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27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其职能定位准确与否,履行职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三农”政策能否在基层农村得到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能否得到改善,亿万农民能否早日致富奔小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清晰地表述了乡镇的四项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这为我们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尊重客观规律

滁州市地处江淮之间丘陵地带,101个乡镇(街道)自然环境和条件各有不同中。这就要求乡镇政府在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的同时,根据乡情、镇情转变职能,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或产业集群,尊重客观规律,做到有的放矢,不可千篇一律。根据中央精神,目前乡镇政府应该具有以下基本职能:第一,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好、执行好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稳定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二,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要遵循经济和市场规律,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人文优势、传统产业优势,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合理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增加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医疗网络,完善农村养老、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等综合治理手段,让农民在安全、祥和的环境中生产与生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理顺县乡之间关系

合理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划分,处理好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重要条件。

第一,随着我市“三大战略”的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已建成集镇的房产、土地升值潜力加大,集聚效应凸显。伴随而来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现象屡屡出现,而相关的诸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监察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县级执法队伍处罚,工作周期长、行政成本高。解决类似问题,一是县级政府将有关执法权力向乡镇政府授权或委托执法,健全乡镇执法队伍,确保乡镇执法队伍的职责合法性。

第二,随着集镇面积的扩大,工业化程度提高,乡镇政府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社会治安维护等任务日益繁重,与县级政府掌握的财力、人力相比,显得权责不对称。要合理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划分,处理好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要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要加强队伍建设,保证乡镇机构高效运转。在行政编制允许的范围内,保持现有人员总量不增的前提下,逐年适当的为乡镇机关补充录用公务员,以改善乡镇机关人员结构,同时,乡镇要着力加强人力资源的整合,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效能建设。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府职能转变,政务流程再造,注册跟踪

我们期望电子政务可以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将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这要进行政务的流程再造。即使不涉及政府职能变化,单单电子政务本身也是一个政务流程再造过程。然而,以何种方式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实现政务流程再造,是电子政务面临的难题。

实际上,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最重要一条就是要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而政府服务性机构的电子政务,如信访办公室和中小服务中心等的电子政务,就是完善服务方式和质量、改造政府内部管理和政务流程的切入点。如果能够在政府现有的服务机构中“注册跟踪系统”技术,那么,政府就有可能用电子政务来完善这些服务的同时,探索出政务流程再造的途经。

一、“注册跟踪系统”简介

“支持开票系统”是Support;Ticket;System的直译,更贴切的译法,应译为“服务注册跟综系统”,若用在电子政务中,则可以译为“政务注册跟踪系统”或“案件注册跟踪系统”。为简便起见,我们在文章中通称为“注册跟踪系统”。

“注册跟踪系统”是“救助台”(Helpdesk)的核心应用系统。这一系统对提供服务的有关各部门及其责任人采取同一标准,记录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国外许多公司的客户服务都使用了“注册跟踪系统”。例如顾客因手机信号不好给电话公司提出抱怨,公司客户“救助台”就会在系统中注册,将注册号告诉顾客,顾客可以随时根据注册号追询,无论当时经手人是谁,只要“救助台”操作员打开“注册跟踪系统”马上就可以回答客户所有,告知问题原因及处理状态。

这一系统在信息技术管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国外一般大公司的IT部门,对全公司职工开设一个“救助台”,任何人遇到机问题,都可以呼叫“救助台”以便得到及时解决。“救助台”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保证了整个信息系统的可用性。

信息系统的可用性,或有效性(availability),是信息系统安全三目标之一。信息系统安全三目标是: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当步入信息化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中断会严重生活和工作。反之,信息系统缺乏可用性将大大阻碍信息化进程:由于信息系统不可靠,人们就只能依赖传统方式来工作,而信息系统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例如,一个学校如果信息系统可用性差,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无法通知到计算

机出故障的职工,故此传统的会议或张贴方式还得维持,这无形中就阻碍了信息化进程。为了更好地讨论“注册跟踪系统”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让我们以一个可能的政府对公民服务的“注册跟踪系统”来说明其工作原理。当公民要求政府解决问题时,由于很多时候不能当即解决,因此要注册登记,使公民有一个案件追踪号。公民以后查询时,只要提供案件追踪号,公务员马上就能从系统中调出该案件处理过程和现状的信息,给予解释和答复,也可以将公民提供的新信息,输入到系统中,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最新变化情况。这也避免了公民每次都必须找到经手人才能跟踪案件。

对于政府而言,该系统内有相关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汇集,同时有各部门行政人员联系电话等渠道信息。公务员受理案件时,可以先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解释,如不能当即解决问题,才进行案件注册,输入案件详细信息包括对方联系方式,然后将案件号指派给相关职能部门。

被指派的相关职能部门随时都可以看到指派给他们的责任案件,他们有几个路径可循:一是

解决问题,然后告知立案人,确认对方满意后,将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输入系统后,结案;二是处理完本部门该做的事后,将过程和现状输入到系统后,把追踪号指派给下一个职能部门;三是无法解决,将困难和情况输入系统后,把追踪号指派给权力更高的部门;四是按有关规定解决问题完毕,但立案人还不满意,也不意愿结案,则要告知立案人对此案不满的投诉渠道和政府监督机构的电话地址,将过程、结果、建议和立案人意见输入到系统后,将案件号指派给上级部门。

