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2023-09-16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证券市场 国际化收益与风险 现实的困境

我们所说的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就是指以证券的形式为媒介的国际资本在国际范围上的自由流动,就是指证券发行、投资与交易的证券市场结构超越国界,实现了国际之间的自由流动。一般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就是指服务性开放与投资性的开放。

一、当前影响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几个重要因素

当前的证券市场开放于一定的国际化的环境这中。在外部环境与内在结构的结合,将会形成一段时期里的政策走向的重要制约条件。

(一)证券市场在开放在经济之中所处的阶段

众所周知商品、货币与资本是资源配置的几个层面。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如何,也是往往体现为这三个重要的层面:开放贸易、市场上的货币的开放与资本市场的开放程。也与之对应的。而证券市场的开放,就是指与商品市场的开放与货币市场的开放密切联系,并且以前二者为重要的基础。而资本市场的开放,就是经济开放的最高的形式。而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尚且处于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接近结束并且向货币市场国际化转化的重要阶段。且从经济结构的变迁的角度,国内货币的市场的国际化还是远远没有完成,可以说,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还是处在起步时期。

(二)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结构

国内的证券市场的开放可以包括三个部分:证券市场中介主体的开放与证券市场融资的主体国际化、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之国际化。我们知道,中介主体的开放,其实也就是证券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的国际化;而融资主体的开放,其实就是证券的一级市场发行的公开开放而;投资主体的开放,其实就是证券的二级市场的投资人的异国交易的实现。而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开放之中,中介的服务的开放是其实是最初的一步,二级市场的异国交易则是证券市场的最为高级的形式。我们知道,证券市场开放的步骤,必需要考虑到这种开放程度由低级到了高级、由简到了繁锁的过程。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之中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可以说是在国内的特殊的经济社会的背景之下进行的,因此就必须服从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的战略,并且与经济发展的水平与结构的优化程度相互保持一致。

(一)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矛盾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始终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粗放式的增长,就是说建立在盲目扩大投入以增加产出基础之上的增长,而不是由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经营素质保证实现的。因此不可否的是认这种增长的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来对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的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同样不可否认,正是由于始终不能跳出这种粗放式的增长模式而导致了产业结构发展的十分不均衡,从而导致了当前经济发展的后续动力的不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阻碍经济继续强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和证券市场国际化间的矛盾

可以说,无论是从股票的市场总规模、还是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我国和世界发达的国家交易所相比较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比如沪深两市的相加股票总市值可以说只是等于纽约证交所的5%,而且如果进一步扣除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中的非流通股标来说的话,市场的规模差距将更加明显;但是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总量己经到达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左右。因此,国内上市公司规模和国际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规模可以说存在着十分大的差距,而且具有稳定增长的特征,而大型的蓝筹股则是许多机构投资者看中的投资品种。

如果用衡量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达的程度证券化率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未来的发展空间将十分的巨大,而我国的宏观经济则在过去的十年之中始终保持了较高速增长,这将会给未来证券市场发展提供十分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这将对国际资本可以通过证券的市场来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产生十分大的吸引力,但是规模巨大的国际资本一旦形成了,就会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良好的预期,也会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十分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战略之选择

(一)在严格的监管前提下,适当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国内的证券市场可以对外开放的一个较为稳定而且又可以迅速的改变资本市场基础的条件选择就是,要尽快让外国机构投资者来收购中国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这样一来即可以来吸引外资(这与吸引外方直接投资某个项目相比是更高层次地吸引外资的途径);第二就是可以改变中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第三,他可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规范资本市场的主体行为。还有,因为我国的民营经济整体上还是处于发展的阶段,仅凭我国自身的力量处理国有股减持的问题还有一定难度,而引进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则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选择之一。

(二)完善与改革B股市场

B股市场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窗口,因此更加应尽按照国际的惯例规范运作。而从目前情况来看,B股的市场运行的机制和国际规则还有着较大的差距。比如说,B股上市的公司还肩负着有保持国有经济控制权的重任,因此不能流通的国有股与法人股占多数。但是由于国家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使得B股的股东很难通过国际通行收购兼并与股权收购等方式取得企业控制权力,因此,应逐步放宽直到取消外资持股的比例限制。

