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概念范文

2023-09-18

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1篇

内容包括:

1、现代建筑设计

2、现代产品设计

3、现代平面设计

4、广告设计

5、服装设计

6、纺织品设计

7、为平面设计和广告设计服务的几个特殊的技术部门,摄影,电影与电视制作,商业插图

现代设计不仅仅提供人类以良好的人机关系,提供舒适、安全、美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供人类以方便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人类在现代社会中能够方便自然交流的重要活动。

现代设计是一个不太准确的称谓,与其说是一个设计风格概念,还不如说是一个时间概念来得准确。应该说是它是现代建筑、现代工业产品、现代平面设计的总称。

工业设计史(没有现代工业设计史,因为工业设计本身就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的新事物,本身就是现代的)

大多数设计史都是以建筑为主线,兼顾一些家具而成书的。

现代主义的定义:

时间上定义:20世纪初期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运动。

意识形态上:革命性,民主性,个人性,主观性,形式主义性,都非常典型和鲜明。

现代主义是一个对于传统意识形态的革命,几乎意识形态的所有范畴,从哲学、心理学、美学、艺术、文学、音乐、舞蹈、诗歌等等都被涉及。

现代主义设计的思想基础

在20世纪形成,它的组成非常庞杂,既有实用主义、理性主义的内容,也有乌托邦主义的成分,重要人物:勒"科布西耶、沃尔特"格罗佩斯、米斯"凡德洛、弗兰克"赖特、阿尔瓦"阿图。奠定了现代设计思想的基础,影响到全世界设计的发展。

“现代设计”通常被称为“功能主义设计”,又称为“技术美”,或“机器艺术”。

“现代设计”与”当代设计”在设计领域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当代设计”是指目前、近期的设计。在艺术史、社会学、工业设计中,“现代”是一个专用术语,它是针对“后现代”而言。什么叫“现代”?这要区分三个范畴:科学领域、艺术领域、工业设计领域。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现代”指工业化以后的两个历史时期。第一次现代化时期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国家出现以流水线为代表的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1920年代形成了以柏林为中心的科学艺术繁荣时代。第二次现代化时代指1950年代后期到1960年代后期西方的经济繁荣和美国式的消费时代。这两个时期被称为现代时代,又叫机器时代。在这几百年中西方国家一直信仰科学技术,追求物质和现代性,它的发展过程往往处在繁荣、危机、耗尽、创新的循环中。

在文化艺术领域,“现代”的含义往往受上述影响,因为艺术总反映时代精神。但是严格说,它还有另一层含义。从广义上,有人认为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文明的整个发展时代都被称为“现代”,因为从文艺复兴以后,艺术界的价值追求不同与以前,开始追求以人为本。从狭义上说,“现代”艺术是与工业现代化紧密相关,现代艺术二十世纪以来跳出模仿古典而新出现的主要运动潮流,象立体派、未来派、表现主义、超现实主义、功能主义、无调派、印象派、连续派、意识流等,每种思想流派都有其代表人物。1970年代以后,艺术界出现“后现代”,实质上是对科学技术追求“现代”的修正。

什么是建筑和工业设计领域中的“现代设计”?四本著作中对此进行了分析论述。1934年英国著名艺术评论家和历史学家瑞德著《艺术和工业》,1936年培夫斯内著《现代运动的先驱》,1990年马库斯著《功能主义设计》,2000年李乐山著《工业设计思想基础》。“现代设计”通常被称为“功能主义设计”,又称为“技术美”,或“机器艺术”。瑞德和培夫斯内把功能主义成为是二十世纪设计思想的主线条,“本世纪的天才”和 “正统风格”,工业化时代以来功能主义设计主要代表是:帕克斯顿于1851为世界工业展览会设计的伦敦水晶宫,以英国著名的工业设计先驱莫瑞斯为代表的艺术和手工艺运动,1910年代德国工作联盟和1920年代德国著名设计学校包豪斯。按照这种观点,功能主义还包括1950-60年美国模仿包豪斯的家具革新和建筑的现代设计,1950年代德国乌尔姆市设计学院,斯堪底纳维亚国家的设计思想。马库斯认为,现代设计首先改变了19世纪末建筑和物品的古典审美观,它追求外形简单、诚实、直接,形式符合目的,没有附加装饰,采用标准化制造,价格合理,表现结构和材料特性,这些建筑物都采用白墙、平顶、大条形窗户,激进使用玻璃。20世纪50年代后又发展成为玻璃墙高层建筑。这一评价的肤浅之处是,把功能主义看成只是各种“艺术流派”中的一种,认为功能主义在建筑、室内、和家具设计中突破了以前那种模仿古代风格的古典主义美学,减少或者消除附加装饰,强调可用性。