二、“注册跟踪系统”的现代社会应用基础

“注册跟踪系统”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是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平台,也为客户提供一个透明的信息沟通渠道。

当代社会人际隔阂现象之一是“客户的危机是专家的常规琐事”。病人到急诊室心急如焚,医务人员却是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病人可能一生就这么一次到急诊室,而医务人员每天接待几十个类似的病人。病人及其家属抱怨毫无人性,医务人员却需要有自己的日常工作生活,按部就班。;公民到政府办事也是一样。;如公司注册,可能一辈子就一两回,到政府上访,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办事员见多不怪,照章办事,该怎么生活还是怎么生活。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于专家或专门部门,而人们碰到的是毫无人性的冷面孔。IT行业中率先用“注册跟踪系统”解决了这一“专家-客户”矛盾,做的客户有求必应、又问必答,营造一个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的公司-客户关系。我国电子政务完全可以应用“注册跟踪系统”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形象,改善政务人际关系。

当代社会人际隔阂矛盾之二是组织内部职权责任冲突: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人没有权力解决,有权力的没有能力或精力;或解决了问题的人可能得不到绩效考核认可。造成这种现象的是由于现代业务往往需要跨部门协同处理,而瞬息万变的IT行业不断产生许多原有业务流程设计所没有覆盖的问题,为此现代信息行业公司大力提倡团队精神。而“注册跟踪系统”为创造企业团队文化提供了一个激励机制,并加快了企业的速度,促进内部知识传播,也为内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要了解解决问题的流程,经理一看“注册跟踪系统”中个案的处理过程便一目了然,里边记载了所有相关人员的陈述,包括客户的抱怨和各部门采取的措施和结果。是谁解决的问题,功劳别人拿不走,不管是不是你分内之事。上次处理这类事件的人出差了,经手人可以在系统中搜索出以前如何处理的,结果如何,即可尽快为客户排忧解难。我们的社会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一个任务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和部门协同完成,技术进步和社会变化越来越快,尤其在IT行业中,这些现代化进程是“注册跟踪系统”应运而生的基础。

三、“注册跟踪系统”在政务中的作用

首先,作为信息系统管理工具,建立“救助台”使用“注册跟踪系统”是保障政府信息系统可用性的有效手段。现在我们政府信息化过程进行大量培训工作,但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仅仅靠脱产和业余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干中学、在工作中学,而干中学最好的方式是“救助台”形式,一遇到,马上请教救助台,及时解决;如果是和设备问题,救助台分派相关部门专家处理,保障电子政务日常运行。我国信息安全往往只关注信息保密,而忽视了信息系统可用性问题。可用性的保障,是政府信息化建设根本安全保障之一,没有可用性,就无法以信息技术取得传统政务流程。保障信息系统的可用性,才能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效益。

第二,由于;“注册跟踪系统”是政府相关各个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任何时候立案人和政府内部多个部门都知道此案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以及现在由谁负责,使得案件处理过程对政府内部和立案人都公开透明,因此成为政府内部相互监督和民众监督政府的手段;第三,“注册跟踪系统”可以促进政府由命令型行政转变到说理协商行政。服务窗口公务员任何时候都应该将立案人的申诉和说理输入系统,并向公民提供关于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

的相关法规和处理状况,公民不再是消极等待结果而是主动参与行政过程,随时可以提供新情况,并有申辩和说理的途径。

第四是通过告知政策法规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与监督部门的相关信息,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落实了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是激活政务流程再造机制,我国政府行政行为本来就是个案处理多而程序化程度低,为了建设执政为民的政府,我们必须消除行政个案处理的时弊,程序化是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官僚化的惯例,它能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并提高行政效率。但程序化和官僚化实际上是成文的固化的政务流程,太多的程序化有可能降低政府制度创新能力,使政府难以应对的迅速变化,尤其是在WTO框架下进行国际竞争的,政府处于一个制度需求大大超过制度供给的时期。“案件注册追踪系统”为老百姓在政府个案处理传统下,提供了一个正常畅通的办事途径,这就使得中国政府的文明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有可能借助电子技术超越发达国家,建造一个有制度供给能力的现代化高效政府。

第六是方便民众。以往民众碰到一个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需要来回奔跑于政府不同部门。现在政府已经为招商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但在精简机构的原则下,政府不可能以传统方式对所有个案都提供一站式服务地点。“注册跟踪系统”就是政府以电子政务方式对所有公民提供的个案一站式服务窗口,公民一旦将案件注册入系统,案件号就在政府各责任部门之间传递,而无需公民逐个部门追问。特别是涉及到部门职责范围之外的案件,注册号可以经由“升级程序”传递到上级部门,免去了公民路途遥远、耗时费财的上访活动。“注册追踪系统”的管理,一般都辅助以“升级程序”。有几种情况可以激活升级程序:一是积案过多的同类案件,要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积案过多证明有制度上的问题,不应该按个案处理而应该建立新的程序来处理,以提高政府效率,这就启动了政务流程再造过程。

二是如果一个案件在某一部门搁置太长(如三个工作日)而没有任何处理过程和现状改变的输入,窗口公务员要按照时滞规则激活“升级程序”,将案件追踪号指派给上一级部门,这样一来,“升级程序“就起到一个内部监督作用,案件不会因为是某部门的“内部事务”而长期搁置。

