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监管范文

2023-09-18

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用企业信用信用监管经济效益

我国是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的礼仪之邦,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为人为商者的基本。崇尚诚实守信之人,鄙视背信弃义之徒。但是,当世界向着更加文明的境界迈进之时,当中国及其企业信用日益增长之时,仍有不少人对信用文明有所轻视甚至忽视。在一些领域和一部分人心目中,诚实守信者最后竟落得一无所有的地步,而“背信弃义”者却为一些人所羡慕,成就了自己想要的虚荣与地位。如果说中国过去把以诚立身、以信交友作为传统道德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的话,那么,中国当代“信用”二字意义则更加重大而又深远。

信用,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诚实信任。信用是一种被有限认可的交易媒介,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其功能是便于商品的流通和价值的转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道德领域上的诚信、可靠,在商业领域还表现为一种可带来利润的资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在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中,信用形式也不断发展,主要形式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其中,最早发展起来的是商业信用关系,即以赊销方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信用得到发展,并成为最主要的信用形式,使信用活动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商业形式和银行信用为基础,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信用得到长足发展。在信用形式日益丰富、发展的基础上,经济生活中逐渐诞生了大批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制定了许多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种信用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逐步融合为一个统一的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机制,对国家而言,它表现为维护信誉的法律体系,对社会而言,它表现为不同区域的信用服务架构,对企业而言,它表现为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对个人来说,它表现为做人处事坚守诺言的可信品德。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诚信社会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相比,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步完善阶段,信用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管理作为当前建立信用管理系统的目标和方向,这也是国家构筑金信工程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信用经济成为了主导经济,信用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建立起一座桥梁,使现代化企业能够插上诚信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

1 关于企业信用以及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信用形式按信用主体(对象)分,有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公用信用三种。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资本运营、资金筹集、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与信用相关的行为、状况和能力。企业信用泛指一个企业法人授予另一个企业法人的信用,其本质是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的货币借贷。它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即金信工程,是一项涉及制度创新、职能整合、流程优化、技术实施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 是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金信工程 ” 是对工商系统信息化工作本质的高度概括 , 体现了工商工作改革与创新 , 体现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职能到位 , 发挥工商部门在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主力军作用。这项工程的实施 , 是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措施 , 将为我国信用社会的建立奠定重要的基础。

2 当前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经济发展而言,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等理论指导体制的不完善。(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处于较低的层次;(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第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3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举措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提高企业信用价值,解决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本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理念,我们应有选择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方法,重视工商部门的合同监管职能,改善社会经济信用的宏观环境,提高微观个体主体作用的意识。

3.1 建立个人、企业信用状况征信、查询信息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自身救济能力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导致企业出现危机状况的原因之一,也是失信者能够存在并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在交往前往往不可能掌握对方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对其商业活动中是否存在失信的情况是很难获得其相关资料的,从而容易造成判断失误决策失误甚至受到欺骗,给不良信用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是阻碍经济交往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对方的信用系数没有足够的把握程度,即使达成了交易协议也会设置保证条约。例如,从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相應的担保跟抵押,使交易成本大幅度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因此,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取也需要借助多种手段,因此,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参与协助的信用信息核心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

同时,应大力的积极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如各行业协会就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记录。例如人民银行可以率先组织建立起借款人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资信评估系统等,将个人及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和信用等情况给予全面的反映,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打击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再将这一企业和个人借款信用信息系统融入到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能够有效快速的促进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此外,还应该鼓励商办信用信息系统,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己组织信用调查,建立专项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总之,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互连互通,形成信用网络和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用查询和资信服务。

3.2 进一步整肃企业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并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成为征信系统重要的把关环节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程度就不好,常常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欺骗企业和个人。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骗案中出现,屡见不鲜,如银广夏、麦科特,东方电子等骗案,都是中介机构所为,给社会和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可见,全面整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市场准人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立法,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对社会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时通过立法允许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交往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专门调查,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信用判断的准确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3.3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者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

(1)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方,打击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规应该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商业银行法》、《诉讼法》等。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

(2)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司法应该是维护信用秩序的最后杀手锏。但是目前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信用建设的重大障碍。两难的存在导致大量的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使违法失信者有机可乘,继续逍遥法外。最突出的还是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执行效率不高,二是执行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如有执行中会受到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或受到不良信用人抵制、行贿等不良影响,使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消极执法的状况也比较普遍,如对债务人财产等的追踪,法官往往听任甚至屈从于债务人,而债权人正是因为缺少追踪财产的手段才诉诸法院,由此形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如诉讼费)的局面,而债务人则成功逃债,经济上和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下转第188页)(上接第161页)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經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3)提高司法独立性,监督地方政府信用行为。司法独立,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更有助于解决政府机构的信用问题。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是司法不能独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难依、执行难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诉讼的巨大障碍。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更是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统领经济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统在人、财、物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由中央垂直领导,脱离同级地方政府,实现独立司法。

