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

2024-07-30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1篇

2、消费者遭遇网购诈骗 平台责任几何

3、“总理报告”,将这样影响青年

4、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初探

5、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6、试析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7、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8、浅谈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9、创新工作机制便捷市民维权

10、浅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1、探析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12、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借鉴与风险防范研究

13、逾八成受访者切盼个人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快出台

1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15、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16、“三马”奋蹄,路在脚下

17、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8、外卖平台当守诚信经营之道

19、结盟是与未来的对话方式

20、网络时代需要打假更要打谣

21、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2、枣庄薛城区司法局助群众防骗

23、《经济日报》:“生鲜除外”条款不是商家挡箭牌

24、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5、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全媒体环境下完善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2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网购可无条件退货

28、消费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9、网络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研究

30、论互联网用户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31、保险全方位“触网”大戏开锣

32、基于民生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33、网购市场发出监管强音

34、浅谈网络消费争端的解决方式

35、谈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36、为消费者网购撑起“保护伞”

37、让中国消费者享受世界上最高端的保护

38、英国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39、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40、四川消费者:基本满意市场秩序 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41、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42、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

43、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44、浅议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45、《民法典》下网购合同标价错误问题探究

46、当全民遭遇 “薅羊毛”

47、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8、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49、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21世纪,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她时代”的到来使女性群体对购买活动的参与与影响逐渐增大。电子商务如何通过合理的调整来迎合女性网购需求,从而占领女性网购市场对其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选取买方因素、卖方因素、第三方因素、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四个方面的11个变量作为女性网购行为的影响因素展开分析,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女性网购的建议与优化策略。关键词:网购 女性 电子商务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8(a)-157-02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近七成的家庭中,购物大权由女性掌握,典型的家庭决策者是25岁~44岁的已婚女性。如何抓住女性的网购心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之一。2010年12月,中国妇女杂志社社长、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理事长韩湘景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女性消费调查报告”。调查选取了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长沙、兰州、大连、太原、成都、宁波等10个大中城市。报告指出,网购日渐成为女性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由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发布的一项关于女性消费者网购行为的调查报告显示,有网购行为的女性消费者不仅在数量上多于男性,而且她们进行网购的频率也更高。根据艾瑞咨询近期发布的《2010~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行为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0年,女性用户相比于男性用户更热衷于网购;在网购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网购频次30次以上的高区间分布中,女性用户所占比例均高于男性。众所周知,女性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她们是社会变革中的新力量,正在改变着中国家庭的消费结构。在电商崛起的时代,女性也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消费主力。因此,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谁知女人心谁就掌控了女人的钱包,抢到了女性消费市场这块大奶酪。

1 女性网购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1.1 买方因素

(1)消费心理。女性对价格较为敏感,省钱是女性喜欢网购的

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招聘雇员、储存保管等费用,总体来说价格会比商场同类产品便宜,网购让女性感受到经济实惠的快感。再者现代女性工作生活压力较大,缺少较多的闲暇时间逛商场,而网购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女性在午休时间,就可以把孩子爱吃的小零食、爸妈的保健品,老公喜欢的运动鞋等统统都在网上买好,安心的等待快递送上门。再者女性购物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他人影响而进行网购,或是在大家推荐的网站选择货品。2009年上半年中国IT网民网上购物行为调查显示,13.1%的女性通过亲朋好友的渠道认知网购网站,明显高于男性。

(2)经济能力。经济能力主要是指女性购买群体的支付能力。现代女性普遍经济独立,在家庭购物中大权在握,堪称“有钱有势”。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14

年,全球女性的收入总额将达到18万亿美元;全球女性支配的年消费开支到2014年将达到28万亿美元。英国杂志用“女性经济”来描绘全球女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DCCI调查数据表明,女性网民中月收入1000~3000元者居多,而女性网民的月平均网购之处在51~300元范围内的人占总数的44.3%,月均网购支出在600以上的女性网民更是占了10.6%之多,这

