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范文

2023-09-22

财产保险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扩张,大学生在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假期返乡及外出期间出现的意外及侵权伤亡事件及由此带来的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間的大额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并日益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成为困扰高校管理的一个难题。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意外风险;校方责任险;学平险

近年频发的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校园侵权事故愈来愈受到政府、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告诉我们,保险是一种最传统的风险转移手段。在我国,涵盖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学生平安综合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然而实践中,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的开展并没有起到预想中保障大学生享有足够额度的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以及缓和高校和家长因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

(一)学平险在我国的发展

1.学平险的产生

按照权威解释,学平险是国家专门为在校的大、中、小学生、研究生和幼儿园学生安排设计的、在政策上实行倾斜优待的一个集健康险、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为一体的综合性险种。1986年,学平险在我国首次以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向沈阳市100万学生群体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为大中小学生撑起了“安全保护伞”。 在我国学生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年代,学平险曾对稳定教学秩序、分散校园风险、保障学生安康、安定校生关系发挥过积极作用。该险种自开办以来一贯坚持低保费、宽责任、高赔付的特点,仅面向学生群体推行,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2.学平险营销制度由团险向个险的变革

可避免部分风险意识低的家长不给孩子投保也为了使参保学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最初各类学校在投保学平险时大多采用了团险的模式,当然团险营销过程中也出现了“强制投保”、“回扣”、“上级规定”、“向学生家长宣传解释不足”等不合规的问题,理赔环节中保险双方因条款理解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1和第八条2的规定精神,于2003年发出了《关于加强学平险业务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和第二条“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对学平险的销售及购买行为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实质上明确了自此之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这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个险了。

3.学平险的投保现状

2004年以前,我国的学平险投保率高达90%以上,有的学校甚至达100%;之后,受保监会2003年新规影响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广东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医保实施后不少家长对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不了解认为没必要购买导致投保率进一步降低。

尽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监会的通知是用于规范未成年学生投保学平险行为的,并不是针对已成年的大学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类学校为避嫌均不愿参与到学平险的投保事宜中。大学生参加全民医保的政策实施后有的高校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问题甚至都不再做与学平险有关的系列工作了,实践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并购买学平险产品。但也不乏资金充裕的高校会在不增加大学生自担保费的情况下或明或暗地对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确定的学平险的大学生进行保费补贴(一般补贴保费的1/3到1/2)以进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况,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发达城市的教育局从其财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当地高校中自愿参加当地统一招标的学平险的大学生保费进行补贴的情况。

(二)校方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

1.校方责任险的产生

校方责任险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均为投保的学校,险种归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是基于校园内的基础风险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经济纠纷,将学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生的素质教育上。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我国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并开始进行推广宣传。2001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与受伤害学生、家长之间的责任与权利。2001年8月我国校方责任险第一单在上海诞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面向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并正式批准的3000所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由市政府统一出资购买的校方责任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设立校园伤害责任保险的局面。此后,武汉、北京、大连、深圳、芜湖、海南、浙江、青海、厦门、郑州、江苏、四川等省市纷纷颁布地方性政策法规跟进并推行该险种,但直到2008年,我国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模式统一的校方责任险,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2.校方责任险的发展历程

(1)中小学校是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随着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首先发布及校方责任险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试,教育部以此为参考发布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首次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直接依据,鼓励态度也使中小学校成为整个教育系统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2)政府购买的方法保证了校方责任险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责任保险推行的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额资助当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方式,利用商业保险有效转移了学生在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实习期间应由校方承担的意外或侵权责任风险,大大地减轻了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的经济负担、社会压力和矛盾。这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学生购买校园校方责任险的方式,加速了该险种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3)国家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逐步深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教育部在总结两年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这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校方责任险认识的深化。

