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

2024-07-04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审定、信息披露、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奖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一)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联方式: 地址:秦都区疾控中心五楼 电话:33550961 邮编:712000 邮箱:qdqsaw@126.com

(二)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举报投诉电话: 区农牧局:1571920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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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在处罚决定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办结时效和奖励兑现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及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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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确认身份领取奖金。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的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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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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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1、为充分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实现产量和产品质量提升双同步,决定在我公司实施产量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

2、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施行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

日。

二、实施范围:

3、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的实施范围为:焊接车间各焊接生产线,品管部根据焊接车间总奖励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三、指标定额:

4、焊接生产线无论是实行计件工资制、还是实行计时工资制,都要制定合理的日生产产量定额和产品合格率指标定额。日生产定额和产品合格率指标定额是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的计算依据。

晚上加班三小时左右的,另按日生产定额的40%加计生产定额。

5、各生产线日生产定额由生产制定、产品合格率指标由品管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备案。

四、奖励和处罚

6、超产奖励:

计时工资制生产线:日产量超出定额的,其超出部分,按计件单价的40%计算奖励;未完成定额的,其不足部分按计件单价的40%予以处罚。

1 计时工资制生产线待产量、质量稳定后,经生产线员工集体讨论转为计件工资制的,按计件工资制生产线计算奖励。

计件工资制生产线:日产量超出定额的,其超出部分,按计件单价的20%另行计算奖励;

品管部:

7、产品质量奖励:

产品一次性检验合格率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一次检验合格率超出指标

追加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

产品总合格率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产品总合格率未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处罚

五、考核与数据统计

8、产量数据由生产部依据成品发货数和库存数进行核定;产品合格率数据由品管部统计核定。

9、数据统计工作应每日进行并上报,并以生产线为计算单位;数据核定工作可每周进行。

10、产量数据由车间统计员(或仓库管理员)统计,产量数据必须是入库的合格产品;

产品合格率数据由生产线终检品管员记录统计。终检品管员每日应记录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复检合格产品数、报废产品数。

一次性检验产品合格率=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合格产品数(入库)+报废产品数;

产品合格率=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复检合格产品数/合格产品

2 数(入库)+报废产品数;

11、生产部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计算、核定各生产线上月产量、超产量,并计算应发超产奖励额;

品管部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计算、核定各生产线上月一次性检验产品合格率、产品合格率,并计算应发的产品质量奖励额。

生产部、品管部计算核定的超产奖励数据和产品质量奖励数据,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反馈给焊接车间各生产线和财务部。

七、奖金核算与发放

12、车间可以提取奖金总额的

%用于奖励非生产一线人员;生产线可提取部分奖金奖励对提升产量和产品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

13、生产线各员工的奖金由生产线主管按系数法计算确定。由财务部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一并发放。

14、各员工的奖金系数原则上按各工序的劳动强度、工艺技术难度、员工技能水平、资历、劳动态度等按0.8—1.2确定;奖金系数确定按照公平、公开、合理、协商原则进行。

八、配套措施

15、各生产线主管(班长)应主动听取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调配并不断优化各生产工序和岗位,提高生产线产能、提升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 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七)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奖扶办法》第三章的第三节执行。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待遇、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

三、资格确认

《奖扶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奖励救助对象调查摸底于11月8 日开始,资格确认于11月30日结束。未纳入本次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一律纳入2008。从2008年开始统一按(附件20、21)的规定时间完成对象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并要求进入奖励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评议。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为强化项目部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程序,加强项目部对个承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实现对工程 建设的全面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动项目部工程管理考核体制 的实施,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的事前、过程及 事后控制,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此奖罚法。

一、评比奖罚制度及考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评比采取每月一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即当月结束后,次月初进行评比奖罚。

检查组主要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分管领导组成。 受考评单位:参与本项目部相关工程施工的所有承包人及甲方管理人员。 考查内容:

各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情况、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进度情况。 奖金来源:每月项目部设定固定保底奖金20000元,

当月若不能满足奖励需要时,项目部则按实增加奖金,当月处以的罚款累积进入当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大于或等于20000元,则直接将剩余的奖金作为下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不足20000元,项目部则将其补足20000元再作为下月奖金。

