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

2023-09-20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1篇

一、税收调控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分析

通常来说, 很多人都觉得宏观调控法有一个特点, 那就是它的立法内容方面有着多样以及变动的可能性, 这个特点是随着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也就是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所决定。从这里可以发现, 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体制方面一般都是运用授权立法这种方式, 而在法律表现方式方面, 宏观调控法则大多是行政法规。

具体来说, 宏观调控法一定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展开深入的分析, 并及时有效针对这些变化制定解决方案。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 相关的法律通常都是滞后的。这是因为只有某类社会现象发生, 且其已经成为社会中常见的情况, 相关的学者或者立法机关便会针对这类社会常见情况进行概括与总结, 然后得出普遍性的调整原则, 然后在转变成相关法律。所以, 不能因为这种及时性, 就对宏观调控法的立法有所松懈, 而且还是在受税收法主义统领的税法领域。我国通过各种税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展开宏观调控, 大多是对征税对象、税率等要素展开规定或者变动。不过, 税收法定主义便是要求需要确定好各类课税要素, 也就是这些课税要素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具体的规定好。不可以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出现变化, 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确立法律的时间会比较长, 就让行政机关随意的通过行政法规对课税要素进行规定。

不仅如此, 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复杂性以及多变性对于宏观调控法造成一定的影响, 导致其有所变动。不过关键是市场经济这类复杂、多变的情况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自己的调节造成, 抑或者是由于市场失灵引发的。若是之前的原因, 这类复杂、多样的市场经济体制调节便是正常情况, 还正好形成了组织我国展开不合理敢于的坚实理由, 若是市场经济复杂、多样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 那么我国采取相关的宏观调控方法才拥有一定的科学性。在税收调控方面, 虽然税收法定主义对于授权立法并不排斥, 不过授权立法还是需要确保科学性, 不过也正是由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因, 授权立法变得非常严格。税收调控法是税法整体的构成部分之一, 自然也会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的约束。

二、税收调控法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关系分析

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其实就是税收以及税法都需要遵守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性展开分析判断时所采用的负税能力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学发展, 在税法方面则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的方式展现, 也就是说纳税人他的税负大小就是从其实际的负税能力进行确定, 不仅如此, 两者相对来说是公平的。税收调控法一共有两种措施, 那就是优惠以及税收重课。从优惠措施来说, 因为对部分纳税人进行税负优惠, 这也就说明其他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税负将会侧面的加重。从税收重课措施方面来讲, 这类措施就是对相关纳税人直接加强税负。不管是优惠措施抑或者是税收重课措施, 在对实施对象选取的过程中, 并不是根据纳税人负税的能力, 这其实是我国对社会经济发展展开的宏观调控。

税收调控法针对的纳税人, 其负税能力也许比其他的纳税人还要强, 但他们的税负却相对较小, 不过也可能他们的负税能力其实很弱, 却承担了相对较重的税负。因此, 税收调控法这类措施并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以及量能课税原则。也有相关的学者认为, 税收调控法并不会受到量能课税原则的限制和约束, 它相适合的原则其实是需求以及奖惩原则。需求原则其实指的就是, 税收调控法一定要结合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制定。奖惩原则是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展开相关的奖惩, 从而引导他们经济行为的正确和规范性。不过其中的关键就是税收调控法不会受到量能课税原则的限制和约束。不过因为税收调控法在其措施针对的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出现了很大待遇差距。所以, 税收调控法一定要拥有实行这类差别待遇的充分理由。比如说, 税收调控法一定要保证公有的利益, 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还有就是要遵守比例原则, 需要促进我国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税收调控法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关系分析