三是案件在处理中,但长期(如两星期)无法解决,责任部门或窗口公务员就必须将情况报告上一级部门,上级部门可以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调整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达到政务流程完善进化的目的。由此我们可看出,“升级程序”不单是责任监督机制之一,也是政务流程再造的催化方式之一。

“注册追踪系统”催化政务流程再造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它本身是检验和监督政务实施效果的。只要把案例分类处理,政府很快就可以知道哪一个政务实施有困难,哪一个政务有缺陷,因此可以及时修订或更新政策和调整政务流程,缩短为流程再造进行的调查和规划周期,提高政务流程适应环境变化的再造能力。

“注册追踪系统”还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催化政务流程再造,如对于重大案件,尤其是经过升级程序才能解决的案件,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结案后写出报告,案发原因,提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建议,提出短期、中期和长期解决类似问题的建议,这就把工作在第一线人员的建议有重点有优先地反映给上级。

“注册追踪系统”也是政府服务部门绩效考核的有力工具,政府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量和处理速度两个指标,不断完善和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水平。

四、结论

“注册追踪系统”是一个以服务为导向的系统,同时也是一个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行政务流程再造的技术切入点。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面临职能转变的巨大挑战。西方国家有许多现代政府形式值得

我们借鉴,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西方政府形式的局限性。西方有很多程序化的政务流程,旨在保护公民权益,使得我们看到了建设责任、效率、公平、公正、透明政府的可能性。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还是一个中国家,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严峻,中国面临的社会和文化变化更频繁,中国要跨越的技术进步台阶更大,由此使得中国政府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按照组织,西方程序化的政务流程更适用于相对稳定的环境,而我国个案处理的政务流程更使用于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如果我们为了消除腐败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加思考地套用西方程式化政务流程,我们就不但会牺牲政府效率,而且还难以应付我国艰巨复杂任务。把“注册跟踪系统”应用于我国电子政务,就可以在发挥我国以个案处理政务流程的灵活性的同时,建立公平、公正、责任的政府,消除腐败,使我国无需步外国政府演化经历的后尘,而借助电子政务走出一条自己的行政模式。

参考文献:[1];乌家培,《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加快政务》,王长胜;主编《电子政务发展报告》第75页,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2];王长胜,《中国电子政务的现状、与对策》,王长胜;主编《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第11~12页

[3];国际标准ISO/IEC;17799

[4];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第12~29页,出版社,北京;2003。;

[5]李文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1月版,2003年9月第3次印刷。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以讨论的形式,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因素和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文化事业机构以及公民在信息公开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责。最后,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测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息公开 公共信息 政府条例

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这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却并非都很清晰,有的甚至极为复杂。本次笔谈希望以创新的视角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对《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进行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在实施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结合专业特色,体现理论价值,剖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预测《条例》实施的进程,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别于他人及主流媒体的深入细致的研究。

1、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认识

柯平(以下称“主持人”):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民的民主权利为根本诉求,一方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另一方面关系到政府转型中,对政府信息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谐社会的创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无一不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具备了极为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于影响《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实施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前者建立在大量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之上,包含了公民信息素养的普遍提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全力倡导:后者则以“十七大”报告对社会进程的明确规划为宏观背景,体现在党和国家对深化改革的决心和行动之上。另一个层面可以分为“硬条件”与“软条件”,前者包括针对《条例》实施而进行的政府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社会相关机构的完善、互联网络的普及等: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信息需求与权利意识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一系列转变,促使占据社会信息资源很大比重的政府信息向着更广泛的利用空间发展演化。除了以上有利的条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城乡之间的差异,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别,相关法规的配套完善等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繁重的后续工作。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言,理想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尽管《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已经历了整整一年的准备阶段,但要真正地实现政府信息的顺利公开并确保其高效的利用,今后无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赵益民:以历史的眼光来考察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首先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羁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不少官员中根深蒂固,正如马克思所言:“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神秘,是奥秘……公开国家的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系统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在我国,政府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即使在政府内部,信息知晓程度也是按级别设定的,公众所了解到的信息大多是经过研究、调整后的被“过滤”的信息。其次是官员私利与信息公开的冲突。信息开放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非常重要,但从地区经济的短期增长则看不出明显的效果。目前的干部管理、绩效评估、提升尚未将政府信息开放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尚不足以引起大多数干部的重视。另外,信息封闭给一些干部或部门留下了从中获利的机会,“保密法”对官员的长期影响也使得信息公开蕴含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再次,成本成为容易忽视的问题。对杂乱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组织、核对、公布等加工处理的成本远远超出常人的估计,如2002年美国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相关活动总成本是2.53亿美元,2004年上海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达2578万元,平均每个区县支出55.5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行性尚待论证,

正如主持人所言,《条例》实施的条件目前并未完全具备,我们在根除封建残留意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设计激励机制,将信息公开由利益单向转移的强制行为改造成多方共赢的社会自觉活动。另一方面,经费的保证则不应忽视非政府组织与个人的积极作用,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无疑是降低信息公开成本的有效手段。