(4)高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的中小学校责任保险相比,高校责任保险不但起步晚而且进展慢。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厦门、浙江、北京、江西、山东、重庆、上海等地区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小学校稳步推进基础上向幼儿园和高校的扩面尝试。2006年4月深圳市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和高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城市,此后陆续由政府出资为高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还有江苏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与责任保險发达的英美等国相比,因保险事故范围偏窄、免责事由过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责任风险,因此我国的高校校方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综上所述,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风险保障范围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实践中,只有两者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责任险中高校责任的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实践中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认定)等法律规定外,社会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险护法》可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高校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则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当前国内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仍旧空白。尽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颁布了关于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各类学校对其所管理的学生因其成年人与否所付的义务也不同,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适合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高校责任险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险产品

首先,现阶段仍然缺乏全国性的高校校方责任险强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国目前高校校方责任险政府出资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个别行为,且高校的实际自愿参保率极低。这主要集中在“非强制”和“存在资金缺口”这两个问题上。一方面,高校非强制的参保原则,使高校既缺乏动力又难以从紧张的财政拨款中每年挤出近二十万的保费投保从而转移该类风险损失;而根据风险集中理论,只有参保的高校足够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风险和互相分担较大损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风险自留的情况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非营利的性质使其很难有相应的风险储备资金积累,因此高校在面临学生意外侵权责任时也难以从经济上对致害学生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次,当前各地将基础教育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推广不能彰显高校的个性需求。由于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与处于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对意外伤害风险的认知、其后果的预料、出现伤残时家长的经济赔偿诉求、学校在侵权事故中的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成年人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适宜将基础教育阶段适合未成年人的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限额及保险费标准简单推广应用到高校的大学生身上,当前急需保险公司针对高校校方责任的保障诉求及特点开发出合适的新产品。

(三)大学生及高校主动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差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生及高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来转移和分散自身面临的安全及责任风险,出事靠政府救济、靠家庭互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同时由于较强的侥幸心理,往往表现为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风险损失可能的严重后果、风险管理的策略、相关的保险产品均认识不足。

(四)高校对大学生意外伤亡赔偿责任的逐年扩大已突破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基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的需要,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已由过错责任逐渐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存的方向发展,而高校的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校方责任或连带责任造成的失子学生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断上涨(精神损害赔偿占比越来越大,已有突破百万的先例),且精神损害赔偿无固定参考标准往往属校方责任险除外责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积极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五)扩招以来高校生师比严重失衡造成意外风险管理压力巨大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学历普及的转变,近十几年高校在校生规模不断创出新高,16年间增长了约7.5倍。然而具有占比绝对优势的公办高校受编制及上级划拨的教育经费所限,其教学及学生管理队伍并没有实现与学生规模的同步增长,生师比不断放大造成教学及学生安全管理难度逐年加大。面对适当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高校无疑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六)风险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导致保险普及率很低

当前,国内高校几乎没有建立风险教育的先例,绝大多数高校也未建立起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教育是识别、估算风险,认识并合理选择预防、自留、转移、控制、回避等风险管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法,建立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处理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以点带面地推广现代风险管理知识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校控制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校方侵权意外伤害风险管理制度、学生风险教育宣传制度、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遗憾的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基本处于有风险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点的局面。

注释:

1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刘虹辰、张琼,深圳学平险不需家长买[N],深圳商报,2003-8-8。

[2]沈湘卿,学平险传统销售渠道被封市场份额面临重新洗牌[N],中国保险报,2003-9-4。

[3]邱璐璐,简简单单话保险之——校方责任险[N],证券日报,2008-9-4。

[4]马翠莲,政府搭台行业指导企业主导——校方责任险的“上海模式”[N],金融时报,2014-11-4。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河南在校大学生安康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2010GGJS—242)联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艳红(1975--),女,河南郑州人,副教授,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

财产保险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绝大部分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具备较为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保险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因此,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股东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实证检验

一、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构建保险公司控制体系的基础,形成一套管理科学、运作高效、授权明确的监督、执行、决策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别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企业高管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分析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并提出假设。

(一)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其权益构成的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资入股以及股权集中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提出假设。

