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

2023-09-18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1篇

一、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性

二、引起变更与索赔的原因分析

三、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四、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

五、变更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六、索赔工作应注意事项

七、结束语

正文

在当今竞争十分激烈的建筑承包市场上,施工企业要想以高价中标非常困难,“低中标,高索赔”是许多施工企业采取的办法,但现在的建设项目业主变得越来越专业,对变更与索赔工作的管理程序更加严格细致,施工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这一变化,施工过程中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变更与索赔是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上保护自身权益、弥补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以其本身花费较少、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施工企业变更索赔的成效如何,是与施工企业的变更索赔策略、计划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经验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的。

一、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性

工程变更与索赔是施工企业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变更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利润极低或负利润的项目进行有利的变更,增加造价,从而降低施工企业亏损风险;对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业主索赔,是充分利用合同条款,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工程变更与索赔是施工企业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变更与索赔意识,对变更及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工程变更与索赔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施工企业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变更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变更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施工企业,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企业效益提高。 工程索赔是施工企业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款是规定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施工企业之间风险的划分。施工企业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款的能力,通过工程变更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因此,工程变更索赔实际上是施工企业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二、 引起变更与索赔的原因分析

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工程市场,要想中标,首先要有一个极具竞争力的商务报价。如果不敢承担任何风险,则在招投标过程中难以中标。不能设想在报价时把各种因素、各类系数都考虑得足足的,按自身条件要求去获得项目。因此,所报价格,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一要把好合同谈判和签订关,对未确定因素保持协商调整的弹性,避免合同中写进不公平或不利于自己的争端解决条款;二要靠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其中变更索赔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管理。没有哪个项目业主或施工企业能完完全全按合同条款全部执行的,总会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给项目的执行带来条件的变化,使得一方受到利益损害,这就存在索赔问题。具体到变更与索赔的关系,是同一体中的两个方面,又存在不可割裂的相互联系,在工程施工中,二者的结果均表现为对工程进度、费用的要求。并不是有变更就有索赔,例如工程某个部分的删减或对项目有利的变更,即不存在索赔;业主对质量要求提高或工期加快,就存在索赔。

在工程项目中,能够引起变更与索赔的原因很多, FIDIC合同条款和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对引起变更、索赔的事项做了归纳,可操作性比较强。现对引起变更与索赔的主要原因做以下提纲式的归纳:

(一) 引起变更的主要原因

从对合同的改变程度上来看,变更可分为:工程范围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两大类,具体归纳如下: —— 额外工程 —— 附加工程

—— 工程某个部分的删减

—— 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连接和场地平整的执行方与范围、内容等的改变 —— 工程量增加

—— 技术条件(如:工程设计、地质情况、基础数据、工程标高、基线、尺寸

等)改变

—— 质量要求(含技术标准、规范或施工技术规程)改变 —— 施工顺序的改变

—— 设备和材料供货范围、地点、标准的改 —— 服务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 加快/减缓进度

(二) 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对方违反合同规定 ——变更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预见的风险 ——工地条件改变

——地下隐藏的自然条件与招标文件中所注明的存在很大的差别 ——法律的修改

——暂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暂停)、终止合同 ——合同缺陷或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并造成损失

——行使权利过当、增加特殊要求(如:增加检验项目且检验合格)而造成的损

——对方原因导致项目缺陷(包括对未最终移交的工程不恰当使用)而发生损失 ——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 ——物价上涨 ——汇率变化

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工程单价极低或利润为负的,从一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在项目经理牵头下,项目总工程师和计划合同工程师就要积极想办法,主动寻求变更此分项过程的结构形式或施工工艺,然后通过“公关”活动确保变更成功并商定有利润的新单价。对业主变更项目“业主给出的单价是否合理”、“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这就需要计划合同人员与技术人员密切协作,深刻理解签订的合同文件各项条款,充分利用有利的条款来争取最大的项目利润。