功能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功能为核心,而不是形式。德国功能主义的具体设计思想是,要首先发现事物的本质、目的和用途(需要),正确充分发挥事物的功能,形式应当反映这种本质和目的,而不要画蛇添足,也不要文不对题。后来,有人用美国建筑师苏里文(1856-1924)的一句话“外形跟随功能”来概括功能主义设计思想。苏里文在“所考虑的高层建筑”一文中写道:“一切有机体和无机体,一切有形的和形而上的,一切人类的和超人类东西,一切内心和精神真正的表现形式(只要其生命在这一表现中可被辨识出来),都有一个普遍规律,那就是形状总跟随功能。”他举例说,“一个银行大楼的外形应当反映银行的本质或功能,而不是反映传统庙宇的功能。”

本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给设计工作包括机电产品的设计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随着科技发展,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微电子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及控制技术等新技术对产品的渗透和有机结合,与设计相关的基础理论的深化和设计方法的涌现,都给产品设计开辟了新途径,使产品设计跨上了现代设计的水平。在这一时期,国际上再设计领域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有关设计学的新兴理论和方法。为了强调他们对设计领域的革新,以区别与传统设计理论和方法,把这些新兴理论和方法统称为现代设计。

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2篇

提 要 国家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主要手段,但是很多国家却不通过国家责任的方式解决问题,国家责任私法化已被很多国际条约所确认。本文围绕着为什么各国很少通过国家责任的方式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这一中心展开研究,并从不同层面分析跨界环境损害中国家责任制度的应用。

关键词 跨界污染 国家责任制度 障碍

一、国家责任制度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狭义的国家责任就是国际责任。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当然应与国内法上的国家责任区别开来,本文讨论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广义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狭义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责任是国际责任的一种,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最基本成员和国际法最基本主体, 在享受环境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国际环境责任。从20世纪中叶开始,在国际社会中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一些不加禁止行为赔偿责任的司法判例、大量涉及或专门规定国家某些具体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国际条约及其有关国际文件都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

(一) 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

传统国家责任是指一国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应该承担国家责任。违背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构成了受害国和加害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国家责任划分。传统的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给国家责任下定义时,注重的是国家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的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后果而致使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国家责任通常包括: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国际求偿。

关于国家责任的含义,历史上和目前各国的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表述和看法: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认为,国家责任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周洪钧先生认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外国学者也对国家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例如韩国国际法学者刘炳华先生对国家责任所下定义是:某一国际法主体违背国际法的作为和不作为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时,该国际法主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国际法上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称为国际责任。日本国际法学者入江启四郎在其代表作《国际法上的赔偿补偿处理》中论及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也强调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对国家的关系中,一个国家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侵害另一个国家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对此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二) 跨界环境损害中的国家责任制度。