四、结语

可以说,从根本上讲,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就是一个市场制度的變迁过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立法和管理等方面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国内的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坚持“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与“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分步骤与阶段地推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开放式基金是当今全球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文章基于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风险特征,对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建立了相应的模型。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赎回需求;风险厌恶

一、 引言

开放式基金是允许投资者随时申购或赎回其基金份额的一种投资基金。其与封闭式基金相比经营的管理最大区别在于, 开放式基金需要应付投资者日常的申购和赎回,因而必须保持基金资产较好的流动性,也就是要预留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预留过多的现金则会影响基金的收益, 而收益降低会引致投资者的赎回;如果预留现金过少,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可能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较多的流动性底收益率高的资产,由于收益率高的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管理人只有低价变现,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率降低。因此能否预留恰当比例的现金对开放式基金业绩影响甚大, 它会直接影响到基金能否顺利、稳定的发展。因此开放式基金在选择投资的资产时,也就是在资产配置时,要同时考虑两类风险:来自基金持有人的流动性风险和来自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风险。这与马柯维茨(Markowitz,1952)以及夏普(Sharpe,1964)仅基于证券投资风险考虑的投资组合选择模型有着根本的区别。Vikram Nanda et al(2000)对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比例和资产配置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他们提出的模型是建立在基金持有人风险中性这一假设基础上的。本文认为,假定投资者为风险厌恶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虽然Chordia(1996)建立了基于投资者风险厌恶型假设的基金资产配置模型,但该模型并未考虑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总体波动程度。本文欲讨论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的确定问题。

我们将基金的投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和国债等,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好,可以随时变现以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但是作为投资资产则收益率较低,我们称这部分资产为预留现金;另一种是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收益率较高,但是及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因为变现股票资产存在一定的受损失的风险,这也就是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主要有两个目的:①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一个构成部分;②应对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在本文中,我们仅讨论应对赎回申请的流动性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最佳比例。

二、 模型的建立

1. 基本假设。

(1)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所有投资者的效用函数相同,假设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为:

其中:W为投资者的期末财富;E(W),var(W)和EU(W)分别为投资者期末财富的期望值、方差和期望效用;T为正的常数,代表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

(2)证券市场上包括流动性资产非流动性资产。基金管理人将代表投资者的利益选择各类资产(这里不考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并按均值—方差准则构筑相应的有效投资组合。

2. 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规模的确定。为研究方便,把开放式基金的组建及资金配置、赎回的发生和收益的分配分为三个时间段。

在第一阶段,基金发起人公布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开放式基金的费率结构。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主要分为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和基金营运费用两大类。其中基金申购费、管理费是基金所有费用中的重头戏。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报酬来源。管理费通常是按基金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提取,这一比例即为管理费率。为方便起见,不妨假定管理费率γ是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假定基金成立时有n个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每个投资者均有W0元钱。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nW0分为两部分:预留现金和非流动性资产。记M为每W0元中用于预留现金的投资部分,那么,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的部分为W0-M。设预留现金的收益率为r1,非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率为r2。预留现金的收益率假设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因此其方差可视为0;但非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率却是一个随机变量,设均值为r2,方差为?滓2。

在第二阶段,一部分基金持有人遇到外生的流动性需求,需要赎回其基金份额。假定投资者具有相同的赎回概率。设赎回者所占的比例为?滋,显然?滋是一个随机变量,记其期望和方差分别为?滋和2,其中?滋也是每一投资者的赎回概率,而2反映的是n个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总体波动程度。

假设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数量刚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在第三阶段,收益实现。在扣除各项必要费用后,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并向持有人分配净收益。当然,投资者也可以以此资产净值申购或赎回其基金份额。假设该阶段每个投资者应得的资产净值为W。

根据以上分析和假定可知,当一投资者不赎回时,他对基金净值在第三阶段的贡献为X=M(r1-?酌)+(W0-M)(r2-?酌),当一投资者赎回时,他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贡献为Y=(W0-M)(r2-?酌)。从而,当在第二阶段有ξ个投资者赎回时,第三阶段每个投资者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W的条件期望为:

E(W/r2)=(1-?滋)X+uY(3)

W条件方差为:

Var(W/r2)=E{[W-E(W)]2/r2}=(X-Y)2?准2(4)

W的无条件期望为:

E(W)=E[E(W/r2)]