税收效率原则其实是税收以及税法一起遵守的原则, 具体来说, 其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方面就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这种原则的目的就是尽量通过最少的征管成本得到最多的税收。第二个方面就是税收的经济效益, 这种原则其实指的就是税收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经济的发展存在着怎样的影响。相关的检验标准就是能否让税收的额外负担变得更小, 并且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具体来说, 税收调控法其针对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很大的区别待遇。因为那些适用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待遇, 从而需要对这部分适用范围内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定。相关的工作量很大, 涉及了优惠或者重课税率的确定, 税收退还或者加成征收、适用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查处等。所以说, 税收调控法的征管成本一定会有所提升。不仅如此, 税收优惠措施还会让其税收的收入变得更少, 因此需要在提升征管成本和税收收入两者之间进行思考权衡。两者之间的比例若是越大, 那么效率越低。所以, 税收调控法这种方式并不契合行政效率原则。

四、结语

根据上文论述可以得知, 过去的税法一开始由于坚持财政唯一目的的原因, 对税收经济法非常的排斥, 一直到后来, 税收调控功能的事实已经非常明显, 其在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 其才被一步步承认是税法构成部分之一, 不过税收调控法在税法整体都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却能够根据适合与否进行一定的选择。具体来说, 税收调控法其一定适合税收法定主义这个原则, 还有就是其与税法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不过却会引来比例原则更加严格的审查, 不仅如此, 根据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发现, 税收调控法并不能满足行政效率原则提出的要求, 但是其却和税收经济效率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不仅如此, 宏观调控法相关的学者大多都觉得, 税法其实也是宏观调控法的构成部分之一, 且一直到现在我国相关的经济教材当中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一定有税法的章节, 不仅如此, 这部分内容往往都非常全面, 并没有将财政税法和税收经济法进行区分。除此之外, 从大量宏观调控法相关的论文可以发现, 其中几乎都认为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的构成部分, 不过事实并非如此, 换一种严谨的说法, 便是:税法调控法和财政税法存在一定的区别, 其不过是税法整体的构成部分之一, 并不能等同于税法整体。

摘要:根据各类目的, 我国的税法一共分为三种, 具体便是财政、经济以及社会这三方面的税法。所以, 相关的学界通常来说都把税收调控法当作税法整体的一般性, 这种看法其实是不对的,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可以发现, 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受到税收法定义这个关键原则的限制与约束。不仅如此, 将税法调控法运用在税收公平以及量能课税原则当中并不合适, 还会引来比例原则下更为严格的审查。还有就是根据税收效率的原则可以发现, 税收调控法无法达到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的情况下, 反而和税收经济相关的经济效率原则存在的内在紧密联系。由此可知, 税收调控法和财政税法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异性, 其并不能等同于税法的整体, 税收调控法其实是税法的构成部分之一。本文对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展开分析, 并提出相关策略。

关键词:税收调控法,税法基本原则,关系探究

参考文献

[1] 宋槿篱.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研究[D].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5.

[2] 陈若蛟.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 2014.

[3] 王宗涛.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武汉大学, 2013.

[4] 杨颖.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3.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建议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2015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并将税收基本制度独立出来,更加丰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由此可见,国家对税收法定原则尤为重视,其作为我国税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正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重点

税收法定原则重点突出的是“法”,此处的“法”应仅仅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而不应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原因在于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一项指导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乃至最高原则,其法律的效力位阶应该是最高的。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一条中正式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着重强调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这也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核心也正在于还权人大,由最高立法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

(二)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其要求税法构成要件中的实体法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个方面的要求,如果在征税过程中实施的办法和政策都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则是无效的;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对课税要素和税收征管要素的语言必须明确、精简,防止出现歧义,行使税收法律的解释权的机构应避免概念的模糊和行政机关的武断;三是程序法定原则,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且征税的工作人员须依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解决相关税收纠纷,保障人民的合法税收权益。

二、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观理论方面

《宪法》、《立法法》规定仍有不足。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项单纯的义务规定使得一般人难以完全准确理解到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层面,同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此项宪法依据仍不够全面,未能全面、准确的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没有相应规定“政府依照法律征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2015年首次大修的《立法法》首次明确彰示了税收法定原则,但严格地说,该项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不够精确、周延,仍有一些可改进之处。在第(六)项的规定中只强调了对税种的开征、停征及税率的法定,而未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重要的税收元素纳入法定范畴,其未能全面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不利于维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发挥人大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不利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二)客观实践方面