詹越:从环境条件来看,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是社会上公民权利意识的醒悟与提高,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民主的发展,继而增强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而参政、议政的前提之一是要充分知悉政府的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其核心是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种权力观念是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树立起来的,而民主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该权利的内涵。其次,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树立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思想保证。在行政领域,服务观念逐步得到认可,正是政府信息服务观念的树立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保障政府服务宗旨的实现。因此,没有政府观念的转变,就没有制度的创新,公民新的知情权利的请求与主张只会流于表面化,更谈不上政府信息公开,从社会现实要求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治要求的需要。政府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熟悉和了解政府信息来保障的,因此,必须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客观要求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三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性要求的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条件来看,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政府信息是否得到运行和公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前景,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弓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

人信息知情权等人权问题,而更是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化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的。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制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与必然趋势。我国早期推行的村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为最终制订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条件。信息环境下民众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在此政府如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公共信息传递服务功能的话,首先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指数以及相关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而更严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中更加注重信息的非正常获取,单纯追求片面乃至狭隘的个人或小部门物质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早期,还是偏重于机构制度性的公开,而当前的重点则是实现向法制权利型公开的转向。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中的角色问题

主持人:政府信息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行业,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及至全体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尽相同,随着信息公开的进程,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值得探析。

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发挥,我们可以将《条例》的实施划分为由浅入深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角色的作用,公民既是服务对象又是参与角色,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宣传、配合协助,以图书馆、档案馆为主的公共信息事业部门则应发挥主动介入的作用,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积极发掘其他的用武之地,如利用专业特长、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公民信息素养培训、协助加工初始文档等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推动信息公开。第二阶段要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对象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共同主导,以此促进《条例》的高效实施,奠定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阶段形成社会各界的互动平衡,如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承担者由最初的政府自身向社会公众转移,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政府信息在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自觉行为中形成采集、管理和传递的良性循环。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既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又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具备应有的参与意识,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协作互动中谋求共同的发展。

黄兰秋:评议制度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信息公开的初期可由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新闻媒体等社会评议的监督作用就应该体现出来,但最终还是要由健全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进程。另外,公民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调动,逐步强化民众的主导意识,激发信息需求,鼓励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这些都是社会舆论的导向职责。

詹越:这里主要谈的是政府机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公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问题。首先是政府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应该是作为义务主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由于政府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图书馆和档案馆是政府的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文化事业单位,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所以它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具体说是义务主体之一。这两个机构具有良好的条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自身的行为成为政府信息最集中有序、最方便查询、最快捷获取的社会信息公开中心。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这种地位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应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双向行为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说明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变成了主动要求者,扮演为权利主体的角色。从某种角度上说,这种双向公开实质上在信息公开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加大了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力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的地位一样,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赵益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说公众的信息意识是外驱动力,那么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则是内驱动力。因此,树立新的管理或治理理念,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自觉护法守法、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逐渐形成公开政府信息是其义务和职责的观念,明确自身定位,塑造便于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机关之外,健全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体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而我国虽然一些社会成员想通过行政信息公开来满足自身执业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利益集团表达机制的匮乏使得他们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也会因此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停滞不前。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审稿权应得到应有的完善和保护,以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优于政府的运作,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利用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对于一些增值性强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机构,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激励,可将其转制为企业化经营,进行收费服务,这也不失为一种角色转变的探索和尝试。

弓克: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部门是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则处于分散化的存在状态,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存在有限理性。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信息资源是存在委托人的缺位的。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社会公众,实践当中也存在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由此,在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又如何分配?这就决定了公众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到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刺激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又能方便自身更便捷地获取与使用政府信息资源,体现出一种民众的政治参与力量与政府的控制管理力量的博弈,

李国新在2007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专辑之《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对图情领域发展而言的巨大契机包括图书馆扩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等。因此相关服务部门应当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性的服务优势,因为从单个个体进行分析,其力量与话语权都是相当薄弱的,一旦其组合成一定的系统,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以及实现的功能将极为巨大。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赵益民:《条例》的起草编制历经波折,贯彻实施更将任重道远。第一,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自我规范,《条例》目前构建的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步程度却取决于社会的推力,因为民间的力量往往比官方的更具主动性。公民如果不善于利用架构好的制度,将会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浪费。第二,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是经历了从传统信息公开到电子信息公开的道路,我国《条例》的实施却很大程度建立在1999年中央各部委及“两院”和“人大”全面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之上,在一个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国家开展有效的信息公开,切实的途径和方式尚待摸索。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乃至部分乡镇政府都制定出台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办法,中央政府的《条例》是否优于所有的地方法规?是否能兼顾适合差别明显的地方特色?对此,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第四。无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发展到什么阶段,监督与保障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中提出的“社会评议”突破了政府自我评定的局限,但评议指标却亟待研制,在此方面,图书档案界无疑具有学术优势,有责任为评议体系的构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弓克:另外还有一个信息针对性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不适应农民的需要,跟农民的切身利益不相关,内容艰深,来源狭窄,更新缓慢,缺乏反馈。而农民关心的如政府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政府法规、处罚条例等政府信息相对较少。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因为现阶段的某些问题就完全否定信息公开进展的历程,在具体的推进上,会有一些短暂的失误乃至倒退,但这并不能阻碍整体化的发展进程,时势的发展趋势是谁都不能阻挡的。