=(1-?滋)[M(r1-γ)+(W0-M)(r2-γ)]+?滋[(W0-M)(r2-γ)]

=(1-?滋)M(r1-γ)+(W0-M)(r2-γ)(5)

W的无条件方差为:

Var(W)=var[E(W/r2)]+E[var(W/r2)]=(W0-M)2?滓2+M2(r1-γ)2?准2(6)

由式(6)可以看出,基金持有人的未来财富风险取决于流动性风险(?准2)和证券投资风险(?滓2)两部分。那么,开放式基金每一投资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下面对式(8)作一讨论。首先,由式(8)可以看出,M与?准2和?滓2反向变化,与T正向变化。这说明,如果投资者流动性需求总体波动较大,或者证券市场风险较大,那么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就相应较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越大,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就较小。M与?滋的关系,要看r1和γ的关系,当前者较大时,二者是反向关系,当后者较大时,二者是正向关系。

三、 结论

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预留现金的规模时,要同时考虑来自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和来自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风险。如果非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成本较高,或者证券投资风险较大,或者投资者流动性需求总体波动较大,那么,开放式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模相应较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容忍度越大,基金预留现金的最佳规就越小。

参考文献:

1. Markowitz HM. Portfolio Selection. Journal of Finance,1952,(7):77-99.

2. Sharpe W F. Capital Asset Prices: A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Journal of Finance,1964,(19):425-442.

3. VikramNanda, Narayanan M P, Warther V A. Liquidity, Investment Ability, and Mutual Fund Structure. Journal ofFinancial Economics, 2000,(57):417-443.

4. ChordiaT. The Structure ofMutual Fund Charge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6,(41):3-39.

5. 林景钰.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开放式基金配置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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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葛向飞.我国开放式基金规模与业绩关系实证研究.当代经济,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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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胡荣才,朱慧明,李梦珊.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市场指数的影响——一个探索性分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2).

11. 王众.理性与根源: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困境和进路,现代经济探讨,2010,(7).

12. 刘星,邱华政.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实证研究.广西金融研究,2006,(5).

13. 康国彬,邱华政,刘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实证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4).

14. 唐莉,张宗成.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羊群行为的宏观与微观策略.当代经济科学,2006,(3).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的风险计量与预警研究”(项目号:1015106320 1000067)。

作者简介:杜金岷,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思,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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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上市前利益驱动和上市后的利益驱动。操纵利润的方法主要包括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利用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通过调整有关账务调整利润。为了有效遏制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加快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 原因 方法 对策

一、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原因

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但首先是主观原因所推动。具体表现在:

1.上市前利益驱动。

(1)为取得上市资格而粉饰业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在新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只能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折合发起人股。在发行新股前,将这部分资产虚拟为一个会计实体,并假设其已经存在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从原有会计实体中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并据以确定虚拟會计实体在各期间的利润。这种做法不仅有违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的基本假设,而且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提供了许多机会。

(2)为提高发行价格,在盈利预测上作手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发行价×发行额度,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多地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发行价格。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发行市盈率基本是个常量,要提高每股发行价格就只能在每股收益上作文章。1996年以前计算市盈率的公式是: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年度预测的每股收益,1996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多将盈利预测高估。此后证监会对计算发行市盈率的方法作了修正:修正后的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于是此后发行新股的公司多在历史数据上作手脚。

2.上市后的利益驱动。

(1)为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摘牌。《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取得发行额度并获得上市相当不易,若被摘牌,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上市公司宁愿在账务处理上玩弄花招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意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

(2)为达到配股资格线。配股资格线旨在保证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质量,使有限的资源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为提高业绩,一些上市公司就采用多种手段对利润进行操纵。

(3)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利益驱动。按照现代代理理论,股东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为确定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都建立了将公司业绩与经理人员酬金相挂钩的“分红机制”,经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趋向于拉高利润。

(4)提高股票价格的需要。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提高股价,树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操纵股价也便于内幕交易。因此,经理人员往往求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对业绩进行粉饰以达到目的。

(5)为规避所得税而隐瞒利润。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适当的税率而得出的。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推迟纳税时间,便会隐瞒利润。但也存在着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了能够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为了能够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不惜虚报利润,多交所得税,而这部分所得税往往又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形式返给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法