应该看到,政府信用建设也是全社会经济信用建设的一个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守信用维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为全社会做表率,对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影响作用极大。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说,在经济交往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确实有信用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可能长期靠政府自觉让利或强权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经济活动中,所谓公平公正、为社会服务、为民办事是其职责所在,况且与企业和个人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靠讲信用维护正常信用关系决非长久之

计,关键是要有第三方监督,如人大质询渠道、社会舆论渠道、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渠道。

3.4 加大对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社会经济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类经济欺诈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破坏信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务。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罪,特别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公安机关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诈骗金额主要以几十万上百万为主。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

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网格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网格,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框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网格体系。具体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网格长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明确各个岗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实验室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平台管理员;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范围,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并提供安全所需的各种保障工作。

2、每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实验室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有效保障实验室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和台账,每周至少一次督促、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检测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化学用品的各类事故隐患,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安全隐患;并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管。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必须立即组织整改,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完毕后报告有关部门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整顿的,应制定停产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监管负责人职责:

1、严格落实实验室各检测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落实每个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范围,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实验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防控手段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排查。每周至少排查一次安全隐患,2日内上传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

3、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管。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必须立即组织整改,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完毕后报告有关部门验收。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整顿的,应制定停产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

4、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三)网格员和联系人工作职责:

1、按照领导要求开展安全排查工作,原则上每天对实验室每个重点岗位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如实报告主要负责人,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原则上每周至少上报3次,配合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开展检查。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3、及时如实上报网格内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3篇

摘要:从媒介、政府部门和食品企业3个方面,建立关于食品安全治理的三方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博弈模型的分析求出三方利益均衡解,分别得出影响各个主体不同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增强媒介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大对违规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等措施可以促使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最后就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共治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媒介;政府部门;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动态博弈

近些年来,问题食品事件的不断发生牵动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前些年的毒奶粉、皮鞋胶囊、明胶果冻等事件曾给社会一度带来了恐慌,而从2014年以来,麦当劳和肯德基等国际知名连锁快餐店的供应商被曝在食品中使用劣质肉,再度引起了人们对于食品问题的关注。 中国幅员辽阔且人口基数大,市场上有数不胜数的小作坊和小企业,而由于监管监督资源有限,导致了监管的乏力。此时若政府监管不当、食品企业为追求暴利选择寻租投机行为、社会监督力量不足,食品安全问题就会频频爆发。不同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原因,丁煌等认为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都会影响到食品安全,例如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道德体系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1]。吴林海等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食品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透明度的缺失[2]。刘小峰等认为在政府监管策略方面,相比静态单一的监管模式,选择动态多样的监管模式可以更高效地帮助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3]。Jeremy研究发现,食品企业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直接影响其生产的食品质量,而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则需要由政府主导、企业承担、非政府组织等多个方面共同参与来完成[4]。王耀忠比较分析了发达国家的食品问题监管体系,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问题,并对改革食品监管系统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5]。

从博弈论的角度,王中亮等基于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分别构建政府部门与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研究证明了信息交流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6]。刘任重(2011)在博弈模型中引入罚金和公众满意度2个变量,通过模型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7]。Lin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分析了政府、市场以及第三方部门共同治理食品安全的过程,结果表明基于多个层面的共同合作机制更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8]。Hirschauser等基于博弈论建立了道德风险模型,并实证分析了食品企业的行为风险,展示了如何采用该模型根据情况的不同订立有效的合同[9]。刘松先等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和食品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作出的不同决策[10]。

综上所述,在宏观层面上,国内外学者主要从食品安全的规制、行政政策、监管策略等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在微观层面上,国内外学者运用博弈论方法研究2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最终给出相应的策略,少有直接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食品企业、政府、媒介等3个主体的模型来进行分析。而食品安全的治理本就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亟需汇集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来共同治理,即社会共治。由于实际考虑的因素较复杂,因此将食品安全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分为政府、食品企业、媒介(包含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几个主体来分析。本研究拟基于政府、食品企业、媒介3个方面构建三方博弈模型,来分析社会各方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模式。

1问题描述与基本假设

食品安全问题是市场上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结果,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博弈决定各自的行为。媒介决定是否对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即监督、不监督;政府部门决定是否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管,即作为、不作为;食品企业决定是否生产安全食品,即违规、不违规。