詹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共享系统、政府信息指引服务系统等均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今后需逐步安排解决。政府网站在组织、搜集、审核及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和真实性。另外,信息服务功能有待加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向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信息。二是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三是利用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高级专业人才,加强信息分析和预测,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条例》的实施还应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参照1988年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的密级规定,是一种严重的滞后表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黄兰秋:我认为处理好公开与安全的关系将是《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意识、技术和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建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处理相关的申请和诉讼,都需要不断摸索,要防止片面的信息公开,仅把信息公开当作目的,而忽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尤其是目前的安全、保密以及计算机核心技术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的安全专家非常缺乏,技术实力不强,那么可能我们认为是安全的信息,公开后被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挖掘分析,可能会成为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信息。经过SCI检索发现,关于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方面的文献达到81篇之多,尤其“9·11”以后,国外发达国家认为公开的信息对于恐怖组织获取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于是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再思考,反信息公开之道而行之,对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先后颁布多种法令以图解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威胁问题。此外,从今年西藏的“3·14”事件可以看出西方媒体对中国事务的报道,由于思维惯式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先入为主的意识非常浓厚。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消除舆论偏见,应对外界断章取义的认识误导,也将成为《条例》实施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效力和影响力。对此,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依据模糊综合评价的相关理论构建系统的评价指标。

主持人:对于《条例》实施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包括依法实施的法律性,相关要素的系统性,阶段分层的复杂性,持续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切合国情的文化性。另外,《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会涉及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安全、需求与提供、数量与质量、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在公开的主导方向下,协调好从国家到个人的机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切实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促使公民的信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在强调信息提供数量的同时也具备质量的保证;力争信息资源获得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信息设施是否完善?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人员素质是否有保障?公民的信息素养是否具备?参与意识和信息需求是否得以体现?信息法律伦理是否依然滞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政府网站的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实施反馈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公开评议活动是否全面落实?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与西方片面地强调公开不同,我国重视政府引导,这就对领导的政策水平和信息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如《条例》实施的初期很可能会因为谨慎行事致使公开的信息较为陈旧,新颖性和及时性不一定能满足公众的需要。此外,还会有不少难以预见的问题随着《条例》的实施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汲取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乡镇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

[关键词] 乡镇改革;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

[文献标识码] A [

近年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乡镇改革热潮,湖北、河南等省份都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虽然这次乡镇机构改革仍然包含了历次乡镇改革的特点,如精简机构和人员,但总的指导思想却是将乡镇政府从“汲取型”向“服务型”转变,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

一、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是新时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1.随着农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中国农村第一次迎来了“无税时代”。传统的带有浓厚管理色彩,以收取农业税为要务的“汲取型”的乡镇政府,明显已不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不得不从农村汲取资源,“汲取型”的乡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在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撤社建乡”,都是根据当时的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等客观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在基层政权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而言,这种汲取型的权力运行逻辑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村土地的家户经营模式的普遍推行,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虽然也发生了“社改乡”的重要变化,但是,乡镇政府仍然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作为一项主要职能,恢复重建后的乡镇政府在国家汲取中依旧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延续着汲取型的权力运行逻辑。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推行,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工夫,从过去一贯的以行政汲取为特征转向以公共服务为特征。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成为改革的必然[1]

2.我国农村的公共服务严重不足的现状,要求乡镇改革必须以服务型政府作为价值取向。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是供给严重不足,公共产品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据调查,全国仅有1/3 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 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5%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供给极为落后,政府在疾病预防项目的投资占 GDP的比重逐年减少,公共卫生服务更多依赖收费,使许多乡村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指标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还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分离没有得到改观,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相当悬殊, 城乡统筹发展政策体系还不健全,农村还是落后地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农业还是一个弱势产业。要让农村、农民、农业走出发展的困境,就必须建设好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也是三农发展体制保障的乡镇政府建设,转变现有职能,积极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

3.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 “一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新农村的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所在。这从政策上规定了必须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政策保护,建设现代农业, 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实现这个目标,最主要的力量还是乡镇政府,在乡镇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带动农民,运用好政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这种职能给传统的乡镇政府职能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转变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工作思路,树立全面服务的管理理念。

二、服务型乡镇政府应该具备的职能体系

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赋予不同于传统乡镇政府的职能。从乡镇政府在当前的工作对象、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来看,必须具备以下几种职能:

1.树立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民道德和公共行政伦理的基础。所谓公共精神就是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作为基层政府,在新时期要求下,随着经济、社会、人民素质的提高,必须树立公共精神,以此公共行政,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特别是培育乡村群众的公共精神,这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依靠。要在工作中通过公共的生活、生存、生产空间和公民社会来培养广大人民的公共精神,建设良好的公民道德和公共行政伦理,将公共精神内化为公民的气质与素质具体表现为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务的精神的培育与实践的履行,做到公平与正义,合理与合法。

2.实行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核心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一级政府,建立公共管理的职能既是历史也是现实更是未来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迅猛发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不断地变化,政府为了实行全面的服务必须实行公共管理。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转变传统计划安排式的管理,向服务职能转变,逐步建立公共管理职能,在管理过程中做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政府与其他组织、社会管理与资源管理、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公平与效率、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服务与管制、制度与技术相统一。

3.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公共产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乡镇政府作为与农村直接联系的政府,在当前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之际,乡镇政府必须实现供给公共产品的基本职能。在实际管理中明确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农村、农业、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在提供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共治安、防病减灾、环境治理的基础上,更主要的是要提供一些与生活、生产、管理、社会发展等相关的如水、电 公共通讯、公共邮政、公共医疗、水利设施、公共市场、公共消防、金融服务、科技信息、经济管理、税务管理、土地管理、生态保护、义务教育、科技推广、公共工程、扶贫、社会保障等半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纯公共产品。