国际环境损害中的国家责任制度更多的体现在跨界污染这方面。传统的国家责任的基础在于国家违反了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或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以国家行为的“不法性”作为前提,但随着工业、科技的快速发展,跨国环境损害问题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如航空航天活动、跨界河流污染或开发、海洋石油运输等活动。由于这些活动虽然造成损害性后果,但其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所以也就成为了合法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这就要求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制度不仅指国家为不法行为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还应当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即对损害的补偿。这两种责任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责任体系,通过追究违法者或造成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来体现国际法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相应地,讨论跨国界环境污染国际责任的构成也不能简单地照搬传统国际责任理论,而是要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对于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跨国界环境污染,包括通过战争、走私等行为发生的跨国界环境污染,可以沿用传统的国际责任构成理论;而对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跨国界环境损害,应对其适用新的责任构成理论,即只要造成了跨国界环境损害就构成国际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家责任制度的薄弱性

没有国家责任制度,就没有国际法。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法改善和加强国际环境的保护。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程度及领域不断深化和拓展,同时,这也使得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跨国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更为突出,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自1980年《世界保护大纲》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来,“可持续发展已经被认为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 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了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 要求当代人类,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国际环境污染事件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从应用角度而言目前现状有以下几点:

(一)无法准确界定跨国界污染和损害的含义。

国际环境法尚未对跨国界污染及其损害的范围制订一个统一的标准,1979年《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规定, 越境污染是指污染源完全处于一国管辖或一国管辖地区内对另一国管辖的地区产生有害的影响,并在相隔距离使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分区其来源为个别污染源或污染源群,1982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规定:“跨国界污染, 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的物质来源系在一国领土内, 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有害的后果, ”1996 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以下简称《损害责任草案》)第2条将跨界损害定义为“在除起源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引起的损害,不论有关国家是否拥有共同边界,”上述定义均将污染及其产生的影响限定在国家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内,对于不属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如公海和两极地区却没有考虑在内\" 但是实际上公海的污染对世界各国都有影响,尤其是超级跨国油轮发生漏油事故,造成大面积海域油污,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和各国渔业,“全球公域”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通常是指无人居住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如公海、海底区域、南极地区和外层空间等。虽然确定对全球公域的环境损害面临许多困难。例如,原告的确定,全球公域损害的范围及标准等等,但对全球公域环境的保护却是十分必要的。例如,以著名的温室效应为例,“有理由相信它对地球上居住的人的损害是十分巨大而且无法挽回的”。《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2款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亦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在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不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各国的国际义务。

(二)有关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的争议。

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跨界污染的国家责任包括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造成跨国损害后果时违反了国际义务,因而国家应承担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第三,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就是跨界损害责任,即国际法委员会《损害责任草案》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跨界环境损害中国家责任制度应用的障碍

(一) 国际环境法层面。

1、 国家承担责任加重国家负担。

即使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国家对于跨界环境造成损害也存在两种主观状况。第一,损害是由国家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也就相当于传统的国家责任在新范围中的适用问题。第二,环境损害行为与国家行为无关,是由该国领域内的企业、法人等私主体造成的。问题是国家并未直接参与到至损人活动中,也不是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利益的受益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管国家的过错情况,损害责任由国家来承担是不合逻辑的,并且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加大了国家的风险。另外,对于真正的加害人来讲,则具有可能逃脱责任的承担。

2、追究国家责任实施难度大。

第一,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几乎都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相连,突发因素多,相关联的部门多,执行起来过于间接,效率很低。

第二,诉权的问题。国家责任一定是在国际争端主体之间产生,当跨界环境损害事件的受害者为一国国内的私主体时,谁将享有诉权是个关键问题。

第三,解决方式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是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政治手段没有强制力,法律手段没有拘束力。

第四,国际法院裁决不具强制力。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迄今未知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了切实履行。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军事行动,并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一级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美国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3、跨界污染损害国家责任的特殊性。

跨国界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行为的活动性质比较复杂。有些活动构成跨国界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行为并不完全归责与国家及其授权人的行为,有的属于公司或法人的行为,所以确定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就变的比较复杂。

外交活动和核能利用活动是由国家控制的,所以这两项活动例外。商业性质或工业性质的活动对大气、跨国界水的污染构成了对他国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国家责任比较难确定。

