x是哪一种。

按照新古典理论的传统, 面对这种问题需要一种协调行为人决策的机制。新古典理论家们将其求助于一个扭转局势的人。在他们的典型一般竞争均衡模型中, 他们想象有一个虚拟的拍卖人来向供求双方报价并计算这些价格下将出现的需求与供给量。但不用说这样的假设是实际不存在的, 更确切地说, 这种假设是有以下两点的明显不足。

(1) 它使模型丧失了所有行为的或策略的复杂性及其益处。新古典理论家通常局限在固定的价格参数下计算最优的行动。他们忽视了行为人的内在理性, 而把行为人限制成象自动化的机器那样对拍卖人做出响应。这就是被摩根斯坦称作“瓦尔拉斯—帕累托情节”——没有企业的组织或联盟形成, 没有作弊或撒谎, 没有威胁, 只有诚实根据参数来行动——并且已经受到博弈论专家的强烈批评。

(2) 这种封闭式的新古典模型剥夺了模型中所有制度的多样性。假设一个虚拟拍卖人的存在实际上是在做一个极端的假设:经济中惟一存在的制度是竞争性的市场, 并且经济中所有的信息必须由这些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来传递。“在这样的经济中没有货币、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体系、没有产权制度——简而言之, 没有社会创造出来的通过提供竞争性价格中没有的信息来帮助协调经济与社会活动的许多社会制度”。

3.2 非市场的制度

如果说新古典理论只是存在于“实证的”经济学中, 那么其实被摆错位置的制度所造成的损害还是有可能被有意义地加以控制的。把这样的理论作为规范经济学的基础时就必须不得不加以小心地反思了。福利经济学所宣称的两个基本定理, 即每个竞争性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 以及只要通过适当的收入再分配, 每个帕累托最优结果都能够由一个竞争性均衡来实现。按照福利经济学的理解, 实现福利最大化惟一需要的制度就是新古典理论中假定的竞争性市场。其实这是在为新古典模型封闭方式的一种辩护。

典型的非市场制度是科层制。对于何时选择用其他非市场的制度来补充或代替市场制度会更加有效率这样的问题, 威廉姆森在《市场与科层制》中对这个问题有比较详尽的论述。他主要考察了垂直一体化问题, 并且询问何时一个给定的企业将发现依赖市场供应较为有利, 何时又将是通过收购原料供应商实现垂直一体化较为有利。借助垂直一体化, 企业通过将市场吸收到内部而取代之, 从而将原先的市场交易转变成企业内部的交易。因此对于威廉姆森而言, 市场通过垂直一体化被纳入企业并消失。阿罗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集中关注何时进行垂直一体化在信息上最有效率。

3.3 知足决策和有限理性

新古典理论传统的两个基本假定就是:完全理性与完美信息。“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中就是假定“市场是由一个非原子型行为者的闭联集合所组成的”, 市场行为者是“理性超人”并具有“完美信息”。鲁宾斯坦的讨价还价博弈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之上, 虽然鲁宾斯坦在其讨价还价中引入了时间贴现因子, 但这个时间贴现变量还只是讨价还价人心理中的一次估价, 还没有在讨价还价博弈过程中真正实现出来。现代决策论主要是由西蒙介绍到经济学研究来的。正如西蒙近来所指出的, 这种介绍的速度缓慢并且时不时地受到来自于新古典学派的抵制。

因此盖尔认为, 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人们的知识和信息是不完备的, 因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而且往往人的非理性有时还会是感情的冲动,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市场行为者的不具同样性。当我们离开个人领域来看重复性地面对同样问题的个人的集合时, 我们可以问这些行为人是会共同地寻求可能的最优规则, 还是隐含地为他们建立一项规则, 这种隐含建立的规则尽管并不导致全局性的最优结果, 但至少会好于没有规范时的结果。

摘要:经济学一直都处在理论和现实的矛盾中。新古典理论传统的一般均衡模型由于对制度细节的忽视而出现“制度空缺”, 从而把现实世界给抽象化了。新制度经济学和古典经济理论中的主流经济学家尝试借助引入“交易成本”的工具性分析, 但由于对“交易成本”的把握和界定不明确以及对一般均衡和交易费用两者存在的解释的无力而无法进行深入的说明。博弈论的制度分析向量通过引入动态制度、多样性制度和有限理性经济行为人, 把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更好地向现实世界拉近, 开辟了一种分析制度的新经济学方法。

