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次党代会公报范文

2023-11-06

河南省十次党代会公报范文第1篇

情况汇报

按区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贯彻省十次党代会精神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宁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局党支部书记于5月23日上午召开专题学习会,迅速传达学习了省十次次党代会议精神,会议由局长屈长春同志主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学习会议。

本次会议认真学习了省十次党代会议精神及省委孙书记所作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的更加美好》的报告,认清了会议召开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了会议精神。

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一致认为,省第十次党代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未来五年科学发展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过去5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深刻分析了我省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宏伟的奋斗目标。报告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党心民意,加快全面小康和“统筹推进三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同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宁江又快又好发展指明了方向。

大家一致表示,要立即行动起来,以会议精神为统领,

1 在上级党委和市局领导下,在局党支部带领下,立足本职、着眼实际,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通过不懈的努力,全面推动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开创新局面。

最后,局党支部书记对全系统工作人员下阶段的学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十次次党代会议精神上来,牢记使命、践行宗旨,全力投身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实践,不断把学习贯彻省十次次党代会议精神引向深入。

河南省十次党代会公报范文第2篇

石宗源受省第十次党代会主席团的委托,主持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结束前,省委书记石宗源作了题为《肩负历史使命,造福贵州人民》的重要讲话。 会议结束前,省委书记石宗源作了题为《肩负历史使命,造福贵州人民》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代表十届省委常委会衷心感谢全委会同志们的信任。他说,今后五年,是我省构建“和谐贵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新一届省委班子赋予了新的重大使命,对每位省委委员的思想、作风、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省委特别是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石宗源强调,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体省委委员必须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多读书、多思考、多钻研,努力在推进学习化、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作出表率、走在前列。一是要深入学习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要注意在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下功夫,真正学懂弄通,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工作中的理论自觉和理论指导。二是要坚持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贵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三是要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信念。通过加强学习,进一步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石宗源强调,要艰苦奋斗,着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对贵州来说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新一届省委必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团结带领全省各族人民为改变欠发达、欠开发的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而奋力拼搏。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和要求,立足于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和突破重点、攻克难点、解决薄弱点上下功夫,探索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

石宗源强调,要牢记宗旨,着力提高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每一位省委委员都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宗旨,首要的就是要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一是要切实解决发展的价值取向问题。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决策、定政策、部署工作,都要始终把群众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在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得到应该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而且随着发展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能够逐步得到提高。二是要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只有真正在感情上贴近群众,思想上尊重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才能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地使民生问题得到实实在在的解决。三是要切实解决对民生的态度问题。必须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对这次党代会所提出的各项利民、惠民政策措施,必须一件一件地认真加以落实,务求取得实效,真正造福于民、取信于民。

石宗源强调,要维护团结,着力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维护团结,首要的是要维护省委领导班子的团结,切实增强省委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维护团结,要注意把充分发挥省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大力支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各方面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总揽而不包揽、协调而不替代,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积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政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积极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发挥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团结,还要注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团结奋斗、共同发展。

石宗源强调,要清正廉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一要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操守、讲品行、讲人格,克己慎行,保持正派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二要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秉公用权、正确用权、谨慎用权,防止权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庸俗化,决不能以权谋私、因私损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觉接受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要求,把反腐倡廉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石宗源强调,当前,要以学习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主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一是要认真抓好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当作头等大事,摆上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全省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热潮。二是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发展。三是要认真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四是要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石宗源最后强调,新的任务繁重艰巨,新的使命催人奋进。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省共产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苦干实干,为完成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而不懈努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全会在雄壮的《国际歌》歌声中闭幕。

[学报告 谋发展]省委宣传部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巩固社会和谐共识

2007-06-14 09:11:35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省委宣传部理论中心组召开学习会,传达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林雄在会上就如何理解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全省宣传文化战线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好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谈了体会和意见。

河南省十次党代会公报范文第3篇

省第十次党代会是我省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对进一步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做出了全面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xx县委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县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高潮。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学习贯彻宣传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

