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

2023-09-21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梳理我国现行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指出教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受国家《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训鹏,费坚.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及属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4).

[2] 周光礼.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

[3] 徐秋霞.高校教师偷懒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

[责任编辑 李 可]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2篇

一、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时刻牢记 “以安全为效益,以质量为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

2 、坚决杜绝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3 、负伤频繁程度严格控制在3‰以下。

4、 施工项目本必须杜绝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5、坚持以防为主,坚决消灭一切不安全的因素;杜绝隐患的萌芽发生和存在。

6 、认真贯彻落实颁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内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二 、安全管理职责

1 、工程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贯彻执行《建筑法》、《劳动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及规章制度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配代袖章和工作卡,严格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安全的宣传教育、技术交底和检查监督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4 、施工现场内的特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技能工作必须按建设部门下达的比例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5 、在做好安全工作的同时,必须抓好文明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各种传染病及中毒、中暑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和做好职工的精神状态、生活活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6 、在做好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警惕并做好施工现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搞好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及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7 、必须实施2011公司制定的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措施的执行落实,确保公司本各项目的的实现。

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合同书第 1 页 共 2 页

三、 确保安全工作,实施保证措施

为确保本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施工项目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交安全生产保证金50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如发现单位工程存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现象和隐患的都要扣除部分保证金;全年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公司按规定将安全保证金全部退还,并视贡献或成绩分别奖给工程项目部1000---3000元。

四、 安全检查监督的制度及方法

1 、公司每月自5日开始,对所属在建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以职能科室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项检查评分以衡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和亮化水准。

2 、公司安全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填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部必须按“三定”措施按期完成。

3 、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当日工作时,必须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开展好班前会及活动,并做好班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工作。

4 、工程施工项目按规定必须设有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存有隐患险情较大的问题,安全员有权停工并及时汇报领导排除险情。

5、 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必须支持公司安全科签定的安全生产经济合同书的考核指标工作。

五、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 、工程项目在施工中,每轻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三级事故的罚款2000-3000元,并在公司范围内下文通报。

2 、公司检查工作中,如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工程项目经理写出书面检查并制定可靠的整改措施。

3 、如被区建设局及上级部门检查安全工作通报批评的施工现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项目经理撤消施工资格,并罚款2000-3000元。

本合同责任书期限:年月至年月。

公司安全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安全负责人: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许某某与汤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卖契约》,合同约定许某某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屋边空地转让给汤某某。该买卖合同因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此外,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6日,原告许某某立《房屋出卖契约》一份,将其所有的坐落在T县S街道新联村后门溪地方的房屋及由其使用的房屋西边墙脚一块长14.5米、宽4.6米的空地(即本案涉案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价255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汤某某。被告汤某某交付全部款项合计262000元给原告后,原告将涉案房屋和土地交付给被告居住和使用。之后,被告申办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居住至今。

经审理查明:

涉案土地的转让未取得发包方的同意。现涉案房屋和土地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但是政府尚未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拆迁安置权益尚未确定。

【裁判结果】

T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许某某于2003年9月6日所立的《房屋出卖契约》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否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均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签订《房屋出卖契约》系双方自愿、公平、诚信,交易有效。并且,被告买入该房地产办证后就着手维修装修房屋入住至今已14年有余,原告从无异议。原告卖房给被告后又在水南建了几处房屋,现因水南区块拆迁有利可图而反悔,于理于法均不能支持,否则有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第二,从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反映出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并未有严格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告所在T县F街道新联村委会也出具证明同意本案的房产转让,且该转让也已经政府批准变更登记,并发给被告土地使用权证。故《房屋出卖契约》中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均有效。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均无效,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而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协议应为无效;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也应为无效。本案中,原告许某某立契将涉案的农村房屋卖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汤某某,同时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转让,其所立卖契应为无效。

评析: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申请所取得的,其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带有福利性质以及严格的身份属性,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此外,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故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营权,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给被告,该行为应当无效。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卖契约》无效。

针对争议焦点二,亦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原告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并提供证据与被告一起办理变更登记是2003年9月,现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十五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如果认定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有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所行使的并非请求权,而为形成权。形成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评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则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法律行为,如追认、撤销、弃权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程序上的形成权包括形成诉权,即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诉讼时效仅是对请求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这一权利的实现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形成权的行使则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所行使的并非请求权,而为形成权,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坏,保证施工企业获得合理利润,必须要在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因此,前期必须要首先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文章论述了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指出了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确定的依据,并明确了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施工企业 经济合同 管理制度 依据 内容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是建设企业或总包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予以约定的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法制强制力的普遍存在,所以,协议一经产生,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是违法的。因此,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坏,保证施工企业获得合理利润,必须要在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因此,施工企业只有在前期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在后期制定合同的过程以此作为依据,从而实现对合同的管理。