关键词:制度空缺,博弈论,非市场制度,有限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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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小民, 姚开建.西方经济学名著导读[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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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 斯密德[著], 刘璨, 吴水荣[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从具有代表性的“吴英案”到温州老板的跑路潮。过去的一年中,民间借贷这个字眼似乎从未离开过我们的视野,而且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一面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 另一面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利贷、非法集资案件。民间借贷是天使还是魔鬼, 是什么让民间借贷成为市场的监管病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我国监管机关意图通过严格的金融管制模式对民间借贷进行打压,以抑制其负面效应,维护金融安全。但是事与愿违,民间借贷并未一禁而止, 反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即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相对滞后的金融服务体系间的盾。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 但金融机构的表现不能让市场满意,一面是大型银行的以实力与信用度说话的“势利眼”;一面是中小型企业的“嗷嗷待哺”,而正是这一切孕育了民间借贷,同时也体现了其正面价值。然而,民间借贷曾经产生的系统性危机仍然让监管部门心有余悸。正是这一危机感, 使笔者认为需要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 从而采用真确的方法分析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体制, 使民间借贷这项被埋没的体制得以“阳光化”。

2背景研究和研究方法

2.1 研究方法

2.1.1 法律的经济分析法

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现代学科研究中的作用越发显著。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立法,本身就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所以在研究民间借贷的生成机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效益等问题时也将经济分析特别是法经济分析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 通过成本—收益的判断与权衡, 为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合理的解释。

2.2.2 历史分析法

不管是对法学还是经济学, 关注和研究其规则背后特定社会因素, 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因素。如若我们不好好的去分析历史, 不带着一个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研究除银行外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人的法律问题,那么我们的研究室无助于对其功能和制度的整体研究, 正如陈志武教授的《金融的逻辑》, 这是一本以一个独到的视野———从中国历史学的角度去分析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从而得以用新的研究眼光洞察其发展前景,并从中进行领悟的书。

3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要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首先需要了解民间借贷及其延伸,在一篇研究中,我们需要先搞清其法律定义再去确定主体关系,这才有助于我们运用正确的方法分析法律关系。

3.1 民间借贷的概念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存在着不同的概念, 以下列举了不同学者对于民间借贷的理解。

①民间借贷是指, 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之中,贷款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②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经官方批准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农户之间、个私企业、乡镇企业等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与中小企业之间发生的以偿还为前提的借贷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

③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 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④民间借贷亦称民间信用, 是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而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应是未经官方批准的,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并以偿还———还本付息为前提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3.2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3.2.1 民间借贷规模扩展迅速

民间借贷, 从本质上来说是现有金融体系不能提供充裕的民间资金和民间市场对资金强烈需求之间相互矛盾的产物。在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社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时, 民间资金便乘隙而入, 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随着时间流逝,民间资本在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发展后,其资本变得更加充足和富余,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8164亿。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的规模继续扩张。以温州为例,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发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的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为1100亿元。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一季度末温州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比例为56:28:16,民间借贷占比例较去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

由这些数据, 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民间借贷的规模是逐年递增的,而在如此高增长的情况下,国家不加以控制的话, 则会出现泛滥成灾的现象,犹如河水可以养育一方,另一面也可以变成饥荒猛兽,侵蚀人民的财产。所以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尽快的推出管理办法条例,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制、约束民间借贷, 这样它才能安全有效的促进经济增长。

3.2.2 借贷主体的多样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 也是供求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一种融资活动, 正是他们之间的这种借贷活动构成了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趋向于多样化。从需求主体来看,最早的民间借贷交易多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加快,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往往倾向于那些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国有企业,而不愿意向实力弱小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由于没有所需的运营资金,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民间借贷的出现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难题, 中小企业可以从民间借贷融入资金,这样就解决了其融资难的问题。从供求主体来看,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对民间借贷的需求迅速提高, 很多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便进入到民间借贷市场, 充当起了放贷的主体。他们通过将自己所拥有的闲散资金放贷出去,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息收入。民间借贷开始转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专业机构来进行操作。

3.2.3 利率逐步上升

根据温州以前检测的数据,2003年至2010年民间借贷的综合利率仅在13%~17%之间。2010年后,尤其是2011年,在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等因素的带动下, 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逐步上升态势, 年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 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的民间借贷利率情况也不尽相同。

