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观念试析论文范文

2024-05-06

刑事法律观念试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概述

(一)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力度的加大,公共利益的保护逐渐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关注,面对这一社会性问题,应正确处理好经济法与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用法律制度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达到良好的应用效果。在经济法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分析中,主要涉及到两大层面的内容。一方面,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公共利益来进行推动,两者之间互相依存,联系紧密。在现代化社会建设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服务对象为我国广大群众,并非归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我国所提倡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与经济法内容所要表达的意思也呈现出一致性特点。为此,需要对经济法加以修改和补充,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保证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的要求,使其更具实用性价值。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更需依靠法律条文来进行保护,使其免受损害,充分发挥出公共利益的价值与作用,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势必会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建立法律体系,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在社会中得以生存,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免受其他侵害。此外,在公共经济秩序的维护上,经济法的建立也有着较大的应用优势。尤其是对于存在的市场缺陷、不规范行为,可使用法律来进行整改,使经济市场系统能够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建立,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起着关键性作用,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我国当今时代背景下,现代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强,各行各业之间均处于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为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秩序性,必须对经济法体系进行完善,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表现

我国是一个法治建设国家,历年来,已经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涉及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其中,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经济法是主要的法律保障。不过,从经济法的应用情况上来看,存在法律限度问题,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制约性,难以发挥出较好的应用效果。从经济法视野的角度上出发,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中。首先,对经济法中有关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进行分析,缺乏完善性和合理性,许多条文规定无法得到应用,无实用性价值,甚至与公共利益的保护相背离。此外,经济法中包含较多的原则性规定,内部不够具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法的法律功效,在公共利益维护上,也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其次,因经济法内容的不完善、不具体,导致在经济法的执行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公共利益维护相关事件的处理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此外,在执行效率上,也未达到理想的状态;最后,从司法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在公共利益维护相关事宜的处理过程中,按照经济法规定,需完成利益上的合理分配。期间,还可能会涉及到政策调整方面的问题,若追查责任不彻底,并不能表示公共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会留下更多的隐患风险。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发生的原因

(一)经济法本身制度上的问题

为了保护我国公共利益,为现代化社会建设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维持社会稳定性。在经济法视野下,针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限度,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本质,具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也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为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平稳的运行状态,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用法律法规来维持市场秩序,这是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不过,由于公共利益主体缺乏确定性,表达机制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加上立法中相关法律内容有着较快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对公共利益保护功能的发挥,即便是拥有法律的保障,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与公共利益的发展,很难实现两者的同步。基于此,我国应不断完善经济法法律制度,根据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法律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使其更具实用性价值,将经济法在公共利益维护上的应用效果发挥至最大程度。

(二)经济法规范趋向多元化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形势和体制两方面,不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为了适应当下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经济法规范、原则的建立上,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转变。然而,这种多元化的发展,并未真正被广大受众所适用,加上历史、政策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的限制性作用,大大增加了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维护的难度。

(三)经济法形式不合理

经济法的建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市场稳定发展。此外,应用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社会矛盾,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方面中,发挥出了较大的作用。由此可见,从经济法的制定与应用上来看,社会性是一大主要特征。不过,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并非易事,其中还夹杂着多元化的价值选择、社会成员互动的强化以及公共利益保护标准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变动性因素的存在,使得经济法中的内容很难达到具体化、全面化的标准,执行程序也难以明确,导致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大大降低。此外,在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在不断发生着变动,为适应时代发展趋势,经济法内容也随之改变,法律效益被弱化,并且出现了法律限度问题。

(四)经济法理论与实际相背离

现如今,社会分工趋于细化,并且社会成员之间呈现出较强的互动性,在价值选择上,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针对公共利益主体,很难真正明确。为了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在经济法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对内容进行调整和保护,不过,从具体实施情况上来看,此项工作具有较高的难度。此外,我国当下处于转型期,经济法中内容的调整与补充,其理论内容出现了与实际相背离的现象,即便是拥有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得到较好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秩序无法得到维护,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各项工作的执行存在虚化的状态,实践性操作能力较弱。