三、 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规定的时限为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索赔事项和要求、支持其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和附带证据材料等主要方面。关于时效性问题,有一个极特殊的情况需要提出:如果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已经超出合同规定的时效,但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一般事件法律时效2年,机械租赁事件时效1年),则由于索赔事件本身的事实依然存在,因此要求索赔方依然可以继续提出索赔要求,但是要承担未按时提交索赔报告的责任,例如有些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规定,超出合同规定时效的索赔,业主只赔偿该索赔事件中监理工程师签证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不赔偿。

一般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①业主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也未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通常情况,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但如果投标书的机械设备投入表中,注明有租赁机械的,则按市场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这个区别在编制投标书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有所考虑]。

②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③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项目施工中又进行变更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④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业主提供的招标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有些项目施工单位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地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施工单位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⑤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⑥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⑦其他原因导致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同期记录:

①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注明:现场照片法律上以带底片的普通照片为有效证据,而数码相片、录像片段则印证起来相对麻烦,需要法律重新鉴定。

②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都必须详细记录,这些都是组成索赔证据的基础资料,严禁事后补资料、做回忆录。

3、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4, 最终索赔报告:

①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②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书、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

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业主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5、编写索赔报告注意事项:

①要做到索赔事件真实,计算索赔值合理、准确,责任分析清楚,重点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明确阐述是由于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的出现,使施工企业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为此增加了费用支出,拖延了工期。 ②索赔报告要文字简练,资料充足,条理清楚,要让监理工程师提不出什么疑问,也不要求再补充任何证明材料和数据,只有这样才能使索赔顺利进行。 ③索赔报告的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将会给索赔带来不利影响。

四、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

索赔是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的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这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索赔的依据一般包括以下体系: 合同文件

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同时,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后续合同

即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发布一些书面或口头指示。承包商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另外,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的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往来函件,以及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由于多方的核签,这些也是文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记录

包括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表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施工技术纪录、工程财务记录、材料进场凭据、现场气象与环境变化记录等,在施工过程中,对有索赔的项目,从一开始施工就要收集各项基础资料,并有预谋的提交一些对我方有力的报告。例如业主的征地拆迁工作滞后,我们就可以多提一些影响施工进度的相关报告。

财务收支记录

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月报表等。 其他相关市场信息资料与国家政策法令文件。

收发文登记本

与监理、业主的所有往来文件,必须通过收发文登记本做备案,对涉及索赔方面的文件,即使监理、业主暂时不认可,但从法律角度讲,收发文登记本的签字人及签字时间是可以作为以后索赔的有力证据。

以上资料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文档管理最好实行专人管理。

五、变更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变更索赔是集合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工程变更索赔是一种高智力、高水平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大多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的出现在所难免,它是合同双方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想要做好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必须在整个工程全过程中树立起变更索赔意识,建立变更索赔管理体系。

①在项目前期,就树立起变更索赔意识。

在投标前对合同文件条款充分研究,对施工现场条件方面仔细勘查,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搞清工程量的虚实以备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合理的应对。

②在施工阶段,要做好索赔工作并注重索赔技巧。

建设过程中,变更索赔工作的安排要有一个总的时间安排。每个工程项目可能有很多具体的索赔事项,它们发生的时间有先有后,但应随着整个工程的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索赔事件发现、申报、论证、讨论及解决的时间。根据以往工程的承包实践,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应及早提出,抓住紧要的方面来解决,避免合理的索赔被无限期地拖下去。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争取在工程建成以前完成主要的索赔谈判和付款。一般来说。发现索赔的阶段从投标时就开始了。可以延续至工程建成一半的时期;晚于这个时期提出的具体索赔事项,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工程建成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这个阶段,应该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期,承包商应抓紧时间让索赔争端在这一段时间解决。

