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

2023-09-22

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第1篇

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地址:

贷款人:

地址:

出质人:

地址:

__年__月__日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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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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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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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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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

借款人:(签字)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第2篇

担保中心:同志,性,现年岁,系我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岗位,担任职务,月工资收入元。我单位同意该同志为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则从贷款到期之日起,随即协助贵担保中心划扣反担保保证人全部工资,用于偿还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关费用,直至该同志担保的连带债务全部还清为止。该同志在担保和划扣工资期间如有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我单位,我们提前一个月告知贵担保中心,并做好还贷期间的衔接、配合工作。 反担保保证人:我自愿为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申请到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能按时归还,愿根据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向贵担保中心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还款方式除划扣个人全部工资外,本人承诺用全部财产一次性清偿连带债务。

反担保保证人签字(个人手模):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 电 话:年月日

(此表一式叁份,担保中心、反担保人单位、反担保人各一份)

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第3篇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d)担保人将迅速向代理人交付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代理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代理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代理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代理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代理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代理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代理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代理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代理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代理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代理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代理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代理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代理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代理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a)除非代理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代理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代理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代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代理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代理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第4篇

( 一)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在目前的国际法理论中, 被广泛承认的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个人又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此处我们仅以自然人个人作为研究对象。

随着二战后国际刑法和人权法的发展,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才被逐渐地和有限的承认。但个人只是一种有限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 具体来说这种主体地位的资格只出现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内。 (1) 而最明显的体现在国际刑法的领域, 例如巴塞奥尼教授就曾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包括: 国家、个人、团体或组织。[1]

根据王铁崖先生观点,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所以, 独立性、直接性、权利义务承担性就是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体现的特性。这些性质也决定了个人之所以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具有主体资格, 是由于个人能够为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同时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和运行。这是国际法领域内一大具有重要意义的创举。[2]并且《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在序言的第5 款和第6 款还分别规定了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管辖权”, “使有关罪犯不再逍遥法外”等内容, 又在第25 条详细规定了关于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由此, “个人刑事责任”这一为国际军事法庭所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原则, 在《罗马规约》再一次得到确认。

( 二) 个人是国际犯罪的责任承担者

国际法上,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因为实施了违反国际法规范、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从近代国际法时期开始, 例如海盗、贩卖奴隶等都被习惯的公认为个人应为此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类由个人以私人身份实施的的犯罪, 理所当然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 到现代国际法时期, 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审判对侵略罪和战争罪等国际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明确了对战争罪、侵略罪此类难以靠私人的力量由个人独立完成, 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实施的罪行, 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合约》中, 德国政府承认了协约国的军事法庭有权审判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个人。[3]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了以非私人身份行事的个人的国际犯罪主体地位。二战后, 在许多的国际条约和文件中都将个人作为承担国际犯罪行为的责任主体。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3 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和1979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文件都将“任何人”“个人”等名词明确于规定中, 确立个人的犯罪主体地位, 而不论“其是以宪法进行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 (2)

二、实现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条件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序言中规定“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处罚。”、“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个人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罗马规约》第5 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能够管辖的罪行仅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罪行。

( 一) 实施行为是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17 世纪, 但是际法上对于国际犯罪这一概念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然而, 明确国际犯罪的内涵是十分必要的。参考1976 年《关于国家责任公约草案》第19 条第2 款: “国家违反对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极为重要的国际义务, 这种违反被全体国际社会都认为是一种犯罪, 而由此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即为国际犯罪。”以及巴塞奥尼教授1987 年在《国际刑法典草案及国际刑事法院归于草案》一书中的观点: “国际犯罪是这样一种行为, 即根据国际法的规定, 国家负有国际义务使其犯罪化, 并使有关行为人被起诉或引渡且最终受到惩罚的行为。”综合来看, 国际犯罪就是违反国际法, 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 并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所以, 构成国际犯罪要具有这样几个特性。首先, 严重的国际危害性。国际犯罪是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其次, 国际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最后, 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承担性。[4]

( 二) 国际犯罪得到有效管辖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巨大而深刻的伤痛后, 新的地区性的武装冲突仍时有发生。也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 以及全人类的福祉。[5]一般来说, 要惩治犯罪行为、追究国际刑事责任可通过“间接实施”和“直接实施”两种方式。间接实施的方式即通过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 只规定具体的犯罪, 而对于罪犯的起诉和惩处则由缔约国通过国内法进行实现。这种实施方式是惩处大多数国际犯罪时选择的方法, 以各国对某一罪行构成国际犯罪达成共识, 通过惯例或者公约的形式将其确认为国际犯罪为前提。[6]但同时, 这种方式也有其弊端。往往在国际犯罪的公约和文件中, 只规定了此类犯罪的构成, 但并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惩处。所以这类犯罪只能由各国法院依据国内法进行管辖并惩处, 容易导致判处刑罚畸轻畸重从而显失公平的现象出现。[7]

然而, 国际刑事法院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根据《罗马规约》第17 条第1 款的规定, 当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公正有效调查起诉国际犯罪的情况下, 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进行管辖。为了及时有效的惩处罪犯, 遏制严重的国际犯罪屡次发生, 历史上国际社会曾建立过多个国际军事法庭、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和审判。在此基础上, 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为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直接实现的方式。

