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范文

2023-09-22

劳动法范文第1篇

2016年5月3日上午,在郑州市康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康德公司)销售部上班的周昕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人事部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因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被公司解雇了。对于自己突然被开除的原因,周昕心里十分清楚。

那是两天前临下班的时候,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马军走过来,让周昕跟他一起出席晚上的酒宴,说要宴请一个重要客户。那几天,周昕正处于生理期。她一直有痛经的毛病,陪客户就要喝酒,这种状态下她怕自己不能应付。于是,她推辞说:“马总,我这几天身体不舒服,能不能不去?”马军以不容商量的口吻说:“不行,今晚的客户很重要,我怕蔡娜(另一女员工)一人顶不住,才叫上你的!”周昕怕惹上司生气,只得从命。

酒宴设在一家豫菜酒楼,客户是一个膀大腰圆的山东大汉。宾主落座后,马军让服务员给每个人面前的杯中倒满酒,然后举杯道:“尊敬的王总,欢迎您莅临郑州,按我们当地的待客规矩,先干为敬!”说着,他把杯中酒一饮而尽,周昕旁边的同事蔡娜也把杯子里的酒干了,看到周昕有些迟疑,马军严厉地瞪了她一眼,周昕只好饮尽了杯中酒。空腹再加上身体状态不佳,一杯酒下肚,周昕就有些挺不住了。喝了“见面酒”之后,马军想说合同的事情,王总摆摆手说:“只要酒喝得尽兴,合同不成问题!”马军会意,他随后提议:“王总,按郑州的规矩,我们每人要向客人敬三杯酒!”王总笑着说:“哈哈,你们合伙欺负我一个,那我也不怕,只管放马过来!”

看着马军、蔡娜轮流向王总敬酒,周昕叫苦不迭,她心里清楚,照自己这种状态,敬完王总三杯酒,她就得瘫倒。周昕借口去卫生间,悄悄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让他5分钟后打电话给她,说家有急事,好借故离开。待周昕回到酒桌上,轮到她向王总敬酒了。她只好端起酒杯和王总碰了碰,硬着头皮喝下,顿时感觉嗓子、胃里火烧般难受,看着她皱眉喝酒的样子,王总有点不满意,对马军说:“马总,这大妹子喝酒不爽快啊!”周昕正强忍着不舒服准备敬第二杯酒的时候,手机响了起来,丈夫电话里“焦急”地问她:“儿子发烧了,你能不能尽快回家?”周昕挂了电话,连声说:“马总、王总,家里有事,我得先走一步了!”马军不满地说:“你回家也行,把剩下的两杯酒喝了再走,这也是对客人的尊重!”周昕急于脱身,没听从马军的命令,她连声对大家说:“实在抱歉,我得先走了!”说完背起包就离开了房间。临出门前,周昕听见王总对马军说:“马总,你这下属不给你面子啊!”马军打着圆场说:“她家里有事,走就走吧,咱们只管喝尽兴就行!”

“陪酒不尽心”竟被解雇

那天,从酒店“逃”回家,周昕回想自己在酒桌上的表现的确有些不妥,可身体毕竟不适,大不了过后向马军解释一下,道个歉,也就过去了。没想到的是,她却因此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周昕很震惊。丈夫前不久失了业,儿子读高二,明年就要上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失去这份工作,家里的经济状况会更加窘迫。仅仅因为身体不适,不能尽力陪客户喝酒就被解雇,这让周昕很是委屈,决定找马军解释一下,求他网开一面。这样想着,周昕敲响了马军办公室的门,马军一看是她,马上沉下脸来,打电话喊来助理,和他耳语了几句。助理把周昕领到走廊里,对她说:“你的事情马总已经向老板汇报了,老板也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你有两条路:要么主动辞职走人,多发1个月工资;要么被解雇,档案里写上‘不服从领导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看到被辞退的结局不可逆转,周昕没有接受马军助理的建议,她想静下心来考虑一下再说。孰料,下午她又接到了人事部打来的电话,催她去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昕看到上面写着:“因你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主管催促她签上自己的名字,并通知她把手中持有的公司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办公室钥匙等交还人事部,其工资、保险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人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周昕入职康德公司8年,怎么也算得上老员工了,仅仅因为未能陪客户喝酒尽兴,就被冷酷地开除,并且还这么急着把自己逼走,这让她悲愤不已。看到人事部其他员工用同情的目光看着她,只好咬牙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第二天晚上,周昕接到了平时与她关系较好的一个同事打来的电话,安慰她的同时还告诉她一件事:周昕走后的第二天,马军召开销售部员工会议,并拿周昕举例,说她不服从领导安排,陪客户喝酒不尽心,导致合同没能签下来,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现在行业竞争激烈,每个销售部员工都要以周昕为戒,不然职位有可能不保。会后,销售部同仁大都认为,把签不下来合同的过错归咎于周昕是不公平的,而且公司的开除决定有些过分,建议周昕为自己讨个公道。