1.1基本假设

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无法将所有影响因素包含在内,现只集中考虑最主要的因素,为了有效分析影响食品安全各个主体的行为,做如下一些假设:(1)假设博弈主体政府、食品企业、媒介均为经济人。(2)媒介主要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食品企业和政府的监督作用。(3)为了便于考虑,假设对于食品企业,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时,收入为0,违规生产问题食品时获得的超额收入为R。在政府监管时,食品企业为了获取高额收益会选择生产违规食品,需要对政府进行寻租贿赂,设贿赂金为αR,一般情况下,食品企业的贿赂成本低于其违规经营的超额收入。则当食品企业生产违规食品时,其收益为(1-α)R(其中0<α<1)。在媒介选择监督时,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在市场上获得品牌美誉度提升Ra,生产违规食品将会受到品牌名誉度损失Rb;媒介不进行监督时,食品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美誉度不受影响。(4)假设政府部门选择对食品企业监管时,在媒介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政府接受贿赂被发现将被处罚β0R(β0>1),此时食品企业也要被处罚β(1-α)R(β>1),其中β0、β均为惩罚系数,罚金均归媒介所有;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食品企业不会对政府进行贿赂,此时若食品企业违规生产被媒介发现,将处以 βR处罚。(5)假设媒介选择监督时,需要付出的成本为M,政府作为的成本为G,政府选择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且不接受贿赂时,将获得公信力提升βm,政府选择不作为公信力将损失Rn;在媒介不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无论政府行为如何,政府公信力不受影响。(6)以上收益分布均为各主体所知。

1.2三方博弈的建立

根据上述假设分析,对食品安全问题各个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分析,此博弈涉及媒介、政府、食品生产企业3个方面。食品企业和政府都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这两者可能会就利益关系协商达成均衡。媒介一方面在市场上随机购买食品,可能买到安全或问题食品,此时媒介会选择对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进行揭露曝光,另一方面对政府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具体动态博弈过程如下:(1)参与主体:媒介、政府、食品生产企业;(2)博弈顺序:媒介——政府——食品生产企业;(3)参与主体维度及其概率分布:媒介:监督P1和不监督1-P1;政府部门:作为P2和不作为1-P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食品P3和生产不安全食品1-P3。本研究采用博弈树模型对各主体不同情况下的收益进行分析,收益矩阵见图1、表1。

1.4模型结果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媒介、政府和食品企业三方博弈模型的均衡解结果,可以得出:

(1)从P1=1Ra+Rb(1-αP2)R+β可以知道,P1是α、β、Ra、Rb、P2的减函数,可见当食品企业的寻租成本越大,食品企业生产问题食品的概率越小,则媒介选择对食品企业监督的概率越小;β越大,表明食品企业因生产问题食品受到的惩罚越大,食品企业将会降低生产问题食品的概率,此时媒介选择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也会减小;Ra、Rb分别表示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或违规食品导致的品牌美誉度提升或损失,食品企业的行为好坏所带来的品牌美誉度影响越大,企业选择铤而走险违规生产的概率越小,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此时媒介监督概率越小;政府监督的概率越小,则媒介会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此时媒介选择监督的概率越大。同时,P1是R的增函数,表明食品企业选择生产问题食品时获利越大,则食品企业选择违规生产的可能性越大,此时媒介选择对食品企业监督的概率越大。

(2)从P2=M-(1-P3)βRR(βα-β0)(1+P3)看出,P2是α、β、P3的减函数,可见当食品企业选择寻租成本越大时,食品企业选择生产问题食品的概率降低,从而政府选择对其监管的概率也会降低;食品企业因生产问题食品受到的惩罚越大,其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越大,政府承担的监管压力减小,其选择监管的概率越小;政府接受食品企业贿赂被查处时,受到的处罚越大,政府选择监督的概率越大;食品企业选择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则政府监督的概率越小。同时,P2是M、β0的增函数,表明媒介监督成本越大时,媒介选择监督的概率减小,此时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选择监督的概率越大。政府部门因接受食品企业贿赂被查处时,其所受惩罚越大,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越大。

(3)从P3=G=P1Rn+(P1β0-α)RP1Rm+(P1β0-α)R看出,P3是α、P2的增函数,可知食品企业寻租成本越大,其选择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媒介选择对政府监督的概率越大,政府恪尽职守的概率越大,则食品企业合规生产的概率越大。同时P3是Rm、Rn、β0的减函数,可以看出政府尽职与否造成的公信力变化越大,政府选择对食品企业监管的概率越大,食品企业选择安全生产的概率越大;当政府接受贿赂时所受处罚越大,则选择监管的概率越大,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越大。

