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

2024-06-18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1篇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具体地说, 就是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 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来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作为体行政主体而言, 在具体工作中, 必须首先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 这是树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遇到的问题或要处理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调查、总结、评估, 最后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二、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具体地说, 法治思维主要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 认知判断阶段

也就是运用法治的概念及原理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的判断的阶段。就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 例如酒后驾车是不是违法行为。这个阶段的法治思维, 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做到的。

(二) 逻辑推理阶段

就是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 根据自己对法律认知程度得出结论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执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比如, 公安机关办案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要合法。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中, 我们也要求程序要合法、要依法征收。

(三) 综合决策阶段

就是在前面所提以的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和推理的基础上, 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其他因素, 进行衡量, 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判断。

三、树立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观念的途径

(一) 坚定信仰

2012年, 大家可能看过一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纪录片《信仰》。这部纪录片通过讲述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中涌现出的很多优秀共产党员的感人故事, 阐述了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去年纪念党的七一活动, 中央电视台披露, 从1921年到1949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中, 其中牺牲的烈士有名可查的达到了370万人, 这在世界革命历史中也是很难找到的。世界上没有哪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 为了坚守自己的信仰, 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能够做到这一点, 就是因为信仰的存在。

在和平时期, 已经不用再经历血雨腥风的考验。但是, 和平时期, 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 仍然需要我们坚定信仰。特别是要清醒的认识西方普世价值的侵蚀, 认识到和平演变的阴霾依然笼罩在我们周围。这一点, 在群众路线教育的党课上, 我们已经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今天不作为重点。

(二) 严明规矩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面, 首先是礼治, 后有德治, 再有法治。礼治、德治主要是一些不成文、约定俗成的规矩, 约束法律框架意外的人的行为。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中, 没有这些繁琐的礼仪规定, 但还是讲规矩的。一个人, 没有规矩, 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 没有纪律和规矩, 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政治规矩并不是指某一条具体的规矩, 而是对党员干部政治标准的总体要求, 是对党员干部政治坚守的总体概括, 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可以说各行各业各类组织团体都有自己的规矩, 我们既不能破坏规矩, 也不能不守规矩。要达到这个目的, 不仅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需要全党成员的高度自觉, 也需要制度约束—这就是纪律和规矩的作用。

(三) 严守法律

在依法治国大方针确定之下, 作为党员干部如果不学法、不懂法, 有的甚至连一些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 怎么可能做好党的各项工作。特别作为主要领导干部, 在学法方面必须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因为领导干部比普通党员拥有更多的资源条件和更大的影响力, 带头学习法律知识, 懂得法律的原则、原理和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 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 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 不依法行使权力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举个例子, 社会抚养费征收, 随着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 社会抚养费确实存在征收难题, 过去可以抓人, 可以拆房子、搬家具、办学习班。现在, 必须依靠法律进行征收。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 关键靠实践。学法守法, 关键是要学会用法, 我们必须学会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注重用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必须首先想到按照法律办事, 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 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 还要善于从个案中总结经验教训, 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 本文主要结合这一内容的提出, 概括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层次及推进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观念的途径选择。

关键词:法治思维,阶段,观念

参考文献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2篇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知道,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中国有句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家庭都有一套家规,家才会和谐。每个国家也有规矩,那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并且是我们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应该紧紧记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们应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最后,大学生应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从根本上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打心底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的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翻滚,口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同时,水泥地上冒起一股股白烟。围观的人群一阵骚动,一名手拎食品袋、戴着眼镜的男青年急匆匆地挤出人群向熊山外溜去。在附近巡逻的动物园派出所民警、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这名男青年被抓住,带回了派出所。

肇事者的身份很快就被弄清,他就是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据交代,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他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 邪恶的”好奇心“

当年仅21岁、已通过了研究生考试的刘海洋走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所的时候,虽然痛哭流涕地自称后悔莫及,但他这种骇人听闻、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仍然带来了很多人的震惊和愤怒,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也毁了自己的学业和前程。

经警方审查,刘海洋系北京人。1998年,他幸运地考入了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已经通过了学校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这种解释实在令人惊诧,但却基本是事实。

这了满足自己邪恶的“好奇心”,今年1月29日,刘海洋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瓶饮料兑上从学校实验室偷到宿舍的火碱来到了动物园。他假意投喂黑熊并将掺有火碱的饮料倒向正在与游客戏耍的黑熊,看到黑熊被烧得满地打滚,嗷嗷乱叫。侥幸逃脱的刘海洋并没有感到满足,而是昧着良心又酝酿着下一次罪恶行动。

在事情发生的前一天中午,刘海洋用一个白色纸袋装着两瓶饮料和一个平时喝水用的500毫升硬塑料杯,从一家化工商店花8元钱买了一瓶硫酸,分别兑进了随身携带的饮料和塑料水杯内,而后乘公共汽车来到了动物园,又一次实施了他残害动物的罪恶行径。