③在竣工阶段,合同双方应就工程中未达成一致的争端进行协商谈判,力争友好协商的解决,避免将争端推向仲裁或诉讼。

六、索赔工作应注意事项 ①预防"反索赔",

采取措施防止业主提出索赔;反驳业主的索赔要求,即对对方索赔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反驳;分析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违约行为,以此为据反向对方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对业主一切可能的索赔项目进行预测和评估,并与自己的索赔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列出分析比较表,找出双方要求的差异和利益平衡点。分析对方在索赔谈判过程中可能采取的立场和策略,并对可能的谈判过程及其结果进行预测和分析。我们要充分收集可供对方审核并防止对方反索赔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认真编写索赔报告,做到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有效,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 ②索赔与业主合作关系 虽然索赔是合同方尤其是承包商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有时,索赔会因激怒对方而带来报复性伤害,尤其是一些强势业主。因此这就要求索赔方柔中有刚、委婉巧妙,恰到好处地激发对方认同感,赢得对方的同情与重视。对于每一项索赔工作,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付诸仲裁或诉讼。因为后者不仅需要花费巨额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而且往往时间也会拖得很久。 ③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

a、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承包商由于受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考虑与业主、监理方面的关系,而没有把索赔认真对待。

b、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索赔工作管理程序,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事项往往无法把握。

c、计划合同工程师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承包商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没有充分理由。

d、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时间准确性,没有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e、很多项目管理成员认为只有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没有考虑对方的索赔和反索赔。

f、有些索赔项目,只有现场监理签字,总监、设计、业主代表用各种原因拒签,这时承包商往往放弃索赔。但从法律角度讲,现场监理签字就是代表了业主签字,有法律效力。

七、结束语

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其中索赔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必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的做好变更与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把索赔工作处理好,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创造项目最大效益。

撰写人:吴军林

一公司云南金沙江阿海水电站项目部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2篇

1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都是以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为基础, 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而清单模式则不然。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 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 虽然也有其共性, 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 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 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 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

2 索赔立项和标准的界定与游戏规则的关系

由于清单报价规则不同于过去的定额规则, 这就产生一个标准界定问题。就某项已发生的情况导致一方提出的索赔, 立项是否正确, 应不应该受理, 这是索赔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假定由于非承包人自己一方原因, 造成必须临时修改方案, 去消化因为发包方造成工期问题而发生赶工增加费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施工中相当普遍。一旦发生这种事情, 任何人都会承认:承包一方确实产生了额外的损失费用。在过去使用传统定额计价方式时, 双方 (有时还加入第三方争论焦点, 尽管最后都可能在承认事实细节上达成一致, 但是对于如何计算费用问题, 就很难有一致意见。有时甚至连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方也十分为难。根本原因是由于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仍然是按定额内容。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一种综合考虑的总结性的东西, 而定额又是法规性文件——尽管目前定额的法令性功能已淡化, 变成了指导性质。但除此以外, 至少在目前条件下, 很难找到更有效的、更具备权威性的标准去判断定你的新措施超出了定额的“综合考虑”范围。

所以, 如不解决游戏规则问题,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索赔案例, 要得到合理解决十分困难。在清单计价方式当中, 别说目前清单内单价的组成多数是按定额含量, 就算是不按定额含量而按实际计划措施进行组价, 也还会有问题。因为对于审方来说, 对于报价是否合理, 索赔是否正当, 其测量标准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 仍然是参照定额水平:比定额水平低者, 好解决;但工料用量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也会比定额综合水平高者, 就算最后从思想上认定承包方是合理的, 具体处理上也难办。必须承认, 出现这种现象是在造价体系发展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规范市场体制的形成, 总得有一个时间, 一个过程。只要这种规范市场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气候和社会共识, 对于清单形式的具体单价组成的合理性和其针对某个项目的个性化范围的界定, 就会是不明确的。这就为索赔标准的界定工作产生极大障碍。

3 索赔中清单计价的要求

3.1 清单价格要体现项目特点和合法性。

针对索赔界定问题, 一定要在报价组成中体现投标每项报价的几个重要指标。

(1) 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被解释为除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外, 还必须符合标书要求, 符合当前项目的具体特点, 符合施工投标的方案。

