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

“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

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使人们安于一辈子生活在一块土地上,缺少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缺乏一种开放式的包容的心理,而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封闭状态①。

二、“人”在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有道德,能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因而人能够不同于普通的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孔子曾经指出,一般人谈孝,以为只是赡养而已,但狗和马也都能做到,人只有懂得孝敬长辈、尊敬他人,才能和动物相区分,“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孟子指出了:“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乎?”“无侧陷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告子上》)这些特性都是人生而有之的,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即是人天赋的秉性。在这种观念下,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以此要求个人达到一种完善的境界,这就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中注重伦理道德,注重个人自律的基调②。

在西方文化中,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并不像中国文化那样重人伦色彩,而更多的是带有一种理性成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最先提出“认识你自己”的哲学教义,由此开始了西方人类对自身的反思。柏拉图则在他的《理想国》中认为,人是由灵魂与肉体组成,人的灵魂具有理性、意志、情欲3个组成部分,最理想的人类由3个等级组成。。虽然囿于历史的局限性,柏拉图对人的认识虽然没能脱离神定论,但他也强调理性、意志、情欲对人的等级的决定因素,尤其对理性对于人的作用给予高度的肯定。至古罗马时,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已经与神相分离,“自然人”的法律概念出现,强调人应对自己的理性行为负责。重视理性、重视个人思维能力,使西方文化重视对个人多样性的分析,重视对人的理性、意志、情欲的警惕与关注,由此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中重法律理性、重个人主义的传统,并奠定了注重对人的监督与制约的基调③。

三、思维方式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异同

中西方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为思维方式的差异,归根结蒂,它又表现为不同逻辑特征的差异。具体表现为:西方法律文化带有较强的逻辑分析特征,而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强烈的非逻辑特征。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视逻辑分析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这成了西方法律的一种传统,它表现在西方法律文化的每一个方面。首先,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进程看,西方法学的各个流派都十分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而其中尤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最为重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从这些基本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再次,逻辑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作用还突出地表现在司法领域。其中最重要作用主要的体现就是西方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重视④。

中国传统文化中逻辑不发达,因此导致逻辑在整个法律文化中没有地位。具体表现为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合乎“人情”。我们常常将“情、理、法”三字放在一起,并列使用,似乎是强调它们同等重要。诚然,这三者对于人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法律和社会公共领域的角度看,它们的排序应当是“理、法、情”,西方在处理三者关系时正是合乎这一次序。但是,中国人实际上是将“情”排在首位的。这在法律领域就表现为“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这种“倒置”现象表现在法律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立法方面,中国人特别强调合人情,顺人心。显然指的是大众的道德心理倾向和心理需求。“情”影响中国法律文化之深还可从中国古代现实的立法中看出一斑。中国古代立法时经常通过改变刑罚的方式来考虑“情”。如,历代的刑法典,包括《宋刑统》都确立了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处罚标准,但是这些处罚又可以根据“情”有所改变。强调立法要合乎情,这种影响根深蒂固。在司法领域,中国古人更特别强调情感艺术,强调在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中实现人情和大众道德⑤。

四、道德与法律关系在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异同

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中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各自的特点。首先,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儒家思想、西方实证法学派的思想与中国法家思想有较多的暗合。自然法是以人的自然权利、人文精神、自由平等为内容组成的思想体系。斯多噶学派把“自然”置于他们思想体系的核心。自然不仅是人与世界的“自然”,而且也指和谐有序的秩序。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按照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的生活.自然法因而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虽然是两方的法理学的术语.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自然法是西方的专利品.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也存在着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孔子就曾提出:“性相近,习相远也”。孟子认为.人性中有仁义礼智四端,即“恻隐之心”,“恭敬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也就是说,仁义礼智是人类共有之理性.这是人所固有的。此外.老子的道也是一种最纯朴的自然法理论。他所指的“道”就是自然规律.要求人们遵循自然规律去生活。同样.西方实证主义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思想与我国古代法家所提倡的“一断于法”的思想不谋而合⑥。其次,西方法律文化中在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道德性,如富勒的《论法律的道德性》,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在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更多强调的是人的道德.尤其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如“仁政”。总之,在中西整个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总体上以法律为核心,盛行法治主义。而古代中国总体上以道德为核心,盛行德治主义。虽然自然法学派在谈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有别于实证主义法学派,但他们并没有撇开法律去谈道德。而我国古代在整个历史发展中。法律很少有独立发展的空间.“出礼人刑”的思想就反映了只有在道德调整难以维持社会秩序时,才运用法律手段⑦。