1.通过虚假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或有意扩大赊销范围,调整利润总额。这种利润操纵现象在年终表现尤甚,往往是企业年终达不到既定的利润目标时,便采取虚假销售或提前确认销售,从而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这种销售无法取得现金,因此当企业出现这些现象时,应收账款的金额就会增加,表现在财务指标上,一方面体现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增加,另一方面还可能体现为应收账周转率的降低。这种利润操纵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两种方式:

(1)错误运用会计原则,将非销售收入列为销售收入。主要手段有:其一,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即通过与有关单位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然后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其二,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2)通过混淆会计期间,把下期销售收入计入本期,或将本期销售收入延期确认,来调整当期利润。这种做法的目的,多是企业为了树立自身业务逐年增长的外在形象。

2.利用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一般是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而成,因此股份制改组并上市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资金拆借,向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按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但企业间相互拆借比比皆是。这种资金拆借行为,上市公司无法事先对外披露,所以投资者及有关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些企业利用拆借资金调节利润。

(2)通过转嫁费用的形式调节当期利润。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对于费用问题应该有明确的划分,但上市公司效益不理想,或不足以达到所需要的利润目标时,便采取替上市公司分担部分费用如广告费、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的办法来调节上市公司的利润。

3.通过调整有关账务调整利润。

(1)通过“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利润调整。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潜亏应当通过规定的程序,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中予以反映。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需将利润做大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评估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坏账、毁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待摊费用等确认为评估减值,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调节利润。按照现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应收款主要核算企业发生的非购销售活动的债权,其他应付款主要核算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的应付暂收的款项,但一些企业违背其核算内容,通过这两个科目进行利润调节。

三、遏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对策

1.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政策法规层面减少利润操纵的可乘之机。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量化,除了对法人和机构,还对直接行为人的处罚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或金额范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但《证券法》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必须尽快完善。

2.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着眼于总体规划,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在强调市场行为的同时加强监管,对市场中相关主体和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增加造假的机会成本与风险。

3.加快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完善,给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粉饰经营业绩创造了“契机”。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种准则和制度,以遏制利润操纵。

(1)有关资产评估会计处理准则,对资产评估减值究竟是作为损益还是冲减资本公积,做出进一步的规范,防止企业以此来调节利润。

(2)要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的延续性。例如,不得通过来回随意地对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进行转换,应对此两法的转换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和界限;不得随意地改变折旧的计提方法,尤其是在一些企业经营成果有较大幅度变动的年份,防止以此调整利润。

4.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借鉴会计重要性原则,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应该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克服原有单一指标体系的不足,以便对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查和评估。

5.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管。

6.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企业操纵利润引发和产生的信用危机,实质上是腐败及各经济集团利益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只不过是各种利益集团手中利用的工具而已。因此,要遏制企业操纵利润,一定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为达到此目的,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净化会计行业环境。对于违规造假进行利润粉饰的企业,帮助其进行利润粉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严惩不贷,彻底改变目前低廉的违规成本敌不过强大利益诱惑的现象;二要建立企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企业蓄意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因徇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颜红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一些现象[J].财会研究,2002(4)

2.黎仁华.谈谈会计报表粉饰的审计策略[J].财会月刊,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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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玉廷.中国会计改革理论与实践[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4)(责编:若佳)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根据中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和对比中德日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异同和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提出了第三条改革之路:即不完全照搬德国,也不抄袭日本的做法,而是选择在保持二元并列结构的同时,进一步地改革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力图使它们完美结合起来。在完成这一系列改革后,移植机关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我国真正建立起公司监督体系法律制度并使其正常发挥作用。

