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11-22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 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云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

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

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

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学历,并有3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四)与依法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

(五)持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止执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代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兼职;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在招标办备案的人员,否则,相关业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行为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依法代理,诚信代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年度备案和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已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到市招标办办理年度备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如开展代理业务,应先向市招标办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备案的程序及须提交资料按照《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日建招发[2009]4号文件)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驻日照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具有乙级及以上代理资格,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办公场所及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参加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示范文本,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等)、资格审查(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等)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当行为引起投诉或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3个月至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活动,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清除出日照市招标代理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市外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同时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项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未备案而开展代理业务的;

(四)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擅自开展业务的;

(五)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七)代理业务开展前不了解招标项目现场情况,招标前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进场知情不报的;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的;

(九)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开标现场不到位的(因变动等原因应及时配备和备案);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代理文件等资料的;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代理项目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阻碍或不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诉调查处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六)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七)违反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或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的;

(十九)资格申请(包括资格延续、资格晋升、资格变更)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一)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二)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如另有约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成本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人员变动、歇业和解散,应经市招标办核准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后15日内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驻日照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或资格等级延续、晋升的,需经市招标办初审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招标代理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进行备案;

(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日照招标信息网发布;

(四)编制和发放投标邀请书;

(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受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八)编写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备案;

(十一)其他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按要求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从业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成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须具有从事建筑工程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且至少有1名造价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开标时必须全部到场,且持证上岗,现场签到。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或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且最多只能同时从事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持《信用手册》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登记,信用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具体按《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日建招发[2008]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代理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和各类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许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资料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的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提交代理业绩统计报表。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

(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

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

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

(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3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办法》)发布实施后,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诚信评价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设计有深基坑的建筑、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4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的检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时,擅自提高标准以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5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专业工程时,必须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取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控制价为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7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四)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人员(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 省外企业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的备案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8

(一)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含1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附件要求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出承诺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撤销时为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日。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9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不得偏离评标办法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五)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六)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有效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量化评分,确定有效投标人的得分排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评审;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内容,书面要求投标人及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10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三)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四)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个有效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成本的;

(八)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九)投标报价中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计算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的;

11

(十一)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十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十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未达到本办法附件中规定标准的;

(十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八)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九)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确定有效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当在宣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告知否决投标原因。如投标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材料,复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2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人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3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等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把标后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及其标后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琼建管[2012]265号)同时废止。

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 项目的投标活动。为体现我公司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郑重承诺: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所有相关人员证件、财务状况、业绩、信用等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等情形。

二、若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等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不将工程款非法转入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帐户;确保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责。

三、如果我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公司同意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存在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均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同意上述承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5

附件一:

综 合 评 估 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逐项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一、技术标(附件1)(30~50分),主要评审要素

(一)施工组织设计(附件1)(12~18分),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与技术措施(保障性住房项目投标时应有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含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方案);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施工总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8、劳动力安排计划;

9、工期保证措施;

10、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二)项目管理机构(附件2)(4~14分)

1、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取得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经验及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岗位证书、承担的类似工程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4~8分)。

2、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6分):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一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16

(三)企业诚信评价(14~18分)(附件3)主要评审因素

1、施工经验(6~10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良好行为记录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且登记在《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上的工程为准,投标时须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的《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以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的施工经验为准。

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形式、建筑类型、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层次、跨度等指标相近;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额等指标相近;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投资总额等指标相近。

2、纳税诚信(8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二、商务标(50~70分)主要评审因素

本办法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50%~70%(50~70分)计算,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占分值为30~35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占分值为10~18分,主要材料报价(C)占分值为10~17分。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30~35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17

③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①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

②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③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 18

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30-[(Pi- Py)/ Py]×100×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

5、

4、

3、

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 19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1。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05。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20

(四)商务标总得分=A+B+C

三、评审结果

(一)计算有效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二)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三)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分数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四)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1

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后,对有效投标人商务标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主要材料报价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本办法按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分值为70~8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分值为10~15分、主要材料报价(C)分值为10~15分计算。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主要评审因素的分值,但总报价分值所占比重不宜低于70%。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得分计算方法(70~80分)

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 ①计算平均值Pp 当n>7时,Pp=(∑Pi-Pmax-Pmin)/(n-2) ;当n≤7时,Pp=∑Pi/n ②计算工程成本评标价Pg: Pg=Pp×(1-Fg%) Fg为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园建工程取值为(3~5);市政工程取值为(4~7);安装工程取值为(5~1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8~12)。

③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评标价Pg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Pg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22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

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15≤n<25家,分别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25≤n<35家,分别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35≤n<45家,分别去掉4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有效投标人n≥45家,可分别去掉5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工程成本投标竞争率Fg规定同上)计算出工程成本评标价Pg。评审方法如下:

①将高于或等于工程成本评标价Pg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②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的为最优报价Py。 ③计算各评审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A:

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⑴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7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70-[(Pi- Py)/ Py]×100×4 ⑵当有效投标人n≥15家时,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抽取前1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方法如下:

23

①确定最优报价Py。排列中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

②计算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的得分:

以最优报价Py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4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4个分部工程,再从4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

4、

3、

2、1共10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4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2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4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24

B=∑b

(三)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5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0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0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的-20%~+1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0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6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6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0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有效投标人报价总得分=A+B+C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2008-1-11 来源: 点击率:587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

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

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

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

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各市、州、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06

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

县以上综合招投标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程序规范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束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定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综合招投标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受理其遴选申请: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四)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遴选的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代理机构 遴选 通知 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2010年1月18日印发

上一篇:燕赵先锋心得体会范文下一篇:支部大会学习制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