总结

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离开了民族文化和历史,我们将无法理解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文化。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和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当然,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可以进一步本土化为地方性知识,构成人类法律文化丰富多元的依据。所以,在进行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变革时,还必须同时关注观念性法律文化的进步和提升,逐步从人的认知系统进人隋感系统,再到价值系统,使人们从内心产生对制度的认同并自觉地适应新制度规范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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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与西方“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解读中西法律文化异.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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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前言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已为我们所熟悉,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前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文化概论

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伦理”即“自然”。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中国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法自然就是“法伦理”。所谓“自然法观念”实际上只是“伦理法观念”。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第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划分。第二,“理性”即“自然”。对于自然法论者来说,理性就是自然:理性是人的自然,或者说自然的灵魂,自然的本质就是理性,是人性产生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法,就是人道之法,就是理性法。

·“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的安排,并由任何负有社会管理之责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是居民们‘友谊与和好的纽带’,是‘善良与公正之术’,”“法律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因此,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法律在中国一直被统治阶级看作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法律文化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规范中过分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正义”与“无讼”: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西方法律文化的主线,也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学家及其工作意义的指南。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品行和美德的道德原则,它体现为善和各守本分、各尽其职”。而亚里斯多德不仅发展了正义的概念,而且还将法律与正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西方,大多数法学家都把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它是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密切相联的,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无讼就是家庭和睦,就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就是不需要诉讼,引申为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以达到社会无讼之理想世界。

·中国的“以人治国”与西方的“以法治国”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是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杠杆的。所谓人治,实际上是“君治”或君主操纵下的吏治,这是我国专制的历史传统所造成的。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从中国的历史看,三代以来“君为圣明”者,只有汉武帝、汉光武、唐太宗等少数几个人而已,正因为如此,在封建中国长期的人治之下,昌世少,乱世多。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以“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学说”、“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内容和治国的主要方法,同时法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基石。

法文化所反映出的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差异

·人的本质

中西法文化差异所反映的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反应了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为人,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西方法律上的“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和重理性规则和个人权利,注重对人的监督与制约的基调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对人本质的认识更多地带有理性成分。

·人性

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在古人看来,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人们在信念甲多以教义为人处世,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