1、保险公司公司快速成长必然离不开雄厚资本的支撑,由于政府拥有强大资金实力与良好信誉,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假设1:政府持股会积极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2、积极的吸引国外先进保险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保险公司股权比例分配。假设2:引入外资入股提高保险公司绩效。3、股权集中很容易使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刚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见,并损害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决策资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设3:股权集中度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

(二)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管理机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指导决策的执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会行为、公司领导结构等五个方面讨论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提出假设。

1、小规模的董事会更有利于董事成员之间有效沟通,降低協调成本,快速做出经营决策,而规模较大董事会沟通成本高,降低决策效率。假设4:董事会规模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2、独立董事通常是聘请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等来担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因而他们所做出的决策更客观,而且更能有效的发挥监督高管层的职能。假设5:独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绩效。3、董事性别多元化由于拥有非传统特质,从而使董事会变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况下与男性相比,女性风险厌恶度更高,在决策过程中分析的更细致、思考更冷静,而且做出的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假设6:女性董事对保险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4、通常而言,董事会积极有效的做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更好。董事会的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各种必要的职能委员会来表现,如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等,本文通过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必要委员会的个数来衡量董事会的积极行为。假设7:董事会积极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积极影响。5、董事会领导结构通常有“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两种。“一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这种结构虽热有利决策与执行效率,但很难防止董事长控制整个董事会与公司的运营;而“二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分别由两人担任,在这种结构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公司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两项职能分离,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业绩效。基于此,公司应该采取二元领导结构。假设8:一元领导结构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二元领导结构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

(三)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是分离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经营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经营者总是想少出力并获得高薪酬,从而导致二者目标不一致,如果给予经营者一些股票期权,使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的目标越趋向一致,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机制中的监管成本、提高企业绩效。假设9: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二、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样本来源

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43家,根据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刚成立的安信财产保险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农业类保险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研究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绩效,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

2、解释变量。股权结构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国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资持股用外资股比例(FOR)度量,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会特性的度量。董事会规模(DSIZE)用董事会中董事人数来表示;独立董事(IND)用独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行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会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中至少一个,就确定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如果没有设置任何委员会,则认为该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行为用虚拟变量BEH表示,当BEH=1时,表示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当BEH=0时,则表示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领导结构(LED)用虚拟变量LED表示,LED=1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当LED=0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员兼任。

3、高管激励机制的度量。本文根据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人员是否有长期激励机制(如年金、期权等)来考查高管激励机制,并用虚拟变量SALARY表示,当SALARY=1时,表示该公司存在长期的高管激励机制;当SALARY=0时,表示该公司尚未实施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

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偿债能力充足率(SOL)和赔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选取

内部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绩经营效影响的模型选取:

(四)实证检验

1、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数据看出,各保险公司之间总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2.44%,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为51.34%,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外资持股平均比例为2.59%,表明保险公司吸引外资的水平低;股权集中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47.02%,大多数第一大股东就是政府持股;董事会规模中董事人数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会人数最多为18人,最少人数则只有5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平均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平均值为18.48%;有41%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的行为积极;有81%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由两人担任。

2、实证检验结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归过程中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2所示:

(1)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分析

在股权结构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与假设1一致,保险公司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政府拥有雄厚资金,说明政府持股对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保险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资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与假设2刚好相反,说明引入外资并未发生预期效果,这很有可能与引入外资的比例低有关;第一大股东持股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与政府持股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2)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分析

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规模在15%水平上对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产生负相关影响,与假设4一致,说明董事会规模大不利于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的协调和组织成本会高于人数增加的边际成本,因此可适当降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关系,与假设5相反,说明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6一致;董事会行为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与假设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会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领导结构在1%水平上对公司资产总收益率呈现正相关,与假设8一致,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很好的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经营影响分析

高管激励机制中,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资产总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假设9相反,激励措施并没有提高保险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都还是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普通薪资模式,工资浮动比例较小。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

(4)公司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回归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各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发生作用是同步进行的。模型结果显示,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10%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在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综合作用下,政府对保险公司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外资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进一步验证现阶段外资股并未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各治理机制,第一大股东对保险公司绩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股权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都会对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董事会董事人数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多增加了董事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还是没有显著相关性,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發挥积极监督与提供技术建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女性风险厌恶度高,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化领导结构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说明二元领导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绩效。董事会行为、高管激励机制与保险公司绩效仍并无显著相关性。(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明浩.基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研究.经贸实践,2015.