三、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突破策略

(一)强化实体法构建

由以上描述可知,我国在经济法的立法上,存在明显的法律限制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也难以达到很好的执行效果。此外,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内容无法具体,即便是经济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仍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存在多种不确定性因素,成为一项社会性难题。想要解决法律“虚化”的问题,我国应加大实体法的构建力度,将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化。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为使其趋于明确、具体化,相关立法机关人员应仔细了解当下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从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为保证法律条文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需要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概念、形式等相关信息加以明确,在此基础上,完成立法,使其更具实用性价值,能够在公共利益维护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此外,相关司法机关还应做好法律执行上的监督,对公共利益维护的整个过程进行管控,确保相关法律发挥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明令禁止滥用职权的行为,为我国经济市场的运行稳定提供保障。

(二)转变程序法视角

公共利益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多个方面,并且处于动态变化当中,想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各项工作的执行以及命令的下达,应具备民主性和公平性特点,以此来满足广大公众对公共利益维护方面的要求。基于此,必须拥有规范性的法律程序,为公共利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对法律依据,确保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此外,当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也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的执行上,均彰显出了较大的应用优势。另外,不论是常规程序机制,还是公共利益争议处理程度机制,均要不断的进行完善,积极转变程序法视角,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内容为:一方面,为降低公共利益保护难度,需要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进行限制,在相关举措的实施过程中,应满足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此外,在公共利益保护过程中,对于所有事宜的处理,均应做好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并给予其表达权、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实现法律制度内容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将公共利益的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结束语:

在当今法制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加大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力度,明确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限制性问题,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构建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彰显着现代化时代的气息。为了给人们创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依靠法律体系来得以维护。其中,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紧密,需要广大民众一同保护。不过,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基于此,我国应不断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条文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为达到良好的法律制约效果,从经济法的层面出发,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针对性寻求相应的突破策略,力求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关键词:公共利益,法律,维护,限度,策略

参考文献

[1] 赵丽.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 杨华权,崔贝贝.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以网络竞争纠纷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3):121-128.

刑事法律观念试析论文范文第2篇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少数民族人民在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行为准则, 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 维护当地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不应简单的“一刀切”, 而应采取扬弃的态度。民族地区大学生是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其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建设。如何有效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意义重大。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行研究, 充分挖掘其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契合的合理成分, 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教育中来, 不失为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教育方式改革的积极探索。

二、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概况

( 一) 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现状

为深入了解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现状, 笔者选取了四川民族学院中的部分少数民族同学做了一次问卷调查, 分别从知法、守法、用法和法律评价角度进行调研。对此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 做如下总结: 第一, 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整体法律认知水平较高, 但权力、义务意识相对不高。以下一组数据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充分反映, 78% 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是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 但是17% 的被调查者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很少, 3% 的人根本不了解, 74% 的人只了解一些, 只有6% 的被调查者非常熟悉。第二, 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总体较好, 但也存在个别人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如, 在亲人犯法时, 81% 的被调查者选择劝其投案自首, 9% 的人选择举报, 但6% 的人选择了替亲友隐瞒, 4% 的人选择了听之任之。第三, 法律运用能力不强, 存在厌诉情绪, 受民族传统文化影响较深。根据笔者调研发现, 受调查者在遇到法律纠纷时, 只有12% 的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 的人选择了仲裁, 44% 的人选择了协商, 但高达42% 的人选择了调解。这个数据充分说明了民族地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较弱, 不喜诉讼, 但更说明了民族法律文化对其影响之大。由于此次被调查者都是藏族, 调解是藏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适用范围广, 接受程度高, 故而解决法律纠纷时选择调解的藏族学生者高达42% 。第四, 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评价比较积极。如问到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态度时, 12% 的被调查者选择充分信任, 65%的人了选择比较信任。

( 二) 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及原因

民族高校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阵地, 四川民族学院位于康巴藏区, 是为西南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重要民族院校, 笔者就以该校为视角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及原因做探索性分析。

四川民族学院设有法学专业, 本文所探讨的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具有普适性, 故将研究范围锁定为非法学专业。该校进行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的方式主要为以下两种: 第一, 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载体, 进行法治观念的课堂教育, 这也是该校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的最主要的方式。该校除了法学专业之外的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在第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周学时为3, 学分为2, 同学在期末时统一接受考试。第二, 以学生组织为载体, 开展与法律相关的学生活动。随着该校“依法治校”观念的深入, 法制类学生活动较之前有较大发展。目前, 全校性的法律类活动主要有法律知识竞赛、模拟司法考试、3. 15 法制宣传、宪法日法制宣传等。同时, 该校非常注重对校规校纪的宣传和学习, 虽然校规校纪教育不属于法制教育的内容, 但是校规校纪中的部分内容是与法律相关的, 故校规校纪教育有助于推进法制教育, 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