北京动物园副园长王保强十分气愤地对前来采访的媒体介绍,北京动物园先后有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刘海洋所泼的火碱或硫酸的残害。这5只熊有的嘴被烧坏,进食困难;有的四肢被烧,无法行走;有的前胸、背部、臀部被烧坏,失去了正常生活的能力。

“受伤的那只黑熊伤势最重。它已被硫酸烧得双目失明,舌面整个被灼伤,黏膜脱落,口腔及上腭被烧坏,而且喉部和气管都有可能也被烧坏了。”北京动物园熊山饲养员陈青山流着泪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说,“这只熊是我看着长起来的,它可是我们动物园里最好的1只公种熊,担负着为黑熊家族传宗接代的任务。但现在这只黑熊生死未卜,医务人员一直对它实施全力抢救。”

据北京动物园方面介绍,他们一共饲养了14只熊,其中有6只为黑熊,其余为棕熊和马熊,这3种熊已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为什么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竟然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的动物?是心智上的残缺还是另有内幕和原因?

知识和缺失

刘海洋事件带给社会和很多正直善良的人们一种警惕:一度被誉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刘海洋的罪恶举动仅仅是偶然的丧失理智吗?

刘海洋由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一夜“成名”,成为一个被媒体和公众关注焦点人物。人们从对动物的爱心一直追溯到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甚至当代大学生心理成长、单亲家庭的利弊等相关的话题都热得烫手,网上甚至还有很多人在讨论是否应该对他施以酷刑。

很多人认为刘海洋是大学生之耻,尤其是清华这样一个名牌学校的学生,竟然连起码的知识、常识和爱心都不具备,固然是他自身存在问题,但是老师、家长、学校又在他的成长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教育问题又一次被凸现,人性教育,保护环境,人与自然等等命题进入关注刘海洋事件的人们的视线。

为了探询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的真正原因,媒体的记者走进他的家中,进行了详细地采访。据介绍,刘海洋自小就没有父亲,母亲又要上班支撑整个家,是外婆一直带着他。“他都十岁了我还搂着他睡觉呢。”刘海洋的外婆说,“这孩子很聪明,他不会讲话时就认识字。”在刘海洋还不到一岁的时候,她就用有图案的识字卡片教他。

刘海洋1980年出生。按照北京的儿童入学年龄,他们那一届的学生应为1979年出生的学生。当时刘海洋年龄不够,因为他已经认识了很多字,学校的老师们很惊讶,于是就破格录取了。在上学的过程中,刘海洋确实是一名好学生,他的家里摆满了各种证书和奖牌:奖学金证书、清华建模竞赛的获奖证书、数学竞赛的获奖证书和奖牌,甚至还有清华的党校结业证书。

刘海洋还是一名特别勤奋的学生,上高中后在夜里12点之前从没睡过觉。他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书”,有钱就都用来买书。不喜欢体育活动,体育也比较差,“每次考体育,就像上刑一样”。

刘海洋的父母在刘海洋很小的时候就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刘海洋这么多年,从来没花过父亲的抚养费。他妈不要,她说“既然他不爱孩子,我就不要他的钱。孩子我自己养。”刘海洋很孝顺。寒暑假打工,挣的钱都拿回家里,学校每月发的补助费也拿回家里。家里人经常跟他说,咱们不比吃穿,咱们比学习。还跟他说:你没有爸爸,不要和别人打架。他很听话,从小学到大学,从来没和别人打过架。他上高中的时候,家里要求他不要交女朋友。在这些方面他很听家里人的话。他平时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学习上,甚至从上大学一直到发生泼熊事件时都没有交过女朋友。

刘海洋的家境比较拮据,两房一厅的住宅面积比较小。外婆住在较小的一个房间,刘海洋的母亲住在另外一间,刘海洋回家就只能住在客厅里。

在看守所的刘海洋穿着朴素、表情平静,在接受民警调查的过程中态度很好,对两次用火碱、硫酸泼洒狗熊的事实都明确承认是自己所为。“我现在确实很后悔,没想到事情闹得这么大。”面对记者的采访,刘海洋情绪也非常稳定。

刘海洋肯定不是一个智商很低的学生,在学习上他一直很刻苦而且成绩很好,在校期间人缘也很不错。“我的性格可以说是介于开朗与不开朗之间。我在社会上没有一个朋友,也没有女朋友。业余时间全部用来看书了,都是理工类的。武侠、言情类的书一概不看,但看一些名著,如《简爱》等。流行音乐也不喜欢,但喜欢古典音乐。”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称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据刘海洋讲,身为工人的母亲为了抚养他一直未嫁,退休后为了补贴家用又找了一份临时工作。谈到母亲时,刘海洋眼圈发红但努力不让泪水流下。刘海洋的生活一直很俭朴,“小时候家里穷,看别的小孩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从小刻苦学习,一路考上中国著名院校实属不易,但刘海洋却说:“这在我意料之中。”

刘海洋的书本知识无疑很丰富,但他对生活中的事却知之甚少,只知道父亲姓刘,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母亲做临时工,在哪个单位,也不知道。