在实际税收中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税务实践中,各级政府往往给税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以其自身的行政权力过分干预税收,例如经济不够发达、税收较为紧张的地区,为了完成政府要求的税收任务巧立名目,加大税收,甚至制定专门规章政策变相加重纳税主体税务负担,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滥用权力,忽视民意,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难以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税收权益。另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尤其是各地不一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规范而且比较繁杂,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税务实践中优惠政策的混乱和随意。

三、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建议

(一)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修订过程中完善对税收各项要素的规定,以期在理论上全面合理的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充分发挥税收法定原则在维护广大民众税收权益,保障企业、公司、个人等的财产权益,形成自由平等的交易竞争机制等方面的重大指导作用。

首先,在宪法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支柱,须依靠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的规定来加以规范,如此才能更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重大价值作用。

其次,《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理应更加完整、详明地阐释税收法定的基本内涵。因此,基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立法法》不应仅仅停留于“开征新税种要立法”的层面,而应全面加以规定,各税种的基本税收要素以及税收征管基本制度应在法律中予以尽量明确、细致的规定,从而更加全面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税收征纳体系的法制建设

坚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税收征纳体系的法制建设,在税务实践中逐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实体方面,要对税收立法权进行合法的限制,做到税制统一。避免征税标准不统一、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统一或互相矛盾情况的发生,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可行性。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严格按照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执行,将权利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过多的市场干预,保障市场竞争自由。

程序方面,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征税程序,以规范税务征收机关征收权力的实施,同时,在设计中对需要修改的制度、标准进行科学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吸纳民众意见,理性分析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实践情况,一切从税收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税收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着眼于税法的角度,就是要对具体的征税标准、税目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及时发现问题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调整,赋予纳税人听证权、异议权,将问题反映出来,进行汇总整理,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征纳程序。

参考文献:

[1]张秀刚.试议税收法定原则.民营科技,2013年第10期.第282页.

[2]张春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明确的问题探析,2015年1月.第269-270页.

作者简介:

林蕃(1990.06.18~ ),学校:西北政法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法。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3篇

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资料

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接受中国经济网与和讯网联合访谈时表示,此次两会期间,很多专家都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他则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存在两大弊端,尤其是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

315曝光:国美电器侵吞政府补贴 欺瞒消费者长达三年

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发布

 北京官方:尚不具备放开户籍条件中国1月减持美国国债54亿美元多座城市楼市成交量上周大跌小学生未完成作业被女老师打断手东京真实见闻:很多人正逃离日本和讯网新闻中心诚聘编辑

郝如玉说,研究个人所得税一定不要仅盯住起征点,要多关注税率和级距。如果仅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研究问题,将有两大缺点,第一,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

越少。他举例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减少至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第二个弊病是起征点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4篇

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资料

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接受中国经济网与和讯网联合访谈时表示,此次两会期间,很多专家都热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他则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存在两大弊端,尤其是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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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如玉说,研究个人所得税一定不要仅盯住起征点,要多关注税率和级距。如果仅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研究问题,将有两大缺点,第一,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

越少。他举例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减少至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第二个弊病是起征点是“累退性”的数据,不适合调节收入。起征点向上调节,造成的结果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额一定比高收入者减税额要少,形成反向调节。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5篇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等实际税收活动中,存在着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背离的情况,对税收法制发展和完善造成制约和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主要由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收活动在宪法层面上缺乏有效规范、指导和约束。因此,需要立足于税收法定主义,对当前税收活动进行审视、反思,把税收事项纳入宪法章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效力进行明确,这也是我国税收实现法治化、健康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因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健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视角来探讨税收法定原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期进一步对该原则进行把握。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顶层设计;理论形态;落实思路;税收法治

本文索引:周学腾.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审视税收法定原则[J].中国商论,2022(03):-128.