关键词:并列二元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监事会;机关争端解决机制

一、公司监督法律制度的综合考量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是德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专门解决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产生的,内部机制没法解决的矛盾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最初是在借鉴德国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列二元制,后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仍然不能正常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当前日本公司法改革,允许公司自由选择,要么实施监事会制度,要么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松下等公司已经选择放弃监事会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很难说谁是最优的,只有适合不适合。把我国与德国、日本的具体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对:我国与日本极其相似,建立的是并列双层委员会制,即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并列的,谁也不能领导谁。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监事会只拥有董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监督权;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这种模式与德国的模式是不完全相同的,德国只有监事会单一监督机构,没有独立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分立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位机关,它甚至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都拥有对公司的领导权。中日模式有严格的分工和界限,从某种角度来说应该比德国模式更科学更合理,因为现在德国监事会也存在权势过大,刚愎自用,官僚主义倾向等问题。但实践中日中的监事会制度却是失败的,原因是众多的,学者们已经进行大量的讨论和研究,得出过很多观点。笔者较为赞成“职权分离”型,即监事会从业人员、财权等配置不合理,弱监督权,强监督职责,导致其根本无法履行《公司法》赋予的监督责任,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改革重点应该是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而不是盲目取消监事会。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依然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和履行监督职责最卓有成效的制度,除了监事会的事前监督和监事个人法律责任的完善外,他们在司法救济措施中,也有独到之处:即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此制度正好弥补了公司内部机关之间在实现相互制衡的过程中留下的制度空隙,及时地解决公司内部机关之间发生纠纷后久而不决的矛盾。我们在保留监事会的同时,虽然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学习和照搬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但鉴于与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德国监事会制度的长处,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移植机关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主银行制度。德国是典型的主银行制度,即企业融资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证券市场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从而银行往往成为了公司中的大股东或主债权人,占据主导性位置。我国长期以来也都是银行占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虽然目前正在向资本市场过渡,但银行的作用依然很强,我们没有必要人为降低它的作用。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仍然还是要面对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和融资方式。第二,职工参与机制。德国公司治理的最大特点是规定监事会、董事会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监事、董事成员,从而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我国自解放以来一直都有职工参与的机制和习惯,只需在法规上完善,用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第三,公司法很发达,较为重视司法救济。德国是一个司法制度很发达很严密的国家,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我国虽然司法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对司法制度建设非常重视,从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至今,我们的公司法已经从完全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到为全社会公司正常发展服务,其内容和方向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在司法救济方面,从无到有,开始重视董事、经理、监事们违反公司法和公司制度后的司法救济。

从以上的综合考量出发,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目前最佳的选择是继续保持双轨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同时充分学习和借鉴我国自身缺乏而德国较为严密的股东监控制度和机制,真正赋予监事会监督权力,完善其职责和诉权,使其能够像德国的监事会一样真正发挥对董事会监督制衡作用。

二、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改革取向

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虽然是双轨制,即有监事会又有董事会,但依然没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如前分析,并非监事会制度或者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是这两架马车根本没法正常跑路,它们马力不足——监督权没真正落实,实践中我国国务院直接派驻中央企业的监事会就能发挥不错的监督效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并非仅仅是因为他们手握上方宝剑,德国几十年来类似美国“安然事件”那样的重大问题,至少证明了:监事会制度在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确是卓有成效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发挥它的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等四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独立性。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但它在理论上的独立性并没有保证它真正的独立。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在建立监事会时又没有充分重视和严格的依法操作,导致公司实务中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甚至傀儡。大部分的监事会从经费到监事的人事权、薪金、福利等都操纵在董事会手中,试想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象征性通过,用这样方式建立的监事会还可能独立于董事会吗?再加上薪金、福利等也完全由董事会操控,其监事会成员能大胆监督吗?

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将监事会的人事权真正收归股东大会。监事的提名权和人事任免权、薪酬等完全由股东大会负责(现有监事会可以享有提名权),包括监事的薪酬、福利、查帐经费等每年直接由股东大会预先审批,年终核准。但由于中国的股权较为集中,往往董事长和董事都是大股东的人,因此,在监事会的构成和人选上,必须完全贯彻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共同管理,即监事会由企业的各方代表共同组成。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企业的总人数来确定是否需要职工代表,人数少于500人的,可以不设职工代表;超过500人的企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能少于监事会成员的2/3。二是严格的分权管理,即职工代表监事必须由来自于企业内部至少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职员、高级职员等构成,其他人不能;同时董事、董事长不能担任股东代表,职员和工人、高级职员和有一定学历、资历的人可以担任股东代表。