·人际关系

中西方不同的法律原则以及国民对法律感受的差异反应了中西方社会在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取向上也呈现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成为人们的根本行为准则,道德讲究的是“义务”,要求个人为他人做些什么,人际关系便讲求“重义轻利”:“义”即道德义务,“利”为个人私利,人们应淡化、排斥个人利益要求,注重对他人的道德义务,百姓对法律也就没有亲近感,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中国人疏远畏惧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传统。在西方,自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便萌发了个人主义观念。在这种文化熏陶下,西方人在交往中毫不掩饰对私利的追求,并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私人财产权和人权的观念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法律成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这便树立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促成西方人亲法、爱法、守法并勇于诉讼的心理传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传统在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传统不仅仅是过去的存在,更是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出发点;现代不是无源之水,更是传统的流变与当代人创造的结果。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优秀传统不仅对于保持本民族和国家的特色十分重要,而且在当今世界文化广泛接触的国际环境中,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全套共10卷,近千万字,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人大法学院原院长曾宪义教授担任总主编,30余人参编。研究梳理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全面、系统地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直以来凝聚在曾教授心头的学术心愿和追求。在曾教授最后的日子里,在医院的病榻上,他一直关注着这套丛书。如今,这位老院长乘鹤西去,而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挚爱化成文字永远留给后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套丛书可谓鸿篇巨制,十卷分别是:第一卷 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第二卷 罪与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形态;第三卷 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态;第四卷 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第五卷 狱与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第六卷 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第七卷 冲突与转型: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变革;第八卷 输出与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第九卷 借鉴与移植:外来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第十卷 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全套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深入、系统研究,对传统法律文化予以客观的评判,再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为了能够真实生动地解读和验证当时社会的法律与生活,各卷作者费尽周折,克服各种困难搜集了大量的资料和珍贵图片,并认真加以考证和选择,作出客观评价分析,以期以史为鉴,古为今用。这套丛书的出版将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近代,当中国在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中俄战争、中法战争、甲午中日战争中连连败北时,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劣评几近偏执。不仅西方列强将中国文化视为早就应“就木”的“木乃伊文化”,连中国人自己也逐渐失去了传统的自信,认为只有西方文明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然而,历史的发展自有其规律。百余年后的今天,中国文化再次被世界所关注。因为人们发现在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有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文化相通或相同的成分,而且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凝结的智慧和经验,对世界的发展将会提供有益的借鉴。一些西方学者对中国文化也已经不再是百年前那种猎奇式的记述和以自身价值观为标准的评判。就传统法律文化而言,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早已解体,但是其制度设计的现实性、合理性,比如“因时立法”、“法律与道德相为表里”等;其某些价值观念的普适性,比如“和谐”、“恤刑”等,对现实法律的发展不仅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西方学者在为法治传统自豪的同时,也在现实中感受到了传统法治的缺陷,比如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法条日渐其密,但法律的漏洞也日渐其多。这也是一些西方学者将注意力投向中国传统法律的原因,他们试图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找到弥补缺陷的途径。(参见《第一卷 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引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相沿数千年而未绝,曾经深刻地影响了帝制时代的东方沃土。在法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这种影响依然存在。当然,传统中的许多东西并不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有的甚至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一方面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无尽宝藏,另一方面要对其在当下和未来社会的存活方式和传承创新作出客观的评价和理性的选择。作者在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时,既不盲目崇拜,追求复古,也不苛责古人,而是从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依从的背景出发,作者认为:构成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气候土壤的不外是四种东西:一是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域气候或自然环境,二是农耕文明这种生存模式,三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或经济形式,四是宗法社会组织模式。这四者综合地决定了中国法律传统的性质特色。

从表面上看,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一些制度和思想已不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是如何达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社会状态的?我们今天又该从传统中继承、汲取哪些精华?这套丛书从不同的层面和纬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了全面的梳理、整合,作了深入、理性的剖析。

然而,这套丛书的内容并不因为命题的宏大而艰涩空泛,而是采集了大量生动的史料,我们可以从如同播放电影般的事例、案例中回望历史。比如在《第三卷 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式》的婚姻制度中讲到“奔者不禁”,即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虽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始终占主导地位,但于此之外,婚恋自由的现象还是部分存在的。自由恋爱往往具有浪漫色彩,恋爱的双方为了把自己的恋情表达出来,巩固下来,并期望铭记于心,从而出现了爱情的各种物化形式,即通过一定的物品表达爱恋,即“定情信物”。在长期的古代社会,被采用得相对多一些的“信物”主要集中到有限的几种物品之上,便有人汇集梳理,总其大成,称之为“中国古代十大定情信物”(《第三卷 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式》,P232)。书中此处配有图片和诗文:“戒指:何以道殷勤,约指一双银”,“手镯:何以致契阔,绕臂双跳脱”……在该卷的契约制度中,作者搜集整理了许多珍贵史料,有西周时期青铜器钟鼎铭文以及其他朝代的契约文本图片,如此等等。这套丛书的资料性和思想性都是极具价值的,各卷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和心血,反复修改,不厌其烦,精益求精。

法律文化的魅力显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而且在于其所蕴含的更为深层的社会条件与更为复杂的历史背景。正如作者所言:

当我们在宏阔的历史背景中回首外来法律文化传入本国后的种种遭遇,梳理国人面对外来法律文化的挑战所作出的种种回应,进而设身处地地探讨前人的心迹和各自的利弊得失时,我们不会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或斥法律文化保守主义为顽固闭塞,或责法律文化激进主义为卖国求荣。相反,我们真切地理解无数前人的理想设计,深深感动于他们对祖国、对民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真挚情感,并尝试在此基础上重建前人的种种思考与心迹,以求在传统的解释之外,提出新的见解,传承并创新法律文化的真实内涵。这项反思与重建,传承与创新的伟大事业,既凝聚着研究者的心智、气魄和激情,又是法律人的天职;既汇集着人们在不同的关注热点、涉猎领域和切入角度上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又围绕着弘扬民族法律文化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这一中心意旨;既标识着无数先驱所走过的崎岖之路,又预示着作为后来者的我们在这条路上将永不停息、永远攀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第十卷 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P2)

(本文编辑 谢宁)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城鄉二元结构下,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先进法律文化为标尺,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最终实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滞后性;举措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3.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加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实现现化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比重的下降和农业从业人数的减少,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镇化并不仅限于各种硬件设施的改造。农村城镇化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应该在于使农民具备适应城镇生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变革广大农民传统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现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公民,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

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乡政村治”为基本特点的农村政治格局。但农村民主政治还很不完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造成农村民主政治相对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农村民主政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从而增强他们依法管理农村社会的自觉性。其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培育和提升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从而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性的现实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先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1.从农村法律文化的显性结构来看,法律缺位比较严重,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和涵盖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方面。但是,从农业立法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法律体系薄弱。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立法,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1]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在结构调整和畜牧业调整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系统;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如保护农民打工、农民择业权利和其他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农业投入品(如化肥、饲料、农药、兽药)质量规范方面,现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需要。

第二,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相衔接,法律体系内相互抵触甚至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过分强调和强化自身的职权和利益,使得一些社会无序状态竟然有法律“依据”。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新农保与旧农保的衔接在法规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再如,有的县市把发放60岁以上农民养老补贴和子女是否加入新农保挂钩,这无疑会影响国家这些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三,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权利义务不对称,难以保障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经济的落后,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必须首先发展工业,我们一直走的是高积累的路子,因而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远远不够,以至于在立法上导致了农民的利益与义务失衡。例如,城乡区别的公共福利政策;“一国两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中小学教育全部由国家投资,而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则以乡镇统筹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负担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等。

2.从法律文化的隐性结构来看,农村社会理念性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制度性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具有滞后性。我国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为:轻法、仇法、畏法心理根深蒂固;“人治”意识普遍存在;“无讼”思想仍被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大行其道;程序正义被束之高阁,等等,所有这一切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是相悖的。造成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从起源看,华夏文明属于农业文明,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是农业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这种宗法社会在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上表现为礼治、德治和人治。这种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与当代公民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建国以后,我们虽然在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还没有从根本上肃清,其对农民的影响还极为深刻,对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法律文化发展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相脱节。“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现代法律文化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法治所崇尚的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只有在市场经济这种较高的经济形态才可能呈现。

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这一现实极大地阻碍了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进程。首先,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在較高的诉讼费用面前也不得不望而却步。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选择用非法律渠道解决争端,法律不仅不被作为首选方式,而且常常被边缘化,于是进入排斥法律的不良循环之中。其次,落后的经济状况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足也直接影响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这是因为由于地区贫困,导致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少、办案经费不足、法律设施不健全等法律资源严重匮乏现象非常突出,不仅影响执法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农村教育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律文化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承认,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法治思想的培养都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律是一种精英知识,这种知识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充满了理性与现代性。目前,我国农村的教育资源、教育设施还不健全,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还不平等,使得农民整体的文化水平比较低。知识的缺乏更加深了思想的贫瘠、文化的落后。这成了农村法律文化持续发展的瓶颈。

三、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现实举措

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法律文化是以物质生产及其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为其社会基础的。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相伴相随。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中遇到的阻滞因素有很多,但至关重要的就是农村经济落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在市场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推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产权制度,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只有建立起国家宏观控制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我国农村经济才会不断发展,农民才会不断走向富裕,才能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基础。“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改造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