4.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公共服务是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相一致的。乡镇政府为广大乡村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虽经多年的改革,农村的发展还是比较落后, 分散性较强的农民群体不仅需要一个政府的管理指导更需要政府的服务引导,以此提高其阶级整体性,作为基层政府,必须承担这种责任。必须在农民、农村、农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 围绕“三农”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如市场信息、技术推广、培训咨询、病虫害预测预报、抗灾救灾、风险管理、检测验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解除地区封锁与垄断,取消行业保护,取消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公共性的协会、专业、中介组织为农村及乡镇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以此构建较为完善的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体系[2]

5.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法律、纪律以及优良的社会习惯等行为准则,一般包括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交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居民生活秩序等。公共秩序需要每个公民个人来遵守,但同时更需要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来维护。维护好本地区的公共秩序,这是政府任何时期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乡镇政府维护的公共秩序主要有城乡的共同商品市场秩序,就业市场秩序,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农村生产活动秩序,农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秩序,农民的生活习俗秩序,农村消费市场秩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等等。只有这样,才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的策略与机制

由汲取型的政府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必须从体制上下工夫。乡镇政府必须大力加强在深层体制方面的创新,从体制创新中真正实现乡镇政府的转型。

1.从创新学习机制入手,促使干部转型。长期以来,乡镇党委政府“重管理轻服务”,许多干部忙于应对行政事务,服务“三农”的本领相对欠缺。税费改革后,干部“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应该赋予新的内容。乡镇政府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干部的服务上,没有技能,“服务”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促使干部向技能型转变就成为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关键环节。通过学习各项技能,使乡镇干部成为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农业生产的技术员、农村矛盾的调解员、发展经济的服务员、为民办事的勤务员。通过建立干部学习“倒逼”机制,保障干部学技能的成效。一要建立按需所学机制,“三农”需要什么,干部就学习什么,把每位干部逐步培养为“有技能、会服务”的复合型人才。二要建立每学必考机制,完善干部考核与服务档案,建立干部技能证书制度,激发干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三要建立学以致用机制,实现技能服务和群众需求有效对接,增强干部的学习动力[3]

2.从创新运行机制入手,促使政府的职能转变。从一定意义上来看,“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和各种行业组织还不完善,乡镇行政事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市场中介服务和公共服务短缺。因此,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迫切要求改革乡镇内设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就是要按照乡镇经济发展和职能需求,创造性地打破乡镇“七站八所”上下对应的传统设置模式,综合设置“一办若干办公室中心”,推行“集体式办公、超市式服务”,有条件地建立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委托代理制,公开服务内容,规范办理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3.从创新服务机制入手,促使工作转轨。长期以来,部门机关和乡镇服务网络并不十分顺畅,“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现象比较普遍。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就要创新服务机制,理顺机关部门和农村的服务网络,实现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一方面,建立县、乡、村纵向服务链,把县直机关部门建设成为服务型机关,发挥部门专业人才集聚优势,从县直机关部门选派农村指导员、企业助理、科技助理、平安助理、金融助理等,深入乡村基层一线,提供技能服务,指导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建立乡村横向服务平台,在农村建立村级为民服务中心,以“替民办事、帮民致富、为民解忧、让民满意”为宗旨,为群众提供政务全程代办、政策信息宣传、实用科技指导、维稳调处、农村信贷、文化公益事业、劳动力转移等服务,搭建起农村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平台。同时建立村务运行质询监督制,全面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解决村民参与村务知情难、做主难、监督难的“三难”问题,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通过纵横服务网络的交叉互补,促使政府的工作全面转移到为民服务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 吴理财.国家整合视角下的乡镇改革[J].社会主义研究.2006,(05):70.

[2] 张永亮,李云.构建应对新农村建设的公共型乡镇政府[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04):35.

[3] 蔡小华.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要走好三步“棋”.[J].小康,2006,(02):97.

Analysis of the Founding of Service-oriented Township Government

ZHANG Qiang, LU Guan-jun

(Center for Chinese Rural Studies,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 township reform;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政府审计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审计面临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审计职能软化问题,针对地方政府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原因,从多角度提出解决审计职能软化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政府;审计职能软化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审计理应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从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查错防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政府审计的主要工作。政府审计要在制约和监督权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审计机关的新职责,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地方政府审计职能软化的表现

从现阶段政府审计所处的法律地位、拥有的审计资源、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看,均表明政府审计已发展到能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水平。但是,目前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着审计难、反映难、处理更难的现象,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审计面临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审计职能软化问题。审计职能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很难落实到位。目前的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着审计难、反映难、处理更难的现象。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作用得不到发挥,人大、政府对审计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社会对审计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也随之下降。

二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缺乏必要的保障。审计实践说明,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经常容易遇到以权压审计的现象,审计结果常成为地方政府的“维权”工具,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审计干部保护机制,对审计监督力度较大的审计机关负责人也时有被调离,甚至降职、免职的情况。