反响与关注

刘海洋用硫酸伤熊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发表意见,清华学子还发起了捐款救助受伤熊的活动。教育、法学及动物学等方面的专家纷纷发表看法对此进行关注。

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闵乐夫认为,当前,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非常重视学生的智育,注重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对学生的爱心培养和道德建设却有所欠缺。独生子女只知道接受别人的爱,并视为当然,这种教育背景下培养的学生,易形成冷漠、残忍的情感,对生命不珍惜、形成不良性格。其实刘海洋的这种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比如他就曾见过小孩若无其事地把蚂蚁踩死、把蛤蟆腿扯断。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中要有情感教育和尊重、敬畏生命的教育。公民道德是因为情感而产生的自律行为,不是人所强迫的。道德丧失,只能走向违法和犯罪。一个高材生为了验证关于硫酸和熊的嗅觉知识,就可以随意践踏生命,这种做法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情感。道德建设对个人的成长及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爱心,特别自私,怎么可能全身心爱他的伴侣?怎么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安全和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教授马登民先生认为,从法律上讲,刘海洋的这种行为是对自身行为的放任,这种放任从主观上讲是间接故意行为,从客观上讲,他也确实投喂食物对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条规定最高量刑可达15年。刘海洋的行为虽然没有触及这一条,但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虽然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法律了,但他似乎一点也没有意识到。刘海洋的这种无知代表了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大学生,也可以说代表了我国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国民道德素质的整体提高,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调整是不够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后盾。目前,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条文,但如何使每一个公民真正知法、守法还需进一步努力。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李守先先生认为,保护动植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目前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在国际上更是敏感的政治问题。要让动物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从学前教育抓起,让社会形成爱护动物、和动物做朋友的风气。

一位清华大学电机系的校友在网上发表文章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我们系的声誉,乃至对于清华的声誉,都是严重的损害。”他认为,“我们需要反思——大学里面到底是如何培养人才的?特别是清华这样的重点大学。应该说,学校的教育是存在缺陷的。这个问题,我在学校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了,多次在一些场合说起过。记得去年清华校庆的时候,征求校友的意见——‘清华正在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请您提出宝贵的建议’,我当时就提出,理想中的老师就像孔子,以自己的学问和道德吸引许多学生跟着他。这样的老师太少了。建议学校多表彰学生尊敬的老师,弘扬‘为人师表’的教师评价标准。学生要有勇于改变现状的精神,不要一不满意,就拍屁股走人。要有人文关怀,不但有学问,更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要有判别能力。清华大学还要会包容,多吸收其他学校的学生来做老师,多看到人家的优点,不要自大。”

一些社会学方面的人士也对刘海洋事件背后的心理动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刘海洋用硫酸泼伤黑熊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现阶段青少年情感教育的缺失。当前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就是过度竞争和过度物质化,这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情感的荒漠化。所谓情感荒漠化是指一个人的注意力只集中在知识或技术等某一个狭窄的领域,而忽略了丰富的情感世界,主要表现为情感冷漠,对人缺乏同情关怀之心,为实现个人目标很少考虑后果。而学校现在经常对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症结在于这些教育没有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来进行,对于他们在情感问题和人际关系上的困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少适合他们年龄特征的指导。在应试教育意识的支配下,成绩成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成绩好的学生的人格问题和情感问题也就容易被漠视,他们情感上的苦闷无法向老师和父母诉说,等到出现问题时,往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法律的难题

人们在谴责刘海洋道德品质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但“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据一位法律专家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他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该专家同时还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也有些人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 ,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刘海洋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从这些疑问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很多专家呼吁: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正是依照这个法律规定将刘海洋进行刑事拘留。最新的消息是他被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并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3篇

一、【时政热点·素材呈现】

材料一: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令计划一案,从依党纪国法展开组织调查和立案侦查,到依法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再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都坚持依法依程序进行。这充分表明反腐败始终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

材料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过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自此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材料三:2016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主题:2016年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材料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五: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材料六: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二、热点与教材的结合

1.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1)法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普通法律只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1)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和法律。(3)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4)依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 4.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2)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5.怎样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5)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6)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7)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我们青少年应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贡献?

(1)认真学法,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2)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7.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意义和途径有哪些?

(1)意义: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2)途径: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等等。

三、【中考命题走向】

1、设立宪法宣传日,宪法宣誓制度,说明了什么?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③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④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⑤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2、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2)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3)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3. 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内容体现了课本的哪些观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最高的行为准则。

(3)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4)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 (5)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依法律己。依法行政。

(6)加强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督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4、请你设计几种宣传宪法的活动形式 : 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开展图片展;发放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单;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开展报告会、座谈会等。

5、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如今也是国家宪法日。从2001年至2016年的十六年间,我国多次把宪法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2016国家宪法日主题:学宪法、讲宪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小明所在的九年级(4)班准备到附近的社区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1)九年级(4)班的同学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宣传宪法?

