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股权众筹范文

2024-07-25

两会股权众筹范文第1篇

( 一) 定义

股权众筹, 是指向大众或群众筹资, 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在传统投资行业, 投资者在新股IPO ( 上市) 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 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 是vc的一个补充。

( 二) 基本交易模式

1. 有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股权融资方在在线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股权融资项目, 合格投资人经该平台进行撮合, 促使双方达成投资交易。

同时, 为了保证股权众筹平台的独立性, 股权众筹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来托管或监管资金。

2. 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股权方直接通过SNS等社交平台、自媒体或线下的圈子组织, 自行发布股权众筹信息, 以股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模式。

二、股权众筹的优劣势分析

( 一) 股权众筹的优势

1. 增加投资渠道和数量

股权众筹可以让创业者接触到众多潜在投资者, 并且这些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 具有丰富的知识及投资经验, 能够为创业者带来各种资源。在这种情况下, 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 可能比从其他融资途径更容易获得资金, 而且融资额也有一定保障。

2. 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

由于规模、信用等问题, 国内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而通过民间借贷、P2P等渠道获得的资金往往成本在10% - 20% 之间, 增加了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经营风险。而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 企业可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来获得急需的资金, 并且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 仅需要在企业盈利时支付给股东股利。

3. 提高了众筹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众筹平台主要采取领投人负责监管机制, 即在项目中引入合投机制, 由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或个人对项目进行领投, 其他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经验比较丰富, 可以从项目质量、团队、风险节点等角度进行把控, 提高众筹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 二) 股权众筹的劣势

1. 平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天使汇的融资额超过30 亿元, 而创投圈为3. 46 亿元, 前者融资额超过后者的8 倍; 而在成功项目数方面, 天使汇是305 个, 创投圈是267 个, 前者为后者的1. 14 倍。所以, 各个平台对融资总额的贡献率差异很大。

2. 平台项目质量参差不齐

人人投三年时间里上线了134 个项目, 成功了127 个, 项目成功率达到89. 67% ; 而比人人投晚成立一个月的天使汇项目成功率仅为0. 9% 。

3. 融资额度普遍偏低

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多在10 万- 100 万美元之间, 可以满足部分小型初创企业的实际需求, 但对于许多初期投入较高的科技类、制造类公司来说却是远远不够。此外, 很多国家限制股权众筹的融资数额, 例如, 美国要求股权众筹融资上限不能超过100 万美元。

4. 适合只进行过少量对外融资的企业

想要通过股权众筹模式对外融资, 企业需要在众筹之前便建立清晰的股权结构, 如果初创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接受过风险投资, 股权结构相对复杂, 则会对后续股权扩充和转让附加一定的约束, 而且很多平台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接受已有风险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融资。

5. 信息披露

企业要向潜在投资者披露众多的商业秘密, 而这种披露可能导致创业企业的核心优势被窃取、复制, 从而让创业企业在未来面临更多竞争对手, 甚至因此导致创业失败。

三、我国股权众筹模式改善探讨

2014 年12 月,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缓解企业融资难。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 年底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明确了股权众筹应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并对众筹平台的地位、投融资者的界定等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相较之前的《私募股权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人的判定标准都有放松。这使得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股权众筹开始阳光化。

( 一) 股权众筹模式改善设计思路

股权众筹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变化改善之中, 其自身模式也要不断创新, 去适应我国金融环境。创新的模式可以千变万化, 但设计模式的思路却必须遵循以下四点。

1. 用户友好性

用户友好性, 顾名思义, 就是为用户服务, 为用户考虑。例如, 国外的Indiegogo当客户在期满前达成他们的收益目标后, 才会收取客户的抵押金。另外, 项目募资成功后, 收取的手续费也较低。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在用户友好性上应该向三个方面去完善:

( 1) 建造一个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融资综合解决方案的平台。一方面, 构建专业的分析咨询团队对每一个创业项目给予技术与知识上的指导, 提高项目成功率; 另一方面, 提供资源对接、宣传报道等增值服务。例如, Indiegogo还发明了一种算法“Gogofactor”, 当社交媒体上更多人分享项目发起人的项目时, 项目发起人的Gogofactor增加, 提高了上Indiegogo首页的机会。

( 2)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与咨询的平台。例如, 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定向推荐优质创业项目; 提供可视化的非财务指标估值定价系统; 对成功融资的项目提供跟踪信息; 提供一个投资者与融资者可以互相沟通联系的平台等。这样, 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更高效精准的投资, 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管众筹项目。

( 3) 盈利模式多样化, 降低众筹手续费。股权众筹旨在降低创业融资难度, 支持草根创业, 所以在项目手续费上应该采取更亲民的政策。比如, 对于国家扶持项目的众筹可提供更优惠的政策; 对投资者投资不收取手续费; 捐赠类众筹可提供免税机制等。平台盈利渠道应该多样化, 这样也有利于平台降低运营风险, 比如在项目不景气的时间里, 虽无法收取手续费, 但依然可以通过一些个性化服务来增加收益。

2. 综合服务平台的构筑

股权众筹不能以一个孤立的平台存在, 而要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员, 这就是股权众筹的一体化。一方面是后向一体化, 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大学生创业基地、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等建立连接, 为靠谱的创业者提供系列服务, 从而培育出大量的优质靠谱好项目。另一方面是前向一体化, 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国内的新三版、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有效的衔接, 成为这些股权交易市场的前端、交易目标的输送者和提供者。

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 都没有一个众筹网站能涵盖所有类型的项目, 每个网站都有自己的侧重行业与领域, 这是垂直化发展。近年来, 在美国有很多创新众筹平台诞生, 如Gambitious ( 游戏领域) 、App Stori ( 应用程序领域) 、Artis Share ( 音乐领域) 、Watsi ( 医疗领域) 等。每个网站将资金与精力放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上, 势必会更加专业与高效。但, 如果每个领域都是分散的众筹平台, 那么无论哪一个平台也不会发展壮大, 因为多样化综合化是全面化的基础。

3. 维权系统的完善

目前, 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 都缺乏一套安全有效的机制对众筹成功后的项目进行监管。以Kickstarter为例, 许多人批评该平台缺乏对融资者欺诈行为的约束机制。在融资之后, Kickstarter也不对项目能否按时完成, 甚至项目能否完成负责。项目的融资者在法律上有义务实现承诺, 但如果未能实现承诺, Kickstarter对投资者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虽然, 目前在Kickstarte上融资者挪用资金还比较少见, 但不能按期向投资者提供所承诺的产品则较为常见。

所以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要在融资成功之前对项目提供严格的监管, 更要在融资成功后实行维护项目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比如, 科学合理的项目完成情况评估方法, 项目失败后剩余资金退还机制, 创业者造假欺瞒行为的惩处方案等。

另外, 融资者的权益也需要保护。比如, 融资方将产品技术信息发布在众筹平台上以获取投资人的认筹, 却可能出现其产品创意等权利被损害的知识产权违法问题等。

( 二) 股权众筹改善模式借鉴

依照上文提出的设计思路, 本文提出了四种新型的改善模式, 各种模式虽不甚完善, 但也有借鉴之处。

1. O2O型股权众筹

在前文可知, 股权众筹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模式, 但两种模式之间却是一种弱关系。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O2O商业模式的全面盛行, 股权众筹也势必将线上与线下相互结合。一方面, 在线下挖掘出好项目, 再在线上发布并推荐给世界各地的投资者; 另一方面, 在线上发布的项目进行线下路演和推介, 以促成交易。两者相辅相成, 项目质量得以保证, 并且投融资的交易匹配效率也将大大提高。

