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

2023-09-23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1篇

首先要了解招聘人员的公司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凡外经贸部批准的公司统称经营公司。为避免上当受骗,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了解:

(一)向当地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的外经处了解(电话号码可以从当地114查得);

(二)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了解(电话:010-84242447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10-84242447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84242557);

另外,有些单位、部门或企业是受经营公司的委托招收出国劳务人员,您应了解清楚委托他们的经营公司的情况。

二、报名前应该了解哪些情况?

报名前,要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去的国家和地区、经营公司和外国雇主的名称;

(二)、做什么工作、工作期限、有没有试用期、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

(三)、报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资、超时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发放方法。一般情况下,外国雇主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您,或者通过经营公司转交给您,或者存入您的银行户头。

同时,您可以要求经营公司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与雇主签订的合同。如由受经营公司委托的代理单位招人,您可要求其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和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出示经营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出国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出国前,自己需要负担并不再退还的费用有:

(一)、体检费:体检可以由您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二)、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外派劳务培训证合格证》费),培训费由您直接支付给培训中心,也可以交给经营公司。培训由经营公司组织在经国家批准的、有培训资格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期至少48个课时。

(三)、护照、签证费:按规定支付;

(四)、机场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支付;

(五)、打预防针:按防疫部门实际收取支付;

(六)、您与派遣公司所签合同的公证费,按收据金额支付。

四、为什么要参加培训?

培训将帮助您进一步了解有关国家的情况,了解您出国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帮助您更快适应国外工作以及提高您的工作技能。这是您的权利。没有《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您不能被派往国外务工。

五、在与经营公司和雇主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和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做《外派劳务合同》,您和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叫做《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

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您工资(工资不得低于 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即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负担以下费用: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有的国家如日本,牙病不在医疗保险之内)和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雇主向当地政府交纳的保证金等。 需要提醒的是,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为什么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

与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根据国家规定,还有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一些条款。

履约保证金一定要按《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押金。履约保证金由您直接交给派您出国的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将给您一张收据。在您履行完劳务合同回国后,经营公司凭您提交的收据将履约保证金的本息(按您在外劳务期间活期存款利息计)如数返还给您。如您没按合同履行完义务,您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和您所在单位为您出国劳务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七、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交纳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同)的20%。

如果您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

如果您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12.5%。具体交费多少,您要根据合同认真计算。

请注意,交纳各种费用一定要索取收据,并保存好,作为今后索要退费的依据。

八、是否还要支付中介介绍费?

如发生中介费,应该由经营公司支付。

九、出国手续都包括那些?如何办理?

出国手续包括国内手续和国外手续。

国内手续主要包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培训证等,去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打预防针,以免得传染病。有的国家须在批准入境前先办理个人资料公证。这些手续一般由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等等。

国外手续包括入境许可、工作准证等,由外国雇主负责。

办好上述手续,您就可以出国工作了。因经营公司或外方雇主原因不能派您出去,经营公司要退还您的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如属您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国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在国外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

履约期满后您必须回国。如果您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您必须回国。回国后您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您的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十一、在外工作遇到困难怎么办?

您在国外工作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设施、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受欺负打骂等;还可能发生伤亡、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紧急事件。发生上述情况时,您可以通过如下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您与雇主的矛盾,可以根据和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或向经营公司及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由他们根据和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二)、如果您与经营公司之间产生问题和纠纷,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通过自己或经营公司均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您可以向 驻在国大使(领)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2篇

1、 护照

护照办理流程:

如果是出国劳务,该公司应当给出国人员开办理护照介绍信和公司资质及担保证明,再到当地市里的公安局办理(办理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在公安局办理时还要照相(照完相后最好是把电子版相片考到自己的U盘里面方便以后还会用到),再填写表格,记住办理完后需要交纳费用,缴纳费用不是用现金,而是刷卡,所以要带银行卡在身。办理所需时间为15天左右。

如果是因公出国,则护照公司会帮你办理。那就不需要担心了。

2、 健康证、疫苗

因私、因公出国都需要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到当地省会城市的出入旅游体检中心体检,体检前什么东西都不可以吃,只能空腹。出国体检全身检查。同时也要照相、填写出国体检表格。办理所需时间为3天。(但是如果多交50元也可以马上领取健康证),你还要问问医生是否要打疫苗。