印发宣传宪法知识手册、利用村庄广播喇叭宣传、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

(2)如果你是小明,你准备向社区居民宣传宪法的哪些内容?写出你的宣传题纲。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⑥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 (3)请你设计一幅宣传标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作为中学生的你应该怎样维护宪法尊严?

①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增强宪法观念;②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③以各种形式宣传宪法,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④青少年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

6、依法治国

护航中国梦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对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自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来,我国迈进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快车道”。从卢梭到韩非子,习近平主席的系列论述表明,依法治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对全国人民的承诺,为中国梦的实现护航。

(1) 请你说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法治则国兴;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⑤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 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青少年应怎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青少年要努力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②认真学法,守法,宣传法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③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④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⑤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 实现依法治国,道阻且长,请你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计献策?

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②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③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⑤加强立法,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4)在全国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准备开展一期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黑板报展评,在你班的黑板报中准备出现哪些内容或栏目?(至少写出三条)

①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②推进依法治国的策略;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学生应怎样做;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7、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以空前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全国已有66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被查处(不含军队官员)。党中央坚决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腐必反、有贪必惩的局面已经形成。其中,刘铁男、王素毅、李达球、童名谦、倪发科、季建业等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处罚。中央用行动表明:反腐没有指标,只要违法违纪,一律查处。 (1) “打老虎”、‘拍苍蝇’体现了我国坚持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是什么?你是怎样理解的?

依宪治国;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要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我们可以通过些渠道举报腐败行为?

打热点电话、新闻报刊、写信、发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

(4)为形成反腐机制,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想腐,我们应如何做?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积极行使监督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法制精神;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8、材料一:在网络上,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据媒体报道,在某些网站,公然售卖考生信息者大有人在。这些卖家对于包含考生姓名、学校、电话、住址在内的信息进行打包出售。

材料二: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称,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1)倒卖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隐私权。

2)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②能够维护公民的隐私权;③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 3)为预防电信诈骗案的发生,请你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 (1)政府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2)相关运营商:依法办网,加强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3)公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和维护他人隐私。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4) 近年来,电信诈骗盯上了未成年人,请你从未成年人角度为避免受到电信诈骗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1)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要做到“三不一快”;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快报案。(2)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控能力,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3)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贪图便宜,不轻易相信陌生人。(4)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不浏览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站。

(5)生活中遇到困难,应尽量找父母、老师或者信得过的朋友解决,切勿相信陌生人。

9、2016 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杭州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宪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1)为什么要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③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⑤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⑥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力,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 ②有利于推进依宪治国的力度和进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助力。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4篇

树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理论学习新观念,是把理论学习不断引向深入、进而提高干部理论素养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学习状况,我感到,我们应该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以下几个新的理论学习观念:

确立学习就是工作的观念。不少同志一谈到理论学习,就说工作太忙,工学矛盾突出,以此作为忽视学习、放松学习的“挡箭牌”。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片面的认识。领导机关尤其是政治机关,负有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之责,其工作过程本身就是学习的过程,而学习的目的就在于投身实践、更好地工作。一个好的工作思路、好的办法、好的观点、好的决策,必须靠深厚的理论功底作基础;工作有创新、有业绩的同志,大都是那些刻苦学习、善于学习的同志。学习与工作两者之间辩证统

一、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学习就是工作的观念,在学习中促进工作,在工作中深化学习,自觉摒弃把学习当负担的片面认识。

确立学习态度就是精神状态的观念。理论学习是一种自觉的能动活动,是追求思想品格和精神境界升华的过程。一个人如果没有理想、信念等精神支柱,就不可能刻苦学习理论。一个精神状态不好、思想觉悟低下、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差的人,必然害怕艰苦,殚于玩乐,不可能苦心学习理论。许多革命老前辈战争年代冒着生命危险学马列主义理论,靠的就是坚强的精神支柱。面对新形势下部队建设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运用科学的理论回答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及官兵的思想认识问题,更需要一种高昂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理解与坚信不疑,就是对理想、信念的不懈追求。只有把理论学习作为巩固精神支柱的根本途径,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才能成为符合时代要求和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领导干部。

确立学习就是责任的观念。领导干部要统领千军万马,岗位光荣,责任重大,其自身地位和职责,要求每一名领导干部首先是理论上的成熟者、政治上的坚定者。这样,才能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而加强理论学习是提高理论素养、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有些同志之所以工作标准不高,完成任务不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思想水平低,解决问题的能力弱,根源就在于缺乏扎实的理论功底。因此,学习不只是个人行为,更是政治责任。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对部队建设、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如果一个人不注重、不善于学习,工作热情再高,也往往会因指导思想不端正、思维方式不正确、工作方法不科学而导致工作低效或失误。树立学习就是责任的观点,就是要把理论学习当作履行职责的第一要务,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通过发奋学习提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确立善于学习就是素质的观念。江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提高干部素质要抓什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摆出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广大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是一切能力素质之首。特别是在科技飞速发展、信息剧增、改革深化的年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要敏锐地观察形势,正确地把握方向,科学地谋划工作,没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是不行的。学习不仅仅是提高素质的过程和手段,善于学习本身就是一种素质。大量事实说明,同样的学习时间,同样的学习内容,在不同人身上会产生不同的学习效果,这就是学习素质的差异。