该模式主要针对以实体项目为主的股权众筹。以餐厅为例, 众筹股东投资1 万, 在获得公司0. 5% 股权的同时, 还可获得了1 万元的餐厅消费卡。也就是说, 投资人花1 万元购买1 万元消费卡, 同时还获得0. 5% 股权, 此时投资者也成为消费者了。

采取此种方式的好处是, 投资者不仅会成为项目的捆绑消费者, 还会自觉为该项目充当宣传者、建议者的角色, 甚至会为项目的成功开展, 提供其他的一些资源。同时, 项目的实际体验会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 降低了信用风险。国内如“人人投”就是致力于做实体项目的股权众筹服务平台, 可以借鉴此种模式。

2. 衍生型股权众筹

金融具有很多衍生模式, 如期权和期货等。股权众筹也可以有各类创新的设计。但是以下股权众筹衍生品设计, 都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 1) 股权期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股权众筹受制于200 人的问题。对于部分突破200 人的项目制约很大。也许以后法律将会放宽限制, 但是目前我们可以采取股权期权的方法。对于参与众筹者, 承诺给其期权, 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 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 从而避开200 人的上限约束。

( 2) 可转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 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该产品。其好处是可以化解股权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 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则可以行使权利; 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 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当然, 正因为有选择权, 可转债与一般债相比, 融资方给予的收益或利率比较低。

( 3) 虚拟股权。这是一种经营权众筹, 该模式没有直接将股权作为众筹模式, 而是将股东的收益权或分红权进行众筹, 通过经营使投资人获取了股东的核心利益———投资收益。

对于融资者而言, 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不比稀释项目股权, 仍旧拥有百分百项目所有权; 对于投资者而言, 该模式既能得到清晰的经营权收入, 又具有购买、交割和退出的灵活机制。并且该模式也可不受200 人的限制。

3. 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

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 融资公司有时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 还会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所以, 可以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 比如知识入资, 场地入资, 设备入资等, 从而使股权众筹的支付对价更多元化。现在许多公司并购, 出资等都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但是该模式一方面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评估机制要求高, 因为这样的出资方式必须要有一套合理的评估机制才能使得这种出资方式与资金出资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最后导致股权众筹平台恶性循环直至崩溃。

另一方面, 该模式对信用体系的要求也极高, 因为许多投资品如知识、技术等的监控比资金更加困难。如果投资者以知识入资, 获得了一定股权, 但却不行使义务, 那么投资者就会有所损失。

四、总结

股权众筹相较于其他众筹更易激发投资者归属感, 这有助于众筹向众建发展, 所以股权众筹应是国内众筹融资下一步发展方向。在国外, 众筹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 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助力众筹发展。但众筹与我国传统的融资法律体系产生了不适性: 合法性未明、缺乏监督机制等, 暗藏较大的法律风险。仅仅依靠单纯的模仿和游走在真空地带, 众筹融资在国内很难良性发展, 必须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才有可能复制国外成功态势。所以, 我们应该正视众筹通过互联网搭建的民间融资的便利平台的积极性, 众筹发展的良径亟待探寻。

本文提出的对众筹平台模式的改善思路与具体方法虽然并不完善, 但已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下, 运用众多金融工具与手段所能设计出的极具创新意义的方案。对于今后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本文分析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 同时指出了股权众筹在促进投融资、解决融资难以及提高众筹项目成功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过, 基于辩证法的观点, 股权众筹融资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从现有法律制度和金融环境着手, 研究股权众筹未来发展趋势, 提出在该趋势下改善模式的设计思路, 提出O2O型股权众筹、衍生型股权众筹等具有借鉴意义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股权众筹,局限性,股权众筹平台,发展趋势,一体化

参考文献

[1]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2012 (8) .

[2]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 2013 (1) .

[3] 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13 (6) .

[4] Agrawal A., Catalini C.and Goldfarb A.The Geography of Crowd funding[C].SSRN Electronic Journal.SSRN.Doi:10.2139/ssrn.1692661.2010.