(二)国际法层面。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从事某些国际罪行的情况。

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上,其中包括:第一,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第二,一国的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做为诉由的诉讼,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第三,一国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根据国家主权豁免的事由可以看出在发生确定为国家直接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时,该国家也可以利用国家主权豁免逃脱制裁。

2、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做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缺乏一个适格的管辖法院。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具备受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案件。现实当中,如果一个国家成为被告的话,一般情况下都会拒绝出庭,或者做无管辖权的抗辩,从而使该诉讼处于难以进行的境地。

(三)法律层面。

跨界环境损害导致的环境纠纷一般涉及面较广,形成因素难以确定,国家之间的利益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一般而言,国家责任包括侵犯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也包括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视为对各个国家都具有普遍危害的,因此较为容易形成统一的共识。但是由于跨界环境损害中国家利益的冲突较为剧烈,使得其国家责任制度的构建缺乏动力和现实可能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在工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也随之拓展,跨界损害中国家责任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如果各国在工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加强合作,则会出现多个国家共同承担国际损害责任的现象,如果承担责任,各国对责任的分担也是一个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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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国际航运中绝大多数提单为纸质载体,但纸质提单传递时效性差、容易被伪造。相比之下,电子提单更为有效和安全。随着分布式记账、时间戳、公钥基础结构等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发展,能够保证区块链电子提单有效背书、转让、放货。同时,联合国联合国近年来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法,肯定了区块链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区块链提单可以履行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等提单三大功能,改善纸质提单和传统电子提单的缺陷,广泛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 电子提单 国际贸易

2017年11月,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公司之一ZIM集团完成了首个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成为了现实。本文将从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使用实践等三个方面,论述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运用。

一、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必要性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证明、物权凭证三大功能,是国际航运的基石,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绝大多数提单为纸质。在使用过程中,纸质提单暴露了较多缺陷。首先,纸质提单和背书容易被伪造。在The Dolphina案 See The Dolphina [2011]SGHC 273; [2012]1 SLR 992; [2012]1 Lloyd’s Rep 304.中,第三方伪造了提单背书,导致了实际收货人的损失。其次,传递时效性差。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货物到达卸港前通常不止一手交易,提单在不同国家之间寄送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导致提单正本晚于船舶载货到达卸港,并可能因此造成卸货和清关迟延。

相比之下,区块链电子提单更为安全高效。区块链系统作为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使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点对点传输,使得提单签发、转让、背书、交付各环节中的所有相关方可以在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同时,区块链系统采用当今广泛使用的、最安全的加密方式 See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1:3.来实现数据完整性和用户身份验证,相关数据对所有参与者来说不可篡改。因此,推广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有效解决目前国际贸易提单流转中的痛点。

二、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可行性

物权凭证是提单最核心的功能。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必须能够作为物权凭证,对此学界有较大争议 Stephen Girv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2n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ara 13.02。本文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年来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法,确认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一)国际贸易中对物权凭证的要求

1870年英国最高法院判例Barber v Meyerstein See Barber v Meyerstein (1870) LR 4 HL 317,确立了普通法系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认可,引用该案中Hatherley大法官的判词:“持有人拥有提单即意味着拥有货物本身”。在国际贸易中,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通过提单的背书和交付来进行转让” See Sanders Bros v Maclean & Co (1883) 11 QBD 327.,提单上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或“可流通”(negotiable),是提单构成物权凭证的关键要素 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1.。对于有形的纸质提单,背书和交付动作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区块链提单而言,能否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背书”和“交付”,并由此使得该提单“可转让”,是区块链电子提单履行提单功能的关键问题。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可转让性

1.使用电子签名“背书”。要背书纸质提单,背书人需要在提单的背面手写签名。在区块链系统中,则需要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背书。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以下简称“MLES”)。MLES旨在“通过建立可靠技术性的标准,使得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由此启用和促进电子签名的使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电子签名相关法案 See UK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 2000. ,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因此提单背面的手写签名和区块链系统内的数字签名都将被视为有效背书。