确立学习就是生活乐趣的观念。雷锋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作“粮食、武器、方向盘”,尽管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但他生活得很充实。现在社会发展进步了,人们在享受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精神生活的需求,对知识的渴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学习已成为个人生活的一部分。终身学习,才能永不落伍。一方面,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人们在生活中需要运用科学理论来分析世界、看待世界,确立自己的处世哲学和生活理念,不再是随声附和,人云亦云。另一方面,学习是人的天性,是生命的源泉。探索知识、寻求真理最能引人入胜,最能给人愉快。不学习就会孤陋寡闻,成为现代文盲,生活就会失去真正的快乐。学习不是苦差事,而是生活的一大乐趣。通过学习,我们可以塑造新的自我,可以认识和做到从来未认识、未做到的事情,更加深刻地感受人生的意义、价值和快乐。可见,学习是一种高品味、高质量的生活。

归根到底,人的生存需要学习,工作需要学习,成就需要学习,发展需要学习。我们应该树立崭新的学习观念,自觉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在不懈学习中改造自己,提升自己,重塑自己。

来源:《解放军报》 2002年5月08日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5篇

专题六 树立法治理念 培养法治思维

(一)教学简况

1.授课对象

高职大一学生 2.学时安排

课内6学时(第1节2课时,第2节2课时,第3节2课时) 3.教学目的

本专题的教学目的,旨在通过学习,使学生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初步理解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价值观念;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和要求,着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4.专题内容

专题六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5. 重点难点

重点:

(1)依法治国的内涵; (2)依法治国的核心;

(3)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重要意义; (5)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6)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难点:

(1)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怎样科学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3)民主与法制的性质与特征的理解与把握;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5)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 1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开胸验肺”这一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被作家潦寒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创作成了长篇小说《歇斯底里》。小说中张海超被塑造成一个民间诗人的形象,呤唱着“《肺 呼吸》百花盛开的春天,人人都有的权利,呼吸,我却一天天的逝去。奔向未来的幻想中,别人数着钞票与艳遇,我却无奈地,数着仅余的日子”四处维权。集中反映了底层社会的人面对庞大的不合理的制度机器时绝望的抗争与悲壮的牺牲精神。

“开胸验肺”最终是靠法律来解决的,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实践证明,树立法制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个主题。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本专题的教学简况。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内容探究】(28分钟)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实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从此打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从此,我国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一个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使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有条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个新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越来越成熟,治国方略越来越明确。

【课堂讨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体:广大人民群众 领导:党的领导 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

客体: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目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课堂小结】(2分钟)

同学们,这一课时我们主要谈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了解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发展的历程,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下一课时,我们将继续讲解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请同学们课下做好预习。下课! 【板书设计】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 5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近日,几经波折的唐慧案又有新进展。4月12日,唐慧起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案在永州市中院开庭。唐慧认为,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对她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道歉、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经过庭审,永州市中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判定唐慧败诉。消息传出,舆论鼎沸。公众普遍认为,唐慧案一审判决,捍卫的是劳教,而非公民的权利、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并有媒体直言: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若让公民信仰法律,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

【阅读链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终审判决

2013年7月15日上午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须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摘自新京报长沙讯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案例链接】刑诉法大修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其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自证其罪)

【课堂讨论】为什么不能自证其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以佘祥林案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 【案例链接】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的处理

2012年4月,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挂牌督办,第一时间部署浙江、河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经过一周的昼夜奋战,案件取得新进展,公

- 7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3课时:

【新课导入】(8分钟)

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全民的法治理念。没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下面,我们就来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案例链接】王老汉杀死亲生儿子

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课堂讨论】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 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下面我们学习专题六第二节内容。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内容探究】(32分钟)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案例链接】子告父刷爆9张信用卡 父怨子谁叫你不常回家

前不久,小张因为父亲刷爆其9张信用卡且不归还所欠款项,前来法院提起诉讼。案子开庭前,小张听取了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决定先进行调解。小张在电话中颇为激动地说,父亲是在他出差期间,未经他同意而擅自使用信用卡,并先后将9张信用卡都刷爆,至今未归还所欠款项,故一气之下来到法院,对父亲提起诉讼。

得知上述情况,调解员在安抚小张情绪之后,告知他这样做不可取,理由有二:一是就算父亲擅自使用其信用卡,但毕竟是父亲;二是父亲年纪较大,且老人家大多好面子,若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担心父亲经受不住左邻右里的流言蜚语。挂下小张的电话,调解员立即与小张父亲取得联系,细心询问起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作为家中独子的小张自参加工作以来,由于业务上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父母与小张相处交流的时间日趋减少,父母抱怨儿子不回家,儿子怪父母不体谅,长此以往,双方相互埋怨的程度日趋加深。小张希望父母能多体谅其工作的艰辛,给予自己多一些的独处空间;父母则希望儿子能在工作之余,多抽时间常回家看看,让老两口享享天伦之乐。多次与儿子沟通未果之后,父亲便趁小张出差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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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孙某以为小偷小摸并控制盗窃数额的行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殊不知: 1.盗窃罪虽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该罪的构成可分为:(1)次数较多可构成;(2)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前后盗窃财物数额应累加。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