三是审计机关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法》要求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将审计机关视同一般的行政单位,其所需经费都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在客观上削弱了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再加上一些地方财力紧张,有些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除去人头费等行政经费后,少之又少,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同一事项出现重复审计检查的情况。有些经济监督部门如财政、物价、工商以及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机构不协调,导致对某些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事项多头立项,重复审查,问题重复处理,轻重不一,使被审计单位产生逆反心理。检查出的问题,需要理顺和解决,这势必浪费时间,影响审计工作效率。目前,财政部门正积极介入工程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并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造价评审的规范性文件。他们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造价审核、财务竣工决算评审,主要方式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工作,最后由财政部门出具评审结论。就实质内容和评审对象而言,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与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相同的。而在新的基建财务制度中,规定了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最终必须由财政机关审批,换言之,今后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将面临审计完后再审批,还是批完后再审计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来说,也存在重复审查之嫌。

五是大规模审计派出机构与地方审计机关重叠。由于审计机关用人权、财权都集中在各级政府手中,财政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自然一言九鼎,甚至大面积损害了基本审计数据的可靠性。据统计,多年来,审计署特派办(特派员办事处)查处的单位违纪金额都高于地方审计机关所查出的金额,最低的为27倍,最高则达到113倍。为解决这一问题,审计署不得不用变通的方法加以解决,大规模派出审计特派员,并在特派员的领导下设立特派办。审计署特派员行政级别高——正司级,并接受审计长的直接领导。这一类似于巡抚大员的制度尽管能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这一作用的背后掩盖的问题却是地方审计部门的废驰和国家财政的浪费,以两套班子行同一职责,反映的是普遍的制度性导致的地方审计的职责缺失。

二、强化地方政府审计职能的对策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我国自设立政府审计机关以来,审计影响逐渐扩大,但从审计效果看,虽然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相应的职责,但审计的开展还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程度。

对政府审计机关指出的问题,多数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过度自我辩护,或对审计问题置若罔闻,即使执行审计建议,也最多是一些行政处罚手段,审计效果和社会期望相差很大。究其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责任意识。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改革也正在攻坚阶段,只有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并勇于承担自身责任,立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监督,政府审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转变政府审计形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审计侧重于财务审计,主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人们对审计的认识是:只有查出大案要案审计才算成功。因此,人们欢呼“审计风暴”,但是每次“审计风暴”来临,众多政府部门纷纷上榜,并且屡查屡犯,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经常处于尴尬境地,审计效果也有失众望,因此应将我国行政型政府审计体质逐渐转化为立法型体制,加强审计与立法的联系;转变政府審计职能,在职能设计上要尽量避免政府审计组织和政府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减少资源的浪费,审计重点集中在政府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等体制问题,审计向绩效审计、非审计服务发展,为政府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政府审计职能要向监督、鉴证、评价和专业服务多方面发展。

第三,构建审计文化。当前,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审计精神培育、审计价值取向、审计形象树立,这些方面大体构建了审计文化的框架。审计文化建设就是在审计具体的历史环境及条件下将人们的事业心和成功欲化作具体的奋斗目标、信念和行为准则,审计组织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必然转向什么,这比强迫命令更有效。

第四,提升审计人员素质水平。现阶段,政府审计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目标,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很高的要求。审计人员素质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适应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要求,着力改进审计人员的思维方式,强化战略思维,培育辨证思维,养成开放思维,打造创新思维,解决审计人员更新观念和思维高度的问题;坚持德才廉备、以德为先标准,解决选人、用人导向和公信度问题,打造过硬审计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解决队伍能力素质问题。

第五,加强审计管理。逐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防火墙”、“预警系统”等功能。加强计划管理,善于捕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找准关键点,明确审计主攻方向,切实做到围绕中心、服务中心;统筹兼顾,增强审计计划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发展与党和政府的要求,及时调整审计工作重心。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程序,严守质量标准,强化现场检查,落实质量责任,动态跟踪反馈,使每一个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项调查项目的质量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真正发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王素梅,李兆东,陈艳娇.论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1).

[2] 蔡春,李江涛,刘更新.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依据、作用机理及路径选择[J].审计研究,2009,(4).

[3] 梁素萍.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财会月刊,2010,(5).

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乡镇 依法行政 综合行政执法

乡镇行政执法是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在基层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乡镇行政执法作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最基本的环节,乡镇行政执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执法 ,而乡镇行政执法又是行政执法的重点,它直接关系到基层人民群众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的管理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一、L县乡镇行政执法现状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正式施行,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推动“放管服”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解决过去“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行政执法弊病。

以L县为例,全县下辖1个街道、10个镇、15个乡,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综合行政处罚权有效承接。一是要求乡镇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内外部行政管理监督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培训的课时不得少于40課时,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规范乡镇行政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五是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二、L县乡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L县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乡镇政府全覆盖设立,乡镇行政执法基本制度建设发展迅速。但由于乡镇行政执法处于发展初期,配套保障政策尚未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活动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乡镇行政执法在下放行政职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等方面存在现实问题。

(一)下放行政职权方面

1.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过多。L县首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多达59项,其中乡镇直接办结事项3项,授权事项47项,委托事项9项,共涉及城管局、市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等较多县直部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设立初期,短期内无法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有效承接,部分下放职权将会流于形式,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2.部分下沉职权专业性太强。尤其是食品安全、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等要求具有大量的从业知识及经验,乡镇综合执法队的基层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短期培训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范,很难应对实际执法问题和操作相应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方面

