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

2023-09-23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1篇

促进和谐稳定, 密切联系群众, 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目标, 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集中到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来, 为实现油田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在当前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不和谐、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矛盾和问题, 从职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问题入手, 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增强建设美好油田的愿景和动力。

将党工团委员确定为思想政治工作联络员, 建立民情联系制度, 支委成员每人包干联系3—5人, 定期走访, 做好民情日记, 在接访和走访中获取第一手资料, 听取并记录来访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拓宽和畅通联系渠道, 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由被动接访向主动倾听转变”为核心的“三个转变”, 贴近群众, 心系危困,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将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防范, 将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掌控在可控范围,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苗头消除在萌芽, 保障和谐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和谐发展信息预警机制, 做好和谐舆情监控工作。细化舆情监测, 加强舆情监控, 密切关注公司网、信息网站、以及QQ工作群和网上跟帖, 实现预知预警预防, 及时整理汇总汇报影响和谐发展的负面影响信息。重要情况日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零报告制度, 坚持重点阶段的教育、安排、检查制度, 形成合力、群防群治,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全面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 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做到“三带下、三带上”, 带着诚挚的感情下去, 带着真实的民情上来, 带着群众工作的理念下去, 带着群众认可的举措上来;带着热点的问题下去, 带着解决的结果上来;将这项制度与队站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串联起来, 使之成为优质服务的动力线, 安全生产的放心线, 经营管理的效益线, 队伍稳定的保障线。

随着青海油田千万吨高原油气田的建设, 对基础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打造坚实的基层站队, 建立和谐共处、相互帮助、尊重个性、彼此宽容, 真诚待人, 重信守诺, 能力互补、责任共担的工作团队。把公司发展当作职工生存发展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 激发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推动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推进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 从“管人的行为”向“管人的思想”转变, 从命令、控制、惩罚向引导、服务、激励转变。通过联系沟通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解放人的思想, 引领人的行为, 释放人的潜能, 凝聚人的力量, 锤炼人的品质, 提升人的境界。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联络员这种形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全员参与的效果, 及时发现职工的优点和长处, 从消极因素中发现积极因素, 让每一位员工在适合发挥自己才干的环境里, 充分发挥, 使思想与行动自觉与组织工作目标保持一致让职工当家做主。及时将职工的困难和问题反馈给组织, 组织可以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实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 既以理服人, 又以情感人, 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教育, 体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达到精神与物质的统一,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亲合力, 把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心坎上, 用真诚赢得真诚, 信任换取信任。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 责任落实的法规化, 联系沟通的科学化, 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形成联系互动的长效机制。

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不断传承创新和发展完善的过程, 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为推动通信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摘要: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业务覆盖面广、利益相关者多、社会关注度高, 队伍稳定一旦发生问题, 不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 甚至产生国际影响。特别是随着改革各项举措的深入推进, 势必带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各种诱发稳定问题的因素将会不断增多, 各种矛盾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较深, 不同利益群体诉求日益多样, 利益关系处于动态中的脆弱平衡, 随时触发矛盾冲突的态势依然存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使虚拟与现实急速转换, 由网络煽动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不容忽视。国内外业务不断拓展, 面临的防恐、防破坏的压力会越来越大、任务将越来越艰巨, 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大局任务艰巨。如何维护好企业和谐稳定大局, 建设高效和谐的基层组织, 建设具有普遍性规律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文化, 探索职工队伍素质提升途径, 发挥文化在促进发展、凝练队伍、提升境界方面的作用, 探索文化在导向性、渗透性和强化性三个维度上的高度融合。

关键词:高效,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2篇

高检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认真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全面推行与试点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检察院,要尽快启动人民监督员工作,从一开始就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良性发展。对试点期间已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要由上级检察院按照新的要求予以确认,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高检院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开展理论研究和立法论证工作,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

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 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第九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个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

第十条 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增补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交通、区域等情况确定本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监督地点。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下列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二)办案中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延长羁押期限不当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控申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四)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的,由涉案款物处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五)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承办。

(六)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承办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案件监督中,案件承办人必要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实际,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期羁押。

第三十二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迳行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第五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

(一) 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

(三) 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四) 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

(五) 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

(六)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

第四十条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第六章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

(二)受理人民监督员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三)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

(四)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

(五)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 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归档的,由业务部门按照监督流程,将有关文书及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归档。

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归档的其他文书及材料,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归档。对交由业务部门归档的文书和材料,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复印,并按照案件监督的流程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5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2005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紧紧围绕安监工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职能要求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推动和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为安监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工作原则:服务发展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积极稳妥原则。