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经济上的国家存在”。我国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和推进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除了扎实、完善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必须有正确的方向做指引,要從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既不可浮于表面,也不可操之过急。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等视角来探讨税收法定原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期进一步对该原则进行把握。

1 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

现在,落实税收的法定原则已深入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国的每个纳税人都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意识。我国的国民愿意为了国家的健康发展进行纳税。2013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提法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于2014 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其后,税收法定原则被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初步确立。 “十三五”期间,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优化政府财政税收职能。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在这些顶层设计的指引下于“十三五”期间加快了节奏和步伐,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肯定了“十三五”期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成就,并提出“十四五”时期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战略安排。《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形态

形态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理论形态则是指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尚未达成高度共识,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状态。实际上,表述各异的理论形态并非是简单对立的,而是从不同角度阐发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都是出于在中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理念追求。本文拟梳理评述国内学界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各种理论形态,提炼共识,挖掘规律,在此基础上阐发笔者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概念的理解。

2.1 税收法定原则的定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由域外引入中国的法学概念。要论述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必然要梳理税收法定原则在域外的理论形态。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近代法治的先驱。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于1997年编著的《西方税收理论》为例,该著作将现代西方税法理论的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定义表述为“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若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也不能负纳税义务”;中国大陆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定义的表述基本没有冲破这个范畴。在大陆税法学界中,张守文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定义应表述为“税法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刘剑文教授认为其基本定义是“征税主体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

现在,有必要来综合分析一下上述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定义的观点。通过归纳、提炼上述观点的共同或者相近之处,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大多认为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定义中应当体现出如下两项基本构成内容:“国家仅依据法律征税”以及“公民仅依据法律纳税”。不难看出,上述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定义主要是基于域外教义而有失本土元素之提炼。而且,查之以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内容的各种观点,这一定义其实已经被我国税法学界在研究中进行了发展和再造。

2.2 税收法定原则发展阶段的理论

事实上,税收法定原则发展阶段的理论形态也分为理论本身发展走向及现实落实途径两大角度。税收法定原则发展阶段的理论研究中,以日本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提出的租税法律主义发展三阶段理论为典型代表。该理论的提出背景是北野氏当时认为日本宪法所确立的租税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空具形式而缺乏实质。因此,北野氏所划分的租税法律主义发展第一阶段实际上是当时税收法定原则在日本的落实情况。换言之,租税法律主义发展第一阶段并不是其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如何实现从无到有的构想,而是研判租税法律主义发展第二、三阶段的背景和现实基础。而且,北野氏所提出的租税法律主义发展第二、三阶段的构想是在构想作为财政法学重要范畴的租税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的今后走向,而不是站在公权力的角度上来对其作何看待。概言之,北野弘久教授提出的租税法律主义发展三阶段理论实际是阐释了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形态发展的一种构想图景,并非是完整论证现实状态中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在一个国家从无到有得以确立的理论依据。就北野教授而言,他是想实现“从新财政法学这一角度,将租税法律主义理论作为广义的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环来展开研究”。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认识到该理论对我国实践具有哪些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该理论的非教条性和可吸收性。

3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思路

时下,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12个税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有6个税种尚未出台法律。可见,制约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较突出的短板仍然是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不到位、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面对现状,我们应当回答一个基本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呈现出怎样的理论形态,需要怎样的机制来掃除障碍以完成税收法定原则由理论形态到现实形态的转化。

3.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困境

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的推进,面临的现实困境也发生着变化。本文综合众多观点,归纳出如下两大困境。

第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忆往昔,党中央首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一改革任务时,亟待解决的就是税种的立法层级问题。时下,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12个税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有6个税种尚未出台法律。我国现在对于税收的收取基本都遵循着法律来进行相关的费用收取,但因我国对一些行业的纳税标准不太明确,很容易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产生一些纰漏。现在我国的《烟叶税法》和《契税法》对于税务方面的规定只有不到20条的法律条文,根本不能有效为税款的缴纳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就使得在对某些行业进行相应税款收集时容易产生滞后、针对性较差、确定性较差等问题。我国要想有效的推进税收工作,就应及时加快相关税法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从民众的角度进行考虑,防止因税收的不合理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税收体系,在税收工作方面增强其工作的执行力与决断力,这样才能更加有效提高我国税收事务的运行效率。