3、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4、 办理无犯罪公证书首先应到本人户口本所在派出所办理,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盖章(到派出所开证明前如果你是农村的,你还应当到大队开证明盖章或是公司开证明盖章)。然后再到本市找到一家公证处公证(该公证处应当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办理公证书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相片2-4张(两寸的),同时也要填写表格及缴纳费用。办理所需时间为1-2天左右。

5、

6、

7、

8、

9、 毕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两寸照片3张。 护照复印件 公司派遣函(中英文)

10、 该国家签发的邀请函(含中英文及名单)

11、 公司资助函

12、 工作合同

1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英文)

14、 签证表

15、 外包合同(英文)

16、 移民局签证号

17、 因公外国签证事项表

邀请函人员名单范本(中英文两个版本都要)

序号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签发时间 护照到期时间职位护照号码

1XX男xxxxxxXXXXXXXXXX

项目总协调人Project GeneralCoordinaror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土建工程师CivilEngineer

总工程师ChiefEngineer

质量检查员QualityInspector

安全员SafetyInspector

会计师Accountant

泥工班长BricklayingEngineer

木工班长CarpenterEngineer

钢筋工班长SteelworkEngineer

设计代表DesignRepresentive 试验员LabEngineer

监理工程师SiteEngineer

机械工程师MechanicEngineer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3篇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居(村)委会证明。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外省的,还须提供该婴儿在外省未落户证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提供部队证明,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随母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非婚生婴儿随父亲入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居(村)委会证明、法院判决或DNA鉴定书,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上级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人为被抚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居(村)委会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

1、迁入

(一)夫妻投靠。一方是居民户,另一方是农业户的,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性质不同,未婚子女(指在外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生活来源的未婚人员),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三)父母投靠。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为农业人口、子女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2、迁出

(一)公民凭迁入地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三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五)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其他不得予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二)年龄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登记或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等。

3、公安派出所出具、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出生日期差错证明。

4、有工作单位的,须征得单位同意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已办理过跨市迁移的,不予办理更改。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申报户口时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申报户口恢复时对不同出生日期已确认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据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文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五、分户立户

(一)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在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二)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4篇

2.考生递交毕业申请后,须于考籍所在市(州)自考机构及各主考院校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考籍证、《课程合格证》(或单科合格证)和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各类证件、转籍证明、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所有考试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科毕业生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申请信息的确认、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相关手续。

3.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在我省申办毕业的考生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课程,方可申报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工作变动不受此限)。

4.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须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或各主考院校(自考助学班)自考机构现场核对确认。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考籍证号、身份证号及图像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 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如期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对于考生在籍期间出现姓名或身份证更改的情况,必须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带个人图像信息)。凡参加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已经申办毕业手续者,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5.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次毕业手续办理。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5篇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因特殊需要被聘派来东莞就业的外国人应纳入劳动管理范畴。各用人单位和来莞就业的外国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合法就业。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非法在莞就业的外国人,市劳动、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服务对象

在东莞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东莞就业的外国人。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2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

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能聘用外国人。其他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持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外国人在东莞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2、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

4、在其本国出示的无犯罪记录;(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5、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 办理就业

(一) 就业申请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第一次办理外国人来莞就业需要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核准后领取《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在莞就业》(简称《登记手册》);

2、 用人单位凭有效的《登记手册》向劳动部门提交就业申请,经核准后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 聘用外国人的单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省或市外事局办理通知函电;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就业签证;(注:已入境的外国人按以下第二种情况程序办理);

4、 用人单位应在来莞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签证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换领《外国人就业证》;

5、 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

(二)申办《登记手册》(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必送材料:

1、填写《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1份(须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2、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经核准后由劳动部门签发《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三)单位延期(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必送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

(四)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送材料:

第一种情况:为未入境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完成两个步骤: 第一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没有《登记手册》或过期的提供:①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②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需在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

4、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例如(厨师、教师、医生、财务、司机);

