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2024-07-04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附件2 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管理

(一)购进b超必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实行准入制度。擅自购进b超的,一律没收,已有的b超,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使用。

(二)在b超使用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积极组织b超操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b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书,在醒目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

(四)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潍坊市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对b超室必须进行双锁管理,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六)不得使用无诊断资质的人员操作b超。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终止妊娠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三)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工作人员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制,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六)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各存一份。

甲方:坊子区卫生局(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b超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登记规范,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b超管理工作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分管院长批准,证明材料和批准手续存档备查。

(四)自觉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终止妊娠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四)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篇二:b超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医院

超声诊断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深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通知》(深计生组[2003]3号)精神。加强对违法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和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差距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综合治理性别比例问题,由我院法人代表(甲方)与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乙方)签订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 甲方工作职责:

1、加强对乙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2、超声诊断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并将超声诊断室工作制度悬挂上墙。

3、每季度开展一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检查监督工作。

4、及时查处涉及乙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投诉。

二、 乙方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于医学需要的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应由上级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注明医学原因和根据,由业务科登记盖章,乙方方可进行鉴定。

2、严禁将b超机携带至他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严禁利用非工作时间在他处坐诊非法进行性别鉴定。

三、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要坚决贯彻执行,以保证 本职工作的完成,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由甲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写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当年奖金。

2、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扣发当年奖金,并调 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

3、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 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面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的聘用职工,当月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奖金,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4、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5、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之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由甲方报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乙方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同时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甲方报请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乙方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资格证。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开工作岗们,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报晋升技术职称,聘用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7、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甲方应对超声诊断室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如任 期内监督管理不力,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屡次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甲方将承担如下责任:

1、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一次的,取消该该单位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法人代表当月奖金。

2、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两次或以上的,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更换该机构的法人代表,并扣发法人代表当季奖金。如法人代表为专业技术人员,则推迟一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光明新区 医院 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 法人代表(甲方) (乙方) 签名(公章): 签名:

年 月日篇三:b超管理责任书

西坡乡

遵守b超管理和非法终止妊娠规定责 任 书 正宁县西坡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遵守b超管理和非法终止妊娠规定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建立健全打击“两非”长效机制,保持出生性别比平衡,不断提升我乡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和妇女的身心健康,西坡乡人民政府决定与服务所相关工作人员签订打击“两非”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打击“两非”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全面推动我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上级关于打击“两非”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责任制。

(

二、责任内容

1、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不得进行超声流动检查;

3、不得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4、b超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并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

5、b超室张贴禁止“两非”的醒目标识和从事b超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县人口计生局的举报电话。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6、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详细填写《西坡乡孕妇孕期医学超声诊断检查登记薄》,并由当事人签字。

三、责任追究

b超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申请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西坡乡人民政府西坡乡计生服务所

负责人(签名): b超员(签名):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胃肠B超检查前:前一晚要进易消化食物,检查当日晨禁食禁水。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二:

如检查盆腔的子宫及其附件、膀胱、前列腺等脏器时,检查前需保留膀胱尿液,可在检查前2小时饮开水1000毫升左右,检查前2-4小时不要小便。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三:

病人如同时要做胃肠、胆道X线造影时,超声波检查应在X线造影前进行,或在上述造影3天后进行。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四:

做胆囊和胰腺B超检查前:前一天要少吃油腻食物,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应再进食。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五:

妇产科B超前:备同胆囊。但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500-800Ml,务必使膀胱有发胀的感觉。如果是在怀孕初期,则不必饮水,以免膀胱过度充盈而压迫子宫。如经阴道超声检查,则无需特别饮水。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六:

作腹腔器官检查时,遇腹腔气体过多或有便秘的患者,医生可能嘱检查前日晚服缓泻药,或在检查前灌肠,患者应当认真配合。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七:

脾脏B超、肝脏和肾脏B超检查:一般无须特别准备,但最好是空腹进行。 B超检查前注意事项八:

b超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貔貅是吉照堂历尽心思打造的一系列至尊貔貅,每逢初一十五在千年古寺天龙寺开光,其材质采用和田玉、翡翠、黑曜石、金曜石等,做工精致细腻,犹如天然雕饰,可供装饰、佩戴、收藏、馈赠等使用。经由大德高僧开过光的貔貅可以很好的为缘主旺运转运、挡灾避祸、促进姻缘、保佑健康平安的功效。

貔貅有多种开光方法,这是从网上都能找到的,有些貔貅开光不需要钱,有些貔貅开光需要钱。这时候,一部分人就在想了,那用不需要钱的开光方法吧。貔貅自己开光或者貔貅自然开光,这些都是不需要钱的,只需要缘主自己动手操作就成了。但是,大家要清楚的是,想要貔貅自身有灵性,那就千万不要用这种类似旁门左道的开光方法,这类方法并不能给貔貅彻底开光,不能让貔貅拥有灵性。

看来,貔貅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方法开光了。有些人又想到,寺庙里不是有开光仪式,去寺庙可以吗?寺庙貔貅开光一次多少钱?一般需要多少钱?在寺庙里,貔貅开光的钱叫做添香油钱,这个钱数一般选择吉利的数字给。但是,寺庙开光还不算是貔貅的正宗开光,这种方法受限于寺庙的开光仪式和寺庙大师个人的法力。目前,口碑好的是吉照堂貔貅开光。

既然如此的话,看来需要找一家正宗的貔貅专卖店才是好的办法。确实应该这样,现在有很多开光貔貅的专卖店,缘主只需要掏出相应的价格,就能请到自己喜欢的开光貔貅。此类貔貅专卖店中,要说好的,必须是吉照堂至尊貔貅专卖店了,这里的貔貅经过了开光加持,每只的灵性都特别强。在吉照堂奉请貔貅,只需要掏出相应的结缘价,就能请到满意的开光貔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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