2结论

结合本研究关于媒介、食品企业、政府三方博弈模型的结果分析,综合看来,加大对食品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食品企业投机取巧的寻租成本可以减少食品企业违规行为,加大社会媒介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坏以及政府行为的披露力度和透明度可以间接地减少食品企业违规行为。综合看来,食品安全问题仅依靠单方面的监督监管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赖于整个社会各个角色的协同共治。本研究从社会共治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加大媒介披露力量,提升媒介监督地位。本研究的“媒介”概念包括社会上的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的监督监测机构等社会组织。媒介作为社会共治的一种重要力量,在沟通政府、企业、消费者中起纽带作用。媒介可以对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测情况公开披露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对于问题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完全、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让违规不诚信的食品企业失去在市场上继续发展的机会,“使违法者倾家荡产”。同时,对于优秀的食品生产企业,媒介也进行宣扬,让社会公众知道哪些食品企业是值得信赖的,从而帮助这些优良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这些做法可以大大降低公众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市场供需的角度看,也会促使食品企业积极生产供应安全食品,提高食品生产质量,提升自身品牌的市场认可度。另一方面,提升媒介监督地位,发挥各个社会组织的力量对违规行为揭发检举,可以间接地增加违规食品企业对政府的寻租成本,从而促使食品企业严格生产安全食品。

(2)建立食品安全度透明度指标,构建食品信息共享平台。为了帮助提升媒介的信息披露能力,降低媒介监督需要花费的成本,还可以集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食品安全度透明度指标评价体系。针对食品市场上的不同行业、不同产品门类进行指标设计,针对不同种类的食品都能进行食品安全度、信息透明度进行打分,并按照得分给出评级和排序,并定期进行公布。长此以往,市场就会对优良企业、一般企业、较差企业进行区分,例如可以按安全度、透明度综合得分将食品企业分为不同等级(例如A、B、C、D 4个等级),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监督力量对综合评分较差的企业进行着重监管(比如被评定为C、D级的企业)。

此外,还可以构建食品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食品企业生产质量黑白名单激励机制,通过对第三方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和食品行业协会数据的分析记录,对食品企业建立品牌名誉度档案。对于违规企业进行追踪记录,计入黑名单,对优良企业进行奖励鼓励,计入白名单。媒介客观正确的信息披露可以对今后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处理、社会的监管以及社会共治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对问题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从目前的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现状来看,我国对于食品违规问题的惩罚力度对于食品企业具有的约束力和震慑力还不够,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暴利,仍然可能选择违规生产。因此,要加大对问题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例如食品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永久吊销该企业的经营执照,并且永久不得再进入食品行业,其企业法人今后也不得从事任何行业的经营。

(4)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复杂,层级较多导致监管过程中的责任不明确,因此政府各个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避免重复工作和推脱。此外,政府可以利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电子平台、大数据等手段对食品企业的各方面运营信息进行及时把控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采取最及时、最准确的治理措施,最大化降低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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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4篇

附表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2010年1月27日)

序号 单 位 名 称

2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3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4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5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6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8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9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序号

单 位 名 称

28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30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1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32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33

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34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35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0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11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2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3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14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15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6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17 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18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19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上海久事公司

22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23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24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5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36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38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39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41

上海电缆研究所

42

上海化工研究院

43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4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45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46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47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48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49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50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51

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26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附表2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截止2009年8月12日)

出资、监管单位(42家)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3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24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25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6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6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7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8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9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0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11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12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3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4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5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16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17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18 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19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21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7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电缆研究所

29

上海化工研究院

30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

3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2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33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研究所

34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35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36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37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38

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39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40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1

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42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委托监管单位(16家)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上海盛勤(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上海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

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申康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锦勤(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展览中心

注:与归口管理单位相比,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名单有以下几点不同:

1、供销社和生产合作联社属于集体企业,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但是资产关系不隶属于市国资委;

2、产管办、联交所、经济干部管理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5篇

搞好国有产权改革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以体现公正透明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发挥出资人的作用,以维护所有者权益和规范运作。为此,要加强国有资产有效监管,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产权改革。

一、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作用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这样才能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1.加快机构建设,正确定位职能

现在,对于国资监管机构到底是以监管为主还是以经营为主,仍存有很大的争议。事实上,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监管机构内含这两方面职能,既要积极监管,又要有效经营,这才是完整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也才是完全的出资人角色。因此,既不能把国资委作为单纯的监管机构,但也不能把国资委混同于一般的经营主体。出资人职能是监管和经营的有机结合,但这一结合不是把监管与经营集中在同一机构,而是通过合理分开、分层运作,国资委通过营造新的经营主体来实现经营目的,并通过中间层传导实现监管目标。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体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国务院领导曾明确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效经营的关系,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营是监管的基础,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经营。作为国资监管机构的首要责任是经营国有资产,并在经营中增值,如果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仅仅定位于监管,就有可能导致向旧体制复归,重新陷入过去“管”企业的怪圈。国资委不能只当国有资产的“看守者”还要成为“运营者”,应当是经营和监管相结合。要积极探索基于经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使监管建立在有效经营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跳出为“监管”而“监管”的误区,把监管的目标真正体现在国有资产经营绩效最大化。

2.构造经营主体,完善监管和经营体制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专门的监管机构,负有监管与经营的职能。但是,作为监督管理者,不能亲自经营国有资产,必须选择或设立合适的经营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经营的不同方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主要应为三类:第一类是授权经营机构,主要经营作为股权的国有资产和少数国家持股企业中作为债权的国有资产,由于授权经营机构要在企业中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必须是能够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独资性资本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国资委与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应是上下级关系。