个数字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可见经济能力是影响女性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因素。

(3)生活阅历。生活阅历包括婚姻情况、生活状态、网购经历、使用经历等。已婚女性除了选择自己生活必须品外,还担负着家庭采购的任务,包括丈夫,孩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所需物品,购买商品种类繁多、数量较大、频率较高,选择网购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和金钱。再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遭遇许多烦心事,如工作不顺心、孩子不听话、夫妻吵架等,男性有可能就把妻小当作替罪羊和出气筒,或是借酒浇愁,而女性则更容易把购物当作是宣泄、缓解压力的一个途径。网购经历和使用经历是指在购买选择上很多消费者会根据购买经历以及使用后的感受来选择是否再次购买,愉快的购买经历不仅能促进再次购买,也会在购买人所在群体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带来连锁反应,女性在这一方面表现更为明显。1.2 卖方因素

(1)商品信息。商品信息主要是指提供商品的参数,细节图片等是否齐全。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购买者与商家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提供最为有效和详尽的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成为衡量商品服务的标准。女性消费者心思细腻,追求完美,购物时比男性更注重商品细节,通常会花更多的时间在不同品牌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精挑细选,这就要求商家对商品细节要做到尽善尽美,避免显而易见的缺陷,刺激女性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

(2)售后服务。在网购中女性消费者比男性更偏重线下的商品体验,甚至在商品到手后进行补充体验,因此网购的退换货行为大大高于男性。同时女性网购表现有群体性、潮流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她们比较愿意在线上购买后在线上和线下与他人进行分享、推介和讨论。这就要求商家提供个性化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信赖商家,放心购买。否则将影响女性消费者重复购物,而且她们的口碑效应还会影响其他人的购买。

(3)即时交流。即时交流是指在购买者选购商品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在线服务的一种沟通方式。女性消费者多半优柔寡断,而网购时消费者只能根据图片、商品信息等决定是否购买,购物时犹豫不决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商家需要提供在线客服(免费电话、在线答疑)等多种方式与消费者交流,对消费者的各种疑问进行解答,增加消费者购买的决心,同时在线交流的记录功能可以在纠纷产生后以此为证对消费者与商家间的矛盾进行调节。这些都将会增加女性消费者网购的信心,促成网购行为。1.3 第三方因素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3篇

一、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一) 消费者包裹处理中的信息泄露风险

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 而以上信息涉及到其自身的住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的一系列活动中遭到严重泄露, 消费者在接收包裹时, 由于对包裹上所粘贴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当, 极其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上述消费者对包裹处理不当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网购中时常发生。而这种现象对于消费者来说多见于学生群体, 以及老年群体, 他们在进行包裹上的信息处理时, 由于不了解这些信息的重要性, 很容易引发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而且消费者在各类上进平台进行网购时, 诸多消费者往往沉浸在收到包裹的兴奋之中, 而忘记了对包裹信息进行合理性处理, 在进行包裹包装的二次回收时, 不法人员会根据包裹上的个人信息发送诈骗短信, 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电商活动中消费者的信息泄露风险

现阶段各大电商平台总层出不穷的推出的一系列促销活动, 其中有很多是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现在很多电商平台推出的网贷业务, 都存在着可能会泄露消费者信息的风险。基于庞大的市值体量的支付宝的花呗、借呗、京东白条、苏宁易购任意付等各类大小电商平台推出的贷款业务。本来对电商类企业而言, 布局消费金融早已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各种信贷业务得承若大部分是, 两分钟到账, 最高贷款金额可以达到十万、二十万、甚至三十万元。而消费者在进行贷款时, 相当于把其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抵押, 通过把个人信息合理性抵扣的方式, 消费者实现了自身网贷业务的参与, 且这一业务具有相关的利率, 消费者若不能够按期偿还, 商家可以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消费者召回,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在网购的过程中得不到合理性的保障。