2.孙某知道一点法律,但只是皮毛,是一知半解。

3.孙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 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法制完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凋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案例链接】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11”,石家庄三鹿集团发表声明,承认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全部召回“问题奶粉”。

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紧急行动,刑事拘留三十六人,其中二十七人被依法逮捕。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依法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1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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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归案。

8月29日9时许,经西安雁塔区检察院起诉后,西安雁塔区法院依法对大学生贾志攀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不起国家的培养、对不起学校的栽培、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因这条虚假信息带给大家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法官、赶来旁听的亲人和群众,贾志攀悔恨地连说了四个对不起。“唉!多聪明的一个小伙子,真是可惜了!学的知识都不往正道上用。”

检察院的公诉人惋惜地说,作为一名大学生,贾志攀本应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他却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这一无知的行为令人非常痛心。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该案的审判长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明知在强烈地震后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强烈地震的信息会造成社会恐慌,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了虚假的地震消息,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志攀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表现,同时,其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故本庭依法从轻宣判,贾志攀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案例链接】“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不禁止停车的地方公民都有停车权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2007年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所豫C32958轿车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把车停在了既不是人行道,也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的空地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当张水山从法院出来时,发现汽车上夹着一张交警四大队的交通违法通知单,通知单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执勤民警的署名了草看不清,且只有姓没有名,后原告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原告认为,自己停车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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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正当防卫,任何非执法人员无权对任何人使用武力,这一点要掌握好,否则,好事可能导致坏结果。另外,从宏观来说,如支持非执法人员可对他人使用武力,那社会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像文革时期。

3.大学生非专业执法人员,遇到特殊情况难以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如付出生命代价,这里有个生命价值观的问题,我是主张以人为本,财物与生命,那样重要?

4.建议:可与当地警署组成联防,在警方指导下对作案地区实行重点打击。注意:多次报案若警方不采取措施,是渎职,可向上级部门或人大申 诉。 注意保护好自己,好人们!

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这个事是个好事,但毕竟他们还是个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另外就是安全问题,万一受伤了怎么办。最好不要鼓励学生把此作为一项工作来做。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学生挺身而出,体现一个大学生的风貌,学校肯定会支持。

专家的观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潘登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非常难得,必须值得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淡。

(2)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暴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3)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日标得以实现。

4.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件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2期《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案例。

【案例链接】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黄仲华在被告刘三明处工作中受伤,被告已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和被告于工伤认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赔偿原告

- 15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5.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王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课堂小结】(5分钟)

同学们,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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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时:

【新课导入】(2分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那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呢?这就是本节课要探讨的内容。 【内容探究】(38分钟)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阅读链接】从薄熙来案看我国反腐和司法公正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本案引发了国人的集体关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了微博直播的方式,济南中院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最初的粉丝仅为9万左右,庭审两天后已经超过45万,足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情。

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一方面彰显了法治精神,实现了审判活动应有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自信,在强大的证据事实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法网。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相比于之前的秘密审判,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和司法进步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公审薄熙来案,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庭审现场各方的利益。在社会监督下,有利于辩护人合法行使辩护权利,有利于被告人合法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督促公诉方及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公诉权和审判权。这样的审判是正义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另一方面,公审薄熙来案,是一节生动的法律课。人们在关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了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等知识,极大的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公开审判薄熙来案彰显中央反腐自信

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之后,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包括刘志军、刘铁男、雷政富等在内的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党中央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观念极大的鼓舞了反腐士气,有效的震慑了腐败分子。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此次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并通过微博现场直播,充分体现了反腐的决心,也彰显了反腐的信心。

薄熙来曾位居高官,享有着丰富的权力资源,但他没有把这种权力用到老百姓手里,而是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的工具,这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老虎”。对待如此高官,党中央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冲破各种阻挠,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将其“收网”,这直接地告诉我们,不管再大的官,只要存在贪腐行为、危害人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外,对于薄熙来案这样的大案,能够采取公开审理、微博直播,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的反腐自信。对于反腐,我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我们搜集了各种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有信心保障公正的司法审判,我们也有信心彻底打掉腐败分子。

公审薄熙来案,在司法史和反腐史上必然会留下重重一笔,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与信心,也让我们看到反腐的决心与真实。“一切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反腐的强硬姿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2.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案例链接】从案例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案例1: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不亚于“9·11”事件的震荡。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案例2:2003年,在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嫌刑讯逼供,而使二审对其改判死缓,但因为该判决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终于由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判断一个案件审理是否公正,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考察,有时也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在人们追求正义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同国家对两种正义的不同追求,体现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美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注重于程序正义,一个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其他证据的无效;而我国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阅读链接】医疗事故鉴定注重程序公正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以往的办法关于鉴定的规定仅为5条,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则多达12条,且多数条文里都有多达

6、7项的详细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在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合理规定,其中很多体现了“程序公正”

首先,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因此,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现有78个专科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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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高等教育权这个关键问题上回避或者没有形成对自我负责的责任意识,借口是“国情决定一切”。这个国情就是“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牺牲一切”的传统观念,这成为大学生依赖父母的当然理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一般就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承担责任。最近几年高校内的学子高消费现象,就是不承担责任这种观念的社会放大,拿父母的钱花得一点都不心疼!