第二类是根据国有资产经营的需要,在企业集团的基础上,经过改制改组改造,组建以重点企业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资产经营的主体。

第三类是委托经营机构,主要应是金融中介机构,可以是国家银行,也可以是非国有的其它金融机构,对国家非持股企业中以债权方式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委托给这些机构经营,国资委与委托经营机构之间是市场委托关系。

3.理顺横向关系,正确界定国资委监管范围

首先,理顺横向监管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规范运作。按国资委的“三定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资委在履行“管资产、管人和管事”职责时面临职责交叉的问题。如在管人上,中央企业中有53户企业的“一把手”由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在管资产上,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面临与现行财政体制的协调;在管事上,国有资本新增投资的审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权仍控制在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显然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是相悖的。要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规范有序、健康协调的监管关系。

其次,要正确界定国资委监管范围。目前,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金融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均未划入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即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非金融类),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资产也不在其中。应当说,这一设计,既符合目前行政格局的实际,也有利于有效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不完全监管的缺陷和矛盾越来越凸显出来。因为企业是各类资产的集合,其资产形态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金融形态的资产和资源形态的资产。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是与金融类资产和资源类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因此,不可能只局限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实现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与主辅分离。实际上,只限定在经营性资产这一范围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运作,也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所以,要有效监管、经营国有资产,必须在改革中进一步进行体制规范,正确界定国资委监管范围,建立更加有利于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的国资监管体制。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要的是要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的进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

1.国有资产市场化进程缓慢

当前,国有资产市场化进程比较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产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实现形式,其他多种实现形式发展滞后。这在客观上使国有资产固化于国有企业而难以流动,并且使国有资产监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对象来实现。

二是国有企业多数没有完成改制,据统计中央企业超过80%没有改制。既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也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来组织运作。

三是国有资产进入市场的渠道狭窄,国有产权上市交易受到限制。

2.要重新明确国资监管与经营的对象

国资委的监管和经营的对象决不应当囿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而主要应当是国有资本。对此,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一,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往往受到企业形态的限制,因为国有企业是有特定内涵要求的,在现有的统计中是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为准的。然而,现代企业趋向于股权高度分散化和社会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也必然要顺应这一趋势。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将随着股权多元化、社会化而成为极少数。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则人为地限制了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和经营。

其二,以国有资产为对象,也存在一个资产的形态化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实物资产,往往困惑于资产流失。

其三,以国有资本为对象,既符合现代资本的运动规律,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和监管。现代资本运动表现为高流动性、多形态化,并且以股份制为现代资本的基本组织形式。随着股权的高度社会化,现代企业资产结构高度混合化,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同化为现代企业的资产。所以,企业的社会性质已不能局限于从原始资本意义上去认定,而要从社会资本的意义上去认定,即不能由所有制决定,而应当依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根据所出资情况来判断是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并相应确定其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性质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资本。以国有资本为对象,才能真正着眼于有效经营来进行体制设计,并且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会更灵活。

其四,从实践意义上来判定,对于需要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少数关键领域,国资委则主要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并且以监管为主;而在其他领域,国资委所应发挥作用的对象更应当是国有资本,或者说以经营国有资本为主。

3.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快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而言,就是要推进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探索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机制。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有效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国有资产市场化最具现实意义的,就是要推动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要推动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通过资本市场既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扩充企业实力、提高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发展。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投资者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既可以作为股东代表“用手投票”,直接表达对企业的意见;又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通过“用脚投票”来自由选择。国有企业只有在资本市场上才能真实地面对市场,国有资本增值还是贬值才具有真实意义。可以肯定地讲,国有资本不能在资本市场公平地接受“用脚投票”的选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4.健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国有产权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国有产权重组和国有资本的经营与运作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也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与经营的重要渠道。为了推进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国资委明确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上市的专门机构。但现实的情况并不理想,从上海联交所上半年交易情况看,央企产权交易量相对较小,在联交所累计成交各类产权交易中,国有产权(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的产权交易合计仅占交易总量的50.2%。其中央企仅占国有产权交易量的0.9%,占上海联交所交易量的0.45%。这说明国有产权改革的市场化力度还十分有限,国有产权改革仍在体制内循环、习惯于暗箱操作。对此,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否则,就很难避免产权交易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三、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在经过不同阶段的改革以后,国有企业产权单一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多元产权结构初步形成并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仍比较突出,建立一个合理的产权结构仍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仍比较突出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截至2003年底,全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通过多种形式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接近60%。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了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了企业做强做大;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股份制企业,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更好结合。同时,也应当看到,国有产权改革仍相对滞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很突出。

