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

2024-07-13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大学生毕业人数的急剧增加,同时就业率持续走低,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亟待解决。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就业,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大学生失业;就业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大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成为了国家社会都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大学生这个失业待业群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一些专家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相关研究。赵宏斌、陈平水(2003)[1]指出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下,高等教育体制与劳动力市场没有较好的衔接,出现了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一个普遍现象;魏瑞清(2007)、[2]等学者则探讨了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有着功能性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更要促进其更好的就业;刘旭东(2007)[3]则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提出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刘源清(2008)、[4]段美枝(2014)、[5]彭燕飞(2007)、[6]赵昂(2010)[7]在基于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则谈论了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阐述了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可行之策。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高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毕业人数显著增加

根据教育部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呈现了一个居高不下的局面,2001年毕业人数紧达到114万,2003年时为212万, 2005年时突破300万,达到338万,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495万,2014年则达到727万。而据预测,2015届毕业生预计将达到750万,在短短的15年中,由2001年114万人数增加到2015年750万人,从这些数据当中可以看出来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毕业人数持续走高。

(二)就业率降低

根据教育部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则为70%,2002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加,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4.7%;到了2004年伴随着招生人数大幅度增长,就业率仅为47%,就业形势仍处于低迷状态,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多,就业率的持续走低,就业难则成为普遍现象。我国人力资源需求市场与大学生供给量一直处于一个供求不平衡状态,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大学生就业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前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与时俱进,满足大学生的现实需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者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现在大学生身上显得尤为重要。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都是合理引导大学生更好就业,现实情况中失业保险资金的滚动结余并没有合理地发挥其促进就业相关作用,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结构,增强其就业功能,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学生失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层的广发关注,它不仅是大学生的个人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目前,大学生毕业人数增多,就业率低,导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它的指数形势呈现了递增趋势,且这种状况不是暂时的,有可能持续存在,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滋生一些聚众打架斗殴、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等高隐患的工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一定威胁。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待业期间保证其基本生活,缓冲一定就业压力,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中提供的一些专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为大学生创造就业条件,优化人力资源,更好地就业。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很早就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现行体制不完善,目前并没有把大学生这一群体纳入体系当中。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则有利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三、失业保险制度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少,大部分人群并没有同等享受了这一政策。在现行实施地《失业保险条例》中仍然没有覆盖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保障和重视,这亟需解决。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支出结构不够合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了基金滚动结余较大,同时也说明了支出结构不合理。失业保险在大学生群体中覆盖面窄,在职工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更好就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够突出。

(三)失业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大学生这个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在80年代时就已经颁布了失业保险法等条例来保障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利益,例如《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但是从条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没有覆盖到高校毕业生这一个群体,说明了在即将走出校园的毕业生无法同其他职工可以享受平等待遇,这就意味着大学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四、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功能的建议

(一)提高大学生失业保险覆盖率。简化登记手续,扩大失业人群登记范围,首先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就应该将大学生这个群体纳入进来,引起重视。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覆盖于各个高校,包括技术学校和高职本科学校等。

(二)合理运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其再就业功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合理的基金支持,保险基金的监管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采用个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基金流失。扩大保险基金在就业方面的支出,例如增强保险基金在职位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方面的开支,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提供了大学生更好就业的机会。同时国家也应该利用保险基金去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顺应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潮流。设立创业津贴、求职津贴、企业招聘津贴等。

(三)加快完成的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工作。社会失业保险条例针对的就是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可以通过失业保险这一法律层面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获得的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通过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技术专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而社会保险基金在职业技能训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这一群体虽然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但是却有共同之处,所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个立法程序和基金运行流程。例如在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基金的保障标准和基金运作,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资格和身份认定,保险金的收缴问题,对于乱收费用,冒领保险金等基金费用相关的环节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关于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来源,可试行建立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所谓的“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就是资金的筹集方分为政府、学校、本人三个主体。以政府的补贴为主,各高校政府补贴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进行缴纳,同时社会公益基金,捐款补助等款项均可作为基金筹集渠道。学校可以资助一部分,学生本人则可以自愿拿出一部分进行相应的社会失业保险缴纳。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促进就业功能方面作用非常不明显。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广泛听取意见,更好地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赵宏斌, 陈平水.《我国经济转型期大学毕业生失业状况分析》.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10)