制约农村法律文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教育。为此,政府必须优化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由于农村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质时,应着重优化学生的法律心理、培养学生的法冶意识。只有农村教育发展了,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才可能全面提高,农村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才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3.努力完善农村民主政治体制,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和政治是不可分隔的,法治意味着政治的节制,意味着政治分歧解决的规则化、程序化。在农民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相对狭窄的前提下,农村政治对农民的法律信仰的培养会产生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如果农村政治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先进法律文化的要旨,就能增强广大农民对法律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信任,从而坚定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反之,如果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有违法律和法律精神的现象势必会对农民的法律信仰产生巨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因此,在农村的民主管理中,要努力完善农村治理的民主化,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包括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高指向性等,引导农民进行有序性的制度化参与,这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

4.积极推动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完善农业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做好农业和农村立法工作,是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农业法律的薄弱状况与我国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尽快加强一些法律空白的立法;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要科学论证,适时修改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不符合广大农村发展的法律,尽快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律体系。在农业和农村立法方面,应侧重于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以支持和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5.加强队伍和体制建设,维护执法和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大农民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现状。农民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最直接地来源于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農村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对国家法治的认识。只有全面提高法律实施的成效,才能使法律被信仰。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增强广大农民的法治精神。

总之,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立法、司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先进法律文化为标尺,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不断推动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存学.农业和农村法律建设基本问题[J].中国农村观

察,1999,(4).

[2]于光远.换脑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314-31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2.

[4]温家宝.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N].人民日报.

2011-09-09.

[责任编辑:宇 辉]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宪政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

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推翻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代发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蒙藏传统法律文化是蒙藏两族人民在生产和历史发展进程中文化融合的产物。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充分关注这一法律文化及其固有特点。通过研究蒙藏历史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确立、发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理清其渊源,究察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意义,这对充分利用法制资源,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稳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字】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蒙族传统法律文化价值重塑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溯源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蒙古族民族法的起源,要追溯到有关图腾传说的时代。在中外史料中,蒙古族的起源多为非人格化的动物,如“狼”、“鹿”。自然崇拜与图腾崇拜一样,是原始人类最初的一种信仰。而“长生天”是蒙古人“自然崇拜”观的核心内容。基于这种客观唯心主义的认识哲学,他们对大自然“逆来顺受”、顶礼膜拜。当适应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时,民族的文化变化很快。①

藏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源于有关动植物图腾和自然现象的神话传说,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敬畏、崇拜、禁忌和保护生物物种的生产生活常识。在青藏高原,藏族远古祖先的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类法”现象,包括生活禁忌和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尽管在今天,生活禁忌很难纳入国家法的范畴,但在法人类学家的视野里,禁忌恰恰是民间法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禁忌是藏族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之一。除此之外,仪式制裁也成为高原远古人民的一种惩戒措施。②

蒙藏两族的习惯法及民间法。蒙古人有许多世代相传的“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约孙”是蒙古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它们曾是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是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其中,一部分“约孙”随着国家的出现和汗权的加强被纳入到蒙古成文法序列;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仍有一定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处于和蒙古法律(扎撒条文)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而在藏族传统法律中,习惯法贯穿其中。赤松德赞时期制定的“公民守则”,内容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于习惯法。即使在今天,在国家法无规定或规定不到位的领域,民间通行的习惯法仍旧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在法律制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更是如此。吐蕃王朝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民事生活领域,尤其在物权、财物的转移规则、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基本上都以沿袭传统做法为主。从形态和传承方式上看,原始法较具习俗性特征而不能明确其规范内容。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的关系