三、《罗马规约》对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 一) 关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罗马规约》第25 条的第3 款详细阐述了在何种情形下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其中, 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方式: 单独、伙同他人, 以及通过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另一人去实施犯罪。换言之, 就是单独实施, 共同实施, 通过他人实施三种方式。规定了辅助参与犯罪的形式: 命令、唆使和引诱。包括为了方便实施犯罪, 提供帮助, 进行教唆, 或者以其他的包括提供犯罪手段的方式协助或者企图实施犯罪。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帮助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的犯罪。可以说, 第25 条第3 款的第1 至5 项几乎涵盖了所有实施、参与协助、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方式。相比起1996 年的《治罪法》草案、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规约规定更为细致和有层次。

并且, 法条的规定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意图方面, 扩大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主要体现在第3 款的第4 项和第6 项。 (3) 其中“意图”实施, 说明行为人明知并有意促成犯罪的心理要件; “企图”实施则表明行为人具备罪行所要求的心理前提。如果开始着手采取行动, 但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被迫未能完成, 即为犯罪未遂, 若是自愿放弃, 则是犯罪中止。 (4)

( 二) 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

关于这一内容《罗马规约》在第26 条规定: “对于实施被控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国际法委员会在1991 年的《治罪法草案》和1994 年的规约草案都没有提及责任年龄的问题。虽然各参与国都承认许多国际公约都禁止对未成年人施以刑罚,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一个特定责任年龄, 毕竟依据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责任年龄的规定差别很大。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儿童”被界定为年龄不满18 岁的人。而作为一个成年人, 也就意味着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有足够的认知。《罗马规约》最终将18 岁确定为刑事责任年龄。国际刑事法院对于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是从管辖权的角度出发, 虽然法院对于18 岁以下的行为人, 不能行使管辖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内法院刑事管辖权发生作用, 由国内法院对18 岁以下的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也许更为有利。也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特征。平衡了国内管辖权和国际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实现对犯罪最有效合理的管辖。也有助于国际刑事法院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管辖。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使得个人的国际刑事法律主体地位更加明确。个人的国际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进一步得到解决。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有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资格。而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辖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条件。不能忽略的是,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为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很多发展完善。

关键词:个人,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罗马规约》

参考文献

[1] 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05.

[2] 李世光, 刘大群, 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8.

[3] 马呈元.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6.

[4]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507.

[5] 李世光, 刘大群, 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0.

[6] L.F.L.Oppenheim.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l 1[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201, 202.

[7] 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45.

个人为个人担保书范文第5篇

电费收费权质押指电力发电企业或经过其授权的单位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出质, 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电力发电项目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 条之规定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加补缺性规定的立法技术, 对于该条第四项“其他权利”设定质押应当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构成权利质押的标的: 一、财产性。只有财产权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二、可转让性。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需具有可转让性, 否则无法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三、确定性。即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为确定的, 必须为质权人可以控制的。四、新型权利收费权质押。我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质押种类, 并未限制或禁止哪些权利进行质押。因此, 上述收费权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 符合《担保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认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一) 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六十四条的规定: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或在书面信贷合同中达成质押条款。并就有关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合同即成立。

( 二) 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成立后, 何时生效呢?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对于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 虽然《担保法》没有一般性规定, 但从动产抵押成立必须转移出质动产的占有方式可以看出, 尽管权利是无形的, 无法转移占有, 但交付代表此权利的债权证书仍然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担保法》有关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质押的规定, 权利质押应当与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电费收费权质押, 也应于登记之时, 或于交付债权证书之时, 甚或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 分述如下:

1. 关于登记生效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比较简单明了, 易于操作,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尚没有有关普通债权 ( 包括电费收费权) 的登记制度, 由谁来登记, 如何登记等制度缺位。不过,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就抵押合同自愿登记的情形,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因此, 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问题可以考虑由出质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2. 关于债权正证书交付生效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于债权证书交付时生效, 这在理论上也易于操作。但在银行信贷实务中, 信贷合同是在电厂建设期签订的, 于此同时签订的质押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章后即成立。但这时作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电厂尚未建成发电, 电费收费权还未实际取得, 属于未来债权, 债权证书自然不存在。因此, 质押合同签订后, 要等到电厂建成发电, 并将电力出售后, 才能取得债权证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即贷款银行, 质押合同才能生效。这同样面临着来自出质人方面的风险。

3. 关于质押合同签订的生效问题

我国《担保法》对于质押合同生效问题没有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质物或权利凭证才能生效, 也没有规定可以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但关于抵押合同生效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以法定财产抵押的,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是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抵押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不得作为抗辩事由。因此, 如果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没有办理登记或债券证书, 则该权利实际上仍然是普通债权的效力, 很难获得担保权的优先效力。

综上所述, 关于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生效问题, 在现有制度下难以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结合现状,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债权证书交付生效, 为此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告知电力销售情况的义务和交付债权证书的义务。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担保种类已不能覆盖实现债权的所有情况。很多未来资产抵押和一些收费权的质押, 例如在建工程抵押、公路收费权质押、电视台广告收费权质押、物业管理等新型抵押方式相继出现。本文拟通过列举和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未来财产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 以电费收费权质押为例, 进一步探讨有关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电费收费权,担保法

参考文献

[1] 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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