工作要求:有组织、有方案、有园地、有台帐。

三、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都应当公开。

(一)领导班子建设

1、局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

2、局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3、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二)全局中心工作

1、全局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

2、全局工作目标责任书;

3、全局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

4、促进安监事业发展的规划、意见和规定;

5、局各处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思想建设

1、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2、局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3、党建工作意见;

4、强化作风建设的意见措施;

5、文明创建情况。

(四)组织建设

1、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2、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奖励情况;

3、党组织选举情况;

4、后备干部推荐和新党员发展情况;

5、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6、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7、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情况。

(五)作风建设

1、贯彻“两个务必”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总局“九不准"的情况;

2、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情况;

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

5、领导干部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6、投诉受理和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五)制度建设

1、会议管理制度;

2、机关日常管理制度;

3、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

4、文明服务制度。

(六)行政执法

1、局内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2、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

3、局社会服务承诺;

4、重要业务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5、局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6、最新安监工作政策法规。

(七)其它事项

1、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办理情况;

2、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成情况;

3、局信访工作网络及工作情况。

五、公开的形式:

公开形式根据规定和具体内容,适宜局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文件、通知通报、局域网、党建活动栏和文件查阅等形式,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回复函询、互联网、电子触摸屏和新闻媒体等形式。

六、公开的程序

党务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职能处室或所涉个人提供,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确定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全局性重要公开事项和内容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程序进行公开。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图文、电子档案,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七、公开的时限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4篇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01月29日 来源:

发行监管函[2013]17号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中介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核查方式和核查方法,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获取充分的核查证据,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切实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对所有在审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通知》发布后,多家中介机构就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事项向我会咨询。经研究,现予以集中答复。

1、关于发行人在本次专项检查中的义务: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就《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和本次《通知》的各项要求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应在自查报告中出具明确核查结论。

2、关于自查的会计期间:根据《通知》内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报告期(如2010-2012),而不仅局限于2012报告。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不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3、关于新申报企业是否纳入自查范围:至2013年3月31日前新申报的企业均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新申报企业需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且申报报表截止日统一为2012年12月31日。

4、关于自查报告提交能否延期:《通知》要求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部分中介机构提出,有的申报企业经营规模较大,下属会计主体较多,需自查事项较多,且会计师事务所正值旺季,人手紧张,难以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是否可延期提交。

如果确实出现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情况,根据我会审核流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我会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本次自查报告视作正式反馈意见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将按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查。

5、关于在审企业自查报告与其他申报资料报送时间安排:目前,在审企业需补报2012年年报资料,部分企业尚处于反馈意见回复阶段,不少中介机构提出,自查报告报送时间与2012年年报补充、反馈意见回复时间如何协调。

因申报企业自查工作与其年报补充、反馈意见回复工作密切相关,中介机构应同时申报自查报告和2012年年报补充资料。对正处反馈意见回复阶段申报企业,反馈意见回复可与自查报告一并于3月31日前递交,对由此导致的反馈意见回复延期可免于提交延期回复报告或中止审查申请。

6、关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联合调查: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各自责任。本次专项检查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分别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调查证据,发表自查意见,分别出具自查报告,且自查意见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意见为前提。

7、关于本次自查人员构成:部分中介机构提出,自查组成员是否需独立于原项目组,是否需质控人员参加。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应强化机构整体质量控制制度,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妥善安排自查组成员构成,自查组内应有一定数量和级别的独立自查人员,自查报告的出具应严格履行质量控制程序。对于存在高风险特征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质控人员参加的必要性。对于自查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在自查过程中统筹安排包括分所在内的各项工作,总所风险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在计划、实施和报告阶段中切实发挥风险控制作用。

8、关于本次自查与以往工作的衔接: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在以往的审计或尽职调查过程中均对发行人的情况作过调查,部分工作可能与本次通知要求有所重合,不少中介机构询问此情况下,是否需全部重新核查。

在此情况下,中介机构应对照“14号公告”和本次《通知》要求应核查的事项,如果以往的核查工作是有效的,并且能够确保所核查的事项真实、准确,可不再重复核查,但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将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纳入本次自查工作底稿;若虽经核查,但核查程序未符合要求,或出现报告期的更新导致原核查结论不成立的,均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9、关于本次自查报告撰写格式:本次《通知》要求在落实“14号公告”基础上,提出12项重点核查事项。部分中介机构提出,自查报告撰写中如何具体落实《通知》要求,是否可提供统一自查报告模板。