(2) 时效性:建议报标人在标书中写明报价的规定时效, 而且必须与报出的施工总体计划时间一致。因为清单报价是包死单价的;投标文件上一般会规定考虑材料人工变化因素不能调整。如果计划被对方因素干扰而在时间上延误, 导致承包人刚好遇到计划期限以后人工材料涨价, 就可以据此以及对方犯错事实提出索赔。

(3) 清晰性:不可含糊地出现可以任意解释的内容。对于目前习惯上的通用格式分析单价表, 应该附上简单的图例和简单扼要的文字说明。或者把这东西作为单价组成的附件。

(4) 针对性:与定额规定不同。它只能作为本项目使用。如果引用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含量, 也要在材料人工用量上表现出根据项目特点有所增减的项目子项。

3.2 清单报价模式下的索赔工作对现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清单模式报价时, 单价组成在表现自己方面是没有松动余量的。否则就难以中标。所以, 现场在综合管理方面, 要求必然会更高, 包括成本管理, 施工技术和进度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尽管有分工负责制, 但分工不能分家, 从事该项目的不同分工的管理人员, 必须配合良好。否则, 不但无法进行索赔, 还可能因己方的管理失误被对方 (包括发包方和分包方) 进行反索赔。

在清单计算模式下, 有一部分项目是要求包死工程量的。如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工资和其他办公支出、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大型机械、脚手架甚至模板体系等。表面看来, 工程再增加这些都要包死, 但要注意到对索赔有效有两个前提是项目经理必须分清的:第一是标书和合同规定的层数与建筑面积不变情况, 第二是在合同工期不变。工程规模增加属于违反招标时的双方约定, 发生这类变化, 就必须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习惯于定额模式者, 由于定额的现场管理费用与工作量成正比, 这类问题影响不大, 但到了清单计价, 现场管理就要对这类情况有足够认识和良好的事前预见能力。

4 结语

总而言之,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都应重视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善于索赔。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 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 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所以加强施工管理, 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成本, 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而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摘要:清单计价比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更趋于合理、准确、有效, 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清单计价模式下, 工程索赔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从工程索赔中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的主要区别, 标准界定问题关系和清单计价要求的角度, 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清单计价,索赔,分析

参考文献

[1] 刘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2] 张月明.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示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3篇

引言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我们看到,国家一方面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加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但另一方面却因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而使不少公路、桥梁等遭受损害。现在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普通公路;也不论是干线公路,还是支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无不深受其害,超限运输被誉为“公路第一杀手”。为了治理超载超限,全国各地采取了多种手段,但总体而言,效果十分有限。究其原因,是没有认清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都是治标不治本,行动一过就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欲对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有效的治理,需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成因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因此,对超限超载运输成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认识

(一)超限、超载运输的定义

所谓超限运输,就是指超过国家规定以及超过现有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载重、高度、长度、宽度等通行标准而进行的运输。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⒈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1- 4.2米以上);

⒉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⒊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⒋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⒌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所谓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运输。

(二)超限与超载的区别

在实践中,“超限”和“超载”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不仅驾驶员知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1.超限和超载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 “超限”一词来源于《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载”一词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2.超限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

-2- 3.超限和超载的客体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

4.超限和超载的执法主体不同:《公路法》第八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5.超限和超载的法律责任不同: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责任;而超载只要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治理现状

超限超载运输所造成的公路和桥梁等设施的损害是有目共睹的,危害是巨大的。2007年5月13日凌晨,一辆重型货车刚刚驶过江苏232省道常州市武进区的运村公路大桥西侧桥梁后,该桥随后倒塌。2007年8月15日,一辆总重达183.2吨的货车经过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8国道东柳林桥,致该桥西半幅桥面整体垮塌。肇事车为六轴货车,超限运输比率为233.1%,实际载货量接近三个火车皮。