1. 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

1.1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施工企业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彼此间制定的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如果施工企业缺乏对这些合同行之有效的严谨的管理制度,就可能存在着合同在制定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从而导致合同在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终止的每个环节出现混乱,为施工企业带来损失。

1.2随着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逐渐完善,经济领域的每项活动都已被纳入到法律的体系和框架之内,过去经济活动领域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如今已经得到了根本改观。所以,法律制度的完善要求施工企业也必须建立起严格、规范、科学、合法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从而使自身的活动都合法合规。

1.3建立起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在与其他不合规范的企业打交道的时候,遵循制度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确定的依据

2.1建立健全施工企業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法制化的要求。

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导致施工领域乱象横生,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甚至民事纠纷频发,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合同法》的条款里专门在第十六章对建筑工程合同,作出了法律规定,从而为施工企业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施工企业在建立自己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纳入到制定合同的依据之中,从而使制定的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2.2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科学化的要求。

随着施工企业活动范围不断增大,施工企业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制定的经济合同也不断增多,对于众多的经济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体现科学化要求的话,那么就无法对这些合同施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从而可能会出现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按照规定予以履约,进而给企业的信誉和效益带来损失。

2.3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施工企业的真实意志。

真实性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而不是在别人的威逼、利诱、欺诈之下采取的非自己真实意志的行为,管理制度中必须要明确体现出这一要求,否则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2.4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确立不能以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前提。

施工企业确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对方达成的以保证合同如约履行的协议。但在确立合同的时候,施工企业应依据这样的原则,既自己签订的合同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伤害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否则,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如某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或其他有害污染,严重影响了施工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则应视该施工企业原订合同违法,因为它的签订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3.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实行的对所签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即合同经过各业务部门商谈、论证,最终会签后,再递交给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然后由法人代表签署意见,从而最终形成意见明确的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由于合同经过的程序比较完备和严格,合同最终的法律效力也就更加牢固。

3.2印章管理制度

每个施工企业对外都有代表自己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它是施工企业对外行使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业务的凭证。因此,一定要严格确立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做到专人专管、专章专用,严禁私人随意滥用公章,尤其应该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公章的使用应该建立使用登记记录,凡涉及到公章使用的情况,一定要有管理人员和办理签约人员共同负责。对待随意利用专用章谋取私利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在合同签订后,利用科学方法对合同实施情况予以及时跟踪监督,并采取实时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予以分析,从中及时总结出经验教训,从而为企业今后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指标。

3.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是指根据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的趋势,选择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对合同实施管理,以保证施工企业不会出现由于人工管理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而导致的低效率和错误问题的产生。合同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高效化。从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态势来看,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是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的,同时也是满足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需求的。

3.5函电登记回复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来函来电等级制度,因为来函、来电的内容往往是突然性的涉及合同具体内容修订,甚至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变化转移的,所以,对于最终合同的签订往往意义重大,所以要建立来电来函登记回复制度。应该有专人负责来函来电的内容记录以及回复情况的详细说明,以便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3.6资信调查制度

指应建立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合同承办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信用,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履行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的制度。施工企业每签订一项合同前,都应对合同的各个细节进行周到的审查,这个过程费时费力,如果己方工作做的很好,但最后对方却由于资质不全、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最终签订合同,无疑给施工企业自己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一定要完善资信调查制度。

此外,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还应制定诸如合同变更、解除制度、合同档案保管制度、合同传递制度、合同自查制度、奖惩考核制度等。总之,只有建立健全起一套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施工企业才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使自身的行为始终处于严格框架之内,并切实保证合同后期的如约履行,从而增进企业的效益,实现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英,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08(03).

[2]杨亮亮,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30).

[3]陈丽杰,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

[4]蔡世军,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2.

[5]李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7.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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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称││ 被 │ 名 称│┃┃ 诉 ├──────┼──────┤ 诉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职 务││ 人 │ 职 务│┃┠───┴──────┼──────┼───┴──────┼─────┨┃ 合同名称、编号││ 签订日期│┃┠──────────┼──────┼──────────┼─────┨┃ 鉴 证 编 号││ 鉴证机关│┃

┠──────────┼──────┴──────────┴─────┨┃ 是否经过调解│┃┠──────────┴───────────────────────┨┃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申诉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诉方: (盖章)┃┃┃┃年 月日 ┃┠────┬────────────┬────┬───────────┨┃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时间、收││案的意见│┃┃到人│││年月日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第6篇

1、2 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 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 2 人的为 80 平方米,3 人以上的 为 10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户 口簿和身份证;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单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 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才可申请领表。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 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

2005 年 11 月 1 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3 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倍

3、没有住房或者 3 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

4、28 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 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 80 平方米的经 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 2 人为 80 平方米,3 人为 100 平方米,4 人以上 120 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 8 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 (房地产大厦十楼, 政策咨询、 投诉电话: 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 5 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 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

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 具的相 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 知单”到小区报

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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