一是多数国有大型企业还没有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国有企业合理的产权结构,首要的是在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多元持股。在这方面,国有中小企业基本上已经改革到位。而多数国有大型企业既没有完成改制任务,也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所监管的189户中央企业中,只有22户企业完成了改制,其中只有8户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可见,国有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任务还相当重。

二是在已经改制并实现多元持股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所占比例仍然很高。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是现代企业产权结构演变的重要趋势和特点。现代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家族式企业,股权不仅多元化而且高度分散化。所谓分散化通常是指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如日本的松下公司,其松下家族持有的股份由过去的超过60%,改变为现在的不到5%。不仅是在竞争领域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就是部分特殊垄断行业,也同样存在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如诺基亚、西门子、英国移动等信息与通信企业,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超过5%。美国IBM公司,有3000多亿美元的资产,共有3万亿股,最大的股东仅占总股权的0.3%左右,而且股东的数量、每个股东持股的多少,每天都在变化。相反,我国在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包括部分上市公司也同样如此。据统计,2002年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30%以上的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9.56%,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占39.45%。股权过于集中不可能真正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导致股权不平等而失去有效制衡。

三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规范行为,既淡化了产权多元化的实际效果,也加大了产权多元化的风险。其一是虚拟的多元化。有的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收益,在体制外注册了若干不同类型企业,与原来企业形成交叉持股,表面上看企业产权已经多元化,但实际上仍然是国有资本在内部循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多元化,也很难起到产权多元化的效果。其二是均分的多元化。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国有产权大体均分到企业全体员工,形成全员持股。这种多元化不仅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单一的问题,而且还造成新的“大锅饭”,失去产权多元化的实际意义。其三是关联式多元化。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如近年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这就使产权多元化走向偏差。其四,资产流失的多元化。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尝试用管理层收购或经营者持股的做法,来解决多元持股的问题。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存在资产价值低估、少数人控制和变相流失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产权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有历史的成因,也有现实方面的问题,包括认识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问题。从认识上说,一是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认识不到位,认为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产权多元化并不是主要问题,甚至认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更便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二是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仍心存疑虑,担心多元化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三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套用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当中,以公有制为主体成了“以国有产权为主体”。这样,国有股“一股独大”就成为堂而皇之的理由。四是把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理解为“国退民进”的过程,主张在资本混合的过程中,更大程度地缩小国有资本的比例,甚至实行私有化。

在实践上,一方面受到国有企业性质的限制,在现行国家统计中,对国有企业仍然是按独资或控股来认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考核的主要对象也是针对着这个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这样,就带来改革操作上的一些困难,比如在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如果企业国有股比重下降到相对控股的程度,那么,这个企业就将不再作为“国有企业”来统计,客观上等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对于许多国有企业经营者来讲,是敢想而不敢为的。另一方面,多元化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企业都能顺利地实现多元化,对相当一些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来说,多元化的成本相当之大。如何消化多元化带来的成本,这是国有企业所面对的最现实问题,也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产权多元化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三)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途径和方式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是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所谓合理的产权结构,一是产权主体是多元的而不能是单一的,就股份企业来说,股东至少在三个以上;二是在产权结构中各类产权是平等的,并依所占比重行使出资责任;三是企业的情况不同其产权结构应当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用一种模式去一统所有企业。例如,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一定要多元化,即使多元化其程度也是有差别的。

建立国有企业合理的产权结构,要重点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当前,对国有产权改革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对国有产权改革提出一些置疑。对此,必须明确:一是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国有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要从总体发展和整体格局来认识,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因噎废食。三是国有产权改革仍没有到位,还要大力度地推进国有产权改革,但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四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决非是要使国有资产私有化,而是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公众化。五是国有产权和非国有产权不是对立的,两者可以共存于一个法人实体之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第二,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产权多元化是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改革,对国有企业而言,多元化既包括对存量国有资产的产权分配,实现多元化;也包括以增量形式重新确定产权比例,建立多元产权结构。因此,必须使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规范而又顺利地推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国有产权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这就是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就是要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产权改革所提出的:鼓励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就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要围绕这样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具体政策,以有效地指导改革的实践。

第三,实行分类改革。我国国有企业分布领域广泛、类型比较复杂,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改革。目前,从国资委所监管的189家中央企业情况看,其行业分布几乎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所有类别。其中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只是相对少数,相当部分企业属于竞争领域。从国有企业的类型来看,既有按《企业法》注册的企业,中央企业中绝大多数是这种情况;也有按《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既有提供公共品和特殊产品的企业,也有提供市场一般性商品的企业;既有资产规模庞大、经营效果好的企业,也有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效果较差的企业。从改革的趋势上看,也面临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的不同选择。企业的行业分布和类型不同,其产权结构和多元化的方式就有所不同,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对于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要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更广泛地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保持企业产权结构更加合理、更有活力;对少数保留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也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由多家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大体均衡地共同持股,避免一家说了算,以利于政企分开,持股者互相制约,形成较合理的治理结构。