2.“交付”区块链电子提单。有形文件在交付之后,交付一方不再持有该文件。但在数字环境中电子文件可以无限复制,且副本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果允许转让人将电子提单发送给受让人后仍保留提单副本,将导致一货多卖的风险,区块链领域称之为“双花”(double spending problem)。作为可靠的电子提单,必须保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是唯一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仅有一个持有人。

區块链技术为“双花”问题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满足了“唯一性”的要求:区块链是在时间上有序的、由区块组成的一根链条。通过时间戳(time stamping)技术,每个区块都包含对其前一个区块的数字指纹(哈希值)。如果更改区块的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交易,则将产生不同的哈希值,且该区块将不再有效 K. Blythe Daly, ‘Blockchain: Potential Impact on Shipping and Logistics’ (11 April 2018) <https://m.hklaw.com/files/Event/a470c8c6-5304-494e-99f0-e9c832501deb/Presentation/EventAttachment/0dac6986-b7d9-486f-9b63-4a507b2c6690/SMABlockchainPresentation.pdf> (访问时间2020年7月16日)。如比特币发明人中本聪所述,“要让收款人知道付款人没有就该比特币签署任何较早的交易” 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访问时间2020年7月16日)。同理,时间戳技术保证了在区块链电子提单转让之前,当前的提单持有人没有进行任何其它背书,避免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双花”。

三、使用区块链电子提单放货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正本”问题

电子系统中的物权凭证,最终要落实到现实世界的放货指令。根据提单放货规则(presentation rule),船东应当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See The Stettin (1889) 14 PD 142, 147(Butt J)。但“正本”是一个基于纸质的概念。在数字环境中何谓正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MLEC”)曾给出定义:电子正本是指“初始生成的最终版本(first generated in its final form)”。但本文认为,MLEC的定义不适用于提单这一特殊单据。国际贸易实践中,在货物交付给最终收货人之前,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将提单正本在贸易链条中传递。每一次的背书都会改变提单所载信息,形成一个新的版本。按照MLEC的定义,电子提单需要等到最后一次电子签名背书后才构成“正本”,这显然与贸易实践不符。

2017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以下简称“MLETR”)发布,对MLEC的“正本”概念做出了改进。针对电子可转让记录,MLETR并没有使用“正本”这一名词,而是通过判断提货人是否“占有”(possession)电子提单,来识别该提货人是否拥有货权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MLETR注释:Explanatory Not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UN,2018)。这意味着在电子提单系统中,根据提单放货规则,船东应当向占有电子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二)区块链密钥与“占有”问题

MLETR第11条进一步对“占有”的构成要素提出要求:“如果使用可靠的方法满足如下要求,则法律视为对电子可转让记录构成占有:(a)建立一个人对该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排他性控制;(b)能够确定控制人身份”。

本文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满足MLETR对“占有”的要求。首先,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一个人对电子可转让记录的专有控制。公钥基础结构(PKI)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当今广泛使用的最安全的加密形式。它通过使用数学方程式生成一对数字密钥,被称为公钥和私钥。公钥向全网公开,私钥则由持有人保管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1:3.。私钥构成了区块链中“占有”的基础,拥有私钥的人拥有对数字资产的排他控制权。

另一方面,公钥提供了识别区块链提单实际占有人身份的方法。公钥是将私钥通过算法推导出来,且推导过程单向不可逆。用私钥对原数据进行签名,只有对应的公钥才能验证签名串与原数据是否匹配 同上注。由此,区块链提单各环节相关方都可以通过提单持有人提供的公钥来验证其是否为该提单的真实占有人。

(三)匿名性问题

尽管区块链系统的PKI能够保证持有人对提单的排他控制,并能让所有环节参与人有效验证控制人身份,但这并没有解决区块链提单放货的全部问题。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参与者都是匿名的,这意味着“占有”提单的人是一个化名而非真实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只能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放给“向船长提供可验证匹配的密钥的人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MLETR注释:Explanatory Not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UN,2018)”。