[2] 王小英.上市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对经营绩效影响研究.保险研究,2011.

[3] 张波.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控实证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 邢婷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D].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3.

财产保险范文第3篇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倡导,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成都市国资委独资的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发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8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第一家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股东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组成,涵盖金融投资、电力、煤炭、交通、港航、化肥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等行业领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明湘,公司住所为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8楼。公司将根植成都、立足四川、依托西部、面向全国,秉承“诚信、创新、价值、分享”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将锦泰保险建成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保险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泰保险”)属成都市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三家市属企业投资4.3亿元,约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公司股东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组成,涵盖金融投资、电力、煤炭、交通、港航、化肥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等行业领域,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

作为一家地方财力控股的法人保险机构,公司的成立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成都市委、市政府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份,

201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司11亿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公司首期注册资金在全国近年来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位居前列,使公司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

截至2011年11月14日,公司实现签单保费10,117 万元,保费突破1亿元大关!

股东分析

公司由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

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东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具有较强的持续注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后续支持。

公司产品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主要有农产品责任险

产品介绍: 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车盗抢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意外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意险

货运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运险。

分支公司

11月7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661号)同意我司所辖双流、都江堰、温江、崇州、新津、邛崃、金堂和青白江等8家成都郊县支公司开业。继前期已经开业的郫县、新都支公司,截至目前,已有10家成都郊县支公司正式开门营业。

11月9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686号)同意我司筹建乐山中心支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蒲江支公司、龙泉支公司、大邑支公司和彭州支公司。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2〕16号)同意我司所辖乐山、凉山中心支公司和龙泉、彭州、大邑支公司开业。截止目前,我司已有2家市州中心支公司、13家成都郊县支公司正式开门营业。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2〕17号)同意我司筹建德阳、广安两家市州支公司。

2011年6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268号文件)同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业,2011年6月3日,四川分公司工商注册完成,这标志着我司第一家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二滩水力发电厂2011-2013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公众责任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公司与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2012财产险及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第一阶段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

重点项目:

我司近日成功获得九寨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2保险业务的承保资格。在此次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承保方案、售后服务等文件,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在激烈的竞争中,客户最终将业务交由我公司承保。

积极参与国内多个重点项目的保险业务竞标,先后参与了巴基斯坦1R通讯卫星发射共保及中卫一号、鑫诺3号、鑫诺6号、中星6B和中星9号星群在轨共保,这标志着公司在开业初期即在国内航天保险领域实现突破。此外,公司还凭借全面的保险方案、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优质的保险服务接连中标二滩水力发电厂、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南大梁(南充—大竹—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叙永至大村线铁路等多个重大项目的保险业务,累计保额达150多亿元

2011年4月14日,我司收到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1-2013年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货物运输险业务的比选中选通知书。

2011年5月3日上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在成都举行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公司董事长邓明湘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词,公司总经理游红君代表公司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晓燕及营业总部、财产险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签字仪式。

11月24日,公司接到成都市采购服务中心中标通知书,标志着公司成功中标“成都市市级及部分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2-201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成为该项目包括“老三家”在内的四家定点保险服务商之一。这也充分表明锦泰保险品牌、客户服务在短时间内已经得到了政府、客户和社会的认同。

财产保险范文第4篇

你好,本人代表XXXX(以下简称“XX”),现就XX房屋漏水一事,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因楼上房主疏通维修和整改不到位,所承租的房屋因下水总管被堵致使房屋溢水被淹,导致XX房屋地板、房门、家具、墙面等物品受损,直接损失达XX元。

此次事件不仅造成我方房屋财产损失,且严重影响了XX正常经营活动,为此我方郑重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赔偿我方房屋地板、房门、家具、墙面等物品财产损失以及维修费用XX元;

2、赔偿我方因房屋漏水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损失XX元;

3、对我方所在的住宅楼的水管道公共部位立即进行有效维修改造,消除房屋漏水的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望您积极和我方积极沟通协调解决赔偿事宜,并做好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否则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

电话:

XXXX

财产保险范文第5篇

基本要求:

1. 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2.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重点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 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难点:

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8课时(理论教学5课时、实践教学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三、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什么叫财产?