第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化。我国现在对税收的相关事务基本都有着相关法律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税法制定所处于的地位尚处形式化税收法定主义与形式化主义。就目前情况我国一些专业人士做出的解释是:我国的财务税收法现在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性色彩,这很容易让民众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不理解,这就会使税收方面部门立法的现象变得较为严重。同时我国的专业人士也指出这些弊病所产生的原因。其原因就是我国的税法制定一般都由国内的财税部门主导,就使得我国税收的各个环节,比如税收法律的文案起草、修改、解释等容易被单一部门所垄断,同时由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此监管不严,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不多,导致我国现今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化,不易使税法对税收方面进行相关有效的规定和实施,造成现在税法对民意的反映不明确和权威性不足的状况。

3.2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途径

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的落实途径,是税收法定原则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重要范畴,学界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阐释。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落实途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刘剑文的“落实三阶段论”。刘剑文教授在会议中表示:我国的税收法定落实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只有从三个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探讨,才能有效推进我国税法的实施。第一阶段是税收立法权由民意机关行使;第二阶段是从宪法角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三阶段是落实财政收入、支出与管理等多环节的法定。刘剑文进一步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落实路径应遵循“从‘无法’到‘有法’、从‘有法’到‘良法’、从‘良法’到‘善治’” 的三步走路线。不难看出,该理论借鉴了北野弘久教授的租税法律主义发展三阶段的理论。然而,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三阶段理论能否适用于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仍有待证明。实现“有法”固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当下要求,但从“无法”到“有法”再到“良法”,是实现税收“有良法”的应然路径吗?换言之,我们必然做不到“有法”和“良法”并轨推进吗?税收法定原则落实途径的宏观划分是否恰当,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实施情况和现实需求。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微观落实途径,学界中观点甚多、角度各异,大致可分为从具体税种角度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和整体、宏观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具体税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主要体现在税种立法环节,其聚焦于我国开征的18个税种都要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体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的基本取向是通过完善现有制度来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朱大旗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准确理解和切实把握其精神实质,加强人大的立法能力与有序扩大人民的参与,实现依法征税和完善程序制度保障”。徐阳光教授认为,除形式上的高位阶立法外,更需要对授权立法、税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等细节方面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侯卓副教授认为应强化人大的实质性主导地位,充实税法内容并相应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序赋予地方某些税收事项决定权。上述观点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完善制度来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控权机能。本文认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应然状态是需要通过逐渐完善制度机制以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来实现的。

4 结语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我们通过前述可以看出,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在内涵层面,目前我国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定义中应当体现出如下两项基本构成内容:“国家仅依据法律征税”以及“公民仅依据法律纳税”。另外,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外延而言,我国税法学界在探讨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并寻求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应从不同角度探索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外延进行划分,进行了税收法定概念论和税收法定途径论的二分,以及形式税收法定和实质税收法定的二分,体现了从简单法律移植向理论创新的积极探索。

完善发展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办法或路径,可能有多种,毋庸置疑,从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税收法定原则予以完善和建设,是不容忽视的突破口和极佳路径。就像马克思在其书中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因此,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把握,应从中国法治发展和税法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语义、概念特征、本质属性及挖掘其法理基础、价值理念和应然状态对其准确认识,进而分析实践探索中遇到的问题,以寻求符合国情与法理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机制。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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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mining the 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 from a Marxist Perspective