两会股权众筹范文第2篇

在“筹小钱, 办大事”的社会需求之下, 我们必须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 改变信任萎缩的现状, 扩大我们的信任圈子。因此在股权众筹参与方的内部构建相互监督的机制, 特别是完善融资方、投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之间各自作为监督主体的内部监督机制, 使各方主体在股权众筹过程中都能依照程序透明化运作, 这便奠定了各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石, 有利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顺路进行。

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交叉监督机制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中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 即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 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平台是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环, 融资方想要筹集资金, 不仅要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的实名认证, 所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也必须通过平台的审核;投资方想要找到合适的项目并进行投资, 必须达到股权众筹平台所设定的合格投资人认证规则的标准;股权众筹平台为了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对于资金托管方是否具有托管资金的能力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并监督后续资金的发放问题。在股权众筹过程中, 若股权众筹平台发现融资方、投资方或者资金托管方存在欺诈行为时, 应及时发出公告并终止相关的众筹活动, 以免给其他方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一) 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融资方的监督

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融资方的监督尤为重要。项目发起人的适格与否, 项目本身的优劣与否, 不仅关乎投资人的利益, 对平台的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1. 审核项目融资方的基本信息

为了保证项目以及融资方的真实可靠性, 达到最终的融资目标并保护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对项目融资方的基本信息尽职审核。融资方为企业的, 应该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并对企业团队的核心人员 (例如CEO) 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融资方为自然人的, 应审核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这样才能确认发起人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避免与其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产生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还应审核自然人的过往经历特别是创业经历, 这有助于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投资人对融资方有深入的了解, 在项目筛选的过程中有利于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做出更好的判断, 当然并非没有创业经历就不能发起项目融资, 只要项目足够吸引人的眼球, 有较大的发展潜能, 就能够得到投资者的支持。

2. 审核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

为了保证项目质量, 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严把准入关, 对融资者发布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从行业、财务、以及法律等角度对融资方拟众筹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2]以避免“问题项目”出现在平台上,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融资方如果可以通过线下路演的方式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其就无需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筹集资金, 若融资方需要进行线上融资, 为了完成融资数额, 不仅要有优秀的项目吸引投资人的眼球, 使投资人产生投资欲望, 还要有保障项目得以有效施展的一系列计划以及合理的项目估值, 这样才能达成最终的融资目的, 众筹平台也才能从融资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因此不管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站在平台自身发展的角度考虑, 股权众筹平台都必须审查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中的市场定位分析、产品描述、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发展规划以及融资计划等内容, 并考察项目估值是否合理, 另外还要确保同一融资项目在同一时间没有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融资, 如果以上内容存在虚假, 则不能通过该项目的申请认证。

(二) 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投资方的监督

目前关乎项目投资方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何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人的注册以及认证规则是股权众筹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不仅是未来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要求, 也是保障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安排。[3]在天使汇合格投资人规则中, 规定了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合格认定标准。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投资者本人年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2) 投资者本人名下金融资产市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且能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3) 投资者本人名下固定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不包括主要居所,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4) 投资者有过TMT领域天使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案例, 且能提供相关投资案例证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企业等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总资产/管理资产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3)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利润在最近三年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4) 公司、企业等机构有过TMT领域天使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案例, 且能提供相关投资案例证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规定了投资者范围, 即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4)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5)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 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6)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制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并严格根据该标准审核投资人的资质。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 因此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根据上述实践中天使汇的做法以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的规定, 不难看出上述合格投资人的认定规则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偏高, 投资者的实际投资额可能与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门槛不相匹配, 实践中融资项目通常会有最低的起投额, 这一额度可以是一万元、两万元、五万元不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而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要求合格投资人的年收入、金融资产市值或者固定资产市值达到相当高的标准, 这虽然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 但同时也会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 毕竟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无法达到这些标准, 即便他们可以承受小额的投资风险, 具备风险投资能力, 但仍然属于股权众筹的圈外人, 众筹诞生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普通居民投资渠道不畅问题, 将门槛定得过高, 不仅会使众筹从“普惠金融”变为“贵族金融”, 而且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4]因此在股权众筹平台制定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监督投资者时可以降低对年收入、金融资产市值或者固定资产市值的要求, 或者规定投资者只能根据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另外, 为了便于监督, 平台也应将投资人是否具有投资经验纳入信息审核的范围, 但要求不宜过高。