财产: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统称。即隶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从形成起就与 所有权 密切相关。 财产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通常指依附于土地才能存在并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房屋、生长期的农作物等;

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一些特别的法规,限制个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机的保护。 动产:凡不符合不动产性质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和某些可以作为所有物占有的有体财产; 无形财产:无形体但有金钱价值。包括三类:

诉讼物(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主张和执行的财产权,如债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承继物(通过承继关系实现的财产权,如租金等);

附属物(附着于财产和人类社会行为过程所派生的财产权,如损害赔偿等)。 哪些物体不属于“财产”范围? 人类本身

大气、流动的河水和公海;

国家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财产不准许私人占有,如我国的土地、矿藏等。。 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一)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 物质财产:

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各种运输工具、

各种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各种处于修建、安装过程中的工程项目

可能由于本身固有危险造成损失的机器设备、长期处于生长期或收获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人工饲养的牲畜、家禽或经济作物等。 经济利益:

由于物质财产的损失所派生的利益损失;

由于被保险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而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行为所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

积极性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为积极;被动承担责任为消极。 按风险的内容分:

洪水保险、地震保险、盗抢险等

思考:为什么要对财产保险进行分类? 便于监管部门监管

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有利于投保人选择合适的险种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种类(实践分类)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繁衍起来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名称则反映了财产保险业务变化的历史过程。 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由于保险标的分为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所以逐渐形成了现代财产保险业的两大支柱: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此外还有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

财产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各种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

及上述险种延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邮包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及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特殊风险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出品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其他作物 林木

水果和果树 养殖业保险 大、小牲畜 家禽 水产养殖 特种养殖

(三)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冷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国外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class 1. accident class 2. sickness class 3. land vehicles class 5. aircraft class 6. ships class 7. goods in transit class 8. fire and natural forces class 9. damage to property class 10.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lass 11. aircraft liability class 12. liability for ships class 13. general liability class 14. credit class 15. surety ship class 16. miscellaneous financial loss class 17. legal expenses

三、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财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的处理有关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风险过程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

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海上运输的货物与船舶的损失和建筑物可能面临的火灾损失而采取的风险转稼措施。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财产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工业保险、汽车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

(二)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经济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与财产保险的发展成正相关关系,财产保险市场被少数发达国家垄断: 20世纪末全球90%以上的财产保险收入来自10%的工业化国家。排名依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

2001年国际财产险/意外险公司10强

财产保险范文第6篇

首先第一项是我的工作内容,

那么对于业务员来说,它的任务也是简单而又不简单的,由于年龄的问题,还欠缺很多的经验,所以我的工作任务相对简单,主要有下面几项内容:

1、对于新车客户顾客投保时对于险种的说明,以及订单后的出单 。

2、对于旧车客户的及时连联系,告知保险到期时日,发送报价短信,积极主动的与客户接触,完成续保

3、报表,驻点车行的次月做上月的月度汇总报表。

4、收集单证,上交部门。

对于未来明年的一个策划:

首先,继续做好先前的工作,听从领导的安排

第二,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后援服务

第三,继续努力的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多记,多想,多观察,多反省。

下面是个人感受:

1保险方面的理论和知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说实话在之前没有接触保险行业前,我对保险的认识就是,保险都是没什么用的,对保险这门行业的认识非常的狭隘和片面,在真正的了解之后发现,那么对于现在的社会,太多的事故问题的发生,保险就显得越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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