超限运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大大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社会效益的持续稳定发挥,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二是超限运输缩短了公路维修和改造建设的周期,加重了国家对公路维护和建设投入的负担,也加重了公路部门的管理和养护负担,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三是对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危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

-3- 威胁;四是扰乱了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越是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是超限的恶性循环;五是超限运输逃缴国家公路规费,使大量公路建设资金流失;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

超限超载运输,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虽然下了不少气力进行了整治,超限超载运输的势头有所减弱,但效果仍然不佳。当前治超工作开始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局部地区超限超载反弹;二是一些地区路面执法力度减弱,导致一些货运经营者和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有意违法超限超载;三是源头监管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四是暴力抗法事件增多,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渗入其中等。

三、超限超载运输的主要成因

近年来,超限运输屡禁不止,屡治屡超,甚至越治越超,分析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高额利润是超限超载运输泛滥的根本原因。在经营性运输中,公路运输所涉及到的主要收费项目有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运管费、通行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车辆年检审验费,加上公路运输过程中沿途交警超载罚款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是按车辆核定吨位和购车数额收取的,其中一些是定额收费项目,与运输无关。车主在购买货车时其资金是通过不同渠道筹集的,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并取得实效,达到追求自身最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往往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坏国家公路于不顾,在车辆承载能力的极限范围内,大肆进行超限运输,以牟取暴利。

(二)公路货运市场缺乏必要的宏观控制手段,恶性竞争已成气候。由于众多的利益主体竞相涌入公路货运市场,总运力远远大于总运量,过剩的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里,再加之车辆改装后,1辆车可以装3至6辆车的货,甚至还要多,使得原本已供过于求的运力更显过剩。车主就拼命争抢货源,压低运价,导致运价普遍走低;运价下滑又进一步

-4- 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超限运输成了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了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致使运价持续低迷,扰乱了公路货运市场。由此,生产和改装超限车辆的市场也随之越来越大,也就越来越兴旺。

(三)现行按核载量收取养路费、通行费等交通规费的方法,由于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特点,为全国绝大多数交通部门所普遍采用。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按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为收费依据,空车、实车、超限车同一标准,多装货不需要多缴费。如一辆5吨货车空车按5吨收费,装载15吨货后,同样仍按5吨收费。这种不计车辆实际载重大小的收费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有失公平,助长了超限运输问题的泛滥蔓延。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合理,缺少对超载超限车的制约。

(四)治超有例外。为保障鲜活农产品,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特殊政策,这本来是国家为了鲜活农产品流通提供的方便之门。绿色通行证畅通无阻,无论在那个治超点,有这种证件的车辆可以通行。而有些别有用心的运输户从这里动起了脑子。也有邮政车辆无法检查,军牌车辆拒不检查,海关集装箱政府特批,冠以救灾物资免费通行,这些例外,虽是少数,但无疑是在治超工作中打开了一个口子,国家的特殊政策被一些投机者利用,成为超限超载的护身符。

(五)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规不配套,执法不严,执法主体不明确,客观上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执法难度。长期以来,在运输管理监督、执法、以及交通安全、车辆生产等方面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无法为及时有效地纠正超载超限现象提供法律依据;即便有法律依据,但缺乏执法力度,不能够起到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的作用,况且其执法成本也相当高,如上路检查、卸载等。有的制度已经成了他们违法的保护伞。“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失偏颇,不法车主进行超载超限运输,途中被查处过一次后,既不停驶,也不卸载,而是继续进行非法运输,罚款单成了通行证,可以名正言顺、堂而皇之地继续侵害沿线的道路。。此外,

-5- 由于体制原因,公路交通、道路运输和车辆生产部门各自具有独立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之间具有相当多的矛盾、不协调和法律盲区,各部门对相同超载超限的处理手段和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些无形之中加大了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执法难度。