(三) 股权众筹平台对资金托管方的监督

股权众筹平台与资金托管方签订支付服务合同, 根据融资方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 逐步分批发放资金,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委托服务的法律关系, 为了避免资金托管方不当使用或违规向融资方发放资金, 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对资金托管方是否具有托管资金的能力、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资金托管方每向融资方发放一笔资金, 都应该把资金的具体发放情况、资金余额、资金到达融资方账户等情况告知股权众筹平台, 股权众筹平台根据融资项目进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来审核资金托管方是否有违规发放资金的情况。

二、投资方作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交叉监督机制

投资方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 维护自身利益, 促进股权众筹有序健康发展, 投资方不仅要监督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方、资金托管方, 还要在“领投+跟投”模式的投资人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投资方只有选择规范化的股权众筹平台, 才能够寻找到优秀的融资项目, 而只有项目得到有效实施, 投资者才有可能从中获得收益。

(一) 投资方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督

股权众筹平台是连接融资方与投资方的桥梁, 并为二者提供居间服务, 投资方应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服务协议, 以协议的方式约束平台的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保障其平台上的项目真实合法, 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 不存在欺骗投资者的情况, 若因项目存在虚假情况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为了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性, 要监督平台是否自己管理投资资金, 自设资金池, 若存在独立的资金托管方, 则平台有义务披露资金托管方的信息, 并将托管方每次向融资方发放资金的情况告知投资方。为了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投资方还应该监督平台采取适度的隔离措施, 即非合格的投资者不得看到项目的具体信息, 同时还应该对投资人的投资意向进行筛选, 以保障投资意向的固定性, 减少投资者之间意向不和的矛盾。

(二) 投资方对项目融资方的监督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目前股权众筹的投资方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领投人与跟投人通过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 其中领投人为普通合伙人, 跟投人为有限合伙人。为了监督并保障融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领投人应参与到融资项目中, 这种参与具有双重作用, 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融资项目按照商业计划书运转, 监督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另一方面是协助融资方完成本轮融资, 帮助融资方协调所有其他的投资者, 并在董事会上做出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决策。

(三) 投资方对资金托管方的监督

投资方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第二种方式是领投人通过成为项目融资方的董事会成员监督资金的使用;第三种方式是通过资金托管方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方对资金托管方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托管方向融资方的资金发放情况, 领投人通过对比融资方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以及需求情况与资金托管方的资金发放情况, 就可以知道托管方是否存在违规发放资金的行为, 若应托管方违规发放资金造成投资方损失的, 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并会对其托管资金的信用能力产生影响。

(四) 投资方内部的监督

为了避免领投人损害跟投人的利益, 领投人与跟投人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 领投人可能与融资方恶意串通损害跟投人的利益, 因此跟投人可以要求领投人及时向有限合伙披露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为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参与项目管理, 一旦发现领投人存在恶意损害跟投人利益的行为, 跟投人应该根据退伙程序退出有限合伙, 并追究领投人的法律责任。

三、融资方作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交叉监督机制

融资方作为资金需求方, 为了保障融资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其不仅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平台, 而且还要考察且持续监督平台运行的规范性, 一旦平台违规操作, 极有可能造成融资失败的局面, 并使投资人对该项目失去信心。融资方在资金筹集完毕之后, 是否可以顺利利用资金投资到项目之中也是项目成败的关键, 因此融资方也应该及时了解资金的托管情况。