Chinese Academy of Fiscal Sciences  Beijing  100142

ZHOU Xueteng

税收筹划的原则范文第6篇

一、当前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思维决定行动, 人的行为模式和处事方法会受到思想意识的巨大影响。在当前, 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还存在着相对较为明显的问题, 比如企业领导层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已经较为明显地阻碍了我国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具体来说, 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企业领导者缺乏对税收筹划的准确清晰认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但就目前来说, 我国还依然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其领导者无法充分理解税收筹划对企业今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更有甚者, 部分企业领导者完全忽略或者否认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当中不能够给予税收筹划以应有的重视与支持。当前, 存在着一些企业领导者持有“税收优惠是由税务机关及国家决策制定的”想法, 因此在企业发展中忽略了自身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而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放在了与税收机关和决策机关搞好关系方面, 其最终结果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陷于混乱状态, 更有甚者走上了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 企业自身缺乏专业性的税收筹划能力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归根结底要依靠专业性财务人员的组织与落实, 因此, 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但就目前来说, 我国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企业自身缺乏专业性的税收筹划能力, 其内部财务人员专业素养欠缺, 难以利用专业技能解决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 究其原因, 离不开企业在财务人员招聘过程中的疏忽和在人才招聘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具体来说, 企业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税收筹划能力主要表现为:在税收筹划工作中难以在事前对企业的具体经济工作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计划安排, 而仅仅是在事后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结算与处理, 无法实现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目标。一般来说,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当建立在企业财务人员统计和分析现行各项税率并与有关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的基础之上, 但现阶段, 在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专业素质不足且社会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便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三) 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保证企业拥有良好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就目前来说, 我国还相对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企业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已经较为明显地影响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当前, 我国有一部分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了解仅仅局限于通过新闻和相关媒体报道来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 缺乏对我国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与深入理解, 再加上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以及税收政策的相应调整, 都使得税收的相关信息与政策处于调整、发展的过程之中, 企业理解的不深入、不彻底与不及时都导致了其在制定自身税收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难以将我国重要的税收政策纳入其中, 使得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应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具体发展。

二、解决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 增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意识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质量, 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问题, 必须意识到从增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意识为切入点来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 当前必须着力提高我国企业领导者的税收筹划意识, 使其从思想意识领域增强对税收筹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从而在企业日常工作规划中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税收工作质量, 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意识, 应当给予税收筹划工作以足够的技术支撑和资金支持, 在日常税收筹划工作之中采用信息化设备、引进先进科学技术, 力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建立起一个能够有效预防、分析和解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科学系统, 减少企业在税收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二)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能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与专业知识,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有效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能够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自身缺乏专业性的税收筹划能力这一问题, 必须意识到以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能为依托来实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依托于内部财务人员, 因此, 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税收筹划工作的成败。所以,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能, 具体来说应当从提高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出发点。首先, 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清晰明确地将对财务人才的具体要求进行公示, 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以严谨的态度认真考核每一位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素养与能力。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后要对新引进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系统化与科学化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力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每一位财务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公司对税收筹划工作的要求与目标, 从而在以后工作当中严格按照公司发展目标来调整税收筹划工作步调。其次, 对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与培训。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因此, 必须确保企业的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能够对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具体而清晰的了解, 在全面把握国家大政方针的基础之上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动态,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

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只有确保企业税收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才能够确保各项税收筹划工作都能够朝着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 应当明确以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为手段和目标来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质量的长远意义。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 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于国内外企业的成功经验, 我国部分企业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与分析, 在深刻分析和把握自身情况的基础之上取其精华, 避免在成功经验面前迷失自我和全盘吸收, 力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税收管理工作制度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其次,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者必须对企业每一项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对每一笔支出与收入进行合理规划, 对应给予减免的项目进行减免处理;对于新开发的项目则要严格按照要求分别纳入各项费用。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 从根本上来说健全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是对企业发展质量的保证, 也是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结语

本文以企业税收筹划为切入点, 深入分析当前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 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企业自身缺乏专业性的税收筹划能力以及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增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意识、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能以及建立健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等解决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希望对促进我国企税收筹划工作能力与质量的提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的健康平稳发展已经成为摆在现代企业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保持企业较高的利润率并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但不可否认的是, 当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存在着问题, 已经较为明显地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 必须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段衷恺, 吴琼.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初探[J].财会学习, 2018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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