第二,专业性。严格规定监事的职位、职别,

还必须规定股东代表和职员、高级职员代表的最低学历和资历。确保尽量多的监事具备必备的法律、经济、财会和企业管理知识。

第三,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所有监事积极履责,必须完善监事的责任和问责制,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外,还要在具体的表决和投票程序上设置问责制,如对监事会的某项决议,在投票和表决中有反对,但监事会依然通过了,如果该决议事后证明错误,该监事可以免责。其他监事在没有超出正常判断力范围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议,每人都得负责,视具体的损害情况决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对监事会没有尽到监督董事会责任导致损害的,如监事会没有发现或发现没有汇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假账,经营决策明显不当或失误,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时,股东大会可以追究监事会的责任,撤销甚至要求监事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做得出色的监事,给予很高的报酬和激励。

第四,监督权。中国目前不可能赋予监事会像德国监事会领导董事会那样大的权力,但监督权的落实是能够做到的。我国《公司法》在保证监督权的落实方面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如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3款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包括“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却未规定纠正和制止上述行为的请求方式,更未规定对簿公堂的诉讼方式,没有明确监事会或监事相应的起诉权。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由于公司法条文缺乏可诉性,而无法实行有效之监督,德国除了有自然人之诉,还有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后面详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监督权的具体法律措施和法律规则,具体落实公司的内部监督权。

三、引进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我国监事会的诉权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就已经开始出现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基本肯定和支持,法学界也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该制度的起因来自于“亚当——欧宝案”(Adam Opel Fall),欧宝股份公司与EDS GmbH签订了框架性的劳务合同,欧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用集团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将信息处理交由EDS Gm-bH公司处理,其形象处理部门的大部分员工由EDS GmbH公司以现有待遇接收,但该决议遭到了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反对,并以个人的名义起诉欧宝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

该案经过了达姆施塔特州法院和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二审,双方对个人监事有否诉权,产生了不同的争议,前者认为有,后者认为没有。最后,联邦最高法院(BGH)判决,支持后者的观点,但只就事论事没有对公司内部机关诉讼发表意见。德国主流观点基本同意最高法院的主张,即个人监事无权提起对董事会的诉讼。然而德国《股份法》第110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提起诉讼是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只是监事会必须做出相应的决议,才能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对此观点也是赞同的,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董事会侵犯监事会权限的情形,只能由监事会作为机关提起诉讼”。

机关争端解决机制从我国学者和德国学者的论述中,可以得出结论: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指发生在公司内部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当其他手段没法解决时,监事会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解决。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教授莱因哈德博尔克博士就认为“机关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内部的诉讼,即公司作为组织体与其自身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或机构成员之间以及机构(成员)和机构(成员)之间因内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因此,机构诉讼的实践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

尽管中德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区别,监事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是不同的,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文化背景,经济状况,我们提出了在保持我国现有公司监督制度: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的前提下,学习德国经验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从提名权、财权等方面进行改革,真正夯实监事会制度,使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和监督权,彻底改变我国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同时将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结合起来,使他们共同发挥监督作用,构建我国新的公司监督制度。同时,在监事会各项实权逐渐落实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积极引进德国的机关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监事会的诉权,用司法救济方式为监事会的监督权树立一道强有力的保障。

这种移植在我国《公司法》体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重大障碍吗?先看实体法。纵观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违法行为需负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但谁负责起诉根本没提。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4条第6款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依公司法第152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德国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同样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诉权及其诉权的行使,只简单地规定了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说明监事会起诉董事会在公司法的实体法上是存在一定障碍的。尚需进一步地修改和补充,使监事会的诉权能够真正确立起来。至少还需明确规定在董事会采取非法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国家环保法、劳动法)时,监事会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和消除影响之诉,以及监事会对单个董事的特定违法行为(如违反竞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沉默原则时)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程序法。在程序法上的问题,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即公司机关是否具备诉讼能力?是否有权代表股东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缺乏相应规定的,但根据司法部的解释,既然股东有派生诉讼权,那么监事会也同样可以享受此派生诉讼权,不过,它与董事会同为一个法人实体下的机关,是否有“指已诉讼”之嫌呢?这些方面尚需诉讼法或者是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说明。其次,是诉讼费用问题,究竟监事会的诉讼费应由谁来负担,董事会还是监事会?