3.3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熟悉的亲戚、朋友以及同事之间, 出于亲情、信任或者碍于情面等原因,双方在借贷时往往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大多数并没有借条。即使写有借条,其上面也仅仅注明借款的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的日期,并没有标明借款期限、借款的用途和利率等关键性因素,因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情况下, 一旦因借款人无法还款而导致出现信用风险时,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况且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彼此都熟悉,一旦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很容易造成亲戚朋友之间的反目成仇,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法律的经济分析

笔者认为, 对于民间借贷我们不能只用一种方法来进行研究,我们应该将两个交叉学科的理论相互结合,互相弥补缺陷, 从而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

法经济学常用的分析方法为成本收益法“成本收益法指资源的配置效率是资源耗费与所带来的全部效用的比较”里根总 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对于那些成本过高而收益不显著的新制定法律,要么废除,要么等到条件成熟时再予实施“成本收益分析也可用于民间借贷中”。

假设:(1) 借款人可以从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两途径获得贷款;(2)借款人使用借款(生产、生活)收益固定“用于生活方面的借款(住房、医疗、教育等)其收益并不因资金的来源不同而发生差异;而用于生产方面的借款,该项投入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也不因资金来源不同而发生差异,因此借款人使用借款收益固定,借款收益用u表示”;(3)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借款的利息成本, 用i表示; 二是为获得借款而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寻求借款信息的时间、借款谈判成本、合约签订成本等内容,为获得借款而付出的其他成本用c表示“借款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方式的选择上主要比较的是成本,也就是 (i+c),在分析中使用下脚标”表示民间借贷的成本 ,使用下脚标f表示金融机构借款成本“用于生活方面的借贷比较常见的用途有以下几种情况:购买商品(住房、汽车、电器、其他商品)、医疗、教育(学费、生活费)等”有的生活方面借款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购房、学费),但是有一定的制度限制,如购房的首付比例、助学贷款资格等;有的生活方面借款在金融机构无法获得,如医疗、教育中的生活费等。对于第二种情况,可以认为从金融机构为获得借款而付出的其他成本无穷大, 即, 在前文的分析中提出,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贷主要依赖于地缘! 血缘关系建立的, 私人借贷的主体主要是亲属或朋友关系, 这种方式的借贷非常简单,借贷双方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即可获得借款信息,许多私人借贷连借款凭证(借条)都不用签署,这种私人借贷的其他成本极低,可以忽略,即只。同时私人借贷中有一部分是一种援助性, 亲友间借贷并不支付利息,只要还本即可,此时。此外,用于生产方一面借贷中的农业借款(购买农用物资,包括小型农用机具)借贷方式和生活方面的借贷相类似,不做具体分析“用于生产方面 (非农)的借贷,也存在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前文分析的二元结构和金融抑制等原因造成的,此时, 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手续相对复杂,要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 各环节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文件并要配合信贷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等,花费成本较大,个别信贷人员还会提出回扣要求等”而民间借贷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办理环节少,可以认为。

从成本收益比较的角度看,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从填补金融结构信贷资金空白,满足借款人需求的角度来说是必要的;当民间借贷成本小于金融机构借贷时,民间借贷存在是必然的。

5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5.1 现行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为了迎合现实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但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特点, 其创制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虽然民间借贷发展日益迅速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其长期以来却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至今为止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明确的规范它。部分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法条也仅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言的, 并没有针对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出台一部法律,来明确的规定其资金规模、对象范围、融资比例等内容。即使最高院曾于1999年出台一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但由于年份已久,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具体情况。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在如何区分非法集资、高利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很难具体把握,经常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违法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弄混。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由于民间借贷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原来的规定变得捉襟见肘。为了适应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机关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这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5.2 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可能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年我国《刑法》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状是空白罪状;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正是这些冲突造成许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民间借贷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 民间借贷活动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法律后果相比正常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法律后果严重得多, 有可能遭取缔,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

5.3 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缺位

首先,监管主体并不明确。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 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的内容自然也是空白的。监管主体缺位必然会对民间借贷未来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留下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局等基于各自的职能多少也会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的监管,但这种监管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很容易造成一种无人监管或者争相监管的状态,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其次,监管措施过于单一。如上文所述,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局等会基于各自的职能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但发现问题后采取的监管措施却过于单一, 无外乎是一经发现即采取清理整顿和行政取缔等措施,这些措施只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并不能产生一种警戒作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民间借贷, 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 以事前预防为重点,要明确事后的惩罚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