但是,除了船东以外,国际贸易中还有海关和银行等其他角色。目前这些政府和金融机构不接受匿名货物和资金跨境往来,以防由此产生的逃税和洗钱等问题 同上注。对此,MLETR的第5条规定:“本示范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可能要求个人披露其身份、营业地点或其他信息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尽管认可区块链技术,示范法仍然强调了必须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

(四)全套提单“一式三份”问题

国际贸易实践中纸质提单通常成套签发,通常为三份正本。这种一式三份的做法,长期为实务界诟病。在著名的Glyn案 Glyn, Mills & Co v East & West India Dock Co (1882) 7 App Cas 591.中,提單持有人以三份正本中的第一份去质押贷款,又用第二份正本私自提走了货物,且没有清还债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在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中应删除提单正本一式三份的规定 Elson Ong, “Blockchain bills of lading” (2018) CML Working Paper Series, CML-WPS-1807239, http://law.nus.edu.sg/cml/wps.html。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

区块链电子提单正本也应当“一式三份”。Bowen大法官在Sanders Bros案中曾指出:“提单是用于打开或仓库门的钥匙。该仓库可能漂浮在海上或固定在陆地”。对钥匙持有者而言,拥有备用钥匙显然更保险。区块链系统无法基于公钥信息生成私钥,如果私钥所在的存储介质发生物理损坏或故障,则对应账户中的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永远消失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5:5.。“一式三份”发行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有效降低因某一个私钥存储故障带来的风险。

四、小结

本文旨在探讨区块链电子提单是否可以作为纸质提单更高效和更安全的替代方案。本文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作为可转让的电子货权凭证,时间戳技术保证了每条记录的唯一性,区块链电子提单可以在数字环境中可靠地背书、交付和转让。在放货环节,公钥基础结构确保了持有人对提单的排他占有,船长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提供可以验证的密钥的人。

目前,以色列科技企業Wave和新加坡国际贸易电子平台GeTS等许多机构都致力于开发区块链电子提单。有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MLETR的加持,相信区块链电子提单能够蓬勃发展,但其取代纸质提单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海关、银行等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认可,以及目前比特币市场面临的交易时间较长等问题,都是区块链电子提单需要不断完善之处。但无论如何,从环保角度来说,国际贸易的无纸化将是行业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Amuial S, Dewey J, and Seul J.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M]. Thompson Reuters, 2016.

[2]UNCITRAL. Explanatory Note to the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R]. UN, 2018.

[3]Girvin 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M]. 2n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4]Nakamoto S.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EB/OL].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5]Ong E. Blockchain bills of lading [EB/OL]. http://law.nus.edu.sg/cml/wps.html. (2018) CML Working Paper Series, CML-WPS-1807239.

[6]Takahashi K.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2016) 22.

[7]UK P&I Club.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B/OL].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article/legal-briefing-electronic-bills-of-lading-138374. May 2017.

[8]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柯卿,中石化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矿产部〕

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4篇

在国际上, 第一次提及“文化遗产 ( cultural heritage) ”概念的是联合国科学教育文化组织在1972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该公约中, 将文化遗产定义为一种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形式。《公约》还同时规定出台一份《世界遗产目录》, 其交由“政府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委员会”来制定、更新及出版。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 像《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种特定公约框架下的“文化遗产”概念与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抽象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不同的。然而, 现在多数读者对上述两种文化遗产的内涵却分不清, 甚至认为特定公约框架下的“文化遗产”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一般意义下抽象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历史范畴, 其内涵和外延都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发展。而于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却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二、文化遗产概念的新发展

当然, 在1970 年《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首次确立“文化遗产”概念后, 此后的国际公约、建议书、宣言中相继出现了“自然与文化混合遗产”、“文化景观”、“水下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这些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推出的新概念不断扩充着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