会议期间及会议结束后,组织全县上下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学习会议精神,开辟专栏专题特别集中全面系统学习姜异康书记代表九届省委所作的工作报告。6月7日,召开县委十二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姜异康书记在xx视察调研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县委副书记、县长xx同志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县委书记xx同志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今后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县委专门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通知》,各乡镇办、县直各部门分别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班、报告会,学习贯彻省市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每一名群众。为保证学习贯彻活动有效开展,县级领导班子以动为先,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并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传达会议精神与学习体会,切实发挥了表率作用。通过组织xx 、xx等各种形式生动活泼、群众内容喜闻乐见的学习活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活动的实效性,切实把学习党代会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领导班子建设和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学习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找准结合点,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省党代会提出了“一个提前、六个更加”的奋斗目标,对我县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部署安排,提出了很多新思路、新举措,特别是就实施蓝黄两大战略引领、凸显其“两大引擎”示范带动作用提出了一些更有指导性、针对性的意见,省里还将会陆续出台一系列含金量高、保障性强的政策举措,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带来了机遇。我们将紧紧围绕省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重新审视县党代会既定的奋斗目标,努力在实际发展中不断调整提高,以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一是始终坚持追赶赶超不动摇。把增投入、上项目作为实现追赶赶超的关键和重点,充分利用“黄蓝”两区开发重大机遇,围绕全县三次产业布局和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入研究央企、500强企业、行业龙头的投资动向,努力吸引大企业、大集团来阳信设立生产基地、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密切关注上级政策动向,积极跟进,主动对接,力争在新一轮经济增长政策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围绕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筛选和报送体现阳信优势特色的大项目好项目,力争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省市盘子。狠抓重大项目建设,每年都确定一批重点项目,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二是狠抓高效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高效生态为导向,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培育千亿级产业和百亿级企业。三是切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对接多元化交通大格局,强力抓好“两环、三纵、四横”交通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切实加快东扩步伐,不断加快乡镇办工贸园区建设,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搭建好平台。按照“一心两轴两组团”的城镇空间发展

格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打造“开放的梨乡水城”靓丽名片。四是继续推进乡镇全面振兴。大力实施“强镇、强村”战略,到2016年,力争3个乡镇办地方财政收入过亿元,培育10个以上强村,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民生事业全面保障。以打造“粮丰林茂·北国江南”靓丽城乡名片为目标,深入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大力实施绿色通道、生态林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村建设,加快构筑更加完善的林、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生态环境。五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好就业、就医、就学、居住、社会保障、安全稳定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高度重视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六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持续解放思想,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强化队伍建设,培养引领发展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锤炼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不断夯实基层基础,筑牢赶超发展的战斗堡垒;大力反腐倡廉,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

三、强化检查指导,确保学习贯彻活动实效

为确保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求各乡镇办、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情况写出学习贯彻情况报告,并根据省市会议提出的目标要求,调整提高自己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半年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省市会议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求每一名干部结合自身实际撰写心得体会,确保党代会精神真正深入人心。

中共xx县委

河南省十次党代会公报范文第4篇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 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 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 总则

4.1 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4.2.1 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 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 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 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 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4.3.3 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 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 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 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 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 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 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 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 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 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 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 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 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 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 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 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 崩塌、滑坡治理。

7.1.1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7.1.2 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7.1.3 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7.1.4 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7.1.5 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7.1.6 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7 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

7.1.8 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耕地、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 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

7.2.1 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

7.2.2 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

7.2.3 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

控,地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7.2.4 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达到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5 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

7.2.6 对地表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

7.3 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

7.3.1 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7.3.2 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接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

7.3.3 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恢复。

7.3.4 岩溶塌陷规模大,经论证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命安全。

7.3.5 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障交通安全。

7.4 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

7.4.1 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已进行治理。

7.4.2 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定状态。

7.4.3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7.4.4 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

7.4.5 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7.4.6 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恢复。

7.4.7 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

7.4.8 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8. 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8.1 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

8.2 矿山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使之达到新用途的土地质量标准。

矿山土地复垦整治,应符合《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8.3 恢复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

8.3.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0cm;场地平整,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般耕地土壤的酸碱度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

8.3.2 排保灌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不小于70%。

8.4 恢复治理成园地的质量标准

8.4.1 土层厚度: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土地坡度小于20°;土地酸碱度PH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8.4.2 建设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8.5 恢复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

8.5.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般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种植一般林木的坡度在35°以下;已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8.5.2 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

8.6 恢复治理成牧草地的质量标准

8.6.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程度小于20°。

8.6.2 复垦牧草地应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8.6.3 用作护坡、防治水土流失或景观环境绿化的一般草地的复垦整治,应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

8.7 恢复治理成水域(包括养殖水域、景观水域、娱乐水域、水库及山塘水域等)的质量标准。

8.7.1 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8.7.2 开发水域场区相应用途的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其中用作养殖水面的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达到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8.7.3 蓄水场区应修建有规范的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会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8.7.4 多用途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8.8 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件达到GB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8.9 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氰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土地恢复整治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

9. 矿山水资源、水环境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9.1 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9.1.1 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9.1.2 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的矿山河床,已进行修复或改道,不影响正常功能。

9.1.3 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9.1.4 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2 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选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水对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岩土环境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

9.3 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治理。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已按国家要求进行了治理。

9.4 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9.5 没有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已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9.6 对干涸的尾砂库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了土地复垦,风蚀扬尘已基本消除或完全消除。

9.7 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10. 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

10.1 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植被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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