自学《劳动法》终胜诉

周昕随后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周昕,现在一些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很奇葩,他接触到的案例就有因未婚先孕、不接受加班、认不全同事等被辞退的,公司这样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像周昕遭到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律师的解释让周昕心里有了底,更让她感激的是,律师还赠给她一本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及近期出台的《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告诉她法律上对劳动者有许多保护条款,让她回家好好研究一下。

通过学习劳动法相关规定,周昕发现,公司解聘她存在许多违法之处:譬如,公司解聘员工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对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工作年限,还应获得每年一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等。周昕对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吃透以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康德公司违法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仲裁委裁令康德公司补偿她入职8年每年1个月共8个月工资补偿的两倍。

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后,郑州市康德公司出具仲裁答辩书,答辩书辩称,周昕属于销售人员,因岗位特殊,陪客户喝酒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其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表现懈怠,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该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由于康德公司不同意调解,上街区仲裁委于2016年8月2日下达裁决书,裁决书称,被诉方康德公司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申请人陪酒不尽心所致。况且申请人当时正处于生理期,且有痛经习惯(附医院证明),不宜喝酒。在贸易洽淡过程中,销售人员下班后陪客户喝酒并非其工作内容,把陪客户喝酒不尽心归结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属不当。康德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申请人请求获得赔偿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因此,裁令康德公司赔付申请人8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48673.5元。

裁决书下达后,康德公司如期履行了对周昕的经济补偿。如今,已经找到新工作并充满自信地迎接新生活的周昕建议大家多学些劳动法方面的知识,一旦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范文第2篇

---------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经理

各位领导:

广东华杰实业有限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企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展中,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有效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相继成立了工会组织和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劳动保障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以期根本上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

一、公司积极按照《劳动法》及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与进入公司的每一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工会组织依法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在全公司营造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的浓厚氛围;着力完善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各项制度,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现今,在华杰工作的员工都感觉到工会是一颗温暖的心,在这里生活开心,学习顺心。

三、建立和谐员工关系构建和谐企业

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经营理念。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劳动法规,人力资源部门经过调整和过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主导思想,企业建立了新型的企业员工关系,遵照“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合作互利”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把员工看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充分尊重员工个性与才能的发挥。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吸收知名企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逐步完善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对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相应的约定,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通过有效的约束,既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以合同形式确保了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司每年都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吸纳一定数量的员工,我们都根据《劳动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以薪酬激励人才,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的劳动岗位,在设计员工薪酬时,采取物质方面的薪酬激励的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劳动成果和工作业绩,实行一定的褒奖表扬和物质奖励。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把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个体利益相结合,制定了相对合理,相对公平的薪酬制度,使员工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心安,气顺,劲足。

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在员工职业培训中,注意突出“三个中心”即以岗位培训为中心,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生产培训为中心。做到学有所值,学有所用。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像。公司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利用节假日进行各类文艺演出,让员工自编自演,用身边的人和事,对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寓教于乐,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民族文化,增强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积极向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和生活坏境。企业得到了发展,树立了“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的思想,几年来,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为学校,敬老院,残疾人和受灾群众捐款数十万元,展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开办有电视厅、培训室、网吧、图书室、宣传学习栏等文化阵地。职工书屋,现有图书1000多册,公司计划再用1-3年的时间,累计投资100万人民币,建成藏书10000册。网吧现有可上网电脑100余台,配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 康乐设施乒乓球,台球,健身器材等齐全。

保障职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用品齐全,并建立一般性的卫生设施和提供简便的医疗保健,无论何时小病可以通过公司的医疗设施处理。

提高住宿条件。投资近千万元精心装修的宿舍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宿舍楼参照酒店标准装修,配置空、电视、热水器等用电器,并

装有互联网宽带端口,在各项软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为在华杰工作的员工营造优越的环境,并及时收集整理基层员工的反馈意见,对现有的条件不断加以整改完善。整改后的宿舍区里,洁白如雪的墙面,深红色的走廊扶手,明净如水的玻璃,碧蓝的窗帘,整齐统一的床铺、书桌、衣柜等,极大地提高了宿舍的美观度、舒适度。

员工问题无小事。始终坚持解决员工问题不过夜,及时了解员工生产、生活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员工工资准时、足额发放。