股权众筹投资方的领投人虽然可以占有融资方的董事会席位, 参与项目的管理经营, 但其经营决策不得损害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领投人的优势地位使融资方与投资方的利益失衡, 因此融资方也有必要加强对投资方的监督。

(一) 融资方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督

融资方相较于平台而言, 似乎应处于被监督的地位, 然而融资方为了保障自己的项目可以筹集到目标资金额度, 并使所筹集资金可以在恰当的投入到项目之中, 其有必要通过与平台达成服务协议的方式对平台进行监督。首先要监督平台有保障股权众筹得以顺利进行的服务设施, 使得项目可以在线上推广, 顺利筹集资金;其次要监督平台对合格投资人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 融资项目就像一棵缺水的树苗, 而投资人的资金就是保证树苗可以健康成长的水源, 虽然融资项目的成功与否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但资金无疑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因此项目的投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这就要求平台对合格投资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最后, 融资方应该监督平台没有自设资金池, 对资金的托管由有资质的资金托管方进行托管, 在项目需要资金时可以及时投入, 这主要是避免平台将资金挪作他用而影响项目的发展。

(二) 融资方对投资方的监督

股权众筹的投资方一般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 虽然跟投人也为投资方, 但融资方对跟投人的直接监督比较困难, 因此其大多通过监督平台尽到审核合格投资人的义务来间接监督跟投人, 使得跟投人根据协议的约定投入资金, 并根据退出机制退出项目投资, 融资方对投资方的监督主要是对领投人的监督, 由于领投人会影响到项目的发展, 融资方需要的是优秀的领投人, 而非对项目发展无益的领投人。对于领投人的资质而言, 融资方一方面可以要求平台对领投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另一方面也可以私下尽职调查, 以确保领投人确实具有领投的能力, 在领投人参与融资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中, 融资方应该监督领投人操作的合规性, 以免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给融资方造成损失, 另外在有领投人有损融资方利益的情况下, 融资方可以向平台反映具体情况, 由平台对领投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作出处理, 如果平台在审核合格领投人的资质过程中存在过失, 则由二者对融资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 融资方对资金托管方的监督

融资方主要是通过资金的发放情况监督资金托管方, 融资方通过股权众筹所筹集的资金不可能一次性投入到项目, 为了资金安全, 融资方、平台以及投资方都不能管理资金, 资金托管方通过收取服务服提供资金托管服务, 在项目融资方需要资金时, 由其按阶段分批发放相应的需求资金, 如果托管方发放资金不到位, 融资方可以告知平台以及投资方, 通过它们来约束托管方违规发放资金的行为。

四、总结

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没有完全被合规化的状态下, 其开放式的发展将会面临重重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为了更好地防御这些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的过程中, 各参与主体必须构建张弛有度的内部交叉监督机制。如果监督的内容过于宽泛, 必然会增加监督主体的成本, 这与股权众筹的效率性、低成本性要求相违背;而监督的内容过于狭窄, 一方面会增加股权众筹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也会增强证监会等机构对股权众筹的外部监督, 监督适度则会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 反之, 会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陷入瓶颈之中。

摘要:股权众筹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没有完全被合规化的状态下, 其开放式的发展将会面临重重法律风险, 通过完善股权众筹内部交叉监管机制, 使融资方、投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以及资金托管方之间形成张弛有度的内部监督关系, 有利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良性发展, 从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交叉监督

参考文献

[1] 刘思宇等编著.赢在众筹:实战·技巧·风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5.31.

[2] 郭勤贵编著.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5.59.

[3] 郭勤贵编著.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5.68.