总之,我国目前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地完善公司监督制度。目前的关键问题不是资本的原始积累问题,而是诚信经济既法制经济问题,那么就是说规范和法制是我国经济目前发展的重要瓶颈,不解决好市场经济很难快速推进,而公司本身的规范是经济细胞里面的细胞核问题,细胞核都规范了,整个经济细胞和市场经济自然容易规范。而公司的规范发展最重要的又在于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因此重新检讨并参照监督制度较为成功的德国模式的做法,并适当考虑英美成功之处,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监督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制经济的必然。

(责任编辑 徐家英)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对我国资本市场,在有效市场三个假设前提下,利用最小二乘法和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会得出一个无法解释资本市场走势的结论。从这个问题入手,同时释放三个假设前提,对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是对参与资本市场利益博弈各方的基本情况分析和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的粗略分析。

关 键 词:GDP水平;资本市场;相关性分析;全流通;基金公司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的证券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走到今天仍然说不上成熟,非市场因素一直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由于市场运作的不成熟,各种制度性、法律性的规则还没有健全,在这种宏观环境下,游戏规则已经脱离了资本市场原始的初衷。因此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股民的投资理念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状态:拥有投机思想的人占据多数,股民缺乏价值投资的理念。

证券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近年来广西证券市场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总体证券化水平仍然较低,不仅上市公司数量偏少,而且多数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也很不合理,居民投资意愿不高。落后的证券市场会阻碍广西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广西要加快证券业的改革发展步伐,以证券业的发展支持经济的更快发展。政策建议主要包括努力扩大广西地区的证券业规模,积极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普及金融投资知识和提高居民证券投资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

【关键词】广西 证券 上市公司 金融生态

一、广西证券市场发展现状

(一)证券业平稳发展,融资规模较快增长

近年来,广西证券业持续发展,总体规模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张。证券市场融资额增长较快,从2010年末的196.5亿元扩大到2015年末的950亿元。据广西证监局发布的季度数据,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末,广西上市公司总股本338.25亿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突破3455.37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达到25只,基金规模达到204亿元。广西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证券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从2010年到2016年6月末,广西拥有的境内上市公司从27家增加到35家,其中中小板上市公司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1家,另外新三板挂牌公司数47家,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2069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从81家增加到160家,期货营业部从24家增加到31家,新设区域性股权交易所2家,总部设在广西的证券公司1家,证券分公司15 家,基金管理公司1家。证券经营机构股票账户数达到288.71万户。已登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达到80家?譹?訛。广西证券市场主体在近年来迅速增加,表明广西资本市场日益活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

(三)证券机构盈利明显提高

2015年,广西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交易总额5.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99.4%。实现营业收入45.8亿元,净利润28.1亿元,分别增长133.8%和169.9%?譺?訛。总部设在广西的国海证券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49.5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4.8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83%?譻?訛。2015年证券市场波动十分剧烈,广西证券经营机构的盈利仍然达到了三位数的增长,显示广西证券经营机构的盈利能力在增强。

二、广西证券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化程度低

证券化率指的是一国各类证券总市值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实际计算中证券总市值通常用股票、债券和基金的总市值等来代表,而国内生产总值则通常用GDP来代替。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化率越高,意味着证券市场在该国或地区的经济体系中越重要,因此它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股票总市值本文直接采用上市公司的数据,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额由于规模小则忽略不计。同时,由于债券不停地发行和偿还,期限短,若采用时点数据来反映证券化程度,本人觉得不够准确,所以本文关于债券的数据采用当年的流量数据。从表2可以看出,广西证券化率还很低,无论是与发达的广东省还是全国的平均证券化率比都有很大的差距。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5年12月证券市场统计数据》。

(二)居民证券投资意愿相对较低

2015年末,全区常住总人口5518万人,广西证券账户数为267.04万户,常住人口(万人)/证券账户数(万户)=20.66,意即平均每20.66个人拥有1个证券账户。而同期全国总人口是137462万人,期末股票有效账户总数是21477.57万户,常住人口(万人)/证券账户数(万户)=6.4,意即在全国平均每6.4个人便拥有一个股票账户。可见,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广西居民投资意愿(参与程度)非常低,这可能与广西居民的收入水平低、教育发展水平和广西金融业发展水平落后有关。

(三)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仍待提高

2015年末,广西35家上市公司中有28家盈利,7家亏损,除天夏智慧亏损只有253.9万外,其它6家亏损额都非常大,亏损过亿的有四家,亏损最大的是柳钢股份,亏损接近12亿。在36家上市公司中,近3年净利润增长率连续下降的有8家,而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为负的有13家。在2015年,这些上市公司中总资产报酬率不足6%的有30家,不足3%的有16家,其中有6家还是负值。此外在广西板块还有1家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欠佳?譼?訛。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和行业不景气,广西传统性、强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多,有些公司运作不规范,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转型不及时等等。