面对社会变革,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基本的权益观是理性的。但是,在面对自身利益的利害权衡时,有些人往往在取舍上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从而导致对社会和家庭的“非分”要求,甚至置可能触及的道德底线于不顾。如,对“校方可否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处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多数人选“不可以”。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于社会调控机制转轨导致的利益规制机制失范,但是,大学生法律道德观的“越位”这一原因显然不能够忽视。

在社会调控机制转轨的情况下,一方面原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调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规制机制又没有及时建构起来;随着大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有些人不仅敢于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同时又以自己为中心调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哪怕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这显然是对社会“应然”状态的直接穿越,是对自己所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跨越,是一种角色越位。

如果是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不愿意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而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往往是对现有法定权益的放大化,或者是“法无规定即为允许”,其实,法无规定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法外有“诚信”,有社会应该有的道德底线,不然社会就会因此失范,运作“失灵”。

由于少数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上比较普遍的“缺位”与“越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思考和应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学生对自己的约束放松,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高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和“无所谓化”就是不争的事实。

2.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容易受到影响。

3.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严重,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

4.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由于学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的欠缺,很多学生毕业后难以及时适应社会规则,就业过程中的“不应”现象突出。 【课堂小结】

同学们,今天我们重点讲了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通过学习,我们应当明确这样的认识,即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在思想上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动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做正义的使者。 【板书设计】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2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比如杭州飙车案,我们就要用法律的思维去看待这个问题。学过法律的人可能会就此事来分析,到底这件事情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案,而大部分的人都会开口就骂。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阅读链接】伊朗门事件

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特点。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

因此,好心办事也会违法,这就是法律思维,合法性永远是其中心。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案例链接】萝卜该不该赔

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

- 2526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同题。证据的‘三性”中,第三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台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教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台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3.讲程序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实现。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可以说,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

【案例链接】程序违法案例

90年代初,四川省夹江县发生一起造假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假,按照法律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但被处罚人以打假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标侵权应由工商局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是越权行政,程序违法。夹江法院原本准备支持原告主张,判打假者败诉。但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实行个案监督,让法院院长去汇报。院长说准备判打假者败诉,人大的同志就不理解,认为好人不应败诉。但是按照法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预设立场,而只能依法裁决,而人大的同志显然持的是人治的观念。后来,该法院逐级请示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越权行政无效,应判打假者败诉的批复。批复刚下来,还没宣判时,发生一个戏剧性的事件,焦点访谈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并分析认为程序违法不碍实体正确,不能判打假者败诉,这是舆论监督。最后,据说最高院把批复给追了回来。

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制度、规则的不信任,而相信青天大老爷。不讲究程序,梁山好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败诉案件分析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无奈的选择,但是裁员涉及人数多,稍有不慎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履行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人单位必须予以重视。

【案例链接】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败诉案

2005年3月12日,张某应聘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概括性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合同期为5年(从2005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合同签定后,张某立即到电器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深得同事和领导赞许。2007年年底,由于受到同行业无序竞争的冲击,某电器公司海外订单减少,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高层虽已采取种种挽救措施,亏损却越来越大,某电器公司决定裁员。

2008年1月,某电器公司制定并颁布了《某电器公司裁员规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

- 28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一个具体的貌似公平的法律制度,如果建立在了不公平的基础之上,所带来的结果往往就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这就涉及到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本质问题。