鉴于申报企业所处行业、经营特点、业务规模等各不相同,各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工作安排存在较大差异,证监会不提供统一模板。各自查报告应突出申报企业特点,完整有序地反映中介机构工作过程和结果。在撰写自查报告时,中介机构应先后逐项说明对“14号公告”和本次《通知》要求的12项重点核查事项落实情况,重复之处可相互引用。中介机构在补充2012年年报和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高度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提示事项,提高申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0、关于自查结论表述方式:为切实落实本次《通知》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介机构应对自查事项形成明确、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对个别事项,中介机构在确定实施所有可行的核查程序、手段后仍存在困难的,可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但需充分说明在履行程序及收集证据时所受的限制情况,以及相关情况和结论对中介机构形成申报企业专业意见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及依据。

11、关于无法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事项:部分中介机构认为,可能存在部分情况,如销售客户或供应商不接受访谈或核查、赴境外核查受到严重限制等,导致操作中可能存在无法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事项。

存在上述情况的,中介机构应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已经实施的核查工作以及未能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原因等,并请说明该情况对中介机构形成的申报企业专业意见否具有重大影响及依据;如果此类事项占发行人业务比重较大,请中介机构慎重考虑接受其业务委托的可行性。

12、关于自查报告签字事项:保荐机构出具自查报告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事务所负责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为执行(首席)合伙人,未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履行相同或类似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事务所分管风险和质量控制的主管合伙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自查报告应标明签字人员姓名,并由其亲笔签名。

13、关于本次自查报告报送方式:部分中介机构提出,自查报告如何报送证监会,是由保荐机构统一报送还是各机构分别报送。为增强中介机构自查工作独立性,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查报告后,可由保荐机构统一报送证监会,也可由各机构自行分别报送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会计部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5篇

一、推动高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之初, 高校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不适应, 遇到了不少困难。比如, 会计核算工作量加大、信息系统不配套、预算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各部门的工作不协调等等。这些问题都体现出, 过去在分散支付制度下形成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在新的支付制度下已经不能使高校适应国库管理改革的需要了。在这种情况下, 高校若想顺利的取得财政资金, 顺利的完成各项业务, 必须转变观念, 加大力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 对高校的资金使用提出了要求。高校在使用财政资金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预算, 即每项支出都要有对应的资金预算才能进行, 每项支出都要根据其性质特征采用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无法通过审核, 无法支付。因此, 高校必须安排精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事先要充分调研、详细了解本校各部门所需的经费数量和用途, 掌握全校计划年度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金需要量, 采用科学的方法申请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这意味着过去的财务管理理念必领转变, 财务管理水平必须提高, 财务管理方法必须改进。

因此, 可以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推动了高校科学有效的规范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二、促进高校加强预算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突出优势在于:实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明确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收入和支出方式有法可依;财政资金放置于国库单一账户之中, 方便了统一管理和调配, 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这意味着如果高校的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 被审批部门否决, 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将无法开展, 严重的会影响高校今后的发展。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 高校工作者逐步意识到必须加强预算管理。首先, 从思想意识上, 充分认识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评价是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点工作;其次, 转变预算管理理念, 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在编制预算前充分调研, 编制时科学严谨, 对不同的项目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确保实际支出有资金保障;再次, 在使用资金时, 强化了预算的执行力, 确保支付能够顺利进行, 避免影响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最后, 建立了评价体系, 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总结以往预算编制的优缺点, 为确保下一步的资金申请与使用做好准备工作。

可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水平和加强执行力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三、降低了高校的财务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高校按照申请的预算额度使用财政资金。当高校需要支付时, 要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 财政部门对高校的财政资金使用实现了全过程的监控。高校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学习培训, 对制度的精髓、要点掌握的越来越深入, 在财务管理、预算申报、资金使用方面越来越得心应手, 增强了用款方案的计划性和规范性, 提高了预算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而且,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后, 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转, 缩短了财政资金在下拨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高校的资金使用时间有了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 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实时监控、高校自身管理规范性的加强, 保证了专款专用, 杜绝了挪用资金, 各个项目的资金都可以落实到位, 高校向银行贷款维持运转的需要大大减少, 摆脱了还贷、支付利息的沉重负担, 财务风险随之下降。由此可见, 正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促使高校认真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避免了贷款, 从而降低了财务风险。