华杰一直把处理好社会、企业、员工等之间的关系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来抓,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作一项事业去开展。“一握华杰手,永远是朋友”表现了华杰人絷情真诚的性情,“一人进华杰,全家华杰人”则反映了华杰大企有大爱、海纳百川的情怀。

劳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法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人权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人休息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

2.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劳动法》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其次,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李蕊.社会法的基本范畴[A].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关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劳动法范文第4篇

1、国际上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规范是( )。

答案:D、日本《工人赔偿法》

正确答案:B、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被保险人特定为( )。

答案:C、用人单位和职工 正确答案:A、职工

4、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 )。

答案:A、企业工会的全体会员

正确答案:D、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

答案:A、调整对象不同 B、主体不同

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D、内容不同

正确答案:A、调整对象不同 B、主体不同

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2、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等形式。

答案:A、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经济责任

正确答案: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4、劳动法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监督检察权的( )。

答案: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D、其他群众性组织及个人

正确答案: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C、工会组织

D、其他群众性组织及个人

5、劳动法上所指的工作时间包括( )。

答案:A、职业培训时间

C、女职工母乳婴儿时间 D、用于上班的交通时间

正确答案:A、职业培训时间 B、停工待料的时间

C、女职工母乳婴儿时间

6、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C、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判断题(共7题,每题5分)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年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错误

3、休息时间既包括工时制度规定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包括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错误

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错误

6、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 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 总称。

劳动法范文第5篇

法释[2001]14号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6]6号

颁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10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4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

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劳动法范文第6篇

V

1. 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下哪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A.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B. 企业劳动纪律关系 C. 社会保险和福利关系 D. 职业培训关系

满分:4 分

2.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应采取的处罚措施是

A. 通报批评 B. 责令改正 C. 罚款 D. 警告

满分:4 分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约 B. 过失性辞退 C. 无过失性辞退 D. 经济性裁员

满分:4 分

4.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A.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B.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C.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D.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满分:4 分

二、多选题(共 21 道试题,共 84 分。)

V 1. 促进就业和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A. 推进公平就业

B.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C. 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D. 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满分:4 分

2.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下列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B.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C.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D.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满分:4 分

3.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满分:4 分

4.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异同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 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B.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C. 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劳动者的工会 D. 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满分:4 分

5. 对工作时间的限制是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时间的规定必须受到立法的制约,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原则包括 A.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 B. 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C. 促进职工文化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提高劳动效率 D. 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满分:4 分

6. 某公司所作出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以下决定中哪些违反了《劳动法》

A. 由于一笔订单的交货期将到,生产任务繁重,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

4、5月份的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B. 未成年工不延长工作时间

C.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怀孕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 D.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统一按照原工资的120%发放

满分:4 分

7. 我国劳动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下列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 某作家将其书稿交付出版社而形成的出版关系

B. 个体工商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同劳动关系 C. 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 D.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

满分:4 分

8.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通用就业标准和我国劳动法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就业人员范围的是

A.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而临时停工的人员 B.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C. 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的劳动者

D. 在家庭经营企业劳动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期内,从事其工作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满分:4 分

9. 竞业限制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下列关于竞业限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D. 竞业期内不可以就业。

满分:4 分

1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

A. 用人单位 B. 劳动者

C. 有过错的一方合同主体

D.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满分:4 分

1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哪些 A.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B.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C. 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D. 职业培训制度

满分:4 分

12. 下列各项哪些属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A.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B. 《工会法》 C. 《集体合同法》 D. 《工伤保险法》

满分:4 分

13.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另一种方式,下列情形,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的是

A.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满分:4 分

14. 我国法律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作了限制性规定,除法定的( )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A. 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劳动者提前辞职的 B.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C.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D.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满分:4 分

15.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补偿金 A.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B.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实际工资报酬的 C.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D.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满分:4 分

16. 劳动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下列各项属于劳动合同特征的是

A.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B.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行为 C. 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

D.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满分:4 分

17. 我国《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下列哪些情形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A. 某市发生特大洪灾,急需救灾物资,为此进行的加班加点

B. 某工厂决定利用公休日进行厂区的绿化活动,为此进行的加班加点 C. 菜市自来水水管爆裂,自来水公司组织工人抢修,为此进行的加班加点

D. 某产厂供电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全厂停电,影响了全厂的生产,为此组织工人进行抢修

满分:4 分

18. 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A. 工资取得权 B. 工资支配权 C. 工资保障权 D. 工资分配参与权

满分:4 分

1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包括以下

A. 重大安全事故罪 B. 违章冒险作业罪 C. 妨碍执行公务罪 D. 强迫劳动罪

满分:4 分

20.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下列属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是

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B.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满分:4 分

21.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具体包括

A. 职工群众代表 B. 企业行政代表 C. 企业工会代表 D.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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