藏传佛教对两者法律文化的渗透。凉州曾是佛教文化东传的重要驿站,也是蒙藏关系发展的重要会谈地点。公元1206年,蒙古首领铁木真称成吉思汗后,藏传佛教和蒙古文化有了接触。凉州会晤时萨班在给卫藏统治者的公开信中说到:“大施主对我言:今我用世法来治理世界,汝用佛法来护持世界。”《蒙古源流》、《十善福白史》等书也把“经教之律”和“皇权之法”相提并论,把前者说成“牢不可解”,把后者说成“坚不可摧”,足见佛教之影响。③而藏族传统习惯法的所有规范大都是围绕藏传佛教而设定,其体系的根本哲学价值观皆建立在缘起因果业论为根、菩提心行为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其中缘起性空见宣说了世间万物的真实规律,为藏传佛教哲学观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藏传佛教伦理的具体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刑事习惯法法规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据。到了近代,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④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此外,蒙藏民族在对原始宗教萨满教和苯教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不断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整合,两者的英雄史诗、文学艺术、建筑、医学等都留下了藏传佛教文化的烙印,这对蒙藏两个民族共同建设文化和伦理道德,充分发挥教规与习惯法的功能,将天人合一的朴素世界观发展到相对理性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在保护环境和民族团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与协调。从总体上说,藏族法典以吐蕃时期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藏区实际,参照蒙古律例构成基本框架,是藏族习惯法律与蒙古法律规范相互影响的产物。这主要体现在蒙古和藏族聚居区,如青海海西、河南、甘南等地。在《卫拉特法典》等法典中刑罚以科罚牲畜为主,极少使用实刑。在妇女权益方面,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为低下,夫权社会的特征比较明显,而蒙古均对妇女、孕妇,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在审判方面,藏族佛教徒等神职人员共同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并采用吃咒、盟誓等神判形式,而蒙古废除萨满信仰等崇拜,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神职人员参与。藏族法典随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渐趋成熟。如《十三法典》以《十六法典》为蓝本,删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条,即“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和“异族边区律”,没有吐蕃政权时期显示武力扩张的特征,但又增加了处理地界纠纷的内容。蒙藏法典都是各地方政权对佚失在民间的法律条文进行还原与概括的成果。⑤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现代社会功能的重构

在对本土资源传承与超越的同时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的法治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表层的硬件,而是依赖于国民的自然习性和法观念。对于法律文化的构建来说,我们可开发利用的本土资源是比较丰富的。蒙藏地区的习惯法有着很强的地域色彩,其内容往往超过正式法律的规定范围,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构造及运转仍发挥着作用。了解上述民间习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实现不仅靠法学家们制定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反映普通人的生活,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互动,要站在平民化的立场上去立法、司法,制定出更适宜于中国人特性的法律。认识不到这一点,无论做多少普法教育,法律也仅仅是脱离人们生活的、脱离乡土人情的、浮于表面的形式化的法律知识而已。⑥

强化民族法学研究和法制教育以提高蒙藏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民族地区,既要坚持国家统一施行的法学常识教育,又要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求公民既要继承发扬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地坚持法制统一,具备自律和他律两种属性的法律知识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藏族习惯法的理论研究,重视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稳定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描述和研究以村落为载体的蒙藏族农牧民权利。除了享有农牧民自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还需要提供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给,形成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的法俗文化,建立起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补充的蒙藏区村落社会的法治秩序;要从法盲的误区走出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使蒙藏族农牧民在接触传统文化的权利之外,还能自由选择接受其他现代文化,并拥有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权利。⑦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要作具体分析。

在文化多元性中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尊重和保护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法律文化。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要在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允许在民族地区适用其特有的法典或习惯,以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外在形式,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把散乱的民族民间习惯和法律性质的条例、规则加以整理汇编,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考性,让蒙藏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效用。

从蒙古法典与藏族习惯法的传统文化特征来看,在藏族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蒙古法律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同时,蒙古法律也同样受到以藏传佛教为主体的藏族习惯法律文化的影响。事实是上,在蒙藏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协调好国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的关系,对外适应,对内整合,自主管理民族事务,有利于各民族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1度第二批“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部分成果)

注释

①H. Matsumoto, T. Miyazaki, N. Ishida, K.Katayama:Mongoloid populations from the viewpoints of Gmpatterns,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Volume27, No.3,271-282.

②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与成长——藏族法制史的法人类学探索”,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③嘎尔迪:《蒙古专题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30页。

④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31页

⑤恰贝·次旦平措:《西藏历代法规选编》(藏文版),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周润年译注,索郎班觉校:《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

⑥郭星:“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看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⑦郎维伟:“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人类学和民族法学探析”,《民族学刊》,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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