该校现行的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教育方式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类内容空泛,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法律门类众多, 内容十分广博, 在授课中知识的选取应是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如《宪法》、《劳动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法规政策等。第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方式单一, 教育形式和方法有待改进。该课程授课方式以老师讲授为主, 方式相对单一, 加之法律知识内容繁多, 部分知识较抽象, 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知识接收程度并不高, 也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第三, 法制教育没有对少数民族同学和非少数民族同学做出区分。少数民族同学与非少数民族同学在教育基础、生活环境、就业去向等方面是不同的, 进行法制教育时不区分对象, 不仅容易造成少数民族同学学习法律存在一定难度的问题, 还可能会使学习的法律知识与将来民族地区的工作环境不相适应。第四, 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制类活动形式较单一, 影响力有待提升。目前开展的法制类学生活动形式不多, 少数民族同学的参与面较窄, 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显著。[1]

针对以上问题, 分析其原因主要为: 第一, 高校层面对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高校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不能保证充足的师资、物力、财力的投入, 就易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形式单一, 实践教学难以实施, 教学改革难以推进, 同时也会使法律类的学生活动受到经费、场地等因素的制约, 较难提高活动质量。第二, 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不够重视。就以四川民族学院中的藏族同学为例, 他们受藏族习惯法影响深远。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 藏族形成了独特而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 应充分挖掘这些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 并运用到对藏族同学的法制教育中来, 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

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概述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生活中实践、总结和传承下来的一种较稳定的与法律规制相关的制度、习俗、观念、机构等的总称。我国少数民族众多, 他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文化内容丰富, 是我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形式主要有成文形式和不成文形式两种。其中, 成文形式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主要在成文法典中体现, 既包括中央政权为维护在民族地区的统治而颁布的法典, 如云梦秦简中的《属邦律》, 是我国较早的一部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人民制定的法律; 也包括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或组织颁布的规章制度, 如吐蕃王朝颁布的《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和《盗窃追偿律》等。不成文形式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以口口相传的形式传承, 在各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流传的故事、神话、谚语、歌谣中均有所涉及。如在康巴藏区就流传着众多包含藏族法律文化的谚语, “适合破绽大小的补巴, 符合罪恶轻重的刑罚”, 这则谚语就包含了康巴藏区人民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思想, “漂亮与否在人群中分辨, 有无道理在法律前衡量”, 这则谚语就是康区人民对法律信仰的体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传承与发展中也形成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 区域性。我国少数民族众多, 同一少数民族多是以聚居的方式生活在特定的区域, 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 就形成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区域性的特征。第二, 融合性。各民族法律文化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 不同程度的会受到非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三, 多样性。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渊源具有多样性, 既包括本民族的风俗、惯例、禁忌, 也包括中央王朝和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制定的法律法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方式也具有多样性, 既以文字法典的方式传承, 也以谚语、歌谣、民间故事等方式口口相传。[3]

四、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发挥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作用的思考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 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还有利于增强他们对国家法的认同感, 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同时,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引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对促进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承的作用也不能忽视。[4]

对如何使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笔者进行了如下探索性的思考: 第一, 学校及教师应正确看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 重视其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学校及教师在对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时应是积极客观的, 而不应是一味的否定。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与国家法相契合的部分予以积极的肯定, 以增强民族地区大学生对国家法的认同感。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不合理的部分, 应在循序渐进的法制教育中使民族地区大学生自觉认识到其不合理性, 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第二,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内容适度的引入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堂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民族地区大学生在校园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 以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方式适当的贯穿于该门课程当中, 提高民族地区大学生学习国家法的积极性和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必然会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三, 开设全校性的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选修课, 丰富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途径。通过选修课的方式使民族地区大学生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客观的评价, 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

五、结语

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融入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 实现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扬弃, 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

摘要: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融入到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不仅是对民族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 更可以使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文从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现状、问题、原因的分析入手, 紧接着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行论述, 继而对如何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作用进行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法治观念,契约精神,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民族地区大学生

参考文献

[1] 汪嫣琼.青海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问题研究[D].青海大学, 2014.24.

[2] 孙耀胜, 崔宇晨.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析[J].改革与开放, 2015.

[3] 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 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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