[2] 魏瑞清.《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综合评价》[J].社会科学论坛.2007

[3] 刘旭东.《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

[4] 刘源清.《浅谈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J].科技与信息.2008

[5] 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制度保险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01)

[6] 彭燕飞.《试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7(7)

[7] 赵昂.《构建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在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劳动力供求矛盾,这将使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异常艰巨。

2002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1.34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0%,到2050年龄人口达到4.37亿人,占总人口的30%。

同时,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需要得到政府的就业援助和社会救济。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较好地解决了70年代末的“待业”高峰和90年代末的体制性失业(“下岗”)高峰。2001年中国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问题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解决就业与失业问题的基本经验,对加入WTO之后中国就业政策的选择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解决就业与治理失业基本经验

1.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

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与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1980年8月,中共中央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开辟了多渠道就业的新格局。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并提出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1994年7月,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成为规范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规。90年代中后期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法规转向“再就业”和建立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按照劳动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逐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发展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对劳动计划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增量的劳动力逐步开始借助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而存量劳动力中也有一部分开始流动起来。乡镇企业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吸收了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使中国劳动力市场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发育起来。在存量劳动力即实行劳动计划管理的国有经济部门及城镇集体经济部门中,随着劳动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力配置的市场机制也开始形成。目前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主体已经确立,供求双方择业和用工的自由度正在加强,劳动工资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化、社会化、非正规就业化等多元化就业的格局已经形成,劳动力市场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机制和基础地位已经确立。90年代后期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上升到70%~80%。

3.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体制性”失业高峰

随着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导致了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和5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承受如此剧烈的体制性失业高峰,只好保留“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缓解体制性失业的公开化和社会化。与此同时,对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依靠政府、企业、社会以及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共同努力,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企业富余职工,促进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尽可能实现再就业。从1993年到1996年10月,500多万失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工程,243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从1998年到2000年,全国累计2300万国企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陆续有1650万人离开中心,其中88%实现了再就业。2001年有227万人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大约为30%。

4.加快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实行劳动保障,不承认失业,没有失业保险制度。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为了配合劳动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但是保险范围比较窄。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01年底达到10355万人,失业保险交费率也从1993年的0.6%~1%提高到3%(单位缴2%、个人缴1%)。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同时,中国对传统养老、医疗和救济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国城镇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有1123万低于城镇最低收入标准的居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

5.实施积极劳动政策建立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开始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点放到实施与完善积极劳动政策方面,作为我国扩大就业、治理失业的基本手段。自2000年开始,中国在部分城市进行积极劳动政策试点。积极劳动政策的重点,一是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包括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生活援助等,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已在62个试点城市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信息,三是将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和公开就业服务制度,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中国一方面劳动力总量严重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中国从业人员的84%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和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国际竞争,中国从1999年开始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方面是为了延缓他们加入劳动队伍的时间,适当减少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是强化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质。除了加强就业前培训外,中国政府还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就业培训,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进职业培训面向市场需求,提高中国从业人员尤其是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

加入WTO后就业与失业新特点

1、加入WTO对中国就业的总体影响:结构影响大于数量影响,长远影响大于短期影响

中国加入WTO之后几年内中国就业格局尤其工业部门吸收的劳动力总量变动不大。从劳动力需求方面看,既有吸收劳动力的产业部门,也有排挤劳动力的部门。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保持增长趋势,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加入WTO会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冲击,国有工业部门的劳动力数量还会下降。加入WTO对我国工业就业结构的影响将大于就业量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现有经济格局将面临重组,结构调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带来就业结构的变动。加入WTO之后能够增加工业就业的部门,一般来说主要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部门,如纺织、轻工、服装等行业。但也不能把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出口量对就业增长的作用估计得过于乐观,同时不能忽视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部门发展带来的就业量的增长。另外,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要明显大于对工业就业量及工业就业结构的影响:一是劳动力自由流动程度将不断扩大,二是工业劳动力市场的上层即人才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三是经济的全球化使劳动力市场的国际标准(如劳动工资基准、劳动保护基准、社会保障基准、“人权”基准等)成为影响中国工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