四、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法律对策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必须重点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之有法可依。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理超限运输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治理超限运输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不系统、不完善。要在现有《公路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综合治理超限运输问题,国家正在制定包含治理超限运输内容的《公路保护条例》,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并完善配套规章,用以明确各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职责权和相互协调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条例》还应把路查、卸载、罚款、损害赔偿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基本手段加以明确,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彻底改变现在交通部门手段匮乏、力不从心的被动局面。

(二)改革车辆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专业管辖、统一管理。改革管理体制,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理顺交通系统内部体制。为避免多家上路、多头执法、各行其事、互不衔接的问题,应尽快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使运管、路政、规费稽查等行政执法权力,加大对超限运输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有权检查、制止、处罚包括超限运输在内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权责分明,制约有效。二是理顺车辆牌照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交通部门的基础设施及设备优势与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优势的有机结合,改变目前治理超限超运输状况。三是理顺车辆生产与使用的关系。要加强汽车生产厂家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认真解决车辆技术标准和公路技术标准

-6- 大相径庭的问题,使车辆技术状况与公路技术状况相对吻合,促进汽车工业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

(三)强化源头管理,防范违法运输行为发生。一是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之制度化。使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杜绝“大吨小标”、“假标识”等违规车辆出厂和上路行驶;二是公安车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三是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①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要给予相应处罚;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四是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实行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五是实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货物运输指导价格,保证运输业主在不超限的情况下有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加强宏观控制,打击恶性竞争行为。

(四)改革交通规费收缴方式,有效治理超限运输车辆规避、逃缴交通规费的行为。目前江苏等地推行的计重收费方式就是很好的尝试,对超载的车辆加大收费、对超限的加重惩罚性收费,让想通过超载超限来赚钱的无利可图。这对于有效治理超限运输、减轻超限运输对公路和行车安全构成的危害,具有借鉴意义。

(五)严厉打击“黄牛”职业化集团。在超限与治超限的漫长拉锯战中,除了时刻“斗智斗勇”的执法人员与司机外,还催生了一批职业化探路者——这就是俗称 “黄牛”。一要禁止“黄牛”聚集在高速公路的路口,防止他们拉客的同时为超限车通风报信。要注重与国道路政的配合与联系,统一口径,将国道与高速公路严加堵死,让超限车无处可逃。二要注意收集有关“黄牛”集团化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黄牛”集团。

-7- (六)强化治超配套措施的落实。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一要稳定治超队伍,各地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治超管理机构,明确编制,落实人员;二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三要建立交通和公安部门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四要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开展有奖举报等形式,吸引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形势。

结 语

超限超载运输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任重道远,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只有综合运用运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长期治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3、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4篇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二、《婚姻法》有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夫或妻是属于近亲属。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5篇

有些索赔方在着手索赔工作时, 时间和人力都放在“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这一项上。个人认为, 在工程索赔中, 分清责任是首要注意的问题, 把握时机, 则是分清责任中的重要环节。

1 责任与时间的关系

责任问题, 不是固定不变的定式。随着时间的推移, 责任方可能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因为, 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到竣工, 是一个包括设计人、业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内的多方密切协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各方都有自己的职责。正常情况下, 协作过程不出现失误, 各方都能做到协调。但是, 有任何一方出现一点失误, 就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造成项目的资金成本或者时间成本的增加, 而且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会相互依存和转化。在工期固定的前提下, 时间上的损失和浪费会为工程总体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 时间问题应视为许多索赔事件产生的重要因素。

在每段工作内, 各方责任人之间存在责任时间的衔接, 如果属于自己的“责任时间”过去, 发生的问题就可能被合理的推卸。因此, 及时确认责任时间内的失误事实, 并及时调整部署, 减少损失并争取补偿, 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关键资料的收集工作