四、促进高校加强经济责任制

高校一般都规模较大、部门多、资金需求不确定性大, 业务复杂多样, 仅仅由财务部门负责规划资金预算是不够的。这促使高校为保证资金需要,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必须完善经济责任制。首先, 加强财务部门与各部门的沟通, 要求各部门积极参与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其次, 将高校整体的目标分解到各部门, 将各部门参加财务活动制度化, 完善经济责任制, 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再次, 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这样, 高校各个用款部门都有责任确保其每项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 用款单位与资金部门密切配合和监督, 解决了以往资金支出随意, 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的问题。由此可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 改变了以往高校对资金的管理模式, 促进高校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为合理的申请、使用资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 对高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强化预算管理, 降低财务风险, 完善经济责任制等四大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之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建立与上下级的沟通机制, 推进会计核算基础改革、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高校应积极配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前进的步伐, 优化财务管理结构, 提高业务水平, 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预算单位的要求, 探讨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的影响, 指出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财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高校,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高校内部控制研究[J].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 2014 (12) .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制度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和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办事效能和依法治校、依法兴校的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推进学校办事公开工作的原则要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通过师生、社会群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任务要求

(一)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目录。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所行使的涉及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清理出的服务事项,经学校法制办审查后,按照事项名 1

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标准)、办理时限、承办机构等顺序,分类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

服务事项类别主要包括:(1)人事管理。包括教师录用、干部任免、岗位设置、职务评聘、资格认定、业务考核、晋级晋职、进修培训、课题立项、表彰奖励等事项;(2)学生管理。包括奖学金发放,困难学生补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事项;(3)资产管理。包括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内部审计等事项;(4)后勤服务。包括医疗、保险、福利等事项;(5)招生收费。包括招生、录取、考试、收费等事项;(6)监督管理。包括信访办理、校内申诉、争议调解、纪律处分等事项;(7)其他事项。

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要做到“事项名称”定义准确、规范;“政策依据”要写明文件全称、编号、条目及具体内容;“办理条件(标准)”要具体、明确、全面。

(二)编制流程图,规范权力运作。各学校要以“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外部服务方便办事”为原则,遵循管理及服务事项运行的一般规律,对“学校公开事项目录”确定的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并力求做到图形表述简明、清晰、规范、实用。

(三)创新公开载体,公开办事信息。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以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把涉及学校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考试、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分别在学校内部或向社会公开。

需要在学校内部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公开栏、板报、情况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要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

会议定期报告校务信息。学校要在便于师生观看的地方设置校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机构、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等。学校直接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要做到办事依据、条件(标准)、流程“入镜上墙”。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印发明白卡(纸)、办事指南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要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

(四)建立沟通机制,搭建互动平台。各学校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实行动态公开,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形成互动平台,随时接受并回应干部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咨询请求。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自身办学层次和实际出发,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办事公开程序,规范办事公开行为。要健全校务会议记录制度,学校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会议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要健全公开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形式及时间,要报学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学校干部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办事公开工作。要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学校举报电话及投诉受理窗口,对干部师生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予以查处。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人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三、方法步骤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学校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事项清理阶段(4—6月)。各学校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公开事项目录,经学校领导班子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编制流程图阶段(6月21日-27日)。学校对每项公开事项编制流程图,并将公开事项目录、流程图、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

(四)公开信息阶段(6月28日-8月底月)。对需要干部师生、人民群众知情的公共服务信息,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并逐步形成互动平台。

四、组织领导

1.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卫平(校长)

副组长:张瑞刚

成 员:谢紫娟 郭佩意

工作职责:

①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学校各处室负责人按照本制度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落实。

②负责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③负责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④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处室办事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2.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办公室:

主 任:王书强(工会主席)

副主任:王贺帮

成 员:徐会先 张玉会 王欣然

工作职责:

①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②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报告。

③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

3.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

组长:王春香(教研组长)

成员:张焕弟 孔欣 王萍

工作职责:

①负责对重大事项公开前的预审。

②及时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各专项小组、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4.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专项小组:

①学校政务公开小组(学校办公室)

组 长:郭佩意

副组长:董亚娟

成 员:张文平 郭占旺

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公开小组(德育处、团委)

组 长:张永波

副组长:胡泊

成 员:赵立国 张玉会 高雪

③学校教务、教研工作公开小组(教务处)

组 长:王贺帮

副组长:王书强

成 员:张文平 郭占旺

④学校基建项目立项、财物管理工作公开小组(总务处)

组 长:谢紫娟

副组长:王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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