第四,确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股权结构设置,防止和矫正国有股东的非正常行为,把企业目标集中于追求经济效益,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要遵循的重要原则。经验表明,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就是要形成多元股东的有效制衡,一方面在股权比例上,少数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大于其他股东的股权相加之和,避免少数大股东形成“超强控制”。如在至少有三家股东组成的公司中,两家小股东的股权之和必须大于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股东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在重大决策上才能真正发扬民主,避免一家说了算;另一方面,每一个大股东的行动都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重大事项必须通过若干大股东达成协议,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国有企业要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关键就在于股权结构要真正合理,不能长期是国有股一股独大。

当前,对于正在改制的企业,应当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来规范,其中对于改制为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地缩小国有股的比例,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已经进行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减持国有股。在竞争性领域,要加大减持国有资本的力度。在自然垄断领域和公益事业领域,本着渐进的原则,不断减持国有资本的比重,以相对控股为目标。

企业内部监管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我国民生事业的重要保障。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普遍面临一定的融资困境,存在着相应的融资风险。科学的分析融资风险的形成机理,并提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机制,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机制

文献标识码:A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此后连续三年的两会,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都是关注的焦点问题。截止到2013年底,小型微型企业数量为1000多万户,占全国各类企业总数的75%以上,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数的20%左右。从该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由于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影响,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了一系列困难,融资难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困境与阻碍,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是社会和学界都及其关注的问题。针对该情况,2011年,银监会下发“银十条”,公布多条优惠政策用来提高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李克强总理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解决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问题,提出要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于常务会议则通过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十大举措,提出要注重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与金融服务。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已迫在眉睫。小微企业基础薄弱、银行信贷服务体系不完善、政府法律法规缺失等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增加。因此,构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机制对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1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现状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主要通过上市、内部融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来融资。在上市方面,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综合实力不足,其企业规模以及企业质量难以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难以承受进入证券发行市场所需要的较高交易成本。因此,通过上市融资比较困难。内部融资作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具有风险小、成本低的优势,但是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积累有限,内源融资比例较低,这会增加其融资风险。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内源融资比例不到40%。

小微企业在外部融资时,可以通过银行、亲戚朋友、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种渠道,相关数据显示有60%以上的小微企业在外部融资时将银行作为首选融资渠道。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良好,这与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是离不开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6月末,银行业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是19.1万亿元,占比23.03%。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也增加了1.3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6.9%。较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增速高56%和2.3%,同时,小微企业在银行的新增贷款也有所增加,2014年上半年末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近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6亿元,虽然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有所增长,但是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进行外部融资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财务管理制度较不规范,加之小微企业资产较少、抵押或担保物相应较为缺乏,使得小微企业较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其次,由于小微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会要求抵押或担保,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与中间业务费,并且银行也要求小微企业支付一定的风险保证金利息,这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小微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对资金需求较多,但是由于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管理不完善、抵押担保物缺乏,银行从风险的角度衡量,往往会提高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以致很多小微企业较难从银行获得资金,这就使得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资金到账迅速,被大多数小微企业所青睐。风险在于成本过高,同时法律及制度不健全,监管也比较欠缺,不利于金融及社会的稳定,因此也不是长久之计。

另外,经济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诚信缺失等相关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也较为困难,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融资风险。

2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形成机理

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客观存在,所以本文主要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机理进行研究。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險,是指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造成违约,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当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得到贷款时,信用风险就相应而生,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指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时,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在贷款市场中,逆向选择是指潜在的信用风险来自那些积极寻求贷款的人。因此风险最大、最有可能违约的借款人常常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利息,最愿意获得信用贷款。也就是说,信用风险越高的人往往借贷积极性越高,这就造成了信贷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的上升。

假设小微企业所需资金全部为贷款所得,设其贷款金额为A,i为银行利率。该项目成功时的收益为R,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项目失败时的收益为0。投资平均收益为R,其中R=R*p,这表示投资成功的收益与概率成反比,收益越高的成功的概率越低,即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得到小微企业的期望收益为B=[R-A(1+i)]*p。只有当小微企业获得的预期回报B>0时才会申请贷款,因此,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存在一个临界值R*=A(1+i)。p*=R/R*。即当p≤p*时,小微企业才会申请贷款;当p>p*时,企业不会申请贷款。即当借款利率i上升时,小微企业成功概率将下降。即由于利率上升,那些收益水平较低而成功概率较高的小微企业将会放弃申请贷款,而那些收益水平较高而成功概率较低的依然会申请贷款,从而加剧了逆向选择风险。

2.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另一方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信贷市场中指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可能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而是按照自己期望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进行决策,从事其他行为,但极可能存在更高的风险,最后可能会导致贷款将难以归还。