1.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L县各乡镇总编制控制在40-60人之间,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我国行政管理的最基本单元。乡镇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工作多、任务重。L县乡镇行政执法队编制为7-10个,全县统筹调配使用,其中3万人以下乡镇7个编制,3-5万人8个编制,5-10万人10个编制。以M乡为例,综合执法队伍应有编制10人,实有人员为2人,而且这2人都兼任其他站所业务。其中1人为自收自支编制,无法办理执法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M乡开展相关行政执法业务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

2.乡镇行政执法装备保障不足。以N乡为例,乡镇行政执法车辆和制服未配备,执法记录仪仅有2台,无法应对多点位同时执法等紧急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方面

乡镇行政执法文书过于繁冗。以L县为例,在2020年版的基础上,2021年版制作、修订的文书样式共8类64个,具体包括:立案1个、调查取证20个、事先告知9个、审核决定5个、送达执行15个、结案2个、其他环节9个及立卷归档3个。乡镇行政执法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小额处罚案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情况下,完全可以统一乡镇行政执法文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两免其苦”,避免陷于执法文书“旋涡”之中。

三、解决L县乡镇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下放行政职权改革,建立联席工作交流制度

1.下放行政职权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推进下放行政职权改革,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并邀请社会学者、基层群众代表、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充分论证,必须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要求办事,而不应当局限于狭义经验或为了追求政绩而违背科学精神“乱折腾”。如在下放行政职权方面,必须是乡镇管理迫切、急需的行政职权,不能搞盲目的求广求多,而应当按照科学行政管理的要求,着眼于实际需要和提高行政效能,注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整体运行的质量。人的精力时间是有限的,首批下放行政执法事项多达59项,要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短时间内熟悉、掌握并运用,明显有悖于科学合理原则。应当采取“小步快走”的方法下放职权,将下放职权事项按照急需程度进行分类,分成多批次下放。每1批次下放8-10项,将每1项下放事项执法责任落实到人,按照每1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批次主要掌握2项,提高行政执法深度,避免行政执法浅尝辄止、浮于表面。

2.下放专业性强的行政职权必须建立联席工作交流制度,增强执法合力。综合行政执法是工作基本要求,县乡联合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县级政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联席工作交流制度,加强县直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队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通过建立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解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在县乡部门间形成科学有效互补,增强执法合力,从而解决目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二)打造合格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做好乡镇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1.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敢于担当、履职尽责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并且具备业务专业知识。因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应做到:一是要严把入口关,按照政策配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保证执法队伍成员编制均为行政编和全额事业编,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有缺口的乡镇,坚持“逢进必考”的选拔原则,挑选优秀的人才进入乡镇行政执法队伍。二是敞开出口关,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对考核不合格的,停职学习,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转岗,退出行政执法队伍,促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永葆生机和活力。三是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既要包括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 ,还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从而提升乡镇行政 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准 。乡镇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设为1年,证件的申领和换发,要按照规定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發证。四是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要高于同级别其他所、站工作人员,并按照实际下村天数足额报销下村补贴,让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现良性循环。

2.做好乡镇行政执法装备保障工作。一是县政府按照每个乡镇至少一辆的标准统一集中采购乡镇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由于L县地形以山地为主,地势崎岖,应当采购底盘高越野性能较好的车辆。二是保证乡镇行政执法车辆专车专用,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导航系统,并接入公车使用平台。三是对乡镇行政执法车安装车载取证设备,简化执法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四是按照2020年12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统一为乡镇行政执法队员配发制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清晰表明身份并传达其执法的严肃性。五是按照每2名乡镇行政执法人员1台执法记录仪的标准增配,方便执法取证,提高执法效率。六是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打印机,让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打印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成效。

(三)统一乡镇行政执法文书,提高乡镇行政执法水平

统一乡镇行政执法文书,是乡镇综合执法法治化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使用规范的乡镇行政执法文书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前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既体现了按章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公开、透明和规范的行政执法理念。一是以乡镇行政执法流程作为分类标准,将乡镇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外部文书和内部文书,涵盖执法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处理、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执行、案卷归档等执法阶段的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类型。 二是尽可能简化乡镇行政执法文书篇幅长度,减少执法人员填写内容,设置可选项内容,方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快速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三是尽可能贴近乡镇政府基层管理的工作实际,结合不同行政执法事项的差异性,满足乡镇行政执法复杂性和专业性需求。

1.统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外部文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性,提高乡镇行政执法水平。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而言,统一的外部文书有利于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快速了解和掌握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的要点,有利于快速、便捷、规范制发行政执法文书,有利于提高乡镇行政执法办案效率。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统一的外部文书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乡镇行政执法的主要流程,知道自己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2.统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内部文书,有助于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管理。乡镇行政执法的内部文书对内使用,不需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在干部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统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内部文书的督查,可以迅速查找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参考文献

[1]刘书祥,李国旗.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40.

[2]姜明安.论行政执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3,(4):8-10.

[3]刘国乾.效能导向的综合执法改革原理与操作[J].法学家,2020(6):133.

[4]陈柏峰.乡镇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与改革[J].求索,2020(1):100.

作者简介

1.柴坤(1990.10-)男,汉,山东新泰市,中级经济师,本科,行政法;

2.刘志华(1974.4-)女,汉,河北承德市,副教授,本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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