二、实用性风险

(一) 网购货物无法提供即时性的体验

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消费者在购物前期对商品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商品的描述以及购买者的评价, 而我们要购买的各类各样的商品, 并不是适合别人的也适合自己。比如护肤品这一领域来说, 不同的人肤质不同, 其所享有的商品体验也不同。与实体店购买相比, 消费者进行网购时, 消费者不能够对商品进行即时性的试用, 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在消费者网购结束之后, 如果存在商品不适用的问题, 后续的维权需要涉及到与商家的沟通以及退货渠道的选择等问题, 而以上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大多数消费者望而却步, 在选择到不适合自己的护肤品时, 大多数人不会想走正规的退货渠道, 而是告诫自己不再购买类似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浪费了财力又浪费了物力、时力,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网购时, 不能够根据对商品的合理性描述进行自主性的选择。

(二) 缺乏专业的在线客服咨询

对于现阶段的电商平台来说, 其缺少相关的专业在线咨询客服服务, 在购物中, 消费者会因为个人需求需要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商品的选择产生较大差异, 在这个过程中, 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客服进行咨询, 而现在大多数电商平台的客服都是企业外聘的, 他们对商家所卖的商品有的并不了解, 回答问题敷衍了事, 还有的电商平台不配备在线客服咨询。由于缺少专业的客服和能够实时性交流的客服, 无法给予消费者合理的消费建议, 从而使得消费者的购物出现盲区, 产生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 从而导致问题的产生, 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使得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不能够实现自身网购商品的实用性, 降低了消费者对于网购的具体期望, 不利于消费者后续在这一平台的网购活动的展开。

(三) 产品信息不对称性

和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较, 网络的虚拟性让网购商品的属性上也增加了虚拟性, 在网购商品的过程中, 除了商品的配送信息外, 其他的流程都是虚拟化的, 消费者无法具体有效地触摸到其过程。只能够通过卖家对于商品特征的描述来对商品进行把握, 就算社会科技在不断发展, 消费者也只能够通过卖家和其他用户拍摄的图片进行视觉感受, 缺少了实际的触摸感, 这就为一些信誉度不是很高的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他们通过虚拟宣传和文字游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 让消费者购买到不理想的商品。

总之, 中国目前的电商购物平台, 发展发育的还很不完全, 消费者在网购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及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等。上述风险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网购的过程中也容易得到泄露, 由于各类信贷活动的出现, 更加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而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购物的过程中, 由于缺少对商品具象化的体验, 导致其自身的商品体验出现问题, 从而影响消费者整体网购行为的展开。但是我国电子商务防线的业务这方面还是非常可观的, 相信它会越来越完善, 走向成功。

摘要:现阶段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衍生出诸多新型互联网产业。其中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崛起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的生活, 消费者可以依靠互联网的连接实现自身生活的合理性发展。同时消费者可以利用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崛起合理展开网购活动, 以此能够获得更加完美的购物体验, 而在网购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使得网购存在一定的购物风险。本文将通过现有的电商平台网络购物情况, 对消费者网购风险现状进行更加深入性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网购风险,消费者,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 荣帅.网购平台企业间的双边用户竞争对其产品质量监控力度的影响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1) :13-15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4篇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 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 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 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 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 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 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 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 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 只能通过网络沟通, 加上商品鱼目混杂, 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 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 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013年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决定》, 并于2014 年3 月15 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 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 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 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 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 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 由于无法真实的接触到卖家, 本身就会缺乏安全感, 一旦卖家提供的俱是虚假信息, 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找到现实中真正的销售者和服务者。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不一样, 其有义务调查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该条款具体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使得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拓宽了, 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购的缺陷与维权

网购的非现场型导致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拍摄的商品图片、文字说明和以往参与过购物的消费者评价来判断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图片和文字是可以美化的, 好评内容也有可能造假或含有水分。网购是一种便利且成本低的消费方式, 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到卖方设置的陷阱中, 消费者需要更高的警惕性。

