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

2023-09-19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并赴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2002年3月,将修订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委托北京市纪委、财政部纪检组等15个单位进行调研。根据中央纪委的调研成果和委托单位的修订建议,草拟出《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初稿,并召开有部分省(市)纪委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进行了讨论修改。

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关于“着手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修订工作力度。2003年4月10日修改出“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分厅、室征求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后送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再次召开由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逐章逐条进行斟酌,形成了“送审稿”,然后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各位常委、副部长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的有关领导同志审阅。根据各位领导同志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9月11日由吴官正同志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这个“送审稿”,并要求修改后呈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2003年10月10日,曾庆红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会议要求中央纪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2003年12月9日,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中央纪委常委会对《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又进行了认真修改,报送中央。2003年12月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31日,《党纪处分条例》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于《党纪处分条例》的框架结构设计。《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的总体框架,将原“试行条例”13章修订为15章和附则。原“试行条例”共172条;《党纪处分条例》共178条。其中,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关于《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设计。在“总则”中将原“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新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

八、

九、

十、十一章。同时,对原“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这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制度创新。

一是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原“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1 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1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又如近些年,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110条对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

二是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是《党纪处分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党纪处分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共中央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

2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纪委名义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党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的这些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增强了党纪的可操作性,对于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是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的。随着《党纪处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了保证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前制定的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八是对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997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的规定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为了与国家法律的这一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对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应该与其具体工作和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抓、反复抓,在潜移默化中规范干部的行为。开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动。

“日思”,就是号召和提倡领导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时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党政纪条规,从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为,对一天来的情况进行反思:是不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参加了不该参加的邀请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该收的东西?有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没有不良思想趋使下的不良作风。每位干部要把一天来的廉政情况进行认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级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顾一个月来的自身廉洁和廉政工作情况。要对一个月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小结:本月内读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养的书?写了多少心得体会?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检点的行为?要对自己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反省,敢于揭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了解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国各地的廉政动态,浏览网站登录的重大典型案件,从中汲取教训,写出体会。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轨迹,年终剖析一年来的廉政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得是否正确,思想当中有没有不健康的东西;二看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生活作风是否俭朴,有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想问题、办事情是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没有奢侈腐化的问题?三看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有没有反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有没有不廉洁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如何?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廉洁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计划。并随年终述职报告一同在述职大会上和群众见面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错误,树立起“慎欲、慎权、慎独、慎微”的良好风范,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11月30日,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会后我自己也通读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这里,我主要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

1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

2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015年12月4日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

●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者。

●●●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已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在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触雇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损害公司利益者给予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经行处罚;了可根据员工的改进提前撤销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订了《党章》,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实施,这是距离上一次2016年1月1日的修订实施,时间距离不到三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对全党8900万党员的关系爱护。通过认真学习了2017年新修订的《党章》和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公务员处分条例范文第6篇

共产党人的标杆就是《准则》的正面引导。《准则》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家风要求。

共产党人的底线就是《条例》的反面警示。《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六大纪律。以道德和整治标准对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更好的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白居易曾说: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培根也说: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制度的“笼子”已经扎紧,下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作为纪委书记,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应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1 各种专题学习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纪检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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