6 民间借贷制度完善的途径

6.1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的模式

完善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法律上讲,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指金融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无法可依, 所以出现了歧视民间借贷,限制其进入信贷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情况。因此,法律应当尽快构建民间借贷机构准入制度, 完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歧视,为其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 同时也实现对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的事前法律监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民间借贷机构市场。

(l)民间借贷机构准入 ,在民间借贷机构设立之前 ,建立一套对民间借贷机构股东合格性审查制度, 对拟设立民间借贷机构或入股股东的情况予以审查, 防止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造成危害的企业或个人进入民间借贷机构中。

(2)资本准入 ,为了维护民间借贷机构的独立性 ,防止地方政府不恰当的干预,真正构建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应审查民间借贷机构注册资金是否全部来源于所在地的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3)业务准入 ,民间借贷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居民和农户,民间借贷机构设立初期的信用级别较低,规模较小, 在审查业务准入时可根据其资本状况、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实行分级管理牌照制度。

(4)人员准入,审查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具有金融从业人员资格, 确保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金融市场实践经验。

6.2 建立交易活动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模式

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自身优势, 同时也存在不同于正规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1)资金需求者风险承受能力差。主要是中小企业与农户,对他们进行信用风险评估难度也大。 (2)民间借贷融资行为风险集中。资金供需双方大多具有地缘、血缘的关系,经营范围一般集中于特定地区,风险集中程度高。 (3)关联交易多,风险大。相比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机构存在较多的关系型融资。 (4)信贷决策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 (5) 金融产品少, 民间借贷机构难以通过其他产品分散金融风险。鉴于民间借贷融资活动的风险特征,我们拟建立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模式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何谓合规性监管?即民间借贷监管部门依法对民间借贷机构是否达到国家对其规定的各项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行为,如: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账户管理的规定、最低融资比例的规定等。同时,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也实施风险监管, 通过对民间借贷机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盈利状况的检查及时了解民间借贷机构的风险状况。值得强调的是,在建立交易活动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模式过程中, 应更加注重风险监管, 以风险为本与合规监管要求相结合实现监管方式转变。

6.3 构建民间借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为了发挥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 我国在构建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的市场退出机制,以避免其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大部分为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份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改进了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也只是解决破产程序上的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特殊性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然缺失。除此之外,我国还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对存款的保障机制。基于民间借贷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欠缺, 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民间借贷市场的退出机制, 完善立法。

(1)确立破产制度。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基础上,以特别法的形式,针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如建立民间借贷破产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对问题金融机构及早隔离;建立并购、撤销、破产的退市模式,并对其适用的原因和条件加以规定。

(2)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民间借贷一般规模较小,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所以, 为了更好地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我们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基础,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最好的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另一方面,一旦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则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明确民间借贷市场退出主导机构,避免权责不清。金融机构破产可归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法院主导, 统一适用破产法;第二种是监管机关主导,适用金融机构的特别法,法院只对债权确认等程序中的个案纠纷保留有限的司法审查权。

7立法体系的完善

由于我国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主要立法制度与监管依据均存在法律位阶过低的问题, 低位阶的法律效力造成监管主体设立审批权合法性不足、监管权与处罚权分离、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矛盾等缺陷。也使得监管规则无法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与 保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对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立法体系加以完善, 将主要监管规则的法律位阶从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考虑到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制定《典当行管理条例》,为保持相应的协调性,本文也将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立法位阶定位于行政法规层面。