两会股权众筹范文第3篇

一、股权众筹中的多风险因素分析

( 一) 合法性风险

股权众筹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出售股票实现的, 因此其事件本身与证券发行商具有紧密的联系。根据股权众筹的操作方式来看, 股权众筹属于私募资金的一种, 如果在股权众筹时出现差错, 将会由触犯我国法律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人的资质把控严格, 并对单一项目的可投资人进行限制, 以规避法律风险。但正因如此, 股权众筹难以实现向普通人募集资金的目的, 与国外的股权众筹相比, 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 二) 知识产权风险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一般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 并以项目成功后的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然而由于股权众筹人在资金周筹时需要对产品细节进行展示, 这就带来了知识产权被剽窃的风险。由于大多数众筹产品都没有申请过知识产权, 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这种风险不仅会为众筹人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 也无形中增大了投资人所需要面临的风险。只有正视这种风险, 并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才能够有效避免这种风险, 让我国的股权众筹走的更长远。

( 三) 信用风险

互联网作为一个公众信息分享平台, 虽然我国对互联网治理和管控的力度很大, 但仍然无法实现对互联网的完全监管。由于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 而信用则是股权众筹成功与否的保证和前提, 因此大多数互联网上的股权众筹事件, 都是以周筹平台、投资人、众筹人的信用资本为主体的信用衡量标准。但由于我国市场发展较快, 这种信用模式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很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众筹人、众筹平台三者质检单额信息不对等, 导致经营风险转移到某一方, 从而使某一方承担了过大的经济风险。

二、股权众筹中的多层次信息构造

股权众筹事件中, 其信息构造大致可以分成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主体信息侧重于我们对众筹活动参与者的信用信息的传统认识, 而项目信息则是推动众筹活动的动态信息表达。

( 一) 主体信息

股权众筹时间中的主体信息, 需要从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三个层面分析。筹资人作为项目的直接发起者, 是项目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并将项目盈利反馈给投资人。由于众筹事件中筹资人是发起众筹事件的主题, 因此其在信息掌握上相比于众筹平台和投资人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等给周筹平台和投资人带来过大的经济风险, 筹资人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以及项目的具体信息披露给周筹平台和投资人, 这不仅有利于投资人理性的选择周筹项目, 还有利于周筹平台的监管和推广, 从而提高周筹项目的参与度。众筹平台属于众筹事件的中介结构, 其主要的作用是保证筹资人和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分担众筹事件中筹资人和投资人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众筹平台在管理中药尤其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并加强对筹集资金的安全管理, 从而对平台交易风险进行透明有效的防范。投资人作为周筹项目资金的来源, 是众筹项目中经济风险较大的一方。由于互联网世界中不能真实的反应筹资人和众筹平台的信用信息, 因此投资人要做好投资的随时取证, 以避免受到损失时无法索赔, 做到对经济风险的有效防控。

( 二) 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时众筹时间中的另外一部分重要信息, 项目信息直接影响着筹资人能够筹集到资金, 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其在项目中能获得多少利润。在项目筹资阶段, 筹资人应该详细的介绍项目, 并明确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项目经营阶段虽然受到我国众筹领域的忽视, 但项目经营阶段的经营质量将会影响到投资人的实际经济回报, 但由于众筹项目投资人不参与管理的特点, 想要实现对项目经营阶段的有效管理, 就必须另想办法。为此, 可以采用客户专业委员会的模式, 让投资人能够有渠道了解项目经营信息, 并在一定程度下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 从而提高众筹事件中筹资人和投资人双方的信息对等性, 降低投资人在周筹事件中承担过大的经济风险。

综上所述, 我国的股权众筹好似初生的婴儿, 虽然在运营规则和监管中存在一定问题, 但却是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 提高人们创业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为了确保我国的股权众筹能够走的长远, 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股权众筹中信息对称性的建设, 以优越的信用机制, 避免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等, 承受过大的经济风险。

摘要:本文首先对股权众筹中的合法性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信用风险展开分析, 并对股权众筹中的多层信息构造进行论述, 最后给出了几点股权众筹制度的优化建议, 为我国股权众筹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资料参考。

关键词:股权众筹,信息对称性,法律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东, 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2) :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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