诚如, 在1972 年联合国科学教育文化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仅限于诸如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于20 世纪末的时期, 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二者相互融合的这一观念也开始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这两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型便开始出现: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文化景观。1987 年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将“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 泰山: 佛、道、帝王封禅) 也纳入世界遗产范围。而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 2006) 第2 条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可知, “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 文化部分) 为文化遗产。在1992 年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又增列了“景观遗产” ( 庐山: 佛、道、理、白鹿洞书院) 为世界遗产。根据文化遗产于1972 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定义可知, 可知, “景观遗产”仍在“文化遗产”的范围内。

至此, 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即便如此, 此时的“文化遗产”概念也还是局限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世界遗产。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 诸如表演艺术、节庆活动、仪式和口头传统和表达方式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和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便开始首次出现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 年的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该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表演艺术;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手工艺。至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又扩充了文化遗产的内涵。

2014 年, 国家档案局以世界记忆工程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秘书处递交了《南京大屠杀档案》和《“慰安妇”———日军性奴隶档案》提名表, 申报世界记忆名录。2015 年, 在总共47 个入选项目中, 中国申报的南京大屠杀档案申遗成功。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延伸, 其目的是对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 通过国际合作与使用最佳技术手段进行抢救, 从而使人类的记忆更加完整。迄今, 全球已有数百份文献入选名录, 成为永久的人类记忆。至此, 作为历史范畴的文化遗产范围并不仅仅指物质文化遗产, 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记忆遗产”。

因此, 我们可知, 作为历史范畴的文化遗产范围比特定公约框架下的“文化遗产”更广泛。因为, 文化遗产范围已然不单单特指有形的物质化的文化遗产, 也包括了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在有形的物质化的文化遗产中还增列了景观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文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记忆遗产”。因此, 在未来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中, 由于国际国内社会将不断加深对文化遗产认识和了解, 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也将得到源源不断的扩充与发展。

摘要:这些年来, 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在研究文化遗产领域的相关问题时, 由于文化遗产的概念存在不确定性问题, 为国内外学者展开理论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从而制约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本文以现行的文化遗产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客观规定为依托, 通过梳理国际法视域下“文化遗产”概念术语的历史演变, 以试图厘清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以求对文化遗产领域保护事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法,“文化遗产”概念

参考文献

[1] 王云霞.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J].理论月刊, 2010 (11) .

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5篇

1、客观真实性。信息是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变化的客观反映,客观、真实是信息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是信息生命所在。

2、传递性。传递是信息的基本要素和明显特征。信息只有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媒介),经过传递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接受。没有传递就没有信息,更谈不上信息的效用。

3、时效性。信息的最大特点是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千变万化、稍纵即逝。信息的功能、作用、效益都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改变的,这种性能即信息的时效性。时效性是时间与效能的统一性,它既表明信息的时间价值,也表明信息的经济价值。一个信息如果超过了其价值的实用期就会贬值,甚至毫无用处。

4、有用性(或称目的性)。信息是为人类服务的,它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人类利用它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5、可处理性。这一特征包括多方面内容,如信息的可拓展、可引伸、可浓缩等。这一特征使信息得以增值或便于

传递、利用。

国际物流概念范文第6篇

1.通过具体操作,认识几分之一。例如“分数”一个整体可以用自然数1来表示,通常把它叫做整体“1”。把单位“1”平均分成若干份,表示这样的一份或几份的数叫分数。把“1”平均分成分母份,表示这样的分子份。所以分数可以表述成一个除法算式:如二分之一相当于1除以2。其中,1 分子相当于被除数,——分数线相当于除号,2 分母相于除数,而0.5分数值相当于商。分数还可以表述为一个比,例如;二分之一相当于1比2,其中1分子相当于前项,“——”分数线相当于比号,2分母相当于后项,而0.5分数值相当于比值。

2、出现几分之几,巩固几分之一。如:出现方图格,表示出十分之五,用笔来划一划,得出5个十分之一就是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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