7.1 分别立法模式

分别对典当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立法。在立法选择上通过分别制定《典当行管理条例》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的形式提升目前《典当管理办法》与《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并对基本制度,监管体系与措施等问题加以明确。分别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较容易与现行立法及监管体系取得协调,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法律体系的整体变动较小。但缺点在于,忽视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间的共性因素,同一市场中存在两套规则,增加了民间资本进入贷款市场的选择难度。而且,目前我国典当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功能异化的问题非常明显, 民间资本进入两类行业的意图并不是传统的典当与小额信贷业务, 而是瞄准的两类机构“贷款人”的身份。所以两类机构在发展中与传统业务均发生较大差异,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理念对两类机构立法的话,可能产生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的冲突。以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其中二十八条规定, 财产权利典当余额与不动产典当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80%,也就是说要求典当公司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的比例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得典当公司更具有传统典当业“以物质钱”的特征。然而从实践情 况来看,动产质押在典当公司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而且许多是汽车、生产设备、仓货等特殊动产,无论在质权的设定还是在留卖问题上都与普通动产有很大区别, 这就使得立法者的意图与业务实践产生不协调之处。从行业实践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典当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领域、盈利模式上具有一致性,而两套不同的规则却使得二者的权能产生差异, 民间资本进入信贷市场时则需要在不同的规则中进行比较与博弈, 以选择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类机构进行投资。而如果两类机构的规则制定中产生明显的权利分配失衡的话,就会产生导向的倾斜,一类机构将被追捧,另一类将被冷落。所以,即使在分别立法的情况下,除考虑二者的竞争差异性之外也要考虑立法间的协调性。

7.2 统一立法模式

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的形式统一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 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放贷人”主体制度。像人民银行2008年起草的《放贷人条例》文件提出的“放贷人”,就是通过创设贷款主体,更大限度的吸收民间资本的一种金融突破。

如果以制定《放贷人条例》的形式进行立法,就必须考虑与现有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放贷人条例》 需要具有更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及更加灵活的业务经营规则,从而对现有的典当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吸收。投资人可以选择放弃典当或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转变为“放贷人”,以增加业务的灵活性、降低经营成本。而“放贷人”从典当与小额贷款行业独立之后, 剩余的典当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也将更具有其行业特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将更加扎根于农村地区,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典当公司也将回归传统业务,动产典当的比例将增加。像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的信贷市场中均同时存在着独立的“放贷人”、典当行、小额信贷机构,三类主体各司其职,体现着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差异。因此,统一制定《放贷人条例》的立法模式,要求“放贷人”制度能够对现有的异化形态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吸收,吸收后的典当与小额贷款行业的运营制度也需要进行调整,回归其传统业务。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使得各类主体的业务属性更加清晰, 避免同一市场中存在不同规则的问题,但缺点是需要对目前的法律体系、市场主体进行大规模的重建, 既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又需要对原有规范进行大面积改造,立法成本较高、难度较大。

比较两种立法模式,虽然第二种统一立法的模式更为完善, 且与国际先进的立法体例相一致, 但该种模式要求非常完备的立法技术及较大规模的市场重建, 从我国金融立法的实践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较差。纵观我国金融创新的立法历史,受制于金融市场发展较晚,金融立法能力限制等因素,我国金融创新中鲜有大规模的改造、改革过程,而是通过局部的、渐进的、实验性的方式允许新的市场主体发展起来,逐步推进。所以,一定时期内, 突破式的构建“放贷人”制度的可能性不大,立法条件与配套制度也尚未具备。在这种意义上,发展现有的市场主体———典当与小额贷款公司, 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更具有实践意义及可操作性,所以采用分别立法模式更切实际。

摘要:随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开始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国监管机关长期以来对其进行打压,但是民间借贷仍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对于民间高度发达的民间借贷与其一味的禁止,不妨适度地发展民间借贷,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改善其自身机制的不足,将民间借贷引入良性循环。本文通过法律的经济分析法与历史分析法,得出民间借贷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收益的优点,但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与法律风险。针对民间借贷的以上优缺点,本文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给出如下建议: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完善立法体系。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向前迈进的步伐, 农村金融在新农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的成分, 成为了促进农业增产、农村脱贫、农民增收的强大的动力。国家不断提高对农业、农村、农民 (又称“三农”) 的重视, 农村经济进入了新时代的新阶段。然而, 在我国农村地区合法化的金融机构是具有国家战略性、以供给为主, 供给与需求的天平偏离了“三农”发展的真实需求。当今, 农村金融的运行效率低下, 供需结构失衡, 创新难度大, 使得其发展一直无法跟上现代金融发展的平均水平。党和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力度, 为了彻底改善农村金融的落后局面,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2018年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十五年发布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 文件明确提出要开拓投融资渠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道路。在法经济学视域下探讨农村金融供需不平衡问题, 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是希望国家通过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制度, 依法采取金融手段对农村金融供需失灵进行引导和调节, 使农村金融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支点。