经调查发现, 大部分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态度是愤怒的, 但真正付诸行动来维权的却是寥寥无几。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因为所购商品价值较小; 二是所受损失较小; 三是维权意识薄弱, 觉得耽误时间或者根本不知如何去维权。这些都间接助长了销售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恶劣行为, 促使他们更加百无禁忌的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部分消费者试图去维权, 但是起到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根本对卖方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维权的途径有很多, 比如申请售后服务, 找客服投诉, 拨打三一五热线等等。但真正获得赔偿的消费者仍少数。

三、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 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虽然规定了销售者和服务者有义务做出安全保障提醒, 但无法从本质上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起到震慑作用。例如: 过期变质的食品、不合格) 电器等, 法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从网上购物会让销售者轻易获知消费者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加之近期出台的解释要求实名制邮递快递, 这些都有可能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直接造成财产损失。虽然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追责也只是找到售后去协调, 很多原则性的问题仍无法解决。申请售后服务亦需要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协商, 只有双方达成了合意, 纠纷才得以顺利解决。

由于网络的复杂性, 消费者往往很难准确找到侵权主体; 其次网络购物很少有发票凭证, 即使有也很难保存。距离遥远, 举证困难, 维权成本高, 都使消费者难以坚持并真正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网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我们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从法律上给予网购安全保障, 弥补经济发展带来的秩序漏洞。对于消费者来说, 我们可以多留心网络交易平台和销售者的信用度, 查看其交易量和评价, 多方面的了解商品再进行购买; 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将商品的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等基本情况都了解清楚;尽量购买时采取货到付款, 在收货时先检查货物再签收。在规范网购市场上笔者有几条建议:

( 一) 加快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从法律上规范网购市场, 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明确商务网站的建立和市场准入资格, 确立退货、换货、退款等法定程序。

( 二) 建立全国范围的商家信誉网, 对于网站信用等级划分确立更加严格、公正、公开的制度。建立商家真实身份认证制度, 确认民事关系的主体, 使网购双方交易更加透明公正。

( 三) 建立消费者投诉网站, 消费者认证身份后方可对其评价, 保证评价是建立在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基础之上, 防止出现卖方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好评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网购受欢迎的同时亦存在着侵权的隐患,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本文对消费者的维权现状进行了浅析, 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严格规范网购市场和追责原则, 对于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的培养, 将维权进行到底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网购市场秩序的维护。

摘要:网络发达的今天, 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也在慢慢转变, 网购逐渐在消费者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网购的非现场型远程交易使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实物, 为此可能会出现实物与图片描述不符的现象, 更甚者出现消费者因为商品本身质量不合格遭受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时针对出现的问题增加了网络销售者和服务者的义务的相关条款, 更加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新消法依然存在着缺陷, 例如并未明确规定惩罚制度。近几年来网购平台影响力越来越重要, 网络主体越来越复杂, 为此网购侵权的事件亦屡屡发生。实践中只有当纠纷发生时, 消费者才会意识到自己维权途径之有限, 无奈亦无助。网购维权的困难程度远超于消费者的想象, 为此较多的消费者选择了退让。本文主要围绕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些参考与帮助。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5篇

(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

有一位学者尼葛洛庞帝曾经对网络购物做了形象的描述, 只需要鼠标, 就可以享受送货到家的愉悦, 在大数据时代, 人们享受着数据的应用成果。《数字化生存》就是述说数字化的生活方式, 简单来说, 也是网络购物。

( 二)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概念

《牛津法律大辞典》里面, 有这样一个定义, 通过金钱买卖, 获得产品和服务, 被成为消费者; 《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又把消费者用另外一种形式解释: 仅靠需求, 而与交易动机无关的协议产生的自然人。《消费者保护法》在我国发布, 该法简单的把消费者理解为因为消费, 而产生的交易或者获得的服务。