二、具体奖罚制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1.分项工程施工前无技术交底或不按技术交底施工,一经查出对相关 承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2.凡各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不进行全面自检或发生错检、漏检、误检、 标准掌握不严、自检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详实者,处100~200元罚款。

3.凡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和甲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隐蔽者,对相 关承包人处罚款500~1000元。

4.凡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一经查出对相关承包人处500~1000元 罚款。

5.地埋管道的闭水试验和保温以及暖气打压不经监理或甲方验收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6.各安装工程不按图纸设计进行预留预埋,事后乱剔乱凿者,一经发 现每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7.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和管理混乱,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质量保证资 料不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 明单缺项较多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困难;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资料涂 改和弄虚作假者,每发现一项对相关承包人处100元罚款。 8.在建工程经甲方、监理等单位检查不合格且受到批评和处罚的工程,对相关承包人每处罚款500~1000元。

9.对于不合格工程各承包人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质 量标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对相关承包 人罚款500~1000元。 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1.当月严格按照图纸及变更施工,无任何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优秀, 并得到项目部,业主及监理部门一致认可的项目,且本月无罚款项,给予相关承包人奖励500~1000元。

2.当月工程技术资料及时,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 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资料填写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关承 包人奖励500元。

3.当月项目部各相关技术人员及领导所管理的工程,

1、2项均完成的, 将对相关人员按200元/单位工程给予奖励。 安全和文明施工处罚制度

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 安全负责人,无安全员的,对相关承包人处罚款200元。

5.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以及相应的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否则处罚款100元。

6.没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规定要求堆放材料、机具、设备,材料存放没 按规格、大小、长短、品种存放,砂浆和砼搅拌机四周没挂密目网密 封等,没按本细则要求堆放料具和没设防尘维护的,每发现一处处罚 100~500元。

7.相关安全资料应按照项目部制度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的,每次罚 款100元。

8.各承包人应对进场出场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做好台账,并及时上 报项目部,一经发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50元/人(台)。

9.现场检查若发现有重大的安全隐患,首次给予警告,勒令限期整改。 10.对于已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且重复出现的,根据情节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参照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所下发的处罚单)。

11. 如发生安全事故,各承包人应在最短时间上报项目部,如不及时逐级上报,

除对工程执行安全事故罚款10000~20000元外加罚5000元。 12.项目部管理人员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给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 或未及时制止不安全施工行为的,每次处罚50元。 安全和文明施工奖励制度

1. 当月无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到位,

且不重复出现和新增安全隐患的承包人给予奖励500元。 2.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给予奖励50元。

工程进度处罚制度

1. 施工人员和机具组织不合理,数量不足以保证工程进度的,每次处罚500元。

2. 各承包人未按项目部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周计划和月计划,每次处罚50元。

3. 周计划和月计划应按业主节点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上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进度按月考核,如发现当月其单位或单项工程实际进度拖后1~3天,对单位工程罚款1000~3000元;拖后3~7天,对单位工程罚款3000~5000元;拖后7天以上,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单位工程罚款5000~20000元。(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除外) 4. 根据实际情况,未合理安排足够加班人员和加班时间的,每次处罚100元。

工程进度奖励制度(当月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不适用此制度) 1. 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按照业主节点及各项计划按时完成进度,月检是给予奖励1000元。

2. 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超节点完成任务,工程进度提前的,根据提前的具体时间长短给予奖励1000~2000元。

3. 当月人员组织合理,加班人员和时间安排到位,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情况给予奖励500~1000元。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为全面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全面提高全体教职工整体素 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师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教育观,做到与时俱进,特制定本学区教师学习制度如 下:

一、学习方式

1、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教育理论学习相 结合。校本培训与外出培训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2、每周六上午参加全镇组织的优秀教师事迹报告、优质 课、名家讲座等,下午在本校学习讨论研究。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 上级纲领性文件、有关领导人的讲话,有关政策法规、 教育名人名著、两报三刊、先进单位经验做法、教育名 家讲座、优质课等。

三、学习重点:两报三刊

四、目的要求:

1、全体教师要从长远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要从讲政 治的高度重视。要做到真学、真记、真有认识、真有提高、真有收获、不走形式。

2、不能以旧充新,不能抄袭他人笔记和体会、观后感。

3、严格遵守学习组织纪律。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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