二、农村金融概念界定

农村金融依附于农村经济产生, 它存在与发展重点作用是要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一切与“三农”货币、资金等运作相关的活动均可称之为农村金融, 而农村金融发展涉及到农村资金、社会信用运作发展的繁荣程度, 主要表现在以农村、农业、农民为主体的融资模式的创新、效率的提升、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的繁荣程度。

三、农村金融机构供需分析

(一) 农村金融机构供求分析

市场一般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 农村金融供给主要有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企业和民间金融。20世纪80年代农业银行开始商业化改革, 明确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目标。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运行, 进行股份制改革, 不断撤离农村, 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强化, 信用社的业务逐步转向非农化, 作为传统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创新动力不足, 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邮政储蓄每年从农村抽离数千亿的资金支持城市发展, 农村金融的缺口越来越大, 农村存储易、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 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

(二) 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从农村对金融市场需求的角度分析, 农村中小企业经营者、农户对农民金融有着很强的制度渴望。针对农村现实需求, 从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拆借、地下钱庄等非正规甚至是非法金融组织的方兴未艾中可以得知。但因无法获得正规金融业务范围的许可证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但实际上他们的存在助力农村经济的发展。他们试图探索一套更贴近自我实践经验的金融准则。正如经济学家诺思所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 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个人或组织认为承担某些变迁是有利益产生的促成交易的产生。因此,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 构建可复制性的以农户需求为导向的普惠的新时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四、农村金融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阻力大

农村金融处于整个金融体系的最底层, 有其自身的弱点, 如运行成本较高、产权制度模式无法高效地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 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断下降, 国家主导模式求稳不求新的态势严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银行统一实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农村金融机构无政策倾斜则呈现失衡状态。金融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 欠发达区域却迟迟未见改革实效。

(二) 农村金融发展相应法律缺位

随着金融业市场不断的发展, 相应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相应的革新。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传统金融制度的产物, 新时期基本法律层面立法的滞后和空白反映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的供给严重不足。2010年, 国务院颁布相关文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 如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鼓励民间资本注入金融机构。但至今为止, 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准则、主体信息保护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三) 金融监管制度缺乏创新

金融监管属于政府行为的一种, 提供监管制度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比例, 低成本高收益亦符合科斯定理。如果监管制度与现实的需求不能完全相匹配, 则同样会增加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交易、支出成本。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在长期不断探索中建立的, 监管更着重风险防范, 对象多是城市大规模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分布零散、规模大小不同, 监管的难度大、成本高,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 小额信贷、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向农村渗透, 传统监管体系难适应新的金融模式, 监管单位直接将原有监管制度一成不变地套用到创新型金融机构, 不仅无法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相反会阻碍其改革创新的进程。

五、法经济学视域下优化农村金融的建议

(一) 放宽政策环境

改善现行民间金融的营业模式, 放宽新型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 增加供给是复活金融市场的可行之道。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应该立足农村, 多样化增设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农村信用社及农商银行也要进行金融创新, 减少其垄断色彩, 真正实现其在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而非在数量上一家独大。利用倾斜性政策保障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民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 同时降低正规金融的贷款限制性规定。推行普惠金融服务, 政府牵头引导多元化金融扶贫, 鼓励如阿里小贷、财付通等信贷机构助农富农。

(二) 制定与农村金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

农村金融法律供给短缺, 至今尚未有全国人大层面的立法, 地方立法多根据当地特色制定的法律文件, 无法在在全国范围的农村推广。目前,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是相对滞后的, 就全国人大层次的制定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数部, 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等新兴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的现有立法更为稀缺, 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是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的保障。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应满足其市场的需求, 同时服务于农村的金融市场。

(三) 发展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供给机制

发挥农业保险助农扶贫的功能, 对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有益的险种, 可以考虑财政提供奖励资金, 支持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金融机构可以拓展不同的模式, 借助“三权分置”、信用评估体系和政府合作等模式, 完善农户、乡镇企业担保方式, 联合推出农信贷、农旅贷等符合农村现状的金融服务。

引导村民使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便捷的科技金融服务, 实现多渠道、无纸化的快捷金融服务, 以点带面努力实现区域内乡镇全覆盖, 为农村金融生态发展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结语