二、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场考虑, 消费者包含网购消费者, 因此网络消费应该受到保护, 且有权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 随着网络的不断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相对于原来思维模式中的消费者, 既保留了原由的矛盾和冲突, 又展现出更为典型的难题。

( 一) 消费者维权困难

第一, 经营者主体模糊。在互联网的消费过程中, 顾客对于卖家的信誉、真实身份完全不知悉, 经营是否正规也无法得知, 一旦消费者受到上当欺骗、买到假货或者其他类似的问题出现后, 没有办法确认卖家的具体情况, 因此无从获得权益维护的机会和可能, 对于受侵害的消费者, 需要申请补偿, 也无法确认该向谁索要。

第二, 无法求证。一旦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第一时间便会求助相关组织机构, 比如消费者协会、政府部门、甚至是申请仲裁和诉讼, 但是以何种援助形式申请维权, 都要求具备相关的证据说明, 互联网消费的凭证, 无法准确获取和保存, 电子信息的证据随时消失, 无法确定。因为网络不是实体交易, 全靠虚拟的电子数据掌控, 卖家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后, 极有可能寻找网络高价通过技术手段消灭证据, 使消费者无法举证, 也就无法维护权益。

第三, 交流受阻。如果网上购物发生权益纠纷, 需要涉及的当事人有消费者、卖家、第三方网络平台、物流公司、消费者机构等, 这些部门、人员都属于不同的区域, 交流存在阻碍, 消费者不能同一时间与多方进行交流沟通, 需要耗时间和精力, 也会增加沟通的成本。

( 二) 国家机构管辖权问题不清

因为网络的范围及其广泛, 甚至在全球盛行。参与网络购物平台交易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城市、国家,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 将向谁提出诉讼, 如果维权, 由哪些部门管辖, 没有法律明文提出, 很多经营者也利用法律的不完善, 恶意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 三) 经营者侵权、违法和犯罪成本低

在网络交易中, 经营者的广告成本极低, 投入资金极少, 广告的途径也只能通过网上的单页宣传, 那么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时, 付出的成本也就比较低, 因此他们不重视侵权行为, 从经营者的观念分析, 侵犯消费者权利无需损耗过高成本, 这就成为损害消费者的动机。

三、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和意见

( 一) 加强和改善整体消费者权益保护

实体店经营与网络经营一样。都存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如果传统交易方式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 那么对于网络交易出现的问题, 会得到借鉴和帮助。

( 二) 充分发挥网购消费的优点

因为网络的自由和开放,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而且是运用现代的高水平科技, 因此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是无法找出侵权证据、管理权限划分不清等。

( 三)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必定需要法律约束和管理, 这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还不规范, 建设法律和执行法律都存在各种问题、仲裁和诉讼机制也存在不合理和漏洞。创建一个法制的文明社会, 才能有效促进网络交易健康运营。

( 四) 加强行政机关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控、体现监督的力度和效度

1. 转变行政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旳职能体现

在经济发展初期, 我国在不断摸索中前进, 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总结, 社会主义的市场环境逐渐完善, 但是各种突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政府在市场环境中的角色没有得到很好的诠释。

2. 提高行政机关对消费市场的管控力度和技能水平

当前政府体系中最大的问题是行政部门架构设置、人员配备不合理、办事效率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 相关部门不能提供实质性帮助, 无法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摘要:网络交易近年来高速发展, 它提供给人们便利的购物方式, 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但是在追求便利的同时, 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如果不及时有效的解决侵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必将给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在网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 使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以此来促进我我国网络逐渐趋于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购物,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经营商家,多元性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成军.英国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2.

[2] 杭州市工商局网络经济课题调研组.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助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杭州网络经济发展调研报告[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2.

[3] 倪斐.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河北法学, 2011.

[4] 魏雪梅.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和救济机制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11.