尽管古代人们曾经认为,法是上天赐予人类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法是社会中的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由人制定的,它必定反映社会成员的意志和需求。如果法能充分反映社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的话,那么它应该呈现出大体合理的状态。卢梭便持这种看法,他认定法是公意的体现,应由全体人民决定。“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决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自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做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以这样的思想来分析杨白劳事件,就意味着杨白劳和黄世仁的意愿必须能够充分的反映到法律当中去,在此基础上再来要求双方严格遵守法律,这才是合理的。西方许多学者正是依照这样的思路,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如何改进选举制度上,如扩大普选的范围。尽管选举制度因此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白毛女》的故事告诉我们,要同时充分反映杨白劳和黄世仁双方的意愿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杨白劳和黄世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可调和的利益差距和矛盾,法律不可能同时充分的反映双方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黄世仁方掌握这大大多于杨白劳方的社会资源,这种优势也必然反映到法律当中去。这样我们就发现,卢梭的说法是错误的,他的结论必须建立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是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由谁来制定法,法都会呈现出符合社会成员需要的,大体公平的状态。显然《白毛女》的故事告诉我们,卢梭结论建立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有更深刻的分析,他认为由于社会成员间巨大的利益差异和矛盾,社会必然分裂为不同的人群,即阶级。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必然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地位,其中包括法律手段。因此法律只能反映一部分人的意愿,即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愿。统治阶级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它也必然利用国家维护自己的统治,维持自身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尽管国家意志并不一定全部表现为法,它还可以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但是法却必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否则它就无法获得全社会遵行的效力。因此我们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可以通过执政党的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个社会中占主流的道德、文学、宗教等都会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总的说,与掌握政权阶级的根本利益相联系,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和基本秩序的意志,总是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各国宪法中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统治者总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全社会所有成员而非仅仅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例如一般的公共安全,正常的社会秩序等。尽管维护阶级统治是最终目的,但同样不可忽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例如社会激烈动荡,盗贼横行;或者自然环境严重恶化,人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等等,阶级统治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此统治阶级如果要将其统治长期维持下去,就不得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之后,再来分析杨白劳事件,问题就清楚的多了。首先是以黄世仁为代表的一批人,我们称之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用他们在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掌握了国家政权,制订了法律。其次由于黄世仁们掌握着国家政权,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很容易将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说成是反映了大家的意志,包括杨白劳的意志,这样就为他们推行法律提供了道义上的合理性;他们也很容易把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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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时:

【新课导入】(2分钟)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下面我们就继续上一节的内容,谈谈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内容探究】(38分钟)

二.正确理解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核心力量,这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是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从满目疮痍之中站立起来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也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没有党在不断的艰难探索中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制定的宪法,就没有保障人因此,人民民主只能通过党的领导、党的示范,才能很好地运行。脱离、削弱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误入歧途。因此,我们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才能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条不紊地进行。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与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区别。为了维护好这一根本利益,党必须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国家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领导好、处理好、发展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事务和事业,从而实现务人民这个根本宗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不能沦为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因此,党在领导立法、理政等各项工作中不仅要体察民情、广听民意,更要严格遵循立法的程序,遵守法律的规范,自觉把权力置于法制的笼子。政府也是因为服务人民的需要产生的,政府需要的管理,必服须是以服务人民为目标的管理,政府的服务不能懈怠也不能越权,更不能利用管理权寻租。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所以推进人民民主与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依法治国要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之一。社会主义的法律通过人民民主程序来制定,通过人民民主监督来实行,民主和法治向来不可分割。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社会方面,党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总之,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就会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发展。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在法治与党的领导方式问题上,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活动。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32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见《孟子·公孙丑上》)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见《荀子·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前者,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后者,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亦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三)正确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民主与法治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存在本质区别甚至相互制约。

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治国俨然成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

- 3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要和优先,民主政治建设是完善法治原则的前提保证。并且,法制建设的许多内容其实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每一进步,都是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后盾的。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健全法制,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法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法制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体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至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民主秩序。 【课堂小结】(5分钟)

同学们,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立正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希望同学们通过这一专题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板书设计】

二.正确理解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

(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如何树立法治观念范文第6篇

法治观念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

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治对于人们的观念的要求甚高,没有良

好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也不可能有真正法治的建立。然而,要确立法

治观念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远比一种制度的颁行或机构的

设立更为困难。

法治观念在形成过程中会受到人们头脑深处根深蒂固的非法治观

念的排斥。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非法治观念被清除的过程。

因为,在法治观念形成之前,人们的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一无所

有的,而是为其非法治的观念占据着的。新的法治观念只有在清除旧

的非法治观念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非法

治观念更为深厚,“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

人的头脑”。

法治观念的形成也可能为人们漫不经心的错误所妨碍,它需要法

治主体的理性认知。以理性的思维来对待自己的思想观念,对于具有

非法治观念的人来说,是特别难以办到的。有时,我们这些专门从事

法律教学和研究的人尚且会在有意无意之中留恋人治,表露出人治的

意识,对于社会一般的民众就更可想而知。因为一些非法治的观念会

有意无意地影响人们的思维,并在不经意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

们法治建设之中的许多错误,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产生的,是对

法治观念缺乏理性认识,在惯性思维影响和作用下非法治观念的结果。

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建设法治,非法治的观念的存在形式往往

既是大众的,也是潜在的,这就为观念的改变构设了两个方面的困难

。观念是大众的和潜在的,也就注定了改变它的艰巨性。对于改变这

一现实,我们的法学学者往往过于迫切,我也常常处于这种状态之中

。其实,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并不会因我们心情的急切而得以加速,

只有踏踏实实地为法治鼓与呼,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眼看落后的非

法治观念而又无法改变,这可能是法治进程中法学工作者必须经历的

痛苦,但是我们还得奋力前行。法治并不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

但一定会因我们的行动而逐步地向我们靠近。塑造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是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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