5、有效的健康证明(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经批准后持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省或市外事局办理通知函电;持许可证书和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就业签证。

第二步,持“z”就业签证换领就业证,(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2、申请人“z”就业签证入境的有效签注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法人、首席代表提供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劳动合同);

4、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第二种情况(特殊情况), 原入境身份,例如:持“L”旅游、“F”访问签证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Z”就业签证,需完成两个步骤:

第一步,首先,持《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份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改变原入境身份批准意见,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没有《登记手册》或过期的提供:①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②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份(需在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

4、市公安出入境部门所需有关材料。

经批准后,持公安部门加盖批准改变原入境身份(例如:L、F签证改变为Z签证)意见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第二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加盖批准改变原入境身份(例如:L、F签证改变为Z签证)意见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

2、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3、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5、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

1、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

2、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例如:厨师、教师、医生、财务、司机);

6、在其本国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翻译成中文的原件1份(

1、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

2、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7、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 法人、首席代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劳动合同);

8、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六、 就业延期

(一)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许可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必送材料: 第一步,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所需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过期的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以上①至④项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年审后再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2、持《外国人延期申请表》2份(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申请延期居留审批意见);

3、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4、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附护照主页和有效签证页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

第二步,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就业证延期(办结时限:单位有过期人员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没有过期人员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持市公安部门加盖批准延期居留意见的《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1份;

3、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法人、首席代表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提供劳动合同);

4、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5、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换证须提供)。

第三步,办理就业居留及签证延期,所需材料:

1、持《外国人就业证》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市公安部门所需的有关材料。

七、 就业证变更

外国人在莞就业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如该就业人员在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原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新聘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4、新聘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

5、新聘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注:新聘用人单位换新办流程申请)。

(二)变更职务,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就业证原件;

3、用人单位聘用新职务申请报告;

(三)变更个人证件,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

1、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就业证原件;

八、 就业证补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持下列材料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或换证手续。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 补发就业证申请表;

3、 遗失声明或被损坏的就业证(遗失就业证的则需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损坏就业证的则携被损的就业证办理换证手续)。

九、 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及迁移(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一)、外国人就业证注销

1、外国人就业证未到期注销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未到期的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再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到期不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直接到市局办理。)。

(二)就业证迁移(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未到期的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办理,再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到期不需到劳动分局,直接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

(三)就业证吊销。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由市劳动部门吊销其就业证。

十、 有关说明和罚则

(一) 申办手续的办结时限。

1、申办有效的《登记手册》的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3、 换领《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4、《就业证延期》按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过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5、就业证的变更、缴销办结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过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就业证补发办结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调配费的缴纳:经批准同意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须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按粤行费东字050207号许可标准缴纳¥9每人/每月,按申请就业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

(三) 申办材料要求。

1、 书写工整,据实填报;

2、 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 复印件要求的内容完整、字迹清楚;

4、 用纸规格为A4。

(四)罚则(见“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罚标准”)

(五)本"手续须知"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化将按新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劳动局办事中心内 邮 编:523106 业务咨询电话:22207221 、22680366 网 址:http://ldj.dg.gov.cn http://web.dg.gov.cn/egov/index.html http://web.dg.gov.cn/ujet/web/index.jsp

http://jyfw.dg.gov.cn(有关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范文第6篇

一、1996.1.1—2004.12.31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婴儿:

1、出生医学记录书。无出生医学记录书的,携带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管理专用章)及原接生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证情况证明(见附件一)。

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须提交婴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在车、船、飞机上和家庭等非医疗机构出生)下出生的婴儿:

1、郑州市特殊情况出生新生儿情况记录书。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旁证为:婚内出生婴儿提供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婴儿提供父母与婴儿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

1、助产单位接生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 登报声明(市级以上报纸),并提交声明报纸原件;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入户婴儿还须提交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 。

备注: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一

医 院 证 明

兹有产妇姓名,年龄,于年月日至我院住院,于年月日时分在我院自然(剖宫)生育一男(女)婴,孕周,健康状况,阿氏评分,重量克,身长厘米。接生人员。

经查实,我院当时已开(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的原因是。

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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