消费者网购产品营销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 快递延迟。广大网购消费者选择快递作为网购物品配送的重要原因便是快递的高效性、便捷性。然而在日常生活中, “快递”变“慢递”这一现象并不罕见。网购货物因快递公司大量积压, 配送范围较小, 派件人员不足, 交通运输条件有限等原因, 许多货物会延迟半个多月, 这不仅给许多有急用的买家造成损失, 也使得众多卖家的投诉率激增。

第二, 消费者信息泄露。许多人在签收快递后往往把快递包装随手一扔, 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也被自己悄然泄露。造成消费者信息泄漏的原因可能是消费者自己未处理好快递面单又或是快递公司私自将消费者信息泄露、买卖。许多网购过的消费者表示都有曾收到骚扰电话、广告短信。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分子拒此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 快件损坏、丢失。造成快件损坏、丢失的原因有许多: 一是, 在快件的运送过程中由于内部人为因素导致快件丢失、损坏; 二是, 在运输途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被外部人员偷盗或故意损坏; 三是, 在派件分发途中, 快件被暴力分拣、积压或者被他人冒领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二、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一) 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消费者的地位、权利

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为保障所寄物品能快速顺利送达收件人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1) 显然, 快递服务合同应当归属于货物运输合同 ( 以下简称货运合同) 。

货运合同, 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 相比普通运输合同货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货运合同大多涉及第三人利益。在货运合同中, 当托运人设定的收货人不是自己时便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虽然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 但却因为其属于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验货、提货等权利。2、货运合同的履行终点为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很明显, 快递合同符合上述概念以及特点: 标的为快递公司的对有关货物的快递行为; 快递服务合同涉及第三人;已货物的交付作为合同履行结束的标志。因此, 就快递服务合同的本质而言其属于货物运输合同。除有其他特别规定外, 快递服务合同使用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快递运输合同的时效性与便捷性较货物运输合同更加严格, 由此快递服务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又有较大的区别。

由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可见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寄件人、快递服务公司, 而受快递服务合同影响的收件人在此合同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存在。因此, 快递服务合同不仅仅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还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或者称为“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立了合同权利, 第三人由此取得利益的合同。

很显然快递服务合同符合上述为第三人利益所设定的合同的界定, 因此收件人是否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便成为判断快递服务合同是否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唯一标准。以设立快递服务的目的为出发点考虑, 不难发现收件人应有权就因快递服务提供商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快递提供商请求赔偿。假如收件人无权直接向快递提供商直接请求赔偿, 货物在快递途中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发件人向快递提供商请求赔偿等, 这明显违背了设立快递服务的最初目的, 不利于保护收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众多法院支持收件人直接以快递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这也从实践上支持了快递服务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

( 二) 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差助长了快递服务公司的嚣张气焰, 那些向快递服务公司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也往往以失败告终。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高防范意识。在快递面单上不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填写的过于详细, 快递免单要经过处理后再丢弃。

第二, 明确快件延迟、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 落实快递行业先验收后签收的快递制度。网购产品快递过程中出现的损坏, 由于卖家发货和快递过程的不透明以及以及投递员要求先签收再验货, 消费者的索赔过程往往困难重重。虽然《快递服务》规定对于货品丢失快递服务公司应当免除本次费用、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 若未购买保险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 但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公司往往推卸责任。因此, 对网购产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公司必须确保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的权利, 同时卖家可以和快递公司签订要求先验货再签收的协议, 若快递公司违反此协议, 卖家有权对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摘要:近年来, 借电子商务之力而异军突起的快递行业近年来却饱受诟病。本文首先分析了网购快递在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例如快递延迟, 快递公司拒绝先验收后签字, 消费者信息泄露, 快件损坏、丢失等。然后通过界定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和消费者在合同中的地位、权利等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网购快递,快递服务合同,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陈小君等.合同法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2] 吴文嫔.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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