假设小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资金,成功的收益为R1,成功概率为p1;小微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进行使用资金,成功收益为R2,成功概率为p2;其中R2>R1,p1>p2。

E1=max{[R1-A(1+i)]*p1-A(1+i)*(1-p1),[R2-A(1+i)]*p2-A(1+i)*(1-p2)}

而銀行根据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方案,可以得到其预期收益:

E2=max{A(1+i)*p1-A(1-p1),A(1+i)*p2-A(1-p2)},由于p1>p2,所以银行的最大化收益为A(1+i)*p1-A(1-p1)。上式说明,只有当小微企业遵守合同规定时,银行的期望收益才会达到最大,但小微企业的期望最大收益取决于不同的行为的预期收益。所以小微企业在最大收益原则的驱使下,将会可能背离银行的最大化利益目标,从而导致出现道德风险。

3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机制

3.1推行企业联户联保贷款

联户联保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对联户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业务。联户联户小组是由同一个专业市场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组成,成员之间互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户联保贷款是小微企业贷款的一种普遍和重要的形式,其贷款合同要求借款者组成一个小组,无需抵押,但互相担保,如果小组中有一企业投资项目失败了,则其他企业需要为其偿还贷款。这个借贷小组其实就是一个因为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网络,不同于标准的个人贷款。小组借贷的好处之一就是能避免逆向选择问题。因为联户联保贷款一定会刺激同类企业组在一起,从而会引起价格歧视,这是传统的、面向个人的借贷合同所不能带来的。组员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諷别、选择对象。一般来说,借款企业的最优选择是选择同类型的小微作为组员,这样银行等贷款机构就可以实现价格歧视的目标,为不同类型的贷款小微企业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对安全贷款者来说,比市场利率更低的新利率是更公平的,他们就会重新回归借贷市场,避免因高利率而出现的市场失灵。

联户联保组员必须以最大化小组收入为目标,否则将面临来自社会网络约束的惩罚。团体借贷模式下,每一个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收入、偿还贷款能够进行监督,监督的存在会促使组员偿还贷款。当有组员试图不还贷款时,小组其他成员给他施加的压力,这代表了一种社会约束。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贷款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为降低资金风险,在选择联户联保贷款模式时,应将小组控制在比较小的规模下,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面对密度高、同质性高的小组,更容易进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而对贷款的小微企业来说,在这样的小组里面,收益也可能达到最大。

根据博弈论理论,我们知道,在联户联保贷款这种模式中,局中人包括贷款小微企业、担保企业以及银行,对于这三者而言,他们都有两种可以选择的策略:银行可以选择贷款,也可以选择不贷;贷款企业可以选择遵守合约,也可以选择违约;担保企业可选择承担连带责任,也可选择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局博弈可分为三个阶段: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博弈,贷款企业、担保企业与银行三者之间的博弈,担保企业与银行的博弈。博弈都为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在该博弈中,对于贷款企业的违约行为,银行可以对贷款企业违约进行追偿、建立“黑名单”数据库等手段来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我们知道假设三方之间的博弈是一次性博弈,那么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贷款企业会选择违约、担保企业会选择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推行联保联户贷款必须鼓励多次重复博弈。这样,贷款企业与担保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长期利益,就不会轻易违约。

3.2积极推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及其衍生产品。它可以将风险从资产中剥离进而完善了风险分担机制。对于信用评级较低、风险相对较高的小微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购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缓释信用风险,获取更多直接融资,扩大融资规模。同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需要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和风险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规范运作管理。

3.3进行分阶段贷款

所谓阶段性贷款,就是银行与小微达成贷款契约之后,银行对其贷款不是一次性进行,而是分期、分批进行。由于贷款完成后会出现道德风险,即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不善时仍选择继续贷款,而通过阶段性贷款即可避免这一问题。因为银行每次放贷之前,都需要对小微企业进行相关信息收集和绩效评估,如果发现所贷款的小微企业潜力不大或经营业绩不佳,那么银行就会中止贷款。分阶段贷款使小微企业面临银行中止贷款的压力,若不努力经营或采取隐蔽行为,就将失去后续融资的机会。因此这种方式是银行可采用的最有效形式。阶段性贷款优点明显,许多成功的小微企业都是在这种方式下发展起来的。

3.4小微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小微企业必须立足于市场,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及评估。制订符合实际的风险规避方案。同时通过合理的融资结构来分散风险,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率,把风险降到最低。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可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和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而真实的财务报告和有效率的经营也正是企业风险管理所必需的。通过这样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信用观念,以取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疏通各种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障碍,降低融资风险。

3.5政府给予积极有效的政策支持

政府作为融资风险缓释机制的主要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并完善金融及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规范融资行为,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在法律层面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政府具有配置资源的优势,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搭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缓解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加强银企交流合作。政府还可以通过对银行与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以分担与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而增加了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的信心,缓解了担保机构的压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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