2、从业人员数量增长与结构转换从同步化逐步转变为结构转换为主

中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和80%左右的就业参与率为中国提供了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中国就业增长与就业结构调整具有很大的同步性。一方面,从业人员持续增加。中国从业人员总数从1980年的4.24亿人增加到2001年的73025万人。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结构变动迅速:(1)快速城市化使城镇从业人员的数量与比重不断上升,乡村从业人员数量的主体地位依然稳固。从1980年到2001年,中国城镇从业人员总量从10525万人增加到23940万人,增长1.27倍,年均增长3.98%。乡村劳动力比重不断下降但总量仍在增长,保持着在中国从业人员中的主导地位,目前中国的城镇就业还不到全国就业总量的1/3。(2)三次产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第一产业比重迅速下降,由1980年的68.7%下降到目前的50%左右,第二产业比重(22%左右)相对稳定,第三产业比重迅速上升。(3)随着过剩经济时代的来临,第一产业和一般制造业等传统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呈现下降趋势,资金技术密集行业和新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快速增长。(4)全国工业部门从业人员基本保持稳定,但是90年代中期之后城市正规工业部门尤其是制造业部门从业人员剧烈下降。(5)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迅速减少,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成为吸收劳动力的主要载体。城镇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1996~2000年,国有单位从业人员由11244万人下降到8102万人,减少3142万人;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从3016万人减少到1499万人,减少1517万人。从1998年到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万人实现“再就业”。

从总体上看,随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中国从业人员总量还将持续增长,但就业增长速度将逐步下降。20世纪80年代中国从业人员年均增长为4.2%,90年代年均增长1%。今后就业增长大约在不会超过1%。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并日益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就业结构转换的频率将进一步加大。

3、城乡就业机会同步稀缺就业压力增大而城镇失业出现了类似发达国家的一些新特点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为数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城镇企业“冗员”大量释放出来,变成公开失业。每年新成长的数百万城乡劳动力需要寻找就业岗位。这些因素使中国面临着持久的就业压力和失业问题。同时,7%到10%左右的城镇真实失业率,使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就业压力。

90年代中后期城镇失业主要表现为体制性失业(城镇职工“下岗”),而且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部门。目前城镇失业出现了失业时间长期化、失业年龄年轻化和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失业人群等新特点。一是中长期失业增加。2000年上海市有28%的失业人员失业在2年以上。二是从业人员尤其是求职人员总体上看技能低、素质差的状况比较突出。但近年来高学历失业现象日益普遍,目前全国有30万大中专毕业生甚至部分毕业研究生处于无业状态。三是青年失业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相当数量的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下岗向失业的并轨,青年失业现象重新回归和增多。这些现象在发达国家比较突出,中国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如何克服长期失业、青年失业和高学历失业的新问题。

4、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大量“剩余”劳动力资源的长期存在,加大了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难度与负担

中国在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劳动力供求矛盾,这将使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异常艰巨。2002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1.34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0%(与世界平均数一样),到2050年老龄人口将达到4.37亿人,占总人口的30%(世界平均为21%)。同时,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需要得到政府的就业援助和社会救济。

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就业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型的中小企业、同时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等,广辟就业领域、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随着中国“入世”,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与大力发展国际劳务输出,也应当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2.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中国解决就业压力必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到首位,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一方面,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积极落实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继续培训员工的意识,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工业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

3.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完善,就业培训针对性差、就业信息不畅通、职业介绍和中介机构混乱、劳动力法规不健全而且难以贯彻落实。中国要抓住“入世”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

4.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扩大就业保障治理失业,减轻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与负担

针对我国劳动力数量众多和就业压力巨大的客观现实,仅靠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解决就业问题,这就需要把发展积极劳动政策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手段。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在北京、上海、苏州等城市进行了积极劳动政策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要继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大力实施积极劳动政策扩大就业,使积极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为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双保险”。

5.建立适合国情与国际经验的就业管理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制度

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与失业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就业管理的宏观指标管理应着眼于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城镇地区建立适合国情与国际经验的就业管理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制度,使城市就业不断增长,失业率相对稳定,在完善劳动力市场法制和失业统计信息制度的基础上,使城镇公开失业率尽可能控制在警戒线(10%)以内,保持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資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1。这时,存款人可以与银行签订条约,在t=1时I1≥1,在t=2时I2>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独立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慧,杨坚,张克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价值工程,2012,31(29).

[2]薛迎春.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析论[J].政法学刊,2007,24(3).

[3]彭二腾,刘远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3(8).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基于隐性与显性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比较的角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4(10).