农村金融的存在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 其良好稳健的发展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民脱贫增收。但农村金融市场非正式运行导致民间金融存在风险, 特别是农村金融规范性文件位阶低、制度与法律供需失衡。

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使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满足社会各层次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只有击破固有的枷锁束缚, 才能真正创建现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制度。新时代的农村金融制度应以运行实效为目标, 在权衡制度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 逐步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变革, 提升其运作效能, 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创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摘要:农村金融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因运非正规化运行及自身的弱点, 导致我国农村金融风险频发。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主要受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阻力大、金融立法滞后及现存法规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匹配、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影响。通过放宽农村金融发展的环境、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多渠道盘活优化农村金融。

关键词:农村金融,法经济学,供需,制度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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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煜宇.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法经济学分析[J].现代法学, 2014 (9) .

[4] 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15-21.

经济发展制度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在经济法的促使之下, 国家调节可以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实现在调节, 换句话说, 经济法通过资源利益分配, 可实施的一种再分配方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 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必须得到保障性处理, 在此过程中, 经济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发展过程中, 人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全面认知, 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我国入手分配关系的有效发展。

2 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法律本身的作用便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 由于法律的不同, 各自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调节方式也存在不同。站在这个角度来说, 法律本身与利益资源分配关系存在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国家发展过程中, 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 主要涉及的分配关系如下:第一, 普通民众与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第二, 民众个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三, 权力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上述关系中可以看出, 对经济领域资源分配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法律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其中, 民商法主要与市场调节需求相适应, 为市场调节提供法律保障, 属于社会利益资源初级分配范畴。因此, 在经济领域利益资源再分配过程中, 经济法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另外, 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 各方面的经济价值受到了供求关系的支配, 这也是市场调节存在的根本意义。受市场调节需求的影响, 生产力和生产个体之间存在着利益流动情况, 这也可以将效率、公平等因素突显出来。因此, 初次分配同样具备较高的合理性。

由于经济法对利益资源具备再分配能力, 可以对初次分配的局限性进行克服, 从而对个体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将社会本位的分配精神突显出来。该项工作的价值取向意义如下:既可以对个体中的正当效率进行维护, 还可以避免社会公众、总体等机构的效益损害, 最终实现高层次社会正义的有效保持。

3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输入分配经济法律制度

首先, 对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整体来看,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是避免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但在制度缺失情况下, 财政转移支付效果很难被突显出来。因此, 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十分重要。除此之外, 由于我国在医疗、教育等公共财政中的投入存在不足, 需要通过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将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突显出来。各地区政府还可以通过对财政投入力度的提升, 避免相应支出的增加。其次, 对劳动者地位平等制度进行完善。例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规定, 对劳动者条款进行了有效保护, 但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同种用工、不同薪酬现象依然存在。另外, 在同一单位之中, 正式职工与合同工的薪资待遇差距很大,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治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为了实现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有效改革, 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薪资制度,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3.2 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 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税收是收入分配调节及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在此过程中, 我国应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 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有效修改, 这对于社会公平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其次, 对收入分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 对垄断行业进行限制, 避免不合理收入现象的出现。另外, 该项问题在很早之前就被政府纳入到规划目标之中, 但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便是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程度的缺失。因此,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相关部门应该对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建设, 从而各项责任的划分进行明确。例如, 针对工资分配制度及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 不仅要以各地区发展情况为标准, 还要对职工生活进行全面了解, 从而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3 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完善

首先, 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截止到目前,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 无法对收入分配情况进行全面调节, 更不利于社会公平的有效维护。因此, 我国应该对农村、城市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完善, 做到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实施, 为资金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其次, 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我国的职业福利分化情况显得十分严重, 这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现象。例如, 一些特权部门利用职务便利, 可以获取到更多的隐性收入。因此, 福利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尤其是在社会福利的发放上, 应该将公平分配原则体现出来。

4 结语

综上所述, 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 相关部门应该对部分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对经济法的科学论证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进而实现经济分配制度的有效改革。另外, 我国还可以通过宣传工作的加强, 让各界全体及普通民众对经济法内容进行全面了解, 掌握经济法中的内容和真谛, 并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应用, 将再分配功能体现出来。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经济规范的根本法律, 可以首先对国家整体再分配功能的有效条件, 帮助社会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 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总结, 并从建立完善的输入分配经济法律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完善三方面, 论述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 董成惠.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法治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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