工程在进行建造的过程中, 原始证据容易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现场原始资料的收集, 通常被反映出来且只能存在于一段时间内。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隐蔽工程, 如基础, 钢筋等;第二种是工程措施, 工程完工就要拆除或改变, 如脚手架、支模、安全措施等;第三种是指事件发生时候的天气情况, 各工序、各工种、各责任人之间的配合搭接情况, 材料机械分布情况, 人工调用情况等。相比较而言, 第三种类型的数据资料比较难于收集, 因为其涉及面较广, 且又瞬息万变。

原始资料的收集方法, 传统的有工程签证、影像、会议记录等。但是, 这些资料都只能反映当时现场的一个或数个局部、一段或数段时间的情况。而局部的专题相关资料即使做到十分完善,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当时全工地的现实无法 (或难于) 直接联系起来的表征。

总结许多索赔工作未能取得预想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把当前问题孤立起来看待, 而没有与全局联系做整体处理。要做好这一点, 最佳的做法就是抓住时机, 在索赔点开始产生时甚至预计发生前就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并收集资料。在这段时间内, 所有与索赔点相关的表象都是最清晰的, 问题产生的责任分析相对也比较清晰, 收集到的资料也及时和全面。工程进行中, 当发生非承包人努力能解决问题的责任争执时, 承包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也就容易成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因此, 在所有因素资料都存在的时间段, 及早把握时间收集所有资料, 十分必要。

3 索赔和预见性的关系

在索赔事件发生前提出警告, 因为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事件, 表面看和索赔定义无关。但实质上, 如果按照目前的工程现状发展, 索赔问题就一定会发生。在事前发出警告, 可以避免问题出现时双方难于应付。

索赔事件的预见性, 还涉及到一个服务宗旨的问题。作为承包人, 不仅仅要为自己企业追求最大利益, 同时也应处处为服务对象着想, 以提高自己品牌声誉, 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打下基础。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项“三变”工程, 许多设计内容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天面的天沟排水问题, 开始时没有考虑, 后来到天面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时才引入排水问题。当时的设计人根据业主的要求, 采用6毫米厚的钢结构悬臂结构建造排水口。乙方经过研究和计算, 觉得这种设计方案存在自重大、造价高、日后维护困难等问题, 同时对已完成的产品 (天面) 保护不利。于是提出用轻质的不锈钢结构代替方案, 并同时提到运输和施工过程产品保护问题进行两者对比。由于在降低造价, 减少日后维修等方面都显示其优越性, 所以得到业主和设计人的赞同, 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同时也取得在计划外变更增加项目时, 对其影响到已完成的产品保护难度方面多做的措施工作的合理补偿。

从这个例子可看出, 此案的原方案索赔点有两点:一是运输。要在垂直运输设备已拆除的现状下, 重新架设简易垂直运输设施。二是天面保护工作。按原来写在计划中的质量保证条例, 是要进行现场封闭, 所有已完成的工作面原则上都不允许工人再进入, 否则, 就要进行铺设临时简易通道和工作平台。但架设临时性的垂直简易运输设施又会对应保护的产品造成一定的损害, 用预先提出的可能产生的索赔这种方式, 可以争取时间, 又多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机会, 把业主损失降低而又使承包人减少风险, 提高了索赔成功几率。

要事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索赔, 需要以完善科学的规划、灵活的应变思维作为基础, 并且要具备全局观念。现场管理的各个职能人员也要配合良好, 这就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作为承办人, 必须花大力气改变目前存在的现场管理人员知识面单一化、专业化的现状。在管理观念上, 也要做到不断与时俱进, 不断进行新的课题研究, 以适应市场中随时出现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 .

[2]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3] 成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4] 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范文第6篇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 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 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

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

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

3、4规定相同。

(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1、提出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项目种 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七)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

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反索赔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

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

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也有发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

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初所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限额内,是否在法定"可预见性"范围内。

法定"可预见性"标准充分保证了承包人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在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照《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处理,即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是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建筑法》第58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同时,也确立了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对一定时期内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维修。

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如施工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往往难以分清,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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