(四)资本市场结构不尽合理

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组成的广西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建成,但是结构仍然不合理,发展不平衡。首先,从各市场的企业数量来看,广西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数量最多,达到了1000家,而在沪深A股市场、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太少,2015年12月末广西境内上市公司只有35家,而同期境内上市的A、B股总计达2827家,仅占全国的1.2%。?譽?訛期末新三板挂牌公司31家,而同期全国数是5129家。创业板自2009年推出至今,广西至今仍然只有一家公司上市。融资额也只有区区27.45亿元。这说明广西企业上市公司数量偏少,广西板块在全国的比重和影响力都很小。其次,从融资规模来看,挂牌公司数量最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规模却非常小,全年只有区区2.02亿元。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广西证券化程度低,上市公司数量少,且上市公司盈利的少,公司质量不高,证券市场对广西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广西区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超常规措施壮大广西的证券市场,让更多的区内企业借助证券市场获得更快发展。

(一)努力壮大广西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

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的功能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功能、价格发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和风险分散功能,一个地区证券市场越发达,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越大。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国家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的证券市场。但广西的证券市场规模较小,其对经济发展的各项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广西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努力壮大广西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摆在广西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首先,要积极扶持广西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帮助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获得发展。这是因为广西企业普遍实力偏弱,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因此,广西各级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资助、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手段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在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和挂牌交易,以便让中小企业在这些市场的培育下逐步发展壮大,最终能够在A股市场上市交易。其次,鼓励那些符合条件的公司扩大直接融资,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此举既可以分散银行系统的风险,又能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再次,加快国企改制步伐,把更多的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这不仅增强国企竞争力,减轻政府负担,而且能够迅速增加广西上市公司的数量。

(二)积极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

广西资本市场结构发展不平衡,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进行优化。首先,要通过购并活动形成一批能在沪深股市上市的大中型企业,以扩大广西企业在主板市场的影响力。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壮大,并鼓励它们先在创业板和广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获得融资,逐步提高广西中小企业在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规模。三是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托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发展,提高金融中介组织服务证券市场的能力和效率,全面优化广西资本市场组织结构。

(三)普及金融投资知识,提高居民证券投资意识

广西居民证券投资意愿在全国来看是比较低的,与证券投资相比,他们更愿意把钱存入银行。其主要原因是广西整体教育水平较低、居民的金融投资知识不足、证券投资意识不强。主要对策便是由政府牵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此外,也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投资理财知识的培训,既要普及一般性的金融知识,也要培养客户投资技能和投资意识。当居民的整体投资意识增强以后,会有更多的人把钱从银行取出来投资到证券市场,如买股票、债券或基金,这样就为广西区域性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广西地区信用等级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广西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主要表现为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实力不强、有资格在证券市场融资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整体滞后、资本形成与补充机制不完善、金融发展程度低、整体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等等,这些不仅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也制约着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能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治理措施包括:第一,完善广西地方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为广西地区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第二,加快广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企业购并行为,着力培育一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使更多的企业有资格在证券市场融资,从而壮大证券市场的主体规模。第三,完善信用征信体系,为更多的企业和居民建立信用档案,规范企业的融资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从而培育一个有利于广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注释

?譹?訛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广西辖区2016年6月市场统计信息》。

?譺?訛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

?譻?訛数据来源:国海证券公司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

④数据来源:根据国海证券股票投资分析软件提供的各公司财务报表统计得出。

⑤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提供的2016年6月统计数据。

参考文献

[1]金钢.论广西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策略[J].金融经济,2015年第12期.

[2]陈辉.北部湾(广西)经济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优化[J].特区经济,2008年5月.

[3]蒋稳.建立健全广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研究[J].产权导刊,2015年第4期.

[4]张荣艳,粱忆萍.资本市场发展与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关系研究——以广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基金项目:2015年广西教育厅立项的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一般项目——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的广西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研究,项目编号:KY2015YB327。

作者简介:金钢(1977-),男,湖北黄冈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教师,金融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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