[5]贺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6]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礎[M].高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续瑞挺,高马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构建研究[J].中国市场,2014(12).

[8]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J].中国市场,2015(21).

[9]陶嘉乐.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及经营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自古以来,传统的农业都占据着国家经济十分重要的位置,农业发展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故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机制对于落实“三农政策”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农业保险提供相应法律保障,可以提高我国农民的农业收入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故而,建立我国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制度;现存问题;规划设想

我国的农业保险处在的地位可以说十分特殊,其发展曾长期处进退两难的境地,也即长期停滞不前甚至负增长,许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开展其农业保险业务十分困难,广大农民也将农业保险视为一种负担而长期排斥。所以,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经济法学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的独特性、公益性和准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并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目前,学术界对农业保险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认知,即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在我国,狭义的概念是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充分认可的。广义的农业保险在学术界也被称为“农村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指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这两类领域中的农业工作者,在受到自然伤害以及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规范化补偿的一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在理论上属于财产保险。本文中论述的农业保险指的就是狭义上的农业保险。

所谓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个区域为了保护其区域内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及相关附属价值,也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从而设立的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劳作中进行风险担保的社会性保险机构制度。

二、中国农业保险法律发展历程

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历经从建国到新时期近80年的发展过程。建国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各地方的分支机构逐步成立,其中农业保险的经营是其十分重要的业务。50年代初期农业保险短暂的兴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快速的恢复和发展。到了1958年,“大跃进”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广泛建立,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逐渐偏离正轨,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中断的状态。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务院于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工作上来,对农业保险关系的调整开始转变为重视运用法律来进行规范。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部分内容第一次提出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以及学术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律的认知存在局限性,使得农业保险法律的构建没有成功。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了较为大幅度的修改。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该法的第149条以及150条的规定,对我国农业保险等内容做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这也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996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提出政策扶持,在法律制度上,为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内容明确指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将提供分保和再保险业务。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至2010年这六年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切实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中央的这些重大举动表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2007年1月,《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纳入了农业保险条例制定的内容,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法制化正规轨道。同时,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制定以及修改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规定或者政策。这些内容都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正式轨道,势必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运行中,为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阶段的弊病

(一)农业保险定位不够准确,政策性不够突出。农业保险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的连接着。国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现行的商业农业保险模式,仅仅片面地调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立法宗旨和法域定性上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正确把握农业保险的经济法本质性质。

(二)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缺陷。农业保险直接被视为商业保险,政府的在立法的构建中,将其定义为商业性保险而加以管控。运用《保险法》直接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完全不足以改变农业保险自身所固有的政策特征。另外,《农业法》的许多规定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现行政策规定多是些有关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原则性、纲领性文件,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可实际操作的可能;不仅如此,我国的一些规定商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在实务中很难直接运用,这也成为系统构建的一个短板之处。

(四)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并且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就需要发挥经济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控权限权功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权力与责任。不过,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空白,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不稳定性因素,这一系列限制因素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落实农业保险各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三方面的具体细节。在农业保险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对于保险人、投保人、权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应在符合具体国情的情况之下,充分调研,经切实讨论之后,在制度的构建上应当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三方面做最切实可行的规定

(二)明确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宗旨。实行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在不违背国家整体经济布局的前提之下,同时也需要从实际国家经济状况以及区域经济协调的基础出发。出于这些考虑,我们可以得出在立法制定上,不仅要保证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保证稳步增加农民收入。

(三)保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我国农业生产具有一些特点,主要是区域间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不尽相同,同时各区域的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大不相同。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各地方政府应坚持以下准则:确立以政府主导,保证市场化经营的多种类,多层级的总括型经营类型。这种类型将会使得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逐步建立专业型的具有特殊地域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一系列的政策性职能,提供政策上的相关优惠以及财政支持。

(四)明确并细化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在我国监管部门具有特殊性,其经营模式应是以政府为主导,引入市场等多因素形成的多层次的运行模式,所以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专门性保险机构的监管职权上做可行的规定,同时也要做合理合规的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稳步发展,对于农业保险法制制度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实际的情况表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保险要求。只有不断的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才能推动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从而为农业生产者带来高额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是对农业保险法制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希望促进我国的政策性建设而献出绵薄的力量。

关键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样也是对农产品的需求最大的国家。在我国的农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并且需要及时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为改善我国农业的法律制度提供帮助。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致力于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地拓宽经济法学的设计,实现农业保险的开创性发展。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建设,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我国农业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中,已经不断地实现了保险、科技以及金融三者的有机结合。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相继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相比,已经不单单是农业生产者自己参与种植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国家干预农业的情形。农业保险组织的大力发展可以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利益最大化。鉴于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我国的农业仍然需要政府进行有力的控制,不断的开展管理,扶贫和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更加稳定的运行,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样的,有效的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坚强建设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对于农业保险的建设,一方面就是加强我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制定的干预强度,通过政府干预,不断的强化农业保险的可实施性,利用农业保险的形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是。加强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在自然灾害降临时,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为平苦农民,很难做到像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规模农场主机械生产,因此,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会给农业生产者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只是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更加可以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

(二)加强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可行性

在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建设的可行性,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具有有利的经济条件可以支撑我国建设农业保险,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稳步的发展,为我国的农业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断的提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可以有效地实现,更加为我国的农业政策目标体系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在上海市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为我国建设农业保险机制做出了优秀的示范,上海的农业保险。已经经历了30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上海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优化,以及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的优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服务,进行示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的步伐,为实现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向我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我国农业保险建设与商业保险建设的不同

(一)经营目标不相同

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建设的经营目标不一样。商业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发展目标,而农业保险制度一般是由政府有關部门依据政策目标为特定的规划而设立的,它主要是以社会的主体效益为主,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保证农民的经济收益提供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二)经营的方式不相同

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在制定过程中,首先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制定的。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保障,只要在保障的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它是不会受到政府的直接管制的,而是由国家政府对保险进行间接的管理。农业的商业型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受到国家经济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够实现稳定的运行,而农业保险建设主要的经营模式是,由国家提供资助或者是补贴并且享受国家带来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对农业的稳步发展,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政府支持责任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过程中,政策性的保险立法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环节中的弱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快速发展,对加快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对新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以往的农业保险制度中吸取经验。也以往的制度建设为经验,对我国法律政策的环境进行详细的探究。这样在新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才能够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此外,在这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的参与,不断的强化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使得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可以符合我国政策的精神,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落实政策的要求。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能够取得圆满的成功。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对我国的农业发展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再保险在我国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对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的在保险机制发展薄弱,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①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制度和法律的发展缺位,并且重视程度也不够,对农业发展的补贴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够,因此,制约了我国的的农业保险发展,在之后的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减少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们的利益。②我国政府对在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给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补贴力度虽然不断增加,但是与我国的农业经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因此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③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相对少,目前,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只有几个,并且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依旧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以营利为主,所以难以保证广大农业生产者都能够得到保障,受用面相对较窄,很难取得全方位的应用。

五、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农村建设的不断进步,农村建设的需求也不断的增高。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对遭受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断增加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入,对改善农业生产者的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①不断地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进行完善。在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外国的立法经验。不断的对我国的农业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总体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应该在采取同一制度的条件下,进行同步的其他制度规划和构建,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并且在法律实施以后,我们需要严格的践行法律要求,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建设展现出充分的优势。只有不断的将法律建设的细节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使得各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相互的配合,从而形成制度创新的最佳效益。如果单纯的使用一种模式,就不能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适用于各个地区,因此,需要进行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建设,各取所长,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立法模式。实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要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进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的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加强对保险经营模式的管理。并且由我国政府强化农业生产者的保险业务,对参保农户进行相应的保险补贴。使得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发展。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斷的对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改善。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稳步的运行,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效益提供帮助,更主要的是维持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健康稳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强化农业生产与法律的结合。不仅使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并且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为保障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长健, 屈怡, 廉靖.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 中州大学学报, 2009(01):18-21.

[2]刘洁. (2009).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广西大学).

[3]鲍武樱. (2013).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安徽大学).

[4]吴胜利,马梅凤. 国家支持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论纲. 西北金融法制文萃——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05-2007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北京 100088)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制度 模式 建议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1981)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953年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1955年国家出台实施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将企业和机关事业两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了。1966-1977年间(十年动乱期间),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停滞、倒退的阶段。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制度得到了恢复。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在当时保证了社会的安定,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其特点也使其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面临巨大挑战。

2、社会统筹阶段(1981-1991)

这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个企业内部自保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所隐含的企业间负担的不均衡以及退休人员保障与所在企业经营风险相关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为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由“传统制度”向“社会统筹”变迁的过程。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直接冲击了企业自保下的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退休费社会化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和实施阶段(1991-)

随着经济的发展,面对社会统筹的种种弊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文件明确:三方负担——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定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开始了重新定位,从而产生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针对各地养老保险改革出现的混乱局面,国家于1996年开始研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于1997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明确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模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基本模式的补充。

20世纪末,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规定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国家到地方均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并且基本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已经确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实践模式。从原来的现收现付制逐步过渡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特点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该模式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模式在我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绩效评价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绩效

第一,基本上建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从而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第二,对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第三,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账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这样把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四,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格局,而国家只确立基本保险,企业发展补充保险,个人办理储蓄保险,换言之国家只承担基本保障即“有限责任”,这样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第五,在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实施上由“现收现付制模式”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转变。第六,基本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七,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养老保险储蓄基金管理得到重视。

2、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稳定,养老保险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国家扮演担保的角色。但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企业和个人有时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稳定,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得不到保障。第二,存在较大隐性债务,形成“空账”运行规模大。我国当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其形成原因主要是已经退休的老职工和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过去都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以致造成了这部分个人账户的空账;同时目前我国用社会统筹部分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也根本不能满足,所以最直接便利的办法就是捌5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就使使我国养老保

险基金的债务不断增加,进而使已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有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全部或部分变成了空账。第三,现行的退休制度滞后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现行退休制度没有形成激励机制,也没有把人力资本发挥到最大限度,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退休年龄偏低,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第四,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不适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养老金的替代率是国际通用的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养老金替代率的水平高低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水平的高低,即养老保险基金替代率越高,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水平就越高。我国当前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为80%,有时甚至高达90%以上,这个水平远高于40%-60%的国际水平。因而我国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大,不适合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第五,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第六,我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还比较小,但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不能够一下子把全部的人都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七,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落后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受制于其他相关的法律配套。而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建立起来,与社会的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距离。这样就制约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通过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使养老保险基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营,使养老保险基金得到有效的运用,安全的进入市场,使其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把养老保险基金做大,做实。

2、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

第一,从国有资产或土地地租收入中划出一块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通过增加税种或提高税率途径来筹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第三,适度地利用财政支出来填补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第四,发行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融资债券。第五,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筹集资金偿还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债务。第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使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得到有效管理。

3、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第一,加强管理,划分清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实行个人账户专管体系和社会统筹专管体系,从而避免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借”的风险。第二,通过法律制度来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来负责个人账户管理,使其基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营运,确保其保值增值。第三,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制度来明确责任,对“老人”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财政补贴,使养老保险金能够按时发放。第四,国家应在不同的适宜时间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充,发展个人储蓄与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使个人账户制度得到有效的施行。

4、改革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

第一,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提高退休年龄还可以在减少退休人口的同时相应地增加在职人口的数量,从而可以降低赡养比率。有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退休年龄如果各提高5岁的话,当前退休人口会减少1000万,在支付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养老金的支出可以减少1/3。第二,建立激励相容的养老金给付机制。把退休时间和待遇之间紧密联系起来,根据不同的退休时间调节养老金的给付,体现公平与效率结合。第三,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弹n生退休制度是指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退休收入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本,且有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压力。

5、解决养老金替代率高的问题

第一,逐步降低“老人”养老金替代率,适时上调“中人”“新人”中低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通过养老金替代率的调整,将使养老保险收支状况得以改善。第二,加强财政补助力度。养老金替代率自动调整所需要的成本原则上由社会统筹账户承担,但是这可能引起社会统筹账户出现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国家财政建立专门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从而改善了养老金收支平衡。

6、提高我国养老基金运营效率

第一,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在保障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第二,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在保障安全性、流动陛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前提下境外投资;第三,鼓励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基础设施与大型建设项目,这样即有利于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

7、逐步把我国所有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并在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以适应我国不同的人口群体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我们首先要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然后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使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协调共同发展,这样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会覆盖全国,所有人都得到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和顺利发展。促进经济有效的发展。

8、强化社会保险法制建设

建立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并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法律体系。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思锋、温海红、赵文龙:社会保障概论[M].科学出版社,2003

[3]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朱青: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郑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经济效应[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史柏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7]侯文若、孔泾源:社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5[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上一篇:钢筋焊